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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动 力(310328)

新 动 力: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五次)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万菱 信 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第二 十五次更新 )全文
基金管理 人:申 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八 年六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中 国 证 监 会 2005 年 9 月 9 日 证 监 基
金字【2005】159 号文核准募集。
根 据 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经 与 本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协 商 一 致 , “ 申 万 菱信 新 动 力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更名为“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52
七、基金的投资 .......................................................................................................... 63
八、基金的业绩 .......................................................................................................... 78
九、基金财产 .............................................................................................................. 80
十、基金资产估值 ...................................................................................................... 82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87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五、风险揭示 .......................................................................................................... 9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5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9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32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2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 《 申 万 菱 信
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主 要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本 基金 及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是 投 资 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 定 是否 投 资 于 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律文
件。 投资者 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 份额 的款项时 , 《基金合同 》 成立, 其认购 (或申购)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投 资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 基 金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不得 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 份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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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合同》 指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 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 管理规定》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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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申万菱信 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 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 人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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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 / 募集期间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首 日 至 募 集 结 束 日 止 的 确 定 期 间 ,
具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 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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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 将 其 原 来 持 有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和 计 划 投 资 的 基 金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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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 大额存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有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报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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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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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地址:上海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办公电话:+86 21 2326 1 1 88
联系人:赵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股本 结构: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持有 67% 的股 权,三 菱 U F J 信托 银行株 式会社 持
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 郎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教 授 。 曾 任湖 南 邵 阳 学 院 助 教 , 东 南 大 学 系 副
主任 、副教授 。 1994 年起 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 ,历任泰 阳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 书记、
总 裁 、 董 事 , 万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董事 , 广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商 学 部主 任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申 银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申 万 菱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申万 菱 信 ( 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 杰先生, 董事,硕 士研究 生 ,经济 师。 1988 年起 从事证券 相关工作 ,先后 任职
于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克 均先生, 董事,硕 士研究 生 。 1990 年起 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 ,曾任 职于兴业 银行
厦门分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铃木晃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82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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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社 ( 原 三 菱 信托 银 行 ) 任 职 , 历 任 投 资 商 品开 发 部 副 部 长 、 部 长 、 执 行 官, 管 理 受 托
财产部门常务执行官、副部门长,现 任受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部副事业长。
川上丰先生, 董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90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 ( 原三菱信托银行) 任职, 曾任投资企划部科长 、 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科长 、 次长 、
副部长等。现任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来 肖 贤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际业 务总部投 资分析师 、部门副 经理 等。 2004 年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曾任
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监、 公司督察长 、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申万菱信 (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白 虹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 韩 国 釜 山 分 行 、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F E X C O 国际商务等,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 C O I N )创始人 兼
C E O 。
阎小平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69 年开始工作, 1984 年进入
金融 行业,曾 先后任职 于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工商 银行北京 市分行等 。 2009 年 1 月起 退
休。
张 军 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研 究 生 , 教 授 。 曾在 四 川 外 国 语 大 学 、 日 本 长 崎 县 立
大学 、日本千 叶大学、 早稻田大 学任 教; 此后曾任 职于日本 菱南开发 株式会社 。 2001 年
至 今 在 中 南 大 学任 法 学 院 教 授 , 中 日 经 济 法 研究 所 所 长 , 中 南 大 学 信 托 与 信托 法 研 究 中
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 事;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2、监事会成员
徐 志 斌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高盛 集 团 环 球 控 制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项
目 经 理 、 团 队 经理 , 高 盛 集 团 运 营 风 险 管 理 部欧 洲 区 负 责 人 、 总 监 、 执 行 董事 , 高 盛 集
团 市 场 风 险 管 理部 执 行 董 事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业 务 总监 、 高 级 业
务 总 监 、 负 责 人,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风 险 官 , 现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投 资 交易 事 业 部 总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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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银万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糠信英树先生, 监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 F J 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 ( 原三菱信托银行 ) , 曾任职于人事部、 资产运用部、 权益运用部、 投资企划
部,现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兼资 产管理事业室长。
牛 锐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 中金公司、 国泰基金等公司。 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综合办 公室主任。
葛菲 斐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 本 科学历 , 2006 年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 职 于 行 政 管理 总 部 , 主 要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工 作 , 曾 任 人 力资 源 总 部 总
监助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 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 成员部分。
王伟 先生,博 士研究生 。曾任 职 于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03 年加 入申万巴
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筹 备 组 , 后 正 式 加 入 申 万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市 场 部 副 总
监、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张少 华先生, 硕士研究 生。曾 任 职于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2003 年 1 月加 入
申 万 巴 黎 基 金 筹备 组 , 后 正 式 加 入 申 万 菱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风 险 管理 总 部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总监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基 金 经理 、 副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总监 、 基 金 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 丽 红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2004 年加 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财
务管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 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 菲 萍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任 法 律 顾 问 等 职
务。 2004 年 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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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
李大 刚先生, 硕士研究 生。 2004 年起 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 ,曾任 职于中信 建投证券 研
究所, 安信证券研究所。 201 1 年 01 月 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行业研究员,
节能环保研究组组长, 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申 万 菱 信 新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万 菱 信 臻 选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信 智 选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安 鑫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季 新 星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2009 年 起 从 事 金 融 相 关 工 作 , 2009 年 07 月 加 入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曾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申 万 菱 信 消 费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博 程先生, 硕士研究 生。 2012 年起 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 ,曾任 职于永诚 财产保险 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加 入申万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助 理 , 现 任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201 1 年 1 1 月至 20 15 年 9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琳女士,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鹏先生,2008 年 12 月至 201 2 年 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先生,2008 年 2 月至 20 09 年 8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2005 年 1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经理、 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权益研究部负责人、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人 、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指 数 与 创新 投 资 部 负
责人等。
公 司 总 经 理 为 本 委 员 会 主 席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理 为 本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 权 益 研 究 部
负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 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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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董 事 长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人 、 风险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作 为 非 执 行 委 员 ,
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 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 托符合条件
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 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1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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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 资 料 ,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合法权
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为;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 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 不同基金;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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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体 系 的 设 计 基 于 满 足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以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精 神 的 深 入 理 解 , 结 合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理解 和 规 划 并
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 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 、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 并贯穿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
序 , 同 时 各 业 务部 门 和 岗 位 均 设 立 并 遵 循 合 理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效 率 的 工 作 流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体 系 的 建 立 在 各 项 业 务 的 运 行过 程 中 将 发 挥 事 前 防 范 风 险 、事 中 监 控 和
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 各机构 、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公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当 分 离 。 设 立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和管 理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各部 门 、 岗 位 进 行 流 程 监 控 和 风险 管 理 。 此 外 , 更 具 独 立 性 的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各部 门 的 业 务 开 展 进 行 合 规 监 察, 并 代 表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的 运 营进 行 独 立 的
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 组织结构
为 满 足 业 务 发 展 中 风 险 控制 的 要 求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董 事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内 部 风 险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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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部 门 、 各 职能 部 门 的 四 级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并 明 确 了相 应 的 风 险
管理职能。
(1) 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 担最终责任 ,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负 责 监 督 和 核 实 公 司 作 出 的 与其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投资 决 策 是 否
符 合 该 基 金 的 一般 投 资 政 策 ; 检 查 和 监 督 公 司存 在 或 潜 在 的 各 种 风 险 以 及 公司 遵 守 法 律
的 情 况 。 督 察 长负 责 独 立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运 作 的 合 法 、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 事会报告。
(2) 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 理承担直接责任 ,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 责 指 导 、 协 调和 监 督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业 务 单元 开 展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审 核 公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理 流 程 , 确 保 对 公 司 整 体 风 险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识 别 、 监 控 与管 理 , 对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隐患 或 出 现 的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提 出 解 决 方 法 , 组 织 实 施 风险 应 对 方 案
等。
(3)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 , 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声 誉 风 险 、 子 公 司 管 控 风 险等 的 风 险 管
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
(4) 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 具体制定、 组织实施并持续完
善 本 部 门 业 务 相关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相 关 应 对措 施 、 控 制 流 程 、 监 控 指 标 等, 将 风 险 管
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 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 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 度的要求 , 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
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
监 事 会 层 面 建 立专 业 化 、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序 和 管 理 、 议 事 规 则 , 防 止 不正 当 的 关 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 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 、 培训、 评估考核、 晋升、 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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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制 度 , 建 立 了健 全 的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良 好 的 职业 操 守 和 专
业素养;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 监管明确的四
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 监督制度;
第 三 层 : 独 立 于 各 部 门 、 服 务 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的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实 施
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 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 有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 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 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
准确的估测;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 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 , 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 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 损失发生的情景下 , 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
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 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 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 , 主要的基本业务
流 程 包 括 : 销 售和 基 金 募 集 管 理 流 程 、 客 户 开户 和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流 程 、 客 户服 务 与 客 户
关系处理流程、 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投资交易管理流程、 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
产 品 开 发 流 程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流 程 、 信 息 技 术管 理 与 操 作 流 程 、 紧 急 应 变 程序 、 绩 效 评
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 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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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
职 责 进 一 步 制 定具 体 的 、 涵 盖 操 作 细 节 的 操 作流 程 ; 在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 投资 、 交 易 、
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 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 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
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 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 并对
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 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 体系 , 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
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 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
4、信息沟通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 保障信息的及时、 准确的传递 , 并且维护渠道
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 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体 系 , 设 置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 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 作;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 的监察稽核部 , 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
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 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 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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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 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 授
权 管 理 、 岗 位 间相 互 监 督 与 相 互 制 衡 以 及 业 务流 程 中 跨 部 门 之 间 的 相 互 校 验与 会 签 制 度
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
(5)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
监 控 ; 信 息 技 术部 在 信 息 技 术 方 面 对 这 项 实 时监 控 提 供 充 分 的 技 术 支 持 。 监控 者 根 据 其
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 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 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 , 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
行 处 理 。 对 各 项规 定 制 度 完 善 、 风 险 防 范 工 作积 极 主 动 并 卓 有 成 效 的 部 门 ,公 司 将 给 予
适 当 表 彰 与 鼓 励。 由 于 部 门 制 度 不 合 适 或 管 理不 完 善 而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并 给 公司 带 来 损 失
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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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 1 万元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 ,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 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线 。 拥 有 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 企业年金基金 、
Q F I I 资产、 Q D I 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 评估 、 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 资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 连续十四 年获得香 港《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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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 一手抓内控建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善 风 险 控 制
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 1 1 、
2012、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 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 措 施
最权威的 I S A E 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 报告 。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 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 S A E 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益 ; 保 障 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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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 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责任制 ,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 隐患。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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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加密 、 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 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展 到 现 在 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理 放 在 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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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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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陈继红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880 8 588 或 86-21-962299
2、代销机构
( 1) 名称: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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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称: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 4) 名称: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6)名称: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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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名称: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 8) 名称: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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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 1 0)名称: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 11) 名称:申银万 国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7868
传真:021-50586045
网址:www.sywgqh.com
( 1 2)名称: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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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gtja.com
( 1 3)名称: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 4 )名称: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 1 5)名称: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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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名称: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1 7 )名称: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 8 ) 名称: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 9 )名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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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 0 ) 名称: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 962505
公司网址:w w w . s w hy s c .c om
(2 1 )名称: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 2 2)名称: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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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 2 3)名称: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 24) 名称: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 公 地址 : 南 京市 建 邺 区江 东 中 路 228 号 华 泰证 券 广 场、 深 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 大 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5 )名称:中信证 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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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 6 )名称: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 7 )名称: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 8 ) 名称: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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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 9 )名称: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 0 ) 名称: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 31) 名称: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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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62518.com
(3 2 ) 名称: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 33) 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邮政编码:31000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 34) 名称: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 35) 名称: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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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或 400 888 8818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 36) 名称: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 37) 名称: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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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传真:0755-23838999
网址:w w w . f c s c .c om .c n
(3 9 )名称: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 0 )名称: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secu.com
( 41) 名称: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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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679203
网址:www.cicc.com.cn
( 42) 名称:上海华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68776977-8951
网址:www.shhxzq.com
(4 3 )名称: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 4 )名称: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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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名称: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传真:010-2119660
网址:www.lxsec.com
( 46) 名称: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 w w . g j z q.c om .c 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 86690057 、028- 86 690058
传真号码:028- 86690126
(4 7 )名称: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4 8 )名称: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4 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 49) 名称: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 0 )名称: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 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 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 2 7 - 8 7 1 0 7 5 3 5
传真:0 2 7 - 8 7 6 1 8 8 6 3
客服热线:4 0 0 8 0 0 5 0 0 0
( 51) 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4 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传真:010-88321819
网址:www.tpyzq.com
( 52) 名称: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1887060
网址:www.kysec.cn
(53)名称: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5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 0835588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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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licaike.hexun.com
(55)名称:诺亚正 行 (上海)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 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名称: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57)名称: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660526
传真:021-54660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4 3
网址:www.1234567.com.cn
(58)名称: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 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9)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 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0)名称: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1)名称: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 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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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 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6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 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 0 0 8 1 8 8 0 0 0
网址:www.myfund.com
(6 3) 名称: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 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 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64)名称: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 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 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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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 5) 名称: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 w w . z s c f f und.c om
(6 6) 名称: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86-010-58845304
传真:86-021-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 w w . c ht f und.c om
(6 7) 名称: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 大街 2 号 1 幢 A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 大街 2 号 1 幢 A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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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 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ht t p: / / w w w . y i l uc a i f u.c om /
(68)名称:北京钱 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 59158281
传真:010- 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93- 6885
网址:w w w . qi a nj i ng .c om
(6 9) 名称: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 52822063
传真:021- 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 466- 788
网址:ht t p: / / w w w . 66z i c ha n.c om
(7 0) 名称:上海汇 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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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 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 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 33323999
传真:8621- 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w w w . c hi na pnr . c om
(71)名称: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 2) 名称: 上海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9031
传真:021- 22066653
网址:w w w . l uf unds .c om
(7 3)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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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7 4) 名称: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7 5) 北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fund.jd.com/
(7 6)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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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77)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8)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79)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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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 86 21 23261 1 88
传真:+ 86 21 23261 1 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联系人姓名: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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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 86 - 21- 23238888
传真:+ 86 - 21- 23238800
联系人姓名: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赵 钰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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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 5 年 1 1 月 10 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
2 、各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开 办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 业 网 点 , 具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告。
本 公 司 同 时 考 虑 ,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进 行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形 式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或 在 不 对 投 资 者的 实 质 利 益 造 成 影 响 的 条 件 下减 少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或 代 销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已 于 2005 年 1 1 月 21 日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于 2005 月 12 月 12 日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目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 9: 30- 1 1 : 30 , 下午
1: 00- 3: 00 。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并 应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5 3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
4 、 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待 未 来 条 件 成熟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对 本 基金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投 资 者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施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必 须 有 足 够 可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 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
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 款项的支付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5 4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每次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但
交 易 账 户 内 剩 余 基 金 份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除 外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的
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并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和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 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 如下:
申购金额 申 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 0.6%
50 万(含)- 500 万 1.0% 0.2%
500 万(含)- 1000 万 0.5% 0.05%
100 0 万(含)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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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1.50%
7 日(含)- 1 年以下 0.50% 0.125%
1 年(含)- 2 年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0.00%
年:按 365 天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费 率 在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上 述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实 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的 赎 回 费 , 扣
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
或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 。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
1、 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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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 购本基金 ,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150 ÷ ( 1+ 1.5% )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 10,150- 10,000= 15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 ÷ 1.00= 10,00 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则可
得到 10,000 份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 元,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0 = 9 ,999,00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0 元 , 则
可得到 9,999,000 份基金份额。
申 购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果 保 留 2 位 小 数 , 第 3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 日但不满 1 年,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00 × 0.5% = 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且持 有时间大 于等于 7 日但 不满 1 年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0 元。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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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基 准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2 位 小 数 , 第 3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 额 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人 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 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人 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 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 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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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 1) 、 (2) 、 (3)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当 发 生 上 述第 ( 5 ) 、 ( 6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拒 绝 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内 容 限 制 , 而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 除下 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经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购、赎回申请。
4、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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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予 以 办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示 外 ,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赎 回 处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若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优先 确 认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具 体 为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 认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在仍 可 接 受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确 认 ,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对 全部 未 确 认 的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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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申 请 ( 含 小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办 理的 具 体 程 序 ,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的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的 方 式 办理 ; 同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媒介体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2 日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公 司 网 站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 可 将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时 间 频 率改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6 1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 司
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律 文 书 之 规 定 主 动 过 户 给 其 他人 , 或 法 院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将 有 履 行 义
务的当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
捐 赠 原 因 的 非 交易 过 户 可 到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份 额托 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投 资 者 办理 因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 的 非交 易 过 户 须 到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处 办 理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 年 1 1 月 21 日开通本基金与
其所管理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自 愿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部 分 产 生 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该 等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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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在 转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 者 办 理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定 的 交 易 账 户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参 照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
在 不 违 反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开 办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 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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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受 益 于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的新 动 力 而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公 司 , 有 效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快 速持 续 增 长 的 成 果 ; 通 过 采 用 积极 主 动 的 分
散 化 投 资 策 略 ,在 严 密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持 续 增 值 ,为 投 资 者 获
取超过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各 类 股 票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
当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推 出 适 合 的 新 金 融 工 具 ( 如 股 票指 数 期 货 等 衍 生 产 品 ) 时 , 在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并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和 投 资目 标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适 时调 整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 :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净 资产 的 60% 至 95% , 股票 投资 资产 部分 投 资于 受益 于促 进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增 长的 新 动 力 而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持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 债 券 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5% 至 40% , 其 中 现 金 和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 资产的 5% 以上,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及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紧 跟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趋 势 , 分 析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增长 的 内 在 规 律 , 挖 掘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的 新 动 力 ;企 业 的 成 长 和 持 续 发 展 取 决 于外 部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和 企 业 本 身的 因 素 ,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持 续增 长 的 新 动 力 和 企 业 自 身 所 处的 发 展 环 境 因 素 皆 影 响 企 业 的成 长 和 持 续
发 展 ; 通 过 系 统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持 续 成 长 动 力指 标 综 合 评 价 以 及 市 场 分 析 ,投 资 于 受 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6 4
于 促 进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的 新 动 力 的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具 备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分 享 中 国 经济 持 续 增 长 的 成 果 为 投 资 者 实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增 值 以 获得 较 稳 定 的
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 ( 1 ) 经 济 的 持 续 增 长 是 企业 成 长 的 重 要 外 部 环 境 因 素 , 经 济 的
持 续 增 长 对不 同 企 业 受 益 程 度 不 同 ; ( 2 ) 受 益 于 推动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动 力 的公 司 具 有 更 高
的 成 长 性 和持 续 增 长 能 力 ; ( 3 ) 今 天 高 成长 型 的 企 业 是 明 天 的 高价 值 型 公 司 , 挖 掘 并 投
资 于 有 持 续 成 长能 力 又 适 当 兼 顾 价 值 的 公 司 是有 的 并 效 能 带 来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通 过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承受 的 风 险 , 能 获 得 最 优化 的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益 ; (4 ) 在 证 券 市场 投 资
工 具 欠 完 备 的 情形 下 , 动 态 资 产 配 置 与 分 散 投资 法 是 降 低 总 体 投 资 风 险 与 取得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的 有 效 手 段。 在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目 前 阶 段, 由 于 缺 少 有 效 的 衍 生 工 具 供投 资 者 管 理
投 资 风 险 , 且 面临 较 严 重 的 系 统 性 和 波 动 性 风险 , 因 此 , 适 时 动 态 地 进 行 资产 配 置 是 规
避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的最有效方法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 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 , ‘自上而下’ 地进行证
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 ‘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基 于 基 础 性 宏 观 研 究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资 金 环 境 等 数 据 信 息 , 由 投 资总 监 和 基 金 经 理 首 先 提 出 初 步的 一 级 资 产
配 置 , 即 分 配 在股 票 、 债 券 及 现 金 类 证 券 的 投资 比 例 ; 同 时 , 根 据 自 主 开 发的 主 动 式 资
产配置 模型- A A A M (A c t i ve A s s e t A l l oc a t i on M ode l ) 提示的 一级资产 配置建议方 案 , 在
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和评估后作出一 级资产配置方案。
企 业 的 基 本 面 数 据 和 预 测 财 务 数 据 可 以 反 映 其 近期 的 成 长 和 盈 利 能 力 ,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的 动力 因 素 和 企 业 自 身 发 展 环 境 因素 可 以 反 映 企 业 的 中 长 期 持 续发 展 , 市 场
价 格 和 交 易 量 表现 可 以 反 映 其 价 值 的 市 场 反 馈和 流 动 性 状 况 ; 通 过 基 本 面 分析 、 综 合 分
析 影 响 企 业 持 续发 展 的 动 力 因 素 和 其 自 身 发 展环 境 因 素 和 市 场 分 析 , 组 合 投资 有 高 成 长
性 和 具 备 持 续 发展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经 严格 的 风 险 管 理 后 , 争 取 持 续 稳定 的 经 风 险
调整后的优良回报。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跟 随中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并 分 析 各 个 阶 段 中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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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经 济 的 发 展 环境 对 持 续 成 长 动 力 评 估 体 系 中的 新 动 力 指 标 和 各 指 标 评 分 权重 进 行 适 时
地 调 整 , 以 更 适合 当 时 的 基 金 投 资 环 境 并 挖 掘各 个 阶 段 的 最 具 持 续 成 长 性 的上 市 公 司 股
票进行投资。
(五)投资程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基 本 包 括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决 策 、 投 资 总 监 决 策 、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池 、 进 一 步 跟 踪 研 究 个 股 、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评 估 、 信 息 反 馈 七 个 步骤 。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 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
表 1 :投资决策程序
步 骤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负 责 人 /
部 门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层 。 对 投 资 总 监 提 交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讨 论 , 做 出 判 断 并 形 成 决 策 报
告 , 交 由 投 资 总 监 组 织 执 行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2
投 资 总
监 决 策
投 资 总 监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分 析 师 及 金 融 工 程 师 的 研 究 结 果
和 建 议 , 结 合 主 动 式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提 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拟
定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提 交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 并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已 经 形 成 决 议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同 时 负 责 在 其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 。
投 资 总 监
3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池
备 选 股 票 池 的 建 立 需 要 通 过 基 于 基 本 面 数 据 ( 包 括 预 测 数
据 ) 的 ‘ 基 本 成 长 动 力 ’ 策 略 、 基 于 五 大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动 力
和 上 市 公 司 自 身 发 展 环 境 的 ‘ 持 续 成 长 动 力 ’ 评 估 体 系 综 合
选 股 后 得 到 备 选 股 票 池 。 分 析 师 负 责 ‘ 持 续 成 长 动 力 ’ 评 估
体 系 中 各 股 票 的 综 合 评 分 , 金 融 工 程 师 负 责 定 性 指 标 的 量 化
和 模 型 选 股 系 统 的 运 行 , 与 投 资 总 监 和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后 确 认
备 选 股 票 池 。
分 析 师
金 融 工 程 师
4
进 一 步
跟 踪 研
究 个 股
根 据 投 资 总 监 下 达 的 任 务 进 行 独 立 的 研 究 工 作 , 股 票 分 析 师
对 备 选 股 票 池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研 究 , 包 括 公 司 调
研 , 建 立 财 务 模 型 及 撰 写 投 资 报 告 等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研 究 并 撰 写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投
资 报 告 。 投 资 报 告 经 投 资 会 议 讨 论 后 形 成 具 体 投 资 方 案 。
分 析 师
5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总 监 下 达 的 资 产 配 置 指 令 和 投 资 会 议 形
成 的 具 体 投 资 方 案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经 理 需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限 制 及 其 他 要 求 ,
并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要 求 和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
基 金 经 理
金 融 工 程 师
分 析 师
6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执 行 监 督 、 检 查
和 风 险 评 估 等 功 能 , 并 依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建 议 投 资 部 门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以 达 到 兼 顾 投 资 报 酬 及 承 受 风 险 的 最 佳 平 衡 点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7 信 息 基 金 经 理 与 分 析 师 根 据 有 系 统 的 公 司 调 研 、 产 业 分 析 及 宏 观 基 金 经 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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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政 策 分 析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不 间 断 的 绩 效 评 估 , 适 时 反 映 最 新
信 息 并 做 出 投 资 组 合 的 及 时 调 整 , 并 向 投 资 总 监 提 交 资 产 配
置 的 调 整 建 议 。
分 析 师
风 险 管 理 部
(六)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方法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分为 三步 : (1) 一级资产配置; (2) 股票组合投资; (3)
债券组合投资。
图 :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一级资产配置
股 票 投 资 债 券 投 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研 究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部 1、主动式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确定在各大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 , 本基金目前市场情形指总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证券的比例, 一级资产 配置是投资获利的决定性因素 。 从国内外情况来看,
资产配置对总收益的贡献度超过 80% ,对收益的波动解释超过 90% 。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管理遵守三个 原则 : ( 1) 基本原则 , 投资者规避风险并对风险投资
要求以风险溢价形式有相应的回报; ( 2) 权衡原则 , 投资者在资产组合风险与预期收益之
间权衡; ( 3) 风险分散原则, 由于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不可能完全消除市场的系统风
险 , 但 通 过 资 产组 合 方 式 可 以 消 除 非 系 统 风 险, 同 时 注 意 到 , 组 合 中 一 部 分较 大 风 险 资
产也许是整个资产组合的稳定器。
2、股票投资程序
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程序以 “基本成 长动力 (F G M - F unda m e nt a l G r ow t h M om e nt um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6 7
选股策 略 、 “ 持续成 长动力 (C G D M - C ont i nuous G r ow t h D y n a m i c s M a t r i x ) ” 评估体 系和
技 术 分 析 三 大 模块 为 核 心 ; 首 先 , 由 基 本 成 长动 力 选 股 策 略 , 使 用 反 映 公 司近 期 ( 或 中
期 ) 成 长 性 的 基本 面 ( 财 务 指 标 和 预 测 指 标 )数 据 信 息 指 标 , 筛 选 出 反 映 上市 公 司 近 期
成长 性和 盈利能 力的 备选股 票池 A ;接 下来 ,对备 选股 票池 A 中的 股票 ,由持 续成 长动
力 评 估 体 系 , 综合 分 析 促 进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发 展的 五 大 动 力 和 企 业 发 展 自 身 的环 境 因 素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 并对 各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评 分 , 按得 分 从 大 到 小 并 且 绝 对 分 值 大于 给 定 分 值
进 行第 二 轮股 票 筛 选得 到 备选 股 票池 B ; 最后 , 对备 选 股 票池 B 中 的股 票 ,对 投 资 股 票
池 中 的 股 票 , 深 入 研 究 其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状 况 、 价 格 合 理 区 间 和 持 续 成 长能 力 , 结 合 股
票的市场面的价量表现以及 相对大盘的表现 (价格是否被低估、 流动性和 B e t a 值等 ) , 建
立最优化投资组合。
图 :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策 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投资总监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投资原则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
稽 核 监 察
报告
风 险 评 估
监测报告
风险 评估和建议
? 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因素分析
? 动力因素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
? 企业自身发展其他 环境因素分
析
? 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因素综合评
分
? 由反映企业成长性 的基本面财
务指标进行股票筛选
? 由市场价、 量和相对大市的指标
筛选股票, 关注流动性价格是否
被低估和风险控制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因 素 分 析 基 本 面 分 析
技 术 面 分 析
组合
优化
资料 来源:申万菱信基金管理公司
股票选择过程 及标准
在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选 择 方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结 合 自己 开 发 的 “ 基 本 成 长 动 力 ” 选 股 工
具、 “持续成长动力” 评估体系, 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大环境下, 围绕企业的高成长性、
盈 利 能 力 和 中 长期 持 续 发 展 , 构 建 和 调 整 股 票投 资 组 合 ; 然 后 , 结 合 市 场 面信 息 进 行 流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6 8
动 性 分 析 、 目 前价 格 相 对 高 低 位 置 和 相 对 市 场的 成 长 性 等 技 术 分 析 , 最 优 化股 票 投 资 组
合。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如( 图 5.4) 所示。
3、债券投资程序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主 要 集 中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和 上 海 、 深 圳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投 资 标 的 为 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各 类 债 券 ,包 括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交 易所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各 种国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和 可 转 债 以 及 现 金 类 投 资 品 种。 债 券 投 资
部分在整个基金资产配置中的比例 0 % 至 20% 。
在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 将 根 据 当 前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金融 市 场 环 境 , 通 过 有 效 的 投 资 组 合
体 现 债 券 市 场 战略 投 资 与 战 术 投 资 的 结 合 , 并积 极 运 用 基 于 债 券 研 究 的 各 种投 资 分 析 技
术 , 寻 找 有 利 的市 场 投 资 机 会 , 通 过 债 券 品 种的 动 态 配 置 与 优 化 配 比 , 动 态调 整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组 合 的 久期 、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的 投 资 比 重 , 并 相 应 调 整 不 同债 券 品 种 间
的配比,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稳定 投资收益。
(七)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但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如 包 括 但 不仅 限 于 下 列 情 形 : ( 1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在 承销 期 内 担 任 副 主 承 销 商或 分 销 商 所 承 销 的 证 券 ; ( 2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基 金 财 产 应 当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买 卖 上 述证 券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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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 ,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 股票发售总量;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 限制;
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并 使之 符 合 上 述
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本 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 、 上 述 比 例 受 限 于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时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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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20%
沪 深 300 股 票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 是 由 沪 深 A 股 中 规 模 大 、 流 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并发 布 , 首 先 从 发 布 主 体 上 保 证 中 国
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二, 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 ( 全价 ) 为业绩比较基准 ,
是 由 于 全 价 指 数是 以 债 券 全 价 计 算 的 指 数 值 ,债 券 付 息 后 利 息 不 再 计 入 指 数之 中 , 比 较
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这 些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进 行 主 动 投 资 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金 , 属 于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 本 基 金 力 争 通 过资 产 配 置 、 精 选 个 股 等 投 资 策略 的 实 施 和 积 极 的 风 险 管 理 而
谋求中长期的较高收益。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融资。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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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 的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 展;
(1 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 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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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87,315,864.66 84.62
其中:股票 687,315,864.66 84.62
2 固定收益投资 1,194,945.48 0.15
其中:债券 1,194,945.48 0.1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246,086.23 15.17
7 其他各项资产 466,810.45 0.06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7 3
8 合计 812,223,706.82 100.00
注: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 制投资于港股。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 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128.16 0.00
B 采矿业
6,764.71 0.00
C 制造业
396,356,275.67 49.0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643,373.11 0.08
E 建筑业
33,821.7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2,904,940.01 2.8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8,255.74 0.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1,967.38 0.25
J 金融业
150,165,239.82 18.60
K 房地产业
98,530,082.90 12.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871,259.66 1.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2,432.55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079.49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780,179.16 0.3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6,064.60 0.04
S 综合
- -
合计
687,315,864.66 85.12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7 4
2.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开通港股通交易机制投 资于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 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器 748,263.00 35,093,534.70 4.35
2 600779 水井坊 797,979.00 34,009,864.98 4.21
3 601155 新城控股 953,220.00 33,534,279.60 4.15
4 000858 五 粮 液 493,440.00 32,744,678.40 4.06
5 601009 南京银行 3,890,347.00 31,784,134.99 3.94
6 600048 保利地产 1,944,425.00 26,191,404.75 3.24
7 002236 大华股份 1,011,800.00 25,922,316.00 3.21
8 601601 中国太保 742,000.00 25,176,060.00 3.12
9 600036 招商银行 835,700.00 24,310,513.00 3.01
10 000002 万 科A 706,000.00 23,502,740.00 2.91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7 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94,945.48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4,945.48 0.15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8 0 2 9 太 阳 转 债 9 , 1 8 2 . 0 0 1 , 1 9 4 , 9 4 5 . 4 8 0 . 1 5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 .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 .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 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0.1 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 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 0.3 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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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形。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南京银行(601009.SH)和新城控股
(601155.SH)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南京银行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了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分行行政处罚事
项的公告” 。 经查明, 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违反了审慎经营原则, 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为此对公司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新城控股于2018年1月24日发布了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收到江苏证监局监管
措施的公告” 。 经查明,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金额达到12.34
亿元, 超过1000万元, 且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但公司未及时予以
披露, 直到2018年1月11日才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为此对公司出具
了警示函。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的处罚与警示不会对南京银行和新城控股的投资价值构成影
响,因此也不影响基金管理人对南京银行和新城控股的投资决策。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 1.3 其他各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1,335.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004.68
5 应收申购款 86,470.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6,810.45
1 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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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 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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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 11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0.79% 1.33% 99.79% 1.09% 21.00% 0.24%
200 7 年度 114.28% 2.04% 103.60% 1.84% 10.68% 0.20%
200 8 年度 -58.63% 2.37% -53.24% 2.41% -5.39% -0.04%
200 9 年度 65.17% 1.91% 69.87% 1.58% -4.70% 0.33%
20 10 年 -4.97% 1.64% -12.75% 1.28% 7.78% 0.36%
20 11 年 -32.66% 1.49% -13.86% 1.00% -18.80% 0.49%
20 12 年 10.99% 1.18% 12.28% 0.96% -1.29% 0.22%
20 13 年 9.18% 1.23% -6.28% 1.14% 15.46% 0.09%
20 14 年 38.25% 1.01% 41.57% 0.97% -3.32% 0.04%
20 15 年 26.18% 2.60% 6.51% 1.99% 19.67% 0.61%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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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6 年
- 13.76% 1.33% - 9.1 1 % 1.12% - 4.65% 0.21%
20 17 年
6.24% 0.67% 16.15% 0.51% - 9.91% 0.1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3.63% 1.41% -2.33% 0.94% -1.30%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286.13% 1.66% 297.29% 1.41% -11.16% 0.25%
注 :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已 扣 除 了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和 各 项 交 易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例如: 申购费、 赎回费等) , 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 列数字。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比较。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 2 0 0 5 年 1 1 月 1 0 日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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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 银行 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 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
4、 应收 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基金申购款;
6、 股票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它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它 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基 金 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的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扣除认购和申购费用后)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 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的和尚未实现的)收益(亏损) ;
3、 以前 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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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代 理
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
代 理 人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人 和 基
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记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以 其 自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5、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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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 回 价 格 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 业 务
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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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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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本 基 金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的 计 算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估 值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错 误 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 任 ,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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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或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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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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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 1 次, 最多为
6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 度可分配收益的 50% ,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则以现金红利 方式分配收益 ;
3、 基金 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 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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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1、 红利 分配采用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金 注 册 登 记
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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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基 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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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 由申购人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 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 1.5% ,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 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 0.6%
50 万(含)- 500 万 1.0% 0.2%
500 万(含)- 1000 万 0.5% 0.05%
100 0 万(含)以上 10 00 元/ 笔 500 元/ 笔
2、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
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1.50%
7 日(含)- 1 年以下 0.50% 0.125%
1 年(含)- 2 年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0.00%
年:按 365 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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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扣除 赎 回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 分 为 赎 回
费的 25%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列 入 基 金 费
用。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 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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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3 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帐本位币,记帐 单位 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 凭证 (原始凭证由托管
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程序
1、 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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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代理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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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
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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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
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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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 18) 改聘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 21) 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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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务。
1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向 基 金 管 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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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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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 道德风
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
(一)市场风险
指 金 融 工 具 或 证 券 的 价 值 对 市 场 参 数 变 化 的 敏 感性 , 是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中 所 不 可 避 免
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其中包括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动 而 变 动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国
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 ,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 善 , 会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的 下
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收 益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的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包 括 两 类 。 一 是 指 在 市 场 中 的 投 资 操作 由 于 市 场 的 深 度 限 制 或 由 于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而 导 致投 资 交 易 无 法 实 现 或 不 能 以 当前 合 理 的 价 格 实 现 , 从 而 可 能为 基 金 带 来
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 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 本基 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 为混合型产品 ,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组合的集中
度 方 面 有 较 好 的控 制 , 因 此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流 动 性 风 险
相对可控。
2. 基金 申购、赎回安排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1 0 0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 , 详细了解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 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为 应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保 障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部 赎 回 还 是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此外 , 基 金 管
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中“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的相关内容。
4. 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基 金 管 理 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六 、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十一)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六 、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十) 拒绝或暂停
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六 、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七) 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基 金资产估值 ”中“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摆动定价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 律 规 则 规
定。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及 时满 足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 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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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风险
指 政 府 各 种 经 济 和 非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给 公 司 所 管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包 括 : 货 币 政策 的 变 动 、 财 政 政 策 的 波 动 、税 收 政 策 的 变 动 、 产 业 政 策 的变 动 、 进 出
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 场价格变动 , 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五)道德风险
是 由 员 工 之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之 规 定及 公 认 的 道 德 标 准 , 损 害 客 户 或 公
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 由 于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不 健 全 , 内 部 管 理 的 漏 洞 与人 为 失 误 所 蕴 藏 的 风 险 。 营 运 风 险
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 在 风 险 包 括 因 人 员 、 系 统 和 程 序 而 衍 生 的 风 险如 人 为 错 失 、 犯 法 行 为 、 未 授 权 活
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 、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平 等 , 也 会 对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水 平 造 成 影
响。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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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则 投 资 者 可 能 会 面 临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的风险。 具 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的 “ (十) 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
(九)其他风险
1、 因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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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 对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依 《基金合同 》 和/ 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 ,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和 / 或须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 进 行 基 金
财产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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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 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 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后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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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认购和申购费用 、 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
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 销售代理 人 , 对基 金销售代 理人的相 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 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1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除 《 基 金 法 》 、 《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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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如认为 基金销售代理 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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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帐 册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其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使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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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 ,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 负责 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置 账 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之 间 在名 册 登 记 、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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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 1 1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 和 本 基 金 之 招 募 说 明书 进 行 认 购 或 申 购 并 取 得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本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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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
(7)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监督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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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 准 , 但 根据 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提 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 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涉及 本 基金 的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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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如 在上 述第 4 条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有 权 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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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方式召开。
(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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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 议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4)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含 10% )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 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 告 。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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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 公告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 人 对于 提 案 涉及 事 项 与基 金 有 直接 关 系 , 并 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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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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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与基金 托管人有 关的仲裁 的地点为 北京 , 其他仲 裁的地点 为上海 , 仲裁裁 决
是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 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受 中国法律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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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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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 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 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电话: ( 021) 23261 1 88
传真: ( 021) 23261 1 9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决定》 (国发[ 1983] 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 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售业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 务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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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 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
违反本协议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书 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自 动 用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分 配 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 等事项 ,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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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财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本 协议 导 致 基 金
财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书 面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查。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帐户和证 券帐户 , 对所 托管的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帐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 认)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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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 的 “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 及 中 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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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人 保管 ,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发 生损坏、 灭 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7、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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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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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登记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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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人 负 责 编 制 , 基 金 过 户 与
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 理 完 必 要
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 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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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 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 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 登录公司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也可选择 E - M A I L 、短信 、
微 信 等 方 式 得 到投 资 记 录 对 账 服 务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获 取 指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400- 880- 85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 962299 , 公 司 将
按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互联网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利用公司 官方网站 ( w w w . s w s m u.c om ) 、 官方微信 (S W _S M U ) 、 申万 菱
信申级宝 (S W _S M U Z X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查询/ 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率 等 具 体 规
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 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中 心 或 代 销 网 点 为 投 资 者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该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 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
2、网站:w w w . s w s m u.c 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 W _S M U )或申万菱信申级宝(S W _S M U Z X )
4、其他:如微博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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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基 金 代 销 网 点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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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其 它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7 年 1 1 月 1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
下:
1、 2017 年 1 1 月 24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和 《 证券时报》 的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业 务 及参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开 展 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并 调 整申 购 金 额 、
赎回份额下限的公告;
2、2017 年 12 月 1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报 》和《证 券时报》 的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及参加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第二十四次更新 ;
5、 2017 年 12 月 28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018 倾心 回馈 ”基金 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6、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 在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加 上海 华 信 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转换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7、 2018 年 1 月 2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关于
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 年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
8、 2018 年 1 月 4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 2018 年 1 月 5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关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 在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加 上 海利 得 基 金 销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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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转换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10、2018 年 1 月 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报 》和《证 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分红公告 ;
1 1 、2018 年 1 月 9 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和《证 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 、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2、 2018 年 1 月 1 1 日, 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和 《 证券时报》 的关
于 申 万 菱 信 新 动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大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转 入 业 务 的
公告;
13、 2018 年 1 月 1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
14、 2018 年 1 月 30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5、2018 年 2 月 1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报 》和《证 券时报》 的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最 低
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16、 2018 年 3 月 14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
17、 2018 年 3 月 24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
18、 2018 年 3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个 人 电 子银 行 基 金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2018 年 3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展 的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 2018 年 3 月 2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7 年年度报告;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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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8 年 4 月 23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的 申
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
22、2018 年 5 月 9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报 》和《证 券时报》 的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新 增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 资 、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南 京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及 调 整 部 分 基 金在 南 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申 万 菱 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全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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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