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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企债(000007)

鹏华国企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6月
23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发布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6月25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
2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9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沈江建
联系电话:0755-8202117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1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17日,即在2018年7月17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2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
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
截止日期(即2018年7月2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3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
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
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4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
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
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江建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5702
网址:www.p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
咨询。
5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6附件一:《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国有企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附件二: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8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
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
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
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 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9附件四:《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国有企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终止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 基金即进入选择期。选择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选择期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选择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 入业务。同时,为了保护持有人利益,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 请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选择期结束后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 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在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10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国有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80%”的投资比例限制。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 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 进入选择期,选择期结束后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 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 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 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 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鹏 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 12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决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 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届时,所有清算 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 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