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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恒混合C(006038)

大成景恒保本: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八 年 六月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恒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为根据《 大成景 恒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由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到 期 后 转型而 来。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首次 募集 于 2012 年 4 月27 日 已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2]567 号 文 批准, 募集 期 为2012 年5 月10 日 至2012 年6 月13 日。 《大 成景 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于 2012 年6 月15 日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本周 期 为 3 年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2012 年6 月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2018 年 6 月 24 日为 非工 作日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 到期 ,由 于在 第二 个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不 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按 照《大 成景 恒 保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转型 为 非保本 的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大成景 恒稳健 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按照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变更 后 的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中“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 -95% ” , 而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中关于 基金类 别的规定,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的 基金应 为 混合基金 ,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转 型的 基金 名称由 “ 大成 景 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修 改为“ 大成景 恒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此修改仅 为对 转型后的基 金名称 的修改, 《大成景恒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中 其他关于 转型 后的基 金的 约定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 率等条 款均 不 因 此 改变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 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 期日,即 2018 年6 月 25 日 。 自 2018 年6 月 26 日 起,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正式 转型 为 大成景 恒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转 型后 的 《 大成 景 恒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自该 日 起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以 及其转 型为 本基 金的 备案 , 并不表 明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与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 51 第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52 第八部分 基 金的 转 托管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非交 易过 户 、 冻结 与 质押 .................................. 60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61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 69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0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74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76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77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78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 示 .......................................................................................................................... 81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4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86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109 第 二 十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120 第 二 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21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21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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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大 成景 恒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景恒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 景恒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景恒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景恒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大 成景恒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景恒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保监 会 :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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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第二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 的次日 , 即 “大成 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转 型为 “ 大 成景恒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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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基 金根据是否收取 销售服务 费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 不 从本 类别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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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 业务规 则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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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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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格, 国家 “ 千人 计划” 专家。 曾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讼 部资 深咨 询师、 金融 部资 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公 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规划委 专家 顾问 委员 ,机 构部创 新处 负责 人;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 财经系 教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职于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为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 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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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 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 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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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 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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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赵世宏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2012 年9 月至2015 年9 月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2015 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职 于固 定收 益总 部。 自 2016 年3 月 26 日起担 任大成 景丰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大成景恒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景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可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强 化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11 月8 日起担 任大 成景 盛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 2 月 16 日起 任大 成惠祥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3 月18 日 起担 任 大成 景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15 日 起担 任大 成惠 裕定 期 开放纯 债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 6 日 起担 任大 成惠 明 定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任期起 始日 任期结 束日 朱文辉 2012 年 6 月 15 日 2013 年 11 月 8 日 王磊 2013 年 7 月 17 日 2016 年 3 月 25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定收 益)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 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王立,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 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 ,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 定 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陈会荣, 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决 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 , 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 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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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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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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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本招 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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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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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 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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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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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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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 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 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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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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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 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 产品 、 股 权基金 、 私募 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 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 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风 险管 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国 银行 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 稳 健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 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 度建设 、 内外 部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主流 内控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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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相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人 (一) 直销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5558 (免长 途固 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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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010 -66275654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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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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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8)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1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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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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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6)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 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7)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8)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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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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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2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3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3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2)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5)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7)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 电话 :95377 联系 人: 程月 艳


李盼 盼 党静 联系 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 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48)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5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2) 中泰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5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57)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5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9)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2)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6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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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5)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8)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70)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71) 四川 天府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敏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客服热 线: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tf.cn (7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7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7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街道 梨园 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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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7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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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www.5ifund.com (8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2)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83)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8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87)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88)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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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 兴 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1)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9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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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9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9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 人: 黄敏 嫦








网站 :www.yingmi.cn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96)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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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97)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 代表 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8)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99)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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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网址:https://www.jfz.com/ (100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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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高鹤 联系人 :昌 华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大成 景恒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二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转型 而来 。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首次 募集 于 2012 年 4 月27 日 已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2]567 号 文 批准, 募集 期 为2012 年5 月10 日至2012 年 6 月13 日。 《大 成景 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本周 期 为 3 年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2012 年6 月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2018 年6 月24 日为 非工 作日 )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 到期 ,由 于在 第二 个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不 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按 照《大 成景 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转型 为 非保本 的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 为“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按照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变更 后 的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中“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60%-95%” , 而 根据 中 国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中 关于 基金 类 别的规 定 ,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95%”的 基金应 为 混合基金 ,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转 型的 基金 名称由 “ 大成 景 恒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修改 为 “ 大成 景 恒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 此 修改 仅为 对 转型后 的基 金名 称的 修改 ,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中其他 关于 转型 后的基 金的 约定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 率等条 款均 不改 变。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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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第 二 个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 即 2018 年6 月 25 日 。 自 2018 年6 月 26 日 起,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正式 转型 为 大成景 恒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转 型后 的 《 大成 景 恒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自该 日 起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 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后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正常 交易 日 , 开 放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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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 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 基金份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对 于 由原大成 景 恒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入 变更 后的 “大成 景恒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其持 有期 将从原 份额 取得 之日 起连 续计算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投 资者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可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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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 赎 回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按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2、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 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A 类基 金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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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 37,893.14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申 购本基 金 1 万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6 元, 则 可得到 : 申购份 额 = 10,000/1.056 =9,469.70 份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1)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26.25=10,473.75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持有期为 1 年)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46 元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46 =10460.00 元 赎回费 用=10460.00 ×0 =0 元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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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净赎回 金额=10460.00 —0 =10460.00 元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 购费 率 (1) 投资 人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时 , 需 交纳 申购 费用 ,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投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 A 类 申购 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2) 投资 者在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不 需 要 交纳 申购 费用。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A 类 赎回 费率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N ) 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C 类 赎回 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 0.00%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本基金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基 金 份额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基金 份 额长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费率 如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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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并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 等。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在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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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发 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超 过 10%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赎 回申请 , 与 当日其 他赎 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述 (1) 或 (2)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 并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 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基 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8)申 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个 投资者 单日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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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 发生 上述 (1 ) 到 (4)、(7 ) 、 (9 )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发生 上 述第 (6 ) 、 (8 )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请 。 如果 法 律法规、监 管要求 调整导 致上述第 (6)项内 容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修改 上述 内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也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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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也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 公 告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转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与质 押 (一)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转 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 者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 成功后 ,转 托管 份额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 资者可 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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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申 请人 按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 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五) 基金 的质 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大成 景恒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将秉承价值投资的 基本理念,依据宏观经济 长期运行趋势和市场环境 的变化预 期, 自上 而下 稳健 配置资 产, 自下 而上 精选 证券 , 有效分 散风 险 , 力 争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长。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含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 券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 -95% ;债 券、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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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 金 资产 的 5%-40 %;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收益最 大化 为目 标 , 在 合 理运用 金融 工程 技术 的基 础上 , 因 时 制宜 , 把 握宏 观经 济和 投 资市场 的长 期变 化趋 势 , 根据经 济周 期和 市场 预期 动态调 整投 资组 合比例 , 自上 而下 配置资 产, 自下 而 上 精选 证券 , 有效分 散风 险 , 谋 求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定的 增长。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长期 运行 状况 及其 政策 动态 、 货币金 融中期 运 行状 况及 其政策 动 态、 证券 市场 短期 运行 状 况及其 政策 动态 等因 素 “ 自 上而下 ” 地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 分析 , 评 估各 类资产 的投 资价 值 , 研 究 各类资 产价 值的 变化 趋势 , 确 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 等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其中,GDP 增速 、上市公司总体 盈利增长 速度、债市和股 市的预期 收益率比较 和 利率水 平等 参考 指标 是确 定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主 要因素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行业 发展 规律 和经济 发展 趋势 , 把握 中 国经济 发展 周期 、 经济 发 展方向 和经 济增长 方式 , 考虑 政府扶 植重点 产业 政策 , 通过剖 析行业 特征 指标 、 行业竞 争结构 、 行业 盈 利模式 、行 业景 气度 等综 合判断 行业 投资 价值 ,确 定和动 态调 整各 行业 投资 比例。 2) 个 股选 择 ①建立 初选 股票 库 为控制 风险 , 本基 金首 先 剔除存 在重 大违规 嫌 疑并 被证券 监管 部门 调查 的公 司、 股价 发 生异常 波动 的公 司 , 并 在 此基础 上通 过对 于主 营业 务利润 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长率 、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财务指 标进 行深 入分 析 , 评估企 业盈 利能 力 和 发展 能力 , 建 立初 选 股票库 。 本 基金 通过 建立 初选股 票池 ,初 步避 免投 资于具 有较 大风 险的 股票 。 ②建立 备选 股票 库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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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稳定 的盈 利模式 、 持续 良好 的财 务 状况 、 领 先的 行业 地位 以 及良好 的治 理结构 等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在经济 发展 中会 显现 出良 好的成 长和 盈利 能力 。 这些 企业能 够充 分 自如应 对市 场竞 争 , 并 能 获取持 续优 秀业 绩回 报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将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持 续 成 长潜力 特征 的 企 业 , 以 获 得超额 回报 。 本基 金在 初 选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 选 择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指 标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备选股 票库 :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易 于理 解而且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 ;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上市 公司 对上 下游 的 定 价能力 ;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管理优 势;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技术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③建立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 管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管 理 人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兼 顾 股 票 组 合 的 稳 定 性 和 收 益 性, 选 择 具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边 际 和 高 流 动 性 的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 组合 。 ④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投 资组 合建 立后 , 本 基金将 动态 跟踪 经济 发展 、 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前景 和 估值水 平等 变化, 适时 调整 ,以 不断 优化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组合 投资 策略 , 力 求在 保证 基 金 资 产总体 的安 全性 、 流动 性 的基础 上获 取一定 的稳 定收 益。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 级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债 条款 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敏 感 度指标 (Delta 等 )作 为市 场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技 术指 标,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判 断转 债 的股性 , 运用 转换 套利 、 溢折价 管理 、 一级 市场申 购、 纯债 券价 值及 期权价 值管理 来 积 极投 资,获 取超 额收 益。 (4) 权证 投资 策略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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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基金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障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前提 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证 投资策 略 主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 主要采 用市 场公 认的 多种 期权定 价模 型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作 为权 证 投资的 价值 基准 ; 根据 权 证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的 研究 估值 , 结 合权 证理 论价 值 进行权 证的 趋势 投资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以 投资组 合避 险和 有效 管理 为目的 , 通过 套期 保值 策 略, 对冲 系 统性风 险, 应对 组合 构建 与调整 中的 流动 性风 险, 力求风 险收 益的 优化 。 套 期 保 值 实 质 上 是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多 空 双 向 和 杠 杆 放 大 的 交 易 功 能 ,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的 beta , 以达 到适 度增 强收 益 或控制 风险 的目 的 。 为 此 , 套 期保 值策 略分 为多 头 套期保 值和 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保值 策 略是指 基于 股市 将要 上涨 的预期 或建 仓要 求 , 需 要 在未来 买入 现货 股票 , 为 了控 制股 票买 入 成 本而 预先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操作 ; 空头 套期 保 值是指 卖出 期货 合约来 对冲 股市 系统 性风 险,控 制与 回避 持有 股票 的风险 的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对股 市未 来趋势 的研 判、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目 标以 及投 资组 合的构 成 , 决定是 否对 现有 股票 组合 进行套 期保 值以 及采 用何 种套期 保值 策略 。 在构建 套期 保值 组合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股 票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 分 离 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关 注 股票组 合 beta 值的 易变 性 以及股 指期 货 与指数 之间 基差 波动 对套 期保值 策略 的干 扰 , 通 过 大量数 据分 析与 量化 建模 , 确 立最 优套 保 比率。 在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不 断精 细和 不断 修正套 保策 略 , 动 态管 理 套期保 值组 合。主 要工 作包 括, 基于 合理的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严 格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对投 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 时监 控, 全程 评估 套期保 值的 效果 和基 差风 险,当 组 合 beta 值 超过 事 先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 需 要对 套期 保 值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 进 行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提 前平 仓或展 期决 策管 理。 5、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80 %×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20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 本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 度较 高的沪 深 300 指 数作 为本 基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选 择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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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用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债券 组合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二、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 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 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差 分 析。 6、上 市公 司研 究, 包括 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 三、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具 有丰 富证券 投 资经验 的人 员担 任基 金经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开展 研究 分析 并 撰写研 究报 告 研究员 将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 研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 的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拜 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国 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走 访调 查 发债主 体 、 上 市公 司和 信 用评级 机构 ;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 理, 定期 撰写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证券 市场 行 情报告 、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 发债主 体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依据之 一。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 宏观 经济 和 投 资研 究团 队所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根据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及 投资 策略, 确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划 和大 类资 产配 置建 议。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结 合 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及业 绩 比较基 准 , 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其 中, 重大 单项 投资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4、交 易管 理部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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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 交 易管理 部 , 由 基金 经理 向 交易管 理部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交易 管理部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多 部门 多渠 道实 施投 资 风险监 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 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 等交易 情况 , 风险 管理 部 根据 投 资集 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等 , 并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出总 结报 告 , 使 得投 资决策 委员 会随 时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策略。 6、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基金 绩 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优化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四、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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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本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 -95% ; 权证 、 股指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2)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7)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8)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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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约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是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法 律法 规和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五、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 “2、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 限制” 中 的第(2 ) 、 (6)、( 8) 、 (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六、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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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银 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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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 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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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送股、转增 股、配 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 估值日 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使 用 调整后 的收 盘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2)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 ,对 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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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上市流 通金融 衍生品 按估值日其 结算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结算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未上市 金融衍 生品按 成本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模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 果返回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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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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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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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6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 注册 登记 机 构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四) 税收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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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 自行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 默认 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红利 再投 资的 , 现金 红 利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 金同一类别 每 一 基 金 份额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5、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和分 红再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 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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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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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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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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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7、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 项;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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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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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随着中 国市 场 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 章节。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进 行合 理配 置,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 对 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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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 及 时有 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 用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三、信 用风 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风 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防 止投 资 者 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 认/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五、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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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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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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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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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保 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 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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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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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币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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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 件。 同 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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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调高 销售服 务费 收费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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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法规的 要求 调整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10、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1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2、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3、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5、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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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7、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8、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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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含50%);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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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 对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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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2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 请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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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管 理人 为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按《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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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是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的 , 默认 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 择红利 再投 资的 , 现金 红 利则按 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 由 于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3、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20% 。 5、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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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人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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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 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注册 登记 机 构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4、本 条第 (一 )款 第4至第9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 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含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经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 存款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5%-40 %;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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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禁止用 本基 金 财 产从 事以 下行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三)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2)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3) 本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的30% ; (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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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约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是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4)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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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资产的 比例 为60% -95% ;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6)法 律法 规和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四)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五)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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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 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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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 上市 流通 金融 衍生 品 按估值 日其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结算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2) 未上 市金 融衍 生品 按 成本价 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模 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 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 果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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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含第3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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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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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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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本 基金 由大成 景 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转 型而来 。 本 基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 其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 加盖 公章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期 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即2018 年6 月25 日 。 自2018 年6 月26日 起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正式 转型 为 大 成景 恒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转型后 的 《 大 成景 恒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三 ) 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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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 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等固 定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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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5%-40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 制为: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95%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逆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40 %;权 证、 股 指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2)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6)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9)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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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6)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遵 循以 下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是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占 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60% -95%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⑥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17)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 除上 述第2)、 6)、 8)、 14 )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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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3、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 单的 真实 、 准确 和完 整性 ,并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4、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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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含期货 结算 账户 ) 、 证券 账 户及其 他 基金财 产投 资所 需要 的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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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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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正 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复 核后 , 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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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 按其 规 定处理 。 6、除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另 有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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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 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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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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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 红方式 修改 、 账户 资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 易 情况查 询和 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其 中,基 金定 投、 转换 等业 务的开 通时 间, 已另 行公 告为准 。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大成景恒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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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大 成景 恒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大 成景 恒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五) 关于 申请 募集 大成 景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律意 见书 (六) 关于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为 大成景 恒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增 设 C 类基 金份 额 事 宜之 法 律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八 年六 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