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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瑞享(160726)

嘉实瑞享: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嘉实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八年 六 月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 金投 资于 相 关股 票 市场 交 易互 联 互通 机制 试 点允 许 买卖 的 规定 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港股 股价 可能 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 险 (在 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股 通不 能正 常交 易, 港股 不能 及时 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 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本基金:指 嘉实 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嘉实 瑞享 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瑞享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 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0、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其中 ,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 和/ 或深 圳证 券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 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定期 开放 : 指本 基金 采取 的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9、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在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致 使本 基 金无 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 赎回 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 日的次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 封闭 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或 者每 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2 年 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本 日)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第 2 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本日) 起, 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第 2 个 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例如 , 若本 基金 某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 自 2018 年 11 月 9 日 起进入封闭期 ,2018 年 11 月 9 日的 第 2 个 年度对日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 则本 基金在该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封闭期为自 2018 年 11 月 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 41、 年度 对日 : 指某 一特 定日 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 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 交易 日: 在境 内、 香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 满足 结 算安 排、 开通 港股 通交易的交易日。 具体交易日安排, 由两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 场公布 43、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业 务规 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47、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上市 交易 : 指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0、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5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60、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6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70、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四、 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 放的 方 式运 作 ,即 采用 封闭 运 作和 开 放运 作 交替 循 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2 年 内, 本基 金采 取 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含本日) ,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 第 2 个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含 本日 ) 起, 至该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的 第 2 个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 以场 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及其 他 销售 机 构,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公开 发售 。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量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的确认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 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 合同 成立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办 理完 毕基 金募 集的 备案 手续 , 基金 合同 生 效;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有效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尽管有前述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 最后一日日 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 后) ,如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 当日 有效 申购 申请 金 额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金 额 扣除 有效 赎回 申 请金 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于 2 亿元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商一 致, 可对 本基 金进 行清 算,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在 上 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 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 本基金 发生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 而应当 终止 上 市的 情形 时, 本 基金 将变 更 为非 上市 基 金, 除此 之外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 ,开 放 期和 封 闭期 安 排, 基 金费 率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等 均 不 变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并 变 更 为 非 上 市 基 金 时 ,对 于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处 理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制 定 并 公 告 。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六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下 的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可 在 本基 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可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 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 、 转换 业务 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2 年内,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本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第 2 个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含 本日 ) 起, 至该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的 第 2 个 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 止。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封闭 期到 期后 的开 放期 未申 请赎 回, 则自 开 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以此 类推。 (2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每 个开 放期 不 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3 )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因素消除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登记机构 有权 拒绝 , 如 登记机构 确认 接收 的, 视为 投资 人下 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申 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 新的 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被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等 非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 响业 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相 应顺 延。 如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 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导致延迟交收, 赎回 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本基金登记机构 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办理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营业 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金额 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 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 制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场 外申 购 份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数 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 财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在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持有人大会。 9、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无利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 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场外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对于 场内 赎回 申请 ,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款 项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在赎 回申 请人 中不 存在 当日 申请 赎回 的份 额超 过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 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得 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但在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 办理 : 对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予以 全部 确认 , 且在 当日 按比例 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量/ 当日 大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确 认。 对该 等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当日 未予 确认 的 部分 ,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转入下一开放日继续赎回,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若大额赎回申请 人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仍有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则开放 期相应延长且延长后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大额赎回申请人办理原开放期内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并 以实际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 当日已确认未支付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公告、 邮寄 、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 、 基金转换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公益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和协 助执 行通 知书 要求 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系 统 内转 托 管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 关规 定办 理。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 份额 可以 按 照法 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在 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 的交 易 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 让业务。 十六 、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 , 折算 前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资产 不变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份 额折 算 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 告,基金份额折算每个 自然 年度不超过 2 次。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 登记、估值、投资顾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问、 法律 、 会计 等服 务的 基金 服务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 对基 金 服务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向 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情况 除 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满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或注销证券 账户 、 期货交易账户、资 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或注销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及期货 交易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 《业 务规 则》 以及 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权利 。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代表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 定 媒 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时间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 分 “一 、 召开 事由 ” 中所 述应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计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 共同担任 计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 票人。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计 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计 票完 成 且计 票 结果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决 议通 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应 由基金托管人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 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应 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 新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 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 害的 行 为。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 权按 照本 合同 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 还应符合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约定。 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更换 事宜 中,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 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深圳 证券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者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深 圳证 券账 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算 和结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或 名 称、 身份 信息 及基 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 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票 (以 下简 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 股指 期货 、 权证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公司 债券 、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等)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开放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 股票 资产的 比例不 超过 50% 。 封闭 期内 ,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 50% 。 开放 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 封闭期 内 , 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 较封闭期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首 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 下跌 幅度 小 于 10% 时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调整 为 50%-100% ; 若任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 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下跌幅度 大于 或等 于 10% 时, 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调整 为 30%-80% ;若任一估值日基金 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 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下跌幅度大于或等 于 15% 时,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调整 为 0%-50%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上述 条件触发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将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调整至符合 上述比例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因素 四方面指标, 在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 A 股和 香港 (港 股通 标的股票 ) 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开放型股票市场, 大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 值相对 A 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策略在港股更容易取得长期回报。同时由 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 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 在资金外流、 市场受到冲击、 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港股仓位更容易获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 A 股和港股对投资者的相对吸 引力 、 主流 投资 者市 场行 为、 公司 基本 面、 国际 可比 公司 估值 水平 等影 响港 股投 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 采用 “自上而下 ”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 合, 精选 行业 和个 股的 策略 。 以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的基 本分 析为 基础 , 同 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 )行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估值水平 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 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2 )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价 值型 策略 ,将 采用 “自 下而 上” 的 方式 , 结合 定量 、 定性 分析 , 考察 和筛 选具 有综 合比 较优 势的 个股 作为投资标的。 对价值、成长、收益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 策略 为主 , 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 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衍 生工 具, 利用 数量 方法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 会。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 杠杆 性、 有限 损失 性、 灵活 性等 特性 , 通过 限量 投资 、 趋势 投资 、 优化 组合 、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 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2 )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责。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责。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 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结 合公 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各 个投 资环 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 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 而言 ,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风险 控制 上, 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 研 究部 通 过内 部 独立 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 研究 机 构的 研究 成 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 分析报告,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 控功 能, 保证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结合 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 管理 部 根据 市 场变 化对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进 行 风险 评 估与 监 控, 并授 权风 险控 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具 风险 分析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于港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在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100% ( 其 中投 资于 港 股通 标 的股 票 占 股 票资 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 50% ) ; (2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 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开放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开放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的政 府债 券; 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开放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除第 (2) 、 (12) 、 (20 ) 、 (21) 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组合 限制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禁止 行为 等作 出强 制性 调 整的 , 本基 金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 规定 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 等调 整或 修改 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 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 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恒生指数收益率×40% (人民币计价) + 中债 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 场 指数 ,其 成份 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 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恒生指 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 股样 本, 以其 发行 量为 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 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并发 布。 该指 数的 样本 券包 括了 商业 银行 债券 、 央行 票据 、 证券 公司 债、 证券 公 司短 期融 资券 、 政策 性银 行债 券、 地方 企业 债、 中期 票据 、 记账 式国 债、 国际 机 构债 券、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央 企业 债等 债券 , 综合 反映 了债 券 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 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 准指数之一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经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 金将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将承 担汇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 市场 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交易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及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 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 开发 售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 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 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 转债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估值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债券(包括中小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 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 任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第三方估值机 构或外汇市场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3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 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 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2.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1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但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应 缴纳 的增 值税 等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缴 纳的 税费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 益分 配,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对 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 场内 份额 ,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和 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和 网 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上市交易 前且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 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 变更 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 露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 例,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 效,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 任一 情形 均应作为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 记机构完成最后一 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金额 扣 除有 效赎 回申 请 金额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金 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 元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二十 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但是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 同向另一方 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 损失。 “赔 偿”仅应 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二十 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签字/ 签章并在 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 决。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顾 问、 法律 、 会计 等服 务的 基金 服务 机构 并确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 务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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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6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的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或 注销 证券 账户 、 期货 交易 账户 、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 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 (一 )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 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代表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 日,在指 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条 第1款第 (2) 项、 第2 款第 (3 ) 项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计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 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 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场 内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现 金分红; 3、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 场外 份额 ,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2.00 % ÷当年天数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但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应 缴纳 的增 值税 等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缴 纳的 税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选个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 现金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50% 。 封闭 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100% ,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占 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50% 。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 若任 一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较封 闭期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对 首 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 下跌 幅度 小 于 10% 时,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调整为 50%-100% ; 若任 一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较封 闭期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下跌幅度大于或等 于 10% 时,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为 30%-80% ;若任一估值日基金 份额净值较封闭期前 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对首个封闭期为 1.0000 元)下跌幅度大于或等 于 15% 时,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调 整为 0%-50%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上述 条件触发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调整至符合 上述比例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因素 四方面指标, 在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 内 A 股和 香港 (港 股通 标的股票 ) 两地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香港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开放型股票市场, 大部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 值相对 A 股都有明显优势,价值投资策略在港股更容易取得长期回报。同时由 于国际资金流动频繁, 香港市场短期波动幅度较大, 在资金外流、 市场受到冲击、 估值大幅向下偏离的时候增加港股仓位更容易获得超额回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 A 股和港股对投资者的相对吸 引力 、 主流 投资 者市 场行 为、 公司 基本 面、 国际 可比 公司 估值 水平 等影 响港 股投 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 本基金对境 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 采用 “自上而下 ” 和 “自下而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上” 相结 合, 精选 行业 和个 股的 策略 。 以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的基 本分 析为 基础 , 同 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1 )行业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估值水平 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 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2 )个股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价值型策略,将 采用“自下而上”的 方式 , 结合 定量 、 定性 分析 , 考察 和筛 选具 有综 合比 较优 势的 个股 作为投资标的。 对价值、成长、收益三类股票,本基金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布 策略 为主 , 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 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 进行 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衍 生工 具, 利用 数量 方法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 会。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的高 杠杆 性、 有限 损失 性、 灵活 性等 特性 , 通过 限量 投资 、 趋势 投资 、 优化 组合 、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 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 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责。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责。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 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等, 并结 合公 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各 个投 资环 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 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 而言 ,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风险 控制 上, 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 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 研 究部 通 过内 部 独立 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 研究 机 构的 研究 成 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 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 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 线监 控功 能, 保证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与监 控, 并授 权风 险控 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具 风险 分析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开 放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 , 在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50%);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4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②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况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开放 期内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况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19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0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 12)、 (20)、( 21 )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含 三分 之二 ) 以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为 等作 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 等调 整或 修改 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 规定 执行 ,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 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 恒生指数收益率×40% (人民币计价) + 中 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 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 势。 恒生 指数 是由 恒生 指数 服务 有限 公司 编制 , 以香 港股 票市 场中 的50家上 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 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 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 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适合作为本基金 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相关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差异等带 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基金的融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融资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 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 质押 券等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发 布的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 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包括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11 、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港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 方法 第9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 值机构或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3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 定予以公布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 效, 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决 议生 效后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 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 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 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 议, 各方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金 与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嘉实 瑞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