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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50ETF(510600)

沪50ETF: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菱信 上 证 5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申 万菱 信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 金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
二、 基 金 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3
三、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4
四、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2
五、 基 金 财产 保管 13
六、 指 令 的发 送、确 认和 执行 16
七、 交 易 及清 算交收 安排 19
八、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22
九、 基 金 收益 分配 28
十、 信 息 披露 29
十一 、 基金 费用 31
十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34
十三 、 基金 有关 文件和 档案 的保存 35
十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36
十五 、 禁止 行为 39
十六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40
十七 、 违约 责任 42
十八 、 争议 解决 方式 43
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效力 4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45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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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3 】
144 号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388
联系人:牛锐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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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银 证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 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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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订立 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申 万 菱 信 上 证 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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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次 级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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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 得超 过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②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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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⑦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⑨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 ) 若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融 资 买 入 股 票 与 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6 ) 本 基 金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交 易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
不计入受此限。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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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且
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款中第 10) 、 19) 、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 、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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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 应按 照前述 要求 重新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名 单 ,并通 过电 话或邮 件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 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 未 提 供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与 银 行 间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说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 行
实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券款兑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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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
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此处所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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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
(4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后,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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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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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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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结算 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本基 金为 发起 式基 金,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本 基金 的总 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
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本基金财产全部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 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
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
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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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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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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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 以下 称 “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 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 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 权发送 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确认 ,因 基金管 理人 未能及 时与基 金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认 , 致使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并在指令执行前及时明确地通
知基金托管人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
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 发送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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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
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同 业 市 场 国 债 交 易 通 知 单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后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照 或 者 未 及 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 用 传 真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知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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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正 本与基 金托管 人之 前收到 的副
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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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 务状 况良好 ,经 营行 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发 生重 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 部管 理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 作高度 保
密的要求。
4、具 备基 金运作 所需 的高 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 究实 力较强 ,有 固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 ,能及 时、 定期、 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 若无明确规定的 ,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协 议 》 ,用 以具 体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证 券交 易资金 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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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指 令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如由 于基金 托管 人的原 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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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 期货账目, 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
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T 日 申 购 赎 回 的 证 券 交 收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T 日 收 市 后 完 成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T + 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机构发送 的证券余额 ; 基金托管人在 T + 1 日办理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替代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与代办券商在 T + 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现金替代款的退
款和补款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双 方核 定后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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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但如遇特殊情况, 为保护 基金持有人利益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固定收益品种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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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 含超短期融资券 ) 、 中期票据 、
央行票据、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 所上 市的非 固定 收益 品种(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 税后 )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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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首次 公开发 行股 票时公 司股 东公 开发售 股份 、通过 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固 定收益 品种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固定 收益 品
种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股票期 权等 衍生 品种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 有的 银行定 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范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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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存款银行、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及 登 记 机 构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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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对 招募 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报 告,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7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8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
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4、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9
十、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要 求保 密的前 提下 对自 身聘请 的外 部法律 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份额申购和赎回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0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 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1
十一 、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 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 人民币 10 ,000 元, 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10,000
元的 ,按 照 10,000 元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标的指 数许 可
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季 度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2
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四) 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
的上市费及年费、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诉 讼费 和
仲裁 费等 根据有 关法 规 、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该等调整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3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的约定 ,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费 用,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做出 书
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付但
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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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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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金 有 关 文件 和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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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 应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7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 任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临时 管理 人接收 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原基金管理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选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在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 原任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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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托管费。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 时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分 别 按 照 上 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且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联 合 公
告。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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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禁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销证券 ; (2)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 3)从 事承担 无限 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 (6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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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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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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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违约 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应当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 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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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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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3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万菱信上证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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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