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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岁丰(161115)

易基岁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 一八 年 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358 号) 和 2010 年 10 月 21 日 《关 于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 函》 (基金部函[2010]630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 种并 参与 新股 申购 (含 增发 )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括 :利 率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 带来 的信 用风 险, 新股 发 行数 量 减少 、 新股 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或政 策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无 法参 与新 股申 购 的风险, 债券 投 资和 新股 申购 出现 亏损 的风 险, 等等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 括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 量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等等。此外,本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在 单位 份 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 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投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投资本 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 本招 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5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八、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63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7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93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94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二十、风险揭示 ...................................................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06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5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管理规定》 ” ) 、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运 作办 法》 : 《管理规定》: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办 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可 以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 中 国境 内 合法 登 记或 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 和有 效 存续 并 依法 可 以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 集结 束,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 期间不开放申购、 赎回; 开放期: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是 指, 本基 金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4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 , 自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的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注 册 登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 销售 机构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 售 机构 不 使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而通 过 自身 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5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 :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非直销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和 互 联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 记 结算 机 构为 基 金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 登 记结 算 机构 办 理登 记 结算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余 额 所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 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发 停电 、 电脑 系统 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等 。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 引先 生, 工商 管理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 总经 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 处长 、投 资部 副主 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证券 投资 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8 刘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副董 事长 、 总裁 。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副 经理 、 基金 经理 , 基金 投 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督察 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现任 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常 务副 总 经理 、 投资 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资 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陈志 辉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美的 集团 税务 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广州 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 先生 ,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 际) 硕士 , 董事 。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 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 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业 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 室行 长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 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 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 胤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公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 投资 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 信息披露主管、 证券事务 代表;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 (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山 市国 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 女士 ,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中科 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 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9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 ,独 立董 事。 曾任 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 广州 分行 江 南西 营业 部经 理; 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国 证监 会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州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立根 小额 再贷 款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州 中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部 主管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 发部 副 经理 、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 主管 、 基金 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 销售 经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成都 分公 司总 经理 、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市场 总监 。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副 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营 业 部职 员;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人民 币 10 合格 境外 投资 者 (RQFII ) 业务 负责 人、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 (RO)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吴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 副总 裁。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权益 投资 总监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 京中 心助 理主 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 霞女 士, 财务 硕士 、 工商 管理 硕士 , 首席 国际 业务 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区行 长、 亚洲 区 (除 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 美国 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 银 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 陈荣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统计 研究 处科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兼任 核算 部总 经理 、 公司 财务 中 心主任。 汪兰 英女 士, 工学 学士 、 法学 学士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风险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基金投资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


11 2、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 , 理学 硕士 。 曾任 泰康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心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 投资 经理 ,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8 月23 日至2018 年3 月23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 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任职)、易方达聚盈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11月14日起任职)、易方达恒久添利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9月10日起任职)、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6月13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6 年12 月3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月30 日起任职) 。 张凯 頔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交易 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高 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钟鸣远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 年11月9日至2014 年1月17 日; 刘琦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 年4月2 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马骏先生、 王晓晨女士 、 张清华先生、 袁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 晨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 交易 员、 债券 交易 主管 、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 12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就证 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张清 华先 生, 物理 学硕 士。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 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易方达 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利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程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 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丰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 女士 , 工学 硕士 。 曾任 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投资 经理 ,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执行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永旭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惠回 报定 期开 放式 混合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4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15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部 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 外,任何人不得拥 有超 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益 , 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16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 进行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 研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 征,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17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 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全 、 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 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19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直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8 号金 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1 2、场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 销售 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3、场外非直销销售 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22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7)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4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广 东省 内) 、40011-96228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2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17)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8)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26 (19)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21)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22)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27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23)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4)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25)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 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8 (26)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7)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28)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9)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29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30)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1)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30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3)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5)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31 网址:www.ebscn.com (36)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 、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7)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8)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32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0) 国融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2 层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41)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42)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4)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5)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6) 华林证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B 栋一层3 号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47)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48)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49)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0)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51)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52)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网址:shhxzq.com (53) 江海证券


36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54)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5)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56) 联储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37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7)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58)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59)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8 (60)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谢丹 联系电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61)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2)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6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39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4)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65)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66)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40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67)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68)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 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9)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4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0)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71)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2)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3)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4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4)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75)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6)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43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7)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8)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79)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80)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4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81)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82)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3)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84)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85)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86)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87) 大智慧基金


4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88)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9)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0)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14


4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1)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2)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3)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4) 恒天明泽


48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95)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9 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96)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 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7)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98)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 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张华 电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99)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0)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01) 凯石财富


50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2) 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03)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4)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51 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05)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06)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7)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108)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09)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0) 通华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褚志朋 联系电话:021-60818730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转 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1)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5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12)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3)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14)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54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5)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 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网址:www.yitfund.com (116)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117) 奕丰金融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55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8)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19) 云湾投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20)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21)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122)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123) 中信期货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4)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5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5) 众禄基金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6)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4008058058


58 传真 : (010)5937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 电话 : (021 )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59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358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 债券 型基 金 。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 (含三年) 为封闭期, 封闭期 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本基 金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 的 存续期间 为不定期 。 本基金 募集期间 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 11 月1 日 至 2010 年 11 月3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679,114,943.7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14 户。


60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61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 2010 年 12 月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通 过办 理跨 系 统转 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 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的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63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 销售 机构,即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 机构,具体场外 销售 机构相关信息可 见“五、相关服务机构”的“(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部分。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64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结算 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65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 的 销售 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 (以 上金 额均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基金 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 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赎 回时 , 单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 份,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若某 笔交 易类 业务 (如 赎回 、 转托 管等 )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 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66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以 及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如 将来 出现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 房 公积 金、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500 万 0.04% 500 万≤M<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 天以上(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资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场内 、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 ,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67 本基金的 场内赎回费率见 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1% 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费率见 下表: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调整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 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 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 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68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 (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4 万元 场外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 ×1.040=39,682.24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682.24-317.46 =0.30 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 为 0.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08% )=49,960.03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60.03=39.97 元


申购份额=49,960.03/1.040=48,038.4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算 的赎 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 某投 资人 在 场内 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69 即:投资人 在 场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四 : 某投 资人 在 场内 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6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52.40 =10,007.60 元


即:投资人在 场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五 : 某投 资人 在 场外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在 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例六 : 某投 资人 在 场外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6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52.40 =10,007.60 元


即:投资人在 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结算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70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71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 则》办理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上述 (5) 、 (6) 除外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72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提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提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6 月 10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 相关公告。 转换业务的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73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基 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 本基金场外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场 外份 额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 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 金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场 外份 额 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 各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率 , 或针 对特 定渠 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 ×C ×(1-D)/(1+G)]/E H=B×C×D J=[B ×C ×(1-D)/(1+G)] ×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 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 特定投资群体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75 回费按照 各基金 的 基金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 假设 某持 有人 (非 特定 投资 群体 ) 在场 外持 有本 基金 10,000 份, 持有 90 天, 现欲 转换为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00 元, 转入 基金 易方 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10% ,申购补差费率为 0.00% 。转换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 ×0.10%=11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换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 申购 补差 费 率÷ (1 +申 购补 差 费率 )= (11,000.00-11) ×0.00% ÷(1+0.00%)=0 元 转换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11+0=11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1 =10,989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989 ÷1.020=10,773.53 份 注:本基金场外份额转出至易方达永旭定期开放债券场外份额、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 场外 份额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指 债券发起式场外份额、 易方达银行分级场外份额、 易方达生物 分级 场外 份额 、 易方 达重 组分 级场 外份 额时 ,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 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2 工作 日起 (含 该 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 76 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 规则 及有 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详见《关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及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7 十、基金 的转托 管、非 交易过 户、 冻结与 质押 (一)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业 务规定 来决定是否冻结 。 (四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8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 短期 融资 券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40% , 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 开放 期内 ,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 业债、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指导债券配置, 利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稳健回报,通过新股申购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 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 (国债、 央行票 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和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 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 79 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3)基于对新股 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 业增 长、 货币 信贷 、 固定 资产 投资 、 消费 、 外贸 差额 、 财政 收支 、 价格 指数 和汇 率等 )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业 政策 、 外贸 和汇 率政 策等 ) 进行 分析 , 预测 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 对上 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 总投资 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 以达到 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 对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势 ,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单个债券的选择 在进行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 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 对影响个别 债券 定价 的主 要因 素, 包括 流动 性、 市场 供求 、 信用 风险 、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信用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 资策 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企业 财务 状况 进行 分析 , 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 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 对溢价率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公司背景、 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 治理 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80 4)利用 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估算 债 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 率;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 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 )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 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 跟踪分析;3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 将分析 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 率 和提前偿付 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 公司成长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判断 可转 换债 券的 股权 投资 价值 ; 基于 对利 率水 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新 发可 转债 的预 计中 签率 、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极 参与 可转 债新 券 的申购 4、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 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 财务稳健性、 公司竞争力、 利润成长性等因素进 行分 析, 参考 同类 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进行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从而 判 断一 、 二级 市场 价差 的大 小, 并根 据资 金成 本、 新股 的中 签率 及上 市后 股价 涨幅 的统 计、 股票 锁定 期间 投资 风险 的判 81 断, 制定 新股 申购 策略 。 在新 发股 票获 准上 市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股票 内在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 结合 市场 环境 的分 析, 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对于 分离 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认股权证上市后,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 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 选择适当 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 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 论上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 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 新股 (含增发 ) 的投资方案, 构造投资组合;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 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6)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82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 有权 证,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3 (10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 基金 持有 信用 债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 金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 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 A-3 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八)的 2 中(3)、(10)、(11 )、(14 )、(15 )以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84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892,094.90 7.22 其中:股票 13,892,094.90 7.22 2 固定收益投资 145,888,351.43 75.85 其中:债券 145,888,351.43 75.8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000,160.50 14.04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289,394.47 1.19 7 其他资产 3,268,694.54 1.70 8 合计 192,338,695.8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892,094.90 7.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8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892,094.90 7.3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568 泸州老窖 83,333 4,366,231.79 2.31 2 603338 浙江鼎力 65,573 3,977,001.61 2.10 3 002572 索菲亚 94,250 3,107,422.50 1.64 4 002583 海能达 225,225 2,441,439.00 1.2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03,700.00 5.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03,700.00 5.82 4 企业债券 59,721,096.50 31.5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94,000.00 5.34 6 中期票据 48,989,000.00 25.9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080,554.93 8.5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5,888,351.43 77.1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417 12 兴锦债 400,000 16,408,000.00 8.68 2 113015 隆基转债 97,010 11,224,057.00 5.94


86 3 041772005 17 甘农垦 CP001 100,000 10,094,000.00 5.34 4 101559028 15 西安水务 MTN001 100,000 10,092,000.00 5.34 5 101554059 15 中粮 MTN001 100,000 10,007,000.00 5.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274.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31,763.15 5 应收申购款 2,656.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68,694.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2004 15 国盛 EB 4,620,500.00 2.44


8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572 索菲亚 3,107,422.50 1.64 非公开发行流 通受限 2 002583 海能达 2,441,439.00 1.29 非公开发行流 通受限 3 000568 泸州老窖 2,214,131.24 1.17 非公开发行流 通受限 4 000568 泸州老窖 2,152,100.55 1.14 非公开发行流 通受限 5 603338 浙江鼎力 2,016,011.14 1.07 非公开发行流 通受限 6 603338 浙江鼎力 1,960,990.47 1.04 非公开发行流 通受限 注:根据《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 细则 》 ,大 股东 以外 的股 东减 持所 持有 的上 市公 司非 公开 发行 股份 ,采 取集 中竞 价交 易 方式 的, 在任 意连 续 90 日内 , 减持 股份 的总 数不 得超 过公 司股 份总 数的 1%。 持有 上市 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 除遵守前款规定外, 自股份 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


88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 年11 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 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1.00% 0.11% 0.74% 0.01% 0.26% 0.10% 2011 年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1.19% 0.14% 5.97% 0.02% -4.78% 0.12% 2012 年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9.37% 0.17% 5.81% 0.02% 3.56% 0.15%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30% 0.25% 5.45% 0.02% -5.75% 0.23%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52.53% 0.85% 5.42% 0.02% 47.11% 0.83%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6.04% 0.75% 4.57% 0.01% 11.47% 0.74%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75% 0.09% 3.95% 0.01% -2.20% 0.08%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59% 0.11% 3.95% 0.01% -2.36% 0.10%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03.87% 0.45% 35.85% 0.02% 68.02% 0.43%


89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0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每个 工 作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 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91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92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十五、基 金运作 方式的 变更及 相关 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契约 型,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 内 (含 三年 ) 为封 闭期 ,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提前成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二)在封闭期内转换运作方式 1、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 后, 若基 金折 价率 连 续 50 个交易日超过 10%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有关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的事 项。


其中,T 日基金折价率=1 -T 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 闭期 内, 若审 议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满足 基金 合同 和法 律法 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召 开,或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的提 案未 获得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第 1 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第 1 条另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三)转换运作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转换运作方式后,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而发生调整。


94 十六、基 金的收 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 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封闭 期内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开放 期内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封闭 期内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少分 配 1 次, 最多分配 12 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4、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9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开放期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96 十七、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与上市月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97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 、转换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中的 “ (七 )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 “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和“ (十二)基金转换 ”中的相关规定。 2、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交 易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上述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调整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 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 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三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8 十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99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100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 或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0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销售 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102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3 二十、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 、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 金再 投资 的收 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 本 付息 或回 购交 易中 交 易对 手在 回购 到期 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不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新股风险 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 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无法参与新 股申购, 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尤其当新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时, 新股申购 将可能出现亏损。 6、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 更新 、 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 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7、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104 8、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 新股 、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一般 情况 下, 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 较差 的情 况。 因此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可能 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 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 卖出 ;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 被迫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卖 出股 票 、 债券 或其 他资 产。 两 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此外, 如因市 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之“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之 “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赎回 申请 , 投资 者在 暂停 赎回 期间 将无 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若本 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105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 。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 (六 ) 暂停 估 值的情形 ”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一方 面投 资者 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另一 方面 基金 将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将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四)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其中 信用债券为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公司 债、 金融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这些债券发生违约的可 能性高于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品种, 比如国债。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3、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该类型债券除了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外, 还面临债务人可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06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 金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 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107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108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9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110 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11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应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112 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113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0)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4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 表决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 金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 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5、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5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作为监 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效 力 。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116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117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二个 工 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 公 证机 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不影响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的 有效 性 。 9、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118 项表决。 10.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9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 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 基金 前 十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份额 数 在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数 中所 占比 例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120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121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 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 加盖 公章 。 基金 合同 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 款项 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2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123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 短期 融资 券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40% , 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 开放 期内 ,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 业债、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 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 124 权证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 基金 持有 信用 债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 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 级及 以上 级 (若 为短 期融 资券 , 则为 A-3 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125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 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126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127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有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128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 129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30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 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31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保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 列明 的场 外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应 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基金 非直销销售 机构应根据在 销售 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供 成交确认单。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 对账 单。 2、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 (免长途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32 二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转出、最低持有份额和定期定额投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7-11-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南京证券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浙江鼎力(603338 )非公 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2017-11-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湘财证券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事项变 更的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浙商银行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8 倾心回馈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2017-12-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为销售机 构、参加通华财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销售机 构、参加云湾投资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的公告 2018-0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网上渠道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展恒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联泰资产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3-29


13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4-12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134 二十六、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5 二十七、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8、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