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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积极配置混合A(006007)

诺安积极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 示 (一)本 次基金募 集的注册 文件名 称为: 《 关 于准予 诺安积极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8 】801 号) ,注册 日 期 为:2018 年 5 月 7 日。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 示的 《风 险说 明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方 法及说 明等,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管理 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 其 他风险 等 。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券 ) 、 债券回 购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含同 业 存单 )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 在 特 殊市场 条件 下 , 如 证券 市 场的成 交量 发生急 剧萎 缩 、 基 金发 生 巨额赎 回以 及其 他未 能预 见的特 殊情 形下 ,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 产价 格造成 较大 冲击 , 发生 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 行正 常 赎回业 务、 基金 不能 实现 既定的 投资 决策 等风 险。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 , 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资 者 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知晓 并确 认当 个人 信息发 生重 要变 化 、 可 能 影响投 资者 分类 和适 当性 匹配的 , 应及 时 主动进 行更 新。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5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3 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 .................................................................................................. 5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等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诺安 积 极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 积 极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 风险 以及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及 费率 等与投 资本 基金 有关的 所有 相关 事项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并注意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披 露的 更新信 息。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过 50% 的除 外。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词 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同: 指《 诺安 积 极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诺安 积极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安 积 极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十 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投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 构;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登记业 务 :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诺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账 户 :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


开放时 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诺 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本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 的债券 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 指当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 整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配 给 实际申 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 保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到 公 平对待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六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诺安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多 策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新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汇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信用债 券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稳 固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安 泰鑫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诺安 理财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永 鑫收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诺安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低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先 进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利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景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益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安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精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和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积 极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 选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进 取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高 端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改革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圆 鼎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鑫 享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联创 顺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 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伦 投资 咨 询公司 ( 马丁 可利 基金 ) 投资经 理 , 纽 银西 部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现 任大 恒科 技副 董事长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赵照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历任中 国电 力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信贷 业务 部 、 投 资 发展部 、 北 京证券 营业 部项 目经 理 ,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法 律及合 规部 、 发展 规划 部 主任 , 国 家电 网 公司金 融资 产管 理部 发展 策划处 处长 , 国网 英大 国 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发展 策划部 主任 , 英 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深 圳英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现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 孙晓刚 先生 , 董事 , 本 科。 历任北 京诺 安企 业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海 摩 士达投 资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副总 经 理, 上 海钟 表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奥成文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历任中 国通 用技 术 ( 集团 )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经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 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 任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国 家计 委财 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 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 中国银 监会 合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 内 蒙 古银监 局 、 山 西银 监局 局 长, 中国 银监 会监 管一 部 主任 , 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秦江卫先 生,监事 ,硕士 ,法律职 业资格, 中国注 册 会计师 (非执业) 。历任 太原双 喜 轮胎工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全 面质量 管理 处干 部, 现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法 律 顾问、 风险 法规 部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 监事 , 本 科。 历任浙 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主 管 、 国 泰君 安证 券 公司部 门 主管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中 心总 监 , 现 任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交易 师 (总 助 级)兼 交易 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经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权益 投资 事业部 总经 理、 诺安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部总 监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 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马宏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投 资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 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盛震山 先生 , 中 国国 籍, 硕士,MBA ,7 年 证券 从 业年限 。 曾 任职 于中 国电 信集团 北京 市电信 有限 公司 、 中国 移 动通信 有限 公司 研究 院 , 后任职 于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从事 行 业研究 工作 。 2012 年 1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研 究员 。 2015 年 9 月 26 日起 任诺 安低碳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1 月 起任 诺安 益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3 月 起任 诺安 安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拟任诺 安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事 业 部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权 益投 资事 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创练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兼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类基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主席由公 司总经 理奥成文 先生担任 ,委员 包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 经理 、 权 益 投资事 业部 总经 理 、 投 资 一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谢 志华先 生 , 固 定 收益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经理 、 总裁 助理 ; 王创 练先生 , 研究 部总 监兼 首 席策略 师 (总 助 级) 、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 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风 险控 制 部 提 交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 面 的讨论 和 决 定, 从 而使 风 险政策 得到有 力的 执行 。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 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控制 部;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 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 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 控制点建 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明确 职责划 分与岗位 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金 为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 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会 计 核 算独立于 公司会 计核算; 采取适当 的会计 控制措施 ;建立凭 证制度 ,确保正 确 记 载经济业 务 ,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理体系 ,有效 控制会计 记 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计价程 序,公 允反映基 金 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确保 基金资产 的 安全;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制 定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物交接 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 阅手续 ,防止会 计 数据的 毁损 、散 失和 泄密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经 纪律 。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2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 ,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 230 人 ,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7 年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 续十 四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的 内容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2005 、 2007 、 2009、 2010 、 2011 、 2012 、 2013、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阅 ,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分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 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 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 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 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上 海 、 广州 、 成 都开设 五 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认 购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大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联系人 : 黄 怡珊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 区府城 大道 西段399 号天 府 新谷9 栋1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和认购 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节请 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六一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 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 玉蓝天 大 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翼 光恒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阮 劲松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全 国) 、96198 ( 北京 ) 网址:www.bjrcb.com (10)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热 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1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4)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5)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城区迎 宾 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4683893 传真:010 -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1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8621) 2216 9999 传真:(8621) 6215 178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23)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袁 月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2000.com.cn 、www.swhysc.com (2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00-0562


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2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 -62580818 -213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第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 全 国) 、4001099918 ( 全国 ) 021-32109999 (上 海) ;


029-68918888 (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32)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36)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全 国) 、95368 ( 甘肃 ) 网址:www.hlzqgs.com (37)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8)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黄 翠茹


联系电 话:010-561761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39)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航 天科 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0)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1)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8-11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42)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43)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4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 表人 :马 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5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www.licaike.com (5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3)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www.yilucaifu.com (5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延 安东路 一号 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1003 单元 ;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8)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金诚 集 团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59)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 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60)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61)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62)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 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 400 088 8816 (企 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64)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 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65)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 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6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8)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庄 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9)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7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 95525

























































































































































































楼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 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7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72)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3)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泰康 金 融大 厦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4)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7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攀 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金 融大 厦 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田 为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78)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9)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付朝 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滑丽 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 不同 , 分 别设 置 A 类和 C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 每 类基 金份 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 按 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申购 费用 、 赎 回费 用、 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 费用 。 具 体 内 容见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或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6007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6008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增 加、 取消 或者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变 更收费 方式 或者 停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进 行调 整 , 并 根据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在 指定 媒体 披露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 准予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8 】801 号) 三、基金类别、运作 方式 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网上 交易 系统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公 开 发 售。 五、募集期限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中 载明的 基金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 到 2018 年 7 月 24 日 , 基金 向投 资者公开 发售。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基金 的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目标 下限 为 2 亿 份。 本基 金的 募集 上限、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 案详见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认 购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上交 易系 统 及 基金 代 销 机构的 代 销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 参 见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九、基金的面值、 认 购价 格 、计算公式及认购 费用 1、每 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2、认 购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3、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份 额将 依据 投资者 认购 时所 缴纳 的认 购金额 (加 计认 购金 额在 认 购期所 产 生的利 息 , 以 注册 登记 人 确认的 金额 为准 ) 扣除 认 购费用 后除 以基 金份 额面 值确定 。 募集 发 售期间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 0.3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A 类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 额= (988.14+0.32 )/1.00=988.4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 共可以 得 到 988.46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4、 认 购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认 购费 率不 高于 认购金 额 ( 含认 购费 ) 的 1.2%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网点 (指 本 公司的 直销 中心 和代 销机 构的代 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1)个人 投资者可 通过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站 办理开户 及认购“ 诺安积 极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或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C ”, 详情 请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及 本公 司网 站公 布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2)机构 投资者 通 过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直销中 心 办理开 户 及认购 申请时 , 应提供 下列资 料并 依下 列程 序办 理手续 : ①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副 本 原件及 加盖 单位公 章的复 印件,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复 印件;





② 机 构预 留印 鉴; ③ 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复 印 件; ④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非法 定代 表人 亲自 申请 时提交 ); ⑤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其复印 件; ⑥ 指 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 明; ⑦ 填 妥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注: 上述 ⑥项 是指 : 在本 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及认 购的 机构投 资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户 作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为投 资者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购的资金退 款等资金结 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 投资者在 任一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账 户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 名称 严格一 致。 投资者 应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在 中国 工商银 行开 立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账户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账号:4000032429200779908 开户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喜年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102584003247 在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必 须注意 以下 事项 : ①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开 立基 金账 户时 登记 的 名 称 ;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 “ 购买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或 “ 购买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C” ,并 确 保在2018 年7月24 日17:00 前到账 ; ③ 投 资者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 不能超 过汇 款金 额; ④ 投资者 若未按 上述规定 划付,造成 认购无 效的, 本公司及直 销专户 的开户 银行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办理基 金认 购手 续的 机构 投资者 须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 办 理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 书; ②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③ 填 妥的 基金 认购 申请 表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④ 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汇 款 凭证回 单原 件及 复印 件; ⑤ 基 金交 易卡 。 (3)基金 代销机构 若对上 述资料及 程序有不 同规定 的,以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规定 为 准。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确实接 受了认 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可 在 募集截 止日 后 2 个工 作 日后 到原 申请 网点 打印交 易确 认书 , 或者 通 过客户 服务 电话 查询 确认 结果 。 基 金管 理 人及代 销机 构不 承担 对确 认结果 的通 知义 务, 投资 人 本人应 主动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结果 。 4.认 购的 限额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在募集 期内 , 每 一基 金投 资 人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或代 销机构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 者开通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 (含 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 元 (含 认 购费)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 认购限 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认购金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认购 金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按 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资 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的 专门 账户 , 任何 人 在基金 募集 期满前 不得 动用 。 若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及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以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八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 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 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 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及 申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或 代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交 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 人投 资 者开通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2、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或 代销机 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份 额 。 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直销 平台 赎回 本基 金 , 单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 不作限 制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一 个网 点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 的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2、 赎 回费 率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7 日但 少 于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日≤T < 30 日 0.75% 30 日≤T < 1 年 0.50% 1 年≤T < 2 年 0.25% 2 年以上 0%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 的 数 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 定 T 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0 元 。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 元、 100 万 元、400 万 元和 1000 万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A 类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 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b ) 1.5% 1% 0.6% 每笔 100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90,099.01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14.78 9900.99 23,856.86 1,0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 额 (=c/e ) 679.46 682,826.90 2,742,167.68 6,895,862.07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 假 定 T 日的A 类/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450 元。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该类 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2 个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5%=72.5 元 赎回金 额=14,500-72.5=14,427.5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4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4,427.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T 日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 /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或登 记机构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会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赎回 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 续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或 巨额 赎回份 额 占比情 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若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3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30% 以 内(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或巨 额 赎 回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 所有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具体 见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相关公 告。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上 述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可补 充其 他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 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管理 , 追 求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含同业 存单) 、权 证、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 资产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款 等 ;权 证、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战 略性 资产 配置和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相 结合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根 据 宏观经 济 运行态 势、 政策 变化 、市 场 环境 的变 化, 不断 动态 优化投 资组 合, 以规 避或 控制市 场风 险 , 提高基 金收 益率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首先 , 本 基金 在投 资过 程 中将以 基本 面为 先导 、 坚 持中长 期投 资 。 在 投资 每 一个具 体股 票时 , 本 基金 将把 对安 全 边际的 合理 评估 放在 首位 、 努 力寻 找成 长与 价值 的 结合点 , 竭尽 全 力为基 金持 有人 实现 复利 增长。 其次 , 本 基金 将通 过自 上 而下配 置行 业 、 自 下而 上 精选个 股相 结合 的方 式构 建组合 。 自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上而下 做行 业配 置 , 是 指 通过综 合考 量宏 观经 济状 况, 寻找 基本 面出 现向 上 拐点或 是中 长期 持续向 上的 行业 。 自下 而 上是指 在每 个行 业中 通过 产业链 深入 研究 、 公司 比 较等方 式 , 挖 掘 出核心 竞争 力突 出、 业绩 成长性 好、 最能 受益 于行 业和产 业变 迁的 投资 标的 。 最后,本 基金构建 组合的 目标是“ 持股相对 集中、 行业分布 相对均衡” 。这样 一方面 可 以通过尽量做减法实 现选 股收益最大化,另一 方面 当行业风险集中爆发 时可 以有效控制回 撤。考 虑到 组合 流动 性的 需要, 本基 金将 优选 考虑 市值相 对较 大、 流动 性较 好的股 票。 3、债券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部 分采用 积极管理 的投资策 略,具 体包括 利 率预测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预测策 略、 溢价 分析 策略 以及个 券估 值策 略。 4、权证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将主 要运用价 值发现 策略和套 利交易策 略等。 作为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我 们将 结合 自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 力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 益。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以控 制风 险为 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并 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套 期保值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在 预判市场 风险较 大时,应用 股指期货 对冲策 略,即在 保有股票 头寸不 变的情况 下或者 逐步降 低股 票仓 位后 , 在 面临市 场下 跌时 择机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进 行套 期保 值, 当股 市好 转 之后再 将期 指合 约空 单平 仓。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 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 的跟踪考 察、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预估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资 产支 持证 券未 来现 金流的 影响 , 充分考 虑该 投资 品种 的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 谨 慎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本基金 将严 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5)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2) 、 (12) 、 (18 ) 、 (19)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30%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 个市场 第一个统 一指数 ;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不易 被操 纵 , 并 且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力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由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 , 是 综合 反映 银 行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融整 体走 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 其选 样 是在中 证全 债指 数样 本的 基础上 , 增加 了央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以 及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 以 便更 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变 化趋 势,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供 更 切合的 市场 基准 。 选用 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 客 观地 反应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 准停止 发布 或变 更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权证 、 股指期 货合 约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证 券, 估值 日不 存 在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价值。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原则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各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场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 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收取 费 用情况 不同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8%。C 类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8%÷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构 。 销 售服 务费 由登 记 机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各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 各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 基金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增加 、 取 消或 者调 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变 更 收费方 式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及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进行 调整 ; 27、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所面临的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并通 过对 股票 市 场走势 变化 等方 面的影 响,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4、通货膨 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基金 投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 被通货 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再投资 风险。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 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 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同 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 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 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 赎 回款 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五)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 出 现失误 等,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 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股 票和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可 能因此 而面 临较 高的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1、在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 的新 型投 资工具出 现和发 展 后,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本 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网 点和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公开 发售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 现长 期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 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增加 、取消或 者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变更 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 的 销售 及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 (7)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在不 损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8)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在不 损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4、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同一 类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各类 基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 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收取 费 用情况 不同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8%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8%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构 。 销 售服 务费 由登 记 机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管理 , 追 求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资产支 持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含同业 存单) 、权 证、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 资产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款 等 ;权 证、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基金 保留的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的 1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5)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2) 、 (12) 、 (18 ) 、 (19)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权证 、 股指期 货合 约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 近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证 券, 估值 日不 存 在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原则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各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场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若 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或其 他有 价证 券出 现长 期休市 、 停牌或 其他 流通 受限 的情 形除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的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书 面同意 后方 可纳 入投 资监 督范围 。 此外 , 基金 管理 人 理解由 于外 部数 据来 源或 系统开 发等 原 因, 基 金托 管人 可能 无法 及 时对调 整 ( 含新 增或 变更 ) 的基金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理解 托管 人系 统调整 所需 的合 理必 要时 间, 并 同意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 资监督 职责 因 此顺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95% ,每个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需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⑤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6)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 18)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除上述2)、 12)、 18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与基 金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以下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投 资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原 则评 估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 并自主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银行 间市 场的 丙类 会员 进行债 券交 易 的, 可以 通过 邮件 、 电 话 等双方 认可 的方 式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可行 性 说 明 。 基 金 管理人 应确 保可 行性 说明 内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可 行性 说明进 行实 质审 查 。 基 金 管理人 同意 , 经提 醒后 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以DVP( 券 款兑 付) 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进行 交易 。 5、关 于银 行存 款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应基 于 审慎原 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并据 此 选择存 款银 行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相关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 先行赔 付责 任后 , 有权 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仅限 于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履行先 行赔 付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其他 专用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 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 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权证 、 股指期 货合 约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 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按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最近 交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募 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 活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其 公允 价 值。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8)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原则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 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半年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 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的 保存 期限 自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 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 体开放 时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间和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积 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诺安 积极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二、 《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诺安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