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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策略(240005)

华宝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多策 略 增长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于2004 年3月24日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4 】41 号文批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5 月11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5 月11 日 , 有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2018 年3月31日 ,数 据未 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6 十、基 金的 投资 ................................................................................................................................... 5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八、 风险 揭示 ................................................................................................................................... 75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7 二十、 基金 合同 摘要 ........................................................................................................................... 7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2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规 及 《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多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基 金 ” 或 “ 本基 金” ) 的投资目 标、策 略、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 人投资 决 策有关的 全部必 要事项 , 投资人在 做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 性、完 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本基 金管理 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 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 向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 金 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 , 并于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 多 策略增长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 据 基金合 同所 设立 的华宝 多 策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起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 予以变 现 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具 有开放 式基 金销 售代 理资 格、 依据 有关 《华宝 多 策 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办理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 构;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接 受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代为办 理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业 务的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的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QFII);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合法 授权代 表按 照基 金合 同之 规定参 加的 会议 ; 独立董事 :











指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及 其他董事 无关联 关 系的董 事;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 军 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 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可以投资 于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的并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可 投资于 中 国证券 市场 的境 外机 构;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QFII)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04 年 5 月 11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开放日 :





指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认购:








指 在设 立募 集期内 ,基 金投 资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卖 出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 基金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给投 资人开立的 用于记录 投资 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应 收的申购款 项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指 每一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销售机 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他 媒体;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部 门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不可抗力 :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克 服、无 法避免 且 在基金合 同由基 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签署生效 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 全 部或 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 灾害 、战争、骚乱 、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电话: (021 )38505888 传真: (021 )50499688 联系人 :章希 注册资 本:1.5 亿元 股 权 结 构 :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持 有 51% 的 股 份 , 外 方 股 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的 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先 生,董 事长,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曾任 宝 钢计财部 资金处 主办、 主 管、副处 长, 宝钢集团 财务有 限公司 总 经理。现 任华宝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宝 投 资有限公 司副总 经 理、法兴 华宝汽 车租赁 ( 上海)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华宝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董 事、华宝 都鼎( 上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 分析师 ,Acthop 投 资公 司 财务总 监 。2003 年 5 月 加 入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理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波士 顿银 行董 事总 经理 ;瑞银 证券 董事 总经 理;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现任 美国 华平 投资集团全 球执行 委员会 成员、全球 金融行 业负责 人、董事总 经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事、 加拿 大DBRS 董事 、 美国 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周朗朗 先生 , 董事 , 本科 。 曾 任瑞 士信 贷第 一波 士 顿 ( 加拿 大 ) 分 析师 ; 花 旗银行 ( 香港 ) 投资银行 部分析 师;现 任 美国华平 集团中 国金融 行 业负责人 、董事 总经理 , 华融资产 管理股 份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有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灿谷 投资管 理咨 询服 务有 限公 司董事 。 胡光先生 ,独立 董事,硕 士。曾任 美国俄 亥俄州 舒 士克曼律 师事务 所律师 、 飞利浦电 子中 国集团法 律顾问 、上海 市 邦信阳律 师事务 所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光 律师事 务 所主任、 首席合 伙 人。 尉安宁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曾 任宁夏 广播电 视 大学讲师 ,中国 社会科 学 院经济研 究所 助理研究 员,世 界银行 农 业经济学 家,荷 兰合作 银 行东北亚 区食品 农业研 究 主管,新 希望集 团 常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海 分 行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事 长。 现任 上 海谷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伙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 团中国 区董 事长,华 彬国 际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 2 、 监事会 成员 朱莉丽女 士,监 事,硕士 。曾就职 于美林 投资银 行 部、德意 志银行 投资银 行 部;现任 美国 华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杨莹女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九 集团、 中国平 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 司、永亨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有 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理 。 贺桂先先 生,监 事,本科 。曾任华 宝信托 投资有 限 责任公司 研究部 副总经 理 ;现任华 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王波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上海 证券报 记者; 现 任华宝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市场总监 兼战 略策划 部总 经理 。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生 ,副总 经理,硕 士。曾在 武汉长 江金融 审 计事务所 任副所 长、在 长 盛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任 职。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 公司 参与 公司的 筹建 工作 , 先 后担 任公司 清算 登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先 生,副 总经理, 本科。曾 任宝钢 集团财 务 部主办、 宝钢集 团成本 管 理处主管 、宝 钢集团 办公 室 (董 事会 办 公室 ) 主 管/高 级秘 书 、 宝 钢集团 办公 厅秘 书室 主任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兼 行政人 事 部总经理 、党委 组织部 部 长,党委 办公室 主 任、 董 事会秘书 等职务 。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 理, 硕士。曾在上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担任 董事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所长助 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 副主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先 生,督 察长,硕 士。曾在 冶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工 业局、 中国证 券 业协会等 单位 工作。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蔡目荣 先生 ,工 科硕 士, 曾在金 信研 究、 国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从 事研 究工 作。2008 年 6 月进入华 宝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先 后担任 高级分 析 师、研究 部总经 理助理 、 基金经理 助理和 交 易员的 职务 。 2012 年8 月 起任华 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6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兼任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任华 宝多 策略 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3 月 起任 国内投 资部 副总 经理。2018 年 1 月起 任华 宝 价值发 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童 国林 先生 , 任职 时 间为 2004 年5 月至2006 年 4 月 。余 荣权 先生, 任职 时间为2006 年4 月至2007 年4 月。 黄 小 坚先生 , 任 职时 间为2006 年9 月至2007 年10 月。 胡 戈游 先生 , 任 职时间 为2010 年 1 月至2012 年1 月。 牟旭 东先生,任 职时 间为2007 年10 月至2013 年2 月。 王 智慧先 生 , 任 职时 间 为2013 年2 月至2015 年11 月。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先 生,投 资总监、 华宝动力 组合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华 宝 高端制造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国 策导向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未来主 导产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旭女士 ,投资 总监、国 内投资部 总经理 、华宝 行 业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华宝收益 增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华 宝 稳健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 宝智慧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先 生,助 理投资总 监、华宝 宝康消 费品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华 宝 品质生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先 生,国 内投资部 副总经理 、华宝 多策略 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华宝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价值 发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 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证券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 基金 法》 、 《证券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故意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金 相关 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 在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拒 绝、 干扰 、 阻 挠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依 法监 管 ; 玩 忽职 守 、 滥 用职 权;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其他法 律 、 行 政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的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代 理人 、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利 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必须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 务、各个 部门和 各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原 则。通 过设置科 学清晰的 操作流 程,结 合 程序控制 ,建立 合理的 内 控程序, 维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立性原 则。公 司必须在 精简高效 的基础 上设立 能 充分满足 公司经 营运作 需 要的部门 和岗 位,各部 门和岗 位在职 能 上保持相 对独立 性;公 司 自有资产 、各项 委托基 金 财产、 其 他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约 原则。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 分 明、相互 制约, 并通过 切 实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管 理、交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究、 市场营 销 等相关部 门, 应当在物 理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 必 须知悉内 幕信息 的人员 , 应制定严 格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当 充分发挥 各部门 及每位 员 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 降 低经营运 作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 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适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订 应当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经 营方 针、经营 理念等 内部环 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 律法规 、 政策制度 等外部 环境的 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 地 修改或 完善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和 内容 内部风险 控制要 求不相容 职务分离 、建立 完善的 岗 位责任制 和规范 的岗位 管 理措施、 建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险 控制的 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 业务控 制、市 场 管理业务 控制、 信息披 露 控制、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 察长 制度 公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由 公司 总经 理 提名 ,董事 会 聘任 ,并 应当经 全体独 立 董事同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不定 期向全体 董事报 送工作 报 告,并在 董事会 及董事 会 下设的相 关专 门委员会 定期会 议上报 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情况及 公司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督察长 发 现基金及 公司运 作中存 在 问题时, 应当及 时告知 公 司总经理 和相关 业务负 责 人,提出 处理意 见 和整改建 议,并 监督整 改 措施的制 定和落 实;公 司 总经理对 存在问 题不整 改 或者整改 未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 制 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规定 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理 性 ; 负 责 调查 、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 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 评 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 进 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 协 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加 7,283.62 亿 元, 增幅 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 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1.30% ;净 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 “2016 中 国最 佳消 费者 银 行” 、 “2016 亚 太区 最佳流 动性管 理银 行” ,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 国 际化服务 钻石奖” , 《亚 洲 银行家》 “ 中国最 佳大型 零 售银行奖 ”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 社会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 集团在英 国《银 行家》2016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 在 美国 《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 部,下 设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年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 对托管 业 务进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资 产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曾 先后在 中国建 设 银行南通 分行、 总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贷 经营部任 职,并 在总行 公 司业务部 、投资 托管业 务 部、授信 审批部 担任领 导 职务。其 拥有八 年 托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北 京市分 行国际 部 、营业部 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资产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 建设银行 总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 略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 建设银行 总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托 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国际 业务部 , 长期从事 海外 机构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 内外汇业 务管理 、国外 金 融机构客 户营销 拓展等 工 作,具有 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业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一直 秉 持“以客 户为 中心”的 经营理 念,不 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各 项 职责,切 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 托管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 发展,中 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资 基 金、社保 基金、 保 险 资金 、基本 养老 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7 年 二季 度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 管 75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连 续 11 年获 得《全 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环 球金 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 “中 国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最 佳托管 专家 ——QFII ” 等 奖项 , 并 在 2016 年被 《 环 球金融 》 评为 中国 市场唯 一一 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 托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 本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运 作、严 格 监察,确 保业务 的稳健 运 行,保证 基金财 产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 全 行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 工 作,对托 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检 查 指导。 资 产托管 业务部 配 备了专职 内控合 规人员 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 控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 业资格; 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 区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 现自动化 操作 , 防止人 为 事故的发 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监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资 运 作。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 况进行监 督。在 日常为 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 供 的基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 环 节中,对 基金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指 令、基 金管理 人 对各基金 费用的 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 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制 等情况进 行 监控,如 发现投 资异常 情 况,向基 金管理 人进行 风 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 进 行情况核 实,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的 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电 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 管理人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 直销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95588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 良 联系电 话:95599 客户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 www.95599.cn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电 话:95561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客户电 话:95561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户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电 话:95577 客户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客户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戴 青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1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电 话:95558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云际道 立达 公 寓F 座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1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21-62821733 客户电 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郭 晶晶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5)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95571 客户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姚 巍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2 号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联系电 话:400-818-8118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3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95578 客户电 话: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客户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0327 室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 话:025-83389093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4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0451-82337279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2)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户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4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4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 话:400-8096-096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电 话:4008895565 或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89414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或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 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60)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李 鹏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6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63)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电 话:400-817-5666 (6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6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6)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67)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6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7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7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7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客户电 话: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7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75)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76)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电 话:400-821-0203 (7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7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9)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0)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8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勇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4 】41 号 《 关 于同意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设 立的批 复 》 核准 (核 准日 期 2004 年 3 月 24 日)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 期从 2004 年 3 月 31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发行 , 至 2004 年 4 月 30 日 止, 共募 集 5,233,338,344.60 份 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5318 户。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七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 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并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八 、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 规章禁 止 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除 外 )及合格 的境 外机构 投资 者(QFII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销 机构。 具体销 售 网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人可 以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行 公告 。 条件成熟 时,投 资人可通 过 华宝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或者指定 的基金 销售代 理 人以电话 或互 联网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 开放日 是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申 购、赎 回 等业务的 证券交 易所交 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代销机 构约 定。 申购赎回 的时间 根据招募 说明书及 其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的规 定执行 。若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 述开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 年 6 月 1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 年 8 月 1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基金 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售 机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 回,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 4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消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5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以书面 方式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6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 人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销 售代理 人 规定的手 续,在 开放日 的 交易时间 段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在其 提出赎 回申请 的 销售机构 (网点 )的交 易 账户内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在基金申 购、赎回 的交易 时间段 内 收到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 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并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投 资人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后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或 到其 提出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 自成交 确认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 直销e网金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直销 柜台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金额 为10万 元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最 低金额为1 元 人民币 ( 含申 购费 ) 。 已 有 认购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 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销网点 的投资 人欲转入 直销网点 进行交 易要受 直 销柜台 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可 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 有份额 不 设上限限 制。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 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申请 赎 回份额精 确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份 额不得 低于1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 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 述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和数 额限制 、单个 投 资者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本基 金 总规模 限额 和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等 , 但应 最迟 在 调整生 效前3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 3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 购、暂停 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申 购金额 的 计算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申 购 份额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后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基金投资 人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当 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可以撤 销,交 易 时间结束 后即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不得撤 销。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办理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 总数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请 人 ( “普 通赎 回申请 人” ) 利益 的原 则, 优先确 认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 在当 日可 接 受赎回 的范 围内 对 普通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 请予以全 部确认 或按单 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普通 赎 回申请人 赎回申 请 总量的比 例确认 ;在普 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全 部确认且 当日接 受赎回 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 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 回的,当 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 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 理,无优 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止。如 投资者 在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 选择,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期 赎回不 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或销 售代 理人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4 ) 连续 两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在 一 段时间 内三 次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可以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暂停估值; 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4 ) 基 金财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一 投 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数笔 申购 申请 ;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 暂停估值; 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付 ; 如暂时不 能支付 ,将按 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 接 受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 部 分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相 应 的处理办 法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兑付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4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天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1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 告一 次;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 两个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九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 持有人 均可以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申请 和 办理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 基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 转换 的两只 基 金必须都 是该销 售机构 代 理销售的 本公 司管理 的基 金。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 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宝康 债券基 金之 间转 换 : 转换 费率 为 0.4% ,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本基 金 : 投 资人 持有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 额 90 个 自然 日 以上 (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 为转 出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 入基 金所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为 0.4%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 计入转 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本基金与 动力组 合基金、 收益增长 基金、 先进成 长 基金 、行 业精选 基金、 大 盘精选基 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 收费 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金 、 新兴 产 业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资 源优 选基金 、服 务优 选 基金 、创 新优选 基金、 生 态中国基 金 、量 化对冲 基 金、高端 制造基 金、品 质 生活基金 、稳健 回 报基金、 事件驱 动基金 、 新价值基 金、万 物互联 基 金 、转型 升级基 金、核 心 优势基金 、新价 值 基金 、 新活 力基 金 、 未来 主导产 业基 金、 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基 金、 新起 点基 金 、新 飞跃 基金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智慧产业 基金、 第三产 业 基金、 红 利基 金 C、新 优 享基金 、 价值发 现基金 之 间转换 , 转换费 用 由二部 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差 费:按 照 转入基 金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的差额收 取补差 费。转 出 基金金额 所对 应的转出 基金申 购费率 低 于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转 入基金 和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差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 公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销售 代 理人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 日的交易 时间 段内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 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转换,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转 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康 系列基 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 进成 长基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精 选基金 、增 强收益 债券 、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 新兴 产业 基金 、 可转债 基金 、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 资源 优选 基 金 、服 务优 选基 金 、 创新 优选基 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高 端制 造基金 、品 质生 活 基金 、 万物 互联 基金 、转 型升级 基金 、核 心优 势基 金 、新 价值 基金 、新 活力 基金 、 未来 主导 产 业基金 、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基金 、新 起点 基金 、新 飞跃基 金 、 智慧 产业 基金 、第三 产业 基金 、 红利基 金C 、 新 优享 基金 、 价值发 现基 金 转 出, 单笔 转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从 现金 宝 A/B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因 为转 换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该 基金 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限 制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不作 强制 赎回 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 间内可 以撤 销 , 交 易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2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 后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 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 转换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况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 间超过 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 告一 次;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 两个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 暂停公告 的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结 束,重 新 开放基 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基金转 换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收 益的 情况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十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各风 格板块 间资产配 置以及各 板块内 精选个 股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为 持有人谋 求最 大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和对 象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对 象按 流通市 值和 市净 率分 为四 大股票 风格 板块: 大盘 价 值、 大 盘成 长、 中小盘 价值 、中 小盘 成长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符 合各 风格 板块 精选 个股标 准的 股票 。 (三) 投资 理念 风格转 换及 个股 精选 策略 能够有 效控 制风 险, 创造 超额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看 好中国 经济的发 展前景和 证券市 场存在 的 投资机会 ,注重 资产在 各 风格板块 间的 配置, 同时 在各 风格 板块 内部精 选个 股。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 -95% ; 债券 为 0% -45%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 比 例在 5% 以上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风格板 块轮 动策 略 根据数量 化辅助 模型和公 司内部研 究支持 以及基 金 经理自身 判断, 决定股 票 资产在 各 风格 板块间的 配置。 当某一 风 格板块相 对大市 的超额 收 益率出现 上升或 者下降 趋 势并到达 预设的 临 界点时 ,我 们增 加或 者减 少该板 块的 权重 。 (2)


风 格板 块的 股票 精 选策略 针对各风格板块,有不同的板块内精选个股标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定性 指 标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结构 、管 理水 平、 竞争 优势及 行业 特点 等因 素。 1 ) 大盘 价值 板块: 采用 股 息 率、 市盈 率、 市 净率、 市销率 、 市 现率 五个 指标 。 股息 率较 高的股 票得 分较 高, 市盈 率、市 净率 、市 销率 、市 现率较 低的 股票 得分 也较 高。 2 ) 大盘 成长 板块 : 我 们侧 重于选 取具 有难 以超 越的 竞争优 势的 个股 。 主要 考 虑公司 是否 具有优越的管理团队,具有长期发展策略;具有垄断优势;公司所处行业基本面已经好转, 且已有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占据绝对多数的市场份额;高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收益增 长率 ,高 利润 率; 专利产 品多 ,低 成本 的生 产和/ 或 分销 能力 。 3 ) 中小 盘价 值: 我们 侧重 选取内 在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个股 。 具体 的评 价指 标 是股票 被低 于其清 算 价 值或 其有 形帐 面价值 出售; 相对 于其 获 益潜力 或者 重置 成本 来说 , 股票价 格偏 低; 公司进 行资 产重 组, 股票 价格大 大低 于市 场估 值; 公司具 有至 少 10-20 %的增 长率, 财务 状况 良好, 市盈 率低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 4 ) 中 小盘 成长 : 我 们倾 向 于选择 业绩 可能 大幅 增长 、 股本 扩张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的 个股 。 主要考虑过往盈利持续增长或盈利增长潜力巨大;获取具有吸引力的净资产收益率(ROE ) 的能力 ;低 于基 金经 理对 未来三 年预 期盈 利增 长率 的 P/E 指 标; 不断 扩大 的 市场份 额; 良好 的资产 负债 情况 ;股 东及 管理团 队实 力雄 厚; 较强 的新产 品开 发能 力。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本基 金定 位为 混合 型 基金; 在政 策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下 限为零 ; (2 )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的 是为 了回 避特 定时 期股票 投资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 同时 能 够 获取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 (3) 本基 金投 资债 券将 采 取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 投资权 证的条 件。我公司 在权证 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 的证券 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 ,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 复合 指数+20 % ×上 证国债 指数 。其 中, 复合指数= 上证 180 流通市值


╳ 上证 180 指数+


深证 100 流通市值


╳ 深证 100 指数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数总流通市值 成分指 数总 流通 市值 =上 证 180 流通 市值 +深 证 100 流通 市值 (六) 投资 程序


1 、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立 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观 、 政策 、 投 资策略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等分析 报告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供决策 依据 。


2 、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指 导 下 , 基 金经 理小 组 综合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 、 货币环 境 、 证 券市 场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 判断, 按照 基金的 合同 规 定, 提 出下 一阶段 本基 金 类属资 产配 置比 例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 不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 据基 金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4、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参考本 公司 研究 部和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 究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 目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5、 设置 独立 的中 央交 易室 ,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 令下 达给中 央交 易室 , 交 易主 管在复 核投 资 指令合 法合 规 的 基础 上, 将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 分离。 6、 内部 控制 委员 会根 据市 场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内控 审计风 险管 理 部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出 具风 险报 告。 7、 基 金经 理小 组将 跟踪 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 回导致 的现 金 流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七) 基金 的禁 止行 为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9、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 来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0、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1、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2、 因 基金 投资 股票而 参 加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 上投 票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 使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 社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利益 ;


13、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债 券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 票,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3、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 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8、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由于基 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致 的投资组合超 过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5、 我 公司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严 格参 照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进 行管理 和控 制 : (1) 一 只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千 分 之五; (2)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上 述(1) 、 (2) 、 (3 ) 项规定 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不符合 上述(2 ) 、 (3)项及 基金合 同或基 金 权证投资 方案约 定的投 资 比例的, 本公司 将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出席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 , 行 使股 东 权利 , 履 行股 东义务 。 (十) 基金 的融 资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16,831,168.12 75.92 其中: 股票


1,116,831,168.12 75.9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9,890,700.80 11.55 其中: 债券


169,890,700.80 11.5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8,407,065.17 11.45 8 其他资 产


15,866,131.97 1.08 9 合计





1,470,995,066.06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0,985,368.28 4.17 C 制造业 400,003,845.49 27.3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65,139,779.20 4.4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1,623,105.19 5.5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6,598,439.40 5.9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5,051,800.00 1.03 J 金融业 182,308,526.79 12.47 K 房地产 业 117,364,806.87 8.0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3,164,385.64 1.5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6,800,138.98 5.2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790,972.28 0.53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S 综合 - - 合计 1,116,831,168.12 76.38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388 龙净环 保 5,484,852 79,969,142.16 5.47 2 002221 东华能 源 5,013,654 57,707,157.54 3.95 3 600582 天地科 技 9,995,388 42,680,306.76 2.92 4 600029 南方航 空 3,726,500 38,792,865.00 2.65 5 601998 中信银 行 5,961,931 38,454,454.95 2.63 6 300070 碧水源 2,113,174 38,290,712.88 2.62 7 600266 北京城 建 3,140,290 36,772,795.90 2.51 8 601398 工商银 行 6,014,764 36,629,912.76 2.51 9 600039 四川路 桥 9,305,919 35,362,492.20 2.42 10 601169 北京银 行 4,627,955 31,840,330.40 2.18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69,890,700.80 11.6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9,890,700.80 11.62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1,680,090 169,890,700.80 11.6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多策 略基金 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持仓 前十 名 证券 中 的中 信银 行(601998 )于2017 年11 月24 日收 到各 省市 银监局 、银 监会 处罚 通知 。由于 公司 存在 办理 无真 实贸易 背景 票据 业 务、以 存单 质押 再投 资的 方式虚 增存 款、 资产 质量 反映不 真实 、未 对借 款人 关联企 业重 大风 险 信息进 行调 查、 未对 借款 人务状 况真 实性 进行 认真 核实等 情况 ,严 重违 反审 慎经营 规则 ,处 以 罚款。 中信银 行 (601998)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收到 各省 市税务 稽查 局的 处罚 决定 。 由 于公 司存 在未代 扣代 缴个 人所 得税 、 未 按规 定申 报缴 纳营 业 税、 城市 维护 建设 税 、 教 育费附 加税 等情 况, 要求其 补交 税款 及滞 纳金 ,并处 以罚 款。 中信银 行 (601998)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收到 各省 市外汇 管理 局处 罚决 定 。 由于公 司存 在 办理经 常项 目资 金收 付但 未对交 易单 证的 真实 性及 其与外 汇收 支的 一致 性进 行合理 审查 、国 际 收支统 计申 报业 务错 误、 报送结 售汇 报表 错误 、外 汇业务 违规 、为 个人 办理 结售汇 业务 未录 入 个人结 售汇 系统 等情 况, 处以罚 款。 中信银 行 (601998)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收到 各省 市物价 局处 罚决 定 。 由 于 公司存 在将 应 由委托 人缴 纳 的 委托 贷款 手续费 转嫁 由借 款人 支付 、开立 信用 证绑 定资 金资 本市场 咨询 顾问 业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务费且 未提 供实 质性 服务 、强制 捆绑 收费 和变 相强 制以贷 收费 、转 嫁房 屋抵 押登记 费等 情况 , 处以罚 款。 中信银 行 (601998)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收到 中国 人民银 行各 支行 处罚 决定 。 由 于公 司存 在个人 及企 业征 信查 询未 严格遵 照国 家相 关规 定、 假币收 缴程 序不 规范、 占 压政存 款或 者资 金、 虚报金 融统 计数 据、 未按 规定报 关可 疑交 易报 告、 未按规 定识 别或 留存 特约 商户身 份资 料、 客 户信息 登记 不完 整、 银行 卡收单 业务 不规 范等 情况 ,处以 罚款 。 本基金管 理人通 过对上述 上市公司 进行 进 一步了 解 和分析, 认为上 述处分 不 会对公司 的投 资价值构 成实质 性影响 , 因此本基 金管理 人对上 述 股票的投 资判断 未发生 改 变。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 其余九名 证券 的 发行主 体 没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80,230.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916,260.6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14,029.82 5 应收申 购款 55,610.7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866,131.9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基 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 未经审 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5/11-2004/12/31 -3.26% 0.78% -12.24% 1.08% 8.98% -0.29% 2005/01/01-2005/12/31 -1.84% 1.06% -3.62% 1.08% 1.78% -0.02% 2006/01/01-2006/12/31 106.10% 1.21% 92.16% 1.13% 13.94% 0.08% 2007/01/01-2007/12/31 138.71% 1.98% 117.16% 1.84% 21.55% 0.14% 2008/01/01-2008/12/31 -37.79% 1.79% -55.80% 2.44% 18.01% -0.65% 2009/01/01-2009/12/31 67.85% 1.51% 73.25% 1.65% -5.40% -0.14% 2010/01/01-2010/12/31 -9.22% 1.35% -10.29% 1.26% 1.07% 0.09% 2011/01/01-2011/12/31 -26.38% 1.23% -19.13% 1.05% -7.25% 0.18% 2012/01/01-2012/12/31 -0.67% 1.27% 8.63% 1.02% -9.30% 0.25% 2013/01/01-2013/12/31 12.20% 1.34% -5.77% 1.13% 17.97% 0.21% 2014/01/01-2014/12/31 17.61% 1.14% 43.61% 0.99% -26.00% 0.15% 2015/01/01-2015/12/31 25.82% 2.78% 5.01% 1.98% 20.81% 0.80% 2016/01/01-2016/12/31 -2.50% 1.47% -7.75% 1.12% 5.25% 0.35% 2017/01/01-2017/12/31 7.05% 0.62% 17.08% 0.50% -10.03% 0.12% 2018/01/01-2018/03/31 -3.83% 1.13% -2.70% 0.94% -1.13% 0.19% 2004/05/11-2018/03/31 439.68% 1.50% 218.02% 1.40% 221.66% 0.10%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4 年 5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11 月 11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二、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产 总值 是 指基 金所 购买的各 类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款项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包括: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应 收申 购款 ; 5、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财产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基金 专用银 行存款 账 户,以托 管人和 基金联 合 名义的方 式开 立证券账 户,上 述基金 财 产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代 理 人、注册 登记机 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 产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 同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三、基 金资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估 值; 4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 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并 与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息( 自 债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至 估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 盘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场成交 价、市 场 报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 成 的债券估 值,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交 易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计量 ;


(2)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 5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 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结 算机构 、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差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偿 责 任,但因 该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差错 ,给当 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 任方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 责任方应 对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损失( “ 受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基 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并拒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 偿;追偿 过程中 产生的 有 关费用, 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 任,则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 金资产 的; 4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 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6) 项 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 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 持 有期间产 生的公 允价值 变 动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 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 约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已实 现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 , 投 资人可 选择 获 取现金 分红 或者 将现 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 日前一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资 (下称 “红利 再 投资 ” ) ;默 认收 益 分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 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 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 变更进行分 红方式 的选 择 , 基 金分 红方 式变更 确认 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户 内托 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部 份额 有效 。 投资人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 选择的 情况 下, 分红 方式 根 据本条 第 (1) 项所 述的 默 认分红 方式 确定 , 否则不 再适 用本 条第 (1 ) 项所述 的默 认分 红方 式规 则。 3 、同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基 金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少 一次 , 当年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4 个月 内完 成; 7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 的范围 、基金 净 收益、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确定 ,在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支 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前一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转 为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五、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简称 “管 理费 ” )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简称 “托 管费 ” )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 (1.5 % ) 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的基 金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年费 率(0.25 %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节假日 、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本章 第(一 )节第1 条第(3) 至第(7 )项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 根 据基金合 同,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的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表 如下 :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7 天以 下 1.5% 7 天以 上( 含)-730 天以 下 0.5% 730 天 以上 (含 ) 0.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于 7 日的 投资 者的 赎 回费 , 基金 管理 人 将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归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归注册 登记 机构 。 3 、 基金管 理人 可自 行降 低 申购 、 赎 回费 率; 提高 费 率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最 新的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 在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列 示。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将 于 新的费 率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4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与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宝康 债券基 金之 间转 换 : 转换 费率为 0.4% ,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换 成本基 金 : 投 资人 持有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 额 90 个 自然 日 以上 (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 为转 出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 入基 金所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的 80 %。 持有 时间 少 于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额 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为 0.4%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 计入转 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本基金与 动力组 合基金、 收益增长 基金、 先进成 长 基金 、行 业精选 基 金、 大 盘精选基 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 中 证 100 指 数基 金 ( 前端 收费 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金 、 新兴 产 业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资 源优 选基金 、服 务优 选 基金、生 态中国 基金 、 量 化对冲基 金、高 端制造 基 金、品质 生活基 金 、未 来 主导产业 基金、 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 新 起点基 金 之 间转 换 , 转换 费用由 二部 分组 成: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和转 入 基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补 差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差 费:按 照转入基 金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的差额收 取补差 费。转 出 基金金 额 所对 应的转出 基金申 购费率 低 于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转 入基金 和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差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基 金独 立建 账 、 独立 核 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 审计。 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并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须 事先 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换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后在 五 日内公 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至少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一种媒 体上 公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三)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 四)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六) 定期 报告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 1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 刊上。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4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者 利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5 、 本基 金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1 、 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 发生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 4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变 更; 5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6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7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以上;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所 投资 证券 的债 务人 出现可 能导 致不 能兑 付的 重大事 件; 11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2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1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支付; 14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15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16 、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17 、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结 束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18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9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0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21 、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2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23 、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24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25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6 、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7 、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 构; 28、 其他重 大事 项。 ( 八) 澄清 公告 与说 明 在任何公 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 误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 的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 开澄清, 并将有 关 情况立 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代 理人处。 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对 投资人按 此种方 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八、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 的波动 , 将对本基 金财产 产生潜 在 风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策和 证券市 场监管 政 策等国家 政策的 变化对 证 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 受宏观 经济运行 的影响, 而经济 运行具 有 周期性的 特点, 从而对 基 金收益产 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波 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 及债券 市场的 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 动,同 时 直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 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 市场、 技 术、竞争 、管理 、财务 因 素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 资的目 的是使基 金财产保 值增值 ,如果 发 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 证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交 收违约, 或者基 金所投 资 债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 3 、投 资风 险 本基金存 在各风 格板块间 配置和品 种选择 的风险 , 会受到所 投资证 券表现 的 影响。股 票市 场波动性 比较大 ,股票 上 市公司的 业绩也 难以预 计 ,这些都 会反映 到股票 价 格的涨跌 上,从 而 给投资人 带来风 险。债 券 尤其是国 债的表 现相对 稳 定,但同 样会受 到诸如 宏 观经济、 政策以 及 市场本身 的影响 从而造 成 债券价格 变动, 企业债 和 金融债的 投资还 会受到 债 券本身信 用评级 变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化的影 响, 这些 都会 给投 资人带 来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险 较大 。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基 金要随 时应对投 资人的赎 回,如 果基金 财 产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 或者变现 为现 金时对资 金净值 产生不 利 的影响, 都会影 响基金 运 作和收益 水平。 尤其是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 如果基金 财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 整的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 险,可能 影响基 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5 、各 风格 板块 的 配 置及 精 选投资 个股 的风险 当本基金 依据有 关分析增 加持有某 一风格 板块时 , 由于市场 等方面 因素可 能 导致短期 内该 板块预期 超额收 益率下 降 。另外, 本基金 也可能 因 为研究失 误而选 股不当 , 生成无效 资产甚 至 带来损 失。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平 、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 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全、投 资 操作出现 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导 致 投资人的 利益受 到影响 。 这种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 基 金管理公 司、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 者基金 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9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 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 直接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 九、基 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 , 或 基金 资 产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 元,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宣 布 本 基金终 止; 2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本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 丧 失基 金托 管 机构资 格 、 停 止营 业等 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他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撤销 ; 6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行 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 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 的权利 时 ,可以留 置基金 财产或 者 对基金财 产的权 利 归属人 提出 请求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6)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 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二 十、基 金合同摘 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就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2)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取 得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赎回 、申 请基 金转 托 管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5) 获取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剩余 财产 ; (6)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拥 有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过错 导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求 偿权 ; (8)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及 时行 使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同 制定 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义 务; (9)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 调 整并 公布 有关 基金募 集、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或 委托收 取投 资人 认购 费、 申购费 、 赎 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费用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但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由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的,从 其规 定; (5)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6) 采取 所有必 要措 施对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 托管 协议》 的行为 进 行 纠正和 补救 ; (7)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同 或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对基 金 财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及 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 会,并 有权向 有 关部门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提议 更换托 管人, 以 及采取其 他必要 措 施以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8)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9) 选 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 代销机构并有权 依照销售 代理协议对基金 销售代理 人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 管 理人认为基金销 售代理人 的行 为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代理 协议,基金管理 人 应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基金销售代 理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 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停止、终 止销售代 理协议的执行, 更换销售 代理人,以保护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和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10)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代理机构 ,并对注 册登 记代理机构 代理行为 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 检查;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12)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3) 按照 《基 金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14)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基 金管理 人应 遵守《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2)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 (3) 充 分考 虑本 基金 的特 点,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财 产,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设置相应 的部 门并配 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业务 或委 托 合格 机构 代 为 办理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设置相应 的部 门并配 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 办理基金 的 注册与过 户登 记工作 或委 托其他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4)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的固 有财产 和受 托管 理财 产相 互独立 , 确保 分别管理 、分别 核算、 计 账;保证 本基金 与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在 资 产运作、 财务管 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确 保分 别管理 、分 别计 账;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 谋取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方谋 取利益 ,所得 利 益归于基 金财产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擅自 将基 金财产转 为其 固有财 产, 违背此款 规定 的,将 承担 相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 (7) 基金 管理 人违 背管 理 职责或 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第 三人 所负 债务 或者 自己受 到的 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8)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基金 合同 及相关 法律 规 定对管 理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情况进 行的 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 (10) 按照 法律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但 因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 构的判决 、裁决 、决定 、 命令而做 出的披 露不应 视 为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并向基 金的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不谋 求对 基金 财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16)编 制基 金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报 表及 其他处 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完整记 录 15 年 以上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0)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目的 处分 基金财产 或者 因违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管 理职责、 处理基 金事务 不 当而致使 基金财 产受到 损 失的,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确 保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 间内 发出;保 证投资 人能够 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 和 方式,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据基 金合 同规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必 要时 可向 有关 部门 、持有 人大 会提 议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应遵 守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 大 利益处 理基 金 事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 宜;建 立 健全内部 风险监 控制度 , 对负责基 金财产 托 管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证本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资 产相互独 立,保 证本基 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其他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本基金 设置独 立 账户, 独立 核算 ,保 证本 基金名 册 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的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擅自 将任 何基金财 产转 为其固 有财 产,违背 此款 规定的 ,将 承担相应 的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的 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设立 证券 账户 , 以 基金的 名义 开设 银行 存款 账户等 基金 资 产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 于 证券的清 算交割 ,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并 负责办理 基金名 下 的资金 往来 ; (8)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资 人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 意向及基 金投资 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相 关情况 及 资料等;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但因遵守 和服从 司法机 构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 机构的判 决、裁 决、决 定 、命令而 作出的 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基金 管理人 用以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3)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基金 投资和 融 资 的条件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文 件的 规定; (14)在 定期 报告内 出具 基金托管 人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16)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基金的持 有人 名册、 会计 账册、报 表和 其他有 关基 金托管事 务的 完整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及 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 动; (24)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1 、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时,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变 更 基金类 型; 3 )决定 终止 本 基金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6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10% (不 含 10% ) 以上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就涉 及本 基金 的事 宜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 、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开会 时间及 地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2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六十日 内 召开。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集 ,但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3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至少 一 种报刊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并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4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召集 人 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事宜必 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 席;通 讯 方式开会 指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须 满足 以下 条件 : (1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 (2 )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 4 )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的 其他代 表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终 止基金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天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有 10 天 的间 隔期。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 前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召 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 提案;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 临时提案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天 公告。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 权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 议;对于 不符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 需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 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需由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5% ( 不含 15% )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其时间 间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审 核或 备案 后生效 ;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 期 第二天在 公证机 构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 决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审 核或 备案 后生效 。 (3 )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 事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6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对于一 般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 ( 不 含 50 %)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2)特 别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须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大 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果会 议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理人 对会议 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 会议主持 人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通 过之 日五 日内 由召集 人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 除非另有 约定,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本 基金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1) 在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或 基金 资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低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宣布 本基金 终止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本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基 金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丧 失基 金托管 机构 资格 、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无其 他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撤 销; (6 )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行 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 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 的权利 时 ,可以留 置基金 财产或 者 对基金财 产的权 利 归属人 提出 请求。 2、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 师、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基金清 算 小组在 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当 公告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以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清算 程序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1)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5)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持有 人。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而产 生的 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或调 解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 海分会, 按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是 上海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人 处。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 件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此 种方式 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 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文 本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一、 基金托管 协议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海 环 球金 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 事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 金;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 债 券、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 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 业 务;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代理 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基 金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与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规性 、合法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函(如 投资组 合 比例违规 应于当 日或次 日 回函,其 他 情况 应于三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 要求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赔偿 基金因 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3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是 否 擅自动用 基金财 产、是 否 按时将赎 回资金 和分红 收 益划入专 用清算 账 户、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 自 挪用基金 财产、 因基金 托 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财 产 损失、减 损或处 于 危险状态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立即以 书面形 式要求 基 金托管人 予以纠 正和采 取 必要的补 救措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要求基 金托管 人 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于三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函。 在限期 内,基 金 管理人有 权随时 对要求 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 正的,基 金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 查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无正当理 由,拒 绝、阻 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 或经监督 方提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 管责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为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达 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 的损失 。 (4 )对 于基金 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方确 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资 产没有 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 向有关人 追偿基 金 的损失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5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完 整地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各 项正 当指 令。 因未 及时执 行指 令对 基金或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不可抗 力除 外。 2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的临 时验资 专户 ; 该验资账 户由基 金发起 人 根据中国 证监会 的批文 开 立;由基 金发起 人聘请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应 出具 书面 确认。 (3 ) 验 资报告 出具 后, 基 金成立 。 若 基 金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募 集 额 度 不 能 成 立 ,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2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3 )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 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国 家银 行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合 名义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和擅自 转 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成立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代理 本基金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代本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本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需 要开 立的 其它 账户 ,可 以根 据《 基金契 约》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凭基 金管理 人指 令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 、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8 、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9 、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1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并 保管 基金 投资 运作中 的各 类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相关 业务合 同后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除 基金投 资运 作外 的但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合 同时,应 通知对 方并得 到 对方书面 认可后 方可签 署 。除基金 投资运 作外的 与 基金资产 有关的 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本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在该 基金资产中 扣除的 费用后 的价 值。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均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予以 公布 。 5 、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并保 管。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 因本 协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海 分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上 海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2 、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3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后 的新协 议,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 须 经批准的 报中国 证 监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 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它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事由 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4) 发生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或其 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二、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 向 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供 电子对 账单。 如 基金持有 人因特 殊原因 需 要获取指 定期间 的纸质 对 账单,可 拨打我 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 (免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 “0”转人 工服务 ,提供姓名 、开 户证件号 码或基 金账号 、 邮寄地址 、邮政 编码、 联 系电话, 客服人 员核对 信 息无误后 ,为基 金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管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 向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 息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时,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选择将 所 获红利再 投资于 本基金 ,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将其 所获红 利按分 红 实施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资 免收申 购 费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选择和 更改基 金分红 方 式。 目前 ,本基 金的 默 认 分红方式 已由红 利 再投资 修改 为现 金分 红。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是指 投资人 可 通过本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 销售机构 提交申 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资 金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 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2、 扣 款金 额限 定 投资者应 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本 业务约 定每月 固 定扣款( 申购) 金额 。 最 低扣款金 额应 遵循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 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少 于 人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3 、办 理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其 中, 中国 建设 银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的 申请。 待条件 成熟 时, 本公 司还 将 选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 办此 业务。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4 、办 理方 式





(1 ) 凡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投资 人须 首先 开立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账户, 具 体开户 程序 请遵 循本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 (2) 投 资人 可携 带本 人有 效身份 证件 、 本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卡到 本基 金指 定的 销售机 构网 点 柜面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办理程 序请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5、撤 销方 式 投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 撤销 ,须 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要求 携带 相关 材料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 网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 经理(或投资顾 问)的 定期 在线 交流 服务 以及网 上查 询服 务。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开 始 提 供网上 交易 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 金 账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 务等信 息 , 可 拨打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 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三、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本 报告期 内,无涉 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 的诉讼; 基金未 进行收 益 分配;基 金管 理人及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未 受监管 部门 的稽 查与 处罚 。 (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04/21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度报 告(摘要) 2018/03/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3/19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16 关于华 宝现 金 宝 E 基 金定 期转换 、定 期赎 回转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公 告 2018/02/07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含定 投及 转换 转入 ) 业 务的 公 告 2018/01/24 关于华 宝现 金 宝 E 货 币基 金转换 、赎 回转 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公 告 2018/01/22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1/10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第六 次分 红公 告 2018/01/10 华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含定 投及 转换 转入 ) 业 务的 公 告 2017/12/3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更名 事宜 的公 告 2017/12/0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7/11/1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 定期 定额 申购 最低 金额、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 赎回 后最 低保 有份 额及 基金 转 换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四、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代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 。投资 人 可免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 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华宝 多 策略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华宝 多 策略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华宝 多 策略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其中, 《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处 ;其 余 备查文件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处 。 投资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或 下载基 金 合同、招 募说明 书、托 管 协议及基 金的 各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年6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