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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瑞享(160726)

嘉实瑞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瑞 享定 期开 放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八年 六 月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嘉实瑞享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嘉实 瑞享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经 中 国 证监会 2018 年5月30 日证监许可[2018]892 号 《关于准予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批复》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本基 金将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 即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港股 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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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1 八、 基金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十、基金的投资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1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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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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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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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者 经由 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 向香 港联 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或有权机构对 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开 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 深圳 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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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8、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深圳 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8、 定期 开放 : 指本 基金 采取 的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 期开 放的 运作模式 39、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 封闭 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或 者每 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2 年内 , 本基 金采 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本日) ,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第 2 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本日) 起, 至该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的 第 2 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 例如 , 若本 基金 某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 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 自 2018 年 11 月9 日起进入封闭期,2018 年 11 月9 日的第2 个年度对日为 2020 年 11 月 9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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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则本基金在该开放 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封闭期为自 2018 年 11 月 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 41、 年度 对日 : 指某 一特 定日 期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每 一个 开放 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 在后 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 交易 日: 在境 内、 香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 、 开通 港股 通交 易的 交 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43、 开放 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4、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 务规 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1、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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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4、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 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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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0、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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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30%,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部 设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岛 、 南京 、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8 年3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44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元和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混 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嘉 实 安心货币、嘉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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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实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 地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 期企业债指数(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接 、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 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实 企业 变革 股票 、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 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 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 合发 起式 、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 嘉实 新起 点混 合、 嘉实 腾 讯自 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 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 财富 混合 、 嘉实 新起 航混 合、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常 态混 合、 嘉 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 稳盛 债券 、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合 、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 嘉实惠泽混合 (LOF ) 、 嘉实 成长 增强 混合 、 嘉实 策略 优选 混合 、 嘉实 主题 增强 混合 、 嘉实 优 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 金宝 货币 、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 业股 票、 嘉实 丰安 6 个月 定期 债券 、 嘉实 新添 程混 合、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 券、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 票、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混 合、 嘉实 丰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实 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沪港 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 实 稳宏 债券 、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 嘉实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稳怡 债券 、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 稳愉 债券 、 嘉实 新添 泽定 期混 合 、 嘉实 创业 板 ETF 、 嘉实 合润 双债 两年 期定 期债 券、 嘉 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 嘉实 新添辉定期混合、 嘉实领 航资产配置混合(FOF ) 、嘉 实价 值精 选股 票、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嘉 实润 泽量 化定 期混 合、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 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 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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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 立先 生, 联席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 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任 ;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裁 。 现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 障基 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赵学 军先 生,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 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 公司 、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 女士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任 保监 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 员;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 先生 , 董事 , 美国 籍, 美国 纽约 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 博士 。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 司利 息 衍生 品副 总裁 , 美国 友邦 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 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香港 、 新加 坡) 董事 、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董 事, 英国 籍 ,南 安普 顿大 学 学士 学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美国 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博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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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法学 博士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清华 大学 商法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主 编,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中 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 华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教 授, 注册 会计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 忠先 生, 监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理 、 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监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总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 先生 , 监事 , 经济 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 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息 产业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 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 券部 律师。2008 年7 月至 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 先生 ,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计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在美国国际集团(AIG )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 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首席投资总监及资 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3 年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董事总经理 (MD)、 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现兼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宋振茹女 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市陆 通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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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 业研 究员 , 国泰 君安 证券 行业 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元 证券 深圳 证券 部信 息总 监, 南方 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张金涛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 总裁 , 负责 能源 和原 材料 等行 业的 研究 和投 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 现任海外研究 组组 长, 负责 海外 投资 策略 以及 能源 原材 料行 业研 究。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至今任嘉实沪港 深精选股票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9 日 至今任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 先生 , 公 司总经理经雷先生, 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 助 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 总监邵秋涛先生, 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资深基金经理 胡涛 先生 、 张金 涛先 生 和谭丽女士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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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含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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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 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察 稽核 、 风险 控制 、 紧急 应变 等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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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股票)、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经 理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 策略和投资 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察 稽核 部具 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 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 确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极 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 有效 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 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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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 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 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 资产 、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 各级 领 导、 部门 及 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 规范 基金 宣 传推 介, 不得 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 制度 ,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 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风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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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险点 ,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 对风 险点 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 并由 监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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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 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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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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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 系人 赵 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 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 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 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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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刘玉生 电话 (010 )58598907 传真 (010 )66213961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律 师 刘佳、 范佳斐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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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四)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二 座普 华永 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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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六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8 年5 月30 日证监许可[2018]892 号文注册。 (二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2 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 式。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含 本日 ) ,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第2 个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本日 ) 起, 至该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的第2 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 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募集 期限 :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 定, 如果 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 条件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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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 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五 )基金 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 立,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办 理完 毕基 金募 集的 备案 手续 , 基金 合同 生效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 。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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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且不得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要求,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 场外 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 购费 )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20 ,000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认 购费 ) 。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 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 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 4、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1.2%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认购 费率 执行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1.2% , 假定 募集 期产 生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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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0.50 )/1.00=98,864.7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如果选 择场外认购,可得 98,864.73 份基金份额 。 (2) 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0.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00 ×1.2%=12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200.00=101,2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 份 (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采用 截位 法 保留至整数位为 50 份, 其 余 0.50 份对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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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 100,050 份。 (五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六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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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终止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尽管有前述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 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金 额扣 除 有效 赎回 申 请金 额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金 额后 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对 本基 金进 行清 算, 终止 基金 合同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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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八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 再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当本基金发生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相关 业务 规则 规定 的 因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 而应 当终 止上 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 开放期和封闭期 安排,基金费率,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终止上市 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 , 对于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的 处理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制定并公告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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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 。 (七 )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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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九、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可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 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2 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本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第 2 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本日)起, 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第 2 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 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 则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2)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 次一个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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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 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 请, 并按 照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处理 。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 之后 , 下一 开放 期首 日之 前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 户,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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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 障等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 顺延 。 如出 现港 股通 暂停 交易 或交 收、 流动 性不 足等 原因 导致 无法 足额 卖出 或遇 港股 通交 易 的非交收日而导致延迟交收, 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投资 人向 销售 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本基 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 代销 机构 或嘉 实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通过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有关 风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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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对单 个投 资者 不设 最低持有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 率 本基金场外与场内赎回费率 相同,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 即相 关 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 投资 人, 赎回 费总 额的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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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90 天少 于 180 天的 投资 人 ,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 赎回 费中 扣除 应归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后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具体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80 天 0.5% N ≥180 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 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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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场外 申购 份额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 ; 场内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先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30 份 基金份额 。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0 =98,521.6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68-1,477.83 =0.49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6280 元,则可得到 60,517 份基金份额 ,同时应得退款 0.4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 基金份额 份数×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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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1.2500 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75%=468.75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468.75=62,031.2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1.2500 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031.2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无 利息 )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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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 放期 时间 将相 应顺 延, 具体 时间 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 回申请的措施 。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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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程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赎回申请 人中不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 情形 下 ,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但在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办理: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该 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继续赎回,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若大额赎回 申请人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仍有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则开放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大额赎回申 请人办理原开放期内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并以实际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 如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当日已确认未支付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 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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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 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 基金转换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和协 助 执行 通知 书 要求 登记 机 构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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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跨 系统 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 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 份额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七) 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本基 金进 行份 额折 算, 折算 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 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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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下允 许买 卖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 股指 期货 、 权证 ,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国债 期货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 现金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封闭 期内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面、 政策 面 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比例。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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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首个封闭期为1.0000 元) 下跌幅度小于 10% 时,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调 整为 50%-100% ; 若任 一估 值日 基 金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下跌幅度大于 或等于 10% 时,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为 30%-80% ;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额 净值较封闭期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下跌幅度大于或等于 15% 时,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调 整为 0%-50%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上述 条件触发 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因素四方面指 标, 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 香港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两地 股票 配置 比例 及 投资策略。 香港 市场 是机 构投 资者 主 导的 开放 型股 票市 场 ,大 部分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 的估 值相 对 A 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策略在港股更容易取得长期回报。同时由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 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 在资金外流、 市场受到冲击、 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港 股仓位 更容易获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A 股和港股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 主流 投资者市场行为、 公司基本面、 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港 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 采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 精选行业和个股的策略。 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 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 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行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 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价值型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 定量 、 定性 分析 , 考察 和筛 选具 有综 合比 较优 势的 个股 作为 投资 标的 。 对价 值、 成长 、 收益 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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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 比例 限制 , 严格 控制 风险 ,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而 引起 组合 整体 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 证等 衍生 工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 会。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杆 性、 有限 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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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6、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 研究 , 预测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 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 而言 ,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风险 控制 上, 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 究小 组 进行 监控 ; 在个 股投 资的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 金将 严格 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 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 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 政策、 投 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 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 由基金经 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证基金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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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 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开 放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在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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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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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5% ; ②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9 ) 开放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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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 12)、( 20)、( 21 )项)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含 三分 之二 )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 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 案或变更注册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恒生指数收益率×40% (人民币计价)+ 中债综合财富指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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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 流通市值大的 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 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政策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 券、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央 企业 债等 债券 , 综合 反映 了债 券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 布或变更名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本基 金将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将承 担汇 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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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交 易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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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 通过 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质 押券 等。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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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5、同一 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港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 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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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该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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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或外汇市 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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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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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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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 对于 场内 份额 ,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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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2.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 对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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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方核 对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但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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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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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I)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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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 (III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IV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V)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 而终 止上 市的 , 则本 基金 将变 更为 非上 市基 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终 止 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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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报刊和网站上 。 (VI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VII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IIX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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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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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IX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X)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XI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 率等 信息 ,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所 有资 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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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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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的债 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可以通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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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 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 国债期货、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行 存款 、 现金 等。 上述 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 运作 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 历史 流动 性状 况良 好, 正常 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 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 过往 经验 统计 , 绝大 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充 裕,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 当遇 到极 端市 场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动 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将 在考 虑行 业生 命周 期、 景气 程度 、 估值 水平 以及 股票 市场 行业 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 及 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 及不 同 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 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开放 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开放期内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 内到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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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 流动性情况良好。 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开放赎回及转出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 在遵 守本 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在 进入开放期 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 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 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单个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 暂停赎回; (3)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 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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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 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但并 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 封闭期 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2 年内 , 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 期间 不开放赎回及转出业务 , 在本 基金 的封 闭 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 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若 单个开放日内 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获得赎回款项 的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现金 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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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 流,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 于对 基础 资产 的现 金流 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本 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不 等于 最终 结算 汇率 。 港股 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按 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 适用 的结 算汇 率。 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6、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 市场 进入 、 投资 额度 、 可投 资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 有一 定的 限 制, 而且 此类 限制 可能 会 不断 调整 ,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 况时 , 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将可 能暂 停提 供部 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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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内地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 通买入或卖出。 5) 代理 投票 。 由于 中国 结算 是在 汇总 投资 者意 愿后 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7、本基金对国债期 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 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可 分为 两类 :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险 ,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 希望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 金量 风险 , 是指 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 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其 他投资风险 。 8、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权证属于是高风险投资 工具,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有可能引发如下风险: (1)卖空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采用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 做空其他 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 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 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2)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 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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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 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3)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4)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 中金所将 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财 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6)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基金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 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 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7)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 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 这种 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 出现这类情况, 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 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 结算等规则, 可能会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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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 台等原因, 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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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决 议通 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 基金 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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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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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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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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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有关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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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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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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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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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1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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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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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统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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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 、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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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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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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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 基金 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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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合 同之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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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提 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际 结 算; 同业 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外 汇 买卖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 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 务;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 可的 一切 银 行业 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 当地 法令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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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在开 放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在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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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即开 放期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95% , 封闭 期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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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 12)、( 20)、( 21 )项)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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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基 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 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则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 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含 三分 之二 )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C、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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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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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 名义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 用。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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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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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相关 责任 方应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基金 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第三方估值机构或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的中间价 。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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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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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A、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 B、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C、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协 议约 定事 项 如与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相 冲突 的, 应以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为准 。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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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终止事项 。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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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 账单 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账单 。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 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误 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 准确 送 达。 因上 述原 因无 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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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 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 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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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无。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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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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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文件。 2、 《嘉 实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嘉 实瑞享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年 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