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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增鑫宝A(003588)

东吴增鑫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录 【重要 提示 】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42 七、基 金的 募集 ..................................................................................................................... 4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十、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8 十二、 基金 财产 ..................................................................................................................... 7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5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9 二十、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6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7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6 年 10 月 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吴 增 鑫宝 货币市 场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16 】2292 号 )的 注册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 证 《东吴 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 )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 险等等 。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是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 本基 金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投 资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 独立决 策 , 并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5 月 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一、 绪言 本 《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规 定》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 《 东吴 增鑫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阐 述了 东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 本 《 招募 说 明书 》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取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 合同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东吴 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东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管 理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 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 东 吴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9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即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53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5 、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 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6 、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 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本基 金通过 每日 计算基 金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民 币 1.00 元 6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6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或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62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字 【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海澜集 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2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 司总 经理 下设 权 益投 资决 策 、 固 收投 资决策 、 专户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个 专门 委员会 ; 公 司设 有权 益投 资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部 、 专户 投资 总部、 研究策 划部、 集中 交易 室 、 营销管 理总 部、 产 品策 略部、 信 息技 术 部、基 金事 务部 、综 合管 理部、 合规 风控 部十 一个 部门。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汤勇先生,董事,工商管 理 EMBA ,注册会计 师, 中共党员。任江苏悦达时 装有限公 司财务 会计 、 新 能 ( 张家 港) 能 源有 限公 司计 财处 主任, 现任 海澜 集团 有限 公司海 澜资 本投 资部投 资总 监。 王炯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研 究 生、 经济 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州 市统 计局 综合 平衡 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理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恂女 士,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国 联 证券研 究所所 长、总 裁助 理兼经 管总部 总经理 、副 总裁, 东吴证 券总规 划师 兼研究 所所长 、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总 规划 师。 陈建国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昆 山市 信托 投资 公司第 二证 券部副 经理, 东吴证 券昆 山前进 中路证 券营业 部副 总经理 、福州 湖东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理 、 昆山分 公司副 总经理 、东 吴证券 经纪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东 吴证券 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周虹女 士, 董事 ,本 科学 历,现 任海 澜集 团有 限公 司海澜 资本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张婉苏 女士 , 独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担 任斯 洛文尼 亚道 迈尔 机电 有限 责任公 司苏 州代表 处法 律顾 问、 南京 大学法 学院 助教 、讲 师, 现任南 京大 学法 学院 副教 授。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科 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研 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苏 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方志刚 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学 历, 民 建会 员。 企 业类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澳 洲 注册会 计师 。 历任上 海上 审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员、 部门经 理 , 上 海长信 会计 师事务 所部 门 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旅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上海 实业 联合集 团长 城 药 业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上海众 华沪 银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经理 , 现任瑞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普 瑞合 伙) 上海 分所 工 作,权 益合 伙人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剑宏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 历 任苏 州物 资集 团公司 公司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财 务公 司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 办 公 室副主 任、 主任; 东吴 证券 三香路 营业 部 ( 原苏 物贸 证 券营业 部)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银行总 部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 合规 法务 部总 经理 、 合规 总监 兼首 席风险 官,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首 席风 险官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王菁女 士, 监事 , 本 科学 士学位 , 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东 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 。 沈清韵 女 士 , 员 工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 中 共党 员。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员 ,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 , 现任合 规风 控副 总监兼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3 、高管 人员 范力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办公室 主 任 兼事业 部部 长, 苏州 证券 公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人 事部 总经 理;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纪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常务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总裁 。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科 员, 东 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吕晖先 生, 督察 长, 大专 。 历任 苏州 商业 大厦 业务 员, 苏 州证 券公 司交 易员 , 苏州 证券 登记公 司总经 理助理 ,东 吴证券 资产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东吴证 券吴江 盛泽 西环路 营业部 、 吴江中 山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运营 总 监 、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 、基 金经 理 王文华 , 历 任中 诚信 证券 评估有 限公 司信 贷评 级分 析员、 联合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银行 高级项 目经 理、 中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债券 信用 评级高 级分 析师 。2012 年 3 月至 今就 职 于东吴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固定收 益部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现 任基 金经理 ,其中 ,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 担 任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担 任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 担任 东吴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晨, 硕士 , 2011 年 6 月 获厦门 大学 硕士 学位 。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2 月 就 职于华 泰 (联合 )证 券研 究所 任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自 2013 年 3 月 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一 直从事 债券 投资 研究 工作 ,曾任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起 担任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原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 担 任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11 月 28 日 起担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任东吴 优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邵笛先 生 , 1982 年 生 , 上 海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上 海 文 筑建 筑 咨询公 司、 上海永 一房 产咨 询有 限公 司,自 2006 年 9 月起 加入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直从 事证 券 投资研 究工 作 , 曾 任交 易 员、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任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 起 担任东 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 起担 任东吴 悦秀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历任基 金经 理 : 无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王 炯、 彭敢 、 程涛 、 杨 庆 定、 杜毅 、 付 琦 、 刘 元海 、 戴斌、 王立立 。王 炯任 权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彭 敢、 程涛为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席。 (2)固 收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王炯、 杨庆 定、付 琦、 周明。王 炯任 固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杨庆 定、 周明 为固 收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席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由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四) 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理 念、策 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金 管理人 严格 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以 下《 基金法 》及有 关法规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6)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0)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1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员 管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10)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 牟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督 察长 和 合规风 控 部 ,各风 险控 制机构 和 人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察 和稽核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 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 同时强 化 合规风 控 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核 职能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业 务和 公司自 有资 金投资业 务应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 当隔离 ,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清算应 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管理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而及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总裁领 导下 的专门 委员 会之一,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 经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定 公司 的业 务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务 的可 行性 论证 , 协 助经营 管理 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部 控制 方面 的重大 事项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按季 向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提交 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 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个 业务 部门最 首要 的责任。 部门 经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 负全部 责任 ,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 护, 用 于识 别、 监控 和降 低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 有明确 的分 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同时 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 期更 新。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建 立、 健全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个 员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的 委员 会,使 用 适合的 程序 , 确认和 评估 与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建 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各个 层次 的人 员及 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决策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统 、 投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模 型,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施 , 对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 提供 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 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 间:1993 年 04 月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 】91 号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号: 《关于核 准浙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 【2013 】1519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 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沈仁康 先生 , 浙 商银 行党 委书记 、 董 事长 、 执 行董 事。 硕 士研 究生 。 沈 先生 曾任浙 江省 青田县 委常 委、 副 县长, 县委副 书记、 代县 长、 县 长; 浙江 省丽 水市 副市 长 , 期间兼 任丽 水 经济开 发区管 委会党 工委 书记, 并同时 担任浙 江省 丽水市 委常委 ;浙江 省丽 水市委 副书记 , 期间兼 任市 委政 法委 书记 ;浙江 省衢 州市 委副 书记 、代市 长、 市长 。 刘晓春先 生, 浙商银 行党 委副书记 、副 董事长 、执 行董事、 行长 。本科 、高 级经济师 。 刘先生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浙江省 分行 金融 研究 所 《 浙江农 村金 融研 究》 编辑 部副主 任 、 国 际 业务部 信贷 科科 长、 国际 业务部 信贷 部经 理、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 国 际业 务部 总经理 , 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中国 农业银 行浙 江省分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中国 农业银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行香港 分行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注1)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 状况 “浙商 银行 ” 是经中 国银 监会批 准设 立的 全国 性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 全称 为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英 文全称 为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 ,英 文简称 “CZBANK ” 。浙 商 银行前身为“浙江 商业银 行” , 是一家于1993 年 在 宁波 成 立 的 中 外 合 资银 行 ,2004 年6 月30 日,经中 国银 监会批 准, 重组、更 名、 迁址, 改制 为现在的 浙商 银行, 并于2004 年8月18日 正 式 开 业 , 总 行 设 在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2016 年3 月30 日 , 浙 商 银 行 在 港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为 (02016.HK)。 浙商银 行确 立了 “两 最” 发展总 目标 : 到2025 年左 右, 成 为最 具竞 争力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行 和浙 江省 最重 要金 融平台 。 最 具竞 争力 是指 在服务 能力 、 风 控能 力、 创新能 力、 盈利 能力上 具有 明显 竞争 优势 , 最 重要 金融 平台是 指成 为服务 全国 乃至 全球 市场 、 功 能齐 全、 规 模领先 、 业 绩优 良、 声誉 卓著的 代表 性金 融机 构。 根据上 述总 目标 , 浙 商银 行确立 了全 资产 经营战 略 : 在 继续做 大信 贷资产 规模 的同 时, 通过 加强与 银行 同业 、 非 银行 金融机 构以 及 类 金融机 构的 合作 , 积 极参 与各类 金融 市场 , 实 现资 产经营 表内 与表 外、 本币 与外币 及多 品 种 融合, 为客 户提 供全 方位 、 持续 性金 融解 决方 案。 以尽量 少耗 用资 源的 方式 , 在不 同阶 段强 化相应 的战 略性 业务 、 轻 资产业 务和 效益 型业 务, 进而重 塑银 行资 产负 债表 , 以 资产 经营 能 力驱动 负债 ,不 断提 升市 场竞争 力、 扩大 市场 影响 力。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 门设 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是总 行独立 的一 级管 理部 门, 根据业 务条 线下 设业 务管 理中心 、 市 场一部 、 市 场二 部、 运 营 中心、 监督 中心, 保证 了 托管业 务前 、 中、 后台 的 完整与 独立 。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资 产托 管部从 业人 员共39名。 浙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遵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 根 据业 务的 发展模 式 、 运 营方 式以 及内 部控制 、 风险防 范等 各方 面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了 一系列 完善 的内部 管理 制度 , 包 括业 务管理 、 操作 规 程、 基金 会计 核算 、 清 算管 理、 信息 披露 、 内 部稽 核监 控、 内控 与风 险防 范、 信息 系统管 理、 保密与 档案 管理 、 重 大可 疑情况 报告 及应 急处 理等 制度, 系统 性地 覆盖 了托 管业务 开展 的方 方面面 ,能 够有 效地 控制 、防范 托管 业务 的政 策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经营 风险 。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 于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 准浙 商 银行开 办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务 , 批准文 号 : 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 浙商银 行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36 只, 规模 合计1379.3 亿元 , 且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目前已 经与 数十 家 公 募基 金管理 公司 达成 托管 合作 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说明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行下设资 产托 管部, 是全 行资产托 管业 务的管 理和 运营部门 ,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作 、 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四)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基 金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 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注1: 刘晓春先生 因工作变 动而辞任本行执行董 事、 副董事长兼行长 职务 , 该 等辞任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生效。详情可参见本行于香 港联 交所网站及本行网站 发布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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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中 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 网上交 易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054 客服热 线: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3)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http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 ://licaike.hexun.com/ (6)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砖墙集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新 街口 中山东 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张 宏鹤 电话:025-56663409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热 线:025-56663409 公司网 址:www.huilinbd.com (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1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 ://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921-7755 (14)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5)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16)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512582084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热 线: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775615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1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 ://www.fundzone.cn (19)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服热 线: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gscaifu.com (20)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 ://www.yilucaifu.com (2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22) 成都 华羿 恒信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 199 号 棕榈 泉国际 中 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大 道中 段 199 号 棕榈 泉国际 中 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壁 联系人 :谭 佳洲 电话:15088646912 传真:028-87326832 客服热 线:400-8010-009 公司网 址:http ://www.huayihengxin.com (23)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 线: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odi121.com (2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2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 ://www.66zichan.com (2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 ://www.chinapnr.com/ (27)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 线 :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2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客服热 线: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29)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 ://www.dtfortune.com/ (3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 1201-1203 室 (邮 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网址:http ://www.yingmi.cn/ (3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WEEHOWE ( 张伟 豪)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3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3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3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扬 电话:0755-821308333066 传真:0755-8213395230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3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4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HongyuanSecuritiesCo.,Ltd.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4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4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4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5)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4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4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4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955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4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信 达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5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5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5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55) 华安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5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58)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HongyuanSecurities(Western)Co.,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5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6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1)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赖 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6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热 线: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6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6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66)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9 层 A2107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基 金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源深 路279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 -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六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 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 此形成 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 码,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或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及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或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不需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二) 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 将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成 为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及 收益结 转份 额而 发生 基金 份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金 额限 制如 下表 : 类别 首次 最低认/ 申购金 额 追 加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基 金账户最 低保留 基金单 位余额 销 售服务费 A 类 0.01 元 0.01 元 0.01 份 0.25% B 类 5,000,000 元 0.01 元 5,000,000 份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升 降级 1 、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 若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 基金 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级 为 B 类 基金份 额。 2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时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 易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人认/ 申购 申请确认后,获得的基金 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根据上 述规 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类 别为 准。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基 金份 额升降 级 的数额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6 】 2292 号文 备案 。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 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截止 到 2016 年 11 月 2 日 ,基 金募 集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 货 币市 场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变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四)募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发 行时 间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2,485,362.01 元人 民币 , 认购金 额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1250.50 元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 与 2016 年 11 月 4 日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 管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72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初始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 本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272,486,612.37 份基 金份额 ,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账户 , 归 投资 者所有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3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如 遇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 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可相 应顺延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 A 类 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0.01 元 ;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万 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0.01 份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每个 基金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额 为 0.01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因赎回 、转 换等 原因 导致 其单个 基金 账户 内剩 余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低 于 0.01 份 时,登 记机 构 可对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自动赎 回处 理。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 基金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5,000,0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因 赎回、 转换 等原 因导 致其 单个基 金账 户内 剩余 的 B 类基金 份额 低 于 5,000,000 份时,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全 部份额和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 限 、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具体 规定请参 见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6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如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1%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的 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本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除 外: (1) 当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收费 方式 ,并最 迟 应于新 的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2 : 假 定某 投资 人在 T 日投 资 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 元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则 可 得到 1,000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1)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1 )当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未付 收益 例 3: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 的全 部 1,00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益 为 100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01,000.00 元。 2 )当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 金 份额且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例 4: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1,0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基金的 未支 付收 益 为 100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部分 赎 回 1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0×1.00=100,000.0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100,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0,000.00 元; 其剩 余基 金份额 为 901,000.00 份。 3 )当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 金 份额且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计算公 式为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1.00 +赎回 份 额 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收 益 例 5 :假 定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1,0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 申请 部分 赎回 10,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益 为-1000.00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0×1.00-1000.00×(10,000.00/1,000,000.00 )=9,990.0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申 请部 分赎回 10,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若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基 金的 未支 付收 益为-1000.00 元 ,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 额为 9,990.00 元。 (2) 发生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 的情形 时: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T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 ×1.00 ×1% 该等赎 回费 用将 从上 述第 (1) 项情 形中 的赎 回金 额 中扣除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4: 若基 金总 份额 为 400,000,000 份, 某投 资人 赎 回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为 4% 且偏 离度 为负 , 且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 做法有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即 对应 强制 赎回 费率 为 1.0%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强制赎 回费 收取 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 强制赎 回费 对应 总金 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0.00×1.0% =10,0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5,000,000×1.00 =5,0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5,000,000.00 -10,000.00 =4,990,000.00 元 即:投 资人 在强 制收 取赎 回费的 情况 下赎 回 5,000,000 份本 基金 ,可 得到 4,990,000.00 元赎回 金额 。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8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10 、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时。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9、10、11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6 项 拒绝 申购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相关 申购 上限 设定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如 发生单 个开放 日内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 额占前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20%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 例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上 述“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前述 比例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1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优 势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580001 ) 、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2 ) 、 东 吴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行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580003 ) 、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5 ) 、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80006 ) 、 东 吴安享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7 ) 、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580008 )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5001)、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 582001 ) 、 东 吴优 信稳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1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基金代码:582202 )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基金代码: 583001 ) 、东 吴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B( 基金 代码:583101 ) 、东 吴配置 优化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2003 ) 、 东吴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580009 ) 、东吴 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531 ) 、东吴移动互联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 001323 ) 、 东吴新 趋势 价值 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001322) 、 东吴 国企 改革 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002159 ) 、东吴 安盈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270 ) 、东吴鼎元双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码 :000958 ) 、 东吴 鼎 元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 码:000959 ) 、 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561)、 东吴智 慧 医疗量 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919 ) 、 东 吴优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A( 基 金代 码:005144 ) 、东 吴优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码 :005145 ) 、 东吴 双 三角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5209 ) 、 东 吴双三 角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基金 代码:005210 )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 将 另行公 告。 2 、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相投 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利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成都华 羿恒 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杭 州 科 地瑞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万得 基金 销售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有限公 司 、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汇付 金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北京 微动利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 、 上 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大泰 金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珠海 盈米财 富管 理 有 限公司 、 奕丰 金融 服务 ( 深 圳) 有限 公司 、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申万 宏源 ( 西部 ) 证券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中投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国 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公 司 。 根据 业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人 还将会 选择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并将 按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十三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 八 ) 当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且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和 赎 回 的安排 进 行 补 充 和调 整 , 或者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质押 等 业 务 , 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深 入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币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合 考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 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发展态 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市 场及 其结 构变 化和 短期的 资金 供需等 因素 的分 析, 形成 对市场 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在以 上分 析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根 据 不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 不同 剩余 期限 到期 收益 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以及 再投 资便利 性) , 结合各 类资产 的流动 性特 征(成 交活跃 度、发 行规 模)和 风险特 征 (信 用等 级、波 动性) , 决定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和期限 匹配 情况 。 2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 是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 趋势进 行分 析和 预测 基础 上, 结合 利 率期限 结构 变化 趋势 和债 券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 据 此确定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 平均 久期后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3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信 用评 级体系” ,从 市场上公 开发 行的信 用债 券中筛 选 投资备 选券 , 形成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 。 从信 用债 券投资 备选 库中 , 本 基金 管理人 结合 本 基 金的投 资与 配置 需要 , 通 过分析 比较 到期 收益 率、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定 性方 法和定 量方 法, 基本 面分 析和数 量化 模型 相结 合, 对资产 证券 化产品 的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现 金流 进行 分析 , 并 结合发 行条 款 、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 益等个 券因 素以 及市 场利 率、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和价值 评估 后 进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信用 等级 并密切 跟踪 评级变 化 , 采 用分散 投资 方式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在保证 本金 安 全 和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获得 稳定 收益 。 5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密切 跟踪 不同 市场和 不同 期限 之间 的利 率差异 , 在 精确投 资收 益测 算的 基础 上, 积 极采 取回 购杠 杆操 作, 为 基金 资产 增加 收益 。 同时 , 密 切关 注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 季节 因素 、 日 历效 应、 IPO 发行 等因素 导致 短期 资金 需求 激增的 机会 , 通过逆 回购 融出 资金 以把 握短期 资金 利率 陡升 的投 资机会 。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衍 生产 品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动向 。 当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其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 本基金 将按 照届时 生效 的法 律法 规,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 定符 合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在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 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用等 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情 形外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期限 的银 行存 款( 不包括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存 款期限 ,但 根据 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 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 构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用级 别 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14)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16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21)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第(1)、 (6)、( 12 ) 、( 18)、( 19)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3 、禁 止行 为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七)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 期的 计算方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 其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 逆回 购 、 中 央银 行票据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方法 (1) 银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存单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购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其他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管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参照行业 公认 的方法 或者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方 法计 算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 吴增 鑫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 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浙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680,078,325.90 29.35 其中: 债券 3,680,078,325.90 29.3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74,057,569.60 39.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3,841,343,801.29 30.64 4 其他资 产 43,209,203.49 0.34 5 合计 12,538,688,900.28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157,488,847.23 1.2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情况 。 3、基金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2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4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如有 超过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调整 。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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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3.2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1.4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0.0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合计 99.70 -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120 天。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29,378,942.05 1.8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10,059,989.82 3.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10,059,989.82 3.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9,994,987.27 0.5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970,644,406.76 23.70 8 其他 - - 9 合计 3,680,078,325.90 29.3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1707174 17 招 商银 行CD174 5,000,000 498,831,887.28 3.98 2 111806059 18 交 通银 行CD059 3,000,000 297,487,966.55 2.37 3 150207 15 国开 07 2,800,000 280,009,901.87 2.23 4 111891362 18 宁 波银 行CD019 2,000,000 199,169,320.15 1.59 5 111709453 17 浦 发银 行CD453 2,000,000 198,856,761.33 1.59 6 111811061 18 平 安银 行CD061 2,000,000 198,530,464.70 1.58 7 111809058 18 浦 发银 行CD058 2,000,000 198,427,962.69 1.58 8 111817064 18 光 大银 行CD064 2,000,000 198,177,936.03 1.58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9 111809074 18 浦 发银 行CD074 2,000,000 198,126,496.12 1.58 10 111707301 17 招 商银 行CD301 2,000,000 198,068,324.42 1.58 7、“影子定价”与“摊 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5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5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2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负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情况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正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 的 情况。 8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00 元。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9.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9.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3,208,202.49 4 应收申 购款 1,001.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7 其他 - 8 合计 43,209,203.49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历 史时 间段 净值 收益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东吴增 鑫 宝 A 时间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07-2016.12.31 0.4175% 0.0028% 0.2034% 0.0000% 0.2141% 0.0028% 2017.01.01-2017.12.31 3.9306% 0.0008% 1.3500% 0.0000% 2.5806% 0.0008% 2018.01.01-2018.03.31 0.9873% 0.0007% 0.3329% 0.0000% 0.6544% 0.0007% 2016.11.07-2018.03.31 5.3949% 0.0015% 1.8863% 0.0000% 3.5086% 0.0015% 注:1 、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东吴增 鑫宝B 时间 净值收益 率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07-2016.12.31 0.4524% 0.0028% 0.2034% 0.0000% 0.2490% 0.0028% 2017.01.01-2017.12.31 4.1810% 0.0008% 1.3500% 0.0000% 2.8310% 0.0008% 2018.01.01-2018.03.31 1.0468% 0.0008% 0.3329% 0.0000% 0.7139% 0.0008% 2016.11.07-2018.03.31 5.7477% 0.0015% 1.8863% 0.0000% 3.8614% 0.0015% 注:1 、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2016 年11 月7 日至2018 年3 月31 日) 注: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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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十 二、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非 交 易 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充足理 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 日分 配、 按日 支付 ”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 基金 每 日进 行收 益 计算 并 分配 时 ,收 益 支付 方式 只 采用 红 利再 投 资( 即 红利 转 基 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其累计 收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缩 减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 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支 付, 每日 例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十 七部分。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条 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A 、B 两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相同 , 具 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登 记机构 , 由给 基金 登记 机构 代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 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关于 信 息 披露的 披 露 方 式 、登 载 媒 介、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 近七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 折算 出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公式 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7 日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正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当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超 过0.5% 的情 形;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8)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 (29)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 化收益 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 风险 : 1、市 场风 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3)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1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相 关公 告中 规定。 2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3 ) 在发 生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在发 生 “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财 产均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金 , 期 限 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 的 银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下措 施控 制流动 性风 险: 针 对兑 付 赎回资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基 金 管理人 每日 对本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情况 进 行 严密 监控 并预测 流动 性需 求 , 保 持基 金投资 组合 中 的可用 现金 头寸 与之 相匹 配, 同时 , 在 基金 合同 中 设计了 巨额 赎回 条款 , 约 定在非 常情 况下 赎回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 控 制因开 放申 购赎 回模 式带 来的流 动性 风险 , 有 效保 障基金 持有 人利 益; 针对 投资 品种变 现的 流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主 要通 过限 制、 跟踪和 控制 基 金 投资交 易的 不活 跃品 种来 实现。 此外, 本基 金可 通过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方 式借 入短期 资金 应 对流动 性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评估 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并进 行动 态调 整, 以满 足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流动 性要 求 , 应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1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2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其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3 )连 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 含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措施 。 (4)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实 施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 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 申请进 行适 度调整 , 作为 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 。 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实施 情形 包 括: 1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2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的情 形; 4 )当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5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 金 总份 额50% , 且 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6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实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 决策 程序 : 本 基金 在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 况下 可能存 在因 未能以 合理 价格 及时 变现 基金资 产而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如果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可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赎 回、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暂 停估 值、 收取 强制 赎回费 等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 基 金管 理人 应时刻 关注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对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日常 监控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可能 对投 资人 造成 无法赎 回、 赎回 延期 办理 、 赎回 款项 延 期支付 、赎 回时 承担 强制 赎回费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4 、其 它风 险 (1) 技术 风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3)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代 理机 构违约 、托 管行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5、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基金 收益 受货 币市 场流 动性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响 较 大, 一 方面 ,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另 一方 面, 在为 应付基 金赎 回而 卖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证券 交易量 不足 可能 使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而货 币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也 会影响 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其 交易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进行 估值 , 投资 者可 能面 临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销 售 机 构销售 , 但 是, 基 金并 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销 售 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3、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5)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1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林彬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959,696,77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要求 调整 或提 高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 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低基 金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 (4)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销 售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5)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且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 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权委托 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分 , 如与 将来颁 布的 涉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成立时 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 批 准, 可以 经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情 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的银 行存 款 ( 不包 括本 基金投 资于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据 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8)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 级别 应不 低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6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第 (1) 、 (6) 、 (12 ) 、( 18 ) 、 (19)项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信用等 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风 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购 交 易 对 手的 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 银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造 成 基 金 资 产损 失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浙 商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国 建 设 银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银 行,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调 整 核 心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 在 与核 心 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交 易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 上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择 方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心 存款 银 行 名 单为 浙 商 银行 、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 , 本 基 金 投资 除 核 心 存款 银 行 以 外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时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 运作 过 程 中 遵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管 理人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 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7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8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 格 的关 于 投 资 中 期票 据 的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和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依 据上 述 文 件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中 期 票 据的 额 度 和 比例 进行监 督。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信 用 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的完 善情 况 , 有 关额 度 、 比例 限制 的 执 行 情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上 述 事 项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以 及 本 协 议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 相 关托 管 协 议 要 求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及 时 发 出 回函 , 并 及 时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11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托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管 人 是 否 及 时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划 款 指令 、 是 否 擅自 动 用 基 金 资产 等 事 项 ,对 基 金 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资 产 实 行 分账 管 理 、 擅 自挪 用 基 金 资产 、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导 致 基 金 资产 灭 失 、 减 损 或处 于 危 险 状态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立 即以 书 面 的 方 式要 求 基 金 托管 人 予 以 纠正 并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定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对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产 分 别 设 置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 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对 于因 基金 投资 、基 金 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从 公 开 信 息 或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书 面 资 料 中获 取 到 账 日期 信 息 的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的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同 时 在规 定 时 间 内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 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 据基金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该基 金 托 管 专户 是 指 基 金 托管 人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管 人资 产托 管业 务专用 章和 负责 人名 章各 一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本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 的 基 金 完成 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除非 法 规 另 有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上 述关 于 账 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间 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 人 账户 和 资 金 结算 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行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保 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 实 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证实 书 等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 人 对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任 。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 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八)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如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 密方式 或双 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7 日 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7 日 年 化收 益率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1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2 、估 值日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非交 易 日。 3 、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续 期 内 按 照 实际 利 率 法 进行 摊 销 ,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偏 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产生 稀 释 和 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 基 金持 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 5 个交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以内 。 当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或 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面 价 值 进 行调 整 , 或 者 采取 暂 停 接 受所 有 赎 回 申 请并 终 止 基 金合 同 进 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充 足理 由 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5 、估 值程 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6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 基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估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7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 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 (3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日内 完成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一次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盖章 后, 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日内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5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半年报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 为准 。 若 双 方无 法 达 成 一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由基 金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由基 金 过 户 与登 记 机 构 负 责编 制 , 登 记机 构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上 海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市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 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 由 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忠 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因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 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登 记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配备 安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系 统,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 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管 理、 托 管与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易 份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记录查询及定期对 账 单服 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向所 有 选择此 项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送达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季度 基金 季度 交易 对账 单, 记录 该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 申购 、 赎回 、 非 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 数 量、 价 格以 及当 前账户 的余 额等 。每 年度 结束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客 户服务 部门 也将 向选 择此 项服务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 账户 状况 对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免费为 投资 人办 理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其他 销售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 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具体方 法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拨打 热 线 获 得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 服务 投 诉、 资料 修 改、 疑 难解 答 、客 户投 诉/ 意见/ 建 议 处理 、 信函补 寄、 基金 信息 的定 制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可为 为客 户提供 下列 服务 : 信 息定 制、 在 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专家 在线咨 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直 接进 行网 上交 易, 享受一 站式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七、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 2017 年 12 月 1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新增 成都 华羿 恒信 财富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 ) 2017 年 12 月 1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成 都华羿 恒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 (3)2017 年 12 月 21 日在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増 鑫宝 货币市 场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摘要》 ; (4 ) 2017 年 1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流 通受限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5 ) 2017 年 12 月 3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股 权变更 公告 》 ; (6 ) 2017 年 12 月 3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证 券投资 基金 及资 产管理 计划 征收 增值 税的 公告》 ; (7 ) 2018 年 01 月 0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 金 2017 年年 度资 产净值 公告 》; (8 ) 2018 年 01 月 1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南京 苏宁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推出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9 ) 2018 年 01 月 10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 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南 京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0)2018 年 01 月 19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増鑫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11 ) 2018 年 01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站 、深 交所 (巨 潮 资讯网 )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基金 经理陈 晨结 束休 假恢 复履 行职务 的公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告》; (12)2018 年 01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 在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13)2018 年 01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4)2018 年 02 月 0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 在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15)2018 年 02 月 0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6)2018 年 02 月 0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17)2018 年 02 月 09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增鑫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2018 年 春节 假期 前 暂停( 大额 )申 购和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 (18)2018 年 03 月 26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修 改东 吴增 鑫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的 公告 》; (19)2018 年 03 月 30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增鑫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2018 年 清明 假期 前 暂停( 大额 )申 购和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 (20)2018 年 03 月 31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増鑫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 以 及摘要 》; (21)2018 年 04 月 0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督察 长变 更的 公告》 ; (22)2018 年 04 月 0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副总 经理 解聘 的公告 》; 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23)2018 年 04 月 11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增鑫 宝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24)2018 年 04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 金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5)2018 年 04 月 1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6)2018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 站、深 交所 ( 巨潮资 讯网 ) 等 媒 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工 商变更 登记 的公 告》; (27)2018 年 04 月 19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増鑫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8)2018 年 04 月 25 日 在证券 时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增鑫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2018 年 五一 假期 前 暂停( 大额 )申 购、 (大 额)转 换转 入及 (大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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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以 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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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东吴 增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东吴 增鑫 宝 货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东吴 增鑫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年 六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