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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睿玺(501049)

东证睿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重 要提 示 】 东 方红睿玺 三年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的募 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2017年9 月27 日 证监许可 【2017 】1746号 文准 予注册。 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7 年11 月15日正 式 生效。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 注 册,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 质性判断 或 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 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招 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 全 面 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者 在获得基 金 投 资收益的 同时, 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可 能包括: 证 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 风险、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 险 、 封 闭期无法 赎回和开 放期大量 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 管 理 人在投资 经营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 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等。 基 金 管 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卖 者尽 责、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 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 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取非 公 开发行的 方式发行, 即使在 市场流动 性比较好 的情况下, 个别债 券 的 流动性可 能较差, 从 而使得 基金在进 行个券操 作时, 可 能难以按 计 划 买入或卖 出相应的 数量,或 买入卖出 行为对价 格产生比 较大的影 响 , 增加个 券的建仓 成本或变 现成本。 并且, 中 小企业私 募债信用 等 级 较一般债 券较低, 存 在着发 行人不能 按时足额 还本付息 的风险 , 此 外, 当发行 人信用评 级降低时, 基金所 投资的债 券可能面 临价格下 跌 风 险。 本 基金除了 投资A 股 外, 还可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投资香港 联合交 易 所 上市的股 票。 除了 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 风 险 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 外,本基 金还会面 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 投资环 境 、 投 资标的、 市 场制度 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 特有 风险, 包括港 股 市 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 风险(港 股市场实 行T+0 回 转交易, 且对个股 不 设 涨跌幅限 制,港股 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 股 更为 剧烈的股 价波动) 、 汇 率风险 ( 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 损失) 、 港股通机 制 下 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 险 (在内 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 情形下 , 港 股 通不能正 常交易, 港股 不能 及时卖出, 可 能带 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 险 ) 等。 本 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 选择 将 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 股, 基金 资 产 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 本 基金是一 只混合型 基金,属 于较高预 期风险、 较高预 期 收益的 证 券投资基 金品种, 其 预期风 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 基金,低 于股票型 基金。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至2018 年5 月14 日, 基 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截 止至2018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七、风险揭示 ............................................................................................................................. 97 十八、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 10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 或 本 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玺三 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 管 理 人: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 金 托 管 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 指《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 说 明 书或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指《 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指 《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 市 交 易 公告 书 :指《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 金 法 》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 办 法》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 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动 性 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 国 证 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 人 投 资 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 构 投 资 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指根 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 金 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 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 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7、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基 金 登 记 机构 :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9、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0、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2、上 海 证 券 账户 :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5、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基 金 存 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0、T 日:指申 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封闭期: 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3、开放期: 本 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4、开放日: 指 本基金在开放期,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 务 规 则》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7、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 时的情形 54、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6、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7、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61、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 金 销 售 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3、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指现金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港股通: 指 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摆 动 定 价 机制 : 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31、37、39、40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0]518 号) 批准, 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 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 董事长,1961 年出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 副组长, 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 副行长 (主持工作) 、 行长、 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长兼总裁;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 执行董事, 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 董事,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 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 发行部副经理 (主 持工作) 、 研究所副所长、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 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 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证券投资业务 总部总经理, 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 执行董事、 总裁,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 董事,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学硕士、 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 纪委委员,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1968年出生, 社会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 营 销经验, 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董 事 会秘书。 杨斌先生, 董事,1972年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 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 案件审理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 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部 总经理、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东 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 监事,1971年出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东方证券投 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 副总经理,1973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兴业证券职员,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荣获中证报 2010 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 (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 、2012 年度 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 副总经理,1980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深圳 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 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 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 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曾荣获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等, 在资产证券化 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卢强先生, 副总经理,1973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冶金部 安 全环保研究院五室项目经理,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 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服总监、 综合行政部行政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销售部销售总监, 海通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总监兼机构业务部总监、 执行董事、 董事总经理。 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锋先生, 副总经理,1974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研 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信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总监、 执行董事、 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 副总经理,1976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 究 员、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 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拥有丰 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 官 唐涵颖女士, 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6年出生, 法律硕士。 历任上海华 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 上海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税务部主管, 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金融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筹备组副组长、督察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 席风险官、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唐涵颖女士,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 基金经理 王延飞先生,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 证券从业 8 年, 历任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研究员,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公募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担任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1 月担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1 月担任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饶刚先生, 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李家春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列席人员:唐涵颖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 下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 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禁 止 性 行 为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 明确了决策、 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 工 和制衡机制。 董事会、 监事、 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 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 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信息 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 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 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 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 员 工 拥有大 学 本 科以上 学 历 ,高管 人 员 均拥有 研 究 生以上 学 历 或 高 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815 只。 自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 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 估 组 织 内部控 制 和 安全措 施 是 否充分 的 最 权威的SAS70 (审 计 标 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2015 、2016 年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 则 。托管 业 务 的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 都 必须有 相 应 的规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 则 。托管 业 务 经营活 动 必 须在发 生 时 能准确 及 时 地记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 章制度。 (4 ) 审慎性 原 则 。各项 业 务 经营活 动 必 须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 原 则 。内控 制 度 应根据 国 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 理 的需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 原 则 。设立 专 门 履行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的 管理部 门 ; 直接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管业 务 与 传统业 务 实 行严格 分 离 ,建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 查 。 主管行 领 导 与部门 高 级 管理层 作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托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 制 。 资产托 管 部 通过制 定 计 划、编 制 预 算等方 法 开 展各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 险 管 理。资 产 托 管部通 过 稽 核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 方 式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 全 控 制。中 国 工 商银行 通 过 业务操 作 区 相对独 立 、 数据和 传 真 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 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 建 立专门 的 灾 难恢复 中 心 ,制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 部 内部设 置 专 职稽核 监 察 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 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 织 结 构,实 施 全 员风险 管 理 。完善 的 风 险管理 体 系 需要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 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 全 规 章制度 。 资 产托管 部 十 分重视 内 控 制度的 建 设 ,一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1 、 场 外 直销 机 构 (1 )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 )、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fham.com ) 、 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 台,在与 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基金管理人 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 户认购等业务。 2 、 场 外 代销 机 构 (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电话:(010)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官学清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沙牧楠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联系电话:86-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211842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黄琳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电话:021-38789658-5834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王宫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 (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张剑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 8513062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 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1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徐漫霞


电话:86-10-662155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 场 内 销售 机 构 本基金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27日证监许可 【2017】1746号文准予注册。 ( 一 )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依此类推。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工作日) , 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 金募 集 情 况 募集期为2017年11月8日至2017 年11月8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 集1,978,629,341.34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转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441,76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 年11月15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 基金。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 一 ) 上 市交 易 的 地 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 市交 易 的 时 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内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三 ) 基 金上 市 的 条 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 市交 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 市交 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 市交 易 的 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 市交 易 的 停 复牌 和 终 止 上市


基金的停 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八) 相 关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及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相 应 予 以 修改 , 并 按 照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九 ) 若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增 加 了 基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能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 的程 序 后 增 加相 应 功 能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 一 ) 基 金的 封 闭 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依此类推。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 二 ) 基 金的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工作日) , 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原则上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三 ) 申 购和 赎 回 期 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在本基金 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 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行业监 管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 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六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七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 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八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下同)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且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 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 份。 在开放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 跨系统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其单 个 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 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在封闭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其单个基 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不做强制赎回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内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的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0 万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 万 1.5%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场外申购费率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L<30 日 0.75% 30 日≤L<180 日 0.5% L≥180 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十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 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 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是场内申购, 则所得份额为37,893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14*1.0400=0.15 元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则可得到37,893 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15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场外赎回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0×0.75% =76.2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76.20 =10,083.80元 即: 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083.8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基金 的开放期 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 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 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相关公告。 ( 十 一 ) 申购 和 赎 回 的登 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 二 )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三 ) 拒绝 、 暂 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且开放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将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 十 四 )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 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 )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 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 的赎回申请 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 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2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五 )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六 ) 基金 的 转 换 在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 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八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九 ) 基金 份 额 的 登记 、 交 易 、系 统 内 转 托管 和 跨 系 统转 托 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在封闭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在开放期, 登记 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在开放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二十) 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 、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 股 票 的比例 占 股 票资产 的 0%-50% ) , 封闭期 内 , 股票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0% —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 业, 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 人口结构调整、 资源环境约束、 产业升级、 商业 模 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 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 自下而 上精选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分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基于本基金每满三年开放一次, 除开放期外封闭运作的特点, 基金管理人在 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分散投资, 做 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 动 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 益特征进行预测。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 运用资 产配置优化模型, 在目标收益条件下, 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 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 “ 自下而上 ”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 基金管理人投 研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 掘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 (1 )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1)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 拉动经济 增长的持久动力。 城镇化带动大量农 村人口进 入城镇, 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 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 既创造了供给, 也能够 创造需求。 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 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 此外, 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 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 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 ,实现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 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 50% , 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 但是受到人口、 土地、 资源、 环境等诸多 因素制约, 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 越高的成本约束, 走到了尽头。 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 解决的办法只有依 靠改革。 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 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 金融体系、 土地制度、 户籍制度、 人口政策、 要素价格、 人力资本等多方面, 优 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 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它应该着眼农村和 中小城镇, 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城人口的市民化, 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 实现共同富裕。 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 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 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 人力资本在 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 消费和服务业 占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 大发展, 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 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 续。 2) 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 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 , 我国人 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 随 着人口结构的调整, 将给传统的 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 同时 对相关产业带来 投资机会。 比如将形成大量对于 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 比如 由于老龄化人口 的增多, 使得医疗服务业、 养老产业的市场需 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 ; 又比如人 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 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3) 资源环境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 ,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 已经让环境付出 了巨大代价。 环境治理 、 能源结构调整、 要素价格改革 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 能源产业和 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 的发展机遇。 同样, 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 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4)产业升级和商业模 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 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 迫切需要转 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 这种机会既有产业层面的, 比如劳动力结构的智 力化带来的工程师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成本优势。 也有企业层面的, 更多依靠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 运用智能化生产、 信息和 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回避了低水平恶性竞争, 提高了企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 更多依靠创新来获得竞争优 势。 另外, 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 有 些企业在享受这种红利, 比如在互联网、 生物医药、 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已经 在 局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 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 趋势。 互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 (包含移动互联网) 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 部商务活动。 随着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 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 创新、 甚 至 替换,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2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 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 具体分析时, 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 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 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 )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 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 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 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 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 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 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 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 保持持续跟踪。 (4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折价和套利策略 本基金可运用在封闭期没有流动性需求的优势,抓住一些长期投 资的机会, 在价值低估或者有折价机会的时候介入,将价值回归转化为投资收益。 (1 )大宗交易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自身在二级市场的规模及影响力的优势寻找大宗交易机 会, 并综合考虑二级市场价格、 折价情况、 大宗交易数量、 二级市场成交量、 交 易对手减持目的等多种因素, 同时根据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审慎做出买入决定, 对 于一些好的大宗交易机会,可利用基金有一定封闭期的优势承诺锁定一定期限, 以获得优先获得大宗交易的机会或以此获得更大的折扣优惠, 并根据历史和实时 交易数据设计了自动化交易算法和交易系统, 以扑捉有利的卖出时机, 同时尽可 能的减小卖出股票时的冲击成本, 从而将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股票时的折价转化 为基金的收益。 (2 )可转换债券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 首先以债性作为依托进行选择, 利用 对股票的判断选择可转换债券可以接受的转股溢价率, 积极捕捉可转换债券的套 利机会。 当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换债券的同时卖出标的股 票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反之, 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得套 利价差。 当对可转换债券未来的转换溢价率有比较明确的趋势判断时, 该种套利 策略同样适用。 另外,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时不轻易进行条款博弈, 但可以通 过分 析大股东转股动力来进行投资。 (3 )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 产销规 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 定 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 在 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 的收益。 (4 )定向增发破发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当前已经实施完定向增发,且还处于锁定期的上市公司, 当二级市场股价跌破定向增发价时, 通过考虑定向增发数量、 发行对象 、 大股东 认购方式、 增发锁定期限、 资金运用目的等因素, 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 场地位、 产销规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 方 面的信息, 同时结合当前股价在技术面的情况, 在定向增发达到一定的破发幅度 后择机买入,在定向增发股票解禁日逐渐临近或定向增发股票解禁后择机卖出, 以获取破发回补的收益。 4、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类资产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 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 严格控制 风险, 追求合理的回报。 以宏观形 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 指标,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 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 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情况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 在发现权证价 值低估或者权证能有效对冲正股波动风险时买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在进行投资时, 将采取 分散投资、 锁定收益策略。 在遴选债券时, 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 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 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 略主要从信用风险、 流动性、 收益率几方 面来考虑 , 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 精选策略, 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 投资标的, 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根据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 在有 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 , 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 并结合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 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 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久期较短的品种, 即使持有到期压力也不会太大。 9、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 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 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 四 ) 投 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 0%-50%);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在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国债期货或股指 期货合约 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国债期货或股指 期货合约 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 余期限; (22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0%。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除 (3) 、 (6) 、 (22 ) 、 (23) 条)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23) 条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 恒生指数收益率× 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 其中,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 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 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 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 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12月31日推 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 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动 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 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和 债权 人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八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18 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95,754,143.09 83.70 其中:股票


1,695,754,143.09 83.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8,800,000.00 8.3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60,896,033.38 7.94


8 其他资产


595,250.46 0.03 9 合计





2,026,045,426.93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238145792.70 元人民币,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1.8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87,123,330.72 63.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519,071.35 0.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9.6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2,333,884.40 0.61 J 金融业 86,263,660.54 4.27 K 房地产业 30,619,585.00 1.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712,158.76 1.3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57,608,350.39 72.22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基础材料 - -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76,176,683.58 3.77 C 消费者常用品 36,831,860.00 1.82 D 能源 - - E 金融 49,005,695.14 2.43 F 医疗保健 13,748,809.00 0.68


G 工业 62,382,744.98 3.09 H 信息技术 - - I 电信服务 - -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 - 合计 238,145,792.70 11.8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078 太阳纸业 10,482,432 115,306,752.00 5.71 2 600887 伊利股份 3,912,144 111,456,982.56 5.52 3 000333 美的集团 2,028,500 110,614,105.00 5.48 4 600143 金发科技 16,651,732 99,743,874.68 4.94 5 600036 招商银行 2,965,406 86,263,660.54 4.27 6 600196 复星医药 1,598,600 71,121,714.00 3.52 6 02196 复星医药 356,000 13,748,809.00 0.68 7 600741 华域汽车 3,463,819 83,928,334.37 4.16 8 600104 上汽集团 2,424,400 82,453,844.00 4.09 9 600060 海信电器 4,996,050 77,288,893.50 3.83 10 600132 重庆啤酒 2,694,892 58,182,718.28 2.8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 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 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4,906.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0,344.3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5,250.4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据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年3月31日 -1.28% 1.12% -1.54% 0.93% 0.26% 0.19% 2017 年11 月15 日至 2018年3月31日 2.00% 0.96% -2.00% 0.85% 4.00% 0.11%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8 年3 月31 日。 (2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7 年 11 月 15 日 起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2017]13 号 公 告 《 中国 证 监 会 关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 导 意见 》 、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处理标准》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 券 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 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根据 《企业会 计准则》 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且 能 够 获 取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报 价 的 投 资 品 种 , 在 估 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三 ) 估 值方 法 以下估值 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 资产 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 对在交易所发行的, 按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估值; 对在 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 , 依据第三方估 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若无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价格的, 按 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9、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差 错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当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差 错给基 金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 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金 运 作 有 关的 费 用 1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与 基金 销 售 有 关的 费 用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0 万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 万 1.5%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场外申购费率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均按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 7 日≤L<30 日 0.75% 30 日≤L<180 日 0.5% L≥180 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合 称“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终止上市;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东 方 红 睿 玺三 年 定 期 开放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导致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 息的损益。 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 会放大收益或损失, 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 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 )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 交易制度更加灵活, 杠杆效应较强, 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 另外, 权 证价格受市场投机、 标的证券价格波动、 存续期限、 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 风险。 3、流动 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 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和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份额 转让。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 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将有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如下风险: (1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 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 从而使得 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 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 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 临价格下跌风险。 8、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 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 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 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9、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 总体可 控。 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 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上 的不同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 尤其是对大幅度的市 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股指 期货上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 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 风险。 由于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 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 的现金, 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 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 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3 )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 在需要将股指期货合约展期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 跨期基差风险。 但总体而言, 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 属于可控、 可知、 可承担 的 风险。 10、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 ) 杠杆性 风 险 。国债 期 货 交易采 用 保 证金交 易 方 式,潜 在 损 失可能 成 倍 放大,具 有杠杆性风险。 (2 ) 到期日 风 险 。国债 期 货 合约到 期 时 ,如本 基 金 仍持有 未 平 仓合约 , 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 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 如本 基 金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如 数 交 付 可 交 割 国 债 或 者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如 数 缴 纳 交 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 ) 强制平 仓 风 险。如 本 基 金参与 交 割 不符合 交 易 所或者 期 货 公司相 关 业 务规定, 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 基金承担。 (4 )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 在需要将国债期货合约展期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 跨期基差风险。 11、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等。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 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 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 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12、参与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将面临在锁定期限内资产不能变现的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股票投资需 采取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故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 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3、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1 )定期开放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每满三年开放一次。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只能卖出基金份额 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 )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 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挖掘 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 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核心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 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 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 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对 股 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并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 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 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 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在行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会倾 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 ;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 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 公司素质、 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 目前的估值。 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 包括公司 商业模式的独 特性、 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 基 因的公司, 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 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 否则将 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然而上述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基础之上, 判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票市场或个 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 本基金在各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 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来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 加强跟踪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 控 制特定风险 。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 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 ,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 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 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 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 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 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 而带来的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 低基金投资效率 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 易) , 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 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 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 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 警示板, 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 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 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 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 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 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 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 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 (二)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 (三)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 (四)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14、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九 、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一)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章节。 (二) 拟 投 资 市 场、 行 业 及 资产 的 流 动 性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包括A 股市场,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市场,银行间和交 易所的债券市场等, 从投资品种来看, 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或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 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 估值政策 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挑选上,流动性有一定的保障。 (三) 巨 额 赎 回 情形 下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措 施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 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 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 )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 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 的赎回申请 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 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2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四) 实 施 备 用 的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工 具 的情 形 、 程 序及 对 投 资 者的 潜 在 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收取短期赎回费; (五)暂停基金估值;


(六)摆动定价;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以上流 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 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 在赎回时需 支付短期赎回费等。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 、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 股 票 的比例 占 股 票资产 的 0%-50% ) , 封闭期 内 , 股票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0% —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a.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投 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其 中 投资于 港 股 通标的 股 票 的比例 占 股 票资产 的 0%-50% ) , 在开放 期 内 , 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b.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在 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j.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k.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l.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m.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n.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q.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u.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的 剩 余期限 ,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封闭 期 的 剩 余 期限; v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w.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x.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按 买 入 成 本 计 不 得 超 过 买 入 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除c、f、v、w、x 条)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w 条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回 函 确 认已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关 联 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 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跟踪。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 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存款银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 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此 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提 及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发 行 时 明确一 定 期 限锁定 期 的 可交易 证 券,不包 括 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如相关制度、 预案、 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基金成立当日 向托管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验资报告 。 (2 )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将全部 募集期参与资金转入 基金托管人指定 的托管账户 , 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在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 资产划入托管专户后,基金托管人正式承担托管职责。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 、 《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 则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适 用法 律 与 争 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有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的寄 送 服 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 二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三 ) 免 费信 息 定 制 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 客 户呼 叫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 项服务。 ( 五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 七 )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公司 。 请 确 保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经 全 面 理 解了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东方红睿 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7 年11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3、2017 年12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4、2017 年12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5、2018 年1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6、2018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7、2018 年3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8、2018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东方红睿 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