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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05208)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开债券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国寿安保 安裕 纯 债 半 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根据2017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 关 于准 予 国 寿安 保 安裕 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7]1617号)注册并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
资 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持证券 、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通知存 款和其 他银行 存款) ,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股票、权证,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收益/ 风险品种。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1 月14日生效。 基 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每6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
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2018 年5 月13日, 有关 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7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03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4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5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 保 安裕 纯债半 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及 《国 寿安 保 安裕 纯债 半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国寿安保 安裕纯 债半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 寿安保安裕 纯债 半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安 保 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寿安 保 安裕纯 债半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寿安保 安裕纯 债半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8、 开放期: 指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每半年开放一次。 本 基金第 一个开放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6 个月对日起 (包括该日) 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的期间; 第二个开 放期为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后 12 个月的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的期间。以 此类推。 如该对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39、 封闭期: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之后的每个封闭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在 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40、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约定期间内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日 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发起式基金: 指符 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3]1308 号文核准设 立。基金管理人股 东 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副总裁、 党委委员, 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 (集团) 公司工作。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 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博士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现任武 汉大学经 济与管 理学院 金融系教 授、博 士生导 师、副系 主任, 《 经济 评论》副主 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 、监审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纪委副书 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 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 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有限公司 风险管 理及合 规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现 任国寿 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 股票投资总监, 硕士。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硕士。 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 执行总经 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封雪梅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 务总监;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文英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 总经理助理, 博士后。 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 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 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 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 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 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力先生 ,硕 士。2010 年起任 中国 人寿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 部研究 员,从事 债券投 资、研 究、交易 等工作 。2013 年加入 国寿安 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2014 年 1 月 至 2018 年 4 月 任国寿安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任 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任国寿 安保安盛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董瑞倩女 士, 硕士,19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任工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专户投资部基金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 执行总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起任国寿 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 国寿安保 尊益信 用纯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起任国寿安保尊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 任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利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环 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 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各司 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行 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管理部和 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 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 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经营 实力不断增强。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 实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在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按总资产 排名第 33 位,按一级 资本排名第 32 位;在 2016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 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 在 2016 年 《福布斯》 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业 银行位居第 59 位,稳 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 球上市企业 100 强、 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 榜单, 兴业银行排名第 21 位, 大幅上升 15 位, 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 同比增长 63.70%。在 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 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 “年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并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 “杰出中资银行奖” 、 “年 度最佳股份 制银行” 、 “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 、 “卓越创新银行奖” 、 “年度优 秀绿色金融机构” 、 “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 核 监 察处及 资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总行 审计 部 对托管业务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 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 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 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 程 和业务 环节;风 险控制 责任应 落实到每 一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 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 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 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 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 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 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 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 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 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 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 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和 范围、 投资组合比 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 :辜虹、吴军、范新紫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1日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 安裕纯债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7]1617 号) 注册 进行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0月13日至11 月10日, 共募集3,010,410,300.63份国寿 安保安裕 纯债半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2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半年开放一次。本基 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6 个月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开放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12 个月的对日起 (包 括该日)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且基 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每个 开放期 的 2 日前进行 公告。 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 予以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 关于开 放期的时间 要求。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第一个开 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之后的每个封闭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 、 传真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内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本 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 对于 每个开放期, 在确定开放期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的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 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为无效申请 。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进 行申购 的,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 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 者将当 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3、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 (网点) 的某一交 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 回。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 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 购金 额 (元 ) 申 购费 率 M < 100 万 0.80% 100 万 ≤ M < 300 万 0.50% 300 万 ≤ M < 500 万 0.30% M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 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 购金额对应的 费率计算 申购费用 。 2、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持 有期 限 (Y ) 赎回 费率 Y<7 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申购又赎回且 Y≥7 日 0.10% 其他情况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8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37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0.80%) = 9,920.63 元 申购 费用 =10,000-9,920.63 = 79.37 元 申购 份额 = 9,920.63 /1.1370


= 8,725.27份 即: 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370元, 则其可得到8,725.27 份的申购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 资者 在 同一个 开放期申 购又 赎 回本基 金1万份 基金份 额 ,持 有天 数 为10 天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率 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0 × 0.10% = 10.52 元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净赎回金额 = 10,520 .00? 10.52 = 10,509.48元 即:投资 者 在同 一个开 放期申购 又 赎回 本基金1万份基 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9.48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 部 或 部 分 被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 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基金 管理人 对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赎 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 开放期 内,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 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 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通知存 款和其 他银行 存款) ,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 股票、权证,也不 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定期开放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 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期限匹配下的 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 略、 久期调整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分散投资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等投资管理手 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 异、 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 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 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 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 结合债券发行 具体条款, 对债券的收益性、 安全性、 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 析。 同时参考债券外 部评级, 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 做出综合评价, 并着重挑选 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 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 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 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10、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开放期内, 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 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 以应付当 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 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投资风格和策略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 映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 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收益/ 风险品种。 六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 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 经济、 利率走 势、产业 状况、 债券发 行人的信 用状况 及相关 政策等 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 、风险状况等 。 (二) 投资决策机制及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 整计划;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 产配置、个券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固定 收益研 究员根 据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究 成果, 形成利 率走势 和流动性状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投 资战略 ,结合研 究员的 研究报 告,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 括:资产配置、个券选择、杠杆策 略和流动性策 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 决策委 员会根 据基金经 理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证 分析, 并形成 决策纪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要; 5、基金 经理根 据决策 纪要,构 造具体 的投资 组合及操 作方案 ,交由 交易管 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 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基金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理人 员重点 控制基 金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 和流动 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方案。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 在开放期内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4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4) 、( 15)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393,489,000.00 97.99 其中:债券


3,393,489,000.00 97.99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301,187.01 0.96 8 其他资产


36,268,554.42 1.05 9 合计





3,463,058,741.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8,230,000.00 3.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8,230,000.00 3.18 4 企业债券 1,544,330,000.00 50.0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430,000.00 4.55 6 中期票据 874,827,000.00 28.3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735,672,000.00 23.84 9 其他 - - 10 合计 3,393,489,000.00 109.9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15477 17 民生银行 CD477 3,000,000 286,410,000.00 9.28 2 101800070 18 汇金 MTN001 2,500,000 252,475,000.00 8.18 3 101800171 18 华润置地 MTN001 2,500,000 252,425,000.00 8.18 4 143528 18 国君 G1 2,000,000 201,600,000.00 6.53 5 143492 18 银河 G1 2,000,000 201,540,000.00 6.53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 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8,050.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160,503.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268,554.4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7/11/14-2017/12/31 0.40% 0.02% -0.28% 0.05% 0.68% -0.03% 2018/01/01-2018/03/31 2.11% 0.04% 1.14% 0.04% 0.97% 0.00% 2017/11/14-2018/03/31 2.52% 0.04% 0.85% 0.05% 1.67% -0.01%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7、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时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八、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机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本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新增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相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短期债券 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 利率风险 、 信用 风险、 再 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 本基金特 定投资策略带来的 风险和其他 风险。 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 的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 、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等可以 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 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 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动时, 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 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 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 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 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和本招募说 明书 “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通知存 款和其 他银行 存款) ,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 同时, 本基金严 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 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除此之外, 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 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 现金比例 调控或 现金与 证券的 转化。 本基金 管理人会 进行标 的的分 散化投资并 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和 监察稽核 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 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详见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 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 金 合同 “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的 “ 八、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和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 ,详 细了解本 基金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 的情形 及程序 。 在此 情形下 ,投资 人的部分或 全部赎回 申请可 能被拒 绝,同时 投资人 完成基 金赎回时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 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 金 合同 “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的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和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 ,详 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接收赎回款 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 )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 金 合同 “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中的 “ 六 、暂 停 估 值的情 形 ” , 详细 了解 本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及程序 。在 此情 形下 , 投资人 没有 可供参考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同时 赎回申 请可能 被延期办 理或被 暂停 接受,或被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 )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的风险。 根据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 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 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 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 定机构 投资者 大 额赎回 导致的 基金资 产净值较 低的风 险如果 特定机 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7、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8、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债券的 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 券的投资收益会受 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 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 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致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有 关, 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 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 受自然灾害、 战争、 罢 工的影响程度, 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性等。 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反之则风险高。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 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 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本基金面临3 年后清 算的风险。 9、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 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者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 开放期 内 依法 并按照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的 约定 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 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检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家债券、中央银 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但在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2)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 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9)、14 )、15 )项另 有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 后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发 送另一方 ,另一 方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 名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 单 的 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 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醒 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 视 为 基 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此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与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 ,流通 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3、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如 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定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的 批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带责 任。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 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6、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 应存 于 基金 管 理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 的 资 金 汇 划 业 务。 2、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管 理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理办 法》、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 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 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需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该 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 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 5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双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 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过 “在线客服” 或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官方微 信( 国 寿安 保基 金 ,微 信 号 gsfunds ) “ 在线客 服 ”栏 目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 基金业务咨询、 服务投 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资讯服务 1、资讯 查询: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信 等途径 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 基 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和客服 电话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 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五、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 或不定期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 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赎、 转换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8-05-11 2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8-04-20 3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7-11-15 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国寿安保安裕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发起式基 金新增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7-11-15 5 关于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 告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7-11-10 6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7-10-10 7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7-10-10 8 国寿安保安裕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证券时报》 及公司网 站 2017-10-10 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安裕 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国寿安保安裕 纯 债半 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 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三)《 国寿安保 安裕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保 安裕 纯债 半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6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