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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300E(163821)

中银300E: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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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六 月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重 要 提示 中银沪深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经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1 月4 日证监许 可 【2011 】1752 号 文核准 进 行募集,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5月17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 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 非 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 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建议 投资者根 据自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 金产品, 并且 中长期持有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 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5月16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 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本基 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九、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36 十、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45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转托管 ........................................................................ 50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 60 十四、 基金的业绩 ............................................................................................................ 65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66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七、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一、 风险揭示 ................................................................................................................ 82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二十三、 基金合同摘要 ........................................................................................................ 88 二十四、 托管协议摘要 ...................................................................................................... 103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六、 其他事项 .............................................................................................................. 123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26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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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 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者 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 投资 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 超过 50% 的除 外。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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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 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 银沪 深 300 等权重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 司法解 释、 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 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 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修 改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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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 :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本 基金合 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15、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 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注 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 组织 20、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 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基金投 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 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4、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25、直销机 构:指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6、 销售 机构 : 指接受 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其 中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必须是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 经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 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7、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 及基金 管 理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 28、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基 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办 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 等 29、 注册登记 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银基金 管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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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 注 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达到法 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 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收到 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出现 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限: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日:指 公历日 36、月:指 公历月 37、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9、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0、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1、发售: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指 在基金存 续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卖出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5、 摆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 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46、 上市交易 : 指基金 存续期内, 投资者 通过场内 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 金 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 行为 48、销售场 所:指场 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 交易场所 ,分 别简称 为场 外和场内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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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9、 场外: 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 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50、 场内: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 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 统 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 51、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 统 52、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53、 系统内转 托管: 指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4、 跨系统转 登记: 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55、 证券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 于 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 的账户 , 包 括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56、 基金 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的 、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记录在 该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57、 基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 、 记录基金投 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58、元:指 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0、 基金 资产总值 :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1、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2、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63、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4、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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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65、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66、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且不能 克服, 且在本基 金合 同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 震 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 法规变化 、 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 暂停或 停 止交易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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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021 )68872488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 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相当于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事 长。 国籍 : 中国。 英 国伦敦大学 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 公 共金融政策 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历任中 国银行总 行全球金 融市 场部主管、 助理总经 理、总监 ,总行金 融市场总 部、 投资银行与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清华 大学法学博 士。 中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 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 监、总经 理助理和 公司副总 经理。 王超(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 籍: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 任中国银 行总行人 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 。历任中 国银行 总 行 人 力资 源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 主管, 中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 、 董事会 秘书 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 ,经济师 。 现任中国银 行总行投 资银行与 资产管理 部首席产 品经 理。 历任中国银 行福建省 分行资金 计 划处外汇交 易科科长 、 资金 计划处 副处长 、 资金业 务 部负责人 、 资金业 务部总经 理, 中国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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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银行总行金 融市场总 部助理总 经理, 中国 银行总行 投 资银行与资 产管理部 助理总经 理、 副 总经理等职 。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为 贝 莱德亚太区 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 、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 导亚太区 的风险管 理工作, 同时担 任 贝 莱 德亚 太 区 执行 委 员 会成 员 。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贝莱 德。此前 ,他曾 担任 摩根士丹利 亚洲首席 风险管理 总监, 以及其亚太 区执行委 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 的风险管 理 团队, 专责管 理摩根士 丹利在亚 洲各 经营范围的 市场、 信贷 及营运风 险, 包括 机构销售 及 交易 (股票及 固定收益 ) 、 资本市 场、 投资银行、 投 资管理及 财富管理 业务。 曾 先生过去 亦 曾于美林的 市场风险 管理团队 效力九 年, 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 衍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作两 年 。 曾先生现为 中国清华 大学及北 京大 学的风险管 理客座讲 师。 他拥有 美国威斯 康辛大学 麦 迪逊分校工 商管理学 士学位, 以 及宾 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 学院工商 管理硕士 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 事。国籍: 中 国 。现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 副 院 长 、 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 导师、博 士后合作 导师,兼 任财政 部 中 国 会计 准 则 委员 会 咨 询专 家 、 中国会计学 会理事、 全国会计 专业学位 教指委副 主任委 员 、 中 国青 少 年 发展 基 金 会监 事 、 安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风神轮 胎股份有 限 公司独立董 事。 曾任中 国人民大 学会 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 民大学审 计处处长 、中国人 民大 学商学院党 委书记等 职。 赵欣舸(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 籍:中 国。美国西 北大学经 济学博士 。 曾在美国威 廉与玛丽 学院商学 院任教, 并 曾为美国 投 资公司协会 ( 美国共同 基金业行 业协 会) 等公司和 机构提供 咨询。 现 任中欧国 际工商学 院 金融学与会 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并在中 国的数家 上市公司 和金融投 资 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英国。 法国 INSEAD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白狐技术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目前 仍担任该 公 司的咨询顾 问。 在 此之前 , 曾任 英国 电信集团零 售部部门 经理, 贝特伯 恩顾问公 司董事 、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 、 总经 理, 中英 商会财务司 库、英中 贸易协会 理事会成 员。现任 银硃 合伙人有限 公司合伙 人。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董事 。 国籍 : 中 国。 山西财经大 学经济学 学士, 美国 俄克拉荷马 州梅达斯 经济学院 工商管理 硕士, 澳大 利 亚国立大学 高级访问 学者, 中央 财经 大学经济学 博士。 现任 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 学院教授 , 兼任新时代 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山西 财经大学 计统系讲 师、 山西 财经大学 金 融学院副教 授、 中央财 经大学独 立学 院(筹)教 授、副院 长、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副院 长等职。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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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监事 乐妮 (YUE Ni ) 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上海 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 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山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友邦华泰基 金管理公 司。2006 年 7 月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基 金运营部 总经 理。 3、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 总裁。简 历见 董事会成员 介绍 。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拿大。 中国证券 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 管理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 西部大学 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 士。 曾在加拿大 太平洋集 团公司、 加拿 大帝国 商业银行 和 加拿大伦敦 人寿保险 公司等海 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 作多年, 也曾任蔚 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现 英 大 证 券) 研 究 发展 中 心 总经 理 、 融通基金管 理公司市 场拓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监和 上 海复旦大学 国际金融 系国际金 融教研 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 总裁。国 籍 :中国。西 安交通大 学工商管 理 硕士。 历任中 国银行苏 州分行太 仓支行副 行长、 苏 州 分行风险管 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 工业 园区支行行 长、苏州 分行副行 长、党委 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 国籍 : 中国。 上海交通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 大学金融 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 任基金经 理、 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执 行总裁。 王圣明(WANG Shengming )先生,副执行总裁。 国 籍:中国。 北京师范 大学教育 管 理学院硕士。 现 任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执行总 裁。 历任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4、基金经理 赵建忠(ZHAO Jianzhong )先生,金融学硕 士。2007 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担任基金 运营部基 金会计、 研究 部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6 月至今 任中银中 证 100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 国企 ETF 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 中银 300E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 银宏利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银丰 利基金基 金经理。 具有 11 年证 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 金、期货 从业资 格 。 曾任基金经 理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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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周小丹(ZHOU Xiaodan )先生,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及职务 主席:李道 滨(执行 总裁)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总 裁) 、 奚 鹏洲 (固 定收益投 资 部总经理) 、 李建 (权 益投资部 总 经理) 、张发 余(研究 部总经理 ) 、方明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经理) 、 李丽洋( 财富管理 部副 总经理) 列席成员: 欧阳向军 (督察长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 益 ; 5 、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 的活动, 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 他从 业人员 的禁 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 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或职务 之便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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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 或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 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勤勉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 基金 财产或 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证 券交 易及其他活 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体系是 指为了防 范和化解 风险 , 保证经 营运作 符合公司 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考虑 内外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过建立 组 织机制、 运用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 的系统。


1、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


(1) 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 则,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2)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 公司的持 续、稳定 、健康发 展;


(3)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 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确保公司对 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 合规。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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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 遵循的原 则


(1)合法合规原 则。公司内 控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规定和 行业监管规 则;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盖 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 漏洞;


(3) 审 慎性原则 。 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风 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随 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 制的要素主要 包括:控制环 境、风 险评估、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 构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 构、员工 道德素质 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 确定可能偏 离内部控制目 标的业务 领域以及可能造成 的损失,其实 质是确定关 键控制点 ;


(3)控制措施是 指为确保内 控目标的实现 而对公司 各环节的经营行为 采取的控制手 段;


(4)信息沟通是 指公司建立 完善的信息系 统,确保 获得真实、及时、 完整的经营信 息,并在内 部进行沟 通;


(5)内部监控是 一个动态调 整的过程。公 司定期对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 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 适应性等 进行持续 的监督评 估,不断 完善 公司的内部 控制。


5、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基金管理人 通过自上 而下的有 序组织体 系, 有 效贯彻 内部控制制 度, 实 现内部控 制目 标:


(1)董事会层面 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稽 核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职责为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 定和调 整公司风险取向及 风险管理的原 则、 政策和指导 方针, 并确 保其得到 有效执行 。 稽核委 员 会的职责为 负责从强 化内部监 控的角 度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合规性 进行全面 、重点的 跟踪 分析并提出 改进方案 。


(2)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层 设立风险控制 委员会, 对执行总裁负责, 协助执行总裁 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 确定、 调整 业务权限 , 讨论重 大 决策风险以 及检查风 险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 董事会风 险管理委 员会做定 期和 不定期 (如遇 特殊事 件 ) 的汇报; 公 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 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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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理分别设立 专门的投 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 务领域最 高 投资决策机 构, 主要负 责制定或 审议 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 制定或审 批重要投 资项目方 案 , 审批或协调 与投资管 理有关的 重要 事项。


(3) 基 金管理人 设立独立 的督察长 , 负 责对公司 各项 业务 (含 决策程序 和运作 流程) 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 (含管理 制度) 的 健全有效性 进行监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的各项规 章制度和 业务的发 展符合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公司相关 制度 和章程, 定期 和不定 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 执 行情况, 定期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长 有权参加或列 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 案资料,及时报告 违规行为或事 件, 并有权根据 公司相关 制度和相 关细则, 提 请和督促 公 司管理层和 相关部门 纠错防弊、 堵塞 漏洞。


(4)基金管理人 设立独立的 法律合规部与 审计部, 分别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监督与 事后检查和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 合理性 、 完 备性和有 效性 , 不断完 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 严 格和有效 地监督公 司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 健全 内部 控制的作业 流程。


(5)基金管理人 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 , 通过检查 、评价和控制各项 业务运作中的 风险特别是 投资组合 的风险, 确 保国家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和公司相 关制度 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


(6)基金管理人 其他各部门 在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 基础上,根据具体 情况制订本部 门的部门规 章制度、 操作流程 或工作办 法,加强 对业 务风险的控 制。


6、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基金管理人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不同 业务将 内部控制分 为前线业 务控制 、 中 线业务控制 和后线业 务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1)前线业 务控制的 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 投资决策 业务控制 : 包括 建立严密 的研究 和投资决策 业 务流程 、 投资授 权 制度、归责 原则、投 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 系等;


ⅱ) 交易 执行控制 : 包括 建立集中 交易制度 、 公 平交 易制度、 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 交 易监测系统 、 预警 系统和交 易反馈 系统、 交易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制度 、 关 联交易审 批制 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 理: 包括建 立完善风 险管理政 策及程 序、 人员安排、 风 险度量及 申报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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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方法、风险 限额及监 控复核机 制、定期 检查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 务控制: 包 括建立健 全渠道销 售管理 、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 与媒 介关系维护 、投资者 服务、反 洗钱等制 度。


(2)中线业 务控制的 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 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 基 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 公司会计 间的隔离制度、清 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 品账户 设立与核算、估值 方法与估值程 序、 与托管行的 互相监督 等;


ⅱ) 法律合规控 制: 包括牵 头内部控 制制度的 更新修 订、 审核各项作 业的合规 性、 全 面推行责任 管理制度 、规定法 律合规人 员的专业 任职 条件等;


ⅲ) 信息技 术系统控 制: 包 括根据有 关要求建 立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规章、 手册和风 控 制度、建立 信息安全 、人员备 份、授权 制度、事 故防 范与灾备处 理、系统 维护制度 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 实有效的应急 应变措 施,建立 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 门与岗位 职责、贯 彻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等 ;


ⅴ) 信息披露控 制: 包括建 立完整的 信息披露 制度、 制定信息披 露岗位职 责、 严禁披 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等 ;


ⅵ) 操作风 险控制 : 包括设 置完善关 键风险指 标、 运 作风险识别 及评估及 风险事件 报 告制度等。


(3)后线业 务控制的 主要内容


ⅰ) 内部 审计控 制: 包括制 定 审计政 策、 强化内部 检 查制度、 配备专 业人员和 明确流 程控制等。


ⅱ) 公司 财务管理 控制: 包括建立 公司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独立 、 凭证 制度、 用印制 度、 会计控 制措施 、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理体系 、 复核 制度、 成本 控制和业 绩考核制 度、 财 产登记保管 和实物资 产盘点制 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 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 审批制度 和费 用报销管理 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 理和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招聘 及培训 政策、 入职和持 续培训、 绩 效评 估体系等。


7、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基金管 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业务 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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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招 商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月8 日, 是 我国第 一家完全 由 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 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 进行了三 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地 发行了15亿A股,4月9 日在上交所挂 牌(股票代 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 用国际会 计标准上市 的公司。2006年9 月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股,9月22日 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 交易 ( 股 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 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3月31日, 本 集团总资 产62,522.38 亿元 人民币, 高级法下 资本充 足率15.51% ,权重法 下资本充 足率 12.79%。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 行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 为资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管理 室、 产 品管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稽 核监察室 、 基金 外包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 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 证监会批 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资格, 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 得该 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为托 管业务资 质 最全的商业 银行, 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受托 投资管理 托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保 险资金托 管、 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 业务资格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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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招商银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理念 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托管 核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 品牌 体系, 以 “ 保护 您的业务 、 保护您 的财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新 托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 业内率先 推 出 “网上托管 银行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 服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 基 金绩效分析 报告,开 办国内首 个托管 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 国内第一 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 理计 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 信托资金 计 划 、 第一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 金 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 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 专户理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 者 服务机构的 转变, 得到 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 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 管 银行 奖 ”, 成为 国 内唯 一获 奖 项国 内托 管 银行 ; “托 管 通” 获得 国 内《 银 行 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 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 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 际财经权威媒 体 《亚洲 银行家 》 “中国年 度 托管 银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 奖项, 同月招商银 行 “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 2016-2017 年 度 银监 会 系统 “金 点 子” 方案 一 等奖 ,以 及 中央 金 融团 工 委、 全国 金 融青 联 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 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 托管银行 ”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 本行 董事长 、 非执行 董事 ,2014 年 7 月 起担任本行 董事、 董事长 。 英国 东伦敦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济 管理专 业硕 士, 高级经济 师。 招商 局集团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兼任招 商局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 席、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长、 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 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 曾 任中国远 洋运输 ( 集团 ) 总公司 总裁助理 、 总 经济师、副 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 本行 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 起担 任本行行长 、 本行 执行董事 。 美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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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行副 行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 行副行 长、 深圳市分行 行长、 中国 建设银行 零 售 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 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 长,货币 银行学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工作 ;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 环支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北 京分 行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历 任北京分 行行长助 理、 副 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 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 、 副行 长 (主 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 任北京 分行行长 、 党委 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 行 长助理 兼北 京分行行 长、党委 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总 行行长助 理; 2015 年 1 月起担 任本行副 行长; 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本行 董事会秘 书。 姜然女士, 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理, 大学本科 毕 业, 具有基金 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 于 中国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 市 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理 、 托管工 作。2002 年 9 月 加盟招商 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资产托 管部经理 、 高级经 理、 总经理助 理等职 。 是国 内首家 推出的网上 托管银行 的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 管专业从 业经验 。 在托管产 品创新 、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累计 托管 364 只 开放式基 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制度,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形 成科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 制, 防范 和化 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 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整; 建 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 、 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风险 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 确、 完整、及时 ;确保内 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 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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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 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 范是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 , 负责部门内部 风险预防 和控制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在 设置专业 岗位 时, 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 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 方式视业 务的风险 程度决定 。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 制覆盖各项 业务过程和 操 作环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 ,并 由全体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 则。托管组 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 理 制度的建立均以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为出发 点,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以有 效防 范各种风险 作为内部 控制的核 心。 (3)独立性原 则。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各室、各 岗 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间、 托 管资产和 自有资产 之间相互 分离。 内 部 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 独立于内 部控 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 。 (4)有效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内 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 能够得到 及时的反 馈和 纠正。 (5)适应性原 则。 内部控 制适应招商 银行托管业 务 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 着托 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 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 变化和国家 法律、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 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 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配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 系统、应用系统 、 安全防护系统 、数据备份系 统。 (7)重要性原 则。内部控 制在实现全 面控制的基 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 则。内部控 制能够实现 在托管组织 体 系、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 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 制约、相 互监督, 同时兼顾 运营 效率。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制 度建设。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从资 产 托管业务操作流 程、会计核 算、 资金 清算、 岗 位管理、 档案管理 和信息管 理等方面 制 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 保 证资产托 管业 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 (2)经营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制定托 管 项目审批、资金 清算与会 计 核算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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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双人双岗、 大 额资金 专 人跟踪、 凭证管理 等一系列 完 整的操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业务 运作 过程中的风 险。 (3)业务信息 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在 数 据传输和保存方 面有严格的 加密 和备份措施 , 采用 加密 、 直连方 式传输数 据, 数据执 行异地实时 备份, 所有的业 务信息 须 经过严格的 授权方能 进行访问 。 (4)客户资料 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对 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计资 料保管 。 客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关人员 如 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 审批 , 并 做好调用登 记。 (5)信息技术 系统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对信息技 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 禁管理、 电脑密 码设置及 权 限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托 管业务 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业务 机构实行 防 火墙保护, 对 信息技术 系统采取 两地 三中心的应 急备份管 理措施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 统的 安全。 (6)人力资源 控制。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通过建 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 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管 理。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例 、 投 资组 合等情况 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在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 环节 中,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支 付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 改, 整 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允 许的调整 期限 。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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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 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 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2、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 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柜台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电子直 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 直销平台 包括: 中银基金官 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 务号(在 微信中搜 索公众号 “ 中银 基金 ” 并 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 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 机应用 商城搜索 “ 中银基 金 ” 下 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 磊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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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客服电话 :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话 :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联系人:曹 榕 客服电话 :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姚 健英 客服电话 : 95568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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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 www.cmbc.com.cn 6)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联系人:王 佺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7)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邮政 编码 :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客服电话 :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 宁敏 联系人:李澎 客服电话 : 61195566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联系人:刘佳 客服电话 : 95553 或 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10)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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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张 丽、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1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汤 迅、侯艳 红 客服电话 :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3)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4)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詹露阳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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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周 一涵、吴 琼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15)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 刘 闻川 、 胡 星煜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6)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 张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7)东海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8)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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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9)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 蒋 刻真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0)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红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2)国都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少华 联系人:李航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3)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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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黄 婵君 、 罗 苑峰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4)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联系人: 徐 小琴 、肖克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5)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李 明霞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6)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客服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27)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28)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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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唐 湘怡 客服电话 :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9) 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1)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2)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 符 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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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 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 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许培菁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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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六、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并经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11 月 4 日证 监许可 【2011 】1752 号文核准, 向 社会公开 募集。 本 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存续期 间为 不定期。本 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9 日起 开始发售 ,每 份基金份额 的发售面 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截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募集结束 ,共募集 基金份 额 1,490,796,733.31 份,有 效认购 户 数为 12,138 户。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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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规 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 合同生效 条 件, 基 金 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正 式 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运作办法 》 实施之日起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 并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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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八、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金上市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 本 基金满足 上市条件 , 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交易代码 :163821)。


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 起, 登记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 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 记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注 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将 基金份额转 至场内系 统后, 方可上 市 交易 。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规则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上市 交 易 需 遵照 《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等有 关规 定。包括但 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 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 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制 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买入 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报 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五)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款规 定的上市 条件;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收 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 暂停基金 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发布 基金暂停 上市 公告。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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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当暂停上市 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恢 复上市申 请, 经深 圳证券交易 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指 定媒 体发布基金 恢复上市 公告。 (六)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可终止 基金的上 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 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 告。 (七)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 规定进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 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的新功 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 相应 功能。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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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九、 基 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及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金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业务 。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 以下场所 办理基金 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 :


1、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


2、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申购、 赎回 及相关业务 的场外 销售 机构的 销 售 网点。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 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 申 购 、 赎回 的 场 所, 并 予 以公 告 。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 时间


1.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 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 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 理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日 常申购和 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 金管理 人 2012 年7 月 11 日刊 登的 《中 银沪 深 3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开放日常申 购和赎回 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 申购、 赎回申 请 且基金 管理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 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 转 换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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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 “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场外的基 金份额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照 基金投资者 认购 、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 购、 赎回应 使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深圳开 放 式基金账户 。 6.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 用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和 操 作规范须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原则 开始 实施前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 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投 资人的申购 和赎回申 请是否成 功, 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 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 行调整,并 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 申请。申 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 支付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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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 登记 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 构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或 中银基金 电子 直销 平台申购 本基 金时,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在直 销中心柜 台的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00 元人 民币(含 申购 费) 。 若 销售 机构对上 述最低申 购金额 、 交易 级差有 其他规定 ,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投资者以 定期定额 投资方式 申购本 基金或者 将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为基金 份额时, 不受上述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 ,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不设 上限。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如遇 巨额赎 回等情况发 生而导致 延期赎回 时, 赎回办理和 款项支付 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巨额 赎回或连续 巨额赎回 的条款处 理。 3、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规 定。 4、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 费率如下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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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 元(含)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赎回 费率如下 :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含)-1 年以 内 0.5% 1 年(含)-2 年以 内 0.25% 2 年(含)以 上 0 注 1:就场 外赎回费 率的计算 而言,1年指365日,2 年730日,以 此类推。 注 2:上述 持有期限 是指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连续 期限。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4.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和 操 作规范须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 定。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场外 申购时 ,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申 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 有效申请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 上 述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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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有效申请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 。 上述 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2、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 某投资人 投资40,000 元申购 本基金,申 购费率 为1.2%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如果其选 择前端收 费方 式,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40,000/(1 +1.2%)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 =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 =38,005.47 份


即: 某投资 人投资4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 元, 则 可 得到38,005.47 份基金 份额。


3、本基金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资人 赎回 持有 一个月的10,000 份 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 =10,160


赎回费用 =10,160× 0.5% =50.8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持有一个 月的 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为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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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基金份 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3位, 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 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发 生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 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9.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 第4、7、8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 情形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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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5.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成功确 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 付。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 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 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款 项的场内 处 理,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对场外 赎 回申请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 前 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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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 未作明确 选 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3) 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估值 日基金总 份 额 10% 的 情形下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者因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 出 10% 的 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对 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 上述 (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而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的赎回 申请与其 他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 上述(1 ) 、 (2) 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 关公告。 (4) 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 经确认成 功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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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 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 的, 对冻 结部 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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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基 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金通过 深交所会 员单位办 理的 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


深交所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 单位的名 单 (有可 能进 行调整或变 更) 可在 深交所网 站 查询,本基 金管理人 将不就此 事项进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 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 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 理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日 常申购和 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 金管理 人 2012 年7 月 11 日刊 登的 《中 银沪 深 3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开放日常申 购和赎回 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的 且 基金管理 人或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 场内申购 、 赎回时 , 需遵 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 4.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 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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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的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 ;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和 操 作规范须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在 不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原则 开始 实施前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 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 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否 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 认而产生的 后果,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 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 行调整,并 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 申请。申 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 构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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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五)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 的有效 申购 份额由申购 金额扣除 申购费用 后 除以申购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确定。 场内申购 份 额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按相关交 易所规 则执行。


2、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本基 金的赎回 金额由 赎回 份额乘以赎 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扣除 赎回费用 后确定。 赎 回金额计 量单位为 人 民币元, 赎回 金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3、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规 定。 (六)场内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费率如下 :


场内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 元(含) 每笔 1000 元 注 1: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费率 按单 笔分别计算 。 2、投资人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场内赎回费 率统一为0.5% 。 其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和操 作 规范须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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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 (七)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 额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到整数位 , 计算 所得整 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 资 金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 过场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 应的申购费 率为1.2%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5 元, 则其申购 手续费、 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及返还 的资金 余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 =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人申购所 得份 额为9,640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人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 =9,640× 1.025 =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1 -118.58 =0.42 元


即: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从场 内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640 份, 退款0.42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额=T 日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额、 赎回金额 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人从 深交所场 内赎回 持 有一个月 的 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 回 费率为 固定费率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148元 ,则其可得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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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 交所场内 赎回 持有 一个月的 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则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八)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九) 办理本 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 、 赎回 业务应 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 , 将按 新规定执 行。


(十) 有关拒 绝或暂停 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业务 、 基 金的冻结与 解冻 的情 形及处理 方 式参见本招 募说明书 第 九章中 相关内容 以及深交 所有 关规定,并 据此执行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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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一 、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和 基金 转托 管 (一)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 因 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而 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 其它非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自 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规定办理, 受 理非交易 过户申请 的 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 准收取过 户费用。


(二)基金 转托管 1、本基金的 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 转托 管。 2、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取转托 管费。 (三)系统 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 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应依照 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 办 理基金份 额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 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席 位)时, 应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4、 本基金 系统内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 (四)跨系 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 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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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二 、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通过严格 的投资纪 律约束和 数 量化的风险 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获 得与标的 指数相似 的回报。 本 基金的风险 控制目标 是追求日 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 过 0.35% ,年化 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为标的指 数。 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与沪深 300 指数拥 有相同的 成份 股,选取 规模大 、流动 性好的 300 只股票 作为样本 ,是反映 沪深两 市 A 股综合表 现 的跨市场成份 指数。 不同的是 ,沪 深 300 等权重 指数采用 了等权重 加权,设 置等权重 因 子以使所有 样本股权 重相等。 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的个 股与行业 权重分布 更为均匀 ,为 投资者提供 了新的投 资标的。 如果出现因 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 , 被其他指数 替代或指 数编制方 法 发生重大变更 等原因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限定的规定进行调整,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 变更基金 的标的指 数、投资 对象 和业绩比较 基准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投资对象和业绩 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即时通知本基金托管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的成 份股及备 选 成份 股、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发 行或增发) 、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 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 须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证券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 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除股 票以外的 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5%-10% ,其中权 证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 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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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 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 踪误差 不超过 4% 。 1. 资产配置策 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 资产投资于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除股票以外 的其他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权 证的投资比例 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2. 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 完全复制 法构建股 票指数组 合,即按 照沪 深 300 等权重 指数成份 股及权 重构建指数 投资组合 ,并根据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 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 本基金在建 仓期内, 按照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各成 份 股的基准权 重对其逐 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 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 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 效控制:


? 预期标的指 数成份股 将调整;


?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 配股、增 发、分红 等行为;


? 指数成份股 出现停牌 限制、流 动性问题 等情况;


? 其他影响指 数复制的 因素。 本 基金采取 “ 跟踪误 差 ” 和“ 跟踪偏离度 ” 这 两个指 标对投 资组合进 行日常 的监控与 管 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建立 事后跟踪误差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 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基准的 偏离风险 。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之 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 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 过 4% 。 如因标 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 进一 步扩大。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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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 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根 据国内外 宏观经济 形势、 债券 市场资金 供 求情况以及 市场利率 走势来预 测 债券市场利 率变化趋 势, 并对各债 券品种收 益率 、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和 久期进行 综合分析 , 评定各品种 的投资价 值, 同时着 重考虑基 金的流动 性 管理需要, 主 要选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进行配 置。 (五) 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依 据 (1)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等的相关 规定 ; (2) 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 场走 势; (3) 标的指数的 编制方法 及其变更 。 2. 投资决策机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总监领 导下的基金 经理负责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 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调整方案;审定基 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可 召开临时会 议做出决 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 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组合监 控等决策。 3. 投资决策程 序 (1 ) 研究支持:数量分析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监测模 型,对总体 累积偏差、行 业偏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提供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行业、 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基金运营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 理参考; (2 )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 (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 决策; (3 )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 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 重的方法构建被动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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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求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 离度最小 化的前 提 下, 基金经 理 可采取适当 的方法, 提 高投资效 率, 降低交易成 本,控制 投资风险 。 (4 )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 室负责具 体的交易 执行,同 时履 行一线监控 的职责; (5 ) 投资绩效评估: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 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 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 据此评判投 资策略, 进而调整 投资组合 ; (6 )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 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 (六)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即按照 沪 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的成 份股票构 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 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 份股票及其 权重的变 动进行相 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 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 策略,以及 逐步调整 组合。


? 确定目标组 合。 基金管 理人采取 完全复制 法, 根据基 准 指数中各成 份股的权 重, 确定目标组 合的构成 。 ? 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 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 做的分析, 制定合理 的建仓策 略。


? 逐步构建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 内,采取适当的 手段和措施,在计划建仓 时间内逐步 构建目标 指数组合 ,直至达 到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的目 标。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 , 但因法律法 规的规定 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 外。本基 金将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 达 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 基金不符合 这一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合 理的 时间内进行 调整。 1. 指数化投资 组合 指数化投资组合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 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 进行指数化 投资组合 构建。完 全复制方 法将使用 下列 模型: W i,t = V i,t / V t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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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 i,t = M 0 ? W i,t N i,t =M i,t / P i,t 其中:W i,t : 成份股 i 在 指数中所 占的权重 ; V i,t :成份股 i 在 t 时刻经等权 重因子调 整后的调 整市 值 ; V t :指数中所有成份 股在 t 时刻 的调整市 值总和; M i,t :投资在成份股 i 上的资金 ; M 0 :投资总资金; N i,t :购买成份 股 i 的股票数 量; P i,t :成份股 i 在 t 时刻的价 格。 2. 跟踪误差控 制策略 基金 采取 “ 跟踪误差 ” 和 “ 跟踪偏离度 ” 这 两个指标 对投资组 合进行日 常的监控 与管理 , 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对事 后跟踪误差的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 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基准的 偏离风险 。 本基金跟踪 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 的定义及 计算公式 如下 : 跟踪偏离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 采用基金份额 净值 (NA V ) 增长率与业绩 基准增 长率之差来 衡量,计 算公式如 下: 1 1 ? ? ? ? t t t t t NAV NAV TD 业 绩 基 准 业 绩 基 准 跟踪误差 (Tracking Error ): 本基金以日跟踪 误差为 测算指标, 对 投资组合 进行监控 与评估。采 用跟踪偏 离度的波 动性来衡 量,计算 公式 如下: 1 ) ( 1 2 ? ? ? ? ? n TD TD TE n t t t 其中,TD 为跟踪偏离 度 t TD 的样本均值 。n 为计算区间 , 本 基金计算区 间为每周 最 后一个交易 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 (含当天 ) 。 本基金将日 跟踪误差 的最大容 忍值设定 为 0.25% (相应 折算的年跟 踪误差约 为 4%), 以每周为检测周期,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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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0 个交易日 ( 含当日) 。 如该指标 接近或超 过 0.25% , 则基金经理 必须通过 归因分析, 找 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最大容 忍值以内。当跟踪误差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由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作出判 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 周或月跟踪 误差。 3. 投资组合调 整策略 1) 组合调整原 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 增长率间 的跟踪误 差最小化 。 2) 投资组合调 整方法 (1) 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调 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 合将根据 所跟踪的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对 其成份股 的 调整而进行 相应的跟 踪调整。 ?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 合将定期 根据所跟 踪的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对其 成份 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 应 的跟踪调 整。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成份股的 定期调整 定于每年 1 月 和 7 月的第 一个交易 日实施, 通 常在前一 年的 12 月 和 当年的 6 月 的第二个 完整交易 周的 第一个交易 日提前公 布样本调 整方案。 ? 不定期调整 。 在以下情况 出现时, 本基金将 对指数投 资组合进 行调 整:


a. 新上市股票,若符合快速进入指数规则,引起标的指 数在其上市第十个交易日 结束后发生 调整的, 本基金将 做相应调 整; ;


b. 当成份股暂停或终止上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 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 调整;


c.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 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 行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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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d.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e.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 益,决定部 分持有现 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 代性组合 ;


f. 其他需要调 整的事项 。 (2) 限制性调整 ? 投资比例限 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 的股票资产 比例或个 股比例超 过规定限 制时, 本基 金 将对其进行 实时的被 动性卖出 调整, 并相应地对 其他资产 类别或个 股进行微 调,以保 证基 金合法规范 运行。 ? 大额赎回调 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 性卖出调整 ,以保证 基金正常 运行。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收益率× 95% + 同期银 行活期存 款 利率× 5% 如果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 发布, 或沪 深 300 等权重指 数由其 他指数替 代 ( 单纯更名 除外) ,或 由于 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 致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不宜继 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 上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合适 作 为投资的指 数作为本 基金的标 的指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审慎 性 原 则和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更换 本 基 金的 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 基准; 并依 据市场代 表性、 流 动 性、 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 等诸多因 素选 择确定新的 标的指数 和业绩比 较基准。 本 基金由于 上 述原因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 但应 经托管人 同意及报 中 国证监会核 准, 并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上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 型基金,风 险与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 指数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 的指数、 以及 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九) 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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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时所 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基 金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该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2) 本 基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其 它权 证的投资比 例, 遵从法规 或监管部 门 的相关规定 ;


(3)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5)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6) 本 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7)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8)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 本 基金资产 投资不得 违反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 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第 (5 ) 、 (7) 、 (8) 项外, 对于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原因导致基金的 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 相当限制,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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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 销证券; (2)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9)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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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三 、 投 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9,738,671.78 90.60 其中:股票 29,738,671.78 90.60 2 固定收益投 资 10,500.00 0.03 其中:债券 10,500.00 0.03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026,202.13 9.22 7 其他各项资 产 48,909.55 0.15 8 合计 32,824,283.4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1,360.00 0.3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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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360.00 0.34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184,009.12 0.57 B 采矿业 1,479,122.40 4.54 C 制造业 12,030,526.02 36.9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1,074,913.06 3.30 E 建筑业 1,341,662.59 4.12 F 批发和零售 业 1,030,578.33 3.17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640,339.36 5.04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143,180.03 6.58 J 金融业 5,279,573.65 16.22 K 房地产业 1,773,494.72 5.4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24,866.12 1.3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193,397.86 0.59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289,532.00 0.89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654,561.52 2.01 S 综合 87,555.00 0.27 合计 29,627,311.78 91.00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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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88 用友网络 4,836 184,686.84 0.57 2 300017 网宿科技 10,485 156,750.75 0.48 3 300003 乐普医疗 4,600 155,112.00 0.48 4 600309 万华化学 4,240 154,505.60 0.47 5 002602 世纪华通 4,500 150,435.00 0.46 6 300015 爱尔眼科 3,600 148,248.00 0.46 7 601939 建设银行 19,050 147,637.50 0.45 8 002142 宁波银行 7,633 145,255.99 0.45 9 603799 华友钴业 1,200 142,248.00 0.44 10 000503 海虹控股 3,600 142,020.00 0.44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666 奥瑞德 6,400.00 111,360.00 0.34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0,500.00 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500.00 0.0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27005 长证转债 105 10,500.00 0.0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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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 期内未参 与股指期 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未包 括股指期 货,无相 关投资政 策。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未包 括国债期 货,无相 关投资政 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 期内未参 与国债期 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 期内未参 与国债期 货投资, 无相关投 资评 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 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 金合同规 定 的备选股票 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691.9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8.21 5 应收申购款 46,539.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909.5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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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0309 万华化学 154,505.60 0.47 重大事项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0666 奥瑞德 111,360.00 0.34 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 四舍五入 的原因, 本报告分 项之和与 合计 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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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四 、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 基金合同 生 效以来基金 投资业绩 与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5 月 17 日(基金合 同 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1.07% -7.70% 1.24% 8.50%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8% 1.29% -2.95% 1.30% 0.97%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2.51% 1.10% 41.28% 1.11% 1.23%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83% 2.57% 19.53% 2.49% -2.70% 0.0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74% 1.55% -14.21% 1.55% 0.47%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21% 0.63% 6.74% 0.64% -1.53%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3.01% 1.11% -2.83% 1.16% -0.18% -0.05% 自基金合同 生 效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4.80% 1.50% 34.60% 1.50% 10.20% 0.00%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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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 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 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 金 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抵销 , 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 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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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六 、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资 产是 否保值、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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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可 以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金融资 产和 金融负债。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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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 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 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更 正, 则该当 事人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返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 支 付给差错 责任方。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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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 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 承担; 但 若经诉讼 或仲裁的 终 局裁判, 基金 财产未获 得补偿的 部分 可列入基金 费用项下 的相关科 目,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 损失。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 错 造 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 因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给基金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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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 束后计算当 日或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工作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 第 7 项进 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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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七 、 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其中,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收益分 配权;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3.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益每 年 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4.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 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 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只能 选择 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配程 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 5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行 转 账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投 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将对上 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收益 分配基准日以 及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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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 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3.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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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八 、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7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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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签 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 用费。 按照 目前签订 的 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 约定, 指数 使用 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计提的指 数使用费 ,E 为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提, 按季 支付。 根 据基金管 理人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 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 的规 定,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收取下 限 为每季 (自然 季度) 人民 币 50,000 元, 当季 标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不 足 50,000 元, 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最后一个 工 作日前将上 季度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 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 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协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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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九 、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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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 、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 人 、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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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 。 (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后, 基 金管理人 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上 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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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6.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基 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备 案 :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 讼 ;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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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27.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8.基金管理 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 29.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时间、会议 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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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 说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度报告和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 件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 金 托管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 十四)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 事故 的任何情况 ; 4、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 金 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暂停 估值的; 5、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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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一、 风 险 揭示 ( 一) 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而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各个行 业和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 投资于上市 公司的股 票,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而导 致风险。 同时,经济 周期影响 资金市场 的走势, 给本基金 的固 定收益投资 带来一定 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及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到期后的 再投资获得的 收益 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 略。 由 于未来市 场利率的 变化而引 起再投 资收益率的 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 风险。 5.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 违约,不按时 偿付 本金或利息时,将直 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 产生信用 风险 。 另外 , 回购 交易中 由于融资方 (正 回购方 ) 违约 到期无 法及时支付 回购利息 ,也将会 对基金资 产造成损 失。 6. 选股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统计数据、公 司财务数据、 信息 披露的可信度等 可能 存在的问 题,存在所 选择的股 票可能出 现暂时偏 离投资目 标情 况。 7.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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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 影 响,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8. 市场波动风 险 中国证券市 场是一个 成长中的 新兴市场, 较 其它成熟 市场的波动 性要高。 根据 统计, 近 5 年以来 ,上海、 深圳证券 市场的年 化波动率 大致 为 28.41%和 31.44%。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 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由 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内 发展历史 不长, 应对 基金赎回 的经验 不足 , 加之中国股 票市场波 动性较大 ,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 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基金赎回申 请, 则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流动 性风险。 1、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细 规则参见 招募说明 书第 九、十章的 相关约定 。 2、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 资市场主 要为境内 A 股市 场, 从全市 场范 围内选择优 秀的投资 标的。 本基 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 特别是 A 股的投 资风险详 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 二十一 章。 总 体而言,A 股市场流通市值大 、大量股票成 交活跃,可以 支持本 基金的投资和应对 日常申赎的需 要。 截至 2018 年 4 月,A 股上 市公司超 过 3500 家,流 通 市值逾 50 万亿元, 今年以来 月均成 交额逾 9 万 亿元。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为应对巨额 赎回情形 下可能发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 管理人在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可能采 取部分顺 延赎回、 延期支付 部 分赎回款项 或者对赎 回比例过 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 请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措 施, 详细规则参 见招募说 明书关于 巨 额赎回的相 关约定。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 确保投资 者 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 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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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整, 作为特定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 辅 助措施。 本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不 限于: (1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2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 回费; (5 )暂停基金估 值; (6 )摆动定价; (7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 巨额赎回情 形下实施 部分顺延 赎回、 延期 支付部分 赎 回款项或者 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 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 的情形及程序 详见招 募说明书关于巨额 赎回 的相关约 定。 当实施部分 顺延赎回 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 的赎回申请 将无法全 额获得确 认, 一 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 流动性, 另 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 的 市场波动对 基金净值 的影响。 当 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如期 获得全额赎回 款, 除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 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 延迟款项 部 分的再投资 收益。 当实 施对赎回 比例 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 请的措施 时, 该赎回比例 过高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 无法全额 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 能影响自 身 的流动性, 另 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 的市 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 影响。 实施暂停 接 受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的相关 约定 。 若实施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投资 者 一方面不能 赎回基金 份额, 可能 影响自身 的流动性 , 另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 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 响; 若实施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投资者 不 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 款, 除了对 投资 者流动性产 生影响外 ,也将损 失延迟款 项部分的 再投 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 的情形和程 序详见招募 说明书关于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的相关约 定, 对持续持有 期小于 7 日的 投资者相 比于其他 持有期限 的投资者将 支付更高 的赎回费 。 暂停基金 估 值的情形 详见招募 说明书关 于暂停基 金估 值情形 的相 关约定。 若实 施暂停 基金估值, 基 金管理人 会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对 投资者产生 的风险如 前所述。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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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当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对本基金的 估值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 即将本基金 因为大额 申购或赎 回而需 要大幅增 减 仓位所带来 的冲击成 本通过调 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 位净值的 方式传导 给大额申 购 或赎回 的投 资者 , 以保护 其他持有 人的利益。 在 实施摆动定 价的情况 下, 在总体 大额净申 购时会导 致 基金的单位 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 投资 者产生不利 影响; 在总 体大额净 赎回 时会 导致基金 的 单位净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有人 产生 不利影响。 ( 三)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如 电脑系统 不可靠产 生的 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环境 控制、 人 员 素质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 、 内幕交易、 不公正披 露等 欺诈行为、 上市停止 交易等产 生的风险 ;


4 .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5 .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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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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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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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三、 基 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 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 额; 4.依照有关规 定为基 金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 券所产生的 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 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获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选择、 更换销售 机构, 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计师 事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13.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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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 和 分 配 ;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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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3.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6.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根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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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2.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 应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不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3.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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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交纳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投票权。 ( 二)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 止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 更基金类 别; (4)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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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 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0)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召 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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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 议形式; (4) 议 事程序; (5)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7) 表 决方式; (8) 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 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 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 果。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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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开会 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 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 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注册 登记资 料相符。 未 能满 足上述 条件 的情况 下, 则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 和 地点,但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 通 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如监 督人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 督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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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3) 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 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六) 议 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 所涉 及 的内 容以 及 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 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 召 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临时 提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原 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 程序进行审 议。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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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 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 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 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 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 七) 决 议形成的 条件、表 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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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 出 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 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 ,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 如 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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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4) 计 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2.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 派 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拒绝到场 监督, 则大 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 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 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召 开事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 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 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 后 方 可执 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 更基金类 别;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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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 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9)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 三)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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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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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解 释或 与基 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不能 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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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 四、 托 管 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26、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 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 供保管箱服 务。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 ;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 外 汇担保; 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 务。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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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1、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等权重指 数的成 份股及备 选 成份 股、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发 行或增发) 、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 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 。 2、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关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不符合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行为 , 基金托管人 可以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 执行的投 资, 基金 托 管人发现该 投资行为 不符合基 金合同 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应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 行整 改,并将该 情况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本基金投资 于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 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除股 票以外的 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5%-10% ,其中权 证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时所申报的 金 额不得超过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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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该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 规或监管 部 门的相关规 定;


3、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4、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5、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6、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一 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7、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本基金资 产投资不 得违反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第 5 、7 、8 项外 , 对于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原因导 致 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 上述标准 。 法律 、 法规 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 如 果 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限 制, 且 适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当限制,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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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 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 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 管人提醒 基金管理 人 后仍无法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 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事前 无法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后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有责任 确 保及时将更 新后的交 易对手名 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否则由 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基金 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 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 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在基 金 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 交易对 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 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 通 知基金托管 人。 新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 损失 。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 人 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 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 任。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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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五)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 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定义不一致,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证券 。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 记和存管的,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所或 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 基金不得投 资未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基金参与非 公开发行 证券的认 购,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 的保证金,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且 锁 定期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剩余期 限。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 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 作的流动 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 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 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 证 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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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 并应至 少 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提供有 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 要的 信息, 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 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 认购款项 划拨的, 基金托管 人免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 。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采 取合理措 施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利益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对基 金管理人 的违法 、 违规以及违 反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的投资指 令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纠 正, 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 正或已代 表基 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 行时,基 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六)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 投 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电话 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 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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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管理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金管 理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理人 的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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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不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 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人未 及时催收 给 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 基金托管 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的 损坏、 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8 资产托管人对 因为资产 管理人投 资产生 的存放或 存 管在资产托 管人 以外 机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由 期货公司 或证券公 司负责清 算交收的 委 托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 金账 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 等) 及其 收益; 由 于该等机 构 或该机构会 员单位等 本合同当 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 、过失或 破产等原 因给委托 财产 造成的损失 等不承担 责任。 9.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 金专 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 记机构开 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基金 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 基金管 理 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 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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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户,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 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结算互 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 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 结算。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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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 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合 同的 约定协商后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或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实物 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上 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 价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 大 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 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因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合同 传真件与 事后送达 的 合同原 件不 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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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资 产是 否保值、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 础。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金融资 产和 金融负债。 3.具体投资品 种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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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 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 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可 以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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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 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过 错 程度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责 任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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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或对基金管 理人采用 的估值方 法,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3)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 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 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 值;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 估值;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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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 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 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 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 进行独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披 露基金季 度报告; 在 上半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披露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披露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复 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复核;在 收到报告 之日起 20 日 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的复核 ;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家 有关 规定为准。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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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八) 基金管理 人应每季 度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 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义 务 。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与财产 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 止; 2.基金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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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3) 在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 中,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 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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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得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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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 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制 的服务形 式提供 基金对账单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在电子 对账单 、 短信对账单 以及纸质 对账单三 种形 式的对账单 中选择一 种,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选 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 每月 1 日发送 ,数据截 至前一个 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按月 度、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发送。 短信对账 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 至前一 个交易日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按月 度、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发 送。纸质对账 单每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数 据截至寄 送周期最 后一个交 易日 ,按半年度 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 金账号查 询 ” 按 钮, 进入" 账户信息修 改" 栏目进 行自助 定 制; 3)发送电子邮件至 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中注 明开户证件 号码、 姓名、 持 有基金 名称及持 有金额或 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 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 单、纸质 对账 单) 、寄送周期(月度、 季度、半 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 成功定制 或主动取 消对账单 服务,本 公司 将不向其发 送对账 单 。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计 划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销售机 构网站办 理申购 、 赎回等 交易及 进行信息查 询。 投资 者也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 (网 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户、 认购 、 申购、 赎回等业 务。 投资者在选 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 前,请向 相关机构 咨询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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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客 户服务中 心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 基金 管理人通 过 电子邮件、 手 机短信、 传真等定 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 制 的信息。 可定 制的信息 包括: 基 金份 额净值、 每笔 交易确认 、 每月账 户信息、 公 司旗下基 金定期刊物 等。 业务开 通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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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十 六、 其 他 事项 1 、2017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 人刊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估值 变更的提示 性公告 》 2 、 2017 年 12 月 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3 、 2017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 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 年第 2 号) 》 4 、 2017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 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 5 、2018 年 1 月 2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缴纳 增值税 有关事项的 公告 》 6 、2018 年 1 月 9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申购、 定投最低 金额限制 的公告 》 7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 人刊登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 8 、2018 年 2 月 2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及 参与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9 、 2018 年 2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电子直销 赎回转 申购相关手 续费优惠 的公告 》 10 、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关于中 银沪深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修改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的公 告 》 11 、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12 、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 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13 、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 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2017 年年度 报告 》 14 、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 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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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5 、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及 参与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16 、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银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事 宜的公告 》 17 、2018 年 4 月 19 日本 基金管理 人刊登 《中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18 、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 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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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在编制 完成后, 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 站、 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 布, 投资者 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金管 理人所在 地 支付工本费 后, 在合理 的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 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或 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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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 八、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本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三)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四)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 务所关于 申请募集中 银沪 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以上各项文 件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 投 资者可到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所在地,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