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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岁岁添利A(161618)

融通岁岁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岁岁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一 八 年六 月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岁 岁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会 2012 年8 月 22 日证 监许可[2012]1151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于2012 年11 月 6 日 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依 基金 合同取 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 申 购基 金 时收取 认购 、 申购 费用 的 , 称 为A 类基 金份 额 ; 不 收 取认购 、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B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的50% , 但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 外。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本 基金 持有的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违约 带来 的 信用风 险, 债券 投资 出现 亏损的 风险 ;基 金运 作风 险,包 括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股 票 型基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定 收益 品种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除上述 风险 外, 因本 基金 的封闭 期 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一年 的期 间, 投资 者需在 开放 期 提出 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份额 持有 人 还面临 封闭 期内 无法 赎回 的风险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5 月6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31 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理 人 ....................................................... 9 四、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募 集 ...................................................... 44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5 八、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与 开放期 ......................................... 46 九、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47 十、基 金的投 资 ...................................................... 58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66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67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9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4 十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9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0 十八、 风险揭 示 ...................................................... 85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9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7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30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2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4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35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 一、绪言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融通 岁岁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代表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岁岁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 融 通岁 岁添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融通 岁岁 添利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融通 岁岁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融 通岁 岁添 利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6月1 日起 实施 , 并经2015 年4月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2014年3月10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第29次 主席 办公 会计审 议通过 ,2014 年7 月7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令 第104 号公 布 、 同 年8月8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 29、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一年 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封闭 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一 年。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的 一年 , 以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2、开 放期 :本 基金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 为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不超 过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在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5、T+n 日 :指 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基 金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3、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55、 中国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仅 为 《 基金 合同 》 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56、基 金销 售网 点: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57、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58、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含 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业务 董事, 平安证 券投 行 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计师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 济学院 教 授。 历任 电力 部第 一工 程 局一处 主管 会计 , 吉林 大 学教师 、 讲师 、 教 授。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金 融学博 士后 、 执业 律师 , 现 任南开 大学 金融 发展 研究 院教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南 开大 学 金融发 展研 究院 教授 。2011 年1 月至 今,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法 学博士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 法学 院副 院长 、博士 研 究生导 师 、 中 国证 券法 学 研究会 和中 国保 险法 学研 究会副 会长 。2012 年1 月 至今 , 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董事王 利 先 生, 工学 学士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公司 内核负 责 人、场 外市 场部 负责 人。 历任中 石化 齐鲁 分公 司财 务部会 计,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公 司总 经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 理助理 兼稽 核部 总经 理,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合 规管 理部 、法律 事务 部 总经理 。2018 年 2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杨宗 兵 先生 , 中 国语 言文学 博士 后, 现任 明天 控股有 限公 司干 部与 业务 管理中 心 副总裁 。历 任安 徽省 池州 市第八 中学 高中 语文 教师 ,中国 图书 进出 口( 集团) 总公司 党委 组 织部部 长, 新兴 际华 集团 有限公 司党 群工 作部 部长 、党委 书记 、董 事、 集团 党委副 书记 、 机关党 委书 记( 副厅 级) 。2018 年3 月 至今 ,任 公 司董事 。 董事王 裕闵 先生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现任 日兴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全 球投资 主 管兼首 席投 资官 (国 际) ,兼 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 事会 列 席代表 。历 任M&T Bank 分 析员 ,FGIC (GE Capital 通 用资 本的 子公司 ) 交 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 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级 基金 经 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 始人 兼首 席投 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 经理 兼全 球结 构信 贷产品 主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全 球 市 场 和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亚 洲 主 管 ,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香 港亚 洲固 定收益 产品 主管 ,日 兴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投资 官(国 际) , 日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球投资 主管 兼首 席投 资官 (国 际 ) 。2018 年3 月 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 Allen Yan (颜 锡廉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美国 波士 顿)分 析员 、 富达投 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 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部 长 。2015 年6 月 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 上 海远东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经 纪业 务管理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历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助理 、安 永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景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副 总监 。2015 年8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监事 。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 深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 证券有 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 经纪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 经纪 业务管 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 Allen Yan (颜锡 廉)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历 任富 达投 资公 司(美 国 波士顿 )分 析员 、富 达投 资公司(日 本东 京)经理 、 日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部 长。2011 年3 月至今 ,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零售 业务 部负 责人 ,泰 康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公募事 业部 市 场总监 。2015 年 9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 财 金司公 务 员,曾 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3 月至 今 ,任 公司 督察 长。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王 超 先 生 , 金融 工 程 硕士, 经 济 学 、 数学 双 学 士,11 年 证 券 投 资从 业 经 历,具 有 基 金从业 资格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历 任深 圳发 展银 行(现 更名 为 平安银 行 ) 债 券自 营交 易 盘投资 与理 财 投 资管 理经 理。2012 年8 月加 入融 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融通 债券 、融 通可转 债债 券( 由原 融通 标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基金 转型而 来) 、 融 通 四 季 添利 债 券(LOF) 、融 通 岁 岁 添利 定 期 开放 债券 、 融 通 增鑫 债 券 、融 通增 益 债 券、 融通增 裕债 券、 融通 通泰 保本、 融通 现金 宝货 币、 融通稳 利债 券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2012 年11 月 6 日起至2015 年 3 月 13 日, 由蔡 奕奕女 士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3 月14 日 起至 今,由 王超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固 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基金 经理 张一 格 先 生,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王 超先生 ,交 易部 总经 理谭 奕舟先 生,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马 洪元 先 生。 6、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 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主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 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 等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5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 指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 度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财 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领导 监 察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由 总 经理 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 的建立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检查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6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明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8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9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0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1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2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 韦 荣涛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504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 5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3 电话: (010 )66107900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 (010 )665949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5)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 (010 )65541585


联系人 :李 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7)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4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路 585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电 话: (021 )63371293


业务联 系人 :汤 征程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客服热 线:www.spdb.com.cn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1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13)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 4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14)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电 话: (010 )66223584


联系人 :王 曦 (1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16)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17)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6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南 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4008138888


(18)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 B 类)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田厦 金牛 广 场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高 莉莉 、刘 若云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站:1234567.com.cn (2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2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7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王 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23)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人代 表: 朱剑 林


电话:400-8888-160


联系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2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25)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26)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8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2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28)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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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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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 :苏 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3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3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3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3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3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胡 雪芹 电话:021-2069-1806 客服热 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5)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0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3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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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3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1 (3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4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2)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2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3) 上海 万 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5)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46)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3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7)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4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4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5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51)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2)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www.66liantai.com (53)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9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5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徐 英 客服热 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4) 深圳 前 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55)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56)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仲 秋玥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6 客服热 线:400-817-5666 公司网 站: www.amcfortune.com (5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 (021 )62580818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58)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涂洋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 话:400888800 (5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联系人 :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6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服热 线:4008222111 (6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 杨 俊帆 电话: (0512 )65581136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7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6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6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转83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6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 )28451709 客服热 线:400-651-5988 (6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 李 嘉禾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6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 (021 )38637436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8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6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 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联系人 : 付 雅静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6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联系人 :戈文 联系电 话: (010 )84183122 电话:4008188118 (69) 新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70) 中信 证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7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 (029 )87406649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9 客服电 话:95582 (7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电 话:95571 (7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7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7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76)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5831754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7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78)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联系人 : 王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7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蝉君 电话: (0755 )82943511 客服热 线:95565 、400-8888-111 (8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8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1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8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8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或95587 (8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8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炎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8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2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8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煜 联系人:尚瑾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8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 95536 (二) 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嘉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201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 (0755 )33382888 (总机 )


(0755 )33033020 ( 直线 ) 15302728596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3 传真: (0755 )33033086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4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 于2012 年8 月 22 日 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2]1151 号 文核 准 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按 基 金份 额面值 发售 ,每 基金 份额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2012 年10 月 9 日至2012 年 11 月2 日。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集 3,119,837,355.31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9,521 户。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5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基金合 同已于 2012 年11 月6 日 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完 成当 日申 购、 赎回 确认后 ) , 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 则无 须召 开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合同 将于 该 日次日 终止 并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十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9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办理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6 八、基金 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一 年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一年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一 年, 以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开 放期 为本 基金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不 超过 10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在 开放 期内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 赎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日 起,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 (三) 封闭期 与开 放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为10 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2012 年 8 月1 日生 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 闭期为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一 年 , 即2012 年 8 月1 日至2013 年7 月31 日, 第一 个开 放 期为 自 2013 年8 月1 日至 2013 年8 月 14 日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 第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的 一年 , 即2013 年8 月15 日至2014 年8 月14 日,以 此类 推。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7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 换 (一)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封 闭一 年开 放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办 理申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期 为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超 过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 具体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具体 日期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业 务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在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次日 起, 继续 计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开 放 期之外 的日 期不 接受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代 销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 回或 者转 换 的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8 (四) 基金转 换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转换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转出 及转 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 基金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在 申请日 有权 益 , 确 认日 开 始无权 益 ; 基 金转 换转 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转 入的 基 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 购状态 ; 7、 在发 生限 制申 购或 巨额 赎回的 情况 下 , 所 涉及 到 的基金 转换 按比 例确 认 。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 由于 费率 结构 差异 较大 , 因此, 本基 金的 转换 只 允许在 缴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 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之间 进行 。不 能将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 份额, 或将 缴纳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之间 不开 通基 金转 换; 9、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补 差费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0;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12、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13、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 的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购 本 基 金时 须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 资 金,投 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无效 而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9 不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于 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 该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成 交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的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或转 换 份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1)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和直销 机构 网上 直销 申购 本基金 ,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 ( 含申 购费) 为10 元, 投 资者 追加 申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代 销机 构网点 公告 ; 通过直 销机 构直 销网 点申 购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为10万 元,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含申 购费 )为10 万元。 (2) 本基 金每 笔最 低赎 回 份额 、 最 低转 换份 额 为10份,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或转 换 。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最 低持 有份额 为10 份, 在投 资者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低于 规 定 的最 低持 有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将 其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调整前的2 个工 作日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费率 (1)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并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B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但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0.6% , 并 随申购 金额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0 的增加 而递 减 。 A 类基金 份额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 非养老 金 客户 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上述养老 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认购A 类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金客 户的 申购 费为 每笔100 元。 2)非 养老 金客 户申购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注:M 为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率 在开放期赎 回本基 金的,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 ,均收 取1.5% 的 赎回费, 并将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7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均不收 取赎 回费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1 (3) 转换 费率 1)基 金转 换费 用包 括转 换 费和补 差费 ; 2)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 常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取 费用 ; 3 ) 补 差 费: 转 出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或 认 购费 率 ) 高于 转 入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或 认购 费率) 时, 补差 费为0;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4 ) 基 金 补差 费 的收 取 以 该基 金 份 额曾 经 有过 的 最 高申 ( 认 )购 费 率为 基 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 5) 基金 转换 费由 转换 申请 人承担 , 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 金基金 财产 (但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客 户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其 余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续 费。 基 金补差 费由 转换 申请 人承 担,作 为相 关的 手续 费。 目前参 与本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前 端申购 费率 (和 前端 认购 费率) 详 见各相 关基 金最 新招 募说 明书或 公告 的约 定。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本 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 其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6,000 元, 申购费 率0.6%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0.6%)=5,964.21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64.21 =35.79 元 申购份 额=5,964.21/1.200 =4,970.18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6,000 元, 获得4,970.18 份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某养老 金客 户 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对 应 申 购费 率为 100 元,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200 =83,250 份 即养老 金客户 缴 纳申 购 款100,000 元 ,获 得83,250 份本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份 额 。 (2)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本 基 金B类 基金 份额 的, 其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2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B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开 放 期申购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 额6,000 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则 其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份 额=6,000/1.200 =5,000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6,000 元, 获得5,000 份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赎 回本 基金 的 ,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期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其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期限 为1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 -0 =12,000 元 5、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 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换1 万 份基 金X 至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则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为: 基金X 转换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 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 转换 费 率 0.3% ,补差 费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3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 投 资 者 转 换 1 万 份 基 金 X 至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获 得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11,940.12 份。 (2) 转出 情 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换 1 万份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至 基金 X , 则其可 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X 份额 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换 至基 金X 的 转换 费 率 0% , 补差费 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 =0 元; 补差费 =[ (10,000 -0)/ (1+0.2% )]×0.2%=19.96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0 -19.96 )/1.20=8,316.70 份。 即投资 者转 换1 万份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至基 金X ,获 得基 金X 份额为 8,316.70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6、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基 金开 放期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交 易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7、申 购份 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4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8、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六)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 或 转换出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出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七)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 出 现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 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3)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或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时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5 (8 ) 当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 例上限 、基 金总 规模 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7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全部 或部 分被 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停赎 回或 延续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转换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或转 入基金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转 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工作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时 ,即 认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6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予 以办 理和 确认 。但 对于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如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全 额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项 有困 难或 认为 全额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 项可 能会对 基金 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行 延缓 支付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赎 回申 请确 认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在 开放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可以全 部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超 过上 述 比例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上 述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 生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真或 者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或转换 的公告 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或 转换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或转 换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或 转 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或 转换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的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或转 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转 换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7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 中,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 “ 捐赠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的 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四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自 愿要求 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具体办 理方 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8 十、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 期稳定 增值 , 力争 获取 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可参 与 一级市 场及 二级 市场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 因持 有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投 资可 分 离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将 于30 个 工作 日内 卖出 。 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金 不受 该 比例的 限制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如遇 市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通过充 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主动 投资能力和研究决策能力 ,对宏观经济、财 政 货币政 策、 市场 利率 水平 及债券 发行 主体 的信 用情 况等因 素进 行深 入研 究, 根据对 利率 趋 势的预 判, 适时 规划 与调 整组合 目标 久期 ,结 合主 动性资 产配 置, 在严 格控 制组合 投资 风 险的同 时, 提高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与收 益性 水平 ,以 追求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 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 金封闭 期的 投资 组合 久期 与封闭 期剩 余期 限进 行适 当匹配 。 本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略 包括 资 产配置 策略 、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类属 配置 与个 券选择 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策 略以 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9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等部分 。 1、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国家货币政策 和 财政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积 极把 握宏 观经 济发 展趋势 、利 率 走势、 债券 市场 相对 收益 率、券 种的 流动 性以 及信 用水平 ,优 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 产比例 配置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基础 上 , 适 时调 整 组合久 期 , 以 获得 基金 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提高基 金总 体收 益率 。 2、利 率策 略 本基金将考察 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 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跟 踪 和分析 ,进 而对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和持 仓结 构制 定相 应的调 整方 案, 以降 低利 率变动 对组 合 带来的 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固 定收 益团队 将 定期 对利率 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并制 定相 应 的久期 目标 ,当 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的 久期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以 达到 利用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合 久期 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合 收益 率 目的。 3、信 用策 略 本基金将根据 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 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 历史数据比较,并 结 合不同 信用 等级 间债 券在 不同市 场时 期利 差变 化及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调整 债 券类属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金还将积 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 理 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 评级体系,研究和 跟 踪发行 主体 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业务 状况 、公 司治 理结构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综合 评估 发 行主体 信用 风险 ,确 定信 用产品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有效管 理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 4、类 属配 置与 个券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券种 特点 及 市 场特征 ,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 行 间金融 债、 可转换 债券 、央 行票 据、 交易所 国债 等子 市场 。综 合考虑 市场 的流 动性 和容 量、市 场的 信 用状况 、 各市 场的 风险 收 益水平 、 税收 选择 等因 素 , 对几个 市场 之间 的相 对风 险、 收益 ( 等 价税后 收益 )进 行综 合分 析后确 定各 类别 债券 资产 的配置 。 本基金从债券 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 、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 信用分析、公司研 究 等角度 精选 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品 种。 本基 金力 求通 过绝对 和相 对定 价模 型对 市场上 所有 债 券品种 进行 投资 价值 评估 ,从中 选择 具有 较高 息率 且暂时 被市 场低 估或 估值 合理的 投资 品 种。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0 5、可 转 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兼 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本 基金在 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和 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进行 深入 分 析研究 的基 础上 ,利 用可 转换公 司债 券定 价模 型进 行估值 分析 。本 基金 还会 充分借 鉴基 金 管理人 股票 分析 团队 及外 部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 可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进行 分析 , 形成对 基础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最 终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持类证 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 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 率及 其它 附加 条款 等多种 因 素 的影 响。 本基 金将在 利率 基本 面分 析、 市场流 动性 分 析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辅 以与 国债 、企 业债 等债券 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审 慎投 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类 资产 。 (五) 投资决 策及 投资操 作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须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 国内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 势、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政策指 向及 全球 经济 因素 分析; 2、投 资操 作程 序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司 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方面最 高层 决策 机构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重 大问 题进 行讨 论, 确定基 金投 资策 略。 (1) 固 定收 益部 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和 债券 市场 投资 策略的 研究 结果 , 结 合各 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和特 点, 向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各固 定收益 基金 经理 提供 固定 收益投 资策 略 建议; (2) 固 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参 考固定 收益 部的 固定 收益 投资策 略建 议, 拟定 下一 阶段基 金 的固定 收益 组合 配置 方案 ,报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讨 论; (3)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上 报的 投资 策略 建议和 固定 收益 组合 配置 方案, 进 行决策 并形 成决 议; (4) 根 据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投资 决议, 固定收 益基 金经 理构 建投 资组合 , 下达交 易指 令, 并负 责固 定收益 投资 组合 日常 管理 和动态 优化 ; (5) 风 险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和 交易 部完 成交 易指 令的合 规检 查和 风险 控制 比例核 查 之后, 债券 交易 员接 受指 令进行 交易 、并 跟踪 券款 交割情 况。 (6) 风 险管 理部 对基 金经 理执行 的投 资组 合进 行业 绩归因 和风 险评 估, 提高 投资决 策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1 的准确 性和 效率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本基金 选择 “ 一年 期银 行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本基 金 是定期 开放 式债 券型 基金 产品 , 封 闭期 为一 年。 为 满足开 放期 的流 动性 需求 , 本 基金 在投 资 管理中 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以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税后 收益 率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 使本 基金 投资 人 理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投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三 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如遇 市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2 可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在 开放 期 ,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 金不 受 该比例 的限 制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 期票据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中期 票据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除上述 第(2) 、 (10 )-(12 )项 外,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收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5 月22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16,627,079.74 97.44 其中: 债券


316,627,079.74 97.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4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52,599.20 0.60 8 其他资 产


6,366,293.28 1.96 9 合计





324,945,972.2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1,616,257.40 6.0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7,526,000.00 29.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7,526,000.00 29.83 4 企业债 券 118,108,439.60 61.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34,000.00 5.20 6 中期票 据 117,859,600.00 61.1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482,782.74 0.7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6,627,079.74 164.18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15 17 国开 15 400,000 38,596,000.00 20.01 2 170210 17 国开 10 200,000 18,930,000.00 9.82 3 124027 12 瑞 国投 400,000 16,344,000.00 8.47 4 124098 12 达 投资 299,640 12,312,207.60 6.38 5 010303 03 国债 ⑶ 119,190 11,616,257.40 6.02 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 贵金属 。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7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7.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7.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7.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报 告期内 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8.2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577.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55,715.7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66,293.28 8.3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6 十一、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12 年11 月6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如 下 : 融通岁 岁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11 月6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50% 0.03% 0.47% 0.00% 0.03% 0.03% 2013 年 度 -0.07% 0.12% 3.00% 0.01% -3.07% 0.11% 2014 年度 12.89% 0.18% 2.97% 0.01% 9.92% 0.17% 2015 年度 16.40% 0.12% 2.12% 0.01% 14.28% 0.11% 2016 年度 1.16% 0.10% 1.50% 0.00% -0.34% 0.10% 2017 年度 1.80% 0.07% 1.50% 0.00% 0.30% 0.07% 融通岁 岁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 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11 月6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40% 0.04% 0.47% 0.00% -0.07% 0.04% 2013 年 度 -0.47% 0.12% 3.00% 0.01% -3.47% 0.11% 2014 年度 12.58% 0.17% 2.97% 0.01% 9.61% 0.16% 2015 年度 15.91% 0.12% 2.12% 0.01% 13.79% 0.11% 2016 年度 0.93% 0.10% 1.50% 0.00% -0.57% 0.10% 2017 年度 1.45% 0.07% 1.50% 0.00% -0.05% 0.07%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7 十二、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 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 托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消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8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 消。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9 十三、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0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1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2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 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3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4 十四、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的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如 投资 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2、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B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每份 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截 至每 季度 末, 每份 基金份 额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大于 0.02 元 且没有 进行 过当 季的 收益 分配( 以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所 在期间 为准) , 则 应于 该季 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就此 可供 分配 利润实 施收 益分 配。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确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5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6 十五、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8%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7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B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35%÷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费率 标准 的除外 )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8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9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0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 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信息披 露的 文字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1 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期首 日披 露本 基金 封闭 期最后 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期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 易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2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3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5 十八、风 险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 新、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上市公 司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的 变化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6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 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 息等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三) 管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 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其 他合 规 性风险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业 道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基金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响 。 (四) 流动性 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风险较 高。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各类 金融工 具 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买入 成本 或 变现成 本增 加。 此外 ,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需求 可能 造成基 金仓 位调 整和 资产 变现困 难, 加 剧流动 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券种 原则 的基 础上 ,通过 一 系列风 险控 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性 风险 的跟 踪、 防范 和控制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证 完全 避 免此类 风险 。 基金存 在巨 额赎 回风 险,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1 )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从投 资品 种来 看, 本 基金将 主要 投资 于有 活跃 市场的 利率 债及 信用 债。 利率债 方面 , 在正常 市场 条件 下具 有较 好流动 性; 信用 债方 面, 本基金 将从 债券 久期 、评 级分布 、行 业 集中度 等方 面入 手 , 分 散 信用债 持仓 集中 度 , 严 格 控制长 久期 、 低评 级信 用 债的投 资比 例。 同时, 本基 金将 对持 有单 一债券 及同 一发 行人 所发 行债券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进行控 制, 以 使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保 持良 好流动 性。 (2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 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对于 在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7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3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全部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3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潜在 的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谨 慎 选取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等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措 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将 依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在实 际运用 各类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赎 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 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五)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 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因此, 本基 金除 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还 要承 担如 企业 债、 公司债 等信 用品 种的 发债 主体信 用恶 化 造成的 信用 风险 。 2、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投 资者 需在 开放 期提 出申购 赎回 申 请,在 非开 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 封闭 期内 无 法赎回 的风 险。 3、 本 基金 开放 期可 能出 现 巨额赎 回 , 导 致基 金资 产 变现困 难 , 进 而出 现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风 险管理 和内 控制 度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8 2、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 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9 十 九、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如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完成 当日 申购 、 赎回 确 认后 ) 出 现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 条约定 的情 况则 无须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 同将 于 该日次 日终 止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7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0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 终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完 成当日 申购 、 赎 回确 认后 ) 出现 基 金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 条约 定的情 况; 4、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1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2 二十、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合 同 的规定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3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4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5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6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7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标 准 或费率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8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如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完成 当日 申购 、 赎 回确 认后) 出 现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 条约定 的情 况则 无须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 止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7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9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0 议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 核 :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 说 明。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 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2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不 包括 本基 金封闭 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3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 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4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的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如 投资 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2、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B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截 止日) 每份 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截 至每 季度 末, 每份 基金份 额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大于 0.02 元 且没有 进行 过当 季的 收益 分配( 以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所 在期间 为准) , 则 应于 该季 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就此 可供 分配 利润实 施收 益分 配。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5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关 费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8%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1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6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B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35%÷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收,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7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可参 与 一级市 场及 二级 市场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 因持 有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投 资可 分 离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将 于30 个 工作 日内 卖出 。 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金 不受 该 比例的 限制 。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如遇 市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8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三 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如遇 市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在 开放 期 ,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 金不 受 该比例 的限 制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中 期票据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中期 票 据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9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除上述 第 (2) 、 (10 )- (12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 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0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1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2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3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4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如在 开放 期的 最 后 一 日日终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完成 当日 申购 、 赎回 确 认后 ) 出 现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 条约定 的情 况则 无须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 同将 于 该日次 日终 止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7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 终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完 成当日 申购 、 赎 回确 认后 ) 出现 基 金合同 第五 部分 第三 条约 定的情 况;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5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7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 125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26948071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刘 美丽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8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 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 工具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本基金 可参 与 一级市 场及 二级 市场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 因持 有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投 资可 分 离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将 于30 个 工作 日内 卖出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9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金 不受 该 比例的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 工具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三 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如遇 市场情 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如遇 市场 情况急 剧变 化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 际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2)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 金不 受 该 比例 的限 制。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仅限 于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基 金)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中 期 票据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中期票 据规 模 的10% ;


10)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中期 票据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1)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 12)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2)、 10)-12 )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债券 的正 、逆回 购。 (5)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6)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1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 单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2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含 指定 联系人 用邮 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 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据 已提 供 的名单 ,审 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3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核心 存款 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不包 括 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 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4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 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5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6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 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7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8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9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持 有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3-8088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0755-26948088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供 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 子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 单、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 仅限给 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有 人邮 寄。 (三) 网站自 助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 有人 提供 基 金账户 及交 易情 况查 询、 资料修 改、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提 供公司 公告 、热 点问 答、 市场评 述等 资 讯服务 。同 时, 网站 还设 有电子 邮箱 服务 (客 户服 务邮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撤 单、 基金 定投 、 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 客户投 诉建 议受理 服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网 站、 电子邮 件及 信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 持有人 。 (六) 联系方 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1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邮 编:518053)。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披露时 间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14 关于新增大河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转换业务及参加其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14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基金申购费率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1 关于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 并开通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其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2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五 次集中 开放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7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9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9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 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 税 政策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7-12-30 融 通 岁 岁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2018-1-12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3 二十五 次分 红公 告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1-31 关于修改《融通岁岁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部 分条 款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3-22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中证金 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转 换业务 及参 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3-22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在上海基煜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3-22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3-22 关于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3-30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3-30 融通基金关于 新增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转换业务 及 参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管理 人网 站 2018-4-16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通 岁岁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融通 岁 岁添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融通 岁 岁添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内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