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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享纯债债券(003445)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加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 ○一 八 年六 月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中加丰享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6 年9月20日证监 许可【2016 】2139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于2016 年11月11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 考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原 则,在 投资者 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导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所 分离 出的 纯债部 分、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同业 存单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 ( 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 定 期存 款)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本基 金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和可 交换 债券 ,但 可以 投资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 纯 债部 分 。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初 始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 面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5 月1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8年03月31日 。 (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6 九、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基 金的 财产 .......................................................... 4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4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3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6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77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8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2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 一、绪言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 及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规 以及 《 中加 丰享 纯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加 丰享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加 丰享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投 资人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托管 业务 和交 易基 金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 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2、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3、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13 】247 号 文批 准, 由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加 拿大 丰业银 行、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总 院(2017 年 12 月 28 日更 名为 “有 研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 , 以 下简称 “有 研集 团” ) 共同 发起设 立, 注册 资本 为 3 亿元人 民币 。 目前的 股权 比例 为: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62% 、 加拿大 丰业 银 行 33% 、有 研集 团 5% 。 基金管 理情 况: 目前 基金 管 理人旗 下管 理十 九只 基金 , 分别是 中加 货币 市场 基金 (A/C)、 中加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中加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加 改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心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C)、中 加瑞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原 中加 心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中 加丰 润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C) 、中 加丰尚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加丰 泽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中 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丰裕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加 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A/C ) 、中 加颐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加 聚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 、中加 颐慧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 中加心 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C) 、中 加紫金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C)。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 1、董 事会 成员 : 夏英先 生, 董事 长 , 英 国伦 敦大学 伦敦 商学 院金 融硕 士学位 , 于1996 年加 入北 京银行 , 历任办 公室 副主 任, 航天 支行行 长, 阜裕 管辖 行行 长,资 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具有 丰富 的 金融业 工作 经验 。2014 年3 月起 任中 加基 金管 理公 司总经 理 。 现 任公 司董 事 长, 代任 总经 理职务 。 冯丽华 女士 ,副 董事 长, 管理学 硕士 。2013 年 3 月 加入公 司董 事会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 历任 工商 银行 东城 支行计 划科 副科 长、 北京 市计委 财政 金融 处正 科级 调研员 、北 京 银行资 金计 划部 、公 司金 融部、 个人 银行 部、 财富 管理部 等部 门总 经理 。现 任北京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兼 零售 业务总 监。 刘素勤 女士 , 董事 ,2018 年1 月 加入 公司 董事 会 。 首都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 助 理经济 师, 于1998 年 7 月 加入北 京银 行。 刘女 士于2017 年1 月 至今 担任 北京 银行资 金 运 营中心 总经 理,2015 年 2 月至2017 年1 月 担任 北京 银行资 金运 营中 心副 总经 理,2008 年 12 月至 2015 年2 月 担任 北京银 行资 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7 月至 2008 年 12 月担 任 北京银 行资 金交 易部 总经 理助理 。之 前, 刘女 士先 后在北 京银 行天 桥支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 部、总 行资 金交 易部 从事 相关工 作。 Peter Slan 先生 , 董事 ,2017 年3 月 加入 公司 董事 会。 现任 职丰 业国 际财 富 管理高 级 副总裁 , 负 责丰 业银 行在 加拿大 境外 所有 财富 管理 , 保险 , 养 老金 及资 产管 理业务 。Peter Slan 先 生在 丰业 银行 已工 作了 19 年 ,在 金融 ,财 富 管理, 全球 投资 银行 和股 权资本 市场 等业务 领域 都担 任过 领导 职位。 他的 主要 社会 工作 包 括 Baycrest 基金 会董 事 , 卑街 联合 犹 太人上 诉内 阁副 主席 。Peter Slan 先生 是特 许账 户和 特许专 业会 计师 ,持 有多 伦多大 学罗 特曼管 理学 院的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学位 。 周美思 女士 , 董事 ,2013 年9 月 加入 公司 董事 会 。 毕业于 香港 理工 大学 , 拥 有加拿 大 财务策 划协 会和 财务 策划 师标准 理事 会颁 发的 财务 策划证 书, 同时 也是 加拿 大银行 家协 会 院士。 周女 士拥 有25 年金 融市场 工作 经验,擅 长于 国 际商务 管理 ,合 资经 营, 基金及 经纪 业务。 在她 丰富 的职 业生 涯中, 推出 了领 先的 区域 和国际 投资 基金 ,建 立过 基金超 市, 并 在日本 建立 第一 只美 元清 算基 金 ,也 曾在 香港 ,新 加坡和 日本 等跨 国金 融机 构担任 领导 职 务。目 前, 周女 士任 职加 拿大丰 业银 行亚 太区 财富 管理业 务副 总裁 ,负 责亚 太地区 全面 财 富管理 策略 的开 发和 执行 ,领导 亚洲 财富 管理 业务 ,包括 理念 构思 与设 计, 市场评 估, 产 品开发 管理 以及 财务 ,经 营合规 性和 风险 管理 。 张少明 先生 ,董 事, 工学 博士。2013 年 3 月加 入公 司董事 会。 自 1984 年始 , 张先生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 先后在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 总院( 以下 简称 :有 研总 院)208 室 、复 合材 料研 究中心 、开 发 经营处 、 投资 经营 部等 部 门担任 副主 任 、 常 务副 主 任、 处长 、 主任 等职 务,2001 年 起担 任 有研总 院副 院长 ,2006 年 起担任 有研 总院 党委 书记 、 副 院长 ,2009 年起 任有 研总院 党委 书 记、院 长,2013 年 起任 有 研总院 院长 (改 制后 任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至今 。 杨运杰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2013 年 3 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自 1986 年始 , 杨 先生 先后 在 河北林 学院 、 中央 财经 大 学担任 经济 学的 教学 工作 , 并 先后 担任 系副主 任、 研究 生部 常务 副主任 、学 院院 长等 职务 ,期间 还在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公 司北 京 管理总 部担 任研 发部 经理 。现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吴小英 女士 ,研 究生 ,2013 年 3 月起担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自 1985 年起 ,吴 女 士先后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廊坊 分行 人事科 、中 国银 行中 苑宾 馆、中 国民 族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中 国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副科 长、 人事主 管、 商贸 部总 经理 、计划 资金 部 总经理 、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纪 委副 书记 等职 务。 杨戈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3 年 3 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自 1993 年始 , 杨先生 先后在 中国 航空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担 任分 析员 、在 法国里 昂证 券亚 洲有 限公 司担任 经理 、 在 WI Harper Group (中 经合集 团) 担任 经理 、在 中华创 业网 担任 总经 理、 在鑫苏 创业 投 资公司 担任 合伙 人、 在北 京华创 先锋 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总 经理 并在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北 京代表 处担 任首 席代 表等 职务, 现任 琨玉 资本 董事 长。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 任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管理部 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高女 士 自1994 年 起, 先 后担 任湖 北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营业 部总经 理、 湖北 三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恒惠营 业部 总经 理、 黑 龙江 佳木斯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 业务总 监 、 西北证 券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助理兼 合规 部总 经理 等职 务,拥 有丰 富的 金融 行业 工作和 管理 经 验。2008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 先 后任 职于 总行 公司 银 行总部 、 北京 管理 部大 企 业客户 二部 及 公司银 行部 。 希琳(Shirley She )女 士 ,监事 ,厦 门大 学学 士, 加拿大 达尔 豪西 大学 (Dalhousie University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拥有 CIM 、CIPM 等专业 资格 证书 ,并 长期 在国际 知名 资 产管理 机构 从事 投资 工作 , 在境 外证 券投 资及 产品 研发方 面具 有丰 富的 经验 。2000 年 4 月 至2013 年7 月历 任加 拿大 丰业银 行丰 业证 券高 级投 资顾问 、丰 业资 产管 理高 级投资 经理 。 2013 年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加 拿大 丰业 银行 中国 投资产 品总 监。2013 年 12 月至 今任 中 加基金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监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 边宏伟 先生 ,职 工监 事, 上海外 国语 大学 学士 、美 国约翰 霍普 金斯 大学 国际 金融学 硕 士,掌 握扎 实的 金融 及财 务管理 领域 专业 知识 ,具 有丰富 的经 济金 融及 跨境 金融管 理工 作 经验。 边宏 伟先 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 任职 于中 国日 报社,1999 年至 2003 年 任职于 世界 银行及 国际 货币 基金 组织 ,2004 年至 2013 年 于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零 售银行 部副 总 经理;2013 年3 月 加入 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市场 营销 部总 监。 王雯雯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业务 ;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察稽 核部总 监助 理。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夏英先 生, 董事长,英 国伦 敦大学 伦敦 商学 院金 融硕 士学位 , 于1996 年加 入北 京银行 , 历任办 公室 副主 任, 航天 支行行 长, 阜裕 管辖 行行 长,资 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具有 丰富 的 金融业 工作 经验 。2014 年3 月起 任中 加基 金管 理公 司总经 理 。 现 任公 司董 事 长, 代任 总经 理职务 。 魏忠先 生(John Zhong Wei ) ,副 总经 理,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CFA) 、金 融风 险管 理经理 (FRM) 、加 拿大 投资 经理 (CIM) ;曾 任职 于富 兰克 林谭普 顿投 资公 司( 多伦 多,加 拿大 ) , 大明基 金 (Dynamic Funds , 多伦多 , 加拿 大 ) 及 丰业 银 行全球 资产 管理 ( 多伦 多 , 加拿大 ) ; 自2014 年3 月19 日 正式 担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一 职, 并主管 风险 管理 业务 。 宗喆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人民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 师。 自 2004 年起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山东 淄博 高新区 支行 行长 助理 、总 行安全 与反 欺诈 部风 险管 理处副 处长 、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等 职务 ,具 有丰富 的金 融业 工作 经验 ,具备 基金 从 业资格 。 自2017 年6 月30 日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向途 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银行 董事会 办公 室证 券事 务组 负责人 、 投资者 关系 室经 理, 全程 参与北 京银 行IPO 及 再融 资,日 常主 要从 事北 京银 行证券 事务 、 投资者 关系 管理 、投 融资 管理等 工作 ,期 间还 从事 过北京 银行 公司 治理 工作 ,此前 ,曾 任 职于北 京银 行清 华大 学支 行;2013 年5 月 加入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投 资研究 部副 总 监(负 责人 ) 。 自2016 年5 月 17 日 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宇俊 先生 , 金 融工 程博 士,北 京银 行博 士后 ,具 有多年 债券 市场 投资 研究 经验。 曾 任北京 银行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分析 师, 负责 债券 市场 和货币 市场 的研 究与 投资 工作。2013 年 加入中 加基 金, 任专 户投 资经理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现 任 中 加瑞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今) 、 中加 丰润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3 年6 月17 日至今) 、 中 加丰 尚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8 月19 日至今) 、 中加丰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9 日 至今) 、中 加丰盈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11 月 2 日至 今 ) 、 中加 纯债 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 至今) 、中 加丰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 至今) 、中 加丰 裕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28 日至 今)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公司 董 事长 、代 任总 经理 夏英先 生, 副总 经理 魏忠 先生, 副 总经理 宗喆 先生 , 督 察长 刘 向途先 生,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 监希琳 女士 , 基 金经 理闫 沛 贤先生 、 张旭先 生 、 杨宇 俊先 生 、 廉晓婵 女士 ,投 资研 究部 首席宏 观 研 究员 李继 民先 生 ,监 察稽 核 部总监 助理 王雯 雯女 士。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以 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4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5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员 工;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 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并在 相关部 门建 立防 火墙 ;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保 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分别 履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监 察职 责 , 并 协 助和配 合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4)有效性 原则: 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具有 高 度的权 威性,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5)及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 技的应用相 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 络,建 立电 脑预 警系 统, 保证监 控的 及时 性; (6)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7)定量与 定性相 结合的 原则: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 指标体系, 使内部 控制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 (8)成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9)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2、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 《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指 导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性 原则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部 分有 机组 成。 (1)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本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加以明 确。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6 (2)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管理 制度、 监察稽 核 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 源管理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3)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 业 务流 程和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 关部 门依据 公司 章程 和基本 管理 制度 ,并 结合 部门职 责和 业务 运作 的要 求拟定 。 3、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 立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董 事会 层面 设立 督 察长 , 管 理层 设立 独立 于 其他业 务部 门的监察稽 核部门 和风险 管理部门, 通过风 险管理 制度和监 察稽核制 度两个 层面构建 独立、 完整 、 相 互制 约、 关注 成 本效益 的内 部监 督体 系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制度 及其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和反 馈,保 障公 司内 部控 制机 制的严 格落 实。 风险管 理方 面由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制定 风险管 理政 策 , 由 管理 层的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实施 , 由风 险 管理部 门专 职落 实和 监督 ,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制定 审 慎的作 业流 程和 风险管 理措 施 , 全 面把 握 风险点 , 将风 险管 理责 任 落实到 人 , 实 现对 风险 的 日常管 理和 过程 中管理 ,防 范、 化解 和控 制公司 所面 临的 、潜 在的 和已经 发生 的各 种风 险。 监察稽 核 制 度在 督察 长的 领导下 严格 实施 , 由监 察稽 核部门 协 助 和配 合督 察长 履行稽 核 监察职 能 。 通 过对 公司 日 常业务 的各 个方 面和 各个 环节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评 估, 监督 公司 及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定 、 公 司对 外承 诺性文 件和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情况 , 识别 、 防范和 及时 杜绝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各种 违规风 险 , 提 出并 完善 公司 各项合 规性 制 度, 以充 分维 护公 司客户 的合法 权益 。 通过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 资讯管 制、 投资 决策 与 执行 、 基 金营销 、 公司 财 务与投 资管 理、 基金 会计 、 信 息披 露、 行政 管理 、 电脑系 统等 公司 所有部 门和 工作 环节 , 对 公司自 身经 营 、 资 产管理 和内部 管理 制度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监 督、 评价、 报告 和建 议, 从而 保护公 司客 户和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 围: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公司 主营 业务 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 办 理 结算 ; 办 理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 汇; 买 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自 营外汇 买卖;代 客外汇买 卖;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 离 岸银 行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务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管 业务 ; 经 中国 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93.5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 是较 早开展 银行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股份 制 商业银 行之 一 。 经 过二 十 年来的 稳健 经营 和业 务开 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 持较快 增长 , 各 项经营 指标 在股 份制 商业 银行中 处于 较好 水平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于2003 年 设立 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更 名为 资产 托管 部 ,2013年更 名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 务部 ,2016 年 进行 组织 架 构优化 调整 , 并更 名为 资 产托管 部 , 目 前 下设证 券托 管处 、 客户 资 产托管 处 、 内 控管 理处 、 业务保 障处 、 总行 资产 托 管运营 中心 ( 含 合肥分 中心 )五 个职 能处 室。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8 目前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险 资金托 管、 基金 专户 理财 托管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募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私募 股权 托管 、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高国富 , 男,1956 年出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博 士学 位 , 高 级经 济师职 称 。 曾 任 上海外 高桥 保税区 开发 ( 控股 ) 公 司 总经理 ; 上海 外高 桥保税 区管委 会副 主任 ; 上海万 国证券 公司 代总 裁; 上 海久 事公 司总 经理 ; 上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 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事长。现 任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 书记、董 事长。 第十二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 伦敦金 融城 中国 事务 顾问 委员会 委员 , 中欧 国际 工 商学院 理事 会成 员、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委 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 管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 刘信义 , 男,1965 年出 生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 师。 曾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上海 地区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上 海市 金 融服务 办挂 职任 机构 处处 长、 市金 融服 务办 主任 助 理,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党委 委员 、 副行长 、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 团有限 公司 总裁 。 现任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党委副 书记 、副 董事 长、 行长。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8 年3月31 日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规模 为2791.87 亿 元 , 比 去年 末减少0.91% 。托 管证券 投 资基金共一 百三十 三只, 分别为国泰 金龙行 业精选 基 金、国泰 金 龙债券 基金 、 天 治财 富增 长 基金、 广发 小盘 成长 基金 、 汇添富 货币 基金 、 长 信金 利 趋势基 金、 嘉实优 质企 业基 金 、 国 联 安货币 基金 、 银华 永泰 债 券型基 金 、 长 信利 众债 券 基金 (LOF ) 、 华 富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 博 时安 丰18 个月 基金 (LOF)、 易方达 裕丰 回报 基金 年 、 鹏华丰 泰定 期开 放基 金 、 汇添富 双利 增强 债券 基金 、 中 信建 投稳 信 债券基 金 、 华 富恒 财分 级 债券基 金 、 汇 添富 和聚 宝 货币基 金 、 工 银目 标收 益 一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北信 瑞丰 宜投 宝货币 基金 、 中 海医 药健 康产业 基金 、 国 寿安 保尊 益信用 纯债基 金 、 华 富 国泰民 安 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 产业 债纯 债基 金 、 安 信动 态策 略灵 活配 置 基金 、 东 方红 稳 健精选 基金 、 国联 安鑫享 混合基 金 、 国 联安 鑫富混 合基金 、 长安 鑫利 优选混 合基金 、 工银 瑞 信生态环境 基金、 天弘新 价值混合基 金、嘉 实机构 快线货币基 金、鹏 华REITs 封闭式基金 、 华富健 康文 娱基 金 、 国 寿安 保稳定 回报 基金 、 国寿 安保 稳健回 报基 金 、 国 投瑞 银新 成长基 金、 金鹰改 革红 利基 金 、 易方 达裕祥 回报 债券 基金 、 国 联安鑫 禧基 金 、 国 联安鑫 悦基金 、 中银 瑞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华 夏新活 力混 合基 金 、 鑫 元 汇利债 券型 基金 、 南方 转 型驱动 灵活 配置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9 基金 、 银 华远 景债 券基金 、 华 富诚 鑫灵 活配 置基金 、 富 安达 长盈 保本 基金 、 中信建 投稳 溢保 本基金 、 工银 瑞信 恒享纯 债基金 、 长信 利发 债券基 金、 博时 景发 纯债 基金 、 国泰添 益混 合基 金、 鑫元 得利 债券 型基金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 开基金 、 鹏 华兴 盛定 期开 放基金 、 华 富元 鑫灵 活 配置基 金 、 东 方红 战略沪 港深混 合基 金 、 博 时富发 纯债基 金 、 博 时利 发纯债 基金 、 银 河君 信 混合基 金 、 鹏 华兴 锐定 期开 放基金 、 汇添 富保 鑫保 本混 合基金 、 景顺 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基 金、 兴业启 元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工银 瑞信 瑞盈18 个 月 定开债 券基 金 、 中 信建 投 稳裕定 开债 券基 金、 招商 招怡 纯债 债券基 金、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基 金、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 券基 金、 银河 君耀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发 汇 瑞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国 联安鑫 盛混 合基 金 、 汇 安 嘉汇纯 债债 券基 金、 鹏华 普泰 债券 基金 、 南方宣 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招商兴 福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 鑫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兴业 裕 华债券 基金 、 易方 达瑞 通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 招 商 招祥纯 债债 券基 金、国泰景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基金、 、 易方达瑞 程混合 基金、华 福长富一 年定开 债券基金 、中 欧骏泰 货币 基金 、 招商 招 华纯债 债券 基金 、 汇安 丰 融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汇 安嘉源 纯债 债券 基金 、 国 泰普 益混 合基金 、 汇 添富 鑫瑞 债券 基金 、 鑫元合 丰纯 债债 券基 金、 博时鑫 惠混 合基 金、 工银 瑞信 瑞 盈 半年定 开债券 基金 、 国泰 润利纯 债基金 、 华富 天益 货币基 金、 汇安 丰华 混 合基金 、 汇安 丰泰 灵活 配 置混合 基金 、 汇安 丰恒 混 合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启 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中证500指 数基金 、南方 和 利定开债券 基金、 鹏华丰 康债券基金 、 兴业安润货 币基金 、兴业 瑞丰6个月 定开债券 基金、 兴业裕丰 债券基金 、易方 达瑞弘混 合基 金、 银河 犇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基金 、 长安 鑫富 领先混 合基金 、 长盛 盛泰 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万 家现金 增利 货币 基金 、 上 银慧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瑞富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 富腾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安信 工业4.0 主题 沪 港深精选混 合基金 、民生 加银鑫顺债 券 型基金、万 家天添 宝货币 基金、长安 鑫垚主 题轮动 混合基金 、中欧瑾 泰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 中银证 券安 弘债 券基 金 、 鑫元鑫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泰 康年 年红 纯债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广发 高端制 造股票 型发起式基 金、永 赢永益 债券基金 、博时鑫 禧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 南方安 福混 合基 金 、 中 银 证券聚 瑞混 合基 金 、 太 平 改革红 利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金 、 中金 价 值轮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富 荣富 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 国联 安安 稳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恒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国 泰瑞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前海 开源 景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前海 开源 润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沪港 深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中 银证 券祥 瑞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本行内部 控制目 标为: 确保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监管 部门监管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 。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 保业 务活 动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本行内部 控制组 织架构 为: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 行内部控制 的牵头 管理部 门,指导 业务 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行风 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 管理部 门 。 指 导业 务部 门 开展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管 控工 作 。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处 。 内控 管理 处是 全 行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体 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责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本行已 建立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内控 制度 贯穿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决策 、 执行 、 监 督全 过 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和 各操作 环节 , 覆盖 到从事 资产托 管各 级组 织结构 、 岗位 及人 员。 内 部控制 以防 范风 险 、 合 规 经营为 出发 点 , 各 项业 务 流程体 现 “内 控 优先” 要求 。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 培 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 制 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 控制 的 风险管 理理 念,营造浓 厚的内 控文化 氛围,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 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人 员的各个 环节。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 位职 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工 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备份 和保密 等在内 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 度;建 立严格完 善的资产 隔离和 资产保管 制度,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 核算 ;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立 完备 有效 的应急 方案 , 定 期组 织灾 备演练 , 建 立重 大事 项报 告制度 ; 在 基金 运作 办 公区域 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 用录 音、 录像 等 技术手 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控 ,通过 专项/ 全 面审计等 措施实施 业务监 控,排查 风险 隐患。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 监 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1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我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约 定 , 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违 规风 险。 3、监 督方 法 (1)资产托 管部设 置核算 监督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 务人员,在 授权范 围内独 立行使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 基金 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日常 运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 监督岗通过 托管业 务的自 动处理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非量 化指标 、投资 指令、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 报表和报告 等,采 取人工 监督的方 法。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期 和不定 期报告 形式向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 报告 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 以电话、邮 件、书 面提示 函的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明 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 期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项进 行复查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对违规 事项未 予纠正, 基金托管 人将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对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 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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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 :江丹 公司网 站:www.bobbns.com 2、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的 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3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 办公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东 2 座 办公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 :管 祎铭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6]2139 号文 注册 募集 , 于2016 年11 月 7 日起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截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基金 募集 工 作已顺 利结 束 。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00,064,119.13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0.00 元 人民币 。上 述资 金已 于 2016 年 11 月9 日全 额划 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13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 算, 募 集 发售期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 为200,064,119.13 份 基金 份 额,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 归 投 资者所 有。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以及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的有 关 规定, 本基 金募 集结 果符 合有关 条件 ,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6 年11 月 11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已 获书面 确认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期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6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 转换 的 价格。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7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 期 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 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他 非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则 赎 回款 项 划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8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经 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在 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造 成损 害 的前 提 下,对 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申购 时, 投资 人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定 期定 额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柜台 申购 , 首次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认/ 申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单 笔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含申购 费)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但不得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最 低限 额。 2、 投资 人可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回 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除外 。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9 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申购 费用主要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 ≤ Y<1 年 0.10% 1 年 ≤Y<2 年 0.05% 2 年≤Y 0.00% 注:1 年指365 日,2 年指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将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 , 将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25%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基金合同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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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并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0%)=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 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0元, 可得到47,241.11 份 基金 份 额。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1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 为 730 日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730 日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 式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T 日基 金 份额总数 。 本基 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 数点后 四位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如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2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 6 、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3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对 于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该 单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仍 旧超 出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直 至该 单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 额占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低 于 前述比 例;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超 过上 述比 例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 前 述“ (1 )全 额赎 回” 或“ (2)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 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 照 《信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4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2、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5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和 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定 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6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争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提 下, 长期 内实 现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所 分离 出的 纯债部 分、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同业 存单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 ( 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 定 期存 款)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不买入 股票或权证。本 基金不投 资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 券,但可以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 纯 债部分 。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状 况、国家货币政 策和 财政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积 极把 握宏 观经 济发 展趋势 、利 率 走势、 债券 市场 相对 收益 率、券 种的 流动 性以 及信 用水平 ,结 合定 量分 析方 法,确 定资 产 在 信用 债与 利率 债 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1、久 期策 略 本基 金将考察 市场利率的动态 变化及预 期变化,对引起 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 跟踪 和分析 ,进 而对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和持 仓结 构制 定相 应的调 整方 案, 以降 低利 率变动 对组 合 带来的 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固 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率 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制定 相应 的 久期目 标,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适当 降低 组 合的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 下降时 , 适当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以 达到利 用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和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调 整提 高债券 组合 收 益率目 的。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7 2、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线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 配置;当收益率 曲线 走势难 以判 断时, 参考 基准 指数的 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期 , 确 保组合 收益 超过 基准收 益 。 具体来 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 策略、 杠铃 策 略及梯 式策 略。 (1) 骑乘 策略 是当 收益 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买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子弹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 合中债 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用 于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 线两头 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蝶 式变 动; 梯式 策略 是使投 资组 合 中 的债 券久 期均匀 分布 于 收益率 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线 水平 移动 。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对不同 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 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 动性、市场风险 等因 素进行 分析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种 的利 差 和变化 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置 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 益。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 债收益率 等于基准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信用利差收 益主要受 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 是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二是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基于这 两方 面的 因素 ,我 们 分别 采用 以下 的分 析策 略: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 化策略 :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相 关市 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曲 线 的影响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容 量、 结构 、流 动性 等变化 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影 响, 最 后综合 各种 因素 ,分 析信 用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及分行 业投 资 比例。 (2) 基于 信用 债信 用变 化 策略: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后, 我们 将采 用变 化后 债券信 用 级别所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公 司债 、企 业债 定价 。影响 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分 为行 业 风险、 公司 风险 、现 金流 风险、 资产 负债 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 的实际 信用 状况,而 进行 投 资。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在考 虑债券投资的风 险收益情 况,以及回购成 本等因素 的情况下,在风 险可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8 控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 大杠杆 进行 投资 操作 。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 支持类证 券的定价受市场 利率、流 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 率及 其它 附加 条款 等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本基 金将在 利率 基本 面分 析、 市场流 动性 分 析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辅 以与 国债 、企 业债 等债券 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审 慎投 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类 资产 。 7、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 分策略强 调公司价值挖掘 的重要性 ,在行业周期特 征、公司 基本面风险特征 基础 上制定 绝对 收益 率目 标策 略, 甄别具 有估 值优 势、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 度 分散策 略, 重点布 局优 势债 券, 争取 提高组 合超 额收 益空 间。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审慎原则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本基金 以持有到 期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为主, 以获 得本 金和 票息 收入为 投资 目的 ,同 时, 密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变化, 力争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较 高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 金采用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不定期就 投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既密切 合作 , 又责任 明确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决策 流程 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国家有 关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法律和 行业 管理 法规 , 决 定公司 针 对市场 环境 重大 变化 所采 取的对 策 ; 决 定投 资决 策程 序和风 险控 制系 统及 做出 必要的 调整 ; 对旗下 基金 重大 投资 的批 准与授 权等 。 (2) 投研 负责 人在 公司 有 关规章 制度 授权 范围 内, 对重大 投资 进行 审查 批准 ; 并且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在组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上, 制定 各组 合资 产和 行业配 置的 偏 差度指 标。 (3)研究员 根据宏观 经济、货 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 向和公司基 本面等进行分 析, 提出宏 观策 略意 见、 债券 配置策 略及 行业 配置 意见 。 (4)定期 和 不定期召 开基金经 理例会,基 金经理在充分 听取各研究 员意见的基础 上, 确立公 司对 市场 、资 产和 行业的 投资 观点 ,该 投资 观点是 指导 各基 金进 行资 产和行 业配 置 的依据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9 (5)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管 理委员 会的 要求 , 结 合有 关研究 报告 , 负 责制 定具 体的投 资 组合方 案, 之后 ,在 债券 研究员 设定 的债 券池 内, 根据所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流 动 性特征 ,构 建基 金组 合。 (6)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7) 风险 部门 负责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前、 事中 、事 后的风 险评 估与 控制 。 (8) 风险 部门 负责 完成 内 部基金 业绩 评估 ,并 完成 有关评 价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实际 情况 的需 要, 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做出 调 整 。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但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4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0 ) 、 (13 ) 、 (14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1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 收 益率 。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数 )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指数 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深 交易 所 市场的 国债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公司 债等 组成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客观合 理地 反映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 征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 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8 年 4 月 18 日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2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止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963,527,500.00 97.57 其中: 债券 5,963,527,500.00 97.5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84,130.63 0.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58,429.77 0.03 8 其他资 产 139,266,995.41 2.28 9 合计 6,111,837,055.81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 额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11,200.00 0.0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55,144,000.00 69.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80,471,000.00 6.23 4 企业债 券 755,972,300.00 12.3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951,400,000.00 15.57 9 其他 - - 10 合计 5,963,527,500.00 97.6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798827 17福建 海峡 银行 CD036 5,000,000 475,950,000.00 7.79 2 111798842 17宜宾 商行CD023 5,000,000 475,450,000.00 7.78 3 091501001 15中国 信达 债01 4,700,000 473,055,000.00 7.74 4 1722013 17大众 汽车 债 4,000,000 404,720,000.00 6.62 5 1722010 17招银 租赁 债01 4,000,000 396,800,000.00 6.49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属。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4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 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票 , 不存在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的 情形。 (3) 其他 资产 构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821.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232,173.6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5 8 合计 139,266,995.4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 金净 值表 现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月1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3.84% 0.03% -5.57% 0.09% 9.41% -0.06% 2018年1月1 日至 2018年3月31 日 1.66% 0.03% 1.13% 0.04% 0.53% -0.01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6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6 个月 。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投 资限 制规 定。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7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8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其 它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依据 及原 则 1、估 值依 据 估值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证监 会公 告[2017]13 号 《中 国证监 会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中基协 发[2014]24 号《 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协会 估值 核算 工作 小组关 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处 理标 准》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行业 协会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行业通 行做 法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应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 取 得 。 2、估 值原 则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且能 够获取 相同 资产 或负 债报 价的投 资品 种, 在 估值 日有 报价的 , 除会计 准则 规定 的例 外情 况外, 应将 该报 价不 加调 整的应 用于 该资 产或 负债 的公允 价值 计 量。估 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日 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用 最近 交 易日的 报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估 值日 或最近 交易 日的 报价 不能 真实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报 价进 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应采 用在 当前 情况下 适用 并且 有足 够可 利用数 据 和其他 信息 支持 的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时, 应优先 使用 可 观察输 入值 ,只 有在 无法 取得相 关资 产或 负债 可观 察输入 值或 取得 不切 实可 行的情 况下 , 才可以 使用 不可 观察 输入 值。 (3) 如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人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潜在 估 值调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应对 估值 进行 调 整并确 定公 允价值 。 (四) 估值 方法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9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净价 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人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日 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人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含 同业存 单)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于含 投资人 回售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 售登 记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在 发行 利 率与二 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0 成本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 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2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3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因基金 投资 产生 的费 用 等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5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按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6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业务 规 则》的 相关 规定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应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9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1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7)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中 披露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3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决 定暂 停估值 的;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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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4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该 类债 券 的特定 风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债 券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政府产 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市场 需求 变化 、行 业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可 能存 在所选 投资 标 的的成 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符 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于 预期 的风 险 。 2、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跃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3、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类 证券, 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一般都 针对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发行 , 且仅在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范 围内流 通转 让, 该 品种 的流 动性较 差, 且抵押 资产 的流 动性较 差 , 因此,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二)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 可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平 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5 6、 再投 资风 险 。 市 场利 率 下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升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债 券发 行人评 级 下降 、 债券 发行 人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交 易对 手违 约等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 产品 ,例 如公司 债券 ,信 用风 险是 本基金 将 要面临 的重 要风 险因 素。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 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操 作风 险 和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 平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 收益水 平造 成 影响。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普 通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人可 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业 务。为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合 理控 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 ,审 慎确认 申购 赎回 业务 申请 。 本基金 的具 体申 购、 赎回 安排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 节 。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 资组合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 应对 赎回要 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同 业存 单等 。基 金主要 投资 的标 的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以 及银 行 间市场 发行 上市 ,存 在活 跃的交 易市 场。 但基 金可 以投资 的证 券标 的, 也存 在有部 分证 券 类型有 一定 的变 现困 难。 如逆回 购交 易、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由于 难以寻 找到 恰 当的交 易对 手或 投资 约定 有固定 的到 期时 限, 在面 临变现 需求 时, 卖出 或变 现时可 能遭 受 一定程 度损 失。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对投 资市 场、行 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进 行评 估后 ,结 合基 金投资 管 理策略 、管 理人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情 况等 ,认 可基 金在每 日开 放的 运作 管理 下,拟 投资 的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6 证券标 的具 有一 定的 流动 性, 可 按照 合理价 值变 现, 应对基 金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的赎回 要 求 。 2、巨 额赎 回下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措 施 在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大幅 超过 基金短 期可 变现 资产 的情 形下, 基 金经理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评估 其流 动性 ,如确 认无 法应 对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要 求,或 资产 立即 处置 将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提 请公 司启 动流动 性风 险 应急预 案。 如流 动性 风险 应急预 案举 措仍 无法 有效 应对, 则公 司需 进一 步评 估启动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的必 要性 及相 应解决 方案 ,解 决方 案应 覆盖基 金资 产变 现的 具体 举措、 当日 确 认赎回 申请 的份 额及 延期 办理赎 回的 比例 、基 金恢 复正常 赎回 的时 间安 排等 。巨额 赎回 解 决方案 的相 关说 明及 可能 影响, 公司 将及 时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3、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为保护 投资 人利 益, 减小 流动性 风险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规定 有不同 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在 某些情 景下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履 行相应 的信 息披 露程序 后 ,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适 度管 理。 在赎 回限 制的情 况消 除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恢 复赎 回业务 的正 常办 理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简易 程序( 具体 内容 可参 考基 金合同 ) 及对投 资者 的影 响, 如下 所示: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当 出现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证券 流动性 风险 情况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情 况等 , 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针对 部分 延期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另外,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情 形 下,在 开放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具 体措 施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 受延期 赎回 的影 响, 投资 者可能 在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期间 ,提 出赎 回请 求后 ,赎回 要 求得不 到满 足。 2) 、基 金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事项 ,具 体包括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7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 金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投 资者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具 体计 算标 准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确定 并公 告。 若出 现上述 第 (4 )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 告。 在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赎 回要求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期间 ,受 此影 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能 不能 及时 、足 额的 赎回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将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受此 影响 ,对于 申购 后短 期内 需要 赎回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需注 意短 期赎 回费的 收取 ,及 对基 金投 资收益 的可 能影 响。 4) 、暂 停估 值情 形。 当发 生以下 事项 时, 基金 暂停 估值: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当发生 暂停 基金 估值 的情 形时, 一方 面投 资者 所查 询到的 净值 可能 不能 及时 、准确 地 反映基 金投 资的 市场 价值 ,另一 方面 在发 生暂 停估 值的情 况后 ,基 金管 理人 会根据 合同 约 定,或 视情 况暂 停接 受赎 回请求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8 5) 、摆 动定 价机 制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的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自 律 规则的 规定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大额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购净 值或 赎回 净值 可能发 生变 动 , 将 直接 影响 到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投 资者 的投资 收 益 。 6)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 施 当出现 其他 证监 会认 可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在 与托 管人 协商后 , 按照证 监会 认可 的相 关要 求,采 取对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具 体情 况的相 关说明 可能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确定 。 (六)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 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模型 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 值、 市场 分析和 风险 估计 中采 用了 错误的 估计 方法 或选 择了 不恰当 的 模型而 导致 投资 结果 不确 定风险 。 (九) 其他 风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风 险管理 和内 控制 度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9 十七、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0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1 十八、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2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3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相 关资 料。 1、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书 面、 手机 短信 或电 子邮件 形式 寄送 ,年 度对 账单在 每年 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 日内 向所 有持有 人以 书面、 手机 短信 或电子 邮件 形式 寄送 。 (所 有联系 方式 , 以基金 管理 人获 得的 基金 持有人 信息 为准 ) 2、基 金开 户确 认书 对首次 开户 并申 购的 基金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1 个工 作日 以电 子邮 件形 式 向预留 电子邮 箱的 客户 发送 开户 确认书 。如 果基 金持 有人 需要提 供纸 质形 式, 请致 电基金 管理 人 客户服 务中 心索 取。 提示 : 由于 基金 持有 人提 供 的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箱 不详 或因 邮局 投递 差错、 通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 造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 送达,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销 售网点 或致 电 本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 信息变 更。 如需 补发 对账 单,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电 话。 (二) 基金 转换 服务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不 同开 放式 基金 间转 换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销售 网点 为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详 见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四) 公司 官网 服务 通过本 公 司 网站 ,投 资人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登 录 公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在 线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开展 相 关咨询 。服 务内 容包 括: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4 2、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 人 可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自助 开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业务 。 3、 查询 服务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 产品信 息 查询、 产品 净值 查询 、公 告信息 查询 、基 金资 讯、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 同时还 可以 查 询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定制 订阅持 有基 金净 值日 报、 基金交 易确 认 通知等 相关 服务 ,以 及修 改个人 联络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五) 咨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请拨打400-00-95526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咨询 、 查 询 。 1、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00-95526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致 函,投 诉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 他销售 机 构的人 员和 服务 。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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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5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 更新 公告 : 序号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日 期 1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7-12-26 2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7-12-26 3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 2017-12-26 4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 第一 次分 红公告 2018-01-17 5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年第4 季度 报 告 2018-01-19 6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 第二 次分 红公告 2018-02-09 7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 第三 次分 红公告 2018-03-08 8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8-03-26 9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8-03-26 10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公告 2018-03-26 11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 2018-03-30 12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8-03-30 13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 第四 次分 红公告 2018-04-12 14 中加丰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年第1 季度 报 告 2018-04-23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6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bbns.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7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一 )至 ( 五 ) 、 ( 七)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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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8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9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0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1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计 、法 律等 向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 情况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2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3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4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应由 基 金 承担 的 费用 ( 管理 费、 托管 费除 外)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低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5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6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7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表 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 第( 3)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 一) 。 4、 在不 与法 律 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8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2/3 以 上( 含2/3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9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 内 容,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定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该 部分内 容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0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2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摘 要 第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 镇顺泽 大 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夏英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3 】247 号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准 ,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要 包 括: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 业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 汇、售 汇;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 资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3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经 营的 其他 业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所 分离 出的 纯债部 分、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同业 存单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 ( 协议 存款 、通知 存款 、 定 期存 款)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不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 本 基金 不投资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债券 , 但可 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转 债上 市后 分离 出来 的 纯债 部 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合同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4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 制: ⑴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⑵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⑶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⑷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⑸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⑹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⑺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⑻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⑼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⑽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⑾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10% ; ⑿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⒀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但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⒁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⒂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5 ⒃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仅限 于监 督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由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 公募基 金是 否符 合上 述比 例限制 。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⑵ 、 ⑽、 ⒀ 、 ⒁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6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并 加盖 业务 章并 书面提 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真 实、 完 整、全 面。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保 管关 联交 易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 托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责 任。 5.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 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 金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据此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单 进行 监督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7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 于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进行评 估。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2 项 对投 资比 例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除 此外 ,无 其它 监督 责任。 如发 现 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因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于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管 理人 在此 承诺 将严 格执行 该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等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的监 督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但 未执 行的 投资 指令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违 规失 信行 为给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8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是 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 户、是 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第四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9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 托管 人主 动扣 收的 汇 划费 除外 ) 。 基金 托 管人不 对处 于 自身实 际控 制之 外的 账户 及财产 承担 责任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金 额 相一致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有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 书面 形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及时 将资 金 到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托管 行 的相关 要求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资 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的 预留 印 鉴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基 金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除因 本基 金业务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以 基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0 金名义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结 算保 证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和 基金 托管 人为 履行 结算参 与人 的 义务所 制定 的业 务规 则执 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别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交 易的 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负责 完成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准入 备案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 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1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就本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议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应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作 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 印鉴及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明 确存款 的 类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 式、 支取 方式、 账户 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 真实 、准确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深 圳 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 保管的 实物 证券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第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与 会 计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2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保 管 期限 为20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持 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不 得将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 第七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从 其解 释。 (二)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中加丰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3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第八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并需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或 合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