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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121005)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 重要 提示 】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监会
2006 年 9 月 14 日证监基金字[2006]189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或“ 中国
光大银行”)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6 月更新) 进行了复
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六 、 基 金的 募 集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 59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及 其 他 注册 登 记业 务 ............................................................................ 60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72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84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85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87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89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94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95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98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99 十 七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 104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108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111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12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2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33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34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35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


一 、绪 言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创新 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创 新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 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 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 据 《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 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解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所进行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业务规则: 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国投瑞 银”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 注册、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UBS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销售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 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 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


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 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 认日 T +n 日: 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定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 由 销 售 机 构 按 照 约 定 的 扣 款 日 期、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及其他投 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 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 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互联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 。 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 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 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 室副主任,国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 长,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部副主任、主任,国投 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 事,中国籍,工商管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兼 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北京京能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 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市人民政 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 国香港籍, 文学学士 。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 行董事,瑞银 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 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 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 港瑞银财富管 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代 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 美林投资经理 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 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 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 域担任多个重 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 董事, 中国籍, 管理学硕士 。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 、信托财务部经理、计 划财务部总 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 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 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新加坡) 有 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及澳大利 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 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基金平台 主 管 ,富 达 基金(Fidelity) 亚 洲 产 品 部 董事 , 苏黎 世 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 开发部业务分 析师。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 ,中国籍,法学学士 。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 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 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 共交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外部董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 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 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 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府井百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 授和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经济学博士。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 学院、北大未名生物 工 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 席,中国香港籍,工商 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 中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曾 任 瑞 银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 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 博士,经济师。现任国 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 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 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 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 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 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 国籍,经济学硕士,特 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 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金 融风险管理师(FRM) 、 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 资格。 现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 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 任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 理部 部门总经理。曾任 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 籍,经济学硕士,高级 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 。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 总经理, 董 事, 中国籍, 香港中文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 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 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 兼董秘,中国籍,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 ,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职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国投泰 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 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 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 师事务所项目 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 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 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 征费稽查局哲 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 ,中国籍,北京大学高 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 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 管 ,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 ,中国籍,武汉大学经 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 监、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 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总监、产品开 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 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 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 武汉大 学金融 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刘凯先生,督察长, 中 国籍,复旦大学工商 管 理学硕士, 兼 任 国 投瑞银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 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 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 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 集团证券投资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


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 中国籍,复 旦大学金融学硕士。8 年证券从 业经历。2010 年 7 月 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2 日任国 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 月 22 日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2015 年 5 月 9 日起兼任国投 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董晗先生,2015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 孟亮先生,2013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徐炜哲先生: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14 日; 陈剑平先生:200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07 年 4 月 27 日; 靳奕女士:2007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22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召集人:袁野先生, 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


(3)总经理和 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3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 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 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 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 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 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4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利益,不得 违反 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 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各种风险 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最高性原则: 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 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 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及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 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 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 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 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 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 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 ;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5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 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 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 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 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 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 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 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 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 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 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 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 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 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 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 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 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 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 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如席位券商、交易对 手、代销机构等)的风 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 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 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 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 的解决方案 ;界定重大 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 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 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 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 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 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 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 律事务、合规咨询、合 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 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 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各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6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 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 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 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 权范围 内进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 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 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 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 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 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 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 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 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 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 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 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 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 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 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 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 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 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 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7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 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 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 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 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督察 长由董事会 聘任或 解聘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 关制度、文件;要求被 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 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 作,并 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 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 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 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 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 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8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 与风险评 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 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63636363 传真: (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 副行长, 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 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 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 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0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兼 任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 执行董事、 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 木齐分行 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 现任中国光 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 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98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733.95 亿元。 同时, 开 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 年金基金、 QDII 、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 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 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 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 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 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 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 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1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 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 总行各部门、各类 业务 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 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 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 部建立了严 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 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 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 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 行 投资与托管 业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 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 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 统,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 监督;同时,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2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 (0755)83575992、83575993 传真: (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4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5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6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注:目前仅在 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需另行公告。 该产品目前仅在民生银行柜台渠道上线销售)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767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8)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29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电话:0512-63969061 传真:0512-63969841 联系人:唐静婧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wjrcb.com (19)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客服电话:96016 (内蒙、北京) ,967210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都)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20)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21)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25 楼2501 室、26 楼、27 楼2701 室、 28 楼、37 楼、38 楼 ( 名义楼层 28 楼2801 室、29 楼、30 楼3001 室、31 楼、41 楼、 42 楼)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0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杨俊 垂询热线:95382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1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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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李玉婷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3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4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 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3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6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 、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7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34 号方正证券大厦5 楼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8


(4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授权代表人:何伟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39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0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518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 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5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汪燕、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 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8 楼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1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5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2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3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6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玲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 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7275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4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6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5


联系人:刘小莹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7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7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福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 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5)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 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郭一非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站:www.grzq.com (7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8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7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 1859 号1 号楼中国宝武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49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赵钦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8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联系人:王薇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8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0


(8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辉 客服电话:95363 (河北省内)0311-95363 (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8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15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1


(8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8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2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9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9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 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张云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9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胡旦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8.gw.com.cn (9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66zichan.com (9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沈娟、臧静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8)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 8-B4, 9-B、 C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5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9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6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2)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 区亦庄 经济开发区科创 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http://fund.jd.com/ (10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0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官网:https://www.tonghuafund.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 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 83575836 传真:(0755) 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 (010)58785588 传真: (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8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昌华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59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9 月 14 日证 监基金字[2006]189 号 文批准募集。 自 2006 年 10 月 9 日到 2006 年 11 月 10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1,496,913,854.6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864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1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办理。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0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及 其他注 册登 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 分、 第(一) 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投 资 者 应当 在开 放 日办理 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 。开放 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为 每 个 开放日 9:30-15:00 。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内撤销; 4、 赎回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先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 施日前的 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1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销售机构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不低于上 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 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 同规定,投资者在销 售 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 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在不低于上 述规 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 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 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办理 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2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 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 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 申购时交 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 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投资者选 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 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其中,后端申购业 务目前仅在本 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 光大银行及其代销网点 可以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1) 前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3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2000 元





(2 )后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 申购费率 Y<1 年 1.8% 1年≤Y<2 年 1.6% 2年≤Y<3 年 0.5% Y≥3 年 0 6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申购模式 前端申购模式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前端申购费率/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4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1.5%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 1.5%/ (1 +1.5% )=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 =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 =9,383.07 份 (2 )后端申购模式 后端申购模式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 假 定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并 采 用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如果投资者在认 购/ 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5


例 三 : 某 投资 者 赎 回本基 金1 万 份基 金 份 额,其 在 认 购/ 申 购 时已 经交 纳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持 有时 间 为8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0.5%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5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 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并分 别在半年后、 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250、1.0800 和 1.140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金 额(D=A× B )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费 率(C ) 0.50% 0.25% 0% 赎回费 用(E=D× C )


51.25 27 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60% 1.40% 0.40% 后端认 购费 (G=A× 1× F )


160 140 40 净赎回 金额 (=D-E-G )


10,038.75 10,633.00 11,360.00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6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0 元,该投资 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 并分别在半年后、 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 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250、 1.080 和 1.14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 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金 额(D=A× B ) 10,250 10,800 11,400 赎回费 率(C) 0.50% 0.25% 0% 赎回费 用(E=D× C ) 51.25 27 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0% 1.60% 0.50% 申购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G ) 1.0010 1.0010 1.0010 后端申 购费 (H=A× G× F ) 180.18 160.16 50.05 净赎回 金额 (=D-E-H ) 10,018.57 10,612.84 11,349.95 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 下,对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4 位。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7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施前 2 个工作日须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申请;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6)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 生 上述 第(1 )- (3) 项 、第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按 照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 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8


2、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第(1) 、 (2) 、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 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本基金当日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暂停 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69


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加上 基金 转换 转 出申请总 份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超 过 本基金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 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的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部分 进 行延 期办 理。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 以内 ( 含 3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 (2)方式处理。 (4)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 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5)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0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 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 ,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 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 。当转出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 换时,未被 转换的剩余 份额视作下一 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 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 被取消基金转 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基金账户。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转换优先权。 (十一)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 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 以 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基金转换公 告 。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 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 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 理方法参照《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推 出 的"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是 指投 资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 销售 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 售机构于每月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投资 方式。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1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赠”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 法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 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 括现金分红和 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 付。 具体执行 办法由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 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注册 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现有基金份 额的基础上,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 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开始实施之日的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2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主要以创新为 原动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的股票,分享企业成长 带来的超 额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借鉴并遵循“ 价格/ 内在价值” 投 资 理 念 。“ 价格/ 内在价值” 投资理念是 UBS AM 长期应用、行 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 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价格会反映内在价值 。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 价值时,我们 将择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国投瑞银专注于基本面研究, 借鉴 UBS AM 研 究方法, 通过纪律严明的投资流 程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 和一致性。国投瑞银的 投资文化是开放的,鼓 励交流、学习 和分享投资方面的新见解。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组合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60~95% ; 除股票资产 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上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股票 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采 取筛选创新能力显著的 优质企业股票 的 选 股思 路。80% 以上的 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将 投资 于 创新 能力 显 著的 优质 企 业。 创 新 能力显著的优质企业的 特点是,以创新作为企 业成长的原动力,通过 自主研发和消 化吸收,在经营过程中 逐渐形成不容易被竞争 对手仿效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中取 得竞争优势,为公司创 造高于竞争对手的市 场 份额或高于行业平均水 平的利润率, 从而提升公司价值。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R )是: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3


R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 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 20% 本基金属于混合 型基金, 一般情况下, 股票投资的比例大约为基金资产的 80% 。 基于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我们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 综合 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市场中出现 更具有 代表性的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更需经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且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 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瑞银全球 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 经验,根据中国市场的 特点,采 取积极的投资管理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 以“ 自下 而上” 的 股票精 选为主 。通 过适 度调整 类别资 产具 体配 置比例, 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 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时 所考虑的因素 主要有:整体市场估值 水平、市场预期、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 平、货币供应 量、制度因素等。在整 体市场估值水平方面, 本基金主要关注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的 高低以及市场整体盈利 增长速度的高低;在市 场预期方面,本基金将 主要考虑驱动 股票市场向上或者向下 的驱动因素以及各市场 主体之间市场预期之间 的差距;在宏 观经济方面, 本基金主要关注 GDP 、 工业增加值以及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 在利率水平方面,主要 关注由于市场收益率水 平变化引起的资本成本 的变化;在政 策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产业政策的变动。 除以上考虑因素 外,在 做类别资产的主动性配 置时我们也会利用基金 管理人在 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 累积的经验,以应对突 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 以及市场非有 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股票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决策 ,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 本面分析为主。构建股 票组合的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4


步骤是: 确定股票初选库; 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 企业创新性评价与 GEVS 等 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 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 势、公司的竞争地位、 短期和长 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 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 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状况。 分析师要说明做出财务预测 (包括 GEVS 模型输入变量) 的重要假设条件, 并评估 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对 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 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 究,给出明确 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 企业的创新属性评价。 本基金通过研究企业的 R&D 投入和创 新行为, 来 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创新 型企业属性。创新行为 包括技术创新、产品或 服务创新、商 业模式创新、需求创新 、流程创新和管理创新 ,等等。其中,分析师 要着重考 量创 新行为的预期效果,创 新是否成为企业成长的 驱动力。在分析行为的 预期效果时, 需结合企业创新管理能 力的考量。针对具体的 创新项目,分析师将努 力通过分析项 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对 创新效果进行评价;预 期投资回报率衡量指标 包括销售收入 边际增长率、毛利率边际增长率、投入资本回报率等。 (3) 本基金借鉴 GEVS , 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GEVS 是 UBS AM 在 全球使用了 20 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 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 得到各阶段 现金流的现值总和,即 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 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 是基金买入或 沽出股票的主要参 考依据。 借鉴 GEVS 方法, 需要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 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 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 P/E 、P/B 、EV/EBITA 等 方法。 (4) 构建 (及调整) 模拟组合。 股票策略组借鉴 UBS AM 全球股 票研究经验, 评估股票投资价值,考 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 究成果,在充分评估风 险的基础上, 构建(及调整)股票模拟组合。 (5) 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 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 风险调整。 国投瑞银借鉴 GERS 等风险管理系 统技术, 对模拟组合 ( 事前) 和实际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5


投资组合(事后)进行 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 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 组合以及组合 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 UBS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 采取“ 自上而下” 的债券分析方 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 ) 评 估 债 券 价 值 。 债 券 基 本 价 值 评 估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 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 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 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 资金的时间价值 (补偿 ) 、 通货膨胀补偿、 期 限补偿、 流动性 及信 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 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 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 的预期超 额回报,根据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2) 选择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类 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 策略。在不同时期,以 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 险的贡献不尽 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构建(及调整)债券组合。债券策略组将借鉴 UBS AM 债券 研究方法, 凭借各成员债券投资管 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 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 否可靠,据此 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 讨论及调整债券模拟组合, 买入低估债券, 卖出 高估债券。 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国投瑞银借鉴 UBS AM 全球固定收益证券风险管 理系统(GFIRS )方法 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FIRS 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久 期、剩余期限、汇率和 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 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 发行人特定风 险和汇率风险等。 4、权证投资策略 (1) 考量标的股票合 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 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 根据 权证 合理 价 值与其 市场 价格 间的 差 幅即“ 估 值差 价(Value Price)”以及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6


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 出权证。 (七)投资管理程序 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 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 因素分析。 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 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 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 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 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 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 员,他 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 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 资产分配等重 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 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每周分别召开一次, 确定下周资产组 合的配置安排,包括行 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同 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 ,提出下周投 资计划。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 提出行业配置策略,并构建股票分析师组合。 4、 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 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充分参考分析师 组合,进 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5、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集中交易室完成交易。 6、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7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BBB 级或相当于 BBB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控 股股东在承销期 内担任 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 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 得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8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5、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 除上述第 9、12 、13 项 以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79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906,774,658.41 86.82 其中:股票 906,774,658.41 86.82 2 固定收益投资 1,036,593.18 0.10 其中:债券 1,036,593.18 0.1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2,475,431.24 5.9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801,652.87 6.87 7 其他各项资产 2,360,514.92 0.23 8 合计 1,044,448,850.6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 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0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3,015.29 0.00 B 采矿业 691,215.00 0.07 C 制造业 500,824,812.92 48.4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52,297,308.58 14.75 F 批发和零售业 40,606,569.40 3.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875,235.62 1.7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35,579.86 0.63 J 金融业 72,057,517.98 6.98 K 房地产业 73,810.00 0.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399,227.68 2.6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435,756.00 1.2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5,954,610.08 7.35 S 综合 - - 合计 906,774,658.41 87.8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 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1


1 002717 岭南园林 2,892,879.00 93,816,065.97 9.08 2 002202 金风科技 4,381,893.00 79,399,901.16 7.69 3 002343 慈文传媒 1,842,664.00 75,954,610.08 7.35 4 300232 洲明科技 3,425,500.00 54,054,390.00 5.23 5 002258 利尔化学 2,464,930.00 49,027,457.70 4.75 6 600038 中直股份 925,836.00 44,764,170.60 4.33 7 603368 柳州医药 802,660.00 40,606,569.40 3.93 8 601336 新华保险 876,274.00 40,326,129.48 3.90 9 002737 葵花药业 884,149.00 37,143,099.49 3.60 10 300203 聚光科技 1,224,643.00 35,428,921.99 3.4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36,593.18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6,593.18 0.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2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3009 星源转债 10,366 1,036,593.18 0.1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 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期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933,681.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99,760.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459.74 5 应收申购款 72,612.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3


8 其他 - 9 合计 2,360,514.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4


九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5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创新基金历史 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表 (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6.11.15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6.12.31 30.14% 1.51% 25.12% 1.22% 5.02% 0.29% 2007.01.01 至 2007.12.31 129.88% 2.06% 117.59% 1.84% 12.29% 0.22% 2008.01.01 至 2008.12.31 -51.72% 2.19% -54.88% 2.40% 3.16% -0.21% 2009.01.01 至 2009.12.31 80.52% 1.92% 72.12% 1.63% 8.40% 0.30% 2010.01.01 至 2010.12.31 1.64%


1.48%





-8.17% 1.25% 9.81% 0.23% 2011.01.01 至 2011.12.31 -20.69% 1.01% -20.26% 1.04% -0.43% -0.03% 2012.01.01 至 2012.12.31 2.87% 1.38% 6.94% 1.00% -4.07% 0.38% 2013.01.01 至 2013.12.31 7.50% 1.34% -3.72% 1.10% 11.22% 0.24%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6


2014.01.01 至 2014.12.31 15.84% 1.29% 40.43% 0.95% -24.59% 0.34% 2015.01.01 至 2015.12.31 33.84% 2.67% 7.38% 1.97% 26.46% 0.70% 2016.01.01 至 2016.12.31 -5.33% 1.60% -9.08% 1.12% 3.75% 0.48% 2017.01.01 至 2017.12.31 4.62% 0.97% 16.36% 0.51% -11.74% 0.46% 2018.01.01 至 2018.03.31 3.78% 1.20% -2.35% 0.94% 6.13% 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270.44% 1.70% 153.63% 1.44% 116.81% 0.26% 注:1、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的比例大约为基金资产的 80% 。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 较好的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具体业 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 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7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银 行 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 的价值总 和。包括: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开立 基 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以 及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除依 《基金法》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8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 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 消。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89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 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0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4)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1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 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差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的当 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2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3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计 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 其中, 红利再 投资方式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 现金收益,按照《基金 合同》有关基 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 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 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5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具体 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6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中(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从 基 金 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至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五部 分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 平以上时,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在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内,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 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 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详见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7


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中的“ (六) 申购费 与赎回费率” 和“ (七) 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 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 换,转换 业务的具体开办时间和转换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理人,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 计师事务所不 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按规定公告。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9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0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3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 临潜在的 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 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 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 波动。影响股 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的影 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 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5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 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 的证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 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 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 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 ,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 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 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此外,当 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应注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 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 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 他注册登记业务”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 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同时,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 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 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 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 求而带来 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7


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 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 以企业的创新成长为出 发点,通 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 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 管理中,可能会由于 股 票投资比例较 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 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 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 具有波动性较 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 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 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 ,力求降低系 统性风险。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 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修改,并报 证监会备案。 3、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 除 依 本《 基 金 合同》 和/ 或依 现 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对 《基金 合 同 》 的 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09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 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0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 见《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 要》全文。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2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从事募集、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相关监 管 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3


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① 监督内容与标准 托管人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主要内容及标准包括: (A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B )基金投资方向和 投资对象 通过投资主要以创新为 原动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的股票,分享企业成长 带来的超 额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② 监督程序和方式 (A )基金正式运作 前的准备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布前六日内,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显示基金投资风格的相关资料及证券选择标准、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办 法及业务 操作流 程,在 基金正式 运作前 ,将基 金投资投 资比例、禁止品种输入技术系统。 (B )业务运作中的监 督 当检查发 现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等与基 金合同 不符时, 按内部 程序报 告并采取 相关措施向基金管理人提示或督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电话提示或通过加密传真方式发送书面提示函 ;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或说明 ; ——如基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未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将基金 投资管 理人超 比例投资 的行为如实报告中国证监会。有重大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 24 小时或相应时间内予以答复,并限期纠正 ; ——特殊情 形下, 基金 托管人可 到基金 管理人 处或相关 关联方 查询、 取证,管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4


理人应积极配合并协助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记 录(纸 质或其他 介质) 存档保 管,并可 相互查阅。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① 监督内容与标准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组 合的资 产 配置范围 为: 股票 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 ~95% ;除股 票 资 产以 外的 其 他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5 ~40% ,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上 述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80% 以 上 的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将投 资于 创 新能 力显 著 的优 质 企 业。 (B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c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d) 本基金投资股权 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 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f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5


(g)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i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或相当于 BBB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 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 得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l ) 本基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m ) 本 基金 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o )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本基 金 不 受 上述限制。 (C )基金融资 限制的监督 如果基金可按国家有 关 规定进行融资,托管 人 立即制订对融资限制 的 监督标准 和程序进行监督。届时,如有需要,双方再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D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的监督 除上述第 (i)、 (l ) 、 (m ) 项以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6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 改其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③监督程序 (A )参照“1、( 1)、 ②” 。 (B ) 基金管理人在申 购新股时, 应提前一天将申购数量、 金额等传真到托管人 处,托管人复核后如有异议,立即与管理人沟通。


(C ) 对于场外交易, 当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在限期内纠 正。 (D )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争议等,双方及时沟通解决。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① 监督的内容与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提 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F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②监督程序 (A )参照“1、( 1)、 ②” 。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7


(B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供基金 投资运作或监督时使用 。如果期间双 方的上述关联方有变化,也应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提供给对方。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程 序。 ①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根据 需要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 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收益率异 常波动; 巨额赎回;席位交易量 ;基金头寸;回购交易 异常;交易价格严重脱 离市场价格;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8


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核算、估值及信息披露等的监督 (1)监督的内容 ①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监督; 对应收资金到账等的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的 监督;对基金 收益及基金收益分配的监督;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核查 。 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 律法规、有关会计政策 及行业管理以及托管人 认为可以 采取的标准等。 除本协议附件外,双方 签署资金清算、核算等 业务备忘录,对具体的 时间点、 内容等进行约定,作为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3)监督程序 ①同“1、( 1)、 ②” 。 ②日常复核性监督,以电话沟通为主。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签署前, 应 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的计算模 型、历史数据、计算方 法、计算标准等相关电 子数据和纸质 文挡提交给托管人 ,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托管人据此复核监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可以及时以 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 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的协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除上述约 定外,一般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19


17 :00 时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书面说明材料,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核查 (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 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 2、处理方式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电话通知、 书面提示函 等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就基金管理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举证 等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0


3、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 对于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8)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 割系统,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 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 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满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1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或者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前基金 合同具备上述生效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中,基金管理人书面通 知托管人资金 到账情况,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资金后,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及相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开立和管理 ①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交收账户。


②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交收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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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交收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的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 的。如果基金托管人有 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托 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的内容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重大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3


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债券买卖协议 、新股申购协议、银行 间市场债券回 购协议等。其中: 管理人保管的合同的原 件为: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席位租用合同、 银行存款 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券/ 股申购协议、与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等。 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原件为: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 等。 (2)合同寄送时间与寄送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应当自双方签署当日在托管人处留原件 2 份;同 时,经证 监会批准修改后(如无 大的修改,替换原页码 ;如有大的修改,经双 方协商后重新 签署) ,5 个工作日内寄送托管人处。 (3)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 基金会计账目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4


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B )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5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 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估值 为零。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⑥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6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2、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差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的当 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 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7


更正。 ②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⑥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8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①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②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③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29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B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编制,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更新招募说明书的编制,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出具书面意见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 方各留存一份。基金托 管人在对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 ,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和基金管 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基金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30


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其 中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管理人提供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由管 理人定期刻成光盘提供并备份(2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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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32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 , 周六、 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 (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 站的“ 账户查询” 平台完 成基金账户的 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33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7 年 11 月 1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4、2017 年 12 月 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在子公 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5、2018 年 1 月 1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6、2018 年 3 月 23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修改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7、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 关于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34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6 月 更新 ) 135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 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