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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睿成混合A(004707)

景顺睿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景 顺 长 城 睿 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一)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景顺 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 】225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74 号准予募集变更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11月 10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 招 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 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 平高 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小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 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 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 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 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 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国内股票 和债券。 一般不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通受限的股票。 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 好的债券。 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 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 (九)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5 月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 年3 月31日。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 景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目 录 第 一部分


绪言 ............................................................................................................................. 1 第 二部分


释义 ............................................................................................................................. 2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6 第 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17 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 25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9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30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41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6 第 十一部 分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7 第 十二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1 第 十三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62 第 十四部 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4 第 十五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5 第 十六部 分


风 险揭示 ............................................................................................................... 70 第 十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4 第 十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6 第 十九部 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第 二十部 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7 第 二十二 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109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查文 件 ......................................................................................................... 110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照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及 《 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风险 、费 率、 管理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当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景顺长 城睿 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注册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 金 或 本基 金: 指 景 顺 长城睿 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景顺 长 城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景 顺长 城睿 成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合 称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景 顺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销售 服务 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41、 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 申 购费 用、 赎回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赎回 时收 取赎 回费用 ,但 不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赎回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 程 52、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日 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5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6、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 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路1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1 座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担任 江西 财经大 学教 师, 江西 省审 计厅办 公室 主任 , 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总会 计师 ,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长 城 嘉信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2016 年7 月加 入本 公 司,任 职公 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分 析师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的 董事 总 经理。 1992 至1996 年 间出 任 香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并于1996 至1997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 年间担 任公 会主 席。1997 至2000 年间 , 担任香 港联 交所委 员会 成员 , 并 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 顾问委 员会 成员 。现 任景 顺集团 亚太 区首 席执 行官 。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9 月起 , 历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深圳 蛇口 支行 会计 、 工程管 理部 员工 、人 力资 源部干 部, 新江 南投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2005 年5月 起 担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 现 任长城 证券 副总 经理 、党 委委员 。 康乐先 生, 董事 , 总 经理 , 经济 学硕 士。 曾先 后担 任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组合 管理部 投资 经理 、国 际业 务部投资 经理 ,景 顺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销售 部经 理 、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国 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销 售交易 部副 总经 理。2011 年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董事 兼总 经理 。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学 士(1972 年毕 业) 。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HKICPA ) 、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师 (ACCA ) 、香 港执 业会计 师(CPA ) 、 加拿大 公认管 理会 计师 (CMA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 计、 审核 、 管治 税务 的专 业 经验及 知识 ,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会 计师 楼 “ 毕马威 会计 师行 ” [KPMG] 。 现为“ 伍同 明会 计师 行” 所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 师行 、 英 国律师 行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信 达律 师事 务所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 师事务 所合 伙人 。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董 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任 北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 委员 会副 主任,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教 育部社 会科 学委 员会 经济 学部 召集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翔先 生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 人事监 察部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 理、 公 司营 销总 监、 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委员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项目主 管 、 业 务发 展部 副 经理 、 企 业发 展部 经理 、 亚太区 监察 总监 。 现任 景 顺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亚太 区首 席行政 官。 邵媛媛 女士, 监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福 建兴业 银行 深圳 分 行计财 部。 现任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务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任 职于 长城 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 现 任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周伟达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担任 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 中国研 究总 监兼 上海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亚 洲 ( 除日 本外) 增长 型股 票投 资负 责人、 高级 副总 裁, 友邦 保险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副 总裁 。2014 年4 月加入 本公 司, 任职 公司 副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交 通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担 任长 城证 券金 融 研究所 高级 分析 师、 债券 小组组 长。2003 年3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黎海威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 担任 美国 穆迪KMV 公 司研 究员, 美 国贝莱 德集 团 ( 原巴 克莱 国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经 理、 主动 股票 部副 总裁, 香港 海通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海 通国 际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总监 。2012 年8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代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理学硕 士 。 曾 担任 深圳 发 展银行 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 部投资 经理 、 宁夏 嘉川 集 团项目 部项 目负 责人 、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境 外投资 部全 球股 票处 处长 、 浙江 大钧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兼副 总经 理。2016 年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吴 建军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 曾担任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 理,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裁助 理。2003 年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曾 担 任武汉 大学 教师 工作 处副 科长 、 武 汉大 学成 人教 育 学院讲 师, 《证 券时 报》 社 编辑记 者, 长城 证券 研发 中心研 究员 、总 裁办 副主 任、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 督察 长 , 法 学硕士 。 曾担 任黑 龙江 省 大庆市 红岗 区人 民法 院助 理审判 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 监 察稽 核高 级 经理 、 总 监助 理 。2008 年10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 任公 司 督 察长。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 。 本基 金 现 任基金 经理 如下 :


徐喻军 先生 , 理 学硕 士。 曾担任 安信 证券 风险 管理 部风险 管理 专员 。2012 年3 月加入 本公 司, 担任 量 化及ETF 投资部ETF 专员; 自2014 年4 月起 担任 量化 及ETF 投资部基 金经 理。 具有8年证 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喻 军先生 曾于2014 年4 月至2018年3 月管 理 景 顺长 城沪 深30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曾 于2014 年4 月至2018 年4月 管理 景 顺长 城上 证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喻 军先生 兼任 上证180 等权 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 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景顺 长 城公司 治理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中证500 行业 中性 低波 动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领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优 质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量化 平衡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泰 恒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MSCI 中国A 股 国 际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景 顺长 城MSCI 中国A 股国 际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经 理。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杨鹏先 生 2017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 徐喻军 先生 2017 年 12 月 5 日- 至今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投 资总 监 、 研 究总 监 、 基 金经 理代 表等组 成。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黎海威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量化及ETF 投资部投资 总 监;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等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1 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2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 定 的行为 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3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 或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 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4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 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财产 、自 有资 产、 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建立 不同 岗 位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和 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1)董 事会 审计 与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合规性 控制 ,并 对公 司 内部稽 核审 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督 。 该 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审议 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 况;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 度的实施 ;向 董事 会提 名外 部 审计 机构 ;负 责内 部审 计 和外 部审 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公 司的 关联 交易 ; 对 公司的 风险 及管 理状 况及 风险管 理能 力及 水平 进行 评价,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制度 的意 见 、 制定 公司 日常经 营 、 拟 募集基 金及 运用基 金资 产进 行投 资的 风险控 制指 标和 监督 制度 , 并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和 监督 , 形 成风 险评估 报告 和建 议, 在例 行董事 会会 议上 提出 公司 上半 个年度 风险 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立 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的工作 及董 事会 赋予 的其 他职 责。 2)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是 公 司日常 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决 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公 司各 种风 险的 识 别、 防 范和控 制的 非 常 设 机构, 负责公 司整 体运 作 风险的 评估 和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总经 理、 督 察长 、 以 及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 相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要 职 责是 : 评 估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制 度本 身隐 含的 风险 , 以 及这些 制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的 问题 , 并负 责审 定 风险控 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分析 报告,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需要时 指导 业务方 向 ; 审 定公司 的业 务授权 方案 ; 负责协 调处 理 突 发性重 大事 件 ; 负责 界定 业务风 险损 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风 险与 内控状 况的 评价 报告 ; 需 要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他 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是 公 司投资 领域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议 的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题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由 公司 总经 理、 分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 理代表 等组 成, 其主 要职 责包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资产管 理合 同的 规定 , 确 立各基 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的投资 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 审定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的 配置 方案 , 包 括基金 资产 、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5 理在股 票、 债券 、 现 金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制定 基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方 案; 对超 出投 资负 责人 权限的 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理 、 投 资经理 在内 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绩 效 ; 需 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其 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4)督 察长 :督 察长 制度 是 基金管 理人 特有 的制 度。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可 列 席公司 任何 会议 , 调阅 公 司任何 档案 材料 , 对基 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具 稽核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长 。 5)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设立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并 保证 其工 作的 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 充分 发挥 其职能 作用 。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有权 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完备性 、 合理 性 、 有 效性 进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 和建议 , 并将 意见 和建 议 上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进 行讨 论。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协 助对 全公司 员工 进行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 公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 询, 并 对公 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提 出解 决方 案, 同时 组织各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上 存在 的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风险 问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或 总经理 办公 会等 进行 审核 、讨论 ,并 监督 整改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保 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 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涵 盖公 司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或 漏洞 ; 3)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6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以 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 明的 内控 组织架 构 、 控 制程序 和控 制 措 施以及 控制 职责 在内 的运 行高效 、 严密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 度进 行修 改, 公司 已 初 步形成 了较 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等 基本 管理 制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 章等 ,从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 上进行 风险 控制 。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现 了基金 投 资 与交易 ,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计与 基金 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分 离制 度 , 形 成了 不同 岗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 机 制 , 从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 操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司通 过建 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位员 工都 能明 确自己 的岗 位职 责和 风险 管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 的控 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 监 督, 从而确 认、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道 , 对 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监 督、 管 理、 控制, 使部 门 和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 险状 况并 快速做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 建立自 动化 监督 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 用了 电子 化投 资 、 交 易系 统 , 对 投资 比例 进行 限制, 在“ 股票 黑名 单” 、 交叉交 易以 及防 范操 守风 险等方 面进 行电 子化 自动 控制, 将有 效地 防止 合规 性 运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 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示 指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 规 避和 控制 , 尽 可能减 少损 失。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具 有较高 的 职 业水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专 业理财 队伍 角度 控制 职业 化问题 带来 的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30 人, 平均 年龄33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 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宗旨 ,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 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 供 安全、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力 。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 障基 金、 基本 养 老保 险、 企业 年金 基金 、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末 ,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815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四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54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 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8 精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 完 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顺 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号 ) 审阅后 , 2015 年、 2016 年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均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 部 审计局 )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 渗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 则, 新 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 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证 得到 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9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道 控 制防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 以 人为 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 队 精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 通 过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 诺书 ,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中 国 工商银 行 通 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 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 ,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 机演 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 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0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资产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资 产 托 管业 务是 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对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 个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1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2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 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座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 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登 记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路1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一座21 层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一座2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 竞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高鹤 联系人 : 吴 翠蓉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 】2259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7 】674 号 准予 募集 变更 注 册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二、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三、发 售方 式和 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同时 通过 直销 和其 他销售 机构 两种 方式 公开 募集。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增 减或 变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提 前发 售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按 发售 面值发 售, 采用 全额 缴款 的认购 方式 。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四、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 在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 称为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 认购/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 资者可 自行 选择 认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五、认 购费 用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6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 C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购 时不 收 取认购 费 。 投 资者 在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需交 纳 的认购 费费 率按 认购 金额 递减 。 投 资者 认购 需全 额 缴纳认 购费 用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具 体认 购费 率如 下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万≤M <200 万 0.6% 200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六、认 购的 具体 规定 1、认 购的 程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2) 认购 款项 支付 :基 金 投资者 认购 时, 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全额 到账则 认购 不成 立,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 的款 项退回 。 2、认 购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3、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最低 限额 为10元 , 追 加认 购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本公司 直销 及各 销售 机构 可根据 业务 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于 前述 的交 易限 额, 具体以 本公 司及 各销 售机 构公告 为准 , 投 资者 在提 交基 金认购 申请 时, 应遵 循本 公司及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募 集期 间不 设 置投资 者单 个账 户最 高认 购 金额限 制。 如本基 金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 例要 求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数以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为准 。 4、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登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7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②认购C 类基 金份 额时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通过 某银 行网 点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 率为0.80% , 假设 该笔 认 购产生 利息10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 / (1+0.80% ) = 9,920.63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 额 = (9,920.63 + 10 )/ 1.00 = 9,930.6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 通过某 银行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 笔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息10元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可 得到9,930.63 份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例: 某投 资人 投 资10,000 元 通 过某 销售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认 购产 生利 息10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 份额 =(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10,000+10 )/1.00=10,01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 通过某 销售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利息10元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可 得到10,010.00 份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 任 何人不 得 动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8 用。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9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2亿 元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 并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 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同 》 生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 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担 。 三、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7 年11 月10 日起 正式 生效 。 四、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 并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及 其 他登 记 业 务 一、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相 关公 告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开 始 日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某类 别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价格 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1 3、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赎 回 、 转换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或 转换 。 5、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代理 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 一登 记机 构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 6、基 金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 额不产 生强 制赎 回; 基金 转换转 入金 额不 受转 入基 金首次 申购 及追 加数 额 限制 , 基 金转 换转 出后 , 原持有 时间 将不 延续 计算 , 若 转换 申请 当日 同时 有 赎回申 请 , 则 遵循 先赎 回 后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程序 1、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 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本基金 仅对 申购A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人收 取申 购费 用,不 对申 购C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收 取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回 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 消除 后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3、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到 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2 者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五、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数量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限 额为1 元, 追加 申购 不受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本公司 直销 及各 销售 机 构可根 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等 于前 述的 交易 限额 , 具体 以本 公司 及各 销售 机构公 告为 准, 投资 者在 提交 基金申 购申 请时 ,应 遵循 本公司 及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 投资 者可 多 次申购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不设 上限限 制, 但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超 过50% 的 除外)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本基 金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 额必须 一同 全部 赎回 。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1份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 生强制 赎回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5、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控 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六、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费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两种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 购费 、 并 对持 有期 限少 于365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收取 赎回 费, C 类 基 金份额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 并对 持有 期限 少于7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收取 赎回 费。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A 类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具体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0% 100万≤M <200 万 0.8% 200万≤M <500 万 0.4%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3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为0。 2、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及C 类 基金 份额 均收 取赎 回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人 , 其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30 日少 于3个 月的 投资 人,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于3个 月但 少 于6个 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6个 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随持 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A 类 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C 类 份额 赎回费 率 7日以 内 1.5% 7日以 内 1.50% 7日以 上( 含)-30日 以内 0.75% 7日以 上( 含)-30 日 以内 0.50% 30 日以 上( 含)-6个 月以 内 0.50% 30日以 上( 含) 0 6个月 -1年 0.05% 1年以 上(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年指365天。 3、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 回费和 申购 补差 费组 成, 转出时 收取 赎回 费, 转入 时收取 申购 补差 费。 其 中赎回 费的 收取 标准 遵循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申 购补差 费的 收取 标准 为 : 申购补 差费= MAX 【转 出 净额 在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转出 净额 在转 出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依 照法 律法 规要求 , 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有 关规 定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 基金 投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与转 换 费 率。 6、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4 具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七、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金 额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申购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以申 请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果 按舍 去尾 数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5,000 元 通过某 销售 网点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 率为1.00% , 假设 申购 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28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00% )=4,950.50 元


申购费 用=5,000-4,950.50=49.50 元


申购份 额=4,950.50/1.1280=4,388.7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000 元 通 过某销 售网 点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 当日的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280 元, 可得到4,388.74 份A 类基 金 份额。 例: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10 万 元, 假 定当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0 元。 则申购 份额 为: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00/1.0160=98,425.1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万 元申 购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 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0 元, 则可得 到98,425.19 份C 类基 金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基 金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91 日 ,赎回 费率 为0.50% , 假设 赎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0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0.50% = 57.40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持 有期 为91 日的10,000 份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 的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480 元, 可得 到11,422.60 元 赎回 金额 。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20 日 ,赎回 费率 为0.50% , 假设 赎回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0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0.50% = 57.40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持 有期 为20 日的10,000 份 本基 金C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 的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480 元, 可得 到11,422.60 元 赎回 金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6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 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 申 购补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转 出基 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用 ,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10,000 份 转换 为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18 个月 , 对 应赎 回费 为0.25 %, 申购 费为1.5 % , 内 需增长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63 元, 申购 费为1.5 %,则 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内 需增 长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5 份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日的A/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为:T 日A/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T 日A/C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A/C 类基 金份 额余 额总 数。 本基金A/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小 数点 后第5位 舍去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7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及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或 发生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3、5、6 、8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及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8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3) 如果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2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的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20% 以上 的部分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于当 日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非延 期赎 回申请 量占 非延 期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 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39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 管 费。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对 基金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0 份额进 行折 算,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十八 、 未 来 , 若 条件 允许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申请 在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申 购和 赎回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 保持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资 产配 置, 力 争获 得超 额收 益与 长期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府 支 持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依据 定期 公布 的宏 观和金 融数 据以 及投 资部 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市 政 策、 市场 趋势 的 综 合分 析, 重点关 注包 括、GDP 增 速 、 固定 资产投 资增 速、 净 出口增 速、 通 胀率 、 货币 供应、 利率等 宏观 指标 的 变化 趋势 , 同 时强 调金融 市场 投资者 行为 分析 , 关 注资 本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变化 等因素 , 在深 入分析 和充 分 论 证的基 础上 评估 宏观 经济 运行及 政策 对资 本市 场的 影响方 向和 力度 , 运用 宏 观经济 模型 (MEM ) 做出 对于 宏观经 济的 评价 ,结 合投 资制度的 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 议,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 核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主要 遵循 “自下 而上 ” 的 个股 投资 策略, 结合 公司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SRD ) 对 企业 进 行价值 分析 ,深 入挖 掘相 关股票 的投 资价 值。 其中 重点考 察: ①业务 价值 (Franchise Value ) 寻找拥 有高 进入 壁垒 的上 市公司 , 其一 般具 有以 下 一种或 多种 特征 : 产品 定 价能力 、 创新 技术 、 资金 密集、 优势 品牌 、 健 全的 销售网 络及 售后 服务 、 规 模经济 等。 在经 济增 长时 它们能 创造 持续 性的 成长 , 经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2 济衰退 时亦 能度 过难 关, 享有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盈 利 能力 ,进 而创 造高 业务 价 值, 达致 长期 资本 增值 。 ②估值 水平 (Valuation ) 对成长 、价 值、 收益 三类 股票设 定不 同的 估值 指标 。 成长型 股票 (G ) :用来 衡 量成长 型上 市公 司估 值 水平 的 主要 指标 为PEG , 即市 盈 率除 以盈 利增 长率 。 为了使 投资 人能 够达 到长 期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选 股 时将会 谨慎 地买 进价 格与 其预期 增长 速度 相匹 配的 股 票 。 价值型 股票 (V ) : 分 析股 票内在 价值 的基 础是 将公 司的净 资产 收益 率与 其资 本成本 进行 比较。 我们 在 挑选价 值型 股票 时, 会根 据公司 的净 资产 收益 率与 资本成 本的 相对 水平 判断 公司的 合理 价值 , 然 后选 出股 价相对 于合 理价 值存 在折 扣的股 票。 收益型 股票 (I ) :是 依靠 分红取 得较 好收 益的 股票 。我们 挑选 收益 型股 票, 要求其 保持 持续 派息 的政 策,以 及较 高的 股息 率水 平。 ③管理 能力 (Management ) 注 重公 司治 理、 管理 层 的稳定 性以 及管 理班 子的 构成、 学历 、经 验等 , 了解其 管理 能力 以及 是否 诚信。 ④自由 现金 流量 与分 红政 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 业创 造现 金 流量的 能力 以及 稳定 透 明的分 红派 息政 策。 本基金 还将 重点 关注 改革 对企业 内生 性的 改变 , 关 注深化 改革 对于 企业 治理 结构的 建立 和完 善, 进一 步提高 企业 的运 营效 率; 建立有 效的 管理 层激 励机 制, 使企 业管 理人利 益与 企业利 益相 一致 。 特 别是 企 业 内生性 的改 变, 对企 业内 在价值 的提 升。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 取利 率 预 期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 极性 投资 方法, 力求 在控 制各 类风 险的基 础上 获取 稳定 的收 益。 1、自 上而 下确 定组 合久 期 及类属 资产 配置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货币 和 财政政 策 、 市 场结 构变 化、 资金流 动情 况的 研究 , 结 合宏观 经济 模型 (MEM ) 判断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趋 势及幅 度 , 确 定组合 久期 。 进 而根 据各 类属资 产的 预期收 益率 , 结合类 属配 置 模 型确定 类别 资产 配置 。 2、自 下而 上个 券选 择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幅度 和形 状 , 对比 不同 信用等 级 、 在 不同市 场交 易债券 的到 期收 益率 , 结 合考虑 流动 性、 票息 、税 收、可 否回 购等 其它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因素 ,发 现市 场中个 券的 相对 失衡 状况 。 重点选 择的 债券 品种 包括 :a. 在 类似 信用 质量 和期 限 的债券 中到 期收 益率 较高 的债券 ;b. 有较 好流 动 性的债 券 ;c. 存 在信 用溢 价 的债券 ;d. 较高 债性 或期 权 价值的 可转 换债 券 ;e. 收 益 率水平 合理 的新 券或 者市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3 场尚未 正确 定价 的创 新品 种。 ①利率 预期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预测 财政政 策 、 货 币政策 等政 府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趋 势 , 在 此基础 上预 测 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 以 及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 在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 提高 组合的 久期 。 并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 弹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或 者阶梯 型组 合等 。 ②信用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 公司 ) 债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结合 各类 券种 税收 状况 、 流 动性 状况以 及发 行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 分析 , 评 定不 同债 券类属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确定组 合资 产 在 不同债 券类 属 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个券选 择层 面 , 基 金管 理 人对所 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分 析 。 财 务分 析方 面, 以企业 财务 报表 为依 据 , 对企业 规模 、 资产 负债 结 构、 偿债 能力 和盈 利能 力 四方面 进行 评分 , 非财 务 分析 方面 (包 括管 理能 力 、 市 场地位 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则 主要 采取 实地 调研 和 电话会 议的 形式 实施 。 通 过打 分来评 判该 企业 是低 风险 、 高风险 还是 绝对 风险 的企 业, 重点 投资 于低 风险 的企 业债券 ; 对于 高风 险企 业, 有相应 的投 资限 制; 不投 资于绝 对风 险的 债券 。 ③时机 策略 A. 骑 乘策 略 。 当 收益 率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以 买 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的 债券 , 也即 收益 率 水平处 于相 对高 位的 债券 , 随 着持 有期 限的 延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 而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 将会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 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B. 息 差策 略。 利用 回购 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过 正回 购将 所获 得资 金投资 于债 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C. 利 差策 略。 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 而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走势 做出 判断 , 从 而进 行相应 的债 券置 换。 当预 期利差 水平 缩小 时, 可以 买入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 过 两 债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资 收益 ;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扩 大时, 可以 买入 收益 率低 的债券 同时 卖出 收益 率高 的债 券,通 过两 债券 利差 的扩 大获得 投资 收益 。 D.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 济、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构以 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景 气变 化等 因素 的研 究,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化 ,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4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 、 收 益率 曲线 、 个 券选 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结合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E.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A) 相 对价 值分 析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 观和 金融数 据以 及对 宏观 经 济、 股市 政策 、 市 场趋 势的 综合分 析 , 判 断下 一阶 段 的市场 走势 , 分析 可转 换 债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通过对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溢 价率和Delta 系 数的 度量 , 筛选出 股性 或债 性较 强的 品种作 为下 一阶 段的 投资 重点 。 B) 基本 面研 究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内 、外 部研 究成 果, 运用景 顺长 城股 票研 究数 据库(SRD )对 可转 换债 券 标的公 司进 行多 方位 、 多 角度的 分析 , 重点 选择 行 业景气 度较 高 、 公 司基 本 面素质 优良 的标 的公 司 。C) 估 值分析 在 基本 面分 析的 基 础上 , 运 用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值 指标 以及DCF 、DDM 等绝对 估值 方法 对标 的公 司的股 票价 值进 行评 估。 并根据 标的 股票 的当 前价 格和目 标价 格, 运用 期权 定价 模型分 别计 算可 转换 债券 当前的 理论 价格 和未 来目 标价格 ,进 行投 资决 策。 F.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单 个券 种的 分析 判断与 其它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种 的方 法类 似。 在信 用研 究 方面 , 本基 金会 加强 自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机 构评 级与内 部评 级相 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 务状 况、 信用背 景 、 经 营能 力 、 行 业前景 、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 面判断 其在 期限 内的 偿付 能力 , 尽 可能 对发 行人 进 行充 分详尽 地调 研和 分析 。 (四)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1、时 点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 在交易 股指 期货 时, 重点 关注当 前经 济状 况、 政策 倾向、 资金 流向 、和 技 术指标 等因 素。


2、套 保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对 指数 点位 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决 定套 保比 例。 再 根据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的买 卖张 数。


3、合 约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股 指期 货当 时的 成交 金额、 持仓 量和 基差 等数 据,选 择和 基金 组合 相 关性高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为 交易标 的。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权证 估值 量化 模型评 估权 证的 内在 合理 价值 , 利 用权 证与 标的 股 票之间 可能 存在 的投 资机 会, 谨 慎运用 杠杆 策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略 、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 购权 证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策 略获 取权 证投资 收益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 该项 所规定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 本基 金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6 (19)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9.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9.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9.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 19.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9.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20% ; (2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1)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的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 持 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3) 、 (14)、( 15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7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 基 金投资 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50%×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从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300 只A 股 作为 样本 的综 合 性指数 , 具有 良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中证 全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 是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和交 易 所 市场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 融整 体走 势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较 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 势, 为债 券投 资者提 供更 切合 的市 场基 准。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在运 作过 程中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金 融工 具金 融工 具。 因此, “50%×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50%× 中 证全 债指 数 收益率 ”是 适合 衡量 本基 金投资 业绩 的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 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具有 较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其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8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8年3月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4,837,840.86 90.60 其中: 股票


104,837,840.86 90.6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3,400.00 0.03 其中: 债券


33,400.00 0.0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803,792.81 9.34 8 其他资 产


39,292.32 0.03 9 合计





115,714,325.9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31,702.00 0.20 B 采矿业 3,302,916.00 2.88 C 制造业 42,230,435.96 36.8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2,642,769.00 2.31 E 建筑业 4,102,101.00 3.5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348,073.12 2.0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390,973.00 2.9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4,438,518.00 3.87 J 金融业 33,735,853.00 29.44 K 房地产 业 5,367,656.78 4.6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50,687.00 1.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69,189.00 0.41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4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14,662.00 0.4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12,627.00 0.53 S 综合 99,678.00 0.09 合计 104,837,840.86 91.49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03,500 6,759,585.00 5.90 2 600519 贵州茅 台 4,800 3,281,376.00 2.86 3 600036 招商银 行 99,500 2,894,455.00 2.53 4 000333 美的集 团 43,800 2,388,414.00 2.08 5 000651 格力电 器 46,400 2,176,160.00 1.90 6 601166 兴业银 行 120,300 2,007,807.00 1.75 7 600016 民生银 行 228,100 1,822,519.00 1.59 8 600887 伊利股 份 58,592 1,669,286.08 1.46 9 601328 交通银 行 265,100 1,638,318.00 1.43 10 000002 万


科A 46,900 1,561,301.00 1.3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3,400.00 0.0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400.00 0.03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0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7005 长证转 债 334 33,400.00 0.03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1、时 点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 在交易 股指 期货 时, 重点 关注当 前经 济状 况、 政策 倾向、 资金 流向 、和 技术 指 标等因 素。


2、套 保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对 指数 点位 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决 定套 保比 例。 再根 据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贝塔 值,具 体得 出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的买 卖张 数。


3、合 约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股 指期 货当 时的 成交 金额、 持仓 量和 基差 等数 据,选 择和 基金 组合 相关 性 高的股 指期 货合 约为 交易 标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1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109.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82.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292.32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2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3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 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1 月 1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46% 0.69% -0.65% 0.49% -2.81% 0.20%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3 月 31 日 -2.68% 1.11% -0.50% 0.59% -2.18% 0.52% 2017 年 11 月 10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6.05% 0.97% -1.15% 0.55% -4.90% 0.42%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1 月 1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50% 0.69% -0.65% 0.49% -2.85% 0.20%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3 月 31 日 -2.75% 1.11% -0.50% 0.59% -2.25% 0.52% 2017 年 11 月 10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6.15% 0.97% -1.15% 0.55% -5.00% 0.42%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 比较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4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5 注: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 。 截至 本报 告 期末 , 本 基金 仍处 于建 仓 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起 至本 报告 期末不 满一 年。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投 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采用 最近 交 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值 。 2、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当 投资 品种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 被以 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格 验证 的估 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值 。 4、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股 指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对只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平台 进行 交易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对只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如 有充 足理 由认 为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9、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8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舍去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 的 ,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59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应 当暂 停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60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的第8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某 一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该类份 额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2日 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 类别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和账 户维 护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2-5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2-5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63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2-5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10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酌情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调低C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率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2日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修订 或变更 后对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信 息类 型 、 披露 内容 、 披 露方 式等 规定与 本部 分 的 内容不 同 , 若 适用 于本 基 金,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 照修订 或变 更后 的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并 履行 相应 程序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的 指定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66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其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其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其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6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 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68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十一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二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基 金 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 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导致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流 动性 风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一 般 在基 金的 所有 开放 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 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于股 票市 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财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1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国内 股票 和债 券。 一 般不 投资 于流 动性 差或流 通受 限的 股票 。 债 券部分 一般 投资 于具 备较 高信用 等级 和流 动性 较好 的债券 。 故 投资 组合 整体 流动性 风险 较低 。 但 不排 除由 于市场 波动 或所 持证 券发 行人出 现异 常 情 况导 致组 合流动 性降 低的 情形 。 为 防范此 类风 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定了 适用 于开 放式 和定 期开放 式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办法 并对 该管 理办 法的有 效性 和执 行情 况作 定 期回顾 。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测试 本基金 管理 人构 建了 压力 测试模 型用 于每 日监 测基 金的各 类风 险以 及不 同市 场环境 下可 应付 的最 大 赎回。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况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当时市 场状 况并 辅以 压力 测试模 型等 流动 性分 析工 具及 时制定 投资 组合 变现 计划 以确保 在尽 可能 地保 护投 资者权 益的 前提 下满 足赎 回需求 。 压力测 试模 型使 用的 指标 包括 : 持 仓中 各类 资产 的 市值占 比 、 持 仓证 券对 不 同市场 ( 上海 主板 、 深圳 主板、 中小 企业 板、 创业 板)的Beta 值、 投资 组合 的杠杆 率、 债券 资产 在各 信用等 级和 到期 期限 的分 布、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客 户集 中度、 机构 客户 占比 等。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等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综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依照法 律法 规还 可以 使用 的 备 用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包 括: 延期 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收取 短 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金 估值 、 摆动定 价等 。 实施 这些 备 用工具 前要 经过 公司 管理 层批准 、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由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对 外披露 。实 施这 些备 用工 具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包 括: ( 一) 可能 导致 部分 持 有 人无法 及时 获得 现金 ; ( 二 )如果 基金 所持 资产 的市 场价格 下跌 ,则 导致 基金 净值下 跌从 而持 有人 财产 发 生损失 。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形 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 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等情 况,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2 五、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 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幕 交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等 。 此外,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六、合 规性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有效 的组 合管 理, 充分 降低 组合的 投资 风险 。 但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的规 定 , 本基 金股票 投 资 范围在0%-95% 之间 ,无 法 完全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投资 风险, 尤其 是系 统性 风险 。 1.策略 风险 。 本 基金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选 取相 应的投 资策 略。 此分 析过 程主要 是建 立在 一系 列的 理论假 设基 础和 定性 及定 量指标 之上 的, 评估 的结 果可能 与市 场变 化的 实际 发展情 况、 市场 对股 票的 认知 和理解 存在 差异 。 2.模型 风险 。 本 基金采 用 “ 自下而 上 ” 的投 资策 略, 运 用景顺 长城 “ 股 票研 究数 据 库(SRD) ” 等分 析系 统 及FVMC 等选 股模 型作 为 股票选 择的 依据 ,可 能因 为模型 计算 的误 差或 模型 中变量 因子 不完 善而 导致 判断 结论的 失误 ,从 而导 致投 资损失 。 3、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该券 种具有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信 用风 险是 指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 人可 能由于 规模 小 、 经营 历史 短、 业绩 不稳 定、 内部 治 理规 范性不 够 、 信 息透 明度 低 等因素 导致 其不 能履 行还 本付息 的责 任而 使预 期收 益与实 际收 益发 生偏 离的 可能 性,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 下降 。 基 金可 通过 多样 化 投资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流动 性风险 是指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由 于其 转让 方式 及其 投资持 有人 数的 限制 , 存 在变现 困难 或无 法在 适当 或期 望时变 现引 起损 失的 可能 性。 4、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定 义为 由 于投资 标的 物价 格变 动而 产生的 衍生 品的 价格 波动 ; (2)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当 基金交 易量 大于 市场 可报 价的交 易量 产生 的风 险; (3) 结算 流动 性风 险: 定 义为当 基金 之保 证金 部位 不足而 无法 交易 衍生 品, 或因指 数波 动导 致保 证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3 金低于 维持 保证 金而 必须 追缴保 证金 的风 险; (4) 基差 风险 :定 义为 期 货市场 价格 与连 动之 标的 价格不 一致 所产 生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定 义为 交 易对手 不愿 或无 法履 行契 约之风 险; (6) 作业 风险 :定 义为 因 交易过 程、 交易 系统 、人 员疏失 、或 其他 不可 预期 事件所 导致 的损 失。 5、以 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 给 本基金 投资 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八、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并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5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六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 现的 ,清 算 期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 销售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商 、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7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 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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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 则,为 基金 开 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79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及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0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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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应 当由 基金财 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在对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化 ; (6)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2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知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3 2、采 取通 讯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 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 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 含 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4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 含三 分之一 )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 等非现 场方 式召 开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且除 书面授 权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之间的 授权 亦可 根据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方 式,通 过电 话、 网络 等方 式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5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投资 者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6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7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六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 现的 ,清 算 期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88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各 方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中 心四 路1 号 嘉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2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3 ]76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22381600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政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0 府债券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 务(银 证转 账) ;保 险代 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 换;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 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 支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以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1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 合理 地调整 投资 范围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 ; b、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d、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并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f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并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g、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h、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j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10%; k、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并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l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m 、本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15% ; n、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o、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p、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q、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2 r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ⅰ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ⅱ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ⅲ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ⅳ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ⅴ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s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t 、 本 基金 参与 融资的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 本 基金 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除上述 第b、l 、m 、n项 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3 4、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制 措施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 按照 审慎 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2个 工作 日 内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于2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 认 收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撤销 交易 , 经提醒 后基 金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 种 情形时 ,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 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 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 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审 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本 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4 核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上 文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不同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规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7、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5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对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业务 进 行 研究 , 认真评 估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投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 同》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该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6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7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 民币利 率 管 理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基 金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8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 代保管 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 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5 个工 作 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15 年 以上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舍 去, 由此 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99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估 值日 无市 价,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遍认 同, 或被 以往 市场 实际交 易价 格验 证的 估 值技术 ,确 定投 资品 种的 公允价 值。 (4)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5)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只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平台 进行 交易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值。 对只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 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9) 存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 有相 关规 范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 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0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1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终 了后5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月 度报 告, 在月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对 报告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 方式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3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30 日内 完 成半年 度报 告 , 在半 年报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30日 内进 行 复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2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相 关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半年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的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20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12 月31 日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 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 为15年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3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情形 出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4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 以下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我 公司 于2017 年12 年21 日发布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形式 的 公告》 ,自2018 年1月1日 起 ,本公 司按 照投 资者 成功 定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 对账单 服务 ,对 于未 定制 账 单服务 的投 资者 不再 主动 提供对 账单 。 (1) 月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每 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本 公司以 电子 邮件 方式 给截 至上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本公 司基 金份 额或 者账户 余额 为0 但当 期有 交 易发生 的定 制投 资者 发送 月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2)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 以短信 方式 给截 至上 月最 后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本 公司基 金份 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送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3) 月度 微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 以微信 方式 给截 至上 月最 后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本 公司基 金份 额或 者账 户余 额为0 但当 期有 交易 发生 、 且已在 “景 顺长 城基 金” 微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 户 的投资 者发 送月 度微 信对 账单。 (4) 季度 及年 度纸 质对 账 单:每 年一 、二 、三 季度 结束后 ,本 公司 向定 制纸 质对账 单且 在当 季度 内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季度 对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 后, 本公司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且在第 四季 度内 有基 金交 易或 者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寄 送年 度纸 质对 账单 。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 邮 编等 ) 不 详 、 错 误、 变更 或邮 局投递 差错 、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 原因 无法正 常收 取对 账单的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更 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通 过本 公 司网站 (www.igwfmc.com ) “在 线客 服” 咨询 。 二、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期或不 定期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 理人信 息 、 基 金产 品信 息、账 户查 询、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 热点 问答 等服 务。投 资者 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同时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6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长 途费 )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法 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 的证券 交易 所休 市日 除外 ) 9:00 —17 :00 。 四、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 户服务 中 心 人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 件等六 种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政 策规定 进行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 诉, 将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当 日或 者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决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就投 诉处 理进 度向 投诉 人作 出定期 更新 。 五、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本基 金管 理人 。 请确 保 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7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8年4月24日 发布 《关 于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调整 持有 停牌 股票估 值价 格的 公告 》 2018年4月21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睿 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年第1 季 度报告 》 2018年4月19 日 发布 《 关 于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调整 持有 停牌 股票估 值价 格的 公告 》 2018年3月1 日发 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 2018年2月7 日发 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景顺 长城 景丰 货币 市场 基金开 展基 金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8年2月6 日发 布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景顺 长城 量化 平衡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开展 申购、 定投 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年2月2 日发 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景顺 长城 泰恒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开展 申购和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年1月30 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开 展基 金转 换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8年1月30 日 发布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景顺 长城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在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开 展申购 、定 投和 转换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年12月7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 定期 定 额投资 最低 金额 和最 低持 有份额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 2017年12月5日 发布 《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 2017年11 月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关于 在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开通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7年11 月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景 顺长 城睿 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直销网 上交 易系 统开 展申 购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年11 月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关于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7年11 月11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 2017年11 月6日 发布 《 关 于 景顺长 城睿 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提 前结 束募集 的公 告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8 2017年10月26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2017年10月26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2017年10月26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2017年10月26日 发布 《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摘要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09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 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睿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110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景 顺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法律 意见 书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景顺 长城 睿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