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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国50(160605)

鹏华中国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中 国 5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3 月 9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4 ] 2 6 号 文 件 《 关 于 同 意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批 复 》 批 准 发 起 设 立 。 根 据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0 4 年 5 月 1 2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谨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5 月
1 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一 、 绪 言
二 、 释 义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3 、 《 托 管 协 议 》 : 指 《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4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5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六 个 月 对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的 内 容 更 新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7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8 、 《 基 金 法 》 : 指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于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生 效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9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之 修 订 与 补 充 ;
1 2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 3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1 5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 ;
1 6 、 注 册 登 记 人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1 7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 指 依 据 有 关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的 代 理 机 构 ;
1 8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销 售 代 理 人 ;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2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达 到 生 效 条 件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
2 1 、 设 立 募 集 期 : 指 自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止 的 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2 2 、 存 续 期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并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限 ;
2 3 、 日 / 天 : 指 公 历 日 ;
2 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2 5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2 6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2 7 、 T + n 日 : 指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2 8 、 认 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2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0 、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2 、 场 内 申 购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和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3 、 场 内 赎 回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和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4 、 非 交 易 过 户 :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3 5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3 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3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3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3 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4 0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4 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4 2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4 3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或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地 震 、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变 更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
4 4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用 于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 互 联 网
站 等 媒 体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韩 亚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局 主 任 科
员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副 调 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王 宗 合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金 融 学 硕 士 , 1 2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经 在 招 商 基 金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商 业 零 售 、 农 林 牧 渔 、 纺 织 服 装 、 汽 车 等 行 业 的 研 究 。 2 0 0 9 年 5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农 林 牧 渔 、 商 业 零 售 、 造 纸 包 装 等 行 业 的 研 究 工 作 , 担
任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担 任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总 经 理 。 2 0 1 0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消 费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养 老 产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4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安 益 增 强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中 国 5 0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策 略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宗 合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0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消 费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2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养 老 产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4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0 6 月 担 任 鹏 华 金 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安 益 增 强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策 略 回 报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0 4 年 0 5 月 至 2 0 0 6 年 0 3 月 黄 钦 来 先 生
2 0 0 6 年 0 3 月 至 2 0 0 6 年 0 9 月 胡 建 平 先 生
2 0 0 6 年 0 9 月 至 2 0 0 7 年 0 8 月 黄 敬 东 先 生
2 0 0 7 年 0 8 月 至 2 0 1 1 年 0 1 月 黄 鑫 先 生
2 0 1 1 年 0 1 月 至 2 0 1 7 年 0 7 月 陈 鹏 先 生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韩 亚 庆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赵 强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F O F 投 资 副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3 )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定 期 召 开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并 监 督 整 改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及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合 规 及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投 资 股 票 库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投 资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 A N K O F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 , L T D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纯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注 册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注 册 资 本 : 7 4 2 . 6 2 亿 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联 系 人 : 陆 志 俊
电 话 : 9 5 5 5 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 9 0 8 年 ,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 一 。
1 9 8 7 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 2 0 0 5 年 6 月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2 0 0 7 年 5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根 据 2 0 1 7 年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 第 1 1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2 位 ; 根 据 2 0 1 7 年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世 界
5 0 0 强 公 司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营 业 收 入 位 列 第 1 7 1 位 。
截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 0 3 8 2 . 5 4 亿 元 。 2 0 1 7 年 1 - 1 2
月 , 交 通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 人 民 币 7 0 2 . 2 3 亿 元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 伍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彭 纯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彭 先 生 2 0 1 8 年 2 月 起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1 月 起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8 年 2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1 0 月 至 2 0 1 8 年 1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 2 0 1 0 年 4 月 至 2 0 1 3 年 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8 月 至 2 0 1 0 年 4 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9 月 至 2 0 0 5 年 8 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4 年 9 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 2 0 0 1 年 9 月 至 2 0 0 4 年 6 月 任 本 行 行 长 助 理 ; 1 9 9 4 年 至 2 0 0 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 9 8 6 年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袁 庆 伟 女 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高 级 经 济 师 。
袁 女 士 2 0 1 5 年 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5 年 8 月 ,
历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 1 9 9 9 年 1 2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袁 女 士 1 9 9 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2 0 0 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3 5 只 。 此 外 , 交 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R Q F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 Q D I 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和 Q D L P 资 金 等 产 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 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4 、 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6 、 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商 业 秘 密 管 理 规 定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规 范 管 理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 人 负 责 。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有 权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四 、 其 他 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 3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网 址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c n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 1 7 8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张 圆 圆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银 行 大 厦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3 3 0 5 室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0 1 0 7 8 9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东 宁
联 系 人 : 张 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2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耀 球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3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甲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联 系 人 : 陈 泾 渭
网 址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4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5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民 吉
联 系 人 : 董 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6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蒋 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7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纯
联 系 人 : 王 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8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9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昇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6 4 0 0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1 0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2 8 ( 上 海 、 北 京 地 区 9 6 2 5 2 8 )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1 1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2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联 系 人 : 唐 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3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1 4 )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北 路 1 0 1 号 商 业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世 群
联 系 人 : 刘 冬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5 8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x m c c b . c o m
1 5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中 山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刘 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1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1 7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建 法
联 系 人 : 刘 兴 龙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2 1
网 址 : w w w . m i n t a i b a n k . c o m
1 8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沈 崟 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7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1 9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0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 甲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穆 欣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2 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2 2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2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n
2 4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2 5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王 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2 6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2 )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华
联 系 人 : 王 冠 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 9 6 2 - 5 0 2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
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7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4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 6 层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人 : 郭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7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
5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陶 志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6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6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深 田 路 4 6 号 深 田 国 际 大 厦 2 0 F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勇
联 系 人 : 邱 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9 9 - 8 8 6
网 址 : w w w . g w g s c . c o m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
联 系 人 : 金 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8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法 定 代 表 人 : 尤 习 贵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9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长 治 路 世 贸 中 心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1 2 1 2 1 2
网 址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1 0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1 1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6 0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1 2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俊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1 3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照 星 ( 代 )
联 系 人 : 李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8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1 4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陆 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0
网 址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1 5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0 9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1 6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丁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1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何 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8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 7 、 8 、 1 7 、 1 8 、 1 9 、 3 8 - 4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腾 飞 一 街 2 号 6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9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2 0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2 1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办 公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3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2 2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0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2 3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金 融 一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联 系 人 : 祁 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0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2 4 ) 国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武 川 县 腾 飞 大 道 1 号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智 河
联 系 人 : 郭 一 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8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r z q . c o m
2 5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丽 峰联 系 人 : 周 欣 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9 1 - 2 2 2 1 1 1
网 址 : w w w . g s z q . c o m
2 6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2 7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2 8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梅 山 路 1 8 号 安 徽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A 座 国 元 证 券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联 系 人 : 米 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8
网 址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2 9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赵 洋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3 0 )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北 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况 雨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7 1 - 8 8 8 0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t a s t o c k . c o m
3 1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范 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8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3 2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胡 星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3 3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 5 7 号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王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7 ( 福 建 省 外 电 信 、 联 通 用 户 暂 加 拨 0 5 9 3 - 9 5 5 4 7 )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3 4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 - 1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联 系 人 : 胡 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l i n . c o m
3 5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2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范 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6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 c o m
3 6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1 至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孙 燕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0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3 7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3 8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3 9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3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4 0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创 新 三 路 8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姜 志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4 1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作 义
联 系 人 : 马 贤 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2 2 8
网 址 : w w w . j y z . c n
4 2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袁 伟 涛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4 3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 0 0 2 号 中 广 核 大 厦 北 楼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s e c . c o m
4 4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鹤 年
联 系 人 : 韩 秀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7 6
网 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
4 5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4 6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3 / 4 0 0 - 6 6 6 - 1 6 1 8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4 7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人 : 邵 珍 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9 1 8 - 9 1 8
网 址 : w w w . s h z q . c o m
4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4 9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联 系 人 : 王 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3 2 3 0 0 0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5 0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夏 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5 1 )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层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3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E 座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甘 蕾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3 3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5 2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马 国 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4 0 0 2 8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5 3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5 4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 9 5 3 5 5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5 5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5 6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顺 德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5 7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5 8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 6 号 兴 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乔 琳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5 9 ) 银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 8 号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冰
联 系 人 : 林 文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5 0 5 - 5 0 5 / 0 7 5 5 - 2 8 8 1 0 1 3 1网 址 : w w w . y t z q . n e t
6 0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6 1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五 星 路 2 0 1 号 浙 商 证 券 大 楼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陈 姗 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4 5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6 2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毕 明 建 ( 代 )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6 3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胡 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6 4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6 5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6 6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联 系 人 : 何 志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5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6 7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9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6 8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6 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7 0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郑 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7 1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1 号 楼 2 0 0 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联 系 人 : 刘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刘 宏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S O H O T 3 A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3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网 址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4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总 部 A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联 系 人 : 江 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1 8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
5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7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8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王 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朱 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1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张 佳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w e b s i t e I I I / h t m l / i n d e x . h t m l
1 1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h o w b u y . c o m
1 2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1 3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陈 铭 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1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5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 址 : 8 . j r j . c o m . c n1 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街 道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8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1 7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谭 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1 8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路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1 9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z s c f f u n d . c o m
2 0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0 9 3 8 7 8 2
传 真 : 0 1 0 - 5 0 9 3 8 9 0 7
负 责 人 : 赵 亦 清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十 二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丽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十 二 层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2 3 2 1 8 0 6 5 2 6 9 7 8 1
传 真 : 0 1 0 - 6 5 2 3 2 1 8 1
联 系 人 : 徐 芳
经 办 律 师 : 陈 静 茹 、 苏 文 静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5 0 7 单 元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丹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经 办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陈 熹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交 易 包 括 场 外 的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和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两 种 方 式 。
本 章 主 要 说 明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相 关 规 定 。
( 一 ) 投 资 者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二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场 所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2 、 交 通 银 行 的 指 定 网 点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详 见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农 行 金 穗 卡 、 建
行 借 记 卡 、 浦 发 银 行 东 方 卡 、 招 行 借 记 卡 、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和 交 通
银 行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 明 参 见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相 关 公 告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三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期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4 年 6 月 2 3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率 及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等 最 新 相 关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通 常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通 常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特 殊 业 务 安 排 ,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时 应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及 程
序 为 准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对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 用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本 基 金 与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间 相 互 转 换 的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 . 0 0 元 )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转 换 和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转 换 和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仅 在 转 出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赎 回 , 以 及 转 入 的 基 金 正 常 开 放 申 购 的 前 提 下 , 方 可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申 请 。 基 金 转 换 后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
4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且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须 同 时 具 备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拟 转 入 基 金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理 资 格 , 并 开 通 了 相 应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5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出 其 账 户 内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本
基 金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自 动 结 转 投 资 者 待 支 付 的 收 益 。
6 、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成 功 之 日 起 , 按 照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最 新 的 业 务 规 则 计 算 转 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间 , 并 按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率 计 收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相 关 基 金 费 用 。
7 、 当 日 的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规 则 实
施 日 前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提 交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转 换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基 金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的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于 T + 2 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3 、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不 成 功
后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转 换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转 换 结 果 对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做 出 相 应 转 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赎 回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六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我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以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每 次 最 低 扣
款 额 按 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 告 》 执 行 。
2 、 转 换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2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0 . 0 1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转 换 或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0 . 0 1 份 时 , 该 笔 转 换 或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5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6 、 转 换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所 得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7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由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8 、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份 额 、 转 换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 购 费 率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费 用 = 5 , 0 0 0 / ( 1 + 1 . 5 % ) × 1 . 5 % = 7 3 . 8 9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 5 , 0 0 0 - 7 3 . 8 9 = 4 , 9 2 6 . 1 1 元
申 购 份 额 = 4 , 9 2 6 . 1 1 / 1 . 1 2 8 = 4 3 6 7 . 1 2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可 得 到 4 3 6 7 . 1 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转 换 公 式 如 下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率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 补 差 费 率 / ( 1 + 补 差 费 率 )
转 换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换 费 用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如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0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转 换 为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6 3 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0 元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 . 3 0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0 . 2 %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
转 出 金 额 = 5 0 0 , 0 0 0 × 1 . 6 3 8 = 8 1 9 , 0 0 0 元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 5 0 0 , 0 0 0 × 1 . 6 3 8 × 0 . 3 0 % = 2 , 4 5 7 元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8 1 9 , 0 0 0 - 2 , 4 5 7 ) × 0 . 2 % / ( 1 + 0 . 2 % ) = 1 , 6 2 9 . 8 3 元
转 换 费 用 = 2 , 4 5 7 + 1 , 6 2 9 . 8 3 = 4 , 0 8 6 . 8 3 元
转 入 金 额 = 8 1 9 , 0 0 0 - 4 , 0 8 6 . 8 3 = 8 1 4 , 9 1 3 . 1 7 元
转 入 份 额 = 8 1 4 , 9 1 3 . 1 7 / 1 . 0 6 0 = 7 6 8 , 7 8 6 . 0 1 份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5 0 0 , 0 0 0 份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转 换 为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6 3 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7 6 8 , 7 8 6 . 0 1 份 。
3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费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例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赎 回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3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费 用 = 1 . 1 4 8 × 1 0 , 0 0 0 × 0 . 3 % = 3 4 . 4 4 元
赎 回 金 额 = 1 . 1 4 8 × 1 0 , 0 0 0 - 3 4 . 4 4 = 1 1 , 4 4 5 . 5 6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4 5 . 5 6 元 。
4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八 ) 申 购 、 转 换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后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转 换 基 金 成 功 之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或 就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再 行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或 未 明 确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2 ) 不 可 抗 力 ;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 4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 5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
( 6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到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可 拒 绝 该
笔 申 购 申 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5 ) 、 ( 8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 第 ( 6 ) 、 ( 7 ) 项 拒 绝 申 购 情 形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相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方 式 包 括 :( 1 )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 购 申 请 ;
( 2 )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全 部 申 购 申 请 ;
( 3 ) 按 比 例 拒 绝 接 受 、 暂 停 接 受 某 个 或 某 数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
( 4 ) 法 律 法 规 未 明 文 禁 止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上 述 暂 停 或 拒 绝 的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 暂 停 转 换 、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转 换 或 赎 回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基 金 转 换 或 赎 回 行 为 ;
( 5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 7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本 基 金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能 力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额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 换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或 全 部 予 以 转 换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转 换 、 赎 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 为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转 出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转 出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转 出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 转 换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转 出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 3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 对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 额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人 ” ) 和 大 额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人 1 0 % 以 内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在 当 日 根 据 前 述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转 出 ”
或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转 出 ” 的 约 定 方 式 办 理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超 过 1 0 %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当 日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和 转
出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和 转 出 或 取 消 赎 回 和
转 出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和 转 出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和 转 出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和 转 出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和 转 出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 在 三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站 刊 登 公 告 ,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或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告 。
( 十 二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暂 停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后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后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转 换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交 易 包 括 场 外 的 申 购 、 转 换 、 赎 回 和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两 种 方 式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5 年 9 月 1 2 日 开 通 了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本 章 主 要 说 明 本 基 金 在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相 关 规 定 。
( 一 ) 投 资 者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二 ) 使 用 账 户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 三 )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单 位
根 据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经 深 交 所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定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 深 交 所 网 站 查 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就 此 事 项 进 行 公 告 。( 四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期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0 5 年 9 月 1 2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在 场 内 暂 未 开 通 。 若 有 所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 五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报 , 申 报 单 位 为 一 元 人 民
币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报 , 申 报 单 位 为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 六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需 遵 循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应 确 保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收 到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对 该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向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情 况 。
3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于 T + 3 日 从 托 管 行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场 内 赎 回 将 自 动 撤 销 。
( 七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交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次
申 购 的 金 额 ,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予 以 调 整 的 ,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由 申 购 金 额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将 以 现 金 形
式 直 接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由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 八 )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和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手 续 费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例 1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 返 还 的 资 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0 0 / ( 1 + 1 . 5 % ) = 9 8 5 2 . 2 2 元
申 购 手 续 费 = 1 0 0 0 0 - 9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额 = 9 8 5 2 . 2 2 / 1 . 0 2 5 = 9 6 1 1 . 9 2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 6 1 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 9 6 1 1 × 1 . 0 2 5 = 9 8 5 1 . 2 8 元
退 款 金 额 = 1 0 0 0 0 - 9 8 5 1 . 2 8 - 1 4 7 . 7 8 = 0 . 9 4 元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鹏 华 中 国 5 0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 6 1 1 份 , 退 款 0 . 9 4 元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手 续 费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手 续 费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例 : 某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为 1 个 月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手 续 费 = 1 1 , 4 8 0 × 0 . 5 % = 5 7 . 4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5 7 . 4 = 1 1 , 4 2 2 . 6 元
即 : 投 资 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2 2 . 6 元 。
3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九 、 深 交 所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十 、 有 关 基 金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及 相 关 的 转 托 管 业 务 ,
按 照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十 一 、 有 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六 章 中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的 相 关 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 规 定 。
十 二 、 本 章 未 尽 事 宜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05 年 9 月 9 日 刊 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 证 券 时 报 》 上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鹏 华 中 国 5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普 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通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相 关 内
容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以 及 经 注 册 登 记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财 产 分 割
或 转 移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只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遗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买 通 卖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办 理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的 具 体 条 件 、 程 序 及 收 费 标 准 以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指 南 》 或 相 关 最 新 规 定 为 准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以 价 值 投 资 为 本 , 通 过 集 中 投 资 于 基 本 面 和 流 动 性 良 好 同 时 收 益 价 值 或 成 长 价 值 相 对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长 期 持 有 结 合 适 度 波 段 操 作 , 以 求 在 充 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成 长 成 果 和 实 现 基 金 财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二 ) 投 资 理 念
淡 化 指 数 , 重 视 价 值 , 集 中 持 有 。
( 三 ) 投 资 方 向
本 基 金 以 股 票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为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 四 ) 投 资 策 略
在 正 常 市 场 状 况 下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9 5 % , 国 债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7 0 %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0 % , 金 融 债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0 % , 企 业 债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 可 转 债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范 围 是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有 投 资 需 要 可 通 过 回 购 参 与 有 价 值 的 新 股 配 售 和 增 发 。
1 、 债 券 投 资 方 法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目 的 ,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谋 取 超 额 收 益 。 如 投 资 有 需 要 则 可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回 购 参 与 有
价 值 的 新 股 配 售 和 增 发 。
2 、 股 票 投 资 方 法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中 , 精 选 个 股 , 长 期 持 有 结 合 适 度 波 段 操 作 , 注 重 长 期 收 益 。 将 类 指
数 的 选 股 方 式 与 积 极 的 权 重 配 置 相 结 合 , 从 而 在 保 持 了 收 益 空 间 的 前 提 下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了 投 资 风 险 。 股 票 价 值 分 析 兼 顾 收 益 性 和 成 长 性 。
具 体 流 程 是 : 首 先 选 择 全 市 场 基 本 面 流 动 性 较 好 、 流 通 市 值 较 大 的 1 0 0 只 股 票 ; 由 行
业 研 究 小 组 运 用 鹏 华 财 务 评 级 系 统 对 其 财 务 指 标 和 资 产 质 量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评 估 , 进 一 步 筛
选 到 8 0 只 ; 基 金 经 理 再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情 况 , 动 态 分 析 其 价 值 低 估 程 度 , 选 择 收 益 价
值 或 成 长 价 值 相 对 被 低 估 的 5 0 只 左 右 的 股 票 长 期 投 资 ; 为 避 免 行 业 配 置 过 于 集 中 , 由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对 拟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行 业 比 例 测 算 , 如 果 个 别 行 业 的 投 资 比 例 过 高 , 则 进 行 适 当
之 调 整 。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平 衡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根 据 投 资 范 围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风 险 品 种 。 长 期 平 均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成 长 型 基 金 , 高 于 价 值 型 基 金 、 指
数 型 基 金 、 纯 债 券 基 金 和 国 债 。
( 六 ) 风 险 控 制
本 基 金 使 用 “ 北 方 之 星 债 券 投 资 决 策 分 析 系 统 ”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分 析 和 风 险 监 控 ,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 价 格 - 收 益 率 分 析 、 债 券 组 合 收 益 率 分 析 、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分 析 等 。
本 基 金 使 用 “ 鹏 华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系 统 ”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的 动 态 风 险 监 测 ,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组 合 的 V a R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与 评 价 、 业 绩 的 归 因 分 析 等 。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上 证 1 8 0 指 数 涨 跌 幅 × 6 5 % + 深 证 1 0 0 指 数 涨 跌 幅 × 3 0 % +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 5 %
本 基 金 主 要 以 基 本 面 和 流 动 性 良 好 同 时 收 益 价 值 或 成 长 价 值 相 对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为 投 资
对 象 , 且 股 票 投 资 数 目 有 限 , 适 合 用 成 分 指 数 作 为 比 较 基 准 。 而 上 证 1 8 0 指 数 和 深 证 1 0 0指 数 分 别 是 上 交 所 和 深 交 所 最 重 要 的 成 分 指 数 , 分 别 代 表 了 这 两 个 交 易 所 中 总 市 值 、 成 交
量 最 大 的 一 部 分 A 股 , 成 长 性 强 , 估 值 水 平 低 , 具 有 很 高 的 投 资 价 值 。
本 基 金 充 分 考 虑 本 基 金 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从 而 构 建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 八 ) 决 策 程 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确 定 本 基 金 总 体 资 产 配 置 和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如 需 及 时 做 出 重 大 决 策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及 行 业 研 究 员 : 对 于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 上 市 公 司 、 投 资 策 略 、 金 融 工
程 、 可 投 资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与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等 与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内 容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的 研 究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依 据 。
基 金 管 理 部 : 构 造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需 要 考 虑 的 基 本 因 素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议 、 每 日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基 金 合 同 所 设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的 独 立 判 断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集 中 交 易 室 : 基 金 经 理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集 中 交 易 室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分 配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评 估 , 对 各 种 投 资 风 险 指 标 进 行 测 量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提 出 预 警 和 调 整 建 议 。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投 资 流 程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控 。
( 九 ) 基 金 投 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8 0 % ;
2 、 本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的 市 值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6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1 0 、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 上 述 7 、 8 条 外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并 达 到 标 准 。
( 十 ) 禁 止 行 为
本 基 金 不 得 进 行 如 下 行 为 :
1 、 投 资 于 其 他 基 金 ;
2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买 卖 证 券 ;
3 、 将 基 金 财 产 用 于 担 保 、 资 金 拆 借 或 者 贷 款 ;
4 、 进 行 证 券 承 销 ;
5 、 从 事 证 券 信 用 交 易 ;
6 、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7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8 、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9 、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市 场 ,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1 0 、 从 事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十 二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8 年 4 月 1 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8 年 0 1 月 0 1 日 起 至 0 3 月 3 1 日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8 8 4 , 9 3 6 , 6 6 9 . 4 8 9 3 . 2 7
其 中 : 股 票 8 8 4 , 9 3 6 , 6 6 9 . 4 8 9 3 . 2 7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 2 , 7 0 5 , 0 9 9 . 2 1 6 . 6 1
8 其 他 资 产 1 , 1 9 3 , 5 2 7 . 9 8 0 . 1 3
9 合 计 9 4 8 , 8 3 5 , 2 9 6 . 6 7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8 3 2 , 4 2 5 , 1 7 1 . 1 9 8 8 . 0 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5 2 , 2 7 4 . 3 0 0 . 0 1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 6 , 4 0 2 . 8 7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1 9 0 , 3 2 6 . 7 2 0 . 0 2业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1 0 , 7 5 5 . 8 5 0 . 0 2
J 金 融 业 4 1 , 4 1 0 , 7 9 8 . 7 5 4 . 3 8
K 房 地 产 业 1 0 , 3 7 4 , 5 8 2 . 0 0 1 . 1 0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2 4 6 , 3 5 7 . 8 0 0 . 0 3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8 8 4 , 9 3 6 , 6 6 9 . 4 8 9 3 . 6 2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7 7 9 水 井 坊 2 , 2 3 8 , 6 1 5 9 5 , 4 0 9 , 7 7 1 . 3 0 1 0 . 0 9
2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1 2 8 , 6 0 0 8 7 , 9 1 3 , 5 3 2 . 0 0 9 . 3 0
3 0 0 0 5 6 8 泸 州 老 窖 1 , 4 7 4 , 1 0 0 8 3 , 6 5 5 , 1 7 5 . 0 0 8 . 8 5
4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1 , 2 5 9 , 0 9 7 8 3 , 5 5 3 , 6 7 6 . 9 2 8 . 8 4
5 0 0 2 3 0 4 洋 河 股 份 7 3 2 , 7 4 8 7 9 , 1 2 9 , 4 5 6 . 5 2 8 . 3 7
6 0 0 0 6 5 1 格 力 电 器 1 , 3 7 5 , 4 0 0 6 4 , 5 0 6 , 2 6 0 . 0 0 6 . 8 2
7 6 0 3 8 3 3 欧 派 家 居 3 0 5 , 6 2 6 4 2 , 9 8 9 , 3 5 3 . 1 6 4 . 5 5
8 0 0 0 3 3 3 美 的 集 团 7 5 0 , 9 0 0 4 0 , 9 4 6 , 5 7 7 . 0 0 4 . 3 3
9 6 0 0 7 0 2 舍 得 酒 业 1 , 1 3 6 , 8 0 0 4 0 , 6 4 0 , 6 0 0 . 0 0 4 . 3 0
1 0 0 0 0 0 6 3 中 兴 通 讯 1 , 3 2 8 , 2 0 1 4 0 , 0 4 5 , 2 6 0 . 1 5 4 . 2 4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舍 得 酒 业
2 0 1 7 年 6 月 2 7 日 , 公 司 收 到 《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
( 1 7 0 9 5 6 号 ) 。 根 据 通 知 要 求 , 公 司 现 将 最 近 五 年 被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所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或 处 罚 及 相 应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 ( 一 ) 最 近 五 年 , 公 司 不 存 在 被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所 采 取 处 罚 的 情 形 。 ( 二 ) 2 0 1 5 年 、 2 0 1 6 年 收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出 具 的 监 管 工 作 函 各
1 次 , 但 已 作 妥 善 整 改 , 不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后 续 经 营 。 ( 三 ) 本 报 告 期 内 ( 2 0 1 7 年 ) 收 到 口
头 警 示 通 报 1 次 。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口 头 警 示 通 报 , 具 体 情 况 : 2 0 1 7 年 3 月 2 1 日 , 公 司 收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关 于 四 川 沱 牌 舍 得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 1 6 年 度 报 告 的 事 后 审 核 问 询 函 》 ( 上 证公 函 [ 2 0 1 7 ] 0 3 0 2 号 ) , 对 公 司 年 报 披 露 情 况 进 行 问 询 。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公 司 公 告 了 对
年 报 问 询 函 的 回 复 情 况 ( 公 告 编 号 : 2 0 1 7 - 0 2 7 ) 。
根 据 年 报 问 询 函 及 回 复 内 容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 “ 根 据 披 露 , 经 勾 稽 核 算 , 公 司
2 0 1 6 年 第 四 季 度 营 业 收 入 约 为 2 8 , 8 3 7 . 3 5 万 元 , 但 营 业 成 本 为 - 4 7 7 . 3 2 万 元 。 对 此 , 经 问
询 , 公 司 回 复 称 , 2 0 1 6 年 1 - 3 季 度 将 以 产 品 结 算 的 市 场 费 用 1 1 , 8 5 9 . 4 6 万 元 计 入 营 业 成 本 ,
而 年 报 将 前 述 计 入 营 业 成 本 的 市 场 费 用 调 整 计 入 销 售 费 用 的 相 关 项 目 , 导 致 2 0 1 6 年 第 4 季
度 营 业 成 本 为 负 数 。 鉴 此 , 公 司 存 在 季 度 财 务 数 据 披 露 不 准 确 的 问 题 。 ” 2 0 1 7 年 4 月 2 6
日 , 基 于 上 述 信 息 披 露 不 准 确 的 情 况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公 司 及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李
富 全 作 出 口 头 警 示 。
上 述 处 罚 事 项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业 务 开 展 等 带 来 一 定 影 响 , 但 不 会 从 根 本 上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 公 司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认 真 进 行 整 改 , 并 进 一 步 加 强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 依 法 合 规 地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
对 该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期 跟 踪 研 究 该 公 司 , 认 为 公 司 的 上
述 违 规 行 为 对 公 司 并 不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 上 述 通 告 对 该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不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该 证 券 的 投 资 已 执 行 内 部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其 它 证 券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证 券 备 选 库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0 3 , 4 6 2 . 8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8 , 5 5 4 . 2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9 6 1 , 5 1 0 . 8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9 合 计 1 , 1 9 3 , 5 2 7 . 9 8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无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无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其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0 4 年 5 月 1 2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0 4 年
1 2 月 3 1 日
- 4 . 8 0 % 0 . 6 8 % - 1 3 . 4 2 % 1 . 0 9 % 8 . 6 2 % - 0 . 4 1 %
2 0 0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5
年 1 2 月 3 1 日
5 . 1 5 % 0 . 8 9 % - 7 . 4 5 % 1 . 2 8 % 1 2 . 6 0 % - 0 . 3 9 %
2 0 0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1 5 7 . 9 2 % 1 . 3 0 % 1 1 5 . 2 0 % 1 . 3 4 % 4 2 . 7 2 % - 0 . 0 4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2 7 . 8 1 % 1 . 9 8 % 1 4 9 . 7 1 % 2 . 1 9 % - 2 1 . 9 0 % - 0 . 2 1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 4 8 . 8 6 % 2 . 0 8 % - 6 3 . 2 1 % 2 . 8 9 % 1 4 . 3 5 % - 0 . 8 1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7 3 . 8 7 % 1 . 5 7 % 9 2 . 8 6 % 1 . 9 7 % - 1 8 . 9 9 % - 0 . 4 0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3 . 5 8 % 1 . 2 6 % - 1 1 . 4 0 % 1 . 5 1 % 1 4 . 9 8 % - 0 . 2 5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2 3 . 8 8 % 1 . 0 9 % - 2 4 . 2 4 % 1 . 2 5 % 0 . 3 6 % - 0 . 1 6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1 3 . 4 1 % 0 . 9 7 % 8 . 1 4 % 1 . 2 4 % 5 . 2 7 % - 0 . 2 7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1 0 . 0 2 % 1 . 0 3 % - 6 . 8 4 % 1 . 3 4 % 1 6 . 8 6 % - 0 . 3 1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0 . 5 6 % 0 . 8 8 % 4 8 . 4 8 % 1 . 1 5 % - 4 7 . 9 2 % - 0 . 2 7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4 4 . 8 7 % 3 . 0 1 % 6 . 7 9 % 2 . 3 4 % 3 8 . 0 8 % 0 . 6 7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2 3 . 5 0 % 2 . 3 0 % - 1 0 . 6 3 % 1 . 3 5 % - 1 2 . 8 7 % 0 . 9 5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1 2 . 8 5 % 1 . 0 8 % 2 1 . 3 6 % 0 . 6 1 % - 8 . 5 1 % 0 . 4 7 %
2 0 1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7 . 4 7 % 1 . 8 2 % - 3 . 4 3 % 1 . 1 3 % - 4 . 0 4 % 0 . 6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4 9 8 . 7 4 % 1 . 6 0 % 2 4 3 . 2 0 % 1 . 6 6 % 2 5 5 . 5 4 % - 0 . 0 6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财 产 包 括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款 项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它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财 产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形 式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独 立 , 各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也 相 互 独 立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本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本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本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本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本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1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 1 )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3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流 通 股 票 的 以 第 ( 1 )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4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净 价 )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5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4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4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6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 5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4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4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6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 1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6 、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0 8 年 9
月 1 6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旗 下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公 告 》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余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七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 三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3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基 金 估 值 差 错 。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有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4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 事 人 ,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八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5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 项 或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5 )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5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第 三 方 的
原 因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或 对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2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3 、 买 卖 证 券 已 实 现 价 差 ;
4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5 、 已 实 现 的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
2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
4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6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可 进 行 分 配 , 但 若 成 立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7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明 示 选 择 , 则 视 为 选 择 了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须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4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审 计 费 、 验 资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费 用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的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2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 本 条 第 1 款 第 ( 3 ) 至 第 ( 7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关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3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相 同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1 0 0 0 元 ≤ M < 1 0 万 元 0 . 6 0 %
1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0 . 6 0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5 0 %
M ≥ 5 0 0 万 元 0 . 0 2 %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申 购 费 率
1 0 0 0 元 ≤ M < 1 0 万 元 1 . 5 0 %
1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1 . 0 0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5 0 %
M ≥ 5 0 0 万 元 0 . 0 2 %
注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场 外 计 算 公 式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 购 费 率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计 算 公 式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手 续 费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具 体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期 限 ( Y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Y < 7 日 1 . 5 %
7 日 ≤ Y < 1 年 0 . 5 %
1 年 ≤ Y < 2 年 0 . 3 %
2 年 ≤ Y < 3 年 0 . 1 %
3 年 ≤ Y 0
说 明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 6 0 % 作 为 注 册 登 记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 4 0 % 归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期 限 ( Y )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Y < 7 日 1 . 5 0 %
Y ≥ 7 日 0 . 5 0 %
说 明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6 0 % 作 为 注 册 登 记 等 费 用 , 4 0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外 计 算 公 式 :赎 回 费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费
场 内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手 续 费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手 续 费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3 、 转 换 费 用
本 基 金 已 经 开 通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其 它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 相 关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 计 算
公 式 、 使 用 方 法 及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请 查 看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可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其 他 种 类 的 基 金 费 用 。
如 本 基 金 仅 对 新 发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适 用 新 的 基 金 费 用 种 类 , 不 涉 及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上 述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 费 率 还
将 在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对 部 分 投 资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同 等 义 务 。
( 三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列 支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五 ) 费 用 调 整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 转 换 费 费 率 的 , 应
事 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 应 最 迟 于 调 整
后 新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 六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3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2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 原 始 凭 证 由 托 管 行
保 管 )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7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 基 金 的
审 计 业 务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信 息 披 露 的 形 式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二 ) 信 息 披 露 的 种 类 、 披 露 时 间 和 披 露 形 式
1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公 告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0 4 年 3 月 2 6 日 公 告 了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公 告 ,
已 于 2 0 0 4 年 5 月 1 3 日 公 告 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2 、 定 期 报 告
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或 核 准 。
年 度 报 告 :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报 告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后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9 0 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本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 0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 本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每 季 度 公 告 一 次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每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该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编 制 并 公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按 规 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公 告 。
3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并 公 告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开 放 式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开 放 式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或 其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 2 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4 、 澄 清 公 告 与 说 明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 与 对 策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针 对 以 上 市 场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通 过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 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水 平 的 走 势 , 作 为 投 资 的 依 据 ; 同 时 , 通 过 可 投 资 股 票 备 选 库 制度 , 加 强 对 上 市 公 司 和 所 在 行 业 的 研 究 , 采 用 财 务 分 析 、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法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 选 择 具 有 长 期 投 资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 二 ) 投 资 风 险 与 对 策
本 基 金 作 为 偏 重 股 票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特 点 , 股 票 投 资 的 风 险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 证 券 选 择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收 益 性 风 险 等 。
依 据 对 超 额 收 益 的 贡 献 大 小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依 次 可 划 分 为 久 期 风 险 、 期 限 结
构 风 险 、 类 属 配 置 风 险 和 个 券 选 择 风 险 , 国 外 和 国 内 的 研 究 表 明 久 期 风 险 占 债 券 投 资 总 风
险 的 8 5 % 以 上 。 如 果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与 基 准 久 期 相 差 太 多 , 一 旦 市 场 利 率 发 生 明 显 不 同 于 预
期 的 变 化 , 将 导 致 组 合 收 益 率 与 基 准 收 益 率 出 现 较 大 偏 差 。
为 控 制 上 述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使 用 了 “ 北 方 之 星 债 券 投 资 决 策 分 析 系 统 ”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分 析 和 风 险 监 控 , 使 用 “ B a r r a A e g i s P o r t f o l i o M a n a g e m e n t 系 统 ” 和 “ 鹏 华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系 统 ”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的 动 态 风 险 监 控 。
( 三 ) 管 理 风 险 与 对 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提 高 研 究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 将 投 资 建 立 在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和 市 场 走 势 四 个 层 次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不 断
总 结 投 资 经 验 ; 同 时 通 过 在 实 践 中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和 完 善 , 以 及 加 强 自 身 的 业 务 学 习 和
与 国 外 同 行 交 流 , 不 断 引 进 新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提 高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与 对 策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为 应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1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各 类 股 票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债 券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2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对 基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前 述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 无 法 全
部 赎 回 、 或 赎 回 成 本 相 对 较 高 的 风 险 。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转 出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转 出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转 出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 转 换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转 出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及 转 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或 转 出 申 请 量 占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或 转 出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3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 对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 额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人 ” ) 和 大 额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人 1 0 % 以 内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在 当 日 根 据 前 述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转 出 ”
或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转 出 ” 的 约 定 方 式 办 理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超 过 1 0 %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当 日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和 转
出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和 转 出 或 取 消 赎 回 和
转 出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和 转 出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和 转 出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和 转 出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和 转 出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和 转 出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五 ) 技 术 风 险 和 对 策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这 类 风 险 的 控 制 和 防 范 主 要 依 赖 于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完 备 的 备 份 策 略 。
( 六 ) 其 他 风 险 和 对 策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计 划 , 通 过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业 务
数 据 的 异 地 备 份 , 防 范 和 控 制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风 险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终 止 :
1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基 金 合 同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 义 务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6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况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况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公 告 并 按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在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资 格 的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5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6 ) 进 行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清 算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选 择 将 其 清 算 分 配 所 得 财 产 转 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清 算 的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运 用 本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3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获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选 择 和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 并 对 其 销 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处 理 ;
( 7 ) 代 表 基 金 对 其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依 法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 8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人 ;
( 9 ) 监 督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行 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1 0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运 营 基 金 财 产 而 产 生 的 债 权 及 其 他 权 利 ;
( 1 1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1 2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4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业 务 ,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财 产 运 作 、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9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0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1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2 )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3 )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 办 理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1 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 1 5 ) 保 管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 1 6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7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财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8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9 ) 因 计 价 错 误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但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赔 偿 责 任 及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
( 2 1 ) 确 保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2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 2 3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4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获 取 基 金 托 管 费 ;
( 3 )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5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运 作 , 不 得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6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的 基 金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7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8 ) 以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联 名 形 式 设 立 证 券 账 户 ,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 负 责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负 责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0 ) 按 规 定 出 具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 1 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3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4 )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5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 5 年 以 上 ;
( 1 6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8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和 终 止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财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进 行 赔 偿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3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 2 ) 取 得 基 金 收 益 ;
( 3 ) 获 取 基 金 业 务 及 财 务 状 况 的 公 开 资 料 ;
( 4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取 得 有 效 申 请 的 款 项
或 基 金 份 额 ;
( 5 )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 6 ) 监 督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知 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
( 7 ) 提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应 尽 的 义 务 ;
( 8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过 错 导 致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 承 担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5 ) 返 还 持 有 基 金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6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1 0 % 以
上 ( 不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变 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 包 括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 下 同 )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 形 。
3 、 会 议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不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 不 含 1 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不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不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通 知
(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会 议 通 知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登 记 日 ;
4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6 )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 2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5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现 场 开 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大 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不 含 5 0 %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本 章 “ ( 一 ) 、 召 开 事 由 ” 中 所 指 的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不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4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不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7 、 表 决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不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4 )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没 有 怀 疑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人 员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9 、 生 效 与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终 止 :
1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2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本 基 金 合 同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 义 务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6 、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并 予 以 公 告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六 )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本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华 南 分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定 在 深 圳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
( 七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第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 A N K O F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C O . , L T D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纯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注 册 时 间 : 1 9 8 7 年 3 月 3 0 日
注 册 资 本 : 7 4 2 . 6 2 亿 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5 号
联 系 人 : 王 涛
电 话 : 0 2 1 - 9 5 5 5 9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1 ) 监 督 和 核 查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2 ) 处 理 方 式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1 )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内 容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部 财 产 、 是 否 及 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向 注 册 登 记 人 支 付 赎 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2 ) 处 理 方 式 和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 应 安 全 保 管 全 部 所 收 到 的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本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及 其 他 基 金 的 财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对 于 基 金 认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截 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注 册 登 记 人 应 将 募 得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基 金 财 产 接 收 报 告 。
3 、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的 归 集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派 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催 收 。 因 认 购 资 金 未 及 时 到 账 而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应 对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 拨 。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全 权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确 保 所 收 到 的 全
部 基 金 存 款 的 安 全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 本 基 金 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和 存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负 责 管 理 证 券 账 户 及 对
账 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如 实 记 录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开 立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用 于 国 债 的 交 易
和 清 算 。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可 开 设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账 户 。
6 、 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代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海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基 金 进 行 国 债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其 他 由 托 管 人 选 定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合 同 原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 1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①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②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A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①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C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流 通 股 票 的 以 第 ① 小 项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D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③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②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④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①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净 价 )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③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④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⑤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⑥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①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②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④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以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⑤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① - ④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⑥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①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②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③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6 )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2 、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先 行 支 付 赔 偿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1 ) 如 采 用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 中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1 ) - 7 )
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由 双 方 共 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2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③ 项 或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⑤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⑤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
3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4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双 方 应 每 个 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5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应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 0 日 内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1 5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2 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取 得 并 进 行 保 管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1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实 质 性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2 、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其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事 项 。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账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信 件 、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信 件 定 制 的 内 容
为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三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7 * 2 4 小 时 提 供 智 能 机 器 人 咨 询 服 务 ,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四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坐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五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1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终 止 投 资
者 通 过 淘 宝 直 销 平 台 或 支 付 宝 支 付 账 户 开
立 的 本 公 司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形 式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1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1 2 日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个 人 网 银 和 掌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2 0 1 8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浙 商 银 行 电 子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及 柜 面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适 用 《 关 于 明 确 金 融 、 房 地 产 开
发 、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1 2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1 月
1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1 月
1 7 日
2 0 1 7 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1 月
2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1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1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1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2 月
3 日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2 月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2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2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2 月
1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3 月
1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3 月
2 1 日
关 于 鹏 华 旗 下 1 3 9 只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3 月
2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3 月
2 4 日
2 0 1 7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3 月
2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4 月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4 月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4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4 月
1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4 月
1 8 日
2 0 1 8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4 月
2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2 0 1 8 年 4 月
2 4 日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转 换 份 额 和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5 月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8 年 5 月
9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7 年 1 1 月 1 2 日 至 2 0 1 8 年 5 月 1 1 日 止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中 国 5 0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与 登 记 过 户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4 、 《 鹏 华 中 国 5 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5 、 法 律 意 见 书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