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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保本A(002589)

山西证券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3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58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 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 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将依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于 2018年4月28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及 2018 年 5 月 3 日在上述 媒介连续2个工作日披露提示性公告,详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5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7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6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八、风险揭示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8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保证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 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 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 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 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发生定义“43、触发收益率” 所述情形,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34、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含提前到期情形)的最后一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35、 到期期间: 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 (含第5个工作日) 的期间, 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进入基金合同终止程序 36、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 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7、 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 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 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3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 周期) ,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 C 分别计算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下同 39、赎回金额:指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赎回金额,下 同 40、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 C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下同 4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加上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 额C分别计算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下同 4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 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为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在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 C分别计算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43、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 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 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44、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 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 10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 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 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 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45、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 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 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7、持有到期: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意为 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担偿付责任,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 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在下一个保本周期转换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5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 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1、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折算日 52、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 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开放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56、T+n日:指自 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 5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 《业务规则》 :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基金份额 A: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 A 68、基金份额 C: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基金份额 C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1988 年 7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873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60,395,355 30.42%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82,605,635 9.99%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268,856 7.04% 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吉金投-稳赢 2号投资基金 48,693,500 1.72%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912,351 1.45%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0,619,400 1.44%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26,401,342 0.93%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17,000,000 0.60% 西藏鹏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580,000 0.52%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101,732 0.46% 注:截止到 2018.03.31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4 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至今任 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增军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9年3月至2015年5月,在晋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在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科技信息部总经 理(兼)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财务审查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7月至今在山西金融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兼任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监事;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周宜洲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2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太原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山西太钢集团先进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董事长; 2016年8月至今,任山西钢科碳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1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划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傅志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至2017年2月任山西 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朱海武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 资深会计师。2000年1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合伙人。2014年10月 至今,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容和平先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2001年6月至2010年6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副院长、教授;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2012年4月至2017年10 月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6月至今任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王卫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94年4月起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6 年5月退休) ;2008年9月至今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2014年10月至今任藏 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年11月至今任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岳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任浙江大学经济 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院长助理;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浙江 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 2014年7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8月至今任英洛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怡里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 年 2月至 2013年 3月任山西证券董事 会办公室总经理; 2008 年 2月至 2016年 5月任山西证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0 年 2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10年 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董事会秘书;2011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 2013年 6月至今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执行合伙人、 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 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 10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 2015年 2月至今任龙华启 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11 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8 年 3月至今任公司职工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山西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运营总监、资本运营部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12月至今,任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任公司监事;2011 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志宏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 2017年1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2017年1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17年10月至今,任长治市经济建设投资服务中心主任;2015 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4年9月至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 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部副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2013年8月 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 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历任山西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处处长; 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 处长;2017年2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 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 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 2010年3月至2017年5月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7年5月至今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6月至今,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省 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总经理; 2016 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2017年12月至今任山 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6月至 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太原风华信息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 任山西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2012年3月至今,任晋城市富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诺亚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2012年12月至今, 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1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8月至今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 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87年8月至1992年10月,在财务部从事会 计工作; 1992年10月至2007年5月,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2007年5月至2017 年12月任总会计师; 2017年12月至今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原吕梁市国有资产投 资集团公司)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胡朝晖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 至2016年5月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 2009年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监事;2014年6月任山 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翟太煌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 事; 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尤济敏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 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6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副董事长。 闫晓华女士,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 经理, 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 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7 年7月任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 孟有军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 年1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俊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 年 4月至 2008年 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职工董事; 2008 年 2月至 2015年 5月任公司职工董事; 2008年 10月至 2010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年 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 9 月至 2013年 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0年 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委员。 2010 年 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3 年 9月至 2017年 1月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 1月至今任山证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月至今任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汤建雄先生,学士学位。2008年 2月至 2013 年 3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7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2009年 4月至今担任中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 年 8 月至 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2月至 2016年 1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 职责, 2016 年 1月至 2017 年 6月任公司合规总监。 2017年 7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 官。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 高晓峰先生,学士学位。1996年 8月至 1999 年 8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 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1999年 8 月至 2010年 3月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2010 年 3月至 2014 年 8月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 管局期货处处长; 2015年 11月至 2017年 3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 (期 间,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挂职山西金控集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 4、拟任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 5月至 2008年 8月,在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 9月至 2009年 8月,在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 2009 年 9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0 年 6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6月至 2013年 4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4 月 至 2014年 5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1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 部,2015 年 4 月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任山西证 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任山西证券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志贵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蔡文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2006年 12月至 2008年 11月在毕马威财务咨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询担任财务咨询师; 2008 年 11月至 2009年 12 月在美国 Cowen Group 投资银行担任 行业分析师;2010年 2月至 2012年 6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2012年 7 月,在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6 年 2月加盟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 目前担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6 年 7月起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起担任山西证 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起担任山西证券改革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蔡文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志贵,基金经理; 郭熠,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蔡文,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 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 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 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 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 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 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 事务; (6)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 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7)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 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 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 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和 稽核审计部。 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体 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有 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 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 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 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 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 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 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执行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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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 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 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2667.97亿元。2018年1-3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 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 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 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 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 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0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 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 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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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


(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号 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号泰鹏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座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800-28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26 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欲镇安福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文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9 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 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26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61 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1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号第一上海中心 C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 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433320 经办律师:林雅娜、雷丹丹 联系人:林雅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城文化大厦 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武丹 联系人: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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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8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6 年3月 21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项下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思维原则确定持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 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责任,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 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 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 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 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 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四)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 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 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 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 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 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 本条款。 (五)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 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至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 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设计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六)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 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七)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27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188,786,835.23份基金份额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445,957.1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44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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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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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8月4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等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开放日,接受基金的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A不收取申 购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C 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C,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份额 C 申购费率如下: 费率设 置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基金份 额 C M<200 万 1.0% 200 万≤M<1000 万 0.3%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赎回的,本基金(包括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 C)不收 取赎回费用;对于在保本周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 A、基金份额C按照其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期限所对应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 到期日 (包括提前到期日) 和到期期间,赎回费率为 0。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1年 2.00% 1 年≤ Y < 2年 1.60% Y ≥2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 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对于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C的投资者,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C, 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1+1.0%)=99.01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9429.51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 9429.5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25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00 元 赎回费用=132,500×2.0%=2650.00元 赎回金额=132,500-2650=1298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获得赎 回金额129,85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C 分别计算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 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 的处理规则。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先行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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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 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 (010)88822726 侯楠: (010)88822507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注册资本:45 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 担保业务:基于公共融资市场的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债担保、信托融资担保、 开放式保本基金担保、资产证券化产品担保等;基于银行间市场的业务:主要包括企 业短期融资券担保、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担保、中期票据融资担保等;基于资本 市场的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抵押融资担保、股票定向增发担保、公司债发行担保、次 级债发行担保等; 与银行合作开展的业务: 主要包括贷款融资担保、 信用证融资担保、 承兑汇票融资担保,房地产结构性融资担保、过桥融资及收购,政府采购履约融资担 保等;保证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工程保证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 付款保证、质量保证、支付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交易履约保证等;受托担保 业务:主要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的委托,对政策性担保资金或担保基金进行 运营和受托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依托公司规模生产金融基础资产和对非标准金 融产品进行标准化的能力,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为客户提供适合自身 需求的投资产品及服务。主要业务包括增信类、主动管理类和中介服务类。 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是通过构建大数据管理、数据交互、客户管 理、定价和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为合格投资者、金融机构、企业提供安全、专业、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多元、便捷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其它金融服务。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 2017 年 9 月,中投保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1499 亿元,不超 过其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66.64 亿元)的 25 倍;截至 2017 年 9 月为共 40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589.57 亿元, 不超过其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保本金额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基金份额 A 和 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基金份额 A持有人和/或基金份额 C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A 和/或基金份额 C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应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 A 与基金份额 C 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两 个公历年后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提前到期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 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 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 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 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 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 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 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 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 万分之五,直至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 偿款项、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 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通讯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 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 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 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计提并累计至每月月末,并在下一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担保人支 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 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 费用按本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 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2%×1)/当年天数。 (五)保本机制 1、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和保本偿付差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项下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思维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责任,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 起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 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还是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 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保本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 (含第5 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 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2)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 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 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 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 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 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 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仅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第 2款中第(3)项到期操作的日 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 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相应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 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 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即保本赔付 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 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3)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 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 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 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 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折算。 5)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 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 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从 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 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视为同意该 《保证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 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 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 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 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 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 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 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 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 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 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担 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 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 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 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以及该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3、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 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或同意承担偿付责任。此 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 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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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 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 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 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资产的投 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 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 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 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 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 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 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 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 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 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 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 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 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 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 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 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 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 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 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进 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 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 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 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不同的是 TIPP 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 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 策略相比CPPI 策略可投资 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 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 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 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 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 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 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 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 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将股票仓位调整至 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 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 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策略。对 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 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 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 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数量 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 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 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 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 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 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 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 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债 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 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 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 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定价偏差 进行套利投资,获取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 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 目标,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 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 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采取配置和交易相结合的思路,精选 前景行业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 、 (11) 、 (14) 、 (15)项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 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4月19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1月1日起至3月31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09,304,000.00 94.68 其中:债券 909,304,000.00 94.6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636,794.22 0.80 8 其他资产 43,438,207.89 4.52 9 合计 960,379,002.1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00,000.00 5.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00,000.00 5.59 4 企业债券 20,072,000.00 2.2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39,956,000.00 26.84 6 中期票据 79,995,000.00 8.9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519,281,000.00 58.08 9 其他 - - 10 合计 909,304,000.00 101.7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0408 17农发08 500,000 50,000,00 0.00 5.59 2 101559018 15南瑞MTN 001 500,000 49,990,00 0.00 5.59 3 011759060 17京汽股S CP001 500,000 49,990,00 0.00 5.59 4 111817020 18光大银 500,000 49,440,00 5.53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行CD020 0.00 5 111815032 18民生银 行CD032 500,000 49,420,00 0.00 5.5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117.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05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373,990.90 5 应收申购款 99.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3,438,207.8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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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山西证券保本基金A类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5.4-2016.12.31 -0.10%


0.11% 1.40% 0.01% -1.50% 0.10% 2017.1.1-2017.12.31 -0.10% 0.08% 2.10% 0.01% -2.20% 0.07% 2018.1.1-2018.3.31 0.70% 0.03% 0.52% 0.01% 0.18% 0.02% 2016.5.4-2018.3.31 0.50% 0.09% 4.01% 0.01% -3.51% 0.08% 2.山西证券保本基金C类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5.4-2016.12.31 0.30%


0.12% 1.40% 0.01% -1.10% 0.11% 2017.1.1-2017.12.31 0.60% 0.08% 2.10% 0.01% -1.50% 0.07% 2018.1.1-2018.3.31 0.89% 0.04% 0.52% 0.01% 0.37% 0.03% 2016.5.4-2018.3.31 1.80% 0.09% 4.01% 0.01% -2.21% 0.08%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注: 1、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 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和四、投资限 制)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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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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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A 和基金份额 C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份额 A和基金 份额C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 C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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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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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 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基金份额C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 额A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 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 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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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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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 1日。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 持有人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 性公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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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 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基金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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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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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设立日期:1988 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18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91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本合同第十二部分的约定履行保本承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 资者确认并同意: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 和同意。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 责任保证义务时,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根据《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代其行使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风险买断合同》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有权就其享有 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需要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第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 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基金份额C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 额A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 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 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 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 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 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资产的投 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 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 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 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 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 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 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 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 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 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 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 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 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 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 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 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 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 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 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 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进 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 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 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不同的是 TIPP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 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 策略相比CPPI 策略可投资 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 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 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 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 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 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 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 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 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将股票仓位调整至 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 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 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 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策略。对 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 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 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 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数量 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 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 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 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 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 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 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 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债 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 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 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 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定价偏差 进行套利投资,获取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况等 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 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进 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期变化加 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 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采取配置和交易相结合的思路,精选 前景行业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 、 (11) 、 (14) 、 (15)项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 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A 和基金份额 C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份额 A 和基金 份额C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 C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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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时间:1988 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号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字[2014]319 号文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187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组合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11)、(14)、(15)项外,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 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 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 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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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对账单寄送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获得准确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季度内有要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电子对账单。投资者登 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季、 半年、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 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 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 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 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小灵 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内容包括: 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2、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公募基金业务网址: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 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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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日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序号 公告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5-03 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5-02 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4-28 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4-28 5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4-23 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继续 参与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31 7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摘要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31 8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31 9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30 10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30 11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30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4 只基金修订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30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 长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3-03 1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2-09 1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2-07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2-05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大泰 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2-05 18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1-19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 2017 年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8-01-01 20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实施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7-12-30 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继续 参与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7-12-30 22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第 2 号)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7-12-19 23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7 第 2 号) 证券日报和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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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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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六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