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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国优(001102)

前海国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8 年5 月 8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 2 月 1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5]276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 5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 本 基金 法 律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5 月 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以及 《 前 海开 源国 家比 较 优势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前 海开 源 国 家 比 较 优 势 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 策 有关的必 要 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前 海 开源国 家比 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前 海开源国 家比较 优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国家比 较优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前海 开 源国家 比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 前海开 源国家比 较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起 施行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1/4,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 1/4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出资 1/4 ,深圳 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出资 1/4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董事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席 董事 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 董 事 , 北 京大 学 DBA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 委 员 。 现任 北 京中 联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 。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国籍 : 中国。 曾任 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中 国注册会 计师, 国籍:中 国香港。 曾任职 华银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上 海证券营 业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 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董事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执 行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曲扬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香港 子公司 投资 经 理助理 、 投资 经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 前 海开 源 国家比 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中 国 稀缺资 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人 工智 能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前海开源 沪港深龙 头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新机 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鼎 裕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 源裕和 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景气 行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裕瑞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前 海开源 沪港 深新 硬件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医 疗健康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强 国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丰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曲 扬先 生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 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联 席 主席曲 扬 , 联 席投 资总 监 兼研究 部行 政负责人 赵雪 芹, 联席投 资总监侯 燕琳、刘 静、丁 骏、邱杰 、史程, 首席经 济学家杨 德龙 , 执行投 资总 监薛 小波 、王 霞、谢 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 倒 仓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3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 了科 学 、 严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 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4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 第 一个 层 面是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它是公 司制 定各 项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 管理制 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档 案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第 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体 说明 ; 第四个 层面 是业 务操 作手 册,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各个 细节 、 流程进 行的 描述 和约 束 。 它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司 重视 对 制度的 持续 检验 , 结合 业 务的发 展 、 法 规 及监管 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批准 公司 风险 管理系 统 文件 , 即 负责 确保 每一 个 部门都 有合 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 控该 部门 的 风险 , 负 责批 准 每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级 别。 负责解 决重 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 报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部门 的 风险 管 理系 统的 发展 提供 协助 , 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 管理和 控制 的环 境中 实现 业务目 标 , 负 责 建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制 度与 流程 。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信用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统 的开 发、 执行 和维 护,用于 识别 、 监控和 降低 风险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5 公司的 授 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健 全公 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 确 保公 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 营业 务 和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 员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 业务授 权范 围 内进行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 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 授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效 。 公司 授 权要适 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 部门和 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 建立 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 研 究 部门根 据投 资产 品的特 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 基础上 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 保 持 畅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 究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 断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 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 应的约 束制 度和 考核制 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立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 将 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 额 度内 ; 对于 投资 结 果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系 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交 易部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 并 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 组织 、 审 核和 发 布工作 , 以此 加 强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 所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 息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6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 严 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序 和 组 织纪 律。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 使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范 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末 , 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230 人 ,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81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 续十 四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 金融》 、内 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54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大 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 多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制 , 强化 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8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 托管服 务的 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 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9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和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核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六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0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8557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2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香港皇后大道 东 183 号合和中心 54 楼 法人代表: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 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 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13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3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14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4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法人姓名: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26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 有限公司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 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A 综合 楼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 1809 法人代表:戎兵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5 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1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6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A-1 (811-812 )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6 3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820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38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4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植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4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4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7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5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6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 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8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9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客服电话:4000216088 50 深圳市锦安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 海深 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柯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5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8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C5 栋汇付 天 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4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5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57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张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 02 、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9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璇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5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办公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667709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0 网址:http://www.lanmao.com 67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瀚森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客服热线:400-669-5666 网址:http://www.xiaoniuxcf.com/ 6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88-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69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7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话:400-876-5716 7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7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73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裙 楼 A3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 5022 号联合广 场 A 座裙 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王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400-600-058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1 网址:www.hrjijin.com 7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5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 化市 场 313 栋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7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8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表: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7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 38、39 、41-43 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2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 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8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3 8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8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9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3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9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9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6、17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胡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5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电话委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0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10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1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6 1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 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为 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1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1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7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1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1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82826601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1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 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2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客户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1 号 太平 金融 大 厦12 楼 负责人 :麻 云燕 经办律 师: 杨扬 、 胡 云云 电话: (0755 )88265288 传真: (0755 )88265537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5 年 2 月16 日证监 许可[2015]276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1,360,065,688.56 份,利 息结 转份 额 487,917.41 份,合 计 1,360,553,605.97 份,募 集户 数 为 18,108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5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直销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7 月8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2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 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 电子直销 交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申购 本基金 的单笔最 低 限 额为人民 币 10 元(含 申 购费) 。各 销售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追加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 通过代销 机构、基 金管理人 电子直 销交易系 统 追加申 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具 体申 购金 额以 各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3 4、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 但每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 账 户最 低余 额为10 份基 金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人在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0 份时 ,该 笔 赎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剩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赎回。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1)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1)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0.15% 100 ≤ M <300 0.10% 300 ≤ M <500 0.06% M ≥500 每笔 1,000 元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 0.60% 1.05% 1.20% 100 ≤ M <300 0.60% 0.70% 0.80% 30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1,000 元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4 M <100 1.50% 100 ≤ M <300 1.00% 30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柜台 和电子 直 销系 统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 率, 详见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 机构如 实行 优惠 费率 ,请 投资人 参见 代销 机构 公告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在某 代销 机构网 点投资 8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 率为1.50%,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 =72979.38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8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 元 ,则 其可得 到72979.38 份基 金 份额。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人收取 1.50% 的赎 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7 天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5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天少 于 90 天 的投 资人收 取 0.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90 天少 于 180 天 的投资 人收 取0.5% 的赎 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180 天 少于366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 大于 等于 366 天少 于 731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25% 的 赎回 费, 将赎 回费 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 产。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3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 .50%=54.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300 天 , 假 设赎 回当 日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8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825.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电 子直 销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6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7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其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未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未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8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5 年 7 月 6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前 海开 源国 家比 较优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5 年7 月 8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5 年7 月6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发布的 《前 海开 源国 家比 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五)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4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中 长线 投资 者的 眼光和 前瞻 性的 投资 理念 , 根据全 球经 济格 局和 中国 国家比 较 优势的 变化 趋势 , 深度 挖 掘 A 股 市场 上 , 契 合国 家 战略方 向 , 受 益区 域经 济 一体化 , 具有 全 球比较 优势 和未 来广 阔空 间的行 业和 公司 。 在 合理 控 制风险 并 保 持基 金资 产良 好流动 性的 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五 方面 内容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对宏 观经 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 , 判断 宏 观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将 依据 经济 周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基 金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0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 中 的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宏观 分析和 自下 而上 精选 个股 相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在遵 循 本基金 资 产配置 比例 限制 的前 提下 ,确定 基金 在各 类资 产中 的投资 比例 。 全球经济 格局正发 生重大 变化,原 有的经济 全球化 体系已不 能适应生 产力发 展的要求 。 区域经 济一 体化 更有 利于 优化生 产关 系 、 提 高生 产 要素的 配置 效率 , 成为 大 势所趋 。 中国 在 全球经 济格 局的 演变 过程 中, 将通 过国 家战 略和 政 策引导 , 更好 地发 挥国 家 比较优 势 , 做 大 全球经 济蛋 糕 , 获 得在 国 际分工 中的 有利 位置 。 符 合国家 战略 和政 策方 向 、 具有国 际和 国内 竞争力 的产 业和 公司 将充 分受益 。 本基金 着眼 于世 界经 济格 局的变 化趋 势 , 紧 跟国 家战 略, 立足 比较 优势 , 把握 政 策方向 , 重仓未 来的 龙头 产业 。 同 时, 本基 金顺 应中 国资 本 市场对 外开 放的 大趋 势 , 把发达 市场 的投 资理念 和中 国股 市的 特点 相结合 , 挖掘A 股 中具 有 全球核 心竞 争力 、 持续 经 营能力 和广 阔发 展空间 的优 质公 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 观环 境 分析方 面 , 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 行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不 同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 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 和信用 风险等因 素,重点 选择那 些流动性 较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权证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 市场对 股票 权证 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1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管 理的相关 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 投资管 理制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等 制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遵 从其 最新 规定 , 以 符合上 述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 由交易部 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2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公 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 该 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 的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7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3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 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3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4 (2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第 (2 )、(12)、 (17)、 (18)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5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55,697,345.70 86.27 其中: 股票


255,697,345.70 86.2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244,865.24 12.23 8 其他资 产


4,452,697.05 1.50 9 合计





296,394,907.9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6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5,600,079.25 93.7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02.87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659.62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4,203.96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5,697,345.70 93.7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384 东山精 密 1,415,855 34,447,752.15 12.63 2 300601 康泰生 物 385,100 23,953,220.00 8.78 3 002327 富安娜 2,001,315 22,394,714.85 8.21 4 002293 罗莱生 活 1,459,900 21,971,495.00 8.06 5 300136 信维通 信 588,079 21,941,227.49 8.05 6 002273 水晶光 电 1,080,000 21,772,800.00 7.98 7 002773 康弘药 业 243,700 14,583,008.00 5.3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7 8 603866 桃李面 包 300,000 14,583,000.00 5.35 9 002415 海康威 视 337,605 13,943,086.50 5.11 10 600176 中国巨 石 893,857 13,890,537.78 5.0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6,042.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44,199.11 3 应收股 利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8 4 应收利 息 6,105.51 5 应收申 购款 186,350.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452,697.0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384 东山精 密 34,447,752.15 12.63 重大资 产重 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 国 家比 较优 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8-2015.12.31 -1.50% 0.22% -10.29% 1.93% 8.79% -1.71% 2016.1.1-2016.12.31 9.64% 1.10% -7.02% 0.98% 16.66% 0.12% 2017.1.1-2017.12.31 34.72% 1.07% 14.79% 0.45% 19.93% 0.62% 2018.1.1-2018.3.31 -3.30% 1.61% -1.60% 0.82% -1.70% 0.79% 2015.5.8-2018.3.31 40.70% 1.02% -5.78% 1.14% 46.48% -0.12%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 益率× 3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59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0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其 他 交易场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1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2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5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6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8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69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0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1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资 产 支持证 券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等。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2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3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 期 货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 风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4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 票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难 , 加剧 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在申 购、赎回 安排方 面,本基 金将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申 购环节的 管理, 合理控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 审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基 金拟投资 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 型交易场 所,主要 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 券方面 未有高集 中 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3)在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实 施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具 体内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 (4)本基 金可能实 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地 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 定情 形 下基金管 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1 )延期 办理巨 额 赎回申请 ;2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5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5 ) 暂停基金 估值,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 基 金估值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不 能申购本 产品、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 或者赎 回款项延 迟到账、 如持有 期限少于7 日会 产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失 等 。 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 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 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股指期货 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以中 长线 投资 者的 眼光和 前瞻 性的 投资 理念 , 根据全 球经 济格 局和 中国 国家比 较 优势的变 化趋势, 深度挖 掘A 股市场 上,契 合国家战 略方向, 受益区域 经济一 体化,具 有 全 球比较 优势 和未 来广 阔空 间的行 业和 公司 , 因 此本 基 金需要 承担 中国 在全 球经济 格局 中具 有 相对比较 优势的 相 关行业 及证券所 具有的特 有风险 。另外, 本基 金为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 , 资产配 置比 较灵 活 , 因 此 资产配 置策 略对 基金 的投 资业绩 具有 较大 的影 响 。 在类别 资产 配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6 中可能 会由 于市 场环 境 、 公司治 理 、 制 度建 设 等 因 素的不 同影 响 , 导 致资 产 配置偏 离优 化水 平,为 组合 绩效 带来 风险 。 (九) 本基金 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 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险 收益 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7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 实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 明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影响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 开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持有人 做出 选 择 。 (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四)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8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7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0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1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2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3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4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5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6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则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 后、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7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8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 调整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89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0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持 有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2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3 市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第 (2 )、(12)、 (17)、 (18)项 外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4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其 他 交易场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5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6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7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七 、基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 实施方 案若 未在 基金 合同 中明确 约定 , 应当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 明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影响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 在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 开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持有人 做出 选 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8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99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0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8601888 传真: (0755 )83181169 联系人 : 傅 成斌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1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 ;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府 支 持债券 、 地方 政 府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为: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2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b、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c、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e、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g、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k、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m、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o、一只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一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p、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3 通股票 的30% ; q、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r、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s、本基金 投资单只 中期票 据的额度不 得超过 其发行 总额度的 10%, 并且不得 超过基 金 净值 的10% ; t、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u、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v、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w、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x、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y、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 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b、l、q 、r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5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 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6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 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7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基 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8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用 专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 基 金 募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满足募 集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资产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09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 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本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 物 证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0 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1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其 他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2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3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 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4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5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6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7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 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 基金 投 资人不 需要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8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 下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易 系统 ) 进行开 户 与交易。 适用业务 范围包 括:基金 账户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 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19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的 从业人员 在前海 开源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 司”或 “子公司” )兼任 董事、监 事及领薪 情 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 (二)2017 年 11 月8 日至 2018 年5 月8 日 披露 的 公告: 2018-05-0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坤 元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0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和 耕 传承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23 前海开 源国 家 比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04-20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华 西 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 金增 加盈 信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联 储 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基 煜基 金 为代销 机 构 并开 通 转换业 务和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中 国 工商 银行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3-29 前海开 源国 家 比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 2018-03-29 前海开 源国 家 比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8-03-24 关 于 前海 开 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金 根 据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 2018-03-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信建 投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3-09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懒 猫 金融 为代销 机 构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0 2018-02-0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小牛 投 资咨 询开通 定 投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2-0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利得 基 金开 通定投 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投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2-0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恒 天明 泽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2-0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中 信 银行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有 鱼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8 前海开 源国 家 比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01-03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参 与中 国农 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02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7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2017-12-30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3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关于 基金 缴纳 增值 税的 公告 2017-12-2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017-12-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唐 鼎 耀华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海 银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2 前 海 开源 国 家比 较 优势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12-06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嘉 实 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121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国 家比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2、 《前 海开 源国 家比 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前 海开 源国 家比 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