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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海外中国混合(241001)

华宝海外中国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 海 外 中 国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2008 年 3 月 24 日根 据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 于同 意华宝 海 外中国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监 基金 字[2007 ]333 号) 和 《关 于华宝 海 外中国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 函 [2008 ]87 号) 的核 准 , 进行募 集 。 基 金合同 于 2008 年 5 月 7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 华宝 海 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 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等。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5 月 7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风 险揭 示 ........................................................................................................................... 6 四、基 金的 投资 ..................................................................................................................... 12 五、基 金净 值表 现 ................................................................................................................. 21 六、基 金管 理人 ..................................................................................................................... 23 七、 基金 的募 集 ................................................................................................................... 30 八、 基金 合同 生效 ............................................................................................................... 31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2 十、基 金的 费用 ..................................................................................................................... 40 十一、 基金 税收 ..................................................................................................................... 42 十二、 基金 财产 ..................................................................................................................... 43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6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59 十九、 境外 托管 人 ................................................................................................................. 63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6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8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5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1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合 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规 定》 ”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 宝 海外 中国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说 明 书 不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 投资 相 关股 票 市场交 易 互 联互 通 机制 允 许买卖 的 规 定范 围 内的 香 港联合 交 易 所 上市的 股票 ( 以下 简称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的, 会面临 港股 通机 制下 因投 资环境、 投资 标 的、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规 则等差 异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宝海外中 国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境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纽 约 梅 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5 、基金 合同:指 《华宝 海 外中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海外 中 国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宝 海外 中国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宝 海外 中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1、 《 试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6 月21 日 颁布、 同年7 月5 日 实施 的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流动 性规定 》 : 指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14、外 管局 : 指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5、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销 机构 :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柜台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 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e 网金 及代销 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 28 、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9 、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30 、 基 金账 户 : 指登 记结算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8 年5 月 7 日 33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4 、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 工作 日: 指 同 时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以及 投资 地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本 基金的 投资 地证券 交易 场所 包括 香港 联合证 券交 易所 、 新 加坡 证券交 易所 、 纽 约证券 交易 所、美国 NASDAQ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开 放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 工作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0 、D 日: 本基 金暂 停申 购或赎 回后 重新 开放 该业 务的开 放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海外 市场风 险: 由 于本 基金投资 于海 外证券 市场 ,因此各 国或 地区处 于不 同产业 景 气循环 周期 , 也将 对基 金的 投资绩 效产 生影 响 。 海 外证 券市场 可能 由于 对于 负面 的特定 事件 、 该国或 地区 特有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 法规 、 市 场状 况、 经济发 展趋 势的 反映 较境 内证券 市场 有 诸多不 同 。 并 且投 资市 场如 香港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 跌 幅上下 限的 规 定, 因 此这 些国 家或 地区 证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以 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下 跌,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的 增加 。 2 、投 资港 股通 股票 存在 的 风险 1 )港 股 通 制度 限制 带来 的 风险 ①港股 通额 度限 制 根据目 前港 股通 业务 规则 , 港股 通业 务存 在每 日额 度限制 。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开市 前阶 段, 当日 额度 使用完 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 申报将 面临 失败的 风险 ; 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持续 交 易 时段, 当日 额度 使用 完毕 的,当 日本 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过 港股 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风 险。 ②港股 通可 投资 标的 范围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 对于 调出 在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 只 能卖 出不能 买入 ;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 通可 投资标 的范 围的 调整 而不 能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而错 失投 资 机会的 风险 。 ③港股 通交 易日 设定 的风 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只 有内地 与香 港均 为交 易日 且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 的交 易日才 为 港股通 交易 日, 存在 港股 通交易 日不 连贯 的情 形 ( 如内地 市场 因放 假等 原因 休市而 香港 市场 照常交 易但 港股 通不 能如 常进行 交易 ) , 而 导致 港股 不能及 时卖 出, 带来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以及 基 金 所 持的 港 股 组 合在 后 续 港 股 通交 易 日 开 市交 易 中 集 中 体现 市 场 反 应而 造 成 其 价格 波动骤 然 增 大, 进而 导致 本基金 所持 港股 组合 在资 产估值 上出 现波 动增 大的 风险。 ④港股 通下 对公 司行 为的 处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标的 股票权 益分 派 、 转换 、 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情 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所取得 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以外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证券 , 只 能通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过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买 入; 因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股 票的 认购 权利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通卖 出 , 但不得 行权 ; 因 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 权 益 分 派、 转 换 或 者 上市 公 司 被 收购 等 所 取 得 的非 香 港 联 合交 易 所 上 市证 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但不得 通过 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本基 金存 在因 上述 规则, 利益 得不 到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 风险 。 ( 如果 未来 港股 通相 关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化 ,以 新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 2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但 本基 金通 过港 股通 投资香 港证 券市 场。 港币 相对于 人民 币的汇 率变 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以 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价 值 ,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 险。 此外 , 由 于基 金运 作 中的汇 率取 自汇 率发 布机 构, 如果 汇率 发布机 构出 现汇率 发布 时间 延迟或 是汇 率数 据错 误等 情况, 可能 会对 基金 运作 或 者投 资者 的决 策产 生不 利影响 。 3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基金将 通过 港股 通 投 资于 香港证券 市 场, 可能 会 受 到香港 市场 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交 易规 则、 结算 、托 管以及 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上述因 素的 波动 和变 化可 能会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①香港 市场 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 场相比 ,港 股市场上 外汇 资金流 动更 为自由, 海外 资金的 流动 对港股 价 格的影 响巨 大, 港股 价格 与海外 资金 流动 表现 出高 度相关 性, 本基 金在 参与 港股市 场投 资时 受到全 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风 险相 对更 大 。 加 之香 港市场 结构 性 产品和 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及 做空 机制 的存 在 , 港 股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 影响 可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 为剧 烈的 股价 波动 。 ②香港 交易 市场 制度 或规 则不同 带来 的风 险 香港市场 交易 规则有 别于 内地 A 股市场 规则, 在 港 股通机制 下参 与香港 股票 投资还 将 面临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特 殊风险 : a. 港股 市场 实行 T+0 回 转 交易机 制( 即当 日买 入的 股票, 在交 收前 可以 于当 日卖出 ) , 同时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因 此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较 大; b. 香港 出现 台风 、 黑 色暴 雨或者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时 ,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将 可能停 市,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 港股 通交易 的风 险; 出现 内地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认 定的 交易 异常情 况时 , 内地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将可 能暂停 提供 部 分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投资者 将面 临在 暂停 服务 期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险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c.交收 制度 带来 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由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买 卖股 票, 资金 和 股票在 T+2 日 才进 行交 收 ) 的 交收 安排,本 基金 在 T 日 (港 股通交易 日) 卖出股 票,T+2 日( 港股通 交易 日,即 为卖出当 日 之后第二 个港 股通交 易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完 成清 算交收, 卖出 的资金 在 T+3 日才能 回到 人民币 资金 账户 。 因 此 交 收制度 的不 同以 及港 股通 交易日 的设 定原 因, 本基 金可能 面临 卖出 港股后 资金 不能 及时 到账 , 而造成 支付 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情 况延 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流 动性 风 险,同 时也 存在 不能 及时 调整基 金资 产组 合中 港股 投资比 例, 造成 比例 超标 的风险 。 d.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停 牌、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规定 , 在 交易所 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而 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可 采取 停牌措 施。此 外,不 同于 内地 A 股市场 的停 牌制度 ,香港 联合交 易所对 停牌 的具体 时长并 没有量 化规定 ,只是 确定 了“尽 量缩短 停牌时 间” 的原则 ;同时 与 A 股市场 对存在 退市可 能的 上市 公司 根据其 财务 状况在证 券简 称前加 入相 应标记( 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 示投资 者风 险的 做法 不同 ,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市场 没有风 险警 示板 ,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采 用非 量化的 退市 标准 且在 上市 公司退 市过 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的 主导 权 , 使 得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的 退市 情形 较 A 股 市 场相对 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基 金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3 、政府 管制风 险: 因 财政 政策、货 币政 策、产 业政 策、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4 、政 治风险: 政治 风险 指 因所投 资地 政治 不稳 定而 蒙受损 失的 风险 , 这可 以 是由政 权 更迭、 政策 及法 规的 改变 所造成 。 5 、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面 临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基 金资产 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变 现成本 很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证券 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原 因是 : (1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 对 不足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 受到市 场行 情 、投 资群 体 等诸多 因 素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时 , 交易 变现都 有可 能因 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变 现成本 , 对本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这 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赎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 )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 均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风 险。 由于 流动 性存 在差异 , 即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况 下, 一些 个股 的流 动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得本基 金在 进行 个股 和个 券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个 股和 个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增加 个股 和个券 的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突 出。


另外 , 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 这 就使 得投 资人的 资金 调度较 为不 便 。 基金 的赎 回净值 是 以 赎回申 请日 为准 , 但 真正 赎回时 的转 换汇 率却 是以 汇入投 资人 帐户 当日 为准 。 由于 期间 差异 为 7-14 天, 因此 对赎 回的 投资人 而言 ,不 到最 后资 金汇入 其帐 户, 很难 确知 具体的 金额 , 增加了 投资 人理 财规 划的 不便。 6 、汇 率风 险 :本基 金以 人 民币为 计价 单位 , 但所 投 资的资 产及 来自 该等 资产 的收入 将 会或可 能会 以其 他货 币为 单位 , 因 此本 基金 的资 产会 受持有 资产 的货 币与 人民 币之间 的汇 率 走势所 影响 。本 基金 的投 资表现 也可 能受 外汇 管制 规定变 更的 影响 。 7 、操 作风 险 : 指在 本基 金 在 交易 和结 算中 , 由于 内 部控制 系统 不完 善或 缺 乏 必要的 后 台技术 支持 而导 致的 风险 。 具 体包 括两 类: 一是 由 于内部 监管 体系 不完 善、 经营管 理上 出现 漏洞 、 工 作流 程不合 理等 带来的 风险 ; 二是由 于各 种偶发 性事 故或 自然 灾害 , 如 电脑 系统 故 障、 通 讯系 统瘫 痪、 地震 、 火灾 、 工 作人 员差 错等 给 基金 交易 者造 成损 失的 可能性 。 决 定营 运风险 的形 成及 大小 的主 要因素 包括 管理 漏洞 和内 部控制 失当 、 交易 员操 作不 当以及 会计 处 理偏差 等。 8 、会 计核 算风 险 :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会计 核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 规操 作 形成 的 风险, 通常 是指 基金 会计 在计算 、 整 理、 制证 、 填 单、 登 账、 编表 、 保 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 中,由于 客观 原因 与非 主 观 故意 所 造成 的 行 为过 失。 9 、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 风 险是一 种特 殊形 式的 信用 风险。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 行交换 时, 就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在一 方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如 果另一 方发 生违 约, 就会 产生结 算 风 险 。 10 、 法律 风险 :指由于 本基 金 交易 合约 的 条款 在法律 上 有缺 陷或 缺 失法 律的支 持 等原 因可能 导致 的风 险。 11 、 金融 模型 风险 : 模 型风 险指由 于使 用不 恰当 的模 型来分 析有 价证 券而 引起 损失的 风 险。 导 致模 型失 败的 原因 有以下 几点 : (1) 数据 录入 时可能 出错 ; (2) 模型 参数 的估计 错误 ; (3) 模型 错误; (4 )错 误 地运用 模型 。 12 、 小市 值/ 高科技 公司 股票风 险 : 小 市值公 司股 票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 高科 技公司 股 票 也可能 存在 技术 风险 和产 品风险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3 、 信用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是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 息的风 险 。 一 般认为 : 国 债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 为零 , 而 其它 债券 的信用 风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评级 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 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 14、 利 率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 指由于 利率 变动 而导 致的 证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的损 失。 利 率 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 面临的主要 风险,息 票利率、期 限和到 期收益率水平 都 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 风险水 平。 利率 的波 动仅 间接影 响到 股市 。 15、大 宗 交易 风险 : 大 宗 交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 由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 能与市 场价 格存 在 一定 差异 , 从 而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 常损益 。 16、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一个 整体 在投 资管理 中具 有 对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场 下 跌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 在市 场大幅 上涨 时也 不能 保证 基金 整 体的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或 超越 市 场上涨 幅度 。 17、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18 、国 家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集 中于 香 港证 交所 上市 的所 有股票 和在 新加 坡 、 美 国上 市的中 国 公司 , 该 类公 司均与 中国 经济密 切相 关 , 本基 金表 现将受 中国 经济 和政 策影 响, 本基 金未 通 过投资 不同 国家 分散 风险 。 1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主要投 资于 海外 上市 的中 国公司 的股 票, 在全 球资 本市场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 , 追求 资本 长期增 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包括 股票 、 固 定收益 证券 、 银行存 款 和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其他 投资 工具 。 其 中 股票投 资范 围包 括香 港证 交所上 市的 所有 股票 和 在 新加坡 、 美 国上 市的 中国 公司, 中国 公司 指收入的 50%以 上 来 源 于中 国 大 陆 的 公 司 ;固 定 收益 证 券 投 资 范 围 为具 有 标准 普 尔 评 级 为 “A” 以上 或同 等评 级的 发 行人在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中国大 陆以 外市 场 ( 包括 香港 、 新 加坡、 美国) 发行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在 流动 性充 足的 情况 下,主 要投 资香 港债 券市 场。 3、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 策形 势、 证 券市 场走 势的综 合分 析, 主动 判断 市 场时机 ,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以 最大 限 度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提 高收 益。 本基 金各 类 资产配 置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60%-95% , 债券 和 其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5%-40%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基 于基 本面 研究的 成长 导向 的主 动性 管理策 略。 自下 而上 的选 择个股 , 同 时兼顾 宏观 经济 和行 业变 化。 1 )市 值和 流动 性筛 选: 在 本基金 允许 的投 资范 围内 取市值 超过 1 亿美 元、 日 交易量 超 过 100 万美 元的 股票 做为 初选股 票池 。 2 )数 量化 筛选 及研 究团 队 推荐: 数量 化筛 选、 历史 估值、 增长 率预 测, 选出 150 只, 加上分 析师 推荐 的另 外 50 只无盈 利预 测但 有较 大增 长潜力 的股 票, 形成 200 只最终 的研 究 范围。 3 ) 通过 6 个 定性 指标 的评 估 ( 管理 层质 量 10% 、 财 务报 表 10% 、 运营 效率 10% 、 行业 前景 10% 、 增长 前景 30% 和估 值 30% ), 对 200 只 股票进 行综 合排 名。 定性指 标包 括: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 管理层质量 :公 司治 理 、市场 环境 适应 能力 、长 期策略 、市 场定 位、 管理 经验等 -- 财务报表: 长期 负债 比 率、自 由现 金流 、应 收帐 款、营 运资 本、 收入 波动 性等 -- 运营效率: 净利 率、 资 本回报 率等 -- 增长前景: 定价 能力 、 收购兼 并、 新产 品、 成本 控制、 产量 扩张 等 -- 估值:市盈 率、 市净 率 、股息 率等 -- 行业前景: 行业 敏感 度 、新技 术等 4 )筛选 排名靠 前的股 票, 并结合投 资目 标及比 例限 制,最后 精选 股票作 为最 终的投 资 组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部 分将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策 略。 1 )自 上而 下 的 国家/ 地 区 配置 对不同 国家/ 地区 的宏 观经 济进行 分析 ,包 括对 通货 膨胀、GDP 增长 、国 际贸 易、外 汇 储备、 投资 者信 心、 储蓄 等数据 的研 究, 及对 全球 市场经 济发 展的 判断 , 来 分析汇 率和 利率 的发展 趋势 , 并 在此 基础 上确定 债券 资产 在不 同国 家和货 币上 的分 配。 根据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分析和 预测 ,确 定最 优化 的组合 久期 。 2 )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 在公司 固定 收益 和股 票团 队的研 究支 持下 , 对 个券 进行分 析, 尤其 是通 过对 企业债 进行 行业、 公司 、信 用分 析、 收益率 及久 期的 研究 ,来 确定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MSCI china free 指数( 以 人 民币计 算 , 换算 所用 汇率 为 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 。 MSCI china free 指 数基 本 代表了 香港 上市 的中 国公 司, 该 指数 实时 计算 , 交 易 时间内 每 15 秒 发布 1 次 ,具 有较 强 的代表 性和 较高 的知 名度 。 MSCI china free 指数 将换算 成人民币 进行计算,每天 的 换算所 用汇率 为 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 当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比 较基 准时 , 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 本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准, 并将 及时 公告 。 5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 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可能 通过港 股通 投资 香港 证券 市场, 会面 临港 股通机 制下 因投 资环 境、 投资标 的 、 市 场制度 以及 交易规 则等 差异 带来 的特 有风险 , 包括 港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股市场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 险、汇 率风 险、 港股 通机 制下交 易日 不连 贯可 能带 来的风 险等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团队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告, 走 访政 府决 策部 门和研 究 部门, 研究 本基 金相 关市 场的 经 济形 势、 经济 政策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等 ) ,撰写 宏观 研 究报告 ,就 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金 比例 提出 建议 。 行业研 究人 员 对 各行 业进 行深入 细致 的分 析, 提出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建 议 , 并且针 对入 选行业 内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案头和 实地 的研 究, 撰写 研究报 告及 调研 报告 , 对 个股买 卖提 出具 体建议 。 并且 , 金 融工 程 研究人 员用 相关 指标 对初 级股票 库 进 行定 量分 析, 定期将 股票 排名 结果提 交给 基金 经理 。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 、政 策 和 产业 研究 ,结 合量化 分析 等工 具对 股市 做 出判 断 , 提出投 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建 议,同时 结合 股 票排 序和 研究员 的报 告 , 形成投 资计 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具 体实 施投资 计划 。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 核投 资组合 方案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 指令, 交易 员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险评 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整 和业 绩贡 献 归 因分 析,由 绩效 评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度 的制 定, 并检 查执 行情况 。 ( 三) 投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 但 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制 ; (2) 本 基金持有同 一机构( 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3% ; (4) 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本 公 司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总 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 (5) 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资产 ; (6 )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市 场基金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7 )本公司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8) 不从 事证 券借 贷业 务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5) 购买 不动 产; (6)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7)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8) 购买 实物 商品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9)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10)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1)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2)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不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 同投资 组合 ; (2)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 任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3)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代理 投票 权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 应 行使 投资股 票的 投票 权。 基金 管理人 将本 着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责 的代 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 (五) 证券 交易 1 、境 外交 易商 的选 择 本基金 境外 交易 商的 选择 标准如 下: (1)本 基金的 境外交 易商 应该具有 良好 的财务 状况 ,经营规 范, 并且具 有完 善的风 险 管理体 系, 最近 一年 内无 重大违 规行 为; (2)本 基金的 境外交 易商 应该具有 较强 的 交易 执行 能力,能 够公 平对待 所有 客户, 及 时、 准 确、 高效 的完 成交 易指令 。 而 且具 有较 高的 服务水 平 , 能够 提供 高质 量的研 究报 告和 信息咨 询服 务; (3) 本基 金境 外交 易商 的 佣金水 平应 该公 正合 理; 2 、交 易量 的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考核 经纪 商的服 务质 量 , 以 此作 为公 司调 整 经纪 商席 位交 易量 的主要 依 据。包 括: (1 )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的 数 量和质 量; (2 ) 研究 的时 效性 ; (3 ) 与基 金管 理人 访问 交 流情况 ; (4 )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调 研 上市公 司情 况; (5 )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进行专 项研 究情 况; (6 ) 基金 经理 对该 券商 服 务服务 质量 的评 价。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 六)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为截 止 2018 年3 月31 日( “报告 期末 “) 的数 据, 本 报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67,308,247.76 84.30 其中: 普通 股 562,259,264.91 83.55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5,048,982.85 0.75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付金 合计 75,596,935.61 11.23 8 其他资 产 30,089,494.86 4.47 9 合计 672,994,678.23 100.00 2 、 报告期 末 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562,259,264.91 87.62 美国 5,048,982.85 0.79 合计 567,308,247.76 88.41 3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房地产 149,714,849.40 23.33 非日常 生活 消费 品 146,622,562.43 22.85 工业 38,983,436.84 6.08 公用事 业 10,566,320.84 1.65 金融 67,313,983.28 10.49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信息技 术 100,201,274.11 15.62 医疗保 健 452,390.31 0.07 原材料 53,453,430.55 8.33 合计 567,308,247.76 88.41 4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证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IND & COMM BK OF CHINA-H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398 HK 香港 香港 9,548,000 51,485,450.17 8.02 2 LOGAN PROPERTY HOLDINGS CO L 龙光 地产 3380 HK 香港 香港 5,102,000 48,809,214.77 7.61 3 CHINA JINMAO HOLDINGS GROUP 中国 金茂 817 HK 香港 香港 12,602,000 45,134,022.20 7.03 4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T 吉利 汽车 175 HK 香港 香港 2,038,000 36,903,678.54 5.75 5 CHINA YONGDA AUTOMOBILES SER 永达 汽车 3669 HK 香港 香港 5,392,500 36,120,476.51 5.63 6 COUNTRY GARDEN HOLDINGS CO 碧桂 园 2007 HK 香港 香港 2,517,000 32,589,793.74 5.08 7 BRILLIANCE CHINA AUTOMOTIVE 华晨 中国 汽车 控股 有限 公司 1114 HK 香港 香港 2,376,000 31,182,962.58 4.86 8 SUNNY OPTICAL TECH 舜宇 光学 科技 2382 HK 香港 香港 233,000 27,050,876.79 4.22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9 CHINA ORIENTAL GROUP CO LTD 中国 东方 集团 581 HK 香港 香港 5,860,000 25,072,400.29 3.91 10 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LTD 中国 建材 3323 HK 港股 通 香港 3,646,000 24,889,335.33 3.88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基 金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416,373.20 3 应收股 利 229.95 4 应收利 息 11,494.12 5 应收申 购款 17,702,572.75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6 其他应 收款 1,958,824.8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89,494.8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基 金 净 值 表现 本 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报 告期 末“) 的数 据, 本报 告中 所 列数据 未经审 计。 (1)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5/07-2008/12/31 -26.40% 2.05% -47.94% 3.85% 21.54% -1.80% 2009/01/01-2009/12/31 54.08% 1.67% 61.57% 2.20% -7.49% -0.53% 2010/01/01-2010/12/31 -3.17% 1.14% 0.66% 1.32% -3.83% -0.18% 2011/01/01-2011/12/31 -22.50% 1.41% -21.88% 1.75% -0.62% -0.34% 2012/01/01-2012/12/31 25.97% 0.97% 21.45% 1.13% 4.52% -0.16% 2013/01/01-2013/12/31 19.50% 1.24% 0.98% 1.18% 18.52% 0.06% 2014/01/01-2014/12/31 0.70% 1.13% 10.66% 1.01% -9.96% 0.12% 2015/01/01-2015/12/31 -2.25% 1.96% -3.47% 1.64% 1.22% 0.32% 2016/01/01-2016/12/31 -3.81% 1.15% 8.13% 1.22% -11.94% -0.07% 2017/01/01-2017/12/31 54.16% 1.03% 41.71% 0.84% 12.45% 0.19% 2018/01/01-2018/03/31 -3.64% 1.77% -1.44% 1.47% -2.20% 0.30% 2008/05/07-2018/03/31 80.20% 1.41% 30.86% 1.70% 49.34% -0.29%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计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华宝 海 外中 国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5 月7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注: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超 过 6 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截至 2008 年 11 月 6 日, 本基 金已 经 达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比 例。 。 2、 为 使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具 有 更 强 的 公 示 性, 便 于 投 资 者 对 本 基 金 的 业绩进 行比 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 本 基金 原约 定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MSCI China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Free 指数 (人 民币 计价, 其中换 算所 用的 汇率 按照 基金资 产估 值所 使用 的汇 率) ”, 变更为 : “MSCI China Free 指数 ( 人 民 币计 价, 换算 所用汇 率 为 WM/Reuters closing spot rate ) 。 变 更后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可直 接通 过彭 博资 讯查询 , 代码为 MSCNXNCN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六 、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504996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宝钢 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上海 )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 区CEO 兼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兼 战略策 划部 总经 理。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 筹建 工作, 先后 担任公司 清算 登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营 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 等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研 究执行 委员 会副主 任/首席 分析 师的职 务。现 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欣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在 德意 志银行 亚洲 证券 、 法 国巴 黎银行 亚洲 证券、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从事 证券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9 年 12 月加 入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曾 任海 外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至今 担任华宝 海 外中 国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9 月至 2017 年 6 月担 任华宝 中国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3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Gabriel Gondard 先 生,2008 年5 月至 2009 年 12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雷勇先 生 ,2008 年 5 月至2009 年8 月与Gabriel Gondard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 理。 4 、 权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高端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部 总经 理、 华宝 行业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 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品质生 活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 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价 值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 依法 募集 本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 管理人将遵守 《基金法 》 、 《证 券法》等法律 法规的 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 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 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七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7 ]333 号 《关 于同意 华宝 海外 中国 成长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 核准,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08 年 3 月 24 日起 , 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止, 共 募集 462,646,980.69 份基 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542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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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基金合 同 于 2008 年 5 月 7 日生效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以 及 投 资地 证券 交易场 所 同 时正 常交 易 的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从2008 年 7 月28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个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T 日所有 投资 地证 券交 易场 所 收市 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15:00) 结束前 收到申 购和 赎回申请 的当 日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2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3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 登 记机 构 确认 基 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 申 购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若 申购不 成立 或无 效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通 过 直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费)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的 投资人 欲转 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在 赎 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 仅接 受人 民币 申购 ,赎回 后, 投资 人得 到的 也是人 民币 。 2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日所 有投 资地 证券 交易场 所收 市 后计算 , 并 在 T+2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3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投 资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 别计 算。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 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 含)-两 年( 含两 年 ) 0.5%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对于 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的 赎回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等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公 告。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 七)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投资 地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正常 或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 3 、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 4 、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6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投资 地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正常 或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投资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九) 巨 额 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 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申请 : 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存在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保护 其他赎回 申请 人 ( “普 通赎 回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 , 优先 确认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内 对 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予 以全 部 确 认 或 按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普 通赎回 申请 人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认 ; 在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D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 布D-2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 D-2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D-2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十、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 (9)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的 各项 费用 以人 民币 提取, 以人 民币 支付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因 QDII 产品 投资 需 要而支 付给 相关 税务 顾问 的费用 可从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但投 资顾 问费 、 数 据 信息服 务费 、 指 数使用 费等 不得 从基 金资 产中列 支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 施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中 的相关 规定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十 一 、基金税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十 二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以基 金名义 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账 户 和现金 账户 , 保 证上 述账 户与托 管人 及其 代理 人的 财产独 立, 并与 托管 人及 其代理 人的 其他 托管账 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投 资顾问 、 境外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投 资顾 问、 境外托管 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 投资咨 询费 、 境外托管 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投 资顾 问、 境外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 财 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 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投资 顾问 、 境 外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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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 对 于非 上市债 券 , 参照主 要做 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值 , 即 首选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价 估值。 3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 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的 汇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 日中 国人民 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为 准。 涉及 到其 它币种 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采 用估 值日 伦敦时 间下 午四 点的 汇率 套算。 5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5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收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机 构进行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不改变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任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当 估值或 份额净 值计 价发生偏 差且 偏差金 额小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时,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查 找 原 因 ,及 时 对 当 日 账务 进 行 调 整。 其 中 , 对 偏差 金 额 大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0.25 % 但小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0.5 %的,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当 估值 或份 额计 价偏差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尽 快查明 原因 、 立 即纠 正, 采取合 理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及时 进行临 时公 告,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当出现 以下 情形 时, 可以 暂停估 值: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T+1 日 所有 投资 地证 券交易 场所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T 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相 关估 值调 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但 是, 对于 其中 因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税 务顾 问 ( 称为 “ 责任 人” ) 业务操 作不 当 、 疏忽 或者 故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实际税 收负 担 (含罚 金等 ) 与 估值 有所 差 异 的, 该等 差异 应由 责任 人负责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代表 基金 利益进 行 追 偿 。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外 汇兑 换损 益 ; 5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 资 , 投资人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 资 人可 在 销 售 机 构处 对 托 管 在 该 处 的 基金 通过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的 设置 和变 更 进 行 分 红 方 式 的 选 择 ,基 金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确 认 后对 该 销 售 机构 账 户 内 托 管的 该 基 金 品种 全 部 份 额有 效。 投资人未 作基 金分红 方式 选择的情 况下 ,分红 方式 根据本条 第(1 )项所 述的 默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6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 、本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8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 基金 核算、 估值 事宜,基 金托 管人可 委托 境外机 构 代为履 行复 核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受 托人 职责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相 关委托 协议 中 订明权 责 , 并 将委托 协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 金核算 、 估值 中 的责任 并不 因委 托事 实的 存在而 免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 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第三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第三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4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两 种 方 式 。 5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6 、本基 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 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记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应 当及时 公告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 28 、投 资地 证券 交易 场所 法定假 日和 暂停 交易 公告 ; 29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 住 所、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 有 关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 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九、 境外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 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 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 表人 :Charles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事 长兼首 席执 行官)


股东权 益: 413 亿 美元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 产规 模: 33.3 万 亿美 元(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信用等 级: Aa2 评 级( 穆迪 ) ,AA- (标 普)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二)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托管 资产 规模 、信 用等 级等


纽约梅 隆银 行公 司总 部设 在美国 纽 约 225 Liberty Street, 是美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商 业银行 , 也是全 球最 大的 金融 服务 公司之 一。 公司 集多 元化 及其配 套业 务于 一体 , 服 务内容 包括 资产 管理、 资产 服务 、发 行人 服务、 清算 服务 、资 金服 务和财 富管 理。 公司 通过 在全球 35 个国 家和地 区设 立的 分支 机构 , 为超 过 100 个 金融 市场 的投资 提供 证券 托管 服务 , 为全 球最 大的 托管行 , 并 且是 全球 最大 的资产 管理 服务 提供 商之 一。 公 司在 存托 凭证 、 公 司信托 、 股 东服 务、 清 算贸 易、 融资 服务、 佣金管 理等 业务 方面 都位 居全球 前列 , 并 且是 领先 的美元 现金 管 理、结 算服 务和 全球 支付 服务供 应公 司。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梅 隆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达 33.3 万亿 美元, 管理 资产规 模 为 1.9 万亿 美元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东 权益 为 413 亿美 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 为 12.7% 。 全球 员工 总人 数 为 52,500 。


信用等 级: Aa2 评 级( 穆迪 ) ,AA- (标 普)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二十、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95588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电 话:95599 客户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 www.95599.cn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电 话:95561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客户电 话:95561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 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电 话:95577 客户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1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客户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戴 青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1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云际道 立达 公 寓 F 座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17)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21-62821733 客户电 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 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0)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电 话:9535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 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黄 静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郭 晶晶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5)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95571 客户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姚 巍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联系人 :李 弢 联系电 话:400-818-8118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3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4)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客户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0327 室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联系电 话:025-83389093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4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0451-82337279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1)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2)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户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4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4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5)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4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 话:400-8096-096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 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5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电 话:4008895565 或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89414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或 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59)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李 鹏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60)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宋 春 客户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6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63)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电 话:400-817-5666 (6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6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6)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67)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6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7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7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7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74)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75)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户电 话:400-821-0203 (7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7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9)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8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人 的需 求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 购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10个 工作 日内 向投 资人寄 送 认购确 认书 。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分 红 实施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约 定每月 扣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每 月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式 。 2、扣 款金 额限 定 投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 请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 定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最低 扣款金 额 应遵循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 投 资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 申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 款金额 最低 不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少于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 公司 直 销 e 网金和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其中, 中 国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的 申请 。





4 、办 理方 式





(1 )凡 申请办 理本基 金“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的投资人 须首 先开立 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账户, 具体 开户 程序 请遵 循本 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 (2) 投资 人可 携带 本人 有 效身份 证件 、 本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卡到 本基 金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柜 面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 5、撤 销方 式 投 资 人 办理 “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的 撤 销, 须 按照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携 带 相关材 料 到 指 定基金 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叫 中心:021 —38924558 (未 开通4007 电 话地 区) 4007005588 ,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 :021-38505888 -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十二 、招募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 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十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 有关规 定,选 择境 外投资顾 问、 证券经 纪代 理商以及 证券 登记机 构 , 并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7 )根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2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3 ) 选择 、更 换 或 撤消 境 外投资 顾问 ;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5)依 法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控 制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按 《试 行办 法》 第十 四 条规定 ,选 择符 合资 格的 境外投 资顾 问进 行境 外证 券投资 ; 6 )承 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履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 7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真 实、 准 确、 完整, 如因 数据 发送 错误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托管 人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协 调解 决; 8 ) 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始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于首 位, 以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佳 交易 执行 , 公 平客 观对待 所有 客户 , 始 终按 照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定 , 充 分披 露一 切涉 及利益 冲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9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10 )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关投 资 范 围和 比例 限制 的规定 , 确 定清 晰、 可 执行 的投资 范围 和 投资比 例,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对 超范 围、 超比 例的 投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 11) 委托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2)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3 ) 确 保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符 合 《基 金 法》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4 )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15) 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6)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计 算和 表述 投资 业绩标准 ;


17)除依 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1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9)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20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21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严 格控 制基 金投 资产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 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2)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23)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24)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试行办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25)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试行 办 法》 和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 26)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7) 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29)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30)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3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如授 权境 外投 资顾 问负 责投资 决策 的 , 应当在 协议 中明 确境 外投 资顾问 由于 本身 差错 、 疏 忽、 未 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财 产受 损时 应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 32)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33)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34)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 3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7)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38)依 照有 关规 定向 国家 外汇局 申请 经营 外汇 业务 资格 ; 3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选择 境外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境外 资产 托管 业务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4)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6 )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 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 情 况实 施监 督,如 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 5) 安全保护基金财 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所有应 得收 入 ; 6 )在基 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前 提 下,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7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顾 问的指 令, 及时办 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8 )在基 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进行认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常 交易 ; 9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益 分配 方案 ; 10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 托人 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 人名 义登记资 产;


11)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报 告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投 资情况 ,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际 收支 申报 ;


12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开 设 或 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13)办 理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的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算 业务;





14 ) 保 存境 内机 构投 资者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 20 年; 1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6)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8)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0)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确 保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行 计算 ; 21)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2)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23)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有人大 会; 24)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25)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6) 对基 金的 境外财 产 , 可授权 境外 基金 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 基 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 人应 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 27)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0)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1)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2)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以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 关赔 偿责任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结算机构 关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 则 及规 定 ; 3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4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 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要求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3 、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经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结 算 机构 、 代 销 机构 在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4 、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5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方式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下同) ;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c)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d)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以上 ; e)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 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关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介公告 。


2.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十 四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 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业 务 、发起设 立基金 及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策 形势 、 证券市 场走 势的综 合分 析 , 主 动判 断 市场时 机,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以 最大 限 度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提 高收 益。 本基 金各 类 资产配 置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总值的60%-95% ,债 券和 其 他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总 值的5%-40%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 业银行 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 但在 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 政府、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10% 。 3)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其 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本基金不得购买 证券用 于控制或影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本公 司 管理的 全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 券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 指法律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资产 。 6)本 基金 持 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7)本 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8)不 从事 证券 借贷 业务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减 仓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6)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7)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试 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 管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 同意存 放的 机构 处 。 (2) 基金 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投资 顾问和境外 托管人 的固 有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4)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5)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6)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7) 基金 托管人在因 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清盘或破产 等原因进行 终 止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理 解现 金于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务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许 可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财 产外 ,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 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行 账 户, 并 委托 境外托 管 人开立 境外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内 资金 划拨 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证券 账户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所 在 国家 或 地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2) 投 资 所在 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 规 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委托 境 外托管 人 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托管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上 述重 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会计 复核 1 、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含各项 有关税 收)后 的金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2、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估值 时间点 计算 基金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以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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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其 他 应 披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 媒介 刊登 的公 告 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04/21 华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3/27 华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度 报 告(摘 要) 2018/03/19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16 关于华 宝现 金 宝 E 基 金定 期转换 、定 期赎 回转 申购 业务费 率优 惠公 告 2018/01/24 关于华 宝现 金 宝 E 货 币基 金转换 、赎 回转 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公 告 2018/01/22 华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1/03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海 外 中国 成长 基金 参加 中投 证券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12/3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更名 事宜 的公 告 2017/12/25 关于华 宝兴 业海 外中 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开放 日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7/12/22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 金公 司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7/12/0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境外 托管 人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海 外中 国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宝 海 外中 国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中,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 件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