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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稳进(150018)

银华稳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招 募说明书 (更新)


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招 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 年3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302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于2010 年5月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投资者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 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合规 性 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如 指数 化投资风险、 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 份额配 对 转换业 务 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 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 投资者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 , 了解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为2018年5月7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 年1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招 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38 八、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十、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49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50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6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2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87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 四、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八、备查文 件 .......................................................................................................... 93 附件 一: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94 附件 二: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6


3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指《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 释 4.《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11.《基金合同》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 :指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 《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之 银华稳进 份额 和 银华锐进 份额 上 市交易公告书》 16.《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7.业务规则:指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18.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 :指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据《基 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5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24.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标的指数 :指 深证 100 价格 指数 27.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指 本基金的基础 份额 。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不进行基 金份额分 拆; 投资 者 在 场内认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离 ;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的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 分 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 分 拆 28.银华稳进 份额 :指 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稳健收益 类基金份额 29.银华锐进 份额 :指 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积极收益 类基金份额 30.自动分离 :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 为一份 银华稳进份额 和 一份 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1.配对转换:指 本基金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与银华 稳进份额 、银华 锐进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 则进行 转换 的行为 ,包括 分拆 和合并 32.分拆 :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 成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3.合并: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 华锐进份额申请 转换成 两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4.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 : 除非 《基 金合同》 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稳进份额而言,指 1.00 元 35.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8. 投资者: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9.个人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0.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42.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6 43.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44.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5.日/天 :指 公历日 46.月 :指 公历月 47.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9.交易时间 :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1.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52.认购: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53.发售: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54.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55.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 :指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场外 :指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9.场内 : 指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0.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 销售 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业务


7 64.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6.基金账户 :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67.交易账户 :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8.基金转换 :指 根据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70.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 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3.银华稳进 份额 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份 银华稳进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 , 银华稳进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以 当 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74.银华稳进 份额 约定 年应得收益 : 银华稳进 份额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时 银华稳进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稳进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日应得收益:依据银华稳进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 76.银华锐进 份额 应得资产及收益 : 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银华稳进 份额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7.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8.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9.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是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文 ) 设 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出 资比 例44.10% )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26.10% )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 比例18.90% ) 、 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0.90% ) 、 杭州 银华 聚义 投资 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 (出资比例3.57% ) 、 杭州 银华 致信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出 资比 例3.20% ) 及杭 州银 华汇 玥投 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2% ) 。公 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公司 董事 会 下设 “战 略委 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四个 专业 委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 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 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 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 务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 交易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部、 产品 开发 部、 运作 保障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金 融 部、 战略 发展 部、 投资 银行 部、 监察 稽核 部、 人力 资源 部、 公司 办公 室、 行政 财务 部、 内部 审计 部、 深 圳管理部等25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此外 ,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养老 金投 资决 策及 基金 中基 金投 资决 策” 五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确 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 林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 经学 院财 会系 讲师 , 甘肃 省证 券公 司发 行部 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 清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西南 证券 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 行主 任、 中国 退役 士兵 就业 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 事长 、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航发 动力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 海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资 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 总裁 , 兼任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并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国 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 春先 生: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研 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一汽 集团 公司 发展 部部 长、 吉林 省经 济 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曾任 重庆 市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庆 市证 券监 管办 公室 副 处长 , 重庆 证监 局上 市处 处长 , 重庆 渝富 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副 总经 理, 重庆 东源 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重庆 银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 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裁 、 党委 副书 记, 重庆 股份 转让 中心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西证 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行业 最早 的从 业者 , 已从 业20 年。 他 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 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 央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 先后 就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中国 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 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年鉴 》 副主 编、 北京 大学 校友 会理 事、 北京 大学 企业 家俱 乐部 理事 、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系 友会 秘书 长、 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欧洲 所副 所长 , 拉美 所所 长和 美国 所所 长。 现任 第十 三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 中国 社科 院世 界社 保研 究中 心


10 主任 ,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部 咨询 专家 委员 会委 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行政学院 、 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 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 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 商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 津贴 ” 获得 者, 全国 先进 会计 (教 育) 工作 者,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现任 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 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 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 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会计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曾任 职 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 司, 并历 任安 达信 华强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 务所 合 伙人 、 北京 主管 合伙 人,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 。2000 年至2004 年9月就职 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10 月至今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 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博 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 部学 院教 师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成都 证 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 总经 理。 此外 ,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统计 评价 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 长、 企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 泰达 荷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 军先 生: 监事 , 大专 学历 。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 主管 , 北京 赛特 饭店 财务 部主 管、 主任 、 经 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学位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 巴克 莱银 行量 化分 析部 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及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和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职务。


11 凌宇 翔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职于 机械 工业 部、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1 年起 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 辉先 生, 督 察长 ,法 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水 利经 济发 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监会 。现 任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路志刚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0 年5月7日至2010 年9月20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硕 士 学位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 非执 业 会员 。曾 任 职于 西南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逆向 投资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 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 康先 生,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 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及投 资管 理三 部总 监、 投资 经理 以及 银华 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任 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 研究 员 、 股票 基金 助理 等职 , 并曾 任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明择 多策 略定 期开 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董岚 枫先 生, 博士 学位 ; 曾任 五矿 工程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12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 宁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 曾在 南方 证券 武汉 总部 任投 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 天同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任天同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 总监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分 管投 资和 研究 工作 ) 。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 总经理助理。 周可 彦先 生, 硕士 学位 。 历任 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 师,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分析 师, 曾担 任嘉 实泰 和价 值 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 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 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瑞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瑞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8月至2011 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 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3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与权 威性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 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 度上 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14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 应的 控制 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 因素 ,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 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 民生 银行 是 我国 首家 主 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 全国 性股 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 时又 是 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 多种 经济 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 关注 。 中国 民生 银行 成立 二十 年来 , 业务 不断 拓展 , 规模 不断 扩大 , 效益 逐年 递增 ,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 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行为, 敬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 健康 发展 ” 的经 营发 展方 针, 在改 革发 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 行了 有益 探索 , 先 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 “两率”考核机制、 “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 的战 略目 标, 树立 了充 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 银 行荣 获中 国 投资 协会 股 权和 创业 投 资专 业委 员 会年 度中 国 优秀 股权 和 创业 投资 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16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融 服务 银行 ”大 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 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 )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国 企业 上市 公司 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 第四 届 最佳 投资 者关 系公 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 企业 管治 典范 奖” 。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 获评《经济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2015 年度 , 民生 银行 在 《金 融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牌创新力 托管 银行 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 》 “中 国银 行业 社会 责 任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016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2016 胡润 中国 新金 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最具创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 先生 , 中国 民生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博士 研究 生,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职资 格, 曾先后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 战经 验, 还有 扎实 的总 部管 理经 历, 历任 海南 国际 租 赁有限公司经理, 富岛基金投 资经理, 中国民生银 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 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4 人,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7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 向,秉承“诚信、严谨 、高效、务实”的经营理 念,依托丰富 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已托 管 183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 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 先进 、 践行 社会 责任 的托 管行 形象 , 赢得 了业 界的 高 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 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 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 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 内部 管理 , 保障 国家 的金 融方 针政 策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觉 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中 国民 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中心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必须 覆盖 资产 托管 部的 所有 中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风险控制 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 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18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 管理 : 进行 定期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签 订承 诺书 。 (6) 应急 预案 :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证 业务 不中 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 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控 制风 险更 加可 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 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19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 大移动应用市场下 载“银华生利宝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开 户 和认 购手 续 ,具 体交 易 细则 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①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20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21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1)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 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22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地 区) ;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8) 东兴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9)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0)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3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3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3)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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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7) 开源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8)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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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3)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0)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1) 中天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52)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6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8)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9)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1)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27 6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4)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5)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 70)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29 7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8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 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2) 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8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6) 南京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7)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 址 http://www.tpyzq.com 9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31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6)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9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8)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32 法定 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 中路 交 界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 、03、05、11、12 、13 、15 、16 、18 、19 、20 、21 、 22 、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 址 www.china-invs.cn 10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5)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7) 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3 10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 世 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0) 北京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4)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5)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9)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2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 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2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23)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 庄经 济 开发 区 科创 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 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


35 行公告义务。 ②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 《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 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 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 净值计算 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结 构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包 括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之 基 础份 额( 简 称“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 ) 、 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银华稳进份 额” ) 与银华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银华锐进份额” ) 。 其中,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 比例 不变 。 ( 二 )基金份额的 自动 分离 与分 拆 规则


36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 投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 全部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 。 根据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基金份额 比例, 银华稳进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为 50%, 银华锐进份额 在场 内 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 并运作。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 银华锐进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 , 只可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 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投资 者可 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的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 成 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 华锐进份额申请 合并 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投资 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场外 申购 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 拆, 但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 分拆 成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 华锐进份额 合并 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 三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 份额的 净值计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 具有不同的 净值计算 规则, 即银华 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 内, 本基金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 对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 分别 进行 净值计算 ,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 银华稳进份额 的本金及 银华稳进份额 累计 约 定日 应得收益, 则银华稳进份额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 银华稳进 份额 的本金及 累计 约定 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计为 银华锐进份额 的净资产 , 则银华锐进份额 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 净值计算 规则如下: 1.银华稳进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1 年期同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进行净值计算。 在 进行 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 进份额 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确保 银华稳进份额 的本金及 银华稳进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得 收益,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 计为 银华锐进份额 的净资产。 银华稳进份额 累计 约定日应得收益 按依据银华稳 进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 收益率 和截至 计算日 银华稳进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3. 每2 份 银华深证100 份额所代表的1 份银华稳进份额和1 份银华锐进份额分别计入银华稳进份额


37 总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总额 进行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 数享 有获得 份额折算 的权利,每 2 份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 于 1 份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1 份银华 锐进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4.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 银华稳进份额 应计 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 年度 , 或 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之规定进 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 银华 稳进 份额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应按照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者最 近一次 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 日至 计算日 的实际天 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 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稳进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具体 份额折算 方式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 部分和相关的公告。 ( 四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 基金, 按照 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的 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并 公告 T 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T 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 基金,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总数 为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之和 。 2.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 …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T 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日至T 日};NAV100 为 T日 每份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NAV 稳进 为T 日银华稳进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锐进 为 T 日银华锐进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 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8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302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集2,203,888,365.9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7,615 户。 其中 ,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为454,909,690.00 份, 按照1 :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227,454,845.00 份银华 稳 进份额和227,454,845.00 份银华 锐进 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 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八、 《 基金合同 》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 申请银华稳进份额 与 银华锐进份额 上市交易 。 ( 二 )上市 交易 的 地点 本基金 银华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进份额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银华稳进份额 与 银华锐进份额于2010 年6 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 易需遵循《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关规


39 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深证 100 份额所分离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上市 交易 的 费用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 交易 的 行情 揭示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上市 交易 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基金 法》 相 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 基金 合 同 》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银华深证100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 场所 投资者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 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40 (二) 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账 户 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100 份额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账户 (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 金合 同》 约定时间外提交 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6 月3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 业务 。 本基金自 2010 年8 月6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赎回 业务 。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银华深证 100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深证100 份额 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银华深证100 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 银华深证100 份额 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日内为投资者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申请。 申 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41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在T+7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 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 手续。 (3)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七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追加申购每笔 不得 低 于10 元 人民币。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 员单 位) 对 场内或场外 申购的最低金额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 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直销中心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 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银华深证100 份额 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 ,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用 1.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4 %


42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自2013 年1月25日起 , 本基 金之银华深证100 份额 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场外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12%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24% 申购金额<50 万元 0.36%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7 天 1.5% 7 天≤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7 天 1.5% 7 天≤持有期 0.5% 注:1年指365 天 。 本基金 之银华深证100 份额 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 场外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7 天 1.5% 7 天≤持有期<1 年 0.125%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3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计 算方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经相 关销 售机 构同 意,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九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100,000 元申购银华深证100份额 ,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定 申购 当日 银华 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9份 2.本基金 银华深证100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 =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 =109,450 元


44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采用 截位 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1份额对 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 ,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申购 和赎 回 的注 册登 记 1.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 场外 申购 的银华深证100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 但不可卖出。 3. 投 资者申购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4.投资者赎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5.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日 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45 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1、2、 3、4 、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二 )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对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 巨额赎回;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 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三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46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 下同 ) 的 20% 时,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的部 分 (不 含 20% )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的部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并 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 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 或代


47 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 十 四)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刊登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暂停申购 、 赎回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 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2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 结束 ,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银华深证100份额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银华深证100 份额 净值 。 (十 五)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六)基金 转托 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或 上市交易买入 的银华稳进、银华锐进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配对合成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银华深证 1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经过 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 申请按 1:1 比例 分 离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8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 须 办理已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 或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2)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 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 (十八) 基金的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 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 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


49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二 十) 其他 特 殊交 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 (二 十一 ) 如 法 律法 规、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则发 生变 化 , 本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解冻 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银华稳进份额 、 银华锐进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以下两种 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 成一份银华稳进 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每 一份 银华 稳进 份 额与 一份 银 华锐 进份 额 申请 转换成 两份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其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 份 额配 对转 换。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会 对 具备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办 理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名 单进 行更 新,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 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三)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6 月 17 日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 ∶30 和下午 1∶00-3 ∶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 分拆 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 合并 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 银华 稳进份额 与银华锐进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50 4.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 须跨 系统 转托管 为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暂停 份额 配 对转 换的 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份 额配 对 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份额 配对 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佣金 , 具体 见 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力争 将 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 控制 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 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的成果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认 为, 中国 经济 持 续稳 定的 增长 为中 国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奠 定了 坚 实的 基础 。本 基金 以 复 制、跟踪深 证 100 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 平均收益,并通过 充分的分散 化投 资实 现 非系 统风 险的 有效 降低 和 流动 性的 提高 ,为 投资 者 谋求 利益 最大化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 (首次 公开发行或增发) 、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90% 。现 金 、债 券资 产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 金资 产比


51 例为 5% -1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 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深证100 指数中的 组成及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 拟合、跟踪 深证100 指 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 金 跟踪 深证1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适当 的处 理和 调整 , 以力 争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 范围 之 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按 照深 证100 指数 的成 份 股组 成及 其 权重 构建 股 票投 资组 合,并根 据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 其中 投资 于 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5% -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考 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 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深证 100 指数中 的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 预期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 分 红等 行 为, 以及 因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对本 基金 跟 踪 深证 100


52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 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 组合 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原 则上 根 据 深证100 指 数成 份 股组 成 及其 权重 的 变动 而 进行 相应 调 整。 同时 ,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 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 力争实现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深证10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 高度正 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 深证100 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 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深证100指数; C. 根据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成份 股在 深证100 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 化的, 本基金 将 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 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 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六)投资决策依 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标的指数编制、 调整等相关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 制定的 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投资 管理 部金 融工 程小 组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结合 公司 内外 研究 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53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 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投资 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提 供的 绩效 评估 报告 以及 对各 种 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 对投资 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 (七)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利 率( 税后 ) 。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 价格 指数 , 且本 基金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 期存款 利 率( 税后 ) 。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 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完全 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稳进份额 具有 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锐进份额 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九)禁止行为和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4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4 、5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一)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 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55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16,326,467.17 94.43 其中:股票 2,816,326,467.17 94.4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313,219.75 5.54 8 其他资产 689,415.04 0.02 9 合计 2,982,329,101.96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1,934,090.96 2.08 B 采矿业 9,938,462.24 0.33 C 制造业 1,801,789,695.56 60.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8,401,339.17 1.63 F 批发和零售业 62,258,503.11 2.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199,250.00 0.2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00,245,617.32 6.73 J 金融业 287,175,361.32 9.65 K 房地产业 215,661,737.54 7.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802,796.69 1.8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047,918.28 1.1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531,239.68 0.82 S 综合 9,340,455.30 0.31 合计 2,816,326,467.17 94.61





56 2.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 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3.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3,613,316 197,034,121.48 6.62 2 000651 格力电器 3,817,239 179,028,509.10 6.01 3 002415 海康威视 2,644,223 109,206,409.90 3.67 4 000002 万科 A 3,230,912 107,557,060.48 3.61 5 000725 京东方 A 20,152,314 107,210,310.48 3.60 6 000858 五粮液 1,470,910 97,609,587.60 3.28 7 000001 平安银行 6,713,527 73,177,444.30 2.46 8 300498 温氏股份 2,969,036 61,934,090.96 2.08 9 000063 中兴通讯 1,905,168 57,440,815.20 1.93 10 000776 广发证券 3,245,374 53,483,763.52 1.80


3.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7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不 存在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8,055.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330.56 5 应收申购款 35,529.32 6 其他应收款 4,5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9,415.04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1.5.1 报 告 期末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58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5.7 )至 2010.12.31 20.50% 1.56% 17.56% 1.73% 2.94% -0.17% 2011 年 -30.05% 1.33% -29.60% 1.34% -0.45% -0.01% 2012 年 2.00% 1.36% 2.00% 1.38% 0.00% -0.02% 2013 年 -4.97% 1.32% -4.53% 1.35% -0.44% -0.03% 2014 年 31.15% 1.14% 30.59% 1.15% 0.56% -0.01% 2015 年 21.78% 2.62% 21.11% 2.46% 0.67% 0.16% 2016 年 -15.68% 1.68% -15.64% 1.57% -0.04% 0.11% 2017 年 23.36% 0.86% 25.02% 0.86% -1.66% 0.00% 2018.1.1 至 2018.3.31 -3.18% 1.37% -2.88% 1.37% -0.3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5.7) 起至 2018.3.31 31.42% 1.56% 30.56% 1.53% 0.86%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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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 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60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十 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 算出的 银华深证100 份额 净值 , 是计 算 银华深证100 份额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及计算银华稳进、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工作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61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62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 基金, 按照 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的 净值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T 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 基金,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总数 为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和 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之和 。 2.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 …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 日,自最近一次 会计年度内 份额折算日至T 日} ;NAV100 为T日每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稳进 为 T 日银华稳进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锐进 为 T 日银华锐进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 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6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4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 进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八)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65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 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九)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 (十) 特殊 情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 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本期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 用期 末资 产负 债 表中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 分 的孰 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包 括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 ) 不进 行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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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上述 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6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对于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 (六)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 申 购费 、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 上述 费用 具体 的费 率、 计算 公式 、 收取 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七 、 基金 的募 集 ”、 “ 十、 银华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68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


(二)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三)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净值计算 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 银华稳进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将 按 1 份银华稳进份 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银华稳进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银华稳进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 净值超出本金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深 证 100 份额分配给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稳进份额获得新增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外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 会计年度 第一个工作日 为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深 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 每个 会计年度 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 华稳进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 关计算公式如下: 1.银华稳进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 份额的份额 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 份额的份额 数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 ? 后 前 稳进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0 - NAV NUM ?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69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稳进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稳进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银华锐进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锐进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定期 份额 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 数 +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 华稳进份 额净值等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 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当天折算前 资产 净值为 7,458,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份 、5 亿份、30 亿份 、30 亿 份 。 前一 个会 计年 度末每份 银华稳进份额 资产 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 且未 进行 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


70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 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即 30 亿份和 55 亿份。 (2)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银华稳进份额= 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30 亿份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7,458,000,000 - (1.058000000-1.000)/2 ×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 ? ? 后 前 稳进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0 - NAV NUM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 )/1.327=131,122,833.46 份 银华稳进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 成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此 新增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为 131,122,833 份; 持有 的银 华稳 进份 额为 30 亿份。 (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 场外 新增 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 份额 折算后 场外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场外 银华 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场外 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内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后 期末 稳进 前 100 100 000 . 1 - 2 NAV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1.327=10,926,902.79 , 取整 后 为 10,926,902 份 定期 份额 折算后 场内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额 数+ 场内 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 =510,926,902 份 (五)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规 定暂 停 银华 稳进 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 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1 (六) 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 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 份额 折 算 除以 上定 期份 额折 算外 , 本基 金还 将在 以下 两 种情 况进 行份 额折 算 ,即 : 当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 ;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 (一) 当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 份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 时, 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 对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 银华锐进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 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银华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份额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份额折算: (1) 银华稳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相等; ②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000 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72 前 稳进 后 稳进 NUM NUM ?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前 稳进 前 稳进 NAV NUM ? 其中: 前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净值 (2) 银华锐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保持 1 :1 配比; ②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的 资 产与 份额 折 算后 银华 锐进 的 资产 及 其新 增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锐进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前 锐进 后 锐进 NUM NUM ? 银华锐进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 数 = ? ? 000 . 1 1.000 - 前 锐进 前 锐进 NAV NUM ? 其中: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净值 (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73 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 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 计算 (最 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份 额净值 、银华锐进份额净值 等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 持有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 折算 日,三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深证100 份额 、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 调整为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进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稳进 份额+ 新增 300 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锐进 份额+ 新增 20,100 份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规 定暂 停 银华 稳进 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74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相关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 1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金将 分别 对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 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 银华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份额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银华 锐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锐进 前 锐进 后 锐进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份额净值 (2) 银华稳进份额


75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 折算 前 银华 稳进份额 的资 产 与份 额折 算 后银 华 稳 进份额 的资 产及 其 新 增场 内银 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 ③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稳进 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 将持 有银 华稳 进份 额 与新 增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后 锐进 后 稳进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100 ? ? ? 后 稳进 前 稳进 前 稳进 场内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锐进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场内 100 NUM :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稳进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净值 (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的资产相等。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 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76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稳进份 额净值、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等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 持有 银华深证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 折算 日,三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深证100 份额 、 银华稳进 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基金 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 银华稳进 份额+新增 8,32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银华锐进 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 银华锐进 份额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规 定暂 停 银华 稳进 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 相关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77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 (三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文 本 为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78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告 内容 的 截止 日为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体 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 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银华稳进份额 和银华锐进份额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79 或者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银华 稳进 份 额 和 银华 锐 进份 额 两 类份 额上 市 交易 或者 本基 金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以及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华锐进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6.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深证100 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人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0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8.临时报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81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 折算 ; (29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 (30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33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82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 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同时适度 参与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投资 。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 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 。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和 债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 更新 、 财务 状况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 人员 素质 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就 有可 能下 跌, 或者 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再投资风险


83 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有同 类技 术、 提供 同类 产品 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分 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 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 的流 动性 不佳 、 交易 量不 足, 将会 导致 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 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4 (六)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深 证100 价格 指数 , 在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 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具体投资管 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 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 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 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 殊情 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 投资 等)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获 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 金产生不利影响 。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因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 险 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85 ⑤在基 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 买入 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 个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 份额 产生 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 看, 银华 稳进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银华 锐 进份 额具 有高 风险 、 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银华锐进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深证 100份额和银华稳进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银华锐进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 其他两 类份额 。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 对 转换套利机制的 设计已将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 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 折算 的设计,在 银华深证100 份额净值 达到2.000 元 后,本基金将进行份 额不定期 份额折算 。原银华锐进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银华锐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86 由于基金份额 折算 的设计,在银华锐进份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 不定期 份额折算 。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银华稳进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 初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 设计,使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银华稳 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 去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为 1 份) , 整数 位以 后部 分采 取截 位法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此 ,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 份额 可能 面临 无法 赎 回的 风险 是指 在场 内 购买 银华 稳进 份额 或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一 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银华稳进份额 或银华锐进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 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 额折算前将银华稳进份额或银华锐进份额卖 出, 或者 将新 增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 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 额之间份额配对 转换 。 一方 面, 份额 配 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银华稳进 份额 和银华锐进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 其 交易 价格 ; 另一 方面 , 份额 配 对 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 停办理的情形,投资 者的份额配 对 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包 括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 将不 进


87 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 会计年度 年 (除成立当年外) 的 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本基金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和银华稳进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 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 是, 投资 者通 过变 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 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十二、《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88 (10)其他可能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89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分别计算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 进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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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 投资者 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 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 微信、 电子 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 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 查询 密码 用于 投资 人 查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投 资 人请 在知 晓基 金账 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 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自 已的 线 上平 台定 期或 不定 期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投 资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 服务


91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 )如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 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贵机 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及调整赎回费的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4月1日起正式实 施。


92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93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94 附件 一: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及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95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96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97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8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9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一) 召 集 人 和 召集 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100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101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份


102 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 登记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 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0 天前 提交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03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


104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为有效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三、 《 基金合同 》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金合同 》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 基金合同 》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06 附件 二: 《 托管协议 》 的内容 摘要 一、 《 托管协议 》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之间的 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7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 种池 和交 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首 次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权证、 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 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深 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②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③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108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⑤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的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 述 (4) 、 (5)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


109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 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110 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流动 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括 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遭 受的 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的之外,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 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配


111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


112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合 法程 序 作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 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和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11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设 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结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变更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 《 托管协议 》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


114 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协议 》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由基 金管 理人 移交 托管 人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 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正 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15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或 双 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约 定的 其 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116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117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18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与 银华锐进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 份额与 银华锐进 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9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五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 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120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由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 基金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根 据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管协议 》 的修改与 终止 (一) 《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 《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