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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聚利(162215)

泰达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泰 达宏 利聚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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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募集申请已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 271 号文核准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泰达 宏 利聚 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在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 若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成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 名称变更为 “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聚利 A 、聚利 B 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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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 、 绪 言 ..................................................................................................................... 4 二 、 释 义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2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45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50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52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53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71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83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85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6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0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2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94 十 八 、 封 闭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95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6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101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04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7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6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1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52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3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153 泰达宏利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达宏利 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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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泰达宏利 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 泰 达 宏利 聚 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 宏利 聚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泰 达 宏利 聚 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通 过 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 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 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 作办 法》 : 指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包 括配 套 《关 于实 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 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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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时作出的修订; 《上 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 达宏 利聚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泰达 宏 利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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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可 以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内 合 法注 册 登记 或 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立和有 效存 续 并依 法 可以 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调整日: 指聚利A 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进行调整的工昨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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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 金 管理 人 购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而 通 过自 身 的 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具有 相 应 业务 资 格的 会 员 单 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基金转换: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后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某 一 开放 式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所持 有 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 系 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证 券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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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登记结算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 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他 资 产等 形 式存 在 的 基金 财 产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通 过 基金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 安排 , 将基 金份 额分 成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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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聚利 A)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聚利 B) ,两类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及参考 净值 ; 聚利A : 本 基 金 份 额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规 则 所分 离 的与 国 债 收 益率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B : 本 基 金 份 额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规 则 所分 离 的与 信 用 利 差及其它风险因素挂钩的基金份额; 聚利A 的本金: 除非 基金 合同 文 义另 有 所指 ,每 份聚 利 A 的本 金为 1.00 元; 聚利A 约定基准收益率 :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为每份聚利A 所设定的每年应获 得的 收益 率, 聚利A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1.3 倍的 五年 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 约定应得收益: 指聚利A 在封闭期内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 持有人的该 等收 益, 如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 下, 聚利A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 险乃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利B 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 闭期 末,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分配 予聚 利A 的本金 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五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基 金 财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 总 数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拟清 算” 原则 , 即假 定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 止日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规则 的 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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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 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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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513 信息披露 联系人: 袁静 注册资本: 一亿 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 限公司:49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 年6 月, 是中 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 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 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 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宏达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 利复 兴伟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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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 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 据量化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创 金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 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迪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 泰达 宏 利启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 泰达宏利交 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金利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 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 梅女 士, 董事 长。 拥有 天津 南开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担 任天 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 科; 自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 曾担任 资产管 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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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刁锋 先生 ,董 事 。拥 有南 开 大学 经济 学 学士 、经 济 学硕 士及 经 济学 博士 学 位。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 位。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 利 人寿 保险 (国 际 )有 限公 司首 席 行 政总监,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有限公司首席 行 政总 监, 负 责宏 利 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 括个 人保 险、 雇员 福 利 及财富管 理 等业 务。 同时 何先 生分 别为 宏 利 人寿 保险 (国 际)有限公司及宏 利 资产管 理 (香港)有限公司 之董事。现为澳大 利 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 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 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 兼亚 洲 区主 管及 宏利 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 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并确保 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 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 亚洲区( 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 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 华女 士, 董事 。 毕业 于加 拿大 滑铁 卢大 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2007 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 任宏利 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 主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 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 省级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 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担任新界妇女与青少年福利协会有限 公司董事 。 刘建 先生 , 董事 。 先后 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天津 财经 学院 , 获法 学学 士、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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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 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2018 年 4 月 28 日起 ,代 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务 。 何自 力先 生, 独立 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 。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 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 长和 秘书 长、 天津 经济 学会 副会 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 强先 生, 独立 董事 。 二级 律师 , 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 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 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 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 府,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 、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 律顾问,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 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 金融、房地产、公司、投资。 查卡 拉?西 索瓦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拥 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 (北部 ) 工商管理 学士 、 法国 金融 分析 学院 财务 分析 学位 、 芝加 哥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等 学位 。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 黎) 组合 经理 助理 、 组合 经理 , 富达 管理 与研 究有 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 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 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 济学学 士、美国西北大学凯 洛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 曾担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 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 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 (波 士顿 )董 事 ,Commerz 国 际资 本 管理 (CICM ) (德 国) 联 合首 席 执行 官/ 副执 行董 事, 德国 商业 银行 (英 国) 资产 管理 部门 董事 总经 理 。 现任 上海 交通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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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 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先生, 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 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 司、 中信 国检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从事 人力 资源 管理 工作 ;2007 年 6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 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自2014 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 娜女 士, 职工 监事 。 文学 学士 , 金融 学在 职研 究生 。 2006 年7 月至2015 年12 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渠道经理、 机构主管、 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 年 1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 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 业于南开大学和美 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 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 大和 证券 、 元大 投信 担任 股票 分 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2 月, 任保 德信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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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 司, 担任 执行 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就职 于宏 利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4、基金经理 王靖先生 , 财务 管理 硕士 ,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11 月至2010 年3 月 王靖先生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担任基金会计 ;2010 年3 月 至2012 年3 月任职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 投资经理; 2012 年3 月至2014 年4 月任职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 担任投资经理; 2014 年5 月至2016 年6 月任职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 监兼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至2016 年10 月任职安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担 任固 定 收益 投 资部 副 总经 理;2016 年11 月1 日 王加 入泰 达 宏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7 年10 月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7 年10月3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0 月3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0 月3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3 月19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金利3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11 年5月至2012 年9月, 沈毅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5 月至2015 年6月, 胡振 仓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6月至2016 年9月, 卓若 伟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月至2017 年10 月, 丁宇佳女士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 部总监戴洁 、 资深基金经理兼 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 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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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它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行 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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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勤勉 谨慎 的原 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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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与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与风 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政 策, 对内 部控 制负 完全 的和 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交 有关 公司 规 范运 作和 风险 控制 方面 的工 作 报告;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 产的 运作 、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业务 部门 : 风险 管理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 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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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建立 、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 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估 、 报告 、 提示 程序 : 分别 建立 了公 司营 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 建立 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 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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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贰 仟玖 佰 肆拾 叁亿 捌 仟柒 佰柒 拾 玖万 壹仟 贰 佰肆 拾壹 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 展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业 银 行, 中国 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 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23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 则。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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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 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 制审 阅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 则的 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 于贺 联系 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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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交易系统网址:http://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卡、


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 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行 卡、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 快钱支付账户 。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 持民 生 银行 卡、 招商 银行 卡 、 汇 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快钱支付账户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崔瑛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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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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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 肖武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9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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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平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3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李欣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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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5 )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刘芸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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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全国免费业务 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 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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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5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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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6 )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9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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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3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32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3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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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朱 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36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100007 )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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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38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 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0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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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4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43 ) 西藏 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44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 号八幢10000 室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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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 号八幢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5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深 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4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7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 电话: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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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8 ) 上海汇付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 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49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50 )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5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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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52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5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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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7 )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58 )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59 )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富 特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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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0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 地址: 北京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望京sohoT2B 座 250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公司 网址:www.ncfjj.com (61 ) 北京广源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 电话 :400-623-6060 (62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63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 地址: 浙江 省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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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64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 园4栋10层1006#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5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6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7 ) 北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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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68 )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9 ) 上海万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 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 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5071 0161 (70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 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 网址:http://fund.jd.com (71 )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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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2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4 )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5 )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 务区 ) 迎宾 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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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 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76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只能通过场内交易机构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不能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代销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 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 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 、23 层 法人代表: 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 (021 )51150298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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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封闭 期内 , 投资 者认 购的 场内 和场 外基 金份 额均 自动 分离 为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 级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 ” )与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级份 额 (以 下简 称 “聚 利B” ) 。 其中 , 聚利A 与聚利B的份额 配比为7 ∶3 。 (二)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 比例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优先类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简称“聚利A” )和 进取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简称“聚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聚利A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 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均为70% , 聚利B 在场内和场外的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均为3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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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聚利A 和聚利B 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上市 和交 易, 交易 代码 不同 。 初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二级 市场 投资 者可 在场 内单 独交易聚利A或者聚利B 份额。 (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和聚利B具有不同净值计算规则,即 聚利A和聚利B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 在封 闭期 末,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分配 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聚利A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聚利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 聚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波动相对较大的基金份额。 1、聚利A 的净值计算规则 (1 )约定基准收益率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应得收益,其约定基准收益率将于 每季度初进行调整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单利)=1.3 ×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采用单利计算。 其中,5 年期国债到期收益 率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5 年期国 债到 期收 益率 , 从中 国债 券信 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获 取该 数据 , 该取 值保留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上对应的合同生效日上一季度末最后5 个交易日的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设定封闭期内聚利A的 首个约定基准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聚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取参 考净值公布日的上季度末最后5个交易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 乘以1.3 。 (2 )约定应得收益 约定应得收益指聚利A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聚利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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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 )约定基准收益率的调整及调整日 聚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 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 一个自然日。聚利A 每个季度初调整约定基准收益率,调整方法为取上季度末 最后5 个工作日的五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3 。 2、聚利B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 闭期 末,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分配 予聚 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应 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聚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聚利A约定 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 的聚利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 本基 金在封闭期届满后, 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定分别计算封 闭期末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 以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分配。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后,均依据以 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封闭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聚利A和聚利B 的份 额数 之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聚利A和聚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本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封闭期末对 聚利A和聚利B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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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假设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聚 利 为封闭期截 至当日T 的聚利A基金份额净值, B NAV 聚 利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 的聚利B 基金份额净 值。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聚利A与聚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当NAV >0.7×(1+ 1 n i i E ? ? ) 时, 聚利A 与聚利B 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 额净值: 1 1 n i A i NAV E ? ?? ? 聚 利 A ( 0.7) / 0.3 NAV NAV NAV ? ? ? 聚 利B 聚 利





其中,n=1 ,2, … ,20 ;





i E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 i is y R ET T ?? , 0 0 E ? , s T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y T 为对 应自然年 度的实际天数, i R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当NAV ≤0.7 ×(1+ 1 n i i E ? ? )时,聚利A与聚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 份额净值: A / 0.7 NAV NAV ? 聚 利 B 0 NAV ? 聚 利 其中,n=1 ,2……,20; 在封闭期末计算 聚利A和聚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 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对 账 务进行调整。 (六)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 告聚利A 和聚利B参考 净值 。 封闭 期间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 额价 值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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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 基金份额 净值一 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i季度中的第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 ,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 季 度中第T 日基金份额净值;RNAV 聚 利A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 季度中第T 日聚利A 参 考净值,RNAV 聚 利B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i 季度中第T 日聚利B 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i季度第T日,聚利A和聚利B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当NAV >0.7 ×( 1 1 1/ n ii y i E T T R ? ? ? ? ? ? )时,则聚利A与聚利B在封闭 期 内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1 1 n i i i y T RNAV E R T ? ? ? ? ? ? ? 聚 利A B =( -0.7 )/0.3 RNAV NAV RNAV ? 聚 利 聚 利A 其中,n=1 ,2, …,20 ; T为第i季度初至T日的运作天数; Ei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 的约定应得收益, i is y R ET T ?? , 0 0 E ? , s T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基金份额应该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y T 为对应自然 年度的实际天数, i R 为封闭期内第i季度聚利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 2、 当NAV ≤0.7 ×( 1 1 1/ n ii y i E T T R ? ? ? ? ? ? )时,聚利A与聚利B 在封闭期内 第i季度中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7 RNAV NAV ? 聚 利A





0 RNAV ? 聚 利B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 基金份额的净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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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值计算 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 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 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 分 。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 满 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成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根据 基金 合同 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披露 的 《泰 达宏 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 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聚利A和聚利B基金 份额 , 在 本基金份额转换日 (即2016 年5 月13 日) 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聚利A 、聚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聚利A和聚利B份额 , 均 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关于本基金封闭期满后基金份额转换事宜详见本管理人于2016 年5月10日发 布的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 换的公告》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已于2016 年5 月25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具体事宜详见基金管理人 于2016 年5月23 日 发布的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七、基 金 的 募 集 (一 )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271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债券 型 本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 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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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在 封闭期届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自动转换成契约 型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泰 达宏 利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三) 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471 户 , 净 销 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81,808,355.17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581,808,355.17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96,515.33 元,折合 296,515.33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合计募集 份额为 1,582,104,870.50 份 。 上述 资金 已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条件为: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折 成投 资人 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 结算 机构的记录为准。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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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聚利 A 和聚利B 两类基金 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聚利 A 和聚利B 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 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泰达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1 年 7 月8 日。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聚利 A 与聚利 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 可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聚利A 与聚利B 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终止上 市。聚利 A 和聚利B 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基 金份 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 于2016 年5 月 2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 5 月20 日发布的《 泰达宏利聚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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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所分 离的 聚利 A 与聚利B 两类 基金 份额 , 以不 同的 交 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 聚利A 与聚利B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已于2016 年 5 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 3、 本基 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 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聚利 A 和聚利 B)的 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聚利A 与 聚利B, 均不 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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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聚利A与 聚利B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基金份 额, 并开 放 申购 与赎 回。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上 市交 易、 在场 内及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实现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交 易。 申购 、 赎回 规则 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申购、赎回规则相同,具体如下: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 者应 当在 基 金管 理人 和 场内 、场 外 代销 机构 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开始 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在 开 放日 申请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具体 办 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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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已于2016 年 5 月25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事宜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 5 月23 日发布的《泰达宏利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 间, 即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所工作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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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 基金管理人和场 内代销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 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者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场 内申 购 、 赎回 业务 办理 单位 或以 其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 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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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 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 ) /1.0160=48,822.02 份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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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822 份,不 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帐户。 退还金额=50,000-396.83-48,822 ×1.016=0.018 元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 可得到48,822 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0.018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其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 ×10,000 ×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 ×10,00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1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3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自2018 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 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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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份额赎回总金额的5% 。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 元≤M<100万 元 0.60 % 100万 元 ≤M<300 万元 0.50 % 300万 元 ≤M<500 万元 0.30% M≥500万 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 除外 ) 。 (10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与 基金托管人和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2)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1 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 (认) 购 (含定期定额投 资)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 宣布自2017 年1 月23 日起,投资者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上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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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述适 用基 金,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首次 申 (认 ) 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 最低 金额 调 整为1.00 元,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 追加 申 (认 ) 购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 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公司旗下上述适用基金的申 (认) 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 金额 下限 , 投资 者在 办理 申 (认 ) 购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 业务 时, 需遵 循对 应销 售机 构的规定。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8、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即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办理 时间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或销售机构 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权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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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 。 赎回 款项 应在 自受 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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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 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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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396.83 ) /1.0160=48,82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 则可得到48822.02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 ×10000 ×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 ×1000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1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公式 T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5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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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自2018 年3月31日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 项费 用。 具体 费率 及收 费方 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等相关公告。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赎回费率 按持有时间递 减,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1%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1)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元 0.2000% 50万 元 ≤M<100 万元 0.1500 % 100 万元 ≤M<300 万 元 0.1250 % 300 万元 ≤M<500 万 元 0.0075 %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元 0.80% 50万 元 ≤M<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300 万 元 0.50 % 300 万元 ≤M<500 万 元 0.30 %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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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自2018 年3 月31 日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1 天-6天 1.5% 7 天(含)-365 天 0.1% 366 天(含)-730 天 0.05 % 731 天(含)以上 0% (8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 额扣 除申 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 处理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对 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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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 人 的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全部赎回; ②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 个投 资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和 未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 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 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5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会指 定媒 体上公告。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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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回 业务 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申 购款 项将 相 应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上述 第(7)、(8 ) 种情形除外)。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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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的情况;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拒 绝接 受或 暂 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依 法 公告。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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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 )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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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聚利 A、聚利 B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只可以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不 可申 请 场内 赎回 ;在 本 基金 转换 成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可 申请 场外 赎 回,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登记 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十) 基金 份额的 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金 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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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二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证券 ,在 合理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 过积 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 机会,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 险及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 稳健 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 可转 换债 券 、 可分 离债 券和 回购 等金 融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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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80%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在开 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券 、 次级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 、 可分 离债 券等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80%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 20% 。本基金 5 年封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将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 率、 货币 供应 量、 就业 率水 平等 在内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证券市场走 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 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情况分析,在整体资产 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 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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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 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 素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 置 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 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 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 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信用 债券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 的信 用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之间 的比 例进 行适 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 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 信用 等级 配置 :本 基金 将 基于 各品 种 信用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信用 利差 水 平的 变化 特征 、宏 观经 济 预测 分析 以 及税 收因 素的 影响 , 综合 考虑 流 动性 、收 益性 等因 素, 采 取定 量分 析 和定 性分 析结 合的 方 法, 在各 种 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 市场 配置 :本 基金 将在 控 制市 场风 险 与流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 下, 根据 交 易所 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等 市场 信用 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到期 收 益率 变化 、 流动 性变 化和 市场 规模 等 情况 ,相 机 调 整不 同 市场 中信 用 债券 类金 融 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 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 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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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 降低 时,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 组合 的 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 上升 时, 则 缩短 组合 久期 ,以 规 避债 券价 格 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 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 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便从收益率曲线的形 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 子弹 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 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 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 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 力,对发债企业进行深入的 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现金比率 、 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 流量 分析 : 短期 债务 偿还 比率 、 长期 债务 偿还 比 率、 现金 流量 资产 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并 综合 考虑 信 用等 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 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 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 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 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 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 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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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 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 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 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 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 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PO)股 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根据股 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 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谨 慎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 价收益。对于通过新股申购获 得的股票,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 高收益 信用债及国债,因此 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 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准。上述两个指 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 场和 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 性,能够比较贴切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 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根据在信 用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 赋予复合基准中两个指数以90% 和10% 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 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 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 交 易的一级托管人,作为指数 发布主体具有绝对权威性。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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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同时,这两个指 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者所 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 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投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 2、 投资 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 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 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债 券 类 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究 部提 出债券 选择 方案 , 为基 金经 理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投 资参 考依据。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在研 究部 提出 的方 案的 基础 上 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 制定 交易 策略 , 执行 交易 计划 , 交易 进 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 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 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进 行定 期跟 踪、 监控 、 评估 和风 险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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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 基金 经理 将跟 踪债券市场和 债券发行机构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 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 ) 封闭 期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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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6 ) 、(9 )、(10 )、 (11 )项 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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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 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097,972.10 17.04 其中:股票


23,097,972.10 17.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1,705,596.36 82.42 其中:债券


111,705,596.36 82.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1,873.76 0.03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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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8 其他资产


684,916.09 0.51 9 合计





135,530,358.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92,442.74 6.44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958,323.88 4.5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8,747,205.48 6.7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097,972.10 17.71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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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601336 新华保险 190,074 8,747,205.48 6.71 2 600004 白云机场 380,967 5,958,323.88 4.57 3 002241 歌尔股份 410,033 5,502,642.86 4.22 4 601238 广汽集团 130,054 2,889,799.88 2.22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股票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 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2,544,400.00 32.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2,544,400.00 32.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69,161,196.36 53.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1,705,596.36 85.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40202 14 国开 02 400,000 40,548,000.00 31.09 2 113011 光大转债 115,000 12,475,200.00 9.57 3 132005 15 国资 EB 105,000 12,359,550.00 9.48 4 132013 17 宝武 EB 120,000 12,240,000.00 9.39 5 113013 国君转债 110,000 11,902,000.00 9.13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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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422.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0,096.63 5 应收申购款 4,396.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4,916.0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2,475,200.00 9.57 2 132005 15 国资EB 12,359,550.00 9.48 3 113013 国君转债 11,902,000.00 9.13 4 113009 广汽转债 8,694,400.00 6.67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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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5 月 13 日, 原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转型为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5.13 (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1.12.31 2.10% 0.11% -0.34% 0.12% 2.44% -0.01% 2012.1.1~2012.12.31 12.34% 0.12% 2.53% 0.08% 9.81% 0.04% 2013.1.1~2013.12.31 0.09% 0.18% -3.29% 0.09% 3.38% 0.09% 2014.1.1~2014.12.31 20.82% 0.27% 6.03% 0.12% 14.79% 0.15% 2015.1.1~2015.12.31 9.73% 0.25% 1.85% 0.08% 7.88% 0.17% 2016.1.1~2016.5.13 -0.04% 0.09% -2.85% 0.11% 2.81% -0.02%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6.5.13 52.13% 0.20% 3.67% 0.10% 48.46% 0.10%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9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 数收益率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5 月13 日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1 年 5 月 13 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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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 要求。 (二 )2016 年 5 月 14 日 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1、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5.14~2016.12.31 0.80% 0.10% -4.51% 0.11% 5.31% -0.01% 2017.1.1~2017.12.31 2.98% 0.33% -9.37% 0.08% 12.35% 0.25% 2018.1.1~2018.3.31 -4.72% 0.71% 0.50% 0.03% -5.22% 0.68% 2016.5.14~2018.3.31 -1.10% 0.36% -13.02% 0.09% 11.92% 0.27%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9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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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数收益率 。 2、2016 年 5 月 14 日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 走势对比图(2016 年5 月 14 日-2018 年3 月 31 日 )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 总值 包括 基 金所 持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 户以 及 证券 账户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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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 值。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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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行 且处 于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 市交 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 券, 估值 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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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7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股 权 ,类 同权 证 处理 方式 的 ,采 用估 值 技术 进行 估 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上 述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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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 A 和 聚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和参考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 (含 第 3 位) 内发 生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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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 )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5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其 他收 入 以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 聚利A 和 聚利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在 本基 金 封闭 期届 满 并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单独计算出 聚利 A 级与 聚利B 各自的份额净值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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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实现应得收益; (3 ) 场内 、 场外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期 及封 闭期 内不 能进 行分 红方 式 变更;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 基金 封闭 期满 并转 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 )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并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的 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 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7 )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2 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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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 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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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 围内 按照 公 允的 市场 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的申购费用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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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 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十、 基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 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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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十 八 、 封 闭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一)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封闭期届满,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成契 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 变更 为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聚 利 A 、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 份额 仍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聚利A、聚利B 按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聚利A 份额 (或 聚利 B 份额 )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聚 利A (或聚 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 A (或聚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聚利 A(或聚利 B)的份额数×聚利 A 份 额(或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聚利 A、聚利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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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LOF ) 场外 份额 , 且均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 聚利A 、 聚利 B 的场内份额将 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 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聚利A 份额 (或 聚利 B 份额 ) 的转 换比 率 、 聚利 A(或聚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聚利A、聚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后, 转换后的 基金 已于2016 年5月25日 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5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 (3 ) 聚利A 、 聚利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已于2016 年 5 月13 日 封闭期届满,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策略 、 投资 理念 、 投资 范围 、 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 不变。 十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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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媒 体 和网 站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上 市日 前 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聚利A和聚利B两类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聚利A与 聚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聚利A 和聚利B两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聚利A和 聚利B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 聚利 A 和聚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以及 聚利 A 和 聚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2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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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 明, 本基 金 封闭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查询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颁布 的 有关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 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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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在 两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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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聚利A 、聚利B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 人赎 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代 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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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 当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 变化 时, 将 会引 起债 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时 也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造成 股票 和权 证市 场走 势 变化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例如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是 指 收益 率曲 线 没有 按预 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再投 资风 险: 该风 险 与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当市 场利 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 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 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 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 经营 风险 : 它与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 活动 所引 起的 收入 现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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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 变化越大,经营风 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 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 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 放日投资人的大量赎回或开放 期投资人的大量连续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认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 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 基金资产整体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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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其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规则 ,聚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虽然聚利A 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 如在五年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对于聚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聚利B份额则表现出 较高 风险 、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特 征,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聚利A的收益分配,如在五 年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 聚 利A 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 聚利B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 损。尽管在正常情况下 聚利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并由此 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 上市后的投资风险也不同, 投资者应密 切关注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参考净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化, 两类份额的交易价 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2 )流动性风险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 下,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 不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但可 以在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后,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因此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通 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存在 因未 正确 办理 转托 管手 续而 无法 及 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聚 利A份额与 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 聚 利A份额与 聚 利B份额有可能存在因 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 )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 尽管基金管理人力图通过良 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 违约事件的发生, 然而期间一旦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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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B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 )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聚 利A份额与 聚利B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8、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和指 定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公开 发售 ,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 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5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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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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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根据 前述 “ 虚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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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做 出 的清 算报 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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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 肆拾 叁亿 捌 仟柒 佰柒 拾 玖万 壹仟 贰 佰肆 拾壹 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 (010 )66594855 传真 : (010 )6659494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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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和更换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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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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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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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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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聚利 A 和聚利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 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或上市 交易)而有所差异。 2、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 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 基金 封闭 期到 期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 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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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但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的除外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聚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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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 闭期 内,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A、 聚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A 、 聚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下同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聚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 额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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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 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允 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 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在封闭期 内,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代 表的 聚利A、 聚利 B 的基金份额分别 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 聚利B 各自基金总份额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在封闭期内,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聚利 A、聚利B 的基金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聚 利 B 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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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 不到 上述 的 条件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 并公 告 重新 表决 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聚利 A 、聚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 案进行审核: a、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封闭 期 内,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聚利 A、 聚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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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封 闭期 内, 指出 席大 会的 聚利A 、 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 A 和聚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 权 50% 以 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内在监督人的监督和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八)表决 1、 在封 闭期 内, 聚利A 和聚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并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其 所持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封闭期内召 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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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利 A、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聚利A 和聚利B 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封闭期内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聚 利 A 、聚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聚利 A 和聚利 B 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 权 50% 以上通过。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或 终止 基 金合 同应 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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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 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票 人 在监督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 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 )派 出的 授权 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基 金法 》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一)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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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 金收 益扣 除 按国 家有 关 规定 应在 基 金收 益中 扣 除的 费用 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A 和聚利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在 本基 金 封闭 期届 满 并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 A 级与聚利B 各自的份额净值 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实现应得收益; (3 ) 场内 、 场外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期 及封 闭期 内不 能进 行分 红方 式 变更;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 基金 封闭 期满 并转 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 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 )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并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的 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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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4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 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7 )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2 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 产;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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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 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上 述基 金 费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 围内 按照 公 允的 市场 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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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基金的 募集”一章。 2、 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 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十 、 基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 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 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挖 掘信用债市场投资 机会,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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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险及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创造稳健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 收 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 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在开 放期 间,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资 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 融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 策略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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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最低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80%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 20% 。本基金 5 年封闭期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对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 率、 货币 供应 量、 就业 率水 平等 在内的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综合证券市场走 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 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情况分析,在整体资产 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 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 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 素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 置比例,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 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 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 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信用 债券精选策略,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信用债券类 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 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 信用 等级 配置 :本 基金 将 基于 各品 种 信用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信用 利差 水 平的 变化 特征 、宏 观经 济 预测 分析 以 及税 收因 素的 影响 , 综合 考虑 流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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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动性 、收 益性 等因 素, 采 取定 量分 析 和定 性分 析结 合的 方 法, 在各 种 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 市场 配置 :本 基金 将在 控 制市 场风 险 与流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 下, 根据 交 易所 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等 市场 信用 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到期 收 益率 变化 、 流动 性变 化和 市场 规模 等 情况 ,相 机 调整 不同 市场 中信 用 债券 类金 融 工具所占投资比例。





(2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 主动 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 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 降低 时,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 组合 的 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 上升 时, 则 缩短 组合 久期 ,以 规 避债 券价 格 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 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 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便从收益率曲线的形 变和不 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 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 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市场中专业的研究能 力,对发债企 业进行深入的 信用及财务分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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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现金比率 、 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 流量 分析 : 短期 债务 偿还 比率 、 长期 债务 偿还 比率 、 现金 流量 资产 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并 综合 考虑 信 用等 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 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 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 率 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 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 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 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 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 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 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 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 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 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 品种。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PO ) 股票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根据 股 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发行定价水平及一级市场 资金供求及资金成本关系,谨 慎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 价收益。对于通过新股申购获 得的股票,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90%+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10%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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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收益信用债及国债,因此 选取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 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基准。上述两个指 数分别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 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其样本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 性,能够比较贴切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 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根据在信 用市场处于中性情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 赋予复合 基准中两个指数以90% 和10% 的权重,可以较为公允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财 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 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 交易的一级托管人,作为指数 发布主体具有绝对权威性。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同时,这两个指 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广大投资者所 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 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 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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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债 券类资产投资比例,形成基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究 部提 出债 券选 择方 案, 为基 金经 理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投 资参 考依据。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在研 究部 提出 的方 案的 基础 上 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 制定 交易 策略 , 执行 交易 计划 , 交易 进 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交易完成 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 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进 行定 期跟 踪、 监控 、 评估 和风 险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 基金 经理 将跟 踪债 券市 场和 债券 发行 机构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 资组合风险和 流动性的评估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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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产净值的 40% ; (6 ) 封闭 期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 以上(含 BBB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6) 、(9 )、(10 )、 (11 )项 外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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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 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组合限制第(6) 、 (9 ) 、 (10) 、 (11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聚 利A 和聚利B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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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聚利A 和聚利B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 聚利A 和聚利B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聚利A 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A 和聚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5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5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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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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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根据 前述 “ 虚拟清算 ”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聚利 A 和聚利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聚利 A 和聚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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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做 出 的清 算报 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弓 劲梅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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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 肆拾 叁亿 捌 仟柒 佰柒 拾 玖万 壹仟 贰 佰肆 拾壹 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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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 库、 债券 库 、 “信 用债 券 ” 债券 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前一个估值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是否低于 80% 的风控报告。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管理人应及时将评级报告发送托管人, 托 管人收到报告后方开始监控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 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 ) 封闭 期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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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 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为 BBB 以上 (含 BBB)。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 ) 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3、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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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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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 无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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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5、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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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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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聚 利A 和聚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聚利A 与聚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聚利A 与聚利 B 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资产和收益的分配及份额 转换。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聚利A 和聚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聚利A 和聚利B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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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 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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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 计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 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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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 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4 )项、 固定 收益 证 券的 估 值办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除本 协议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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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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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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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 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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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服务 1、 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 对 账单。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 本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 ) 资讯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客户服务平台定期为投资人提供日报、 周报、 月报等投 资理财相关资讯,让投资者即时了解市场最新动态。 (四 ) 资询 服务 泰达宏利 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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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 基金 净值 、 基金账户 信息 、 基金 产品 介绍 等情 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 务。


(五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010-66555662 , 或客 服信 箱:irm@mfcteda.com 投诉直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二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 11 月29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 12 月27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正文及摘要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 12 月28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 12 月30 日发 布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 12 月30 日发 布 《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1 月 5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1 月 19 日发布《 泰达宏利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第4 季度报 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1 月 24 日发布《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 告 》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3 月 1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3 月24 日 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51 只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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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3 月29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7 年年度报 告 》 正文及摘要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3 月30 日发布《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4 月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4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关于暂停通过 国美基金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公 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4 月20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收取短期赎回费 的提示性公 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 4 月23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8 年第1 季度报 告》。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二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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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