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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永利信用A(000310)

安信永利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 信 永利 信 用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五月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安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募 集申 请 于 2013
年 8 月 6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3]1058 号文 注册。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 风险 水平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 但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 策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分 为 A 类 份额 和C 类 份额 , 其中A 类份额 收取 认 (申 ) 购费 ,C 类份 额
不收取 认( 申) 购费 ,但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 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5 月 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6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6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7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8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0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95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110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以 及 《 安 信永 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安 信 永利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安 信永 利信用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永利信 用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安 信永利 信用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安信永 利信 用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安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A 类 份额 :指 在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 提取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39、 C 类份 额: 指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的基金 份 额 40 、 封 闭期 :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包 括该 日) 或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日)1 年 的期间 。 本 基金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自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包括该 日)1 年的期 间 。 第 二个 封闭 期 为自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间 , 以 此类 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41、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原则 上不 少 于 5 个 工作日 且 不超过 15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期 内,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 本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 开放 期相 应顺 延,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4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8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入领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0,625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 陈 静满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9.8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95% 佛山市 顺德 区新 碧贸 易有 限公司 20.28%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连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长城 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第 一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副 书记 。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任中 国五 矿集 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五 矿经 易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五 矿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五矿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工银 安盛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外贸 金 融租赁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绵阳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书 记。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党 委委 员兼 资本 运营部 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五 矿经 易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 矿国 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董事 , 五 矿鑫扬 (浙 江)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绵 阳市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代永波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硕士。 历任 深圳市 深国 投房地产 开发 有限公 司财 务部会计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业 务经 理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 总裁、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执行 总经理 、 深 圳市 帕拉 丁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资本市 场部董 事总经 理、 深圳市 帕拉丁 股权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现 任广州 市顺路 工程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伟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 士 。 历 任福 云会 计师 事务所 项目 经理 , 上 海中 科合臣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主 管, 厦门 天地安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高能 资本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业 务董事 等职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 长、金 融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再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长、 国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魏华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毕业 于武 汉大 学 政 治经济 学专 业、1979 年毕 业于厦 门 大学政 治经 济学 研究 班。 历任武 汉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 保险 系副 教授 、 副 系主 任、 主 任, 保险 经济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中 国保监 会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暨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 湖 北省 政府 文史研 究馆 馆员等 职 。 现 任武汉 大学 风险研 究中 心 主 任、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尹公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四川 建材 工业学 院辅 导员 、 学 办主 任, 中 农信 (香港 ) 集团 有限公 司法 务主管 , 广东 信达律 师事 务所专 职律 师 , 广东 华商 律师事 务所 专 职 律师, 广东 百利 孚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现 任广 东信 达律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五 矿集团 财务 公司 资金 部科 长、 香 港企 荣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高 级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规划 发展部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金 融业务 中心 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等 职务 。 现任五 矿资 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纪委 委员 , 五 矿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工银 安盛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监 事, 中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矿 证券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矿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董事 ,五 矿经易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余斌先 生, 监事 , 经 济学 学士。 历任 深圳 鸿华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审 计经 理、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中 科证 券托 管组 副组长 。 现 任安 信证 券股 份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蒋牧人 先生 , 监 事, 法律 硕士。 历任 北京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实习 律师 、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 华林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业务 总监 。 现 任深 圳市 帕拉丁 股权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廖维坤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理学学 士。 历任 轻工 业部 南宁设 计院 电算 站软 件工 程师,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营业 部电 脑主 管 , 南 方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电 脑工 程 师、 布 吉营 业部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稽 核总 部高 级经 理、 经 纪业 务总 部高 级经 理,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首 席信 息官 ,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监事 。 王卫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 注册 会计 师 。 历 任吉 林省 国际 信托 公司财 务人 员, 汉 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监察稽 核主 管, 浦银 安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部 负责人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 张再新 先生 , 职 工 监 事, 管理学 学士 。 历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会计 、 工 会财 务委 员。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运营 部 总经 理助 理、 交易 主管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王连志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福民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晓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上 海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高 级经 理,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襄理 、 市 场发 展部 高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 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成 员,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督 察长 、 副 总经 理兼 安信乾 盛财 富管 理 ( 深圳 )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学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哲学硕士 。历 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总裁办 公室 高级经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安 信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乔江晖 女士 , 督 察长 , 文 学学士 。 历 任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 备组成 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分 公司 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翼飞 先生, 经济 学硕 士 。 历任摩 根轧 机 (上 海)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财 务主管 , 上 海市国 有资产 监督管 理委 员会规 划发展 处研究 员, 秦皇岛 嘉隆高 科实业 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日盛嘉 富证 券国 际有 限公 司上海 代表 处研 究部 研究 员。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固 定 收益部 基金 经理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任 安信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 7 日, 任安信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5 年 5 月 25 日至 今,任 安信 稳健 增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今, 任 安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9 日 至今 , 任安 信尊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9 日 至今 , 任 安信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今 , 任 安信 永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3 月 16 日 至今 ,任 安信 新 起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李君先 生 , 管 理学硕 士 。 历任光 大证 券研 究所 研究 部行业 分析 师 、 国信 证券 研究所 研究 部高级 行业 分析 师、 上海 泽熙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研究 部投 资研 究员 、 太 和先机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研究部 研究 总监、 东方睿 德(上 海)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股 权投 资部投 资总监、 上海东 证橡 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 至 今, 任安 信永 利信 用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安 信 目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尊享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永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安信 稳健 增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李勇先 生 2013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5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任委 员: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投 资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 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权益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研究 总监 兼 研 究部 总经理 。 占冠良 先生 , 管理学 硕士 。 历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大成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 、投 资部基 金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专户投 资管 理部投 资经理,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FOF 投资部总 经理。 杨凯玮 先生 , 台湾大 学土 木工程 学 、 新 竹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双硕 士 。 历任 台湾 国泰人 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台湾新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组合 高级 专员 , 台湾 中华 开发 工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自 营交易 员, 台湾 元大 宝来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台 湾宏泰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科 长,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基金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 理。 张竞先 生 , 南 开大学 金融 学硕士 。 历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研 究员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投资经 理助 理、 安信 基金 筹备组 研究 部研 究员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 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的 目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悉 内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措施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 立了 合 规 与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相 应的 控 制制度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衡 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 决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的运 行机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高 效、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 投 诉、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 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 变化及 基金 管理人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 度。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 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誉 , 每 年位 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 举、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 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 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 志颁 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2012 年 荣获 第十 届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最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清 算 所 授 予的 “ 托 管 银 行优 秀 奖 ” 和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授 予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1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保 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 陈 思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n


(2)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自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站:www.gtja.com (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 citics.com (9)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1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1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2)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cn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鸿安 国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1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住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 www.china-invs.cn (17)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18)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站:www.dxzq.net (19)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 生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证 券 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2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 西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25) 中大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山 北路 310 号 3 层、11 层西、12 层东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忠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0-999 或者 0571-85801071 网站:www.zdqh.com (2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 南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网站:www.hx818.com (2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8)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站: www.hysec.com (29)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站:http://www.csco.com.cn (3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 北省 武汉 市武 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http://www.tfzq.com (3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6 网站:www.gzs.com.cn (3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3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3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37)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 环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穆 宏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站:www.taixincaifu.com (3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楼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3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40)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4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4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3)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 街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F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网站:www.jfzinv.com


(4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住所: 广州 市珠 海市 琶洲 大道 东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46) 北京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少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09972 网站:www.5ilicai.cn (47)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4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4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 体中心 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50)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 大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5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98 8511 网站:fund.jd.com (52)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53)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5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5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6)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5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5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5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梨园 路 6 号物 资控 股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60)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 (61)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62)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63)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64)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65)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 金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66)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 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67)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68) 深圳 市前 海排 排网 基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 4001 号 深圳 市世 纪工 艺品文 化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69)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70)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综 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71)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72) 天津 市凤 凰财 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和 平区 南京 路 181 号世 纪都 会 1606-1607 法定代 表人 :谭 智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66-880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7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74)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 南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站: www.zhixin-inv.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电话:0755 -82509865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 : 宋 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李 妍明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3 年 8 月 6 日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监 许可[2013]1058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环 的方 式。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从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止, 有效 份额 为 251,530,884.25 份基金 份额 ,利 息转 接的 基金份 额为 87,530.67 份基 金份额 ,两 项合计 251,618,414.92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988 户。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正 式生 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 进行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及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人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开放期 内 , 投 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自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基 金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放 期。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或 在开 放期 内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本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或 依据 基金 合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 期 相 应顺 延,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开放期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在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该 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若投 资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或者赎回 或者 转换申 请的 ,视 为无 效申 请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开放期以 及开 放期办 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 的具体 事宜 见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基 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通 过本 基金代 销机 构进 行申购 ,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 元( 含申 购费)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2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进 行申 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3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 销进行 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 元(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单 笔 1 元 ( 含申购 费) , 网上直 销单 笔交 易上 限及 单日累 计交 易 上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 4 、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每笔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某 笔交 易类业 务 (如 赎回 、 基金 转 换、 转托 管等 ) 导致 在销 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全部 一同赎 回。 6 、本基 金对 单 个投资 人 的 累计 申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 但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不 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7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份额 和 C 类份 额。 其中, (1)A 类份额 收取 申购 费 ,C 类份 额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申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购费; (2)A 类份 额申 购费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3)A 类份 额 和 C 类份额 赎回费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2 、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份 额采 用前 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C 类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两 类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0% M <100 万 0.70%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3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对持 有一 个封 闭期 及以上 的 A 类份 额和 C 类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对在 同一开 放 期申购 后又 赎回 的持 有期 少于7 天 的A 类 份额 和C 类份额 收 取1.50% 的 赎回 费, 对在 同一 开 放期申 购后 又赎 回的 持有 期大 于 7 天 (含 ) 的 A 类 份额 和C 类 份额 收 取0.5% 的赎回 费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并另 行公 告。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3 :假 定 T 日 A 类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某 投资 人本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40 万 元, 对应 的本 次 申购费 率 为 0.7% ,该 投资 人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7% )=397,219.46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7,219.46=2,780.54 元 申购份 额=397,219.46/1.056 =376,154.79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假定 申购当 日 A 类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的 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 到 376,154.79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例 4 : 假定 T 日 C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 元, 某 投 资人 本次 申购 本 基金 C 类份 额 40 万元 ,对 应的 本次 申 购费率 为 0% ,该 投资 人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 )=40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0?4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1.052 =380,228.14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定 申购当 日 C 类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净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值为 1.052 元, 可得 到 380,228.14 份 C 类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5 :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 份额 , 持有 1 年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 1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例 6 :某 投资 者 在 开放 期 内申 购 10,000 份 C 类 份额 5 天 后赎 回该 10,000 份 C 类 份额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1.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60=12,600.00 元 赎回费 用=12,600.00× 1.50%=189.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600.00-189.00=12,411.00 元 即:投 资者 在第 一个 开放 期内申 购 10,000 份 C 类 份额 5 天 后赎 回该 10,000 份 C 类份 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1.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6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411.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申购 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 赎 回费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7 、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8、9 项 情形 之一 的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 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开放期 内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且开 放期 相 应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基金管理 人 应 对当日 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全部 赎 回申请 进行 确认 , 但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 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依法 在监 管部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时,对 于在 开放日内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的, 除未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内 的赎 回申请 按上 述 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部 分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个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个 工作 日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如延 期办理 期限 超过开 放期 的 , 开放 期相 应延长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即 基金管 理人 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若 下一个 工作 日进 入封 闭期 , 则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全部 办理 ,但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赎回 价格为 该开 放 期内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转换 业务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前 提下, 通过 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为 投资 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 中期 票据 、 央 行票 据、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 债 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的 首发 或增发 , 但 可持 有因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和因 投资 可分 离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基金 将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3 个月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指 的信 用债 券包 括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等除 国债 、 央 行票据 和政 策性金 融债 等之 外的 非国 家信用 的各 类债 券。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债 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信 用债 资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 封闭期 前 3 个月 以及 封闭 期最后 3 个月 不受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三、投资策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1 、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的 流动 性风 险, 并满 足每次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在 封闭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期内, 本基 金将 严格 遵守 投资组 合久 期与 封闭 期适 当匹配 的原 则。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预测 财政政 策 、 货 币政策 等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 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 求 状况变 化趋 势。 在此 基础 上,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动 趋势 以及 金融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趋 势,并 结合债 券市 场资金 供求 结 构及 变 化趋 势, 确 定投资 组合的 久期 配置 。 原则上, 如果预 期利 率水 平将 会上 升, 则缩 短投 资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如果 预期利 率水 平将会 下降 , 则 适当延 长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2 、品 种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 基 于宏 观经 济研 究、 货 币政 策研 究、 利 率研 究和证 券市 场政 策分 析等 宏观基 本 面研究 , 综 合 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预 期收 益 及 市场结 构等 因素 的分 析结 果 , 在 符合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限制 和 久 期配 置的基 础上 , 通 过合 理配 置并调 整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等不 同债 券类 属券种 在投 资组 合中 的构 成比例 , 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3 、信 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信用债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不低 于 80% 。 在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个券 的信用 风险 管理 主要 依据 该券的 内外 评级 结果 。 信 用评级 包括 主体信 用评 级 、 债项 信用 评级和 评级 展望 , 评 级对 象包括 除国 债 、 央行 票据 和政策 性金 融 债 之外的 其他 各类 债券 。 在投资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债 券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主要包 括经 营历 史、 行业 地位 、 竞 争 实力、 管理水 平、投 资计 划、股 东实力 、财务 报表 等。 本 基金采 取 内外 部评 级结合 的方法, 参考外 部评 级筛 选出 符合 要求的 信用 债券 建立 研究 库 。 根 据内 部评 级办 法, 运 用定性 和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 研究 库 中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综合 评估 , 建立 信用 债券 的 投 资库 。 在具体 操作 方面 , 本 基金 通过净 资产 收益 率、 资产 负债率 、 流 动比 率、 速动 比率等 财务 指标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盈利 能力、 资本 结构 、 偿 债能 力进行 综合 评分 , 对 发行 人股东 类型 、 主 承销商 、担 保人 属性 、授 信额度 等方 面进 行定 性分 析。 此外 , 本 基金 对债券 发行 人的财 务数 据 、 公司 公告 、 行 业发 展趋 势等信 息进 行动态 更 新 和持续 跟踪, 并分析 上述 因素对 债券信 用风险 的影 响。 寻 找引起 信用水 平变 化的主 要因素, 密切关 注可 能调 整信 用评 级的债 券 。 同 时, 建立 相 应预警 指标 , 对信用 债券 投资库 进行 动态 调整和 维护 。在 投资 操作 中,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 降低信 用债 券投 资的 信用 风险。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4 、可 转换 债 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采取基 本面 分析 和量 化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 本基 金管 理人行 业 研究员 对可 转债 发行 人的 公司基 本情 况进 行深 入研 究, 对公 司的 盈利 和成 长能 力进行 充分 论 证。 在对 可转 换债券 的价 值评估 方面 , 由于可 转换 债券内 含权 利价 值, 本基 金将利 用期 权 定 价模型 等数量 化方法 对可 转换债 券的价 值进行 估算 ,选择 价值低 估的可 转换 债券进 行投资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持 续研 究和 密切 跟踪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的发 展 , 对 普通 的和 创新 性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品 种进 行深 入分 析, 制定 周密 的投资 策略 。 在 具体 投资 过程中 , 重 点关注 基础 资产 的类型 、 发行 条款 、 提 前 偿还率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因 素 , 综合 运用 定性基 本面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价 值进 行评估 ,实 现资 产支 持证 券对基 金资 产的 最优 贡献 。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采取各 种有 效措施 保障 基金运作 安排 ,为防 范流 动性风险 , 本基金 将主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 种以保 持较 高的组 合流动 性,减 小基 金净值 的波动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济 发展趋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趋势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 的 执行情 况。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基 金投资 行为 必须 经过 基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授权 , 投 资相 关人 员必须 严格 按照 该委 员会 制定的 原则 和决 策从 事投 资活动 。 投 资总 监主要 职责 是参 加基 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制 定投 资研 究业务 规则 并监 督投 资部 门和研 究部 门 的日常 管理 、 审 批基 金经 理超权 限投 资等 。 基 金经 理在遵 循上 述要 求的 前提 下负责 具体 执行 和优化 投资 组合 构建 。 3 、投 资流 程 (1)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或不 定期 召开会 议, 确定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战略 与投资 原 则; (2)宏 观经济 研究员 把握 国内外宏 观经 济走势 ,跟 踪国内外 财政 、金 融 、货 币政策 和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流动性 变化 ,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宏 观策 略支 持; 固定 收益研 究员 基于 自上 而下 的研究 为本 基金 提供债 券市 场、 货币 市场 等子市 场的 利率 走势 预测 及总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等。 (3) 固定 收益 部根 据基金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定, 制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4)基 金经理 依据投 基金 资决策委 员会 的决定 ,参 考研究员 的投 资建议 ,结 合风险 控 制和业 绩评 估的 反馈 意见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并 实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5)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风险 监控 ; (7)风 险管理 组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信用 风险 和流动性 风险 ,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 评估, 并向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交 综合 评估 意见 和改进 方案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信用 债资 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本 基金在 开放 期、 封闭 期前 3 个月 以及 封闭 期最 后 3 个月不 受上 述 投资比 例限 制; (2)开 放期内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前 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4)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 11)、( 14)、( 15)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1.5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 准利率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至首 个开 放期前 , 上 述 “1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当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 存款基 准利率 。其 后每个开 放期 首日至下 个开 放期前, “1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指开 放期 首日中 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 1 年, 因此业 绩比 较基 准设 定为 与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挂 钩符合 本基 金的 运作 特征 。 此外 ,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反映本 基金 追求 绝对 回报 的产品 定位 , 符合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也 易为 广大 投资 者所 理解。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整 或停止 该基 准利 率的 发布 , 或者 有更 权威、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金 可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确定 变更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更 需要 基金 经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实施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但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水 平和 预期 风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产品 风险等 级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评级结 果为 准。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来源于 《安 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本 报告 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8,061,353.65 91.20 其中: 债券


108,061,353.65 91.2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 计


5,894,531.61 4.97 8 其他资 产


4,527,867.57 3.82 9 合计


118,483,752.83 100.00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858,875.15 134.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967,600.00 29.87 4 企业债 券


19,244,717.30 31.9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957,761.20 13.2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8,061,353.65 179.63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180,000 17,967,600.00 29.87 2 112319 16 一创 01 57,000 5,456,040.00 9.07 3 124276 13 津 滨投 50,010 5,092,518.30 8.47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4 112232 14 长 证债 47,609 4,763,280.45 7.92 5 112556 17 广发 02 48,000 4,748,640.00 7.8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 证券 库,本 基金 管理人 从 制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证 券必 须先入 库再 买入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23,598.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35,935.72 3 应收股 利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4 应收利 息


2,468,333.6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7,867.5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1 、安 信永 利信 用债 券 A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1.8-2013.12.31 0.90% 0.09% 0.67% 0.01% 0.23% 0.08% 2014.1.1-2014.12.31 13.20% 0.15% 4.43% 0.01% 8.77% 0.14% 2015.1.1-2015.12.31 13.78% 0.26% 3.02% 0.01% 10.76% 0.25% 2016.1.1-2016.12.31 1.91% 0.11% 2.26% 0.01% -0.35% 0.10% 2017.1.1-2017.12.31 3.00% 0.09% 2.25% 0.01% 0.75% 0.08% 2018.1.1-2018.3.31 1.46% 0.07% 0.55% 0.01% 0.91% 0.06% 2 、安 信永 利信 用债 券 C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1.8-2013.12.31 0.90% 0.10% 0.67% 0.01% 0.23% 0.09% 2014.1.1-2014.12.31 12.70% 0.15% 4.43% 0.01% 8.27% 0.14% 2015.1.1-2015.12.31 13.37% 0.27% 3.02% 0.01% 10.35% 0.26% 2016.1.1-2016.12.31 1.45% 0.12% 2.26% 0.01% -0.81% 0.11% 2017.1.1-2017.12.31 2.57% 0.09% 2.25% 0.01% 0.32% 0.08%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2018.1.1-2018.3.31 1.39% 0.08% 0.55% 0.01% 0.84% 0.07%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1)送 股、转 增股 和 配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布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 由 于本 基金 A 类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份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 基金份 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从 C 类份 额的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不收取 销 售服务 费,C 类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份 额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服 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经 基 金管 理人代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 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本基金 的 开放 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24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通过 组合投 资方 式分 散投 资风 险的理 财工 具 , 但 投资 基金 并不类 同 于投资 银行 储蓄 和政 府债 券等无 风险 金融 工具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根 据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同时 也要 承担 基金 投资 损失的 风险 。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各 类风 险, 既包 括市 场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等, 也包 括管 理风 险、 操 作风 险和 合规风 险等 。此 外开 放式 基金还 面临 巨额 赎回 风险 。 基金根 据投 资类 型一 般可 以分为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等类型 。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具有不 同的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特征 , 通常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 人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预期 收益 与风险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 者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投 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和 赎回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 预期风险 水平 和预期 收益 水平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基金 , 但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中低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区域发展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化 对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资本 市场是国 民经 济的重 要组 成部分, 在宏 观经济 运行 中发挥 着 重要的 功能 。 证券市 场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增长 具有 周期 性特 征。 对经济 增长 和 经 济周期 的预期 变化, 以及 宏观经 济运行 的实际 状况 将对证 券市场 的资产 价值 产生重 要影响, 从而对 基金 投资 形成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主要 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在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 的 债券价 格下 降 , 如基 金组 合久期 较长 ,则 将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4)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5)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6)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 回购为提 升整 体基金 组合 收益提供 了可 能,但 也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人 因经 营情 况恶 化等 因素 发生违约, 或 债券 发行 人拒绝 履行 还 本付息 义务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人 或债 券本 身信 用等 级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波动 等 风险 。 信 用风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4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两 个方面 : 一是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 种的 流动 性不足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变 现 的 能力; 二是 本基 金在 开放 日, 由 于投 资人 的大 量赎 回或开 放期 投资 人 的 大 量 连 续赎 回 导 致 基金 的 现 金 支 付出 现 困 难 ,或 迫 使 基 金 以不 适 当 的 价格 大 量 卖 出证 券,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6 、合 规性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因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损失 的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流动 性风 险 1 ) 本 基金 在每 封闭 期结 束 后进入 开放 期 , 开 放期 为 5-15 个工作日 , 开放 基金 份 额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只 能在 开放 期内 赎回 基金份 额 , 在 封闭期 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面临 因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而出 现的 流动 性风 险。 2 ) 当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即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对当日 全部 赎回申 请进 行确认后 ,可 以延缓 支付 (不可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赎回 款项 。因 此,投 资人 此时 将面 临其 赎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2) 信用 违约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债 券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信用 债券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因此 信用 违约 风险是 本基 金所 面临 的重 要风险 之一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本基金 在投 资信 用类 债券 时, 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或债 项本身 发生 违约 或违 约倾 向, 可 能会 导致 本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3)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 , 则 本基 金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据 基金 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算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3 )本 基金 前十 名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90% 。 因此本 基金 存在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风险 。 8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其 他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评 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 管人 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 管理 (一)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 分的约 定。 (二)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投资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时 , 因 投资 者赎回 导致 基金 规模 下降 而使基 金 资产的 流动 性出 现明 显降 低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为 有效应 对和 处理 本基 金可 能面临 的 流动性 风险 , 防 范由 于 流 动性不 足导 致的 风险 事件 或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虑 投资 债券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等证券 品种 的流 动性 ,以 及投资 组合 整体 的流 动性 ,降低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三) 巨额 赎回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 人应 对当日 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全部 赎 回申请 进行 确认 , 但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依法 在监 管部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时,对 于在 开放日内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的, 除未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内 的赎 回申请 按上述 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部 分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个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个 工作 日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如延 期办理 期限 超过开 放期 的 , 开放 期相 应延长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长的 开放 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即 基金管 理人 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若 下一个 工作 日进 入封 闭期 , 则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全部 办理 ,但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赎回 价格为 该开 放 期内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四)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机 制;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具体处 理程 序详 见基 金合 同相关 约定 , 以上 流动 性管 理工具 将使 投资 者无 法及 时全部 或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 无法 及时全 部或 部分 获得 赎回 款项等 。 三、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基 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代 销机 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方 可执 行,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之 一, 则 本基 金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 》将于 该日次 日终止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第 二十部 分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10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90%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见 附件 一。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见 附件 二。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 或在 T+2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 网 上服 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2 、 每月 结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 自助 订阅 ; 或发 送 “ 订阅电 子 对账单 ”邮 件到 客服 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 接拨 打全 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4008- 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 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招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农业银 行等 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 投资者 提供 电子邮件 方式 的业务 咨询 、投诉受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 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申购 (含定 期 定额申购) 、赎回 、转换 和最低持 有份额 数额限 制 的公告 2017 年11 月9 日 2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7 年11 月13 日 3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7 年11 月27 日 4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7 年12 月6 日 5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关 于安信永利 信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度开 放 申购、赎 回和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2017 年12 月13 日 6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临时公告_ 非 货币市场 基金分 红公告 2017 年12 月18 日 7 安信 永利信用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 要 (2017年第2号) 2017 年12 月19 日 8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关 于旗下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 流通受 限 股票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017 年12 月23 日 9 2017 年度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的公 告 2017 年12 月27 日 10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关 于公司旗下 资管产品执行 增值税 政 策的公告 2017 年12 月30 日 11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ST 保千 里(600074 ) 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7 年12 月30 日 12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关于旗下 中天金融 (000540 )估 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1月6日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13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1月10日 14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关于旗下 奥瑞德(600666 )估值调 整 的公告 2018 年1月10日 15 安信永利 信用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第4季度报 告 2018 年1月20日 16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增 加基金 直销账 户 的公告 2018 年1月25日 17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1月26日 18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关于旗下 东山精密 (002384 )估 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2月2日 19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2月9日 20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关于旗下 万华化学 (600309 )估 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2月10日 21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3月2日 22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3月12日 23 关于 修改安信永 利信用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和招募 说明书 的 公告 2018 年3月23日 24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所持三 钢 闽光 (002110 ) 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8 年3月24日 25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天津 市凤凰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 开放式 基金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3月29日 26 安信永利 信用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 度报告摘 要 2018 年3月31日 27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开放 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 机 构的公告 2018 年4月2日 28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所持中 兴 通讯 (000063 ) 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8 年4月19日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29 安信永利 信用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第1季度报 告 2018 年4月20日 30 关于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 司新增北京 植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开放式 基金销 售代理 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4月26日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对 投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文 本 的 内容 与 所 公 告的 内 容 完 全一 致。 投 资人还 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安 信永利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安 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安 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安信 永利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 6 月 22 日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销 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债 券型 基金 提前 终止 的 条款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任一 开放期 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 则 本基金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 同将 于该 日次 日终 止并根 据第 二十 部分 的约 定进行 财产 清 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 200 人; (3) 本基金 前 10 大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90%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 人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与 将来 颁布 的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法 规不 一致 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调 整或 修改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方 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之 一, 则 本基 金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 》将于 该日次 日终止 并根据 第二 十部分 的约定 进行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10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90%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36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成立日 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0,625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 中期 票据 、 央 行票 据、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债 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的 首发 或增发 , 但 可持 有因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和因 投资 可分 离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基金 将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3 个月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指 的信 用债 券包 括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等除 国债 、 央 行票据 和政 策性金 融债 等之 外的 非国 家信用 的各 类债 券。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债 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信 用债 资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 封闭期 前 3 个月 以及 封闭 期最后 3 个月 不受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信用 债 资产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 封闭期 前 3 个月 以及 封闭 期最 后 3 个 月不 受上 述投 资比例 限 制 ;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3、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闭期 内, 本 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4 、 在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2 、11 、14 项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2 、流通 受限证 券与上 文所 述流通性 受限 资产不 同,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 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帐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 本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本基 金签订 全国 银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但基 金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和 配 股,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 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季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4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5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