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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弘A(003682)

博时安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安弘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86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 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 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 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风险/收益品种。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存款利率(税后) ×10%(每个封闭期首日,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 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3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3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 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54、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 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 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 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 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 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 管理、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 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1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 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 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 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 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 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 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 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 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 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 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 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 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 (国际)有限公司。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2 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535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7%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 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 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 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 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 院情报室干部。 彭磊女士,分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经 济学学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在不同证券和金融类公司担 任管理或行政职位,拥有相关管理和从业经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 友联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历任综合 管理部副总经理、审计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业务部总经理、证券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3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张灏先生,1978 年生,学士。2000 年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和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纽约办公室并加入企业并购部 门担任经理,负责全球电讯及消费零售行业的并购项目;2005 年,加入摩根大通(JP Morgan)香港办公室担任副总裁,负责大中华区的企业并购项目;2008 年,加入著名基 金公司德劭集团(DE Shaw& Co.)之大中华区私募股权投资部门担任执行董事。2013 年 至今,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及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投 资总监,并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ECNL)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 经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 公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 事。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4 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 2015.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 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2-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 2015.1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 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 0037)副董事 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 2004.07,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理;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 司董事长;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 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年6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 2012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5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副部长。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主管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6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学士。2004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博时理财30天债券基金 (2013.1.28-2015.9.11)、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3.6.26- 2016.4.25)、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2013.7.25-2016.4.25)、博时双月薪定期 支付债券基金(2013.10.22-2016.4.25)、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基金(2014.8.25- 2017.4.26)、博时保证金货币ETF基金(2014.11.25-2017.4.26)、博时安盈债券基金 (2015.5.22-2017.5.31)、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2016.5.25-2017.5.31)、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5.11.24-2017.6.15)、博时聚享纯债债券基金(2016.12.19- 2017.10.27)、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基金(2016.6.24-2017.11.8)、博时裕鹏纯债债券基 金(2016.12.22-2017.12.29)、博时安润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5.20-2018.1.12)、 博时安恒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9.22-2018.4.2)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 金管理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基金(2013.8.22-至今)、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9.22-至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4.9.15-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2015.5.22-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基金 (2015.6.19-至今)、博时裕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5.13-至今)、博时裕盛 纯债债券基金(2016.5.20-至今)、博时合利货币基金(2016.8.3-至今)、博时合鑫货币 基金(2016.10.12-至今)、博时安弘一年定开债基金(2016.11.15-至今)、博时合惠货 币基金(2017.5.31-至今)、博时合晶货币基金(2017.8.2-至今)、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基 金(2017.8.23-至今)、博时兴盛货币基金(2017.12.29-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1994年至1998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 位。1998年至2001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年至2015年就读清华 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MBA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MBA学位。2001年7月至2003年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7 12月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在银华基金工作, 任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年3月起任研 究部研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2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8.28- 2014.12.26)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2013年12月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12.19-至今)基金经理。现任博时基金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价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 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基金(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2017.6.5-至今)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8.24- 2010.8.3)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2.1- 2014.4.2)、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博时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4.6.10-2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 2018.5.21)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8 债券投资基金(2009.6.10-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2.29-至今)、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至今)、博 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至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9.29-至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0.17-至今) 、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至今)、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今)、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13- 至今)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投 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现任董事总经理兼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总 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9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0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1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2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集 团总资产62,522.3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1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4 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 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 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5 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64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体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6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 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资 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7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代销机构 (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29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wm.com (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0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张振波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6年7月26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安弘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86号)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10日止,基金份额共募集 515,240,254.75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73户。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 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2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2 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2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4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 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为 1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5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6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各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300 万 0.03% 300 万≤M<500 万 0.008%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0.00%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如 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0.00%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7 Y<7 天 1.50% 1.50% 7 天< Y< 1 年 0.10% 0.10% Y≥1 年 0 0 注:1 年=365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本次通 过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非养 老金客户)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60%)=99,403.58元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8 申购费用= 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0=97,838.17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 97,838.1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 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年,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年,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 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大于7天的,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600×0.10%=106.00(元)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39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06.00=105,89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894.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0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 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1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 1)项办理,亦 可在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基础上,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即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上述第( 1)、(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间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 20个工作 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2 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 1)项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 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3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 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5 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筛选出合 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涉 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量、自由 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 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 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人的 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 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 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 配置和交易。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 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 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 究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6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 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 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 ,根据风险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 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7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8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每个封闭期首日, 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 平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或者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728,904,500.00 86.91 其中:债券 728,904,500.00 86.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4,930,162.47 10.13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193,510.27 1.22 7 其他各项资产 14,642,685.60 1.75 8 合计 838,670,858.3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8,866,000.00 13.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5,130,000.00 29.7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5,476,500.00 18.30 6 中期票据 140,991,000.00 27.0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68,441,000.00 51.44 9 其他 - - 10 合计 728,904,500.00 139.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92285 18宁波银行CD040 1,000,000 96,600,000.00 18.51 2 111714291 17江苏银行CD291 500,000 47,760,000.00 9.15 3 136861 16恒健02 500,000 47,300,000.00 9.06 4 1182277 11中铁建MTN1 300,000 30,408,000.00 5.83 5 1382197 13津武国MTN1 300,000 30,315,000.00 5.8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0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159.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631,526.2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42,685.6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1 1、博时安弘一年定开债A 期间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5- 2016.12.31 -0.37% 0.08% -1.45% 0.17% 1.08% -0.09% 2017.1.1- 2017.12.31 0.62% 0.05% 0.37% 0.06% 0.25% -0.01% 2018.1.1- 2018.3.31 1.83% 0.04% 1.73% 0.04% 0.10% 0.00% 2016.11.15- 2018.3.31 2.08% 0.05% 0.63% 0.08% 1.45% -0.03% 2、博时安弘一年定开债C 期间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5- 2016.12.31 -0.42% 0.08% -1.45% 0.17% 1.03% -0.09% 2017.1.1- 2017.12.31 0.22% 0.05% 0.37% 0.06% -0.15% -0.01% 2018.1.1- 2018.3.31 1.72% 0.04% 1.73% 0.04% -0.01% 0.00% 2016.11.15- 2018.3.31 1.52% 0.05% 0.63% 0.08% 0.89% -0.03%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4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 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5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6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59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至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2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3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4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 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 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 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 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 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7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 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 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 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 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合规性风险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8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 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 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12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 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 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 的负面影响。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可能承担部分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者 短期内不能变现的风险。 (4)在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5)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 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 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 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69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1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3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5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6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7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8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79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0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5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7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8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2中第(2)、(9)、(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89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0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 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1 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 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经与 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 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2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3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4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 为“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5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 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6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一致的加 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 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复印件或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 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7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8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 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 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 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 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 每季度结束后 10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 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 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 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 基 金认/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00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 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 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 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 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 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理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 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 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 service@bosera.com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01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8年04月2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1季度报告》; (二)、2018年03月31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 (三)、2018年03月27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四)、2018年03月24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变更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 (五)、2018年01月2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4季度报告》; (六)、2017年12月3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摘 要)》;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