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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国50(160605)

鹏华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 国 50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9 日证监基金字[2004]26 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根据当时有效的 法规,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请投 资者 根 据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谨慎 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充 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 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 并对 于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 人复核。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转换和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赎回 八、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和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 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关规定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鹏 华中 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或 “ 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4、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 的内容更新;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基金法》: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 补充; 9、《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0、《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12、《 流动 性 规定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16、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7、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1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代理人; 19、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 资管 理暂 行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 于中 国证 券 市场 ,并 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 度批 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合同 达到 生效 条 件后 ,基 金管 理人 宣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日期; 21、设 立募 集 期: 指自 《 招募 说明 书》 公告 之 日起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止 的时 间段 ,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22、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 期之期限; 23、日/天:指公历日; 2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27、T+n 日: 指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28、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该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场 内申 购 :指 投资 者 通过 具备 办理 证券 交 易所 场内 申购 业务 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场 内赎 回 :指 投资 者 通过 具备 办理 证券 交 易所 场内 赎回 业务 的 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非 交易 过 户: 指不 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 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35、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人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6、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 金所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本基 金应 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3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39、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0、元:指人民币元; 41、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2、摆 动定 价 机制 :指 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不 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 法预 见、 无 法避 免 和 无法 克服 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地震 、洪 水等 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变 更; 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 ; 44、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用于 进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纸 、互 联网 站等媒体。 三、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 ,高 级会 计师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公 司深 圳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兼 财务 处处 长、 总会 计 师、 常务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党 委书 记, 深 圳发 展银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副 董事 长、 行 长、 党委 副 书记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 明先 生, 董事 ,经 济 学博 士, 讲师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 工大 学管 理与 经济 学院 讲师 、中 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 任 科员 、中 国 证监 会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国证 监 会第 六、 七 届发 审委 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党 总 支书 记 。 孙煜 扬先 生, 董事 ,经 济 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贵 州省 政府 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中 共 深圳 市委 政策 研究 室 副处 长、 深 圳证 券结 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首 任行 政 总监 、香 港深 业( 集 团) 有限 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 香港 深业 控股 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中国 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兼行 政 总裁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 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 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 士,律师,国籍: 意大利。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理 资产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 、 产品 开 发部 ,欧 利 盛资 本 资产 管 理股 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股 权 部 工 作, 现 在 担任 意 大 利 欧利 盛 资 本资 产 管 理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 事 会秘 书 兼任 企 业 事务 部 总经 理 ,欧 利 盛资 本 股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 国先 生, 董事 ,会 计 学硕 士研 究生 ,国 籍 :中 国。 曾任 深圳 市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 派财 务经 理、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国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 源总 部副 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 春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学 博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副教 授, 现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 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 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兼 任中 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 学本 科, 国籍 :中 国 。曾 任新 疆军 区干 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省 委研 究室 干 事、 副处 长、 处长 、 副主 任, 中 央金 融工 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国 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 女士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 理硕 士, 国籍 : 中国 。曾 任中 国进 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 生学 历, 国籍 :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 公 司、 正大 财务 公司 工作 ,曾 任鹏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监事 , 现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冰 女士 ,监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中 国。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部会 计、 上海 营业 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资 金 财务 部财 务 科副 经理 、 资金 财务 部资 金科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主 任会 计 师兼 科经 理、 资金 财 务部 总经 理 助理 、资 金 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 ,现 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 学士,国 籍: 意 大利 。先 后在 米 兰军 医院 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 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 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 女士 ,职 工监 事 ,法 学 硕士 , 国籍 :中 国 。历 任 北京 市 金杜(深圳) 律师 事 务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 高先 生, 职工 监事 , 大专 学历 ,国 籍: 中 国。 历任 深圳 奥尊 电 脑有 限公 司证 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 先生 ,职 工监 事, 管 理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毕马 威( 中 国) 管理 顾问 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 ,高 级会 计师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公 司深 圳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兼 财务 处处 长、 总会 计 师、 常务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党 委书 记, 深 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副 董事 长、 行 长、 党委 副 书记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 明先 生, 董事 ,总 裁 ,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理 与经 济学 院讲 师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 任科 员 、中 国证 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 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 发审 委委 员 ,现 任鹏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裁、 党总 支书记。 高阳 先 生, 副 总裁 ,特 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中 国 。历 任中 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经 理,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博时 价值 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 泽基 金经 理、 基金 裕 隆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鹏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 先生 ,副 总裁 ,工 商 管理 硕士 、法 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校办 科员 ,中 国证 监 会办 公厅 副处 级秘 书 ,全 国社 保 基金 理事 会 证券 投资 部处 长、 股 权资 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 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 先生 ,副 总裁 ,经 济 学硕 士 , 国籍 :中 国 。历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法律 部监 察稽 核经 理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副总 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 理、 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 先生 ,副 总裁 ,管 理 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深 圳经 济特 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 所长 、投 资部 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渠 道 服务 二部 总 监助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 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 理、 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 杰先 生, 督察 长, 法 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中 共中 央办 公 厅秘 书局 干部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新闻 处干 部 、秘 书处 副 处级 秘书 、发 行监 管 部副 处长 、 人事 教育 部 副处 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 庆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 中国 。历 任国 家开 发 银行 资金 局主 任科 员, 全国 社保 基 金理 事会 投资 部副 调 研员 ,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固 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国籍中国,金融学硕士,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经在招商基金从事 食品饮料、商业零售、农林牧渔、纺织服装、汽车等行业的研究。2009 年 5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 事食 品饮 料、 农 林牧 渔、 商 业零 售、 造 纸包 装等 行业 的研 究 工作 ,担 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2010 年 12 月担任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07 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养老产业 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4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6 月担 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2 月担任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策略回报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王宗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0 年 12 月担任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7 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担任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策略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4 年 05 月至 2006 年 03 月














黄钦来先生 2006 年 03 月至 2006 年 09 月














胡建平先生 2006 年 09 月至 2007 年 08 月














黄敬东先生 2007 年 08 月至 2011 年 01 月














黄鑫先生 2011 年 01 月至 2017 年 07 月














陈鹏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 理,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 合、 鹏华 研究 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 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风险管理会议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 进行通报、讨论,并及 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和遵 循 国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 规定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的理 念, 公 司每 个员 工均 负有 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 责把 公司 的风 险 控制 理念 和 措施 落实 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 中 ,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 人控 制现 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文 化 氛围 ,保 证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 和公 司规 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 序、 控制 措施 以及 控 制职 责,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体系 。通 过不 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本 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 位职 责、 操作 流 程手 册在 内 的业 务流 程 、规 章等 ,从 基本 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 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易 与 清算 、公 司 会计 与基 金 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 时 对风 险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从而 识别 、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明 晰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 统等 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 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 投资 股票 库”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 资纪 律, 加强 集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 股投 资授 权 、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 票库 制度 、 禁止 和限 制 投资 股票 制度 ,并 由 研究 小组 负 责维 护, 所有 股票 投资 必须 完全 从 股票 库中 选 择。 公司 还 建立 了契 约风 险评 估 制度 ,定 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 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0382.54 亿元。2017 年 1-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702.23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 设资 产托 管 业务 中心 (下 文简 称 “托 管中 心”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 及经 济 师、 会计 师、 工程 师 和律 师等 中高 级专 业技 术 职称 ,员 工的 学历 层 次较 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 业道 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 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 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本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 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335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 基金 公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银行 理财 产 品、 信托 计 划 、私 募 投资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全国 社保 基金 、 养老 保障 管 理基 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 、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 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托 管中 心业 务 规章 的健 全 和各 项规 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 各种 风险 的 梳理 、评 估 、监 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 覆盖 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员 ,并 渗 透到 决策 、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 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 级部 和各 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 有效 的相 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 制中 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 形成 科学 合 理的 内部 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 制, 通过 行 之有 效的 控 制流 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商业 银行 法》 等法 律 法规 ,托 管中 心制 定了 一整 套严 密 、高 效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 基金 托 管业 务运 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 效, 包 括《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管 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 务风 险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 系统 建设 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 商业 秘密 管 理规 定》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档 案 管理 暂行 办 法》 等, 并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 业 务分 工合 理 , 技术 系统 规范 管理 ,业 务管 理 制度 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 中心 通过 对基 金托 管 业务 各环 节的 事前 指 导、 事中 风控 和事 后 检查 措施 实现 全流 程、 全链 条的 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请 国 际著 名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 行国 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 银行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的核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 的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与 赎回 资金 的 划付 、基 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 法性 、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 银行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行为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进行 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及 时 纠正 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 行作 为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有 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 一年 内交 通银 行及 其 负责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重 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到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银 保监 会 及其 他有 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178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 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7 、8、17、18、19 、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客户服务电话:0791-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 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 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cn 4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9)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林文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何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 层 11-A ,8- B4 ,9- 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8)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 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会计师事务 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 基金 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和 赎回 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包括 场 外的 申购 、转 换、 赎 回和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 、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章主要说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的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 法律 、法 规及 其 它有 关规 定禁 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转换 与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交通银行的指定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及 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目前,本公司已开通农行金穗卡、建 行借 记卡 、浦 发 银行 东方 卡、 招行 借 记卡 、民 生 银行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 卡和 交通 银行 借记 卡的 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具 体业 务规 则 与说 明参 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网 上交易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转 换与 赎回 的场 所,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转换 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6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的转换费率及转换业务规则等最新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 、转 换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通 常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通 常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更 改, 或各 销 售机 构特 殊 业务 安排 ,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投资 者 办理 转换 业 务时 应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办 理 时间 及程 序为准。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 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转换、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如 果对 申购 、 转换 或赎 回时 间进 行 调整 ,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转换 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转换 和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本基 金与 鹏华 货币 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间 相 互转 换的 ,鹏 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 请。 基金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期 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且办 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的代 理销 售 机构 须同 时 具备 拟转 出 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 的 合法 授权 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实 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转换 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须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 出申 购、 转换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提 交转 换、 赎回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转换与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日到其办理业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 成 功。 申 购不 成功 后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投资 者 转换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根 据转 换结 果对 投资 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转换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 费) 。通过我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为 100 万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暂 不受 此限 制 )。 各销 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情 况 设置 高于 或等 于本 公司 设 定的 上述 单笔 申购 最 低金 额, 如 果销 售机 构 业务 规则 规定 的最 低 单笔 申购 金额高于 10 元 人民 币, 以 销售 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投 资者 办 理相 关业 务 时, 请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业务 规 定。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 机构 以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每 次最 低扣 款额按照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执行。 2、转换的最低份额 为 2 份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 基金 份额 ,若 某笔 转换 或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6、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扣除 赎回 费 用后 确定 。 赎回 金额 计 量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赎回 金额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8、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 则,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 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5,000 /(1+1.5 %)× 1.5% = 73.89 元 净申购金额 = 5,000-73.89= 4,926.11 元 申购份额 = 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投 资者 (非 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可 得 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 份基金份额一 年 后(未满 2 年)决定 转换 为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假设 转换 当日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 1.638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60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30 %, 申购补差费率为 0.2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500,000 ×1.638 =819,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500,000 ×1.638 ×0.30 %=2,457 元 补差费(外扣)=(819,000-2,457 )×0.2 %/ (1+0.2 %)=1,629.83 元 转换费用=2,457+1,629.83 =4,086.83 元 转入金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额=814,913.17/1.060 =768,786.01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500,000 份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 满 2 年) 决定 转换 为鹏 华动 力增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假设 转换 当日 本基 金份额净值是 1.638 元,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0 元,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为 768,786.01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148× 10,000× 0.3% =34.44 元 赎回金额 = 1.148× 10,000-34.44 = 11,445.5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转换 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 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 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 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 (3)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 )到(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7 )项 拒绝 申 购情 形时 ,申 购款 项 将相 应退 还 投资 者, 该退 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实 施;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上述暂停或拒绝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转换、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或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或赎回行为;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 金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当 日立 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 转换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有能 力 足额 兑付 或 全额 转换 的 ,基 金管 理人 足额 兑 付或 全部 予以 转换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或 全 部予 以转 换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已 被接 受的 赎 回、 转换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 的赎 回、 转换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基 金 间转 换申 请当 日未 获 受理 部分 不 能延 期办 理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投 资 者在 申请 转 换、 赎回 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与净 转 出申 请份 额之 和超 过 上一 开放 日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转出或部分延期赎回、转出。 (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 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 回 、转 出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及 转出 的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不能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或 转出 申请 量占 该基 金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或 转出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该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 出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对 其他 赎 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 和转 出申 请人 ”) 和 大额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 人 10% 以内 的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在当 日 根据 前述 “(1 ) 接受 全 额赎 回、 转出 ” 或“(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和转出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基 金间 转换 申请 当 日未 获受 理 部分 不能 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和转 出部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和转 出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和转 出或 取 消赎 回和 转出 。选 择取 消 赎回 和转 出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择 延期 赎回 和转 出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和 转出 金额 ,以 此类 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赎 回和 转出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和 转出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在三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站刊登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或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 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 天, 暂停 结束 后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转换 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将 刊登 暂 停公 告的 频 率调 整为 每月 一次 。 暂停 结束 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转 换或 赎 回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转 换或 赎回 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基金 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包括 场 外的 申购 、转 换、 赎 回和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 、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开通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章主要说明本基金在 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的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 法律 、法 规及 其 它有 关规 定禁 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 通过 深 交所 场内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应 当使 用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三)通过深交所 场内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单位 根据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经深 交所 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审定 的深 交所 会员 单 位可 以办 理 本基 金的 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 办理 单位 的名 单( 有 可能 进行 调 整或 变更 )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本 基金 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深交所场内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转换 业务在场内暂未开通。若有所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五)深交所场内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以 金额 申报 , 申报 单位 为一 元人 民 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六)深交所场内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需 遵循 深交 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 务规 则,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以收 到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并 对该 申请 的有 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向 业务 办 理单 位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有 关规 定 将赎 回款 项于 T +3 日从 托管 行划 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深交所场内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 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要 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 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 请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 基 金份 额份 数 保留 到整 数 位, 小数 点后 部分 将 以现 金形 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扣除 赎回 费 用后 确定 。 赎回 金额 计 量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赎回 金额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八)深交所场内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到整 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例 1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鹏华中国 50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 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 个月,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手续费=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22.6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422.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 深交 所场 内基 金份 额 的分 红方 式 为现 金分 红, 具体 权 益分 配程 序 遵循 深交 所及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 有关 基金 深交 所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 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 务, 及相 关 的转 托管 业务 , 按照深交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有 关拒 绝或 暂停 基 金深 交所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参见 基金 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 书第 六章 中关 于“ 拒 绝或 暂停 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 相关 内容 以及 深交 所有关规定。 十二、本章未尽事 宜,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5 年 9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及 《证 券时 报》 上的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鹏 华中 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普 天收 益证 券投 资 基金 开通 深 交所 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 务的 公告 》相 关内 容。 八、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只 受理 继 承、 捐赠 、遗 赠以 及 经注 册登 记 人认 可的 其他 形式 财产 分割 或转 移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只受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遗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和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办理 以上 业务 的具 体条 件 、程 序及 收费 标准 以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或相关最新规定为准。 九、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 值投 资为 本, 通过 集 中投 资于 基本 面和 流 动性 良好 同时 收益 价 值或 成长 价值 相对 被低 估的 股票 , 长期 持有 结合 适度 波 段操 作, 以 求在 充分 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分 享 中国 经济 成长成果和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淡化指数,重视价值,集中持有。 (三)投资方向 本基 金以 股票 、中 央银 行 票据 、债 券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为 主要投资方向。 (四)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 股票投资比例 变动范围是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95% , 国债 投资 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0% ,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 ,金融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企业债投资比例变动 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可转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如 有 投资 需要 可通 过回 购 参与 有价 值 的新 股配 售 和增 发。 1、债券投资方法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以 降低 组 合总 体波 动性 从而 改 善组 合风 险构 成为 目 的,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 略, 谋 取超 额收 益。 如投 资 有需 要则 可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通过 回 购参 与有 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2、股票投资方法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中 ,精 选 个股 ,长 期持 有结 合 适度 波段 操作 ,注 重 长期 收益 。将 类指 数的 选股 方式 与 积极 的权 重配 置相 结 合, 从而 在 保持 了收 益 空间 的前 提下 一定 程 度上 降低 了投资风险。股票价值分析兼顾收益性和成长性。 具体流程是:首先选择全市场基本面流动性较好、 流通市值较大的 100 只股票;由行 业研 究小 组运 用 鹏华 财务 评级 系统 对 其财 务指 标 和资 产质 量 的真 实性 进行 评估 , 进一 步筛 选到 80 只;基金经理再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动态分析其价值低估程度,选择收益价 值或成长价值相对被低估的 50 只左右的股票长期投资;为避免行业配置过于集中,由金融 工程 研究 员对 拟 投资 组合 进行 行业 比 例测 算, 如 果个 别行 业 的投 资比 例过 高, 则 进行 适当 之调整。 (五)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 金属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根 据投 资范 围 属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风 险 品种 。长 期平 均的 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低 于成 长 型基 金, 高于 价值 型 基金 、指 数型基金、纯债券基金和国债。 (六)风险控制 本基金使用“ 北方 之星 债券 投资 决策 分析 系统” 进行 债券 投资 的收 益分 析和 风险 监控 , 评估内容包括:价格-收益率分析、债券组合收益率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 本基金使用“ 鹏华 风险 绩效 评估 系统” 进行 股票 投资 的动 态风 险 监测 , 评估 内容 包括 : 投资组合的 VaR 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七)业绩比较基 准 上证 180 指数涨跌幅× 65% +深 证 100 指数涨跌幅× 30%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5% 本基 金主 要以 基本 面和 流 动性 良好 同时 收益 价 值或 成长 价值 相对 被 低估 的股 票为 投资 对象,且股票投资数目有限,适合用成分指数作为 比较基准。而上证 180 指数和深证 100指数 分别 是上 交 所和 深交 所最 重要 的 成分 指数 , 分别 代表 了 这两 个交 易所 中总 市 值、 成交 量最大的一部分 A 股,成长性强,估值水平低,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充分考虑本基金各资产投资 比例要求从而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八)决策程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定 本 基金 总体 资产 配置 和 投资 策略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如需及时做出重大决策或经基金管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及 行业 研 究员 :对 于宏 观经 济 、行 业、 上市 公司 、 投资 策略 、金 融工 程、 可投 资股 票 备选 库的 建立 与完 善 、投 资风 险 控制 与基 金 绩效 评估 等与 投资 决 策有 关的 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基金 管理 部: 构造 和调 整 投资 组合 。设 计和 调 整投 资组 合需 要考 虑 的基 本因 素包 括: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议 、每 日基 金申 购 和赎 回净 现 金流 量; 基 金合 同所 设定 的投 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集中 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下 达投 资 指令 ,集 中交 易室 经 理向 交易 员分 配交 易指令,交易员执行投资指令。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 组: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绩 效评 估, 对各 种投 资 风险 指标 进行 测量 并向基金管理小组提出预警和调整建议。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九)基金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 80% ; 2、本 基金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4、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5、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的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6、本 基金 与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7、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10、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上述 7 、8 条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并达到标准。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4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03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84,936,669.48


93.27





其中:股票


884,936,669.48


93.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2,705,099.21


6.61


8


其他资产


1,193,527.98


0.13


9


合计


948,835,296.67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2,425,171.19


88.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52,274.30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402.87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0,326.72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210,755.85


0.02


J


金融业


41,410,798.75


4.38


K


房地产业


10,374,582.00


1.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6,357.80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4,936,669.48


93.62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779


水井坊


2,238,615


95,409,771.30


10.09


2


600519


贵州茅台


128,600


87,913,532.00


9.30


3


000568


泸州老窖


1,474,100


83,655,175.00


8.85


4


000858


五 粮 液


1,259,097


83,553,676.92


8.84


5


002304


洋河股份


732,748


79,129,456.52


8.37


6


000651


格力电器


1,375,400


64,506,260.00


6.82


7


603833


欧派家居


305,626


42,989,353.16


4.55


8


000333


美的集团


750,900


40,946,577.00


4.33


9


600702


舍得酒业


1,136,800


40,640,600.00


4.30


10


000063


中兴通讯


1,328,201


40,045,260.15


4.24


4、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无。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6、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无。


9、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舍得酒业


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0956 号)。根据通知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 罚及 相应 的 整改 落实 情况 公告 如 下: (一 ) 最近 五年 , 公司 不存 在被 证券 监 管部 门和 交易所采取 处罚的情形。(二)2015 年、2016 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工作函各 1 次,但已作妥善整改,不影响上市公司后续经营。(三)本报告期内(2017 年)收到口 头警示通报 1 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具体情况: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 公函[2017]0302 号),对公司年报披露情况进行问询。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公告了对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情况(公告编号:2017-027 )。


根据年报问询 函及 回复 内 容,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认为 :“ 根据 披露 , 经勾 稽核 算, 公司 2016 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约为 28,837.35 万元,但营业成本为-477.32 万元。对此,经问 询,公司回复称,2016 年 1-3 季度将以产品结算的市场费 用 11,859.46 万元计入营业成本, 而年报将前述计入营业成本的市场费用调整计入销售费用的相关项目,导致2016 年第 4 季 度营业成本为负数。鉴此,公司存在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2017 年 4 月 26 日, 基于 上述 信 息披 露不 准确 的情 况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对 公 司及 副总 经理 、财 务 负责 人李 富全作出口头警示 。





上述 处罚 事项 可能 会给 公 司业 务开 展等 带来 一 定影 响, 但不 会从 根 本上 影响 公司 的正 常经 营。 公司 将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 认真 进 行整 改, 并进 一步 加 强日 常经 营管理和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对该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的说 明: 本基 金管 理 人长 期跟 踪研 究该 公 司, 认为 公司 的上 述违 规行 为对 公 司并 不产 生实 质性 影 响。 上述 通 告对 该公 司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不 产 生重 大影 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 的其 它证 券本 期没 有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03,462.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554.24


5


应收申购款


961,510.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93,527.98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无。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无。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4 年 5 月 12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4.80% 0.68% -13.42% 1.09% 8.62% -0.4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15% 0.89% -7.45% 1.28% 12.60% -0.39%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57.92% 1.30% 115.20% 1.34% 42.72%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7.81% 1.98% 149.71% 2.19% -21.90% -0.2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8.86% 2.08% -63.21% 2.89% 14.35% -0.8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3.87% 1.57% 92.86% 1.97% -18.99% -0.4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8% 1.26% -11.40% 1.51% 14.98%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88% 1.09% -24.24% 1.25% 0.36% -0.16%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3.41% 0.97% 8.14% 1.24% 5.27% -0.2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02% 1.03% -6.84% 1.34% 16.86% -0.3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56% 0.88% 48.48% 1.15% -47.92%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87% 3.01% 6.79% 2.34% 38.08% 0.6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50% 2.30% -10.63% 1.35% -12.87% 0.9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2.85% 1.08% 21.36% 0.61% -8.51% 0.4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7.47% 1.82% -3.43% 1.13% -4.04% 0.6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98.74% 1.60% 243.20% 1.66% 255.54% -0.06% 十一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 构成 基金 财产 包括 基金 所购 买 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款项 和其 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形式 开立 证券 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各基金财产的账户也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本 基金 财产 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非因 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本基 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本 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十二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而计 算出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 算基 金申 购 与赎 回价 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 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发行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 该上 市公 司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 整,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 收利 息后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净价 )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 净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4) 小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4)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素 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 权证 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 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 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 本项 第(1)-(4)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上 述估 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 知对 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 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 见》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 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签 章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 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 估 值或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 人、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人 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对 不应 由 其承 担的 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人 追 偿。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 扩大 的损 失有 差错 责 任方 和未 更正 方依 法分 别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 金合 同或 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向出 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或债 券估 值方 法 的第(5)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第三方的 原因 ,本 基金 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或对 基金 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造成 损失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 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按有关规定制定;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行分配,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转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 明 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 金净 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 确 定,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 用的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的申购 费 由申 购人 承 担, 不计 入基 金财 产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柜台 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可 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告 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特定申购费率 1000 元≤M<10 万元 0.60% 10 万元≤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0.02%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1000 元≤M <10 万元 1.50% 1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0.02% 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到整 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3% 2 年≤Y <3 年 0.1% 3 年≤Y 0 说明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由 赎回 申请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的 60% 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 归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50% 说明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由 赎回 申请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60% 作为注册登记等费用,40% 归入基金财产。 场外计算公式: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场内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转换费用 本基金已经开通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它基金的转换 业务, 相关基金转换费率、计算 公式、使用方法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相关业务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 基金 可 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 条件 下按 国 家的 有关 规 定增 加其 他种 类的 基 金费 用。 如本 基金 仅对 新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适 用 新的 基金 费 用种 类, 不 涉及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上述 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 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 的规 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对 部分 投 资人 费 用的 减 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三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前 的律 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 披露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 财产 列支 。国 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五)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转换 费费 率的 ,应 事先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基 金 管理 人在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 应最 迟于 调整 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 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担 任 基金 会计 , 但该 会计 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 本基 金的 审计业务。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 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 作日内公告。 十六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编报 规则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它有 关规 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 时间 和披 露形 式 1、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募集公告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募集公告, 已于 2004 年 5 月 13 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定期报告 本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年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及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 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每 开 放日 的次 日披 露该 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半年 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编制 并公 告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应 按规 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并在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金 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信息 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基 金投 资 组合 公告 、临 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代理 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 对策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 以上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努 力通 过 加强 对宏 观经 济与 国 家政 策的 分析 ,研 究并 预测 经济 周 期、 利率 水平 的走 势 ,作 为投 资 的依 据; 同 时, 通过 可投 资股 票 备选 库制度, 加强 对上 市 公司 和所 在行 业的 研 究, 采用 财 务分 析、 实 地调 研等 多种 方法 判 断上 市公 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风险与 对策 本基 金作 为偏 重股 票投 资 的开 放式 基金 ,根 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特点 , 股票 投资 的风 险包 括资产配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 依据 对超 额收 益的 贡献 大 小,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 的风 险依 次可 划分 为 久期 风险 、期 限结 构风 险、 类属 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 险, 国外 和 国内 的研 究 表明 久期 风险 占债 券 投资 总风 险的 85% 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 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 生明显不同于预 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 制上 述 风险 ,本 基金 管理 人使 用了“ 北方 之星 债券 投资 决策 分析 系统” 进行 债券 投 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 监控,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 鹏 华风 险绩 效 评估系统”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 对策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 制此 类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高 度重 视提 高 研究 能力 和管 理水 平 ,将 投资 建立 在研 究的 基础 上, 对 宏观 经济 、行 业发 展 、上 市公 司 和市 场走 势 四个 层次 进行 深入 研 究, 不断 总结 投资 经验 ; 同时 通过 在实 践中 对 制度 的持 续 检验 和完 善 ,以 及加 强自 身的 业 务学 习和 与国 外同 行交 流 ,不 断引 进新 的管 理 技术 和方 法 ,提 高投 资 管理 水平 ,努 力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 与对策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 速、低成本地转变成 现金,或者不能应付 可能出 现的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 风险 。前 者是 指金 融 资产 不能 及 时变 现或 无 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 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 性。 为应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基 金 资产 需保 持 一定 的流 动性 ,从 而 在收 益性 方面 可能 会有 些 损失 ,影 响基 金投 资 目标 的实 现 。后 者是 指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位 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 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 交易所、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 所, 主要 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公 开发 行的 各 类股 票、 中央 银行 票据 、 债券 等) ,同 时本 基 金基 于分 散 投资 的原 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 有高 集中 度的 特征 ,综 合 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 下本 基金 拟 投资 市场 、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 良好 ,流 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 的赎回,如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现 为现 金时 对基 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作 和 收益 水平 。尤 其是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将根据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等 进行 适度 调 整, 作为 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 停基 金 估值 、摆 动定 价机 制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 前述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 可 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 、无 法全 部赎回 、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 回、转出或部分延期赎回、转出。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转 出: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基金 有 能力 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 赎回 和 转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转换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转 出: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基金 兑 付投 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及 转出 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 为为 实现 投资 者的 赎 回、 转出 申 请进 行的 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 及转 出的 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 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不 能延 期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 或转 出申 请量 占该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或转 出份 额 ;未 受理 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 外, 延迟 至 下一 开放 日 办理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并 将 以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值 为 基准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在 当日 存在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 转出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 期办 理赎 回 和转 出申 请。 对其 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额 赎 回和 转出 申请 人” ) 和大 额赎 回和 转出 申 请人 10% 以内 的赎 回和 转出 申 请在 当日 根据 前述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转出 ” 或“(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和转出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基 金间 转换 申请 当 日未 获受 理 部分 不能 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 和转 出部 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和转 出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和转 出或 取 消赎 回和 转出 。选 择取 消 赎回 和转 出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择 延期 赎回 和转 出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和 转出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和 转出 金额 ,以 此类 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赎 回和 转出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和 转出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技术风险和 对策 当计 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 络等 技术 保障 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 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六)其他风险和 对策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 制这 类风 险, 本基 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完备 的 灾难 恢复 计划 ,通 过 每个 工作 日对 业务 数据的异地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 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并按 《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进行终止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在 清 算小 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有 从事 证券 法律 业 务资 格的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财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权 选 择将 其清 算 分配 所得 财产 转入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本基金财产;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选择和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理;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监督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及其他权利; (11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12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保 证 不同 基金 在 财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依 据基 金法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严 格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理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15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管 其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应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方式 向基 金 投资 者进 行赔 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 计价 错误 导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但不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1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2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3 )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 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 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 同的 基金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形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责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 算交 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业绩和基 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 用以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和终 止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管 其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应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方式 向基 金 投资 者进 行赔 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或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合同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6)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 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10% 以 上(不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开 会时 间、 地 点由 基金 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在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行 召集 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会议 通知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 一种 信息 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 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 记资 料相 符。 (3)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不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 委托 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 (一 )、 召开 事由” 中所 指的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持 有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决 ,在 公证 机 构的 监督 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大 会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 时,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不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 或者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 同时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不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可 作出 。涉 及基 金管 理 人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3)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没 有 怀疑 ,而 出 席会 议的 其 他人 员对 大会 主持 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两个 工 作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至 少一 种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终 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 权利及义务;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 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对 基金 进行 终止清算。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的解决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同 意,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经友 好协 商或 者 调解 解决 ,协 商或 调 解未 能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根据 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 点定 在深 圳,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七)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 本费 购买 本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 容应 以本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二)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方 法、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费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 金 份额 的认 购和 赎回 、 基金 收益 分 配等 行为 的 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违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的内容 根据 《基 金法 》、 《试 点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 令、 是 否妥 善保 管 基金 的全 部财 产、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产 、因 基金 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 基金 财 产灭 失、 减损 、或 处于 危 险状 态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书 面 方式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 和 采取 必要 的补救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 法》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全部所收到的基金财产。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自有 财产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本 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 他财 产 及其 他基 金 的财 产实 行严 格的 分 账管 理。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 当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 基金 认购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 募集 截止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 得 的全 部资 金 存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的银 行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基 金投 资者 的认 购资 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未 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催收 。因 认购 资金 未 及时 到账 而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全 权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 要确 保所 收到 的全 部基金存款的安全。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支 付。 本基 金的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用于 本基 金证 券投 资 的清 算和 存 管。 基金 托 管人 要负 责管 理证 券 账户 及对 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 资金 清算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公司 开立 国 债托 管账 户, 用于 国 债的 交易 和清算。 根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同 意, 基金 托 管人 还可 开设 其他 投资品种的资金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 上海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开 设国 债托 管 账户 ,并 代基 金进 行 国债 及资 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协议 , 进行 使用 和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时代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 议, 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公司 、交 易 所、 登记 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由托 管 人选 定的 代保 管库 中。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存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签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合同 原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不 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①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① -②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① -②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 明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所含 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 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净 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 见并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⑤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① -④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① -④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 基础 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不 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 以配 股除 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若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⑤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 ④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④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①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根 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 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上 述估 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金 合同 》订 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 知对 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 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者 基 金先 行支 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 采用 “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中 估值 方 法的 第 1 )-7)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 出错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造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⑤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⑤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 净值 差错 处理 ,如 果 法律 法规 或证 监会 有 新的 规定 ,则 按新 的 规定 执行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且 不损 害投 资 者利 益的 前 提下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本着 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 应每 个交 易日 核对 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 的账 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报 表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 人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进行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 式 双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先 应友 好协 商解 决。 协商 不成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实质性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协议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 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 投资 者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 业务 情 况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 基金 管理 人大 力发 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 已 开通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 基 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同 时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账 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快 速 实现 净值 查 询功 能, 绑定 个 人账 户之 后 , 还 可实 现 账户 查询 功能 和 交易 功能 。基 金管 理 人也 将不 断 努力 完善 现 有技 术系 统和 销售 渠 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平 台 、 呼 叫中 心 (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 单, 手机 短信 可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 度短 信 账单 、公 司最 新公 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 邮件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 友会 周 刊、 电子 对 账单 等信 息。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接 收平 台、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 售机 构网 点柜 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 诉 专线 、呼 叫中 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络 在线 是主 要投 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 理 人设 专人 负责 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内容 与 格式 进行 披 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1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1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终止 投 资 者 通 过 淘 宝直 销 平台 或 支付 宝支 付 账户 开 立 的 本 公 司 直销 交 易账 户 在本 公司 网 上直 销 系 统 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 旗 下 基 金对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 流 通 受 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国 邮 政储 蓄 银行 网上 银 行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国 农 业银 行 个人 网银 和 掌上 银 行 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参 与中 国 工商 银行 “2018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浙商 银 行电 子 银行 渠道 基 金申 购 费 率 及柜面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适用 《 关于 明 确金 融、 房 地产 开 发 、 教 育 辅 助服 务 等增 值 税政 策的 通 知》 等 规 范 性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手 机银 行 渠 道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莞 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手 机 银行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国 国 际金 融 股份 有限 公 司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1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17 日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湘财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申 购(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华 信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展 基 金 转 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证券时报》、 2018 年 2 月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1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1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1 日 关于 鹏华 旗下 139 只基 金修 改基 金 合同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4 日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莞 农 村商 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手 机 银行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3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申 购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信 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申 购 ( 含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2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笔 最 低转 换 份额 和账 户 最低 余 额 限 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报》 2018 年 5 月 9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止。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国 50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上述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在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上述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