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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香港(160125)

南方香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香 港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境 内: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境外 : 纽约 梅 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5 月 13 日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 目录 § 1 绪言 .......................................................................................................................... 5 § 2 释义 .......................................................................................................................... 6 § 3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10 § 4 风险揭示 ..................................................................................................................11 § 5 基金的投资 .............................................................................................................. 16 § 6 基金管理人 .............................................................................................................. 31 § 7 境外投资顾问 .......................................................................................................... 41 §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4 § 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 11 基金的财产 ............................................................................................................ 58 § 12 基金资产估值......................................................................................................... 59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 17 基金托管人 ............................................................................................................ 74 § 18 境外托管人 ............................................................................................................ 76 § 19 相关服务机构......................................................................................................... 78 §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47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9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0 § 25 备查文件...............................................................................................................151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 重要提示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 型而来。《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南 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内容包括南方 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 、费 用 和修 订基 金 合同 等事 项。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正式变更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但中 国证 监 会接 受本 基金 转型 的 备案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及市 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 金投 资于 境外 证券 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境外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资 者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 的产 品 特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 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本基 金 的主 要风 险 一是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 险, 包括 香港 市场 风险 、 汇率 风险 、政 治风 险 、小 市值 股 票风 险、 初 级产 品风 险、 大宗 交 易风 险和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二是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包 括利 率风 险、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风 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税 务风 险 、交 易结 算风 险、 法 律风 险和 衍 生品 风险 等 。三 是本 基金 合同 风 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 不一 致的 风 险。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 香港 市场 , 整体 表现 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 托管 以及 其他 运 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 影响 ,上 述 因素 的波 动 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 资产 面临 潜在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断 市场 ,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及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价 格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5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 § 1 绪言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南 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 方香 港 优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本基 金由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南 方香 港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南 方香 港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托管协议: 指 《南 方香 港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南方 香港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而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 释、 地方 法规 、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在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6 月 18 日颁布、同年7 月5 日实 施的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 《关 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知》;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 元: 指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本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 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 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件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与 其 签订 的合 同, 为 本基 金境 外证 券 投资 提供 证券 买卖 建 议或 投资 组 合管 理等 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登记业务: 指本 基金 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登记机构: 指办 理本 基 金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登记 或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和有 效存 续并 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设 立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试 点 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召集 、 召开 并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进 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转型: 指对“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为“南方香 港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 改 基金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费 用 等条 款的 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南 方香 港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 日, 原《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 《南 方香 港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至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即深圳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申购: 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 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以 及上 市交 易 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 会员 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 开立 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申 购 、 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 券发 行 人所 公 告的 会或 将会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及权 益的 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 成的 行动 ,及 其他 与 本基 金持 仓 证券 所投 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 大信 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息 披 露 的报 刊 和 互联 网 网 站及 其 它 媒 介;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持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 申购 款以 及以 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可抗力: 指任 何无 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法 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以上 释义 中涉 及法 律法 规 、业 务规 则的 内容 ,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 修订 后, 如适 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 § 3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通 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68 号文)核准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 2011 年 8 月 25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进 行公 开募 集 ,募 集结 束后 基金 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监 会办 理 备案 手续 。经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生 效。 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2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5]20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2015 年 4 月 9 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名称、修改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费 用和 修订 基 金合 同等 事 项。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通 过之 日起生效并于 2015 年5 月 13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南方中国中 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南方香港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 个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 § 4 风 险揭 示 本基 金投 资于 香港 证券 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香港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是 境外 投 资产 品风 险 ,包 括香 港市 场风 险 、汇 率风 险和 政治 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式 基金 风 险, 包括 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风 险、 会计 核算 风 险、 税务 风险 、交 易 结算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衍生 品风 险等 。三 是 本基 金合 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香港市场风险 香港 证券 市场 整体 表现 受 到经 济运 行 情况 、香 港本 地货 币/财政/产 业政 策、 税法 、汇 率、 投资 环境 、 投资 标的 、市 场制 度 、交 易规 则 、结 算、 托 管以 及其 他运 作风 险 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本 基 金资 产会 因上 述影 响 而面 临潜 在 风险 ,例 如 港股 市场 股价 波动 较 大的 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 ) 等。 此外 ,本 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2、汇率风险 一方 面, 本基 金每 日的 净 资产 价值 以人 民币 计 价, 而基 金资 产主 要 投资 于以 港币 计价 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政治风险 国家 或地 区的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也 会 产生 风险 , 称之 为政 治 风险 。例 如, 境外 市 场的 政府 可 能会 鉴于 政治 上的 优先 考虑 ,改 变 支付 政策 。 本基 金以 境 外市 场为 主要 投资 地 区, 因此 境外 市场 的政 治 、社 会或 经 济情 势的 变 动( 包括 天然 灾害 、 战争 、暴 动 或罢 工等) ,都可能 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 小市 值股 票而 言, 由 于上 市公 司发 展模 式 、管 理能 力尚 未成 熟 ,相 对于 大型 蓝筹 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 5、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 金将 不直 接投 资于 钢 材、 煤炭 、有 色金 属 等初 级产 品, 但上 述 初级 产品 价格 的不 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 交易 的成 交价 格并 非 完全 由市 场供 需关 系 形成 ,可 能与 市场 价 格存 在一 定差 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证券借贷/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证 券 借贷/ 正回 购/ 逆 回购 风 险的 主要 风 险在 于交 易 对手 风险 , 具体 讲 ,对 于证 券 借 贷, 交易 期满 时 借方 未如 约偿 还所 借 证券 ,或 在 交易 期间 未 如约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对 于正 回购 , 交易 期满 时 买方 未如 约 卖回 已买 入证 券, 或 在交 易期 间未 如约 支付 售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对 于 逆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卖方 未如 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 是指 由于 利率 变 动而 导致 的证 券价 格 和证 券利 息的 损失 。 利率 风险 是债 券投 资所 面临 的主 要 风险 ,息 票利 率、 期 限和 到期 收 益率 水平 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 险水 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 是指 债券 发行 人 是否 能够 实现 发行 时 的承 诺, 按时 足额 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 般认 为: 国债 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 信用 风 险可 按 专 业机 构的 信 用评 级确 定, 信用 等级 的 变化 或市 场对 某一 信 用等 级水 平 下债 券率 的 变化 都会 迅速 的改 变 债券 的价 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等机 构调 降该 投资 标 的债 信, 进而 使得 该 投资 标的 产 生潜 在资 本 损失 的风 险。 但本 基 金主 要采 取股 票组 合管 理 ,信 用风 险相 对较 低 。衍 生品 有 一定 的交 易 对手 信用 风险 ,可 通 过严 格筛 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金 融资 产 不能 迅速 变现 ,而 可 能遭 受折 价损 失的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将 主要 表现 在以 下 几个 方面 :基 金资 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金 ,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 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 券和 个股 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 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相对 不 足或 者证 券 市场 中流 动 性不 均匀 ,存 在个 股 流动 性风 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采 用开 放方 式运 作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为深 圳和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及本 基 金投 资的 主 要市 场同 时交 易的 交 易日 。本 基金 目前 投资 的 主要 市场 为香 港证 券 市场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为 香港 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和 香 港证 券市 场的 公募 基 金等 ,投 资 标的 均在 证 监会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合 法范 围之 内, 且 一般 具备 良好 的市 场 流动 性和 可 投资 性。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的设 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 作性 较 强。 本基 金主 要采 用 稳健 的资 产 配置 和积 极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 投 资于 受益 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具有主题性投资机会的优质上市公司。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 求, 本基 金会 审 慎评 估所 投资 资产 的 流动 性, 并 针对 性制 定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因 此本 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如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其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管 理人 只接 受其 基 金总 份额 50% 部分 作为 当日 有效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全 额赎 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 对 该部 分有 效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 并办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延 期部 分如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 金在 面临 大规 模赎 回 的情 况下 有可 能因 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 性 风险 。如 果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在 确保 投资 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 下, 可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作 为 特定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 助措 施, 包括但不限 于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停 基 金估 值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时 刻 防范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对流 动性 风险 进 行日 常监 控 ,保 护持 有 人的 利益 。当 实施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管理风险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判 断、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 于会 计核 算及 会计 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 的 风险 ,如 经常 性的 串户 ,帐 务记 重 ,透 支、 过失 付款 , 资金 汇划 系 统款 项错 划 ,日 终轧 帐假 平, 会 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 算错 误等 。通 过双 会 计制 以及 基 金会 计核 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 方法 可以 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境 外投 资时 ,因 境外 税 务法 律法 规的 不同 , 可能 会就 股息 、利 息 、资 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 构 缴纳 税金 ,包 括预 扣 税, 该行 为 可能 会使 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 响。 境外 市场 的税 收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 化 ,或 者加 以 具有 追溯 力 的修 订, 所以 可能 须 向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缴 纳本 基金 销售 、估 值 或者 出售 投 资当 日并 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本 基金 在投 资境 外市 场时 会 事先 了解 当地 的税 务 法律 法规 , 同时 ,在 境 外托 管人 的协 助下 , 完成 投资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 风险 是一 种特 殊形 式 的信 用风 险。 当双 方 在同 一天 进行 交换 时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在一 方已 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如 果 另一 方发 生 违约 ,就 会 产生 结算 风险 。本 基 金将 通过 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由于 交易 合约 在法 律上 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 合 法律 的规 定, 或者 由 于税 制、 破产 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 (也称为柜 台市 场) 的交 易中 。法 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包 括合 约潜 在的 非法 性, 对手 缺 乏进 行该 项交 易的 合 法资 格, 以 及现 行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 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 二是 交易 对手 因经 营 不善 等原 因 失去 清偿 能 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 规 定对 其为 清偿 合约 进行 平 仓交 易。 对于 法律 风 险, 本基 金 将本 着审 慎 的原 则按 照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选择 交易 对手 , 并借 助于 本基 金聘 请 的海 外律 师 严格 合约 的 各项 条款 与内 容, 同 时, 关注 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衍生品风险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的目 的 是为 了基 金的 有效 管 理和 避险 ,而 不是 投 机,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5 本基 金合 同投 资章 节有 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代 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 下本 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 评价 ,不 同的 销售 机构 采 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因 此销 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 评价 与基 金合 同 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 需按 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 风险 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6 § 5 基 金的 投资 5.1 投资 目 标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积 极挖 掘香 港证 券 市场 上的 主题 性投 资 机会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5.2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为 香港 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 工具 ) 、 其它固定收益产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 (普通股、优先股) 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比例为 80%-95% ; 其余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存托 凭证 、房 地产 信 托凭 证、 公募 基金 、金 融衍 生产 品、 结构 性 投资 产品 、货 币市 场 工具 、其 它 固定 收益 产 品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5.3 投资 理 念 本基 金主 要利 用香 港证 券 市场 上短 期、 中期 、 长期 等各 类主 题性 投 资机 会, 在有 效分 散风 险的 基础 上 ,选 择香 港证 券市 场 中具 有持 续 竞争 优势 的 公司 证券 以及 投资 于 上述 证券 的 基 金等 进 行科 学的 组 合管 理, 优 化组 合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实 现基 金资 产 的持 续稳 健 增 值。 5.4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 通过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策略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 政策性、 周期性以及突发性 事件进行研判, 挖掘未来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7 经济的发展趋势及背后的驱动因素, 预测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 确定投资组合的 投资范围和比例。 在股票投资中, 采用 “ 自下而上 ” 的策 略, 精选 出具 有持 续竞 争优 势, 且 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 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 以 获 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稳定 的基 础上 , 力争 投资 组合 的稳 定增 值。 此外 , 本基 金将 持续 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香港证券市场上具有主题性投资机会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扎实 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发掘企业价值。主要选股标准有: (1)市场及行业地位:是否拥有市场主导能力,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2)估值:价格是否被市场低估; (3)盈利预期:目标公司盈利稳定并持续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4)良好的趋势:目标公司的长期成长被投资者所认同,在资产持续增值的拉动下, 股价有良好的上涨趋势。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 ETF 和权 益类 基金 , 根据 对不 同因 素的 研究 与判 断,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 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香港市场的效率比较高,投资于 ETF 可以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本基金在投 资 ETF 时,将重点分析标的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以及流动性等指标。 (2)主动型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通过构建主动投资组 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a) 定性选择: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 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 包括股 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 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 风险和收益的要求; 该基金的管理 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 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 该基金的管 理 人 应该 有 稳健 良好 的 财务 状况 , 有良 好的 风险 控 制制 度和 记 录, 基金 管 理人 目前 管 理 2,000 亿以上资产规模,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 定量选择: i. 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 或者管理该基金的 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 中 立 机 构 (如 晨 星等 基 金 评级 公 司) 对 公 司 的 评 级在 同 类基 金 中 处于 中 等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8 (50%)以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 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4、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 产品 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 风险和流动性 等指标 , 在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的 目标 是在 满足 现金 管 理需 要的 基础 上为 基 金资 产提 供稳 定的 收益 。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利 率免 疫策 略来 进行 消极 债券 投资 。 积极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的目 标是 利用市场定价的短 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 主要 基于 对利 率 期限 结构 的研 究。 本 基金 也将 从 债券 市场 的 结构 变化 中寻 求积 极 投资 的机 会。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 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此外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并 且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还 将进 行证 券借 贷 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 , 随着 香港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丰 富,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 略, 并 及时进行公告。 5.5 投资 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法 决策 是本 基 金进 行投 资的 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9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5.6 投资 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立 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 ,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在可 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 普 通股 、 优 先 股 )的 基 金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总值 的 比 例 为 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其 它 固定 收益 产 品以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 易的 证券 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12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1 (1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5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 有关 法律 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2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6 ) 基金 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 或取 消上 述规 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 上述 第(9) 、(10) 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5.7 基金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3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9,979,981.14 91.28 其中:普通股


439,979,981.14 91.28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41,088,538.98 8.52 8 其他资产


956,053.88 0.20 9 合计


482,024,574.0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308,014,281.53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65.27% 。


1.2 报告 期末 在各 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39,979,981.14 93.24 合计


439,979,981.14 93.24 注:- 1.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1,250,357.31 6.62 原材料 27,534,852.97 5.84 工业 20,601,740.00 4.37 非必需消费品 50,138,862.96 10.63 必需消费品 9,927,968.25 2.1 医疗保健 19,675,495.00 4.17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4 金融 155,611,483.65 32.98 科技 92,882,342.25 19.68 通讯 22,314,011.25 4.73 公用事业 10,042,867.50 2.13 合计


439,979,981.14 93.24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1.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AC Technolo gies Holdings Inc. 瑞声科技 控股有限 公司 201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200,0 00 22,691,400.00 4.81 2 China Construc tion Bank Corporat ion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939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3,300 ,000 21,311,647.50 4.52 3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 700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63,00 0 20,676,096.00 4.38 4 Ping An Insuranc 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 d. 中国平安 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231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300,0 00 19,181,925.00 4.06 5 China Merchant s Bank Co.,Ltd.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96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690,0 00 17,774,529.38 3.77 6 Hisense Kelon Electr ical Ho ldings Co.,Ltd. 海信科龙 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 921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2,100 ,000 15,059,493.75 3.19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5 7 Kingdee Intern ational Softwa re Grou p Compa ny Limi ted 金蝶国际 软件集团 有限公司 26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2,300 ,000 14,558,712.50 3.09 8 Yanzhou Coal Mining Company Limite d 兖州煤业 股份有限 公司 1171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1,600 ,000 12,820,000.00 2.72 9 Industri al And Commer cial Ba nk Of China L imited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398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2,300 ,000 12,402,548.75 2.63 10 ZTE Cor poration 中兴通讯 股份有限 公司 763 H 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580,0 00 11,873,723.75 2.52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1.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信用 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6 1.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662,593.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22.35 5


应收申购款


285,337.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6,053.88 -


1.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5.8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同期活期存 款利率×5% 本基 金为 投资 于香 港证 券 市场 的股 票型 基金 , 恒生 指数 是香 港市 场 存在 历史 最长 久的 指数 ,是 反映 香 港股 票市 场表 现最 具 有代 表性 的 综合 指标 , 自推 出至 今一 直获 广 泛使 用。 因此本基金采用“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好的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截至 2014 年 10 月,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7 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该指数于 1969 年 11 月 24 日首 次公开发布,基期为 1964 年7 月 31 日.基期指数定为 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的情 况下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如 果本 基金 业 绩比 较基 准 所参 照的 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 相关 手续 后, 依 据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选取相似的 或可 替代 的指 数作 为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 参照 指 数,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5.9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5.10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 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11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12 代理 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 公司 将本 着投 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 照增 加 股东 利益 、 提高 股东 发言 权的 原 则提 出代 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8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 以外 的公 司发 行 的和 没有 在中 国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投票 权 的股 票。 境外 公司 治 理标 准、 法律 或监 管要 求 和披 露实 务操 作与 中 国的 相关 规 定存 在差 异 。当 委托 投票 权与 非 中国 证券 相关 时, 受托 机 构将 考虑 在相 关外 国 市场 上适 用 的不 同的 法 律法 规, 提出 决定 如 何行 使表 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 东大 会召 开 日期 前后 的一 段时 间 内 对股 票进 行交 易。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 碍组 合管 理且 可能 导致 基 金的 流动 性受 损, 如 果存 在此 类 限制 ,管 理 人在 一般 情况 下将 不 行使 代理 投票 权。 此外 , 某些 中国 以外 的法 域 要求 投票 的 股东 就不 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 持 股情 况, 如 果 存在 此 类披 露要 求 ,管 理人 在 一般 情况 下将 不 行使 委托 投 票权 ,以 保 护基 金持 有 信 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 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 专 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第 三方 提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协 助进 行代 理投 票的 决定 。第 三方 代 理投 票服 务机 构 将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分 析、 提出 投 票建 议, 并 将管 理人 提出 的投 票 决定 形成 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5.13 证券 交易 1、券商的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IPO 的支持等,这是选 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 及清 算执 行能 力。 主 要指 券商 是否 对投 资 指令 进行 了有 效的 执 行、 能否 取得 较高 质量 的成 交结 果 以及 成交 以后 的清 算 完成 情况 。 衡量 交易 执 行能 力的 指标 主要 有 :是 否完 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9 研究 机构 的实 力和 水平 。 主要 是指 券商 能否 提 供高 质量 的宏 观经 济 研究 、行 业研 究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 研究 服务 的质 量。 主 要指 券商 承接 调研 课 题的 态度 、协 助安 排 上市 公司 调研 、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IPO 的支持。是指券商是否有充足的IPO 资源,是否能 够在 IPO 项目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2、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 季度进行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益。 5.14 基金 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GIPS 是一套确保公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13 -2015.12. 31 -25.05% 2.69% -14.30% 1.47% -10.75% 1.22% 2016.1.1- 2016.12.3 1 -10.41% 1.18% 6.92% 1.12% -17.33% 0.06%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0 2017.1.1- 2017.12.3 1 27.15% 0.84% 25.63% 0.71% 1.52% 0.13% 2018.1.1- 2018.3.31 1.46% 1.50% -3.38% 1.24% 4.84% 0.26%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3.54% 1.62% 11.00% 1.10% -24.54% 0.52%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1 § 6 基 金管 理人 6.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 亿元人民 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金 3 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6.2 主要 人 员情 况 6.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 波先 生, 董事 长,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 省 委农 工部 至助 理调 研员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调研 员 ,华 泰证 券 总裁 助理 、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业务 总监 兼投 资 银行 业务 管理 总部 总 经理 ,华 泰 证券 副总 裁 兼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王连 芬女 士, 董事 ,金 融 专业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 售 ,深 圳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一 部 研究 室主 任, 大鹏 证 券经 纪业 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业 部 总经 理、 南方 总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第一 证 券总 裁助 理 ,华 泰联 合 证券 深圳 华强 北路 营 业部 总经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2 理、 渠道 服务 部 总经 理、 运营 中心 总 经理 、零 售 客户 部总 经 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 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 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 博士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晨 集团 上海 办事 处 、通 商控 股有 限公 司 、北 京联 创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干 部, 华泰 证 券 资产管 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投资 策 划员 、南 通 姚港 路营 业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瑞 金一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综合 事务 部 总经 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 副 科长( 正营 职) ,深 圳 市纪 委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科 员、 副 处级 纪检 员 、办 公厅 副主 任、 党风 廉 政建 设室 主任 。现 任 深圳 市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纪 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 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 成先 生, 董事 ,近 现 代史 专业 硕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 学 哲学 系团 总支 副书 记, 厦门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 主 任、 营业 部 经理 、计 财 部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党总 支副 书 记。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 先生 ,董 事, 临床 医 学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 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金 医院 主治 医师 , 兴业 证券 研究 所医 药 行业 研 究员 、总 经理 助 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 松先 生, 董事 ,经 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 源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 处长 、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中 国 国际 贸易 促 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 副 会长 、常 务副 会长 ,国 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 心 主 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 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 徽 省阜 阳市 政府 市长 , 安徽 省统 计 局局 长、 党 组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3 李心 丹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国务 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 国 籍。 曾任 职东 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 长、 金融 工 程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 京大 学创 业 投资 研究 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中 国 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江 苏省 资 本市 场研 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 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 涛先 生, 独立 董事 ,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 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 投 资学 会杰 出资 深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 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 查 科)警务 总督 察, 香 港证 券及 期 货专 员办 事 处证 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 彪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 市财 政 局干 部, 深圳 蛇口 中 华会 计师 事 务所 经理 , 京都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 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 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合伙 人, 全联 并 购公 会广 东 分会 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女 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6.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 东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法 律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 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证 券合 规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副 总 裁、 党委 书 记、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舒本 娥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中 国籍 。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 团 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 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 查 监察 部副 总 经理 、总 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华 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 花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高 级会 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主管 会计 ,浙 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主 管 会计 ,深 圳 市建 筑机 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深 圳 市建 设集 团计 划财 务部 助 理会 计师 ,深 圳市 建 设投 资控 股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经 理助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财 务 预算 部副 部 长、 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 力先 生, 监事 ,船 舶 工程 专业 学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 船 厂技 术员 ,厦 门汽 车工 业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 国际 广场 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信 置 业发 展公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4 司总 经理 、投 资 部副 经理 、自 有资 产 管理 部副 经 理职 务。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 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 珍女 士, 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 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 门外 供房 地 产开 发公 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业 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 组负 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 务 部经 理、 计 划财 务部 经 理、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 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财 务部 、资 金 运营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兴证 期货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 伦先 生, 职工 监事 , 企业 管理 硕士 学历 ,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 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术有 限公 司处 长, 汉唐 证券 人 力资 源管 理 总部 总经 理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 源 总监 ,华 信惠 悦咨 询公 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顾 问 。现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组 织 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 先生 ,职 工监 事, 计 算机 硕士 研究 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国 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 师,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 脑部 经理 助 理,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 场服 务 部总 监、 电子 商务 部 总监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 彬先 生, 职工 监事 , 民商 法专 业硕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 律 师事 务所 证券 业务 部 实 习律 师 ,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行 深 圳分 行资 产保 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监 察 稽核 部法 务 主 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6.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 宏先 生, 副总 裁,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江 苏省 投资 公司 业务 经理 ,江 苏国 际 招商 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苏 省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 苏国 信高 科技 创业 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总经 理, 南 方资 本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朱运 东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 学士 ,高 级经 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 公厅 秘书 ,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 资公 司综 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 总裁 助理 、 首席 市场 执 行官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 川 先生 ,副 总裁 ,EMBA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 国农 业银 行副 处级 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 务 部总 经理 、 沈阳 分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华泰 联合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5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 、合 规总 监等 职务 , 南方 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 析师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高 级研 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 务部 总监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南方 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市 场部 总助 , 中国 人寿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股 票 部高 级投 资 经理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研 究总 监 、首 席策 略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 文 革 先生 ,督 察 长,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籍 。曾 任职 财 政部 中 华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师, 南方 证券 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及计 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助 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公司 监 事、 财务 负责 人、 总 裁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督 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 理为:2011 年9 月至2017 年8 月,黄亮;2017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黄亮、毕凯;2017 年 11 月至今,毕凯。 毕凯先生,美国埃默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金融方向) 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 职 于 赛灵 思 股份 有限 公 司、 翰亚 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 、晨 星资 讯 有限 公司 , 历任 高级 分 析 师、绩效评价员、股票分析师。2015 年 6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职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香港优选、 国企精明基金经理。 6.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 官 (权 益) 史博 先生 ,总 裁助 理兼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南 方资 本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秀 焰女 士, 南方 东 英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总 裁丁 晨女 士, 国际 业 务部 董事 黄亮先生。 6.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6 6.3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如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 境外 投资 顾问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在 挑选 、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7 (21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 基金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 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3 )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6.4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 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8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5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立 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6.6 基金 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9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6.7 基金 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公 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 确、 完整 ,从 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的 总称 。内 部控 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总揽 和 指导 ,内 部 控制 大纲 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制 环境 、 内控 措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制 度包 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投资 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基金 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应 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 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的 方法 尽量 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0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 会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 责, 并针 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 金 估值 制度 和程 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 度和 程序 、成 本控 制 制度 、财 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 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组 织各 部门 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制 制度 、信 息技 术 系统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 及岗 位分 离 制度 、防 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除 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 的知 情权 和独 立的 调 查权 。督 察长 根据 履 行职 责的 需 要, 有权 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 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 会议 ,有 权 调阅 公司 相 关文 件、 档案 。督 察 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 定期 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 报 告, 并在 董 事会 及董 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 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 核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 过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规 章的 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1 § 7 境 外投 资顾 问 本基 金目 前不 设境 外投 资 顾问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选 择、 聘任 、更 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2 § 8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上市的时间 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而来,南方中国 中小盘股票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于 2011 年 11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暂停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 期间 出 现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可暂 停基 金 的上 市 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收 到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暂 停基 金上 市的 决定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 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恢 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进行 调整 的,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 市交 易的 新功 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4 § 9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9.1 申购 与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具 体销 售网 点 和会 员单 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 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基 金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9.2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为 深圳 和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及 本基 金投 资 的主 要市 场同 时交 易的 交易 日。 本 基金 目前 投资 的主 要 市场 为香 港 证券 市场 。 若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 市场 发生 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投 资 者 应当 在开 放 日的 开 放时 间办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可与 销 售机 构 约 定, 在非 开放 日 或开 放日 的其 他时 间 受理 或者 拒 绝投 资者 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届 时以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销 售 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如 果本 基金 接 受投 资者 在 非开 放时 间或 非开 放 日提 出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为下 次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3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5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场外 认购 、 申购 确认 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 回; 亦即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 处理 时,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 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回 应 使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并 对业 绩基 准 、信 息披 露 等相 关约 定进 行相 应 调整 并公 告; 7、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执 行。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2 日内对该交易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向销 售网 点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基 金 销售 机构 对投 资者 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因 申 请不 符合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而不 予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6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立 ,投 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立 ;登 记 机构 确认 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通 过登 记机 构 按规 定向 投 资者 支付 赎 回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 将通 过基 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 主要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 正常 或非 正 常停 市时 ,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时 间 将相 应调 整; 如遇 不可 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适 当 延迟 通过 登 记机 构及 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 赎回 款项 划 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账 户的 时间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回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按 本基 金 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9.5 申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 根据 情 况调 高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 购的 最 低金 额,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 为准 ,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 受上 述限 制。 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前 提 下, 可根 据 情况 调高 单笔 最低 赎 回份 额要 求, 具体 以销 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申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场外 申购 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 申购 费用或后端 申购费用 ; 场内申购 时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7 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 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3%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4% ,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 365 日): 持有期限 (N ) 申购费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3%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不高于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日)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本基金 场内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N≥7 天 0.5%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8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在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4、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 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7 申购 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1.3%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 =98,716.68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 -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60 = 97,162.09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16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162 ×1.0160 =98,716.59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716.59 -1,283.32=0.09 元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9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 7 天且在一年内,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若投资者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少于 7 天且在一年内,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4%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0 元,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场 外申 购涉 及金 额、 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场内 申 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场内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0 申购涉及份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 保留 到整 数 位, 整数 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 续。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 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对 上述 登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8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 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 或外 汇 市场 正常 或非 正 常停 市, 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 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 障等 异常 情况 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 、登 记结 算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资产规模达到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的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1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9)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 )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过 于频 繁, 导致 基金 的交 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或 使 得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顺 利实 施投 资策 略 ,继 续接 受 其申 购可 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产生损害; (11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情形;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决 定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 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及 时公 告 、通 知。 当 发生 上 述第(11)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 方式 对该 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通知。 9.9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 赎回款项; (2) 本基 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 或外 汇 市场 正常 或非 正 常停 市, 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 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 障等 异常 情况 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 、登 记结 算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2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时而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9.10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对场 外赎 回申 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 使基 金资 产 净值 发生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回 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当 日 赎回 申请 中未 被受 理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外, 自动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 日办 理。 依照 上述 规 定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 申请 不 享有 赎回 优 先权 ,并 将按 下一 个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总 量 确定 赎回 份 额及 以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准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如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其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3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管 理人 只接 受其 基 金总 份额 50% 部分 作为 当日 有效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前述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对该 部分 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延 期部 分 如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 传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通 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 含两 个开 放日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期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回 业务 的场 内处 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9.11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 届时 有效 的 合法 程序 宣 布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9.12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3 基金 转换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条 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 服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9.14 定投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 办理 定投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届时 发布 公告 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9.15 基金 的转 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申 购 或上 市交 易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通过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9.16 其他 业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与 解冻 、质 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5 § 10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诉讼费 或仲裁费 ;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 用 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费 、 关税 、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 、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资产 由原 基金 托管 人转 移新 托管 人所 引起 的费用 , 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 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6%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6%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管理费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6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 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 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其中可以部 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 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 定。 3、 本条 第 (一 ) 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其他具体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等基金费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等 相关 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 获得 监管 机构 的豁 免 或 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 则 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 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7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 务 。 对于 非代 扣代 缴 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 可 聘请 税收 顾 问对 相 关投 资 市场 的 税收 情 况给 予 意见 和建 议。 境外资产 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 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8 § 11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 金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在境 内 开立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 金账 户, 在境 外投 资市 场根 据适 用 的法 律法 规、 监管 要 求、 行业 惯 例及 托管 业 务需 要以 本基 金名 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外 币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托 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强 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9 § 12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和金 融 负债 的公 允价 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的开 放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 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 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 考虑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0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素 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 未上 市流 通或 流通 受 限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果 上述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 收盘 价或 报价 ; 根据 不同 交易 市场 的 发行 量之 比 确定 该证 券 的主 要交 易市 场。 个 别市 场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汇率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汇 率 应当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或 其认 可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 及其 他货 币对 人民 币 的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国 际市 场主 要信 息披 露 机构 提供 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9、税收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投资 所在 地的 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 各项 税金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 于 因税 收规 定 调整 或其 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 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为 股票 、 固定 收益 证 券、 外汇 等基 金资 产 估值 需要 ,经 过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利 用及 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确 定的 一种 或 多种 来源 的数据信息。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10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10 项规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1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人 民币 ,小 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签 章返 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 变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各自 承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进行披露。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应当 暂停 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利 益的保护;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2 准 确 性、 及 时性 。当 基 金估 值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其 中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 记机 构 、销 售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 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 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 据各 自 的差 错程 度分 别各 自 承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3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1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4 § 13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份基 金份 额每 次基 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额 可供 分 配利 润的 10% ;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深 圳证 券账 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只 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酌情 调整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 登 记机 构可 以自 动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6 § 14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 计, 但该 会 计师 事务 所 不能 同时 从事 本基 金 的审 计业 务。 6、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会 计 师等 对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 规定 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7 § 15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可 以人 民币 、美 元 等主 要外 汇币 种计 算 并披 露净 值及 相关 信 息。 涉及 币种 之间 转换 的, 应当 披 露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 保持 一致 性 。如 果出 现 改变 ,应 当予 以披 露 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人 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即 期 汇率 应当 以 报告 期末 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 件。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8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工作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 阅或 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四)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 独编 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9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 选 择、 更换 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 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0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开澄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知 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三) 本基 金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为 方便 投资 者交 易本 基金 ,可 增加 信息 披露 的范 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1 § 16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2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发 生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3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4 § 17 基金 托 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 原中 国农 业 银行 全部 资 产、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 全的 大型 国 有商 业银 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 国 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 力 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 客户 提供 优 质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5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 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养老 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 合 管理 部、 业 务管 理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客 户四 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部 、市 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 部, 拥有 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97 只。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6 § 18 境外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 年 股东权益: 400 亿美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托管资产规模: 31.1 万亿美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 Aa2 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 美国纽约 225 Liberty Street, 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 行, 也是 全球 最 大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之 一。 公司 集 多元 化及 其 配套 业务 于一 体, 服 务内 容包 括资 产管 理、 资 产服 务、 发行 人服 务 、清 算服 务 、资 金服 务 和财 富管 理。 公司 通 过在 全球 35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 100 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 球最 大的 托管 行 ,并 且是 全球 最大 的 资产 管理 服 务提 供商 之 一。 公司 在存 托凭 证 、公 司信 托、 股东 服务 、 清算 贸易 、融 资服 务 、佣 金管 理 等业 务方 面 都位 居全 球前 列, 并 且是 领先 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 达 31.1 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 为 1.8 万亿美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 为 400 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2.8% 。全球员工总人数为 52,800 。 二、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 梅隆 银行 的托 管业 务 是其 主要 的业 务组 成 部分 。纽 约梅 隆银 行 的核 心托 管处 理系 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简称 GSP 业务。该项业务于 1996 年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 Vista 概念进行开发。 随着 业务 和技 术的 变化 , 支持 系统 也将 随着 时 间而 变化 ,因 此定 期 进行 重新 评估 是重 要的 。纽 约梅 隆 银行 非常 关注 业务 运 营的 恢复 和 技术 持续 性 解决 方案 的实 施, 并 继续 进行 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7 纽约 梅隆 银行 在全 球每 一 处理 中心 ,已 经建 立 了清 楚、 有深 度的 指 引。 业务 恢复 与危 机管 理活 动被 密 切监 督, 并在 所有 时 间得 以坚 持 。专 家团 队 被分 配到 各个 小组 , 在组 织内 部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 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8 § 19 相关 服 务机 构 19.1 销售 机构 19.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19.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9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 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 (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0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1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李冰洁 联系电话:025-86775317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0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2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3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4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 、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5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 、13 、15 、16 、18 、 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6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 地址 :山 东 省青 岛市 市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7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8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 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 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9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0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1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2 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3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4 中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5 6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6 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 十、三十一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 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4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8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 北街 九号 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 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 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9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 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 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 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0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4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 兰桥 创意 园 )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1 网址:www.ehowbuy.com 8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 街 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 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 一号 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2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3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锦 江区 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3 9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 建设 广场 2 座 15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4 层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5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6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 庆 县延 庆经 济开 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7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1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7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8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9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辽 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 地址 :辽 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9.2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19.3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0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19.4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1 § 20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 理费 (或 称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管 理费 ) ,收 取申 购费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及其 他事 先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 采取 其他 必 要措 施以 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机构,获得有关费用,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及转融通;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2 (17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率; (18 )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3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如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 境外 投资 顾问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在 挑选 、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1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监 督第 三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进 行监 督; 但因 第 三方 责任 导 致基 金财 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受 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 基金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 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3 )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24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 外资产托管人;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或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4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 实 施监 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 规, 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0 ) 当基 金托 管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托管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1 )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在经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的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2 )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在每 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 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5 (23 )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 金结 算 业务; (24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资金 汇 出、 汇入 、兑 换、 收 汇、 付汇 、资 金往 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当 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为必 要条 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 规定;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6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9)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 )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 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 设日 常机 构 。若 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另有 规 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原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事 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需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召开事由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 不再 具 备上 市 条件 而被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市 的 除 外; 12、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7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调低 基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 方式 , 增加 、减 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设置 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8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得 就 未经 公告 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 人 、书 面 表达 意见 的 寄交 和收 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 的截 止日 以 及表 决票 的 送达 地址 等 内 容;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 讯方 式开 会和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 定, 但 决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 金合 同事 宜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9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 大会 召集 人 提交 须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0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须 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天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除上列第(1)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 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 的, 不影 响 计票 效力 及 表决 结果 。但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 知召 集人 , 由召 集人 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 第三 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一)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法律 法 规修 改导 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 更的 ,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2 金管 理人 可直 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整 , 并按 相关 法 律法 规执 行,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份基 金份 额每 次基 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 配利 润的 10% ;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深 圳证 券账 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只 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 关事 项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的 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酌情 调整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3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现 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 行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 登 记机 构可 以自 动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 金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应 当缴 纳的 ,购 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 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2、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资产 由原 基金 托管 人 转移 新托 管人 所引 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4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6%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6%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逐 日累 计。 对于 已 确认 的管 理费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的 具体 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支 配 ;如 果委 托境 外投 资 顾问 ,基 金的 管理 费可 以部 分作 为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费 用 ,具 体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 境外 投资 顾问 在 有关 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 日累 计。 对于 已 确认 的托 管费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的 具体 使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支 配 ;如 果委 托境 外资 产 托管 人, 其中 可以 部分 作境 外资 产 托管 人的 费用 ,具 体 支付 由基 金 托管 人与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在有 关 协议 中进 行约定。 3、本 条第 (一 ) 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为 香港 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 其它固定收益产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 的证 券)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5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 (普通股、优先股) 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比例为 80%-95% ; 其余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存托 凭证 、房 地产 信 托凭 证、 公募 基金 、金 融衍 生产 品、 结构 性 投资 产品 、货 币市 场 工具 、其 它 固定 收益 产 品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立 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在可 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6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 普 通股 、 优 先 股 )的 基 金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总值 的 比 例 为 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 构性投资产 品、 货币 市场 工具 、其 它 固定 收益 产 品以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 个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 易的 证券 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 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12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7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5 ) 基金 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 有关 法律 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8 (16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 或取 消上 述规 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 上述 第(9) 、(10) 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工作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 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9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10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发 生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0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因 本基 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 能通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1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查 阅; 投资 者 也可 复印 本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但若 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2 § 21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政 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 自营 、代 客 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3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为 香港 证 券市 场公 开发 行、 上 市的 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托凭证和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在香港证券市场 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 其它固定收益产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 的证 券)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 (普通股、优先股) 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 的比例为 80%-95% ; 其余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存托 凭证 、房 地产 信 托凭 证、 公募 基金 、金 融衍 生产 品、 结构 性 投资 产品 、货 币市 场 工具 、其 它 固定 收益 产 品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股 票 ( 普 通股 、 优 先 股 )的 基 金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总值 的 比 例 为 8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其 它 固定 收益 产 品以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5%-20% 。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 个 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4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 易的 证券 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 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12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5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5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 有关 法律 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6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 或取 消上 述规 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6 除上述第(9) 、(10) 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 进行 调整 以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5、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电 话 或书 面形 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确 认,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五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7 (三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 而定 )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以本 基金 、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 境外 托管 人 的名 义为 基 金开 立证 券 账 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以 及境 外 托管 人均 不得 出借 或 未经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 转 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 人或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投 资所 在市 场 以及 国家 或 地区 的相 关 规 定, 开立 进行 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 要 的各 类证 券 和结 算账 户 ,并 协助 办理 与各 类 证券 和结 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8 (四)其 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 资市 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 法律 法规 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一般 应保 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额 所得 的基 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 基金 进行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于 每个 估值 日的 约 定时 间之 前 将前 一日 的 基金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传 真后 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当 日约 定时 间之 前盖 章或 签 字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复 核结 果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定 期对 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 变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各自 承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9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 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 性、 及 时性 。当 基 金估 值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其 中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 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 净值 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果 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各 自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的开 放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3.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0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 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素 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D.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F.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 未上 市流 通、 或流 通 受限 、或 暂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照 上述 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在两 个或 者 两个 以上 的 交易 场所 交易 的同 一 证券 ,一 般采 用该 证 券主 要交 易市 场的 收盘 价或 报价 ; 根据 不同 交易 市场 的 发行 量之 比 确定 该证 券 的主 要交 易市 场。 个 别市 场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1 H.汇率 人民 币对 主要 外汇 的汇 率 应当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或 其认 可机 构 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 及其 他货 币对 人民 币 的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国 际市 场主 要信 息披 露 机构 提供 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I.税收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投资 所在 地的 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 各项 税金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 于 因税 收规 定 调整 或其 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 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J.为股 票、 固 定收 益证 券 、外 汇等 基金 资产 估 值需 要, 经过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 利用 及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确定 的一 种或 多 种来 源的 数据信息。 K.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J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A-H 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L.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按上 述估 值方 法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 记结 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值 错误 给 基金 投 资人 造成 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协 商共 同 承 担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 任, 有权 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 过错 人 追 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2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 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 据各 自 的差 错程 度分 别各 自 相应 赔偿 责 任。 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3 (1)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各家数据服务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 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此 造成 的 影 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涉 及的 主要 证 券交 易所 或市 场或 外 汇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 它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 价 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应当 暂停 估值; 4.占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变 ,延 迟估 值 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保护; 5.如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后 , 进行 独 立的 复核 。 核对 不 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4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报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 完毕 的报 告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与 各自 职责 相 关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 或编 制 半年 报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 关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 证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5 本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发 生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6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1 )、(2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7 § 22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 构 提供 ,以 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增 加和 修 改相 关服 务 项目 。如 因 系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 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场 外交 易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场 外交 易微 信对 账单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 邮件 、手 机 短信 或微 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个人 投 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个人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个 人投 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 人可 以利 用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等 获取 基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 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8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 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 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 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 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 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人 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 微 客服 、书 信、 电子 邮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9 § 23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8-04-27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系统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的公告 2018-04-26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 季度报告 2018-04-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03-29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 摘要 2018-03-29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3 月 30 日和 4 月 2 日暂停申 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3-27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赎回费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 2018-03-27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28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4 季度报告 2018-01-22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申购赎 回安排的公告 2018-01-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6 关于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圣诞节假期暂停申购、 赎回和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2-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川财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14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50 § 24 招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明 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51 § 25 备查 文 件 以下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