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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聚盈(000428)

易方达聚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聚盈 分 级 债 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11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 达聚盈 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3]1415 号) 和2013 年 11 月 7 日 《关 于 易 方 达 聚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3]956 号) ,进行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正式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 招募 说明 书 》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基金 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 ,即 优先级基金份额 聚盈 A 以 及进取级 基金份额 聚盈B。 优先级 份 额 聚盈A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在 扣 除 聚盈 A 的约 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 归 聚盈 B 享有, 基金资产 的 亏损以 聚盈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 聚盈B 首先承担 ,在基金资 产出 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 ,聚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 失本 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并不 承诺或保证聚盈A 的本金 和约定收益 。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 资于 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而 且 不 在 二 级市 场 买入 股 票、 权 证 等 资产 , 也不 参 与一 级 市 场 新股 申 购、 新 股增 发 , 同 时本 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 券投 资 。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基金 整 体 的 预期 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 低 于 股票 基 金 、混 合基 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 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聚 盈 A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 、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聚盈 B 将 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 、预 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 征。 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 基金 的主要运作特点及相 关风 险: 关于聚盈A: (1) 聚盈A 的约定年收益 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 前公 告, 该约定年收益率 适用于 该折算 基准日 (不含) 到下一折 算基准日 (含) 的时间段 。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 至首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含)的 约定 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中公告。聚盈 A 的 约定年收益率 (单利) = 一年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 利 差的取值范围为 0% (含) 到 3.0% (含) 。 在基金存续期间,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 变动 。在极端情况下,基 金资 产可能发生大 幅度亏损,聚盈A 份额持 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 取约 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 风险 。 (2)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 基金管理人对聚 盈 A 设置 规模上限, 且认购申请 采 用按照资 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 (以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的 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因此 ,聚盈 A 投资 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 无法 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 (3) 聚盈 A 自本基金认购 期首日起每 3 个月开放一 次, 每次开放两个工 作日 。 其中第 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赎 回开放日,该日只开 放聚 盈 A 的赎回,不开 放聚盈 A 的申购;第 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申 购开放日,该日只开 放聚 盈 A 的申购,不开 放聚盈 A 的赎回。在 非聚盈 A 赎回开放日,投 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 A 基金份额;在聚盈 A 赎回 开放日,如投 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 回失 败,只能持有基金份 额 至 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 赎回 。 (4) 若基金管理 人预期 对 聚盈 A 的赎回申请 、 聚盈B 的申赎申请 (如有 ) 确 认后, 聚 盈 A 与聚盈 B 的份额配比 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 期的 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不开 放聚盈A 的申购; 在本基 金存续期间, 需要对聚 盈A 与聚盈 B 份额配比进行 比例上限控制, 聚盈 A 的申购、转换转入 申请需满足规模上限 的限 制,以及单个基金账 户累 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各销售渠 道规 模上限(如有)等限 制。 聚盈 A 的投资者可能面临 无法申购或申 购不成功的风险。 (5) 正常情况下, 在第二 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 的首 个工作日, 立足于控制 基 金杠杆上 限的目的,需要对聚盈 A 与聚盈 B 份额配比进行比 例上限控制,此时, 聚盈 A 份额持有人 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 被强 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 关于聚盈B: (1)聚盈B 相当于杠杆融 资进行债券投资,存 在本 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 的风 险 。 (2) 聚盈 B 自本基金认购 期首日起 每 1 年开放一次 ,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 日, 该日同时 开放申购、赎回。 在 非聚 盈 B 开放日,投资 人无法 申请赎回聚盈 B 基金份额 ;在聚盈 B 开 放日,如投资者未申 请赎 回或赎回失败,只能 持有 基金份额至下一开放 日申 请赎回。 (3)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 放聚盈 B 的申购有可能因 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 购申 请无法得 到成交确认,基金管 理人 可不开放聚盈 B 的申购 。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聚 盈 B 的规模上限, 在聚盈B 的开放日, 对已 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 已到 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 照申购 时间优先 (以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的 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 聚盈 B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 申购 或申购不 成功 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具体 运 作 特点 详见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的 约 定 。 本基 金 的 一般 风险 及 特 有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 风险揭示”部分。 投 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请 认 真 阅 读本 招 募 说明 书,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 理 性判 断 市 场 ,对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获 得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亦 承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 投资 者 自 行 负责 。 此外 , 本基 金 各 级 份额 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 响下,存在各级份额 的份 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5 月 14 日,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0 十、基金转换 ...................................................... 39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风险揭示 ....................................................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2 二十二、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5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管理规 定》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易方 达聚盈 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聚盈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易 方达 聚盈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聚盈分 级 债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易方 达聚盈 分级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易方 达聚 盈分级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3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非直 销 销 售机 构 : 指 符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T 日)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的存 续期 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优先 级份额 聚 盈 A 以 及进 取级 份额聚 盈 B 43、月 度对 应日 :指 递增 月份的 同日 ,如 2013 年 1 月 n 日的月 度对 应日为 2013 年 1 月以后 每一 月的n 日 。 如 某个递 增月 份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自然 日。 如 2013 年 3 月 31 日 的次3 个 月的 月度 对 应日 为 2013 年7 月1 日 44、年 度对 应日 : 指 递增 年份 的 同日 ,如 2013 年 1 月 n 日的年 度对 应日为 2014 年 1 月n 日 。 如 某个 递增 年 份 无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自然 日。 如2012 年 2 月29 日的 下 一个 年度 对 应日 为2013 年 3 月1 日 45、 聚盈 A 的赎 回开 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聚 盈 A 赎 回业务 的工 作日 , 该 日只 开放聚 盈 A 的赎 回, 不开 放聚 盈 A 的申购 。 聚 盈A 的第 一个 赎回开 放日 为本 基金 认购 期首日 (指 聚 盈 A 的认 购期 首日, 下同) 的 次 3 个 月的 月度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 聚 盈A 的第 二个赎 回开 放 日为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的 次 6 个 月的 月度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以 后如 此类 推 46、 聚 盈A 的申 购开 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聚 盈 A 申 购业务 的工 作日 , 该 日只 开放聚盈 A 的 申 购, 不 开放 聚盈A 的 赎回。 聚盈A 的申 购开 放日 为聚盈A 的 赎回 开放 日 的 下一工 作日 ,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47、 聚 盈B 的 开放 日 : 指 为投资 人办 理聚 盈 B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工作 日 。 聚 盈 B 的第一 个开放 日为 本基 金认 购期 首日 ( 指聚 盈A 的认 购期 首 日, 下同 ) 的 第 1 个年 度 对应日 的前 一 工作日 ; 聚 盈B 的第 二个 开放日 为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的 第2 个年 度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 以 后如此 类推 48、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将投资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变更登 记 的行为 49、 运 作周 期: 本基 金以1 年为一 个运 作周 期。 第一 个运作 周期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至 本基金 认购 期首 日的 第 1 个年 度 对应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第 二个 运作 周期 为本 基 金上一 运作 周 期终止 日的 下一 自然 日至 本基金 认购 期首 日的 第 2 个年度 对应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以 后如 此 类 推 50、 运 作周 期 初 始份 额配 比上限 : 指 本基 金 在 各运 作周期 初始 时聚盈 A 与聚 盈 B 两 级 基 金份额 的 比 例上 限 。 本基 金首个 运作 周期 的初 始份 额配比 上限 为 7/3 ; 在第 二 个及以 后的 运 5 作周期 开始 前,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确定 并提前 公告 聚 盈A 与聚盈 B 在该 运作 周 期的初 始份 额配 比上 限 51、 折 算基 准日: 聚盈A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为 其赎回 开放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 聚 盈 B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为 每个运 作周 期终 止日 ( 正 常情况 下该 日为 聚 盈 B 的 开放日 ,T 日) 的前2 个工 作日 (T-2 日) 52、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指聚 盈 B 的 开放日 及聚 盈A 的赎 回开 放日 ) 内 的 各级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之和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日 的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53、元 :指 人民 币元 5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5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9、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60、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1、 发起 式基 金 : 指 符合 《运 作办 法 》 及 中国 证监 会发布 的 《关 于增 设发 起 式基金 审核 通道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相关条 件进 行募 集, 且募 集资金 中发 起资 金不 少于 规定金 额的 开 放 式基金 62、 发 起资 金: 指用 于认 购 发起式 基金 且来 源于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 管 理人员 工中 依法 具有 基金 经理资 格者 , 包括但 可能 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下 同) 等人 员的资 金 63、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 指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的股 东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64.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 商管 理博 士,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 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 投 资部 副主 任 、 境 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 监 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 现 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裁 ;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易方 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7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志辉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 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行 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思胤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公 路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资 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 信 息披 露 主管 、 证 券事 务代 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高 级主管 、 团委 副书 记 、 副 部长 ; (香 港) 广晟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 董 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 , 独 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广州 立根 小额 再贷 款 股份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州 中 盈 ( 三明 )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 公 8 司党委 书记 及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总 经 理、总 裁助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 业务负 责人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 员(RO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人 员(RO) 、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 经理 、 公 募基 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权益投 资总 监 、 基 金 科 瑞 基金经 理 、 易 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9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务 硕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 首 席国 际 业务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富 银行 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大 中华 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区 行长 、 亚洲 区 ( 除日 本外 ) 副 总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 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 曾 任招商 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 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统计研 究处 科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运 作支 持部经 理 、核算 部总 经理 助理、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投资风 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官 , 兼 任核 算部 总经 理、 公 司财 务 中 心主任 。 汪兰英 女士 , 工 学学 士、 法 学学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风险 投资 部投 资经理 助 理,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 部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 员 、 副 处长 、 处长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项目 评审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基金 投资 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席 大类 资产 配置 官。 2、基 金经 理 张磊先 生, 理学 硕士。 曾任 泰康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中心 固定 收益 部研究 员 、 投资经 理,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高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易 方达高 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 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2 月1 日 起 任职 ) 、 易 方达 聚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 11 月 14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恒 久添 利1 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9 月10 日起 任职) 、 易 方 达 岁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 13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裕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12 月 3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瑞 信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8 年1 月30 日起 任职 )。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骏 先 生、 王晓 晨女 士 、 张 清华 先生 、 袁 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 交易 员、 债 券 交易主 管、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 货 10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 达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投 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券 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 债 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恒益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恒 安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兼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就 证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 员 (RO )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 员。 张清华 先生 , 物理 学硕 士 。 曾 任晨 星资 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易 方达 裕如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新利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新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瑞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瑞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程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易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安心 回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丰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易 方达 安盈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瑞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袁方女 士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 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 行总 监,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 理助理 、固 定收 益总部 总 经理助 理、 固定 收益机 构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胡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1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惠回 报定 期开放 式混 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瑞祥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基 金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12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13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14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15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 半年 , 本集 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 利润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荣获 《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 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 及中 国银行 业 协会“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 金融机 构奖” 。本 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 2016 年 “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 算处 、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 处等10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220 余人。 自 17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 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 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 导职务 。 其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 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资 部、 委 托代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 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7 年 二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中 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最 佳 托管专 家——QFII ”等 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8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新一 代托管 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 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19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 (1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站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其他: 易方 达基 金 e 钱 包 手机客 户端 客户服 务传 真:020-3879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 蚂 蚁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上 述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仅销售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22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联系人 :廖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23 六、基 金份额的 分级及净 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优先级 份额 聚盈 A 以 及进 取级份 额聚 盈B。 优先 级 份额聚 盈 A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获 取 约定收 益, 在扣 除聚 盈 A 的约定 收益 后的 全部剩 余 收益归 聚盈 B 享有, 基金 资产 的亏 损以 聚盈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聚盈 B 首先 承担 。 在 基金 资产出 现较 大 损 失的情 况下 ,聚 盈 A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取 得约 定收 益甚 至损 失本金 的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聚 盈 A 的 本金 和约 定收 益。 本基金 的聚 盈A 、聚 盈 B 分开募 集, 所募 集的 两级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 首个 运作周 期的 初 始份额 配比 上限 为 7/3 ; 在第二 个及 以后的 运作 周 期开始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聚 盈A 与聚盈B 在 该运 作周 期 的 初始 份额 配 比上限 。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 由 于 受申购 、 赎回 、 基金 份额 折算等 因素 的影 响 , 可 能 会出现 聚盈 A 与聚 盈B 的实 际份 额配 比比例 大于 或小 于该 运作 周期的 初始 份额 配比 上限 的情形 。 2、各级份额收益 (1)聚盈A 的约定收益 聚盈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 但 基金 管 理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聚 盈A 的本 金 和约定 收益 。 在 基金 资产 出现较 大损 失的 情况 下, 聚盈 A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 无 法 取得约 定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风 险。 聚盈A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在 每个折 算基 准日 前公 告 , 该 约定年 收益 率 适 用于 该折 算基准 日 (不含 ) 到 下一 折算 基准 日 (含 ) 的 时间 段。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不 含) 至首 个聚 盈 A 折算基 准日( 含)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将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公告 。 聚盈A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聚盈A 的约 定年 收益 率( 单利)= 一 年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利差


利差的 取值 范围 从 0% ( 含 )到3.0% (含) 。 其中: 计算聚 盈A 的约 定 年 收益 率所使 用的 一年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是 指在 聚盈A 的 折算基 准 日 (T 日 )前 五个 工作 日(T-5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 并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整 存整 取 基准年 利率 。 计算 聚盈A 从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不 含 ) 至 其首 个折 算基 准日 ( 含) 的约 定 年 收 益率所 使用 的一 年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 为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公告 之 日 前五 个工 作日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整 存整 取基 准年利 率。 (2)聚盈B 的收益 本基金 在扣 除聚 盈 A 的约 定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聚 盈B 享 有, 亏损 以聚 盈 B 的资产 净值为 限由 聚 盈B 首 先承 担。


24 3、申购、赎回开放日 (1)聚盈A 的赎回开放 日 、申购开放日 聚盈A 自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 ( 指聚 盈A 的认 购期 首 日, 下同 ) 起每3 个 月开 放一次 , 每 次开放 两个 工作 日。 其中 第一个 工作 日为 聚盈A 的 赎回开 放日 ,该 日只 开放 聚盈 A 的赎 回 , 不开放 聚 盈A 的 申购 ; 第 二个工 作日 为聚 盈 A 的申 购开放 日, 该日 只开 放聚 盈 A 的 申购 , 不 开放聚 盈A 的赎 回。 聚盈A 的第 一个 赎回 开放 日为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的 次3 个月的 月度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 日 ; 聚盈A 的第 二个 赎回 开放 日为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的 次 6 个 月的 月度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 以 后如此 类推 。 聚盈A 的申 购开 放日 为聚 盈 A 的 赎回 开放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 在考虑 折算 因素 的前 提下 , 若基 金管 理人 预期 对聚盈 A 的 赎回 申请 、 聚盈 B 的申赎 申 请 (如有 ) 确 认后 , 聚 盈 A 与 聚盈B 的份 额配 比 大 于或 等于该聚盈 A 申 购开 放日 所处 运 作周 期 的 初始 份额 配比 上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不开 放聚 盈 A 的申购 , 并 可只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 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 时 除外。 例: 假设 2013 年 8 月 30 日为基 金认 购期 首日 , 则 聚盈A 的第 一个 赎回 开放 日 为基金认 购期首 日的 次3 个月 的 月 度对应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即 2013 年 11 月29 日 ;该 日的下 一工 作 日为2013 年12 月2 日, 该日为 聚 盈 A 的 第一 个申 购开放 日。 聚盈A 的 第二 个 赎回 开放 日 为 基金认 购期 首日 的 次 6 个月 的月 度对 应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即 2014 年2 月28 日; 该 日的 下 一 工作日 为2014 年 3 月 3 日 ,该日 为聚 盈A 的 第二 个 申购开 放日 。其 他各 个 赎 回开放 日和申 购开放 日的 计算 同理 。 若 投资者 未于 第一 个赎 回开 放日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对持有 的聚 盈 A 份额提 交赎 回申 请, 则只 能 至少持 有至 第二 个赎 回开 放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才 能提交 赎回 申 请,以 此类 推。 因不可 抗力 、 技 术系 统故 障或其 他情 形致 使聚 盈 A 无法按 时开 放 赎 回或 申购 的, 赎 回 开 放日或 申购 开放 日延 至不 可抗力 、 技 术系 统故 障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后 的工 作日,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 (2)聚盈B 的开放日 聚盈B 自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 ( 指聚 盈A 的认 购期 首 日, 下同 ) 起每1 年 开放 一次 , 每 次 开放一 个工 作日 ,该 日同 时开放 申购 、赎 回。 聚盈B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为 本基金 认购 期首 日的 第 1 个年度 对应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聚 盈B 的第二 个开 放日 为本 基金 认购期 首日 的 第2 个年 度 对应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 以 后如此 类推 。 若 基金管 理人 预期 开放 聚 盈 B 的申 购有 可能 因超 过规 模上限 而使 申购 申请 无法 得到成 交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可不 开放 聚 盈B 的申 购。


25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 时 除外。 例: 假设 2013 年 8 月 30 日为基 金认 购期 首日 , 聚盈 B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为 基 金认购 期 首 日的 第1 个 年度 对应 日的 前一工 作日,即 2014 年8 月29 日; 聚盈B 的 第二 个 开放日 为基 金 认购期 首日 的 第2 个 年度 对应日 的前 一工 作日,即 2015 年8 月28 日。 其 他各 个开放 日的 计 算同理 。 若 投资 者未 于第 一个开 放日2014 年8 月 29 日对 持有 的聚盈B 份 额 提交赎 回申 请, 则只能 至少 持有 至第 二个 开放 日 2015 年8 月28 日 才能提 交赎 回申 请, 以此 类推。 因不可 抗力 、 技 术系 统故 障或其 他情 形致 使聚 盈 B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 日 延至不 可抗 力、 技术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基 金管 理 人 将提前 公告 。 4、基金份额折算 (1)聚盈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1)折 算基 准日 聚盈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为 其赎 回开 放日 的下 一工作 日。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聚 盈 A 基 金份 额。 3)折 算方 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聚 盈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0 元, 折 算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聚 盈A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算 比例 进行 相应 增减 。 聚盈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聚 盈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1.0000 聚盈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聚 盈 A 的份 额数 ×聚盈 A 的 折算 比例


用于计 算折 算比 例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第9 位 , 聚盈 A 经 折算后 的 份额数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计 算的 结 果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在折算 基准 日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时, 折算 前聚 盈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聚 盈 A 的折算 比 例 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2)聚盈B 的基金份额折 算


1)折 算基 准日 每个运 作周 期终 止日 ( 正 常情况 下该 日为 聚 盈 B 的 开放日 ,T 日) 的前2 个 工 作日 (T-2 日)。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聚 盈 B 基 金份 额。 3)折 算方 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聚 盈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0 元, 折 算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6 持有的 聚 盈B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算 比例 进行 相应 增减 。 聚盈B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聚 盈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1.0000 聚盈B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聚 盈 B 的份 额数 ×聚盈 B 的 折算 比例


用于计 算折 算比 例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第9 位 , 聚盈 B 经 折算后 的 份额数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计 算的 结 果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在折算 基准 日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时, 折算 前聚 盈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聚 盈 B 的折算 比 例 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3)基金份额折算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规模限制 在聚 盈B 的 开放 日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聚 盈 B 的 份额 规模 上限 。 一般情 况下 , 聚 盈 A 的份 额规模 上限 为m 倍聚 盈 B 的份额 规模 上限 (m 为该 聚 盈 A 申购 开放日 所处 的运 作周 期聚 盈A 与 聚盈B 的 初始 份额 配 比上限 。 对 于第 一个 运作 周 期, m 为7/3)。 基金管 理人 亦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超过 m 倍聚盈 B 份额规 模上 限的 范围 内,设 定聚 盈 A 的份额 规模 上限 ,并 可只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 行公告 。 (二) 净值 计算 规则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 则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总额 数量 , 其 中,T 日基 金份额 的总 额数 量为 聚 盈A 和聚 盈B 的份 额总 额。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新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聚盈A 及聚盈 B 的份额 净值计算规则 T 日的 聚盈A 和 聚盈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 算,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进 行 公告 。 (1 ) 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T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 ? × / T T T T B T A A B NAV NV NAV NUM NUM ?? (2 ) 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0 T B NAV ? / TT A T A NAV NV NUM ?


27 其中, t 为聚 盈A 自上 一个 折算 基准日 起 ( 不含 该日, 如T 日之 前聚 盈A 尚未 折算, 则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T 日( 含 该日) 的运 作天 数( 若 T 日为合 同生 效日 或聚 盈A 的折算 基准 日, 则t=0 ) T NV 为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A NAV 、 T B NAV 分别 为T 日聚 盈A 、聚 盈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T A NUM 、 T B NUM 分别 为T 日聚 盈A 、聚 盈B 的 份额 余额 A R 为上一 个聚 盈 A 折算 基准 日 前( 或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公 告的 聚 盈 A 的 年约 定 收益率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但 在聚 盈 A 、 聚盈B 的 折算 基准 日, 折 算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9 位, 小 数点后 第 10 位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8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核 准 易 方达 聚盈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3]1415 号)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 放式 、发起 式 债 券基 金 。 基金 的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自 2013 年11 月11 日至 2013 年11 月 13 日 止。 募 集对 象 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29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11 月14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的年 度对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止 , 且 不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0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和销 售方式 ,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 聚盈A 自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起 每 3 个 月开 放一 次, 每次开 放两 个工 作日 。 其 中第一 个 工 作日为 聚 盈A 的 赎回 开放 日, 该 日只 开放 聚盈A 的 赎回, 不开 放聚 盈 A 的申 购; 第 二个 工 作 日为聚 盈A 的申 购开 放日 , 该日 只开 放聚 盈 A 的申 购, 不 开放 聚盈A 的 赎回 。 聚盈 B 自本 基 金认购 期首 日起 每1 年 开 放一次 , 每次 开放 一个 工 作日 , 该 日同 时开 放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不开 放申 购、 暂停申 购、 赎 回 时除外 。 聚盈A 的赎 回开 放日 、 申 购开放 日, 以及 聚盈B 的 开放日 的具 体规 定详 见基 金合同 第 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及 净值计 算规 则” 。 2、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时 间 聚盈A、 聚 盈B 的 申购、 赎 回的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在聚 盈 A 的 申购开 放日 ,若 对截 止至 某一时 点聚盈 A 的有效 申 购申 请 确 认后 , 聚盈A 的份 额余 额 接 近或 达到 其 份额 规模 上限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不 接受 聚 盈A 的 申购 申请 。 在聚 盈B 的开 放日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申购 时间 优先 (以基 金管 理 人确认 为准 ) 的 原则 对聚 盈 B 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 并拒 绝可 导致 聚盈B 超 过规模 上限 的 申 购申请 。 聚盈A 、聚 盈B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需 要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视 为下 一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的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 该 级别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 申 购、 赎回 开放日 该级 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31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聚 盈A 的申 购、 赎回 原 则 (1 ) 聚盈A 的 申购 采用 “ 确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价 格为 1.0000 元; (2 ) 聚盈A 的 赎回 采用 “ 未知价 ”原 则, 即 一 般情 况下 以 赎回 开放 日聚盈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发生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时 , 按照 延期 赎回 申请 的办 理日聚 盈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3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4 )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指定 赎回 外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5 ) 当日 的申 购 申 请一 经 受理, 即不 得撤 销; (6 ) 当日 的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2、聚 盈B 的申 购赎 回原 则 (1 ) 聚盈B 的 申购 赎回 采 用“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聚盈 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指定 赎回 外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办理 申购 、 赎回 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 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投 资人 应及 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 申 32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 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原则 (1 ) 聚盈B 1)聚盈 B 的赎 回 所有经 确认 有效 的聚 盈 B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按 照本部 分“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若 发生巨 额 赎回且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单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估 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 并 且基 金管 理 人对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该 比例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时 , 按 照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计算 后续 的规 模限 制 。 2)聚盈 B 的申 购 (I ) 若对 聚盈B 的 全部 有 效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聚盈B 的份 额余 额小 于或 等于其 在 下一运 作周 期的 规模 上限 ,则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聚 盈 B 的 申购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确 认; (II) 若对 聚盈B 的 全部 有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聚盈B 的 份额 余额 大于 其在下 一 运 作周期 的规 模上 限, 则在 经确认 后聚 盈 B 的份 额余额 不超 过其 规模 上限 的前 提下, 对已提交 申购申 请且 资金 已到 账的 有效 申 购申 请按 照申购 时 间优先 (以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为准 ) 的原则 进行成 交确 认。 (2 ) 聚盈A 1)聚盈 A 的赎 回 所有经 确认 有效 的聚 盈 A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按 照本部 分“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若 发生巨 额 赎回且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单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估 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 并 且基 金管 理 人对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该 比例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时 , 按 照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计算 后续 的规 模限 制 。 2)聚 盈A 的申 购( 含不 开 放聚 盈 A 申 购的 情形 ) (I ) 在运 作周 期首 个工 作 日以外 的聚盈 A 的 申 购开 放日 (i ) 若对 聚盈A 进行份 额 折算 后 且未 处理 聚盈 A 的 申购申请 前 ,聚 盈 A 的 份 额余额 大 于或等 于 其 份额 规模 上限 ,对聚 盈A 的申 购申 请全 部不予 成交 确认 ; (ii) 若对 聚盈A 进 行份 额折算 后 且 未处 理聚 盈 A 的申购 申请 前, 聚盈A 的 份额余 额 小 于 其 总 份额 规模 上限 , 则 按以下 原则 对聚盈 A 的有 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成交 确认 : a) 若 对某 一笔 申购 申请 进行成 交确 认, 会使 该账 户累计 持有 的份 额总 额 超 过单个 账 户 累计持有 聚盈 A 的份 额上 限 ,则 对该 申购 申请 不予 成交确 认 ;


33 b) 对有 效的 申购 申请 、转 换转入 申请 按照时 间优 先 原则进 行排 序 。 其中, 通 过本公 司 直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的聚 盈 A 的 申购 的时 间指 资金支 付完 成时 间, 转换 转 入时间 指申 请 时间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的聚 盈 A 的申 购 、 转 换 转入时间 指 申请 时间 。 ( 均以基 金管 理人 确认为 准) 若对 某一 笔申 购申请 进行 成交 确认 , 会 使 截止 至该 时点 的聚 盈A 的份额 总额 超 过 其 总份额 规模 上限 或 超过 该渠道 规定 的规 模上 限 , 则对该 申购 申请 不予 成交 确认 ; c) 对a)、 b) 以外 的有效申购申 请 予 以成 交确 认 。 (II) 在运 作周 期的 首个 工作日 (i ) 若对 聚盈A 进 行份 额 折算 后 且未 处理 聚盈 A 的 申购申 请 ( 若当 日开 放申 购 ) 前 , 聚盈A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 其 份额规 模上 限 , 对聚 盈 A 的申购 申请 全部 不予 成交 确认, 且按 照 折 算后聚盈 A 的份 额余 额不 超过 其 份额 规模 上限 的原 则, 对 聚盈A 的 份额 余额 按 比例进 行强 制 赎回; (ii) 若对 聚盈A 进 行份 额折算 后且 未处 理聚 盈 A 的申购 申请 前 , 聚盈A 的 份额余 额 等 于 其 份 额规 模上 限 , 对聚 盈 A 的 申购 申请 全部 不予 成交确 认; (iii )若 对聚盈A 进行 份 额折算 后且 未处 理聚 盈 A 的申购 申请 前 , 聚盈 A 的 份额余 额 小于 其 总份 额规 模上 限 , 则按以 下原 则对 聚 盈A 的 有效 申 购申 请进 行成交 确 认: a) 若 对某 一笔 申购 申请 进行成 交确 认, 会使 该账 户累计 持有 的份 额总 额超 过单个 账 户 累计持有 聚盈 A 的份 额上 限,则 对该 申购 申请 不予 成交确 认 ; b)对有 效的 申购 申请 、转 换转入 申请 按照时 间优 先 进行排 序 。 其中 ,通过 本 公司直 销 机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的聚 盈 A 的 申购 的时 间指 资金 支付完 成时 间, 转换 转入 时 间指申 请时 间 ;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的聚 盈 A 的 申购 、 转 换转 入时间 指申 请时 间。 (均 以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为 准) 若 对某 一笔 申购 申请 进行成 交确 认, 会使 截止 至该时 点的 聚 盈A 的 份额 总额超 过 其 总 份 额 规模 上限 或超 过该 渠道 规定的 规模 上限 ,则 对该 申购申 请 不 予成 交确 认 ; c)对a)、 b) 以外 的有 效 申购申 请 予 以成 交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申 购申请 的确 认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确 认原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4 投资者 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 构或 本 公司 直销机 构的 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聚盈 A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 追加申购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 心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0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聚盈B 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万 元,追 加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 构对最 低 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于 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采取控 制措 施。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单个 基金账 户 累计持 有某 一 份额级 别的 份额 数量 设置 上限, 详见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公告 或其 他关 于设 置或 调整基 金持 有 限额数 量的 公告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办理 赎回 时, 每级 基金份 额 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 若 发生 强制 赎回 , 不受最 低 赎回份 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但 某笔 交 易类业 务 (如 赎回 、 基金 转换 、 转 托 管等) 导致 其在 该销 售机 构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该 级基金 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余额部 分基 金 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回 份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 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以及单 个 基金账 户 累计持 有某 一份 额级 别的 份额上 限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模控 制措 施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聚盈 A 和聚盈 B 均不 收 取申购 费。 2、聚 盈A 、聚 盈 B 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6 1.5% 7 及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 持有 期少 于7 天 (不 含)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35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 涉及 份额 的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该级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在 聚盈 B 的开 放日 , 某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 元申购 聚盈 B ,开 放日 聚盈 B 的份 额净值 为1.21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聚盈 B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份 额=10,000,000/1.2100=8,264,462.81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在 聚盈 B 的 开放 日, 某投资 者赎 回 100,000 份 聚盈 B , 持有 时 间为1 年 , 对应赎 回 费率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聚盈 B 的 份额 净值 为 1.2100 元,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 ×1.2100=121,000.0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具 体计算 公式 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六 部分 “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及净 值 计算规 则 ”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T 日 申购聚 盈A 或聚 盈 B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 权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聚盈A 或聚 盈B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其 36 办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指 聚盈 B 的开 放日 及聚 盈 A 的赎回 开放 日 ) 内的 各级 基金份 额 净 赎回申 请之 和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 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 正常支 付、 延缓支 付 、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1 ) 正 常支 付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延 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正 常支付 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正常 支 付赎回 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接受并 确认 所 有申请 , 但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在开放 日( 指聚 盈 B 的开 放日及 聚盈A 的 赎回 开放 日)内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单日 赎 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估 值日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实 施 延期办 理,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参照 前述 条款处 理。 发 生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指 聚 盈B 的开放 日及 聚盈A 的 赎 回开放 日) 外按办 理日 当日 净值 为该 单个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 直 至全 部办理 完毕 ,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终 止基 金合 同: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在二 十个 工 作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在变 现过 程中 可能 存在明 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基 金 管理人 可不 用 再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直接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终 止 《 基 金合同 》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或 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7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根 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中 约定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的确 认原 则” 拒绝 申购 申请的 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或 某一 份额 级别规 模 超过基 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或该 份额 级别 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 单日 申购 金 额或净 申购 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 持有的 份额 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 日申购 金额 超过 单个 投资 人单日 或单 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9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10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 (8) 、 (9 ) 、 (10 ) 项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5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38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接受 并确认 所有 申请 并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支付的 期限 不 得 超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在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 在变现 过程 中可 能存 在明 显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不用 再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直 接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39 十 、基 金转换 本基金 已开 通聚 盈 A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决定 开 通 聚盈 B 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一) 基金 转换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 于基金 开 放日 开通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聚盈A 的赎 回开 放日 、 申 购开 放 日, 以 及 聚盈 B 的开 放日 的具 体规 定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及 净值 计算规 则” 。 本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实施 办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聚盈 A 的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 或其 他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需要 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机 构 销售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 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持 有某一 份额 级别 的份 额数 量设置 上限 , 详 见基 金开 放 申购赎 回公 告 或其他 关于 设置 或调 整基 金持有 限额 数量 的公 告。 3、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 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日 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5、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换 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 的处 理原 则。 7、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其中 转入 聚盈 A 的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40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基 金 转 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基 金 转 换的 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聚 盈A 单笔 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级基 金余额 不 足 1 份 ,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或 转 出该级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级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级 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各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 公 告。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1+G)+F]/E H=B×C ×D J=[B× C×( 1-D) /(1+ G)] ×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增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和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转 出基 金 为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双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易 方达 掌 柜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 41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以除 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比 较 标准)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金 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回 费用 ,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计 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 假 设某 持有 人持 有聚 盈 A 基 金份 额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1 年, 现 欲转 换为易 方 达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A 类; 假设 转出 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40 元, 转 入基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场 基 金 A 类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 则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 为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 。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140=10,14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140.00 ×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1 + 申购 补 差费 率 )= (10,140.00-0.00)×0=0.00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0.00=0.00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0,140.00-0.00=10,140.00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140.00 ÷1.000=10,140.00 份 注: 聚盈 A 转出 至 易 方达 天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龙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月 月 利 理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易方 达掌 柜季季 盈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 ,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可转 换 基 金详见 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相关 公告 。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42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指 聚盈 B 的开 放日 及聚 盈 A 的赎回 开放 日) 内的 各级 基金份 额 净 赎回申 请之 和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具体处 理方 式 具 体规定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转 换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转换 转入申 请有 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7、当一 笔新 的转 换转 入申 请被确 认成 功,使 本基 金 总规模 或某 一份 额级别 规 模超过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或 该份 额级 别规 模上 限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 金额或 净申 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份 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单 日或 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 申 请的措 施。 9、 发 生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中 约定 的 “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原则 ”拒 绝申 购申 请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 转入申 请。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2 、3、5、7 、8、10 暂 停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相 关公 告。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率 水平 、 业务规 则及 有 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3 十 一 、 基金的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44 十二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包括 国 债、央 行票 据、地 方政 府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公司 债、 可分 离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在 二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证 等资产 ,也 不 参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新股增 发, 同时本 基金 不参 与可 转换 债券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在 聚盈 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前 15 个工 作日至 聚盈 A 的赎 回开 放 日 后 15 个 工作 日不 受此 比 例限制 ) ; 在 聚盈A 的赎 回开 放日 及聚 盈 B 的 开放 日, 现金 以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管 理的 投资策 略,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和金 融市 场运行 趋 势的基 础上 , 自 上而 下地 决定债 券组 合久 期及 类属 配置; 同时 在严 谨深 入的 信用分 析的 基 础 上,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券 ,力争 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研 究宏 观经 济走 势、 经 济周 期所 处阶 段和 宏观经 济政 策动 向等 为出 发点, 采 取 自上而 下分 析方 法,预 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变动趋 势 ,并据 此积 极调 整债券 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提高债 券组 合的 总投 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 期 限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确定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以 及各 期限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配置 比例, 以达 到 预 期投资 收益 最大 化的 目的 。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场 风 险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个 券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种 的投 资, 将根 据发 行人的 公司 背景 、 行 业特 性、 盈 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 流动 性等 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 行信 用 风险评 估 , 积 极发 掘信 用 利差具 有相 对投 45 资机会 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 略, 严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水 平。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杠杆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利用 回购 融入 资金, 增加 债券 投资 仓位 , 以期获 取 超额收 益的 操作 方式 。 本 基金在 对资 金面 进行 综合 分析的 基础 上, 比较 债券 收益率 和融 资 成 本, 判断 利差 套利 空间 , 通过杠 杆操 作增 加组 合收 益。 在回 购利 率过 高 、 流 动性不 足 、 或 者 市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杠 杆策 略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不进 行杠杆 操作 。 6、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指标 分析各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率水平 , 并 据此 制定 和调 整 资产配 置 策略。 当银 行存 款投 资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时, 本基 金将提 高银 行存 款投 资比 例。 7、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目前国 内债 券市 场正 经历 快速发 展阶 段, 本基 金将 密 切跟踪 新的 债券 品种 及相 关金融 衍 生品种 发展 动向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将 遵循 届 时 法律法 规,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谨慎进 行投 资。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新 综合 财富 指数 中债新 综合 财富 指数 由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编制 , 该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 全市场 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该指数 涵盖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所 市场 , 指 数成 份券 种包括 国债 、 企 业债等 主要 债券 品种 。 该 指数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势 , 适 合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将 来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指数 停止 编制 、 发布及 维护 , 或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或 者市 场上出 现 更加适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整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但 应取 得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 时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基 金整体 的长 期平均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率 理论上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经过 基金 份额 分级 后,聚 盈 A 将表 现出 相对 低风险 、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 聚盈B 将表 现出 相对 较高 风险、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征 。 (六) 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2、决 策程 序 (1 ) 研究 员提 交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 、行 业分 析、 公司研 究及 信用 分析 报告 ;


46 (2 )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报 告以及 对宏 观经济 、债 券 市场投 资机 会的 判断, 制 定资产 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3 )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投资 方案 ,构造 投资 组合 ; (4 )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5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 督检 查 ; (6 )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估 和风 险 管理报 告, 供基 金经理 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7 )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行为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关禁 止。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聚 盈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前15 个工 作日至 聚 盈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后 15 个 工作 日不 受此 比 例限制 ) ; (2 ) 在聚盈A 的 赎 回开 放 日 及聚 盈B 的开 放日 ,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47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在聚 盈A 、 聚 盈 B 的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其余 时间 不受此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 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 、 (8) 、 (10 ) 、 (11 ) 以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八)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十)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条 件成 熟时, 变更 登记 机构 , 另 行 安排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级别 或部分 份 额级别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其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规 则 遵循本 基金 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届时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须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提前公 告。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48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 本报告 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有 关 数 据 的 期 间 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62,836,003.60 97.28 其中: 债券 862,836,003.60 97.2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248,272.74 0.14 7 其他资 产 22,886,696.75 2.58 8 合计 886,970,973.0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85,808,003.60 59.3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61,327,000.00 55.58 6 中期票 据 115,701,000.00 17.8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62,836,003.60 132.73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49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2337 13 魏桥 02 431,160 42,529,622.4 0 6.54 2 1480464 13 锦 城投 债02 500,000 40,860,000.0 0 6.29 3 041756021 17 冀 交投CP003 400,000 40,196,000.0 0 6.18 4 041800064 18 兖矿 CP001 400,000 40,088,000.0 0 6.17 5 011800271 18 连 云港 港 SCP001 400,000 40,084,000.0 0 6.17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没 有 投资股 票。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16.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298,979.8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582,949.9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250.1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50 9 合计 22,886,696.7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1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11 月 14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0.52% 0.08% -0.35% 0.09% 0.87%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7.77% 0.13% 10.34% 0.11% -2.57%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3.84% 0.07% 8.18% 0.08% 5.66% -0.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89% 0.13% 1.83% 0.09% 0.06% 0.0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0.29% 0.09% 0.26% 0.06% 0.03% 0.0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6.02% 0.11% 21.43% 0.09% 4.59% 0.02%


52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3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54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但在 聚盈A 、 聚盈 B 折算 基准 日 , 折 算 前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9 位, 小数 点后 第 10 位 四 舍五入 )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55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56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证 券 交易所 、 登记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7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包 括聚盈 A 和 聚盈B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8 十七 、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 ×0.2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 的账户 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销 售服 务费 聚盈A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聚盈B 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聚盈A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聚 盈 A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59 聚盈A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聚 盈A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聚 盈A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 的 各项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 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和转换 费 的 费率水 平、 计 算公式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的 “ (七 )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 以及 “ 十 、 基 金转 换” 中的“ (五 ) 基金 转换 费率 ” 、 “ ( 六 ) 基 金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60 金合同 约定 针对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级别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等 相关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和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1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2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体、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63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 及聚 盈 A 和聚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以 及聚 盈A 和聚 盈 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以及聚 盈A 和聚 盈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聚 盈A 和聚盈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64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6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缓 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66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67 二十、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生 风险 。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 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 发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的 风 险。 5、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6、公司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公司 经营 不 善, 其债 券价 格可 能下 跌 ; 同 时 , 其 偿债能 力也 会受 到影 响。 (二) 流动 性风 险 1、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等 , 一般 情况 下 , 这 些资产 市场 流动性 较好 。 但不排 除在 特定 阶段 、 特 定市场 环境 下特 定投 资标 的出现 流动 性较 差的 情况 。 因此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可 能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一 是基金 管理 人建 仓或 进行 组合调 整时 , 可能由 于特 定投 资标 的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 为应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 基 金被 迫以 不适 当的价 格卖 出债 券或 其他 资产。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 影 68 响。 2、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正常支 付 、 延缓支 付、 延期 办理赎 回 申请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发生 延缓 支付 或延 期办理 赎 回申 请 情形 时, 投资人 面临 无法 全部 赎回 或无法 及时 获得 赎回 资金 的风险 。 在 本基 金延 期办 理 投资者 赎回 申 请的情 况下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 净值波 动的 风险 。 3、除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 赎回 情形外 ,本 基 金备用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包括 但不 限于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暂 停基 金估 值以及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 明书 “ 九、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之“ (十 一)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 的 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投 资 者在 暂停赎 回期 间将 无法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若 本 基金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将后 延, 可能 对投 资者 的资金 安排 带 来 不利影 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费率 为 1.5% 。 短 期赎 回费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短 期赎 回费 的收 取将 使得投 资者 在持 续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 时会 承担 较高 的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情 形、 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十五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之“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的相 关规 定。 若 本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一 方面投 资者 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另 一方 面基 金将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可能 影响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请 将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申购或 赎回 本 基金。 (三)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需 要承担 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成的 利率 风险 以及 如企 业债、 公 司 69 债等信 用品 种的 发债 主体 信用恶 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现 整体 下跌, 将无 法 完 全避免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 2、基 金合 同终 止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在特 定情 况下可 能终 止, 持有 人面 临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 险: (1 )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的 年度 对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2 亿 元的 , 《 基 金合同 》 终止; (2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任 一聚 盈 B 开 放日 的申 购赎 回确认 完成 后, 聚盈B 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时 , 经管 理人 与托管 人协 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开 放聚 盈A 的申 购并终 止 《 基 金合同 》 ; (3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任一交 易日 日终 , 聚盈B 份额净 值 小 于或 等 于 0.2000 元, 《基 金合同 》终 止; (4 )如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在 二十个 工作 日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或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在变现 过 程中可 能存 在明 显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直接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 3、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聚 盈A 份额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认购 、 申购 、 赎回 , 如网 络、 系 统 等技术 系统 发生 故障 或差 错, 可能 导致 投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不 成功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运 作 依赖技 术系 统的 支持 ,技 术系统 发生 故障 或差 错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正 常运 作, 从而带 来风 险。 4、聚盈 A 的特 有风 险 (1 ) 无法 获得 约定 收益 并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聚盈A 具有 风险 相对 较低 、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但 是在极 端情 形下 , 基 金资 产可能 发 生大幅 度亏 损, 从而 导致 聚盈 A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无 法取得 约定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 (2 ) 约定 收益 率变 动风 险 在聚 盈 A 的 每个 折算 基准 日前, 适用 于该 折算 基准 日(不 含) 到下 个折 算基 准日( 含 ) 的时间 段的 约定 收益 率将 重新设 定, 一年 定期 存款 利 率以及 利差 的变 动将 影响 聚盈 A 的约 定 收益率 ,聚 盈A 存在 约定 收益率 变动 的风 险。 (3 ) 强制 赎回 风险 正常情 况下 , 在 第二 个及 以后的 运作 周期 的首 个工 作日, 立足 于控 制基 金杠 杆上限 的 目 的, 需 要对 聚盈A 与 聚盈B 份额 配比 进行 比例 上限 控制, 此时 , 聚 盈A 份额 持 有人有 可能 面 临既有 份额 被强 制按 比例 赎回的 风险 。 (4 ) 流动 性风 险 聚盈A 赎回 开放 日及 聚 盈B 开放 日的 设置 与普 通开 放式基 金有 所差 异, 投资 者 应关注 由 此带来 的流 动性 风险 。 聚 盈 A 的 第一 个赎 回开 放日 为本基 金认 购期 首日 的 次3 个月 的月 度对 应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聚盈A 的第二 个赎 回开 放日 为本 基金认 购期 首日 的 次6 个月 的月 度对 应 70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以 后如 此类推 。 在 非聚 盈A 赎回 开放日 , 投 资人 无法 申请 赎回聚 盈 A 基金 份额; 在聚 盈A 赎回 开放 日, 如 投资 者未 申请 赎回 或赎回 失败 , 只 能持 有基 金份额 至下 一 赎 回开放 日申 请赎 回, 投资 人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5 ) 认、 申购 不成 功的风险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对聚 盈 A 设置 规模 上限 , 认购 申请 采用 按照 资金支 付 完 成时间 优先 (以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为准 ) 的 原则 进行 成交确 认, 聚盈A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认 购 申 请无法 得以 成交 确认 的风 险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需要 对 聚盈A 与聚 盈B 份额 配比 进 行比例 上限 控制 , 聚盈A 的 申购、 转换转 入申 请需 满足 规模 上限的 限制 , 以 及单 个基 金账户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各 销 售 渠道规 模上 限 (如 有 ) 等 限制 。 因 此 , 聚 盈A 投资 者可能 面临 申购 申请 无法 得以成 交确 认 的 风险。 (6 )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未 能 赎回 新增 份额 的风险 在聚 盈A 的 单个 赎回 开放 日内,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单日 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估值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发生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时 , 聚 盈 A 的投 资者 可能面 临因 延 期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参与 基金 份额折 算而 导致 新增 基金 份额未 能赎 回的 风险 。 5、聚盈 B 的特 有风 险 (1 ) 融资 进行 杠杆 投资 的 风险 投资者 持有 聚 盈 B 份 额, 相当于 向聚 盈A 持有 人融 资进行 债券 投资 。 本 基金 在扣除 聚盈 A 的约定 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 收益 归聚盈 B 享有 , 亏 损以聚盈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聚盈 B 首先 承担 。 因此 , 聚 盈B 投资 者 在可能 获得 融资 放大 的收 益的同 时, 也将 首先 承担 基金投 资的 亏 损。聚 盈B 份额 净值 存在 跌至零 的极 端风 险。 (2 ) 聚盈A 约 定收 益率 变 动 影响 聚盈 B 收 益的 风险 聚盈A 的约 定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市 场情 况 和 基金合 同 在 一定 范围 内审 慎确定 , 聚 盈A 份 额约 定收 益率 的变 动可能影响 B 级 份额 的 收 益。 (3 ) 杠杆 变动 风险 聚盈B 杠杆 率取 决于 各级 基金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及各 级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由于 基 金存续 期 间, 各级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 会因各 级份 额的 份额 规模 上限设 置 、 申购、 赎回、 折 算等 情 况而 发 生变化 ,各 级份 额的份 额 净值也 会不 断变 化,因 此 聚盈 B 的杠 杆大 小是 变动 的。当 聚盈 A 与聚盈 B 的 份额 配比 越小 或聚盈 B 份 额净 值越 大时 , 聚盈B 杠 杆率 越低 ; 当 聚盈 A 与聚盈 B 的份额 配比 越大 或聚盈 B 份额净 值越 小时 ,聚盈 B 杠杆率 越高 。 (4 ) 流动 性风 险 聚盈B 自本 基金 认购 期首 日起 每 1 年 开放 一次 。 在 非聚 盈B 开 放日 , 投 资人 无法申 请 赎 回聚 盈B 基 金份 额; 在聚 盈 B 开 放日 , 如 投资 者未 申请赎 回或 赎回 失败 , 只 能持有 基金 份 额 71 至下一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 投资人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2、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7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之 日 起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且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 得通过 召集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基 金合 同 》 效 力。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任 一 聚盈 B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确认完 成后 , 聚 盈 B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时, 经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协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开 放聚 盈 A 的申 购并终 止《 基 金合同 》 。 5、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任 一交易 日日 终 , 聚 盈 B 份 额净值 小于 或等 于0.2000 元, 《基 金 合同》 终止 。 6、如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在二 十个工 作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或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在 变现过 程 中可能 存在 明显 损害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直 接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7、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8、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73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以下 规则 进行分 配 : (1 ) 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应分配 给各 个聚 盈 A 份额 持有人 的清 算财 产= 各个 聚 盈A 份额持 有人 合同 终止 日持有 的 聚盈A 份额 数× 聚 盈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剩余的 清算 财产 分配 给聚 盈 B 份额 持有 人 , 按 各个 聚 盈 B 份 额持 有人 的份 额比 例采用 精 确算法 的原 则分 配。 (2 ) 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 给聚 盈B 份额 持有 人的清 算财 产=0 。 应分配 给聚 盈A 份额 持有 人的清 算财 产为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 后 的资 产净 值, 按各个 聚 盈A 份 额持 有人 的份额 比例 采用 精确 算法 的原则 分配 。 其中, t 为聚 盈A 自上 一个 折算 基准日 起 ( 不含 该日, 如T 日之 前聚 盈A 尚未 折算 , 则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合同终 止 日的天 数的 运作 天数( 若 合同终 止日 为聚 盈 A 的折 算基准 日,则 74 t=0 ) NV 为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的资 产净值 A NAV 为聚 盈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NUM 为聚 盈A 的 份额 余额 A R 为上一 个聚 盈 A 折算 基准 日 前( 或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公 告的 聚 盈 A 的 年约 定 收益率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5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级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76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聚 盈A 的 约定 年收益 率;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77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78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79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级 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且 相 同级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 票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基 金份 额 的方式 而有 所差 异。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但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部 分约定 的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情形 除 外;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80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聚 盈 A 和 聚盈 B 各自 的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 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7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聚盈 A 和聚 盈B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81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聚 盈 A 和聚盈 B 各 自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聚盈 A 和聚 盈B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聚盈 A 和聚 盈B 各 自的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82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 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聚盈 A 和 聚盈B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 以届 时有效 的法 律 法规为 准)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聚盈A 和聚 盈B 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修改 ,以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为准 )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基金 合同 前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聚 盈A 和聚盈 B 各 自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83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聚盈A 和聚 盈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各 自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聚 盈 A 和聚 盈B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各 自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为准 )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聚盈 A 和 聚盈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84 各自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如 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 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 规为准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备案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85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结 果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之日 起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且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 得通过 召集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基 金合 同 》 效 力。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任 一 聚盈 B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确认完 成后 , 聚 盈 B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时, 经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协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开 放聚 盈 A 的申 购并终 止《 基 金合同 》 。 5、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任 一交易 日日 终 , 聚 盈 B 份 额净值 小于 或等 于0.2000 元, 《基 金 合同》 终止 。 6、如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在二 十个工 作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或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在 变现过 程 中可能 存在 明显 损害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直 接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7、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8、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86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以下 规则 进行分 配: (1 ) 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 0× (1+ t 365 × A R ) 应分配 给各 个聚 盈 A 份额 持有人 的清 算财 产= 各个 聚 盈A 份额持 有人 合同 终止 日持有 的 聚盈A 份额 数 × 聚盈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剩余的 清算 财产 分配 给聚 盈 B 份额 持有 人 , 按 各个 聚 盈 B 份 额持 有人 的份 额比 例采用 精 确算法 的原 则分 配。


87 (2 ) 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 给聚 盈B 份额 持有 人的清 算财 产=0 。 应分配 给聚 盈A 份额 持有 人的清 算财 产为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 后的资 产净 值, 按各个 聚 盈A 份 额持 有人 的份额 比例 采用 精确 算法 的原则 分配 。 其中, t 为聚 盈A 自上 一个 折算 基准日 起 ( 不含 该日, 如T 日之 前聚 盈A 尚未 折算, 则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合同终 止 日的天 数的 运作 天数( 若 合同终 止日 为聚 盈 A 的折 算基准 日, 则 t=0 ) NV 为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的资 产净值 A NAV 为聚 盈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NUM 为聚 盈A 的 份额 余额 A R 为上一 个聚 盈 A 折算 基准 日前( 或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公 告的 聚 盈 A 的 年约 定 收益率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88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89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 [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 90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包括 国 债、央 行票 据、地 方政 府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公司 债、 可分 离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等,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在 二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权证 等资产 ,也 不 参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新股增 发, 同时本 基金 不参 与可 转换 债券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聚 盈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前15 个工 作日至 聚 盈A 的 赎回 开放 日后 15 个 工作 日不 受此 比 例限制 ) ; (2 ) 在聚盈A 的赎 回开 放 日及聚 盈 B 的开 放日 ,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在聚 盈A 、 聚 盈 B 的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其余 时间 不受此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 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91 (1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8) 、 (10 ) 、 (11 ) 以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92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 本 基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 保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处理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对 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且 基金 托管 人已尽 职监 督 核查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 定,在 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聚 盈A 和 聚盈B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93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94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验 资报 告 中 需对基 金募 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95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 受限于 第三 方机 构业 务规 则、 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发 布的格 式合 同等 基金 管理 人不可 控制 的 情形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 加 密 方式 或 双方 同 意的 其 他 方 式将 重 大合 同 传真 给 基 金 托管 96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但在 聚盈A 和 聚盈B 的折 算基 准日 , 折 算前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9 位 ,小数 点后 第 10 位 四舍 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并 按 规 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97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6、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 方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若基金 托管 人 已提出 合理 意见 而基 金管 理人未 采纳 的,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直接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 或 98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公布 , 若 基金 托管 人已提 出合 理意 见而 基金 管理人 未采 纳的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99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00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以下 规则 进行分 配 : (1 ) 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1+ t 365 × A R ) 应分配 给各 个聚 盈 A 份额 持有人 的清 算财 产= 各个 聚 盈A 份额持 有人 合同 终止 日持有 的 聚盈A 份额 数× 聚 盈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剩余的 清算 财产 分配 给聚 盈 B 份 额持 有人 , 按 各个 聚 盈B 份 额持 有人 的份 额比 例采用 精 确算法 的原 则分 配。 (2 ) 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 给聚 盈B 份额 持有 人的清 算财 产=0 。 应分配 给聚 盈A 份额 持有 人的清 算财 产为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的资 产净 值, 按各个 聚 盈A 份 额持 有人 的份额 比例 采用 精确 算法 的原则 分配 。 其中, t 为聚 盈A 自上 一个 折算 基准日 起 ( 不含 该日, 如T 日之 前聚 盈A 尚未 折算, 则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合同终 止 日的天 数的 运作 天数( 若 合同终 止日 为聚 盈 A 的折 算基准 日, 则 101 t=0 ) NV 为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的资 产净值 A NAV 为聚 盈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NUM 为聚 盈A 的 份额 余额 A R 为上一 个聚 盈 A 折算 基准 日前 ( 或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 公 告的 聚盈A 的 年约 定 收益率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2 二十 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基金管理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销网点 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销售 机 构应 根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需 要投 诉 与建议 的情 况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途话 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 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3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聚盈 分级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聚盈A 份额 折算 和确 认结 果的公 告 2017-11-1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等 事 项 变 更 的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 公告 2017-12-3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的公 告 2018-01-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聚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盈A 份额 折算 方案 的公 告 2018-01-3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聚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盈A 份额 开放 赎回 和转 换转出 业务 的公 告 2018-02-0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聚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盈A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2018 年2 月12 日) 后约 定 年收益 率的 公告 2018-02-0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聚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盈A 份额 折算 和确 认结 果的公 告 2018-02-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部分条款 及调整 赎回费 相 关规则的 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 惕冒 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名 义进 行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公 告 2018-03-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聚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盈A 份额 折算 方案 的公 告 2018-04-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聚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盈A 份额 开放 赎回 和转 换转出 业务 的公 告 2018-05-0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聚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聚盈A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2018 年5 月11 日) 后约 定 年收益 率的 公告 2018-05-07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104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 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5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易方 达 聚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聚盈 分级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易 方达 聚盈 分级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