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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综债(161119)

易基综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中债 新综合 债券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 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2】1072 号) 和 2012 年 9 月 7 日 《关于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 (基金部函[2012]820 号) 的核准,进行募 集。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8 日 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不 直接在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新股 增发和新可 转换债券申 购。投资 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请 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 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 独立 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的 市场风险, 由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险,以 及本基金 指数化投资 过程中产生 的与标的 指数和指数 跟踪相关的 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 基金,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 高于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 本基金 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当发起份额持有期 限满 3 年后,发起份额 持有人 可赎回 发起 份额。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 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 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5 月 8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3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4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7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79 十三、基金的业绩 .................................................. 8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9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二十、风险揭示 ...................................................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0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42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5号<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与格 式>》、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管理 规定》 ” ) 、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 关规定等 编写。 基 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 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指 《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 债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中债 新综合 债券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 书 : 指 《 易方 达 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LOF)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 债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管理 规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发起式 基金:指 符合中国 证监会发 布的《关 于增设 发起式基 金审核通 道有关问 题 的通知》规定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承 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 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15、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3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时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 构:指 直 销机构和 非直销销 售机构 25、直销机 构: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6 、非直销 销售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 、登记结 算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8 、登记结 算机构: 指办理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的 机构。 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9 、基金账 户:指登 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基 金份 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3、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工作日 、交易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4 36、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业务规则》 :指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41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4 、上市交 易: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 价 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 、场外: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外的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的 场 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 购、场外 赎 回 46 、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 系 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 场所 。 通过该 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 回 47、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 48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49、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50、场内份 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 基金 份额 51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 单位(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2 、跨系统 转托管: 指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3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4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 5 购金额及扣 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5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56、元:指 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8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9、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2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体 63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就本招 募说明书 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 门 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 区 64、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 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5、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 理助理;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咨 询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资产管 理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副主 任、 境 外投资部 主 任、投资部 主任、证 券投资部 主任。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 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 博士,副 董事长、 总裁。曾 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 副经理、基 金经理, 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 察部总经 理、市场 部总经理 、总 裁助理、公 司副总裁 、常务副 总裁。 7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总裁 ; 易 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易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 总经理、资 金营运部 总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投 资自营部总 经理、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 高 新区股 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 司董 事长。现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常 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陈志辉先生 ,管理学 硕士,董 事。曾任 美的集团 税务 总监、安永 会计师事 务所广州 分 所高级审计 员。现任 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资财 中心总经理 。 王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董 事。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 问室科员; 工商银行 珠海分行 法律顾问 室办事员 、营 业部计划信 贷部信贷 员、办公 室行长 室秘书、信 贷管理部 业务主办 、资产风 险管理部 经理 助理兼法律 室副主任 、资产风 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 兼法律室 主任、资 产风险管 理 部总经 理; 招商银行总 行法律事 务部行员 ;工商 银行珠海分 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 责人、公司 业务部总 经理、副 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 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 作) 、 总 经 理 ;工 商 银 行韶 关 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 ,经济学 硕士,董 事。曾任 广东省高 速公 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 者关系管理 业务员、 投资者关 系管理主 管、信息 披露 主管、证券 事务代表 ;广东省 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 公司资本 运营部高 级主管、 团委副书 记、 副部长; (香 港) 广晟投 资发展有 限公 司董事、常 务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广 东 省广晟 资产 经营有限公 司资本运 营部部长 、佛山 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市中 金岭南有 色金 属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佛山市 国星光 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广东南 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朱征夫先生 , 法 学博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广 东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 所金融房 地产部主 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国 土厅广东 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现 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 管理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美 国加州高 温 橡胶公司市 场部经理 ;美国加 州大学讲 师;美国 南加 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 港科技大 学副教 授;中欧 国 际工商学 院教授; 瑞士洛桑 管理学院 教授 。现任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 。


8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博 士 (会计学) , 独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会主席 。曾任交 通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东粤财信 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 副总经理 、基金部 总经 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市场 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曾任 华南师范 大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监 会 广州证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董事长;广 州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立根 小额再贷 款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广州银行副 董事长 ; 广州中 盈 ( 三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广 州汽车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 州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及 董事长;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广 州金控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广 金期货有 限公司董 事;立根 融资租赁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 股权投资 行业协会 法人代表 。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 士,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部 副总 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广 东粤财互联 网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MBA) , 常务副总 裁。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 部经 理;广东证 券公司发 行上市部 经理;深 圳证券业 务部 总经理、基 金部总经 理;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 易方达国 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裁。曾任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 副经 理、交 易部经理 、研发部 经理、证 券总部研 究部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 部主管 、 基金 科瑞基金 经理 、 市场部 华东 区大区销售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理助 理、 南京分公司 总经理、 成都分公 司总经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副 总裁。 曾任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营 业 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金管理 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总部 总经理、 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 固定收 益首席投 资官、 基 金 科讯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 9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易 方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 证券 交易负责人 员(RO ) 、 就证券提 供意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 固定 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 士,副总 裁。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管理 部 经理、基金 投资部副 总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研究 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 、公募 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 、 权益投 资总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权益投 资总监 、 基金 科瑞基金 经理、 易方达科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督察 长。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 展部副总 经理、监 察部 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MBA) , 首 席产品官 。 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国际业 务部 科员;深圳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办公室 经 理、国际 部经 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 北京中心 助理主 任、上市部 副总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另类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 士、工商 管理硕士 ,首席国 际业 务官。曾任 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 计师;美 国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洲 总部大中 华地区高 级副总 裁、董事总 经理、中 国区行长 、亚洲区 (除日本 外) 副总裁、机 构服务主 管、美国 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 经理、公 司内部审 计部高级 审计师。 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首席 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 士 (EMBA) , 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 任招商银 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长江 养老保险公 司首席市 场总监,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养老金业 务总监。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 老金业务 官。 陈荣女士, 经济学博 士。曾任 中国人民 银行广州 分行 统计研究处 科员,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运作支持 部经理、 核算部总 经理助理 、核 算部副总经 理、投资 风险管理 部总经 10 理、公司总 裁助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 席运营官, 兼任核算 部总经理 、公司 财务中心主 任。 汪兰英女士 ,工学学 士、法学 学士。曾 任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 部投资经 理 助理,中国 证监会基 金监管部 副主任科 员、主任 科员 、副处长、 处长,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项 目评 审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基 金投资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首席大 类资产配 置官。 2、基金经理 王 晓晨女士 ,经济学 硕士。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债 券交易主管、 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助理、 易方达货 币 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4 月 22 日至 2014 年11 月 21 日)、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 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基金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易方达增强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 起任职) 、易方 达投 资级信用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 任职)、 易方达 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7 月 5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 任职)、 易方达 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起任职) 、易方达 中债 3-5 年期 国 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15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中债 7-10 年期国 开 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 达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 恒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0 月2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 起任职) 、易方达恒 安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任职 ),兼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 人员(RO )、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 人员(RO)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李 一硕先生 ,经济学 硕士。曾 任瑞银证 券有限公 司研究 员,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研 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 究员、易 方达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 达新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裕如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 方达永旭添 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 起任职)、 易方达纯债 1 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任职) 、易方达 瑞景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8 月 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富惠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任 职)、易 方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11 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3 月7 日起任职 ) 、 易方达新 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裕如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12 月30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恒信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3 月27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稳健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 方达中 债新综合债 券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达信 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 方达裕惠 回报定期 开放式混 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瑞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方 达瑞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瑞兴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易 方达瑞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易方达瑞富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 胡剑 先生, 管理 时间为 自2012 年 11 月 8 日至2014 年 3 月 28 日;张非 默女士, 管理时间 为自 2013 年 1 月17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 3、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 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马骏 先生、 王晓晨女 士、张清 华先生、 袁 方女士、胡 剑先生。 马骏先生, 同上。 王晓晨女士 ,同上。 张 清华先生 ,物理学 硕士。曾 任晨星资 讯(深圳 )有限 公司数量 分析师,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易方达裕 如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新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享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瑞景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瑞弘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瑞程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总经 理、易方达 安心回报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丰 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安 心回馈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裕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裕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丰 和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安盈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信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瑞和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袁 方女士, 工学硕士 。曾任中 慧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师、 资产评估 师,湘财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投资经 理,泰康人 寿保险公 司投资经 理,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固定收 12 益总监,泰康 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年金投 资部高级 投资经理、执 行总监,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 助理、固 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 收益 专户 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 经理。 胡 剑先生, 经济学硕 士。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债券研 究员、基 金 经理助理兼债 券研究员、 固定收益 研究部负 责人、固 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助理、 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1 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永旭 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裕景添 利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研究 部总经理、易 方达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易 方达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 惠回报定期 开放式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瑞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高等级信 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 达丰惠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瑞兴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瑞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瑞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 13 监会的有关 规定 ,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 ) 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14 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 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 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 法、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 高效的内 部控制 体 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 ) 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 ) 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 ) 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 ) 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 审慎性 原则: 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 风险, 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 (4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 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 有效 性原则 : 各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 执行 内部管理 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 ) 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且 必 须随着公司经 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 善; (7 )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 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 15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 层面:第 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 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 是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 门 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 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 等。 它们的 制订、 修改、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循相 应的程序 , 每 一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 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检 验,结合 业务的发 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公 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 ) 授权制 度 公 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 制度,确 保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 操 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 权。 (2 ) 公司研 究业务 研 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不 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 ;建立研 究报告 质 量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3 ) 基金投 资业务 基 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范 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 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规 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 交易业 务 建 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 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 时应建立 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5 ) 基金会 计核算 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证 制度、合理 16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 真实、完 整、及时 地记载 每一笔 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 档案真实完 整。 (6 ) 信息披 露 公 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 行信息的 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布 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信 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7 ) 监察稽 核 公 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 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 察部及内部 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 ,严格制 订了专业 任职 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 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规范运 行。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 人 员的责任 。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 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 业银行网点 遍布中国 城乡,成 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务 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 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 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中 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 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中国农业 银行一贯秉 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 慎稳健经 营、可持 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 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 牌,依托 覆盖全国的分 支机构、庞 大的 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 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 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银 行,经验 丰富,服 务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 18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自2010 年起 中国 农 业银行连 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 认证,表 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 方对 中 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 险管理、 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 银 行着力加 强能力建 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 财经风云 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 授予的 “ 托管银行 优 秀奖” 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 秀托管机 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 展奖” 称号 ; 2018 年 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的 公募基金 20 年 “ 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 ” 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 2014 年更名 为托管业 务部/养 老金管理 中心, 内设 综合管理部、 业 务管理部、 客 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 户三部、客 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产品 研发与信息技 术部、营运 一部、营运 二部、市场营 销部、内控 监管部、 账户管理 部,拥有 先进的安全防 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 业务 素质好、 服务能力 强, 高 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共 414 只。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19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 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职权 。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建立 了管理制 度、控 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 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 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 制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 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 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 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 业 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 发 生,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 资品种输入 监控系统 ,每日登 录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 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清算资金 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2)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 蕾 3)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 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4)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以下排 序不分先 后) 1) 中国农业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李 紫钰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赵 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高 天、肖武 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


22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曾 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工商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建设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 中国民生 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23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1) 中信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 晓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2) 北京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赵 姝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4 14) 杭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河北银 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16)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 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7) 宁波银 行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任 巧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74


25 网址:www.nbcb.com.cn 18) 泉州银 行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董 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19) 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 厦 15 -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施 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0) 上海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21) 厦门银 行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 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2)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4)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马 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5)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27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6)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7)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深 田路 46 号 深田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8)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8 29)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 川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 区交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际 中心B 座17 楼 办公地址: 成都高新 区交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际 中心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 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31)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32)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29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3)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4)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36)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0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孔 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7) 东莞证 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李 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8)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 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31 网址:www.dwzq.com.cn 40)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王 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41)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40F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高 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42)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龚 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3)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3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4)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5)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46)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7)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33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8) 国联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9) 国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一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楼 2 层国融证 券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董 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50)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西湖 区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51) 国泰君 安证券


34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2)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53)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 蔡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4)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5 55)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6)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 华福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58)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9) 华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60)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1)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62)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37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63)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64)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5) 九州证 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南川 工业园区 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郭 小璇 联系电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38 66)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67) 联储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 区深 南大道南侧 金地中心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8) 联讯证 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69) 民族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F40-43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0) 南京证 券


39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71)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72)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3)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40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74)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75)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6) 世纪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77)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41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78) 万联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79) 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新城 区东新街319 号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80)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2 81)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82)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83)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84)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43 网址:www.xyzq.com.cn 85)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6)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7)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高 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88) 中航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王 紫雯


44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9) 中金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0) 中山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1)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92) 中天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 阳市和平 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李 泓灏


45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93)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94)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5)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96)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2001


46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97)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98) 长量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99) 朝阳永 续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 上丰路 977 号 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人: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47 100) 创金启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A 综合楼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01) 大智慧 基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02) 蛋卷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阜通东大 街望京 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3) 泛华普 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 区东大街99 号平 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588


4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4) 富济财 富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01B、02 、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01B、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5) 海银基 金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6) 好买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07) 和讯信 息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4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8) 恒天明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109) 弘业期 货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9 楼 法人代表: 周剑秋 联系人: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10) 虹点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 汇成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50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2) 汇付金 融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宜山 路 700 号 普天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 汇付天 下总部大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张 华 电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13) 金观诚 注册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4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拱墅 区登云路55 号金诚 集团( 锦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蒋雪琦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14) 久富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15) 凯石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51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6) 肯特瑞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17) 利得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8) 联泰资 产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19) 陆基金


52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20) 蚂蚁基 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21) 诺亚正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22) 深圳新 兰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53 网址:http://8.jrj.com.cn 123) 天天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4) 通华财 富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广场 杨高 南路 799 号3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褚 志朋 联系电话:021-60818730 客户服务电 话:95156 转 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5) 同花顺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 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26) 万家财 富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王 芳芳


54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7) 鑫鼎盛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基金 销售网站 :www.dkhs.com 128) 一路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9) 宜投基 金销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 街 1 号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嘉里 建设广场3 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 :郭海霞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网址:www.yitfund.com 130) 宜信普 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5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1) 奕丰金 融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2) 盈米财 富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33) 云湾投 资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范 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1515


56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34) 增财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闫 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35) 展恒基 金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136) 中信建 投期货 注册地址 : 重庆市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37) 中信期 货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57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38) 中证金 牛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9) 众禄基 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0) 众升财 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58 网址:www.zscffund.com 2、场内销售 机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名单 详见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网站。 (二)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赵 亦清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 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联系人:安 冬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 会计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雅


59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定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关 于核准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 债券指 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募集 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2] 1072 号)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 、上 市开放式 (LOF) 、 发起式基 金 。 基金的存续 期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深交所发 售挂牌价 格为 1.00 元人民币 。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募集对象 为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60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正式生 效。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 金合同》 生 效三年后 , 若基 金资产规 模 低于 2 亿元 的,基金 合同自动 终止,同 时不得通 过召 开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 延续。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61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基金 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 列条件, 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 易。 1、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发售且基 金合同生 效; 2、基金合同 期限五年 以上; 3、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二亿元 人民币;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5、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 条件。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和地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自 2013 年 1 月 9 日 起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上 市后,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中的 A 类基 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 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后 ,方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等有 关规 定,包括但 不限于: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实行 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 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申报价 格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适用大 宗交易的 有关规 则。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系统 揭 示。 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停 复牌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有 关规定执行 。 (七)暂停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62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后, 发生下列 情况之一 时, 应暂停上市 交易: 1、不再具备 本条“ ( 一)基金 的上市” 中规定的 上市 条件; 2、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其上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 在接到深 圳证券 交易所通 知后,应 立即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上市 公告。 (八)恢复 上市的公 告


暂 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 理人可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经深圳 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 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 ,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九)终止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应终 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 前终止上 市; 3、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由 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 上市交 易,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上 市,并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终止上市 公告。 (十)上市 交易规则 的调整 相 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 市交易的 规则等规 定内容进 行 调整且与基金 合同内容存 在冲突的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 改,且此修 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3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 基金 投资人范围 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二) 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投资 者可通 过场外或 场内两种 方式对本 基 金 A 类份额 进行申购 与赎回 ,C 类份额 仅允许在 场外 进行申购与 赎回 。 本 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场外 非直销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 网点,场内 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详见深圳 证券交易 所网站)。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场外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基 金管理人 将 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业务 , 于 2013 年 1 月9 日开始 办理日 常赎回业务 。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或 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份 额的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64 顺序赎回; 5、 投资人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A 类份额 的场 内申购 、 赎回时 , 需 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 。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 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投 资人办理 申购、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手 续、办理 时间、处 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销 售机构对 申购、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认 以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 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 销售 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 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六)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投资人通 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 首次申 购的 单笔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非 直销销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首 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 元,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 在符合法 律法 65 规规定的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对申 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 ,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 定 。 场内 申购时, 每笔申购 金额最低 为 1 元,同时申 购金额必 须是整数 金额。 (以上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 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 购金额的限 制。 投 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 一 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 控制措施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 资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投资人 办理场 外赎回时 , 每类基 金份额单笔 赎回或转换 不得少 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 管的 该类 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则 必须 一次性赎回 或转出该 类基金全 部份额 ) ; 投资人办 理A 类份额的场 内赎回 时, 单笔赎 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同时 赎回份 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 若某笔 交 易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 将导致投 资人在 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类基 金余额不足 1 份 时,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类 基金剩余 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 各 销售机构 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 其他规定 的, 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 。 3、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或 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 施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七) 基金 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两类。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 购、 赎回 费, 并 不再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C 类基 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不收取 申购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对 持有期限 少 于 30 日(不 含) 的本 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 回 费,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 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 回费。 2、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3、申购费率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通 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特定投 资群体 与除 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实 66 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特 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依 法设立的 基本养 老保险基 金、依法 制定的企 业 年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社 会 保险基金。 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资 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 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 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 申 购本基金A 类份额 的 特 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万 0.05% 200 万≤M <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 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如果投 资者多次 申购, 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 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 、场 外赎回费 率不高于 1.5% ,且随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 加 而递减。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内赎 回费率见 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1%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 场外 赎 回费率见 下表: 持有时间 ( 天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67 7-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外 赎 回费率见 下表: 持有时间 ( 天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 资者份额 持有时间 记录规则 以登记结 算机构最 新业务 规则为准 ,具体持 有时间以 登 记结算机构 系统记录 为准。 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 对持有 期 少于 7 天(不 含)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收取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对持 有期在 7 天 以上(含)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 回费用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资 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对于持 有 期限少于 30 日 (不含 ) 的C 类 基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 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调 整后的申 购 费率和赎回费 率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上 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或针对 特定渠道、特 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 别 的费率优惠 活动。 (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 ) 场内 申购涉及 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场 内申购涉 及份额的计算 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 投资者资金 账户。 场 外申购涉 及金额、 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2 ) 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场内 和场外赎 回 时, 赎回费用 、 赎回金 额的单位 为 人民币元,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68 (1 ) 若 投资 人 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 (注:对于 500 万(含 ) 以上适 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 的申购,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申购费 金额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一:某投 资人 (非 特定投资 群体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 申购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0 元, 若投资者选 择场外申 购, 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若 投资者选 择场内申 购,场内 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 数份, 故投资者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95,390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 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5,390 ×1.0400=99,205.6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5.60-793.65=0.75 元 例二:某投 资人 (特 定投资群 体 )通过 本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申购费 率为 0.08%,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8%)=99,920.06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400=96,076.98 份 (2 ) 若 投资 人 选择 C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费 用 例四:某投 资人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适用 于场外、场 内) ,假设 该笔份额 持 有期限为 100 天, 则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 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69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0. 1% =10.16 元 赎回金额=10 ,000×1. 0160-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149.84 元。 例五:某投 资人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适用 于场外、场 内) ,假设 该笔份额 持 有期限为 6 天, 则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1.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1. 5% =152.40 元 赎回金额=10 ,000×1. 0160-152.40 =10,007.6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007.60 元。 例六:某投 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 设 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 10 天,则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7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0. 75% =76.20 元 赎回金额=10 ,000×1. 0160-76.20 =10,083.8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C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083.80 元。 例七: 某投 资人赎 回 10,000 份C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 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100 天 , 则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 赎 回金 额 为 :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0% =0 元 赎回金额=10 ,000×1. 0160-0 =10,16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C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160 元。 例八: 某投 资人赎 回 10,000 份C 类基 金份额 , 假设 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6 天, 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1.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 赎 回金 额 为 : 赎回费用=10 ,000×1. 0160×1.5%=152.40 元 赎回金额=10 ,000×1. 0160-152.40 =10,007.6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C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日该类 基金总份 额。


70 本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四位, 小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并公告 。 5、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 场外申 购的 A 类、C 类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申 购 的 A 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可 申请 场外赎回, 但不可卖 出。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A 类基金 份额既可 上市 交易,也可 在申请场 内赎回。 (九) 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 结算 1、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业务,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金成 功 后, 正常情况 下, 登记结算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 并办理登 记 结算手 续,投资 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额。 2、 投资人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 常情况下 , 登记 结算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扣 除权 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 结算手续 。 3、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 机构可以 对 上述登记结算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最 迟 于开始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 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71 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 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 赎回 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确认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4、 场内赎回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办 理。 (十一 )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 本基金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6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结算机构 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 运行。 (7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8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72 (9 )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 本基金总 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 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 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 资 人当日 申购金额 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时 。 (10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11 )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4 ) 项 、第 (6) 至 (7) 项、第 (9)至 (11 )项情形 且基金管 理 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申 请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5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6 )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 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若 出现上述 第 (4 )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 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3、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办 理申购或 赎回 业务的公告 。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73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74 十、基金 转换 和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一)基金 转换 1、基金转换 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开 始办理本 基金场外 份额的转换 业务, 易 方达中债 新综 指发起式(LOF )A 的 场内份额 暂不开通 转换业务 ,具 体实施办法 参见相关 公告。 转 换业务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交易日 ,具体办 理时间为 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转换时 除外。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 都是该销 售机构销 售的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在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 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 ) 基金 转换以份 额为单位 进行申请 。 投资 者可以 发起多次基 金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 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 (3 ) 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法 , 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受 理当日各 转出、 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4 ) 基金转换 后, 转入的 基金份 额的持有 期将自转 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 之日起重 新开 始计算。 (5 ) 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时, 转出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可赎 回状态, 转入方 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 (6 ) 转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即 份 额注册日期 在前的先 转换出, 份 额 注册日期在 后的后转 换出。 (7 ) 转入本基 金的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 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3、基金转换 的程序 (1)基金转 换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手续,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提出转换 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2 )基金转 换申请的 确认


75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前(含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4、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 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一 只基金, 本基金场 外份额单 笔 转出申请不 得少 于 1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 的该基金场 外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 ,则 必须一次性 赎回或转 出该基金 全部场外 份额) ; 若某 笔转换导致 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该基金场外 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该基金场 外份额剩余 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 回。 5、基金转换 费率 基 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 其中赎回费用 按照 各基金 的 基金合 同、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及最新的 相关公告约 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具体实 施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 。 转换 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位 , 计算结 果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 销计 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或针对 特定渠道、特 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 活动。 6、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方式 A=[B×C×(1-D)/(1+G)]/E H=B ×C ×D J=[B×C×(1-D)/(1+G)] ×G 其中,A 为转入 的基金份 额;B 为转出 的基金份 额;C 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出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 赎回费率 ;E 为转换 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G 为对应的申 购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基金 赎回费;J 为 申购补差费 。 说明: (1 )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 及基金 申购 补差费用两 部分构成 。 (2 ) 转入 基金时 , 从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 购费用 高的基金转 换时, 每 次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 购费用高的 基金向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转 换时,不收取 申购补差费 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实施差 别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群体 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以除 通过直销中 心申购的 特 定投资群 体 之外的 其他投资 者申购费 为比 较标准) 。 申购补 差费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 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 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基 76 金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况而定 并见相关 公告。 (3 ) 转出基 金时, 如涉 及的转出 基金有 赎回费用, 收取该基金 的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照 各基 金的 基金合 同、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及最 新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4 ) 投资 者可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 申请单独 计算。 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例: 假设 某持有人 (非 特定投资 群体) 在场外持 有本 基金 A 类10,000 份 , 持有 90 天, 现欲转换为 易方达岁 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场外 份额;假设 转出基金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0 元,转 入基金易 方达岁丰 添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0 元,则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率为 0.10% ,申 购补 差费率为 0.00% 。转 换份额计 算如下: 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申 请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 值=10,000 ×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换 金额×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11,000.00 ×0.10%=11.0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换金 额-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申购 补 差费率÷(1 +申购补 差费率)= (11,000.00-11.00) ×0.00% ÷(1+0.00%)=0.00 元 转换费=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申购 补差费=11.00+0.00=11.00 元 转入金额= 转 换金额- 转换费=11,000.00-11.00=10,989.00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989.00 ÷1.020=10,773.53 份 注 :本基金 场外基础 份额转出 至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场 外基础份 额、易方 达永旭定 期 开放债券场外 基础份额、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分级场外 基础份额、易 方达银行分 级场外基础 份额、易方达 生物分级场 外基础份 额、易方 达重组分 级场外基础份 额时,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7、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金转 换成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将 在 T+1 工作日 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 转 出基金份额 、 增加 转入基金 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 续, 一 般情况下 , 投资者 自 T+2 工 作日起 (含 该日)有权 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8、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时 , 即认为 发生了巨 额赎回。 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 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 相同的 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决定 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 且对于基金 转出和基金 赎回, 将 采取相 同的比例 确认 (除 另有公 告外) ; 在 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 况下,未确 认的转出 申请将不 予以顺延 。


77 9、拒绝或暂 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转换申请。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3 )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金资 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转换转 入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转换 转入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6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结算机构 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 运行。 (7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8 )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 赎回 。 (9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 些转换转 入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 者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时。 (10)当一 笔新的转 换转入申 请被确认 成功,使 本基金 总规模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 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 使本基金 单日申购 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 限时;或 该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 人当日申 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时。 (11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转换申 请的措施 。 (12 )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基 金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有关 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之前 提下调整 上述转换 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 但应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开 通 定期定 额投资 业 务, 具体规 定 详见基 金管理人 在指 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网 站发布的 有关公告 。


78 十 一、基 金的转 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冻结与 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 )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 的会员单位 时,须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 )处于募 集期内的 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具体业务办 理应遵守 登记结算 机构和销 售机构的 业务 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 管仅适用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其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处 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 不能办理跨 系统转托 管。 3、 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对办理转 托管业务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 (二)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 式,将一 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 按 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 基金账户的 行为。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 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登 记结算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 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 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法律法 规、监管 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 规定来决定 是否冻结 。


79 十二、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通过 指数化投 资,争取 在扣除各 项费用之 前获得 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 总回报, 追 求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 误差的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企业 债、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 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可 转换债券 、权证 等资产,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 新 股申购、新 股增发、 新可转换 债券申购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范 围为: 中债- 新综合指 数成份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为被 动管理的 指数基金 ,主要采 用分层抽 样复制 和动态最 优化的方 法,构造 与 标的指数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的 资产组合 ,以实现 对标 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在 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力 争 将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 度 的绝对值控 制在 0.2% 以内, 将 年 化跟踪误 差 控制 在 2% 以内 。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 调整 或 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 免 跟踪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一步 扩大。 1、债券指数 化投资策 略 (1 )债券投 资组合的 构建策略 构 建投资组 合的过程 主要分为 三步:划 分债券层 级、筛 选目标组 合 成份券 和逐步调 整 建仓。 1) 划分债券 层级 本 基金根据 债券的不 同特征( 例如债券 种类、剩 余期限 、信用等 级等)将 标的指数 成 份券划分层 级,按照 分层抽样 的原理, 确定各层 级成份 券及其权 重。 2) 筛选目标 组合 成份 券 分 层完成后 ,本基金 在各层级 成份券内 利用动态 最优化 或随机抽 样等方法 筛选出与 各 80 层级总体风险 收益特征( 例如久期 、凸性等 )相近的 且流动性较好 ( 主要考虑 发行规模 、 日均成交金额 、期间成交 天数等指标 )的个 券组合 , 并使目标组合 的投资比例 与各层级的 权重相 似。 3) 逐步建 仓 本基金将根 据实际的 市场流动 性情况和 市场投资 机会 逐步建仓。 (2 )债券投 资组合的 调整策略 1) 定期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将每月评 估投资组 合 整体以 及各层级 债券 与 标的指数 的偏离情 况,定期 对 投资组合进 行调整, 以确保组 合总体特 征与标的 指数 相似,并缩 小跟踪误 差。 2) 不定期调 整 当 发生较大 的申购赎 回、组合 中债券派 息 、债券 到期以 及 市场波 动剧烈等 情况,导致 投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出现 偏离,本 基金将综 合考虑市 场流动性、交 易 成本、偏 离程度 等因 素,对投资 组合进行 不定期的 动态调整 以缩小跟 踪误 差。 2、其他投资 策略 为 了在一定 程度上弥 补基金费 用,基金 管理人还 可以 在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 使用其他 投资策略。例 如,基金管 理人可以 利用银行 间市场与 交易所市场, 或债券一、 二级市场间 的套利机会进 行 跨市场套 利 ;还可 以使用事 件驱动策 略,即通过分 析重大事件 发生 对投资 标的 定价的影 响而进行套 利;也可 以使用公 允价值策 略,即通过对 债券 市场价格 与 模型价 格偏离度的 研究, 采 取相应的 增/减仓操 作 ;或 运用 杠杆原理进 行回购交 易等。 (四)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为标的 指数:中债-新 综 合指 数 。 中债-新综合 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公 司编制, 该 指数旨在综 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 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 报情况。该 指数涵盖 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 所市场,指数 成份券种包 括除资产支 持证券、美元 债券、可转 债以及流 通受限债 券(如私 募债、定向募 集债券等) 之外,在境 内债券市场 公开发行 的债券 , 主要包 括国债 、 政策 性 金融债券 、 商业银 行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公 司债等固 定收益品 种。该指 数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 体走势, 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 如 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标的 指数停止 编制,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 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 者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遵循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履 行必要手续 后,调整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并及时 公告 ,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债 券型指数 基金,其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低于 股票基金 、混合基 金,高于 货 81 币市场基金 。 (六) 投资 决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 宏观经 济发展态 势 和微观 经济运行 环境。 2、 决策程序 (1 )基金 经理根据 内外部研究 报告以及 对宏观经 济 、债券市场投 资机会的 分析判断, 制订资产配 置计划, 按照公司 制度提交 审议并实 施; (2 ) 基金经理 根据指数 成份券名 单及权 重, 制定具 体的分层抽 样复制和 动态最优 化方 案,构造及 调整投资 组合; (3 )集中交 易室依据 基金经理 的指令, 执行交 易; (4 ) 监察部对 基金的日 常投资和 交易是否 遵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进行独立 监督检查; (5 ) 投资风险管 理部定期 对投资 组合与业 绩比较基 准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进行跟 踪和 评估,并对 风险隐患 提出预警 ; (6 )基金经 理定期检 讨投资组 合的运作 成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七) 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2、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中债- 新综合指 数成份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2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82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 中期票 据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资中 期 票据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 资固定收 益类证券 的相关比 例及 期限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公募 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 业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6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7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本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0)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1)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 ) 本基金 资产投资 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 除上述(2)、( 9)、( 10) 、 (11)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上述 标准。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九)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债权人 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83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不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 十一) 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本基 金可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资产 以 公平的市场 价格进行 相互交易 。 (十二 ) 未来,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推出中债 新综合 ETF , 在不改变本 基金投资 目标的前 提 下,本基金 可变更为 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 接基金。 该联接基金 将其绝大 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 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化。 该联接基金具 体投资范围 及比例等 将依据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要求 确定。以上 变更需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修改基 金合同,但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十三)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165,355,494.50 96.05 其中:债券 165,355,494.50 96.05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910,815.25 1.69 7 其他资产 3,894,646.05 2.26 8 合计 172,160,955.80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84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7,953,000.00 40.13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7,953,000.00 40.13 4 企业债券 97,340,494.50 67.4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0,062,000.00 6.9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5,355,494.50 114.49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70215 17 国开15 300,000 28,947,000.00 20.04 2 1180180 11 普兰店债 200,000 11,288,000.00 7.82 3 1280362 12 曲公路债 100,000 10,252,000.00 7.10 4 180205 18 国开05 100,000 10,181,000.00 7.05 5 011751068 17 兖州煤业 SCP004 100,000 10,062,000.00 6.97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85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没有投资 股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7.7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73,657.24 5 应收申购款 120,431.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94,646.05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86 十三、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为 2012 年 11 月8 日, 基金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1、 易方达中债 新综指发 起式 (LOF)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 率比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0.60% 0.04% 0.50% 0.02% 0.10%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2.37% 0.11% -0.29% 0.08% -2.08% 0.03%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8.51% 0.13% 10.34% 0.11% -1.83%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11.55% 0.10% 8.18% 0.08% 3.37% 0.0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18% 0.09% 1.83% 0.09% 0.35% 0.00%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2.02% 0.05% 0.26% 0.06% 1.76% -0.01%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23.93% 0.10% 22.11% 0.09% 1.82% 0.01%


87 2、 易方达中债 新综指发 起式 (LOF)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 率比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0.50% 0.03% 0.50% 0.02% 0.00%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2.33% 0.12% -0.29% 0.08% -2.04% 0.04%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8.14% 0.13% 10.34% 0.11% -2.20%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11.26% 0.10% 8.18% 0.08% 3.08% 0.0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85% 0.09% 1.83% 0.09% 0.02% 0.00%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1.68% 0.05% 0.26% 0.06% 1.42% -0.01%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22.30% 0.10% 22.11% 0.09% 0.19% 0.01%


88 十四、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 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以及 投 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 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89 十五、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是否 保值、增 值,依据 经基金资 产 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 价格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 )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90 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拥有 的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 债。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六)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 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 91 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 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 , 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92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 更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93 十六、基 金的收 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 各基金份 额类别在 费用收取 上不同 , 其对 应的可分配 收益将有 所不同 。 本基 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 每 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 可 供分配利 润的 90% , 若 《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3、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 ; 4、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的 现 94 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规定。


95 十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作相 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 销售服 务费; (4 ) 基金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 (5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7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8 )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9 )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0) 证券 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户维 护费用; (11) 基金 上市初费 和上市月 费 ; (12)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96 (3 )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务 费 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35% 的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销 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一次 性支 取, 经基 金管理人 代付给各 个基金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销 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以及基 金管理 人的基金 行销广告 费、促销 活 动费、持有 人服务费 等。 基金募集期 间的上述 费用不从 销售服务 费中列支 。 (4 ) 指数许 可使用费 本 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 与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 可 协议的约定向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支付指 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水平 根据基金资 产平均净值 分档设置 。 指数许可使用 费季度费 用=当季 基金资产 平均净值 × 相应的年度费 率/当 年天数×当季 本基金存续 的自然日 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 平均净值= 本基金 当季存续 的每日资 产 净值之和/ 当季本基 金存续的自然 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 产平均净 值对应的 各档次费 率水平如 下: 基金资产平 均净值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 以下(不 包括 10 亿人民币 整) 4.0 bp 10 亿-20 亿人 民币之间 (包 括 10 亿 人民币 整和 20 亿 人民币整) 3.0bp 超过20 亿人 民币(不 包括 20 亿人民币 整) 2.5 bp 其中: 1bp=基本点 数=1/10,000=0.01% 指 数许可使 用费 的支 付方式为 每季度支 付一次,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季初 10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97 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与基 金管理人 对 指数 许可使用 费 的费率 及支付方 式 另有约定的, 从其最新约 定。此项 变更无需 召开持有 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上述 “1、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5)- (12)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 )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 购费、 赎回 费 和转换 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式、 收取 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 详 见本招募说 明书 “九、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中的 “ ( 七) 基金的申 购费和赎 回费 ” 、 “ ( 八)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 价格 ” 和 “ 十、 基金 转换和定 期 定额投资计 划” 中 “5、 基金转换 费率”、 “6、基金转 换份额的 计算方式 ” 的相关 规定。 2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的 交易费率, 详见本公 司网站上 的相关说 明。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 上 述费率 。 上 述费率如 发生变 更, 基 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或针对 特定渠道、特 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 活动 。 (三) 费用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 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 服务费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售服 务费等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等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98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99 十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100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 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 101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指 定媒体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中分 别披露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 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 有基 金的份额。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且基 金上市交 易前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或 基金上市 交易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102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定期报告 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等投 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 基金 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 的变动情 况。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情形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 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103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指 数许可使 用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104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 露信息 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报 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105 二十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因 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 心 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 波动, 从而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业 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 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再投资风 险 债 券、票据 偿付本息 后以及回 购到期后 可能由于 市场利 率的下降 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 收 益率低于原 来利率, 由此本基 金面临再 投资风险 。 3、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票据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可 能恶化 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 不能兑付 的 风险。 4、经营风险 公 司的经营 活动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果 公司经营 不善, 其债券价 格可能下 跌;同时 , 其偿债能力 也会受到 影响。 5、 利率风险 利 率风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 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 率,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 基金 为债券型基 金,投资范 围包括债 券,其收 益水平可 能会受到 利率 变化的影响 。 6、 购买力风险 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 响 基金资产的 实际收益 率。 7、 经济周期 风险 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基金 投资的收 益 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8、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 险,单一 的久期指 标 并不能充分 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 在。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 106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险 1、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 券指数基 金, 主要投 资于中债-新综合 指 数成份券, 同 时适度参 与债券及 银 行存款投资, 一般情况下 ,这些资 产市场流 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 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 境下特定投资 标的出现流 动性较差 的情况。 因此,本 基金投资于上 述资产时, 可能存在以 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基金 管理人建 仓或进行 组合调整 时,可能由于 特定投资标 的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无法 按预期的价 格买进或 卖出;二 是为应付 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 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债 券或其他 资产。两 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 值受 到不利影响 。 2、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 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此外,如 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 原因而出现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 理。具体情 形、程序见 招募说明书 “九、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之“ (十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 发 生上述情 形时,投 资人面临 无法全部 赎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 险。在本 基 金暂停或延期 办理投资者 赎回申请 的情况下 ,投资者 未能赎回的基 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实 施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 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 估值 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等工具的 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 “九、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之“ (十一) 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 暂停赎回 期间将无 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支 付时间将 后延,可 能对 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 响。 短期赎回费 适用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费 率为 1.5%。短期 赎回费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 赎回费的 收取将使 得投资者 在持续持 有期 限少于 7 日 时会承担 较高的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的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 “十五、基 金资产的估值 ”之 “ (七) 暂停 估值的情形 ”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 金暂停基 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 将无法知晓 本基金的基 107 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 金将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将 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或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 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 响。 ( 四 ) 特有 风险 1、指数化投 资相关的 风险 (1 )标的指 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 下跌的风 险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经济 因素、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 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 值 波动, 从而使 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 变化, 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 计算出错 的风险 指数 编制方 法的缺陷 可能导致 标的指数 的表现与 总体市 场表现产 生差异, 从而使基 金 收益发生变化 。同时,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将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以 确保指数的 精确性,但其 不对指数的 实时性、 完整性和 准确性做 出任何承诺。 标的指数值 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 若参考指 数值进行 投资决策 可能导致 损失 。 3)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如果今 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 或 者标的指 数停止编 制, 或者 有 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 调整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基金投资组 合将随之调 整,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将与新 标的指数 一致, 投资 者须承担此 项调整带 来的风险 与成本。 (2 )基金跟 踪偏离风 险 基 金在跟踪 标的指数 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 致基金的 业绩表 现与标的 指数表现 之间可能 产 生差异,主 要影响因 素可能包 括: 1) 本基金采用 分层抽样 和动态最 优化 策 略, 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构 成可能存 在差 异,从而可 能导致基 金实际收 益率与标 的指数收 益率 产生偏离; 2) 在标的 指数编制 中, 债 券利息计 算再投资 收益, 而基金再投 资中未必 能获得相 同的 收益率; 3) 指数调整成 份券时, 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可能 暂时扩大与 标的 指数 的构成差 异, 而且会产生 相应的交 易成本; 4)基金运 作过程中 发生的费用 ,包括交 易成本、 市 场冲击成本、 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 可能导致本 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 产生收益 上的偏离 ; 5) 基金发生申 购或赎回 时将带来 一定的现 金流或变 现 需求, 当债券 市场流动 性不足时, 或受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交易 起点的限 制, 本基金投 资组合面临 一定程度 的跟踪偏 离风险;


108 6) 在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对指数 基金的管 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技术手 段、 买入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都 会对本基 金的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 基金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 跟踪程度。 (3 )标的指 数回报与 债券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 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债券市场 。标的指 数成份 券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基金交易 价格与份 额净值发 生偏离的 风险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证 券交易 所的交易 价格可能 不同于份额 净值,从 而产生折 价或 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基金 的份额净 值反映基 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状况 ,但是交易 价格受到很 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中国 的经济情 况、投资 人对于中 国股市的信心 以及本基金 的供需情况 等。 3、 《基金合 同》终止 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 后的年度 对日, 若 基金资产 规 模低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终止 。 投资者面临 《基金合 同》终止 的风险。 (五)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等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差错 产生的风 险; 2、 因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导致的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3、 因金融 市场危机 、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 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109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生 效三年后 的年度 对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 元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且基金 合同当事 人不得通 过召集、 召开持有 人大 会的方式延 续《基金 合同》效 力;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110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9 个 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8、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11 二十 二、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 依 据 《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结算 业 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 结算 事宜;


112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113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司 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6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 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114 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15 基 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 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本基金每份 同类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 限 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 ) 基金 管理人股 东、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 理使用发 起资 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 116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基金 合同》 生效三年 后的年度 对日, 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2 亿 元, 《基金合同 》终 止的 除外)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及 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依据《基 金合同》 ,在不改 变本基金 投资目标 的前 提下变更为 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 117 接基金; 7) 《基金 合同 》 生效三 年后的 年度对日 , 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 》 终止 ; 8)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 的, 单独或合 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方式( 可包括纸质 、网络、 电话、短 信 等方式)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 118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 面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等 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119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 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 前提下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络等 方式召开 , 且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之 间的授权 亦可根据 召 集人在大会 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通 过电话、网 络等方式 进行。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 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 生 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 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120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等 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 监督员 及公证 机关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 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在上述 规则的前提 下,具体 规则以召 集人发布 的大会通 知为 准 。 7、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 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 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 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121 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生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五) 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在指 定媒体公 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生 效三年后 的年度对 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的, 《基 金合同》 终止,且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得 通过召集 、召开持 有人 大会的方式 延续《基 金合同》 效力; (4 )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122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六) 争议 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关的 争议,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123 争 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七) 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 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1、 《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2、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124 二十 三、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 人 ”)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 发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 卖、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贷款 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 款;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外币兑 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企业、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 125 存管业务;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 金托管业 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代理开放 式 基金业务; 电 话银行、 手机银行 、 网上 银行业务;金 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 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企业 债、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 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 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可 转换债券 、权证 等资产,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 新 股申购、新 股增发、 新可转换 债券申购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范 围为: 中债- 新综合指 数成份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中债- 新综合指 数成份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2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中期票 据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资 中 期 票据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 资固定收 益类证券 的相关比 例及 期限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 行的 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 证券的 10% ; (6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126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7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8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1)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 本基金 资产投资 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2)、( 9)、( 10) 、 (11)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上述 标准。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 项 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 方交易证券 名单。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 送给对方。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如 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 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 人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监 127 督流程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而只 能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 则进行事 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失, 并应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如 交易对手名 单确需更 新,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 始 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如基 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了本协议 约定的监 督程序的 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款 银 行进行监督 。 基 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 )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 务 时, 应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 算。


128 6、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进行监督。 (1 )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 (3 ) 在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 制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 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4 )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数量 、定价依 据、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印 件、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 的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款 通知书、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 号、划款金 额、划款 时间 文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 若信息确不 适用或在基 金管理人提 交时确无 法取得, 基金管理 人应同时 向基 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 (5 ) 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 剧 烈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 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记 存 管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基金托 管 人能够正常查 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29 (7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 照本协 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 虚假 的数据,导致 基金托管人 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 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按照本协 议履行监 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 述损 失。 8、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 130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就基 金管理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 。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 合规 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 获取到账 日期 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 金认 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关于 增 设发起式基金审 核通道有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 其营 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 131 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 户,并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 执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5 ) 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 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 设、使用 的规定。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132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 保管,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基金托 管人的代理 人除外)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或 受限于第 三方机构 业务规则、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发布 的格式合同等 基金管理人 不可控制 因素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 非营业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 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拥有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 债。 (2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133 b、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d、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 )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 误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 误偏差达 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 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 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 134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2 )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按基 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若基金托 管人已提出正 确意见而基 金管理人 未采纳的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而 且基金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书面 疑义,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 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 托管人承 担 50%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若 基金托管人 已提出正 确意见而 基金管理 人未采纳的,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 )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4 )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135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记 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 日核对不 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完整 的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月 度报表的 编 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 一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编制 完 毕并予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 ) 报表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20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传 真的方式 或双 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 行。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 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 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 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季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权益登 记日、 基 金各类权益 登记日、 每 年6月30 日、12 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136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登记结算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的要求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 年6月30 日和12 月31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 交。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保存 期限为15 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因 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协 商、调解 不 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 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 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137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各自履行 职责,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 金财 产; 2)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编制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清 算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38 二十 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基 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场外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交易 确认服务 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保 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 易 记录。 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理 人 直销网 点 进行 交易的投 资者的要 求 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金 非 直销销售 机构应根 据在 销售 网点进行 交易的投资 者的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二) 场外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记录 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 服务 中心查询历 史交易记 录。 (三) 场外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对账单 服务 形式 1、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 公司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 对账单。 2、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向本 公司定 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形 式的定期 或不定期 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 资讯 服务 1、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基 金产品、 服 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 资过程中需 要投诉与 建议的情 况, 可拨打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途话 费 ) 。 投资者 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内容 ,也可拨 打上 述电话详询 。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39 二十五 、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申购、赎 回、转换 转出、最低 持有份额 和定期定 额投资数 额限制的 公告 2017-11-1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南京证券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11-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湘财证券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12-0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股权结构 等事项变 更的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2018 倾心 回馈 ”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个人网上银 行和手机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证券投资 基金 执行增值税 政策的公 告 2017-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1-0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通华财富 为销售机 构、参加通 华财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1-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云湾投资 为销售机 构、参加云 湾投资申 购与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01-1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 文件的公告 2018-01-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泰证券 网上渠道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1-3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展恒基金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 债券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修订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部分条款 及调整 赎回费相关 规则的公 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住所 变更的公 告 2018-03-2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联泰资产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3-29 关于警惕冒 用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名义进行 诈骗 活动的特别 提示公告 2018-03-29


14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中国工商 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3-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 加东海证券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4-02 注: 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141 二十六 、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42 二十七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 债券指数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的 文 件; 2、 《易方达 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 合同》 ; 3、 《易方达 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LOF)托管 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6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