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景盛纯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证监许可[2016]1742 号文募集的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景盛纯债)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广发景盛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安排提示性公告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 15: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 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联系人:梁嘉莹 联系电话:020-89188657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 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收件人处。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 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 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 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 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 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 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 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 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 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 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 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 表决票为准。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最后 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以相同方式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或授权委托人和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 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联系人:崔茗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 26 号 2 楼 联系人:赵萍 联系电话:020-83355889 邮政编码:510030 3、见证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 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 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广发景盛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召开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8 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广发景盛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8 日 《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鉴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 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 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 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 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 公告。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4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正式生效。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为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形式以及通过决议所需比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2、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 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终止《基金合同》方案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 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 金合同》方案的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 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届时所有清算费用将不再由基金财产而 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 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话费)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8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 2018 年 6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 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 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 《广 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 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 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8 年月日 重要提示: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 投票意见。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 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 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