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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货币A(001232)

嘉合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 合 货 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 )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人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六 月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一、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募集 的 准予 注册 文件 名称 为 《关于准予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571 号) , 注册 日 期为 2015 年 4 月 7 日。 本基金 的 《 基金合同 》 于 2015 年 5 月 6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断 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投资中 可能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 括: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和 其他 风险等 。 四、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投资者购买本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证券 投资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与 债券 , 基金 投资 人有 可能 获得 较高 的 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 本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9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以 及 《嘉 合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嘉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的投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 投资 策略 、 风 险以 及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及费 率等 与投 资本 基 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 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指 《嘉 合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嘉合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招 募说 明书 》 : 指 《嘉 合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嘉 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嘉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嘉 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开募 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公开募集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 成本 法: 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和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 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金 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 指货 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 的符 合前 述条 件的 资产 , 但中 国 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6、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体 57、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4]62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000 万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 商林华 电话:021-60168300 股权结构: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 27.27% 、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 27.27% 、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 22.73% 、福建省圣农 实业有限公司占 18.18% 、 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 4.5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 曾就职于 中 国农业银行青岛 分行 、 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 , 现任 嘉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余萌 先生 , 厦门 大学 硕士 。 曾任 江西 省农 行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江西 江南 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及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建 儿先 生, 江西 农业 大学 硕士 。 曾任 江西 江南 信托 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发展 研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 究 部副 总经 理, 江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航 信托 股份 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础 其先 生, 现任 广东 万和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东 鸿特 精密 技术 (台 山) 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东 揭东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有限公司监事、 万和国际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陈剑华先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 曾就 职于 福 建华兴证券公司、 福建省资信评估 公司 、 华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多 家金 融企 业单 位 , 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 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 现任福 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奕先生,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硕士。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 后工 作站 工作 , 先后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监 察部副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曹凤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现为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荣休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 主任 , 并任 教育 部社 会科 学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 中国投资 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金融学会 副会 长等 职, 兼 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 辉先 生, 北京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 现为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 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北京市金融学会 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 亚先 生,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曾担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总 部华 盛顿 亚洲 局经 济学 家、 中国 人民 大学 金融 与证 券研 究所 所长 助理 兼研 究总 部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 所长等职 务 , 现 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 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 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蔡荣 忠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 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南京鸿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福记食品服务控股有限 公司中央财务及计划管理部总经理 , 南京市 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星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 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 梁柱 峰先 生, 监事 , 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 毕业 。 曾在 佛山 顺德 大良 五沙 行政 服务 站等单位任职,现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投资经理。 廖俊 杰先 生, 监事 , 同济 大学 毕业 。 现就 职于 福建 圣农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部,参与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付祥先生, 职工监事, 南京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硕士, 南京大学 信息管理与 信 息系统学士 。 曾先后在华泰证券研究所从事大宗商品研究工作和证券投资部从事量 化对冲投资工作。 沈珂 先生 , 职工 监事 , 南京 大学 信息学 学士 。 曾任 新太科技项目经理、 恒生电 子软件开发师、华腾软件售前工程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高级工程 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助理 。


王奕 人先 生, 职工 监事 , 美国德雷塞尔大学金融学硕士 , 山东大学金融学学士。 3、高级管理人员 郝艳芬女士, 简历同上 ,现任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奕先生, 简历同上,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为 中先 生,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硕 士。 曾任 中创 投资 公司 海南 代表 处系 统管 理员 资金 主管 , 中诚 信证 券评 估公 司海 南分 公司 电脑 部经 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 长城 证券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 IT 技术总监,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明先生,英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硕士。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市场开发部经理、 财务 部经 理, 加拿 大贝 祥投 资集 团高 级投 资经 理, 中非 发展 基金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邵若 昊先 生, 复旦 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副 总 监,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部总 监助 理,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业务 总监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现任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文 炜先 生, 武汉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曾在 马应 龙药 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 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 。曾任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4、基金经理 季慧娟 女士,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同济大学经济学学士, 拥有 11 年金 融从业经验。 曾 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 交易员兼研究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启明 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厦 门大学经济学学士, 拥有 11 年 金 融 从业经历。 曾任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宝盈祥瑞养老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奕 先生,简历同上。 张文炜 先生, 简历同上 。 付祥先生, 简历同上。 姚文 辉先 生, 西安 交通 大学 应用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总部债券投资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欧 信用 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欧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加入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骆海 涛先 生, 美国 密歇 根大 学金 融工 程硕 士, 亚利 桑那 大学 光学 博士 , 上海 交 通大学 应用物理学学士和凝聚态物理硕士 。 曾任 美国普氏能源(Platts) 公司量化分 析师,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投管中心任战略资产 配置团队负责人 ,2015 年加 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管仁贤先生,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 与工程 硕士, 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学士 。 曾任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 万银国际投资基金 (中国) 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 、 信泰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建信 人寿 保险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2016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姚春 雷先 生, 上海 大学 产业 经济 学硕 士,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学 学士 , 曾任 天一 证 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总监、 睿谷投资有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总监 ,2017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余力 先生 , 瑞士 苏黎 世联 邦理 工大 学应 用数 学硕 士, 复旦 大学 数学 与应 用数 学 学士 , 曾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基 金与 衍生 品部 负责 期权 策略 研究 , 参与 国内 第一 只场 内期权规则设计等工作 ,2016 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梁凯 先生 , 复旦 大学 金融 工程 管理 硕士 , 曾任 上海 凯石 益正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另类投 资部研究员,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FOF 研究院研究员 ,2017 年加入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朱萍 女士 , 上海 大学 工商管理 学士 , 曾任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投 研 助理 、上海朴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 易主管 ,2014 年加入嘉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基金法》 、 《销售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 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法 、 实 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 施、 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 严格 的授 权控 制、 有效 的风 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 性原 则、 全面 性原 则、 审慎 性原 则和 适时 性原 则, 制订 了系 统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 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 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 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末 ,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国《环球金融》 、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6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7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 制 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 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 达 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8 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 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9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 人: 郝艳芬 电话: 021-60168270 传真: 021-65015087 联系人: 商林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 trade.haoamc.com/etrading/ 2、 其它基金销售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施艺帆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 秦雨晴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1 网址:www.zts.com.cn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4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400-88-96326 联系人: 高文静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2 网址:www.hfzq.com.cn (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周复 网址:www.lxsec.com (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联系人:杨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联系人: 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1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徐璐 网址:www.shhxzq.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3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联系人:李楠 网址:www.htsec.com (1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 李毅 网址:www.kysec.cn (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 李昱玘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联系人: 秦彦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孙秋月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index.jsp (1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 :95376 联系人: 韩秀萍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91fund.com.cn/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5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网址:www.jrj.com.cn/ (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2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余翼飞 网址:www.noah-fund.com (2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联系人: 赵明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6 网址:www.dtfunds.com (2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朱玉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26 )上海汇付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法定代表人: 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网址:www.chinapnr.com (2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徐越 网址:www.yilucaifu.com (2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 何昳 网址:www.erichfund.com (29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15F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2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 号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 号 10 层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 全丹颂 客服电话: 400-603-0101 联系人:牛睿君 网址:www.caifusky.com (33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曲馨月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 赵丽芳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34 )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3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殷雯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桂水发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范泽杰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联系人: 宋子琪 网址:www.qiandaojr.com (3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李瑞真 网址 :www.hcjijin.com (4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楼 法定代表人: 蒋雪琦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0 (4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2 )北京格上富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中青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联系人:张林 网址:www.igesafe.com (4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4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许艳 网址:www.gomefund.com (4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联系人:李波桥 网址:www.myfund.com (46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联系人:毕成杰 网址:www.jsjbl.com (4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4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 镇众 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 镇众 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服电话:400-111-5818 联系人:张珏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2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联系人:陆锋 网址:www.buyfunds.cn (50 )深圳市金斧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5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 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吕君 网址:www.xds.com.cn (52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 朱荣晖 客服电话:024-62833649 联系人:钱金菊 网址:www.jinjiwo.com (5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4 )上海中正达广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5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联系人:葛俏俏 网址:www.fundying.com (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网址:www.snjijin.com (57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于龙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4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 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58 )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三号办公楼 37 楼 05 单元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一号国际金融中心一号楼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孙忠良 客服电话:028-69153191 联系人: 肖兵 网址:www.whuayuan.com (59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60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400-088-8816 联系人: 徐伯宇 网址:http://fund.jd.com (6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联系人: 尹庆 网址:www.cifcofund.com (6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陈旭 网址:www.fengfd.com (6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 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 徐英 网址:www.jnlc.com (6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褚志朋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 费超超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6 网址 :www.5ifund.com (6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 商务 区 )迎 宾 大道 1988 号滨 海 浙商 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 王芳芳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67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5585 联系人: 闫玥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68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 周文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946579 联系人: 左安 公司 网址:www.ecpefund.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刘宏莹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0 )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 孙琦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71 )江西正融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 字楼 1103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 字楼 1103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客户服务电话:0791-86692502 联系人: 傅翌乔 公司网址:www.jxzrzg.com.cn 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A 楼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电话: 021-60168300 传真: 021-65015080 联系人: 蔡文婷 网址:www.haoamc.com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合伙人: 姚建华 电话:+86 (21) 2212 2409 传真:+86 (21) 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小熠、叶凯韵 联系人: 黄小熠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万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 别,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基金 转换 等交 易 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 份额 要求 时,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全 部升 级为 B 类基 金份 额。 当投 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以 及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也 可根 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 金份 额 类别 设置 或增 加 新的 基 金份 额类 别、 调整 某类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等,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571 号 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包括直销 中心 和网上交易平台) 及其他 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具体 销售 网点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以及 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 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1 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 过销售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 首次认购基 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低 于 1.00 元。投资者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 中心 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金额不低于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包括 直销 中心和网上交易平台 ) 申请认购 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 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1 )/1.00=100,001.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 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1 元,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1.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2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3、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5 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 自动 将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 结算 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 付给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 益不 进行 支付 ;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其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未付 收益 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 发生 申购 、 赎回 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 将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 业务 。 7、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6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不低 于 1.00 元。投资者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金额不低于 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 赎回 、 基金 转换 、 转托 管等 )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200 份 (包 含 2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 各 其他销售机构 对 上述 首次 申购 及追 加申 购 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7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在 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 述做 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 最大 化 的情 形除 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 离 度为 负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对当 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 申请 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 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8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则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00 元 5、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 计净 收益 小于 零的 情形 ,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情 形时 。 出现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请全部或 部分确认失败。 10、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 、8、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9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 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 计净 收益 小于 零的 情形 , 为保 护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0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单 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按照前述条款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1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 某开 放式 基金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 直接 转换 成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 且属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其 他开 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 机构须同时 销售 拟转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 易时 间内 提出基金转换的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3 )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的基金只能转换为具有前端 收费方式的基金,采用后 端收费方式的基金只能转换为具有后端收费方式的基金。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2 (4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申请,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5 )基金转换采用 “未知价 ” 法,即以申请日各转 出、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础进行计算。 (6 )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即份 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 出, 份额 注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基金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 注册 日期 自转 入确 认日 开始重新计算。 (7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使用各基金基金合 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 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 笔转 换导 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 构持 有 的单 只 基金 份 额余 额 低于 该基 金基 金 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8 )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 笔计算各笔的转 换费用。 (9 )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业 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10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基金 转换 转出 同赎 回一 同处 理, 无优 先顺 序, 提交 的转 换申 请除 按比 例计算当日可转换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不再进行转换。 (11 )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3、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1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基金转换 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赎回费率及相应赎回费用计入基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3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 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 的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 基金 时, 从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2 )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补差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 (转出金额-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率/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转入基金申购 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如 :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001232 ) , 决定 转 换为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571 ) ,假 设转 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000 元, 转入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是 1.1600 元,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1.2%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 1.0000=1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000× 0=0 元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4 申购补差费= (10,000-0 )× 1.2%/(1+1.2%)=118.58 元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118.58 元 转入金额=10,000-118.58=9881.42 元 转入份额=9881.42/1.1600=8518.47 份 即: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001232 ) , 决定 转换 为嘉合 磐 石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001571 ) , 假设 转换 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000 元, 转入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是 1.1600 元,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1.2%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8518.47 份。 (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两 位小 数)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基金 管理人有权因业务规则调 整、系统升级或其他因素,暂停或停止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本基 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 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转换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监管部门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转入。 (9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10 )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或 遇公 众节 假日 ,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 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11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转换 转出,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5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转换的情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 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 由登 记 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6 金管 理人 可 按照 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 押业 务 等相 关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届时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及 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 以上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不同剩余期限到期 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 ,结合各类 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 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 级、 波动 性) ,决 定各 类资 产的 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 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 首先本基金将针对各 券种的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第二步, 本基金将评估其投资 价值 , 进行 再次 筛选 , 这一 步主 要针 对各 券种 的收 益率 与剩 余期 限的 结构 合理 性进 行筛 选; 最后 , 在前 两步 筛选 的基 础上 , 再评 估各 券种 的到 期收 益率 波动 性与 可投 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从而综 合决定具体各个券种的投资 比例。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8 / 赎回 现金 流 变化 情况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等影 响货 币市 场基 金流 动性 管 理的 因素 ,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 留存 、 银行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 、 持有 高流 动性 券种 、 正向 回购 、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方 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 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取得较 高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 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 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 ,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在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 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 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 支持。 (2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 决定基金投资的主 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决 议, 为基 金经 理提 供 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 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9 (5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听取投资研究部、基 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 浮动利率 债券 , 已进 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 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拟 投资 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与 同 业存 单 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 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4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到 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5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0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7 ) 本基 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8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 ) 本基 金 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10 ) 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 的 同一商业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 资的基金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 资的基金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1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 (18)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除上述第(3 ) 、 (12 ) 、 (18) 、 (19)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债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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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 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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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3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为 : 2、 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公式为: 3、各 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央银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 是指 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 的 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 率 债券 的 剩余 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 下一 个利 率调 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 利率 或浮 动利 率 债券 的 剩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 债券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4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期末 ” )。


1 、 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8,764,617,396.39 95.11 其中:债券 18,764,617,396.39 95.1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50,605,725.90 3.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2,639,945.95 0.01 4 其他资产 210,881,512.44 1.07 5 合计 19,728,744,580.68 100.00 2 、 报 告 期债 券回 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 7.5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0.19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4,171,632,839.17 26.8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 券回 购 融资 余 额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报告 期 内每 日 融资 余 额占 资 产净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5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明 报告期内 ,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 、 基 金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 余期 限 (1) 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限 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2 报 告 期 内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 天。 (2) 报 告期 末投 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6.64 26.8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52 - 2 30 天( 含) —60 天 11.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60 - 3 60 天(含) —90 天 51.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5.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03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 30.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26.11 26.83 4 、 报 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6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78,049,628.64 18.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857,902,216.68 18.3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658,837,004.42 29.97 6 中期票据 130,775,137.35 0.84 7 同业存单 11,096,955,625.98 71.38 8 其他 - - 9 合计 18,764,617,396.39 120.6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957,174,713.31 6.16 5 、 报 告 期末 按摊 余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809074 18 浦发银行 CD074 20,000,000 1,981,264,961.05 12.74 2 111815111 18 民生银行 CD111 16,000,000 1,583,833,426.30 10.19 3 111818080 18 华夏银行 CD080 12,800,000 1,252,462,766.39 8.06 4 111810119 18 兴业银行 CD119 12,500,000 1,238,295,124.93 7.96 5 111811076 18 平安银行 CD076 11,000,000 1,076,337,225.39 6.92 6 111809084 18 浦发银行 CD084 8,500,000 841,413,320.85 5.41 7 160202 16 国开 02 8,200,000 818,937,341.75 5.27 8 150315 15 进出 15 7,800,000 781,550,008.84 5.03 9 111808083 18 中信银行 CD083 6,700,000 655,190,160.10 4.21 10 130235 13 国开 35 5,000,000 498,402,517.17 3.21 6 、 “ 影 子 定价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数 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07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976%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768%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 说 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 )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剩余 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券 的 摊余 成本 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的情况。 (3 )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 本 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 没有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的情形 。 (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073,200.00 3 应收利息 119,851,399.18 4 应收申购款 1,956,913.26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10,881,512.44 (5)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 者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 仔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说明 书。 一、本基金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嘉合货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0535% 0.0048% 0.3329% 0.0000% 0.7206% 0.0048% 注:1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 结转份 额; 2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 认购或 交易基 金的各项 费用, 计入费 用后 实 际收 益 水 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嘉合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1137% 0.0048% 0.3329% 0.0000% 0.7808% 0.0048% 注:1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 结转份 额; 2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 认购或 交易基 金的各项 费用, 计入费 用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9 二、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按基金合同规定,截 至报告 日本基 金的各 项资产配 置比例 已符合 合同约 定。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 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定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2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 (含 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3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4 (1 )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每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每 日收 益支 付时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增 加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 时, 则保 持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不变 ;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则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6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基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 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1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2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4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情 形;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 对值超过 0.5% 的情 形;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 单;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5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络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络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 投资 人提 交了 赎 回申 请 后,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及时 变现 基金 资 产, 导致 赎回 款交 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 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 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业 债、 回购 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如果 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 或基 金赎 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7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 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 (1 )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 、收取强制赎回费;


(5 ) 、暂停基金估值;


(6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 存在 使投资者无法 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 每日分配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存在亏损的 可能。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 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8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 服务机构 违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9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0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1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为支 付本 基金 应付 的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2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3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4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5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6 合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7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但 法律 法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8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9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0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1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纸质 、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2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3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4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 变更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和 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1 幢 329 室 法定代表人: 郝艳芬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21 号 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电话: 021-60168300 传真: 021-65015080 联系人: 商林华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君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6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 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证券。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7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拟 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与 同 业存 单 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遵循 如下 投资 限 制: (1 )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4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5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8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8 (10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 资的基金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不包括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 资的 基金 份额 )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9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上述第(3 ) 、 (12 ) 、 (18) 、 (19)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债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少 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可 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 资范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0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不 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1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 设银 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2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 完成 后方 可获 知 的监 控 指标 或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交 的投 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 算,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 未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3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4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5 (六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就货 币市 场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 议, 具 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拨 、 账目 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 证券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心 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6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各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 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 利率 并 考虑 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 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7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定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8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9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 立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日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0 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1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 要事 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 后十 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2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3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4 第 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投资者对账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 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 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定制 纸质 或电 子形 式的 定期 对账 单, 其 中: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 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 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基金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都可 以凭 借本 人基 金 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5 基金份额及基金市值等。 2、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系 地址 、 电话 等等 , 也可 以到 直销中心 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 人员提供相关服 务。 为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姓 名 、 身份 证号 码、 登记 银 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理 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 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具体开放 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销机构 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3299 ;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haoamc.com 进行在线提问; 3、 基金管理人网 站 www.haoamc.com 或嘉合 基金微信 公众号 的 在线客服; 4、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s@haoamc.com 发送电子邮件 。 六、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增加坤元基金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2017-11-14 2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增加信诚基金销售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2017-11-24 3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2017 年第 2 号)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2017-12-09 4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公司网站 2017-12-09 5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 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2017-12-20 6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增加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山东 、 中信 期货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 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2017-12-26 7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公 司网 站 2017-12-27 8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 2017 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1-02 9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1-09 10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华信证券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转换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1-12 11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1-22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7 12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利得基金、 大泰金 石开通基金转换、 定投业务并参 加大泰金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2-07 13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关于 2018 年 春节前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 投业务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2-08 14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西正融资产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和 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3-22 15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西正融资产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和 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3-22 16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 合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3-29 17 嘉合货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3-28 18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4-23 19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和定投 业务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中 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2018-05-03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8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haoamc.com )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9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嘉 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嘉 合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六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