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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地债(511270)

10年地债: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 证 10 年 期 地 方 政 府债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海 富 通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六 月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海富 通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是 一家 依照中 国 法律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 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上证10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上证 10 年期地 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证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17 十一、基金费用..................................................... 1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21 十五、禁止行为..................................................... 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2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4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4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 原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上证 10 年期 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 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和 上 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不同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 和备选 成份债券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 不受前述限制;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9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除上述 第 (6) 、( 9) 、 (10) 项外 ,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波动、 标的指数成份债 券调整 、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流动性限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示 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 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2 、 基金 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金额 ( 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 值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网下债券 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 、 本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 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的,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用 的,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 、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托管账 户,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 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以 下称“指 令发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 盖公 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 3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授 权通 知及 其更 改 负有 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 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泄露,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 、审计机构 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 指令 由 “授 权通 知” 确 定的 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 基金 管 理人 用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其 他双方 确认的 方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对于指 令发送 人员发 出的指令,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 权限内 ,并依据 相关业 务规则 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 、 基金 托 管人 在接 受指 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印 鉴 是 否与 授 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 延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 束后 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债券 交 易成 交单 经有 权 人 员签字并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 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 行指 令 留出 执行 指令 时 所 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 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 证券余 额的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 执行,但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 益受 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 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 的文件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加盖公 章并由 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签 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 加密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 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 商名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 因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发 生的 所 有交 易的 清算 交 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根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资 金透 支 、超 买或 超卖 等 情 形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3 、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 法按 时 支付 清算 款时 , 责 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 :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5 、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到 账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 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实行T+0 非担保交 收的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包括赔偿在 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 偿因占用 中登深圳 最低 备付金带 来的利 息损失 。在基金 资金头 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 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T 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产生的证券交收由登记机构在 T 日完成, 基金托管 人应在T 日核对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数据;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 代款于 T+1 日交收,现金差额于 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办理。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应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本协议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密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并将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 致,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 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 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 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 为履 行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规 定 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 信息限 制在为 履行前述 义务而 需要了 解该信息 的职员 范围之 内。但是, 如下 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 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 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信息 披露职 责。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负 有积极 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 包括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 规定 的定 期 报 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 基金 年 度报 告中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 、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介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将 招 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导致 基金信 息的暂 停或延迟 披露的 (如暂 停披露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第2-5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 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四)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 整 该基金 管理费和/或托 管费, 但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 对于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费用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十 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 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 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法》第 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 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 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 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投资 或不 投 资造 成 的直 接损 失或 潜 在 损失等。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 能免除责任。 ( 五 )当 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 一方 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七 )为 明 确责 任, 在不 影 响本 协 议本 条 其 他规 定 的普 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确如下: 1 、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下达 违 法、 违 规的 指令 所导 致 的责 任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2 、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下 达 人员 在 授权 通知 载明 的 权限 范 围内 下达 的指 令 所 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 基金 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 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 样本 和 预留 印鉴 进行 表 面 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 4 、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 包括 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 基金 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 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 算错 误 的责 任。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 、 基金 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 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 费数 额 计算 错误 的责 任 。 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 、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 不能 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 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十 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 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