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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人工智能(001986)

前海开源人工智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人工智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8 年5 月 4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10 月3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5]2425 号文 注册募集 ,基 金合 同已于2016 年5 月 4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 管 理 风险、 流动 性 风 险、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其他 风险 及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5 月 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2018 年3 月31 日(未 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8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以及 《前海 开源 人工 智能主 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 开源人工智能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 事 项,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前海开 源 人工 智能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人工智 能主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该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人工智 能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前 海开源 人工 智能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前海开 源人工智 能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 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 括 其不 时修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 进行 境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前 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投 资 人共 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介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7、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 南大道 7006 号万 科富春 东 方大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9、 联系 人: 傅成 斌 10、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出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25%,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 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 行 副行 长、 分 行信 贷处处 长, 华夏 证券 西安 营业部 总 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 董事,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龚 方 雄先 生, 荣 誉董 事长, 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 金融 经济 学博 士。 国籍 : 中 国香 港 。 曾 任纽 约联 邦储 备银行 经 济学 家, 美 国银 行首席 策 略师、 全球 货币 及利率 市 场策 略部 联 席 主 管, 摩 根大 通中 国区研 究 部主 管、 首 席市 场策略 师、 首席 大中 华区 经济学 家、 中国 综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起 担任 摩根大 通 亚太 区董 事总 经理 、中 国 投资 银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席 董事 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深 圳特区 证 券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 资总 监、 副 总 经 理,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首 席投 资官、 自营负 责 人,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联席董 事长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朱 永 强先 生, 执 行董 事长, 硕士 研究 生, 国 籍: 中国 。 历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电 脑 工 程 部总 经理、 技术 总监, 网上 交易 部总 经理 ; 北京 世 纪飞 虎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 颖 女士, 董事 、 公 司总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 部 电脑 部主 管、 经 纪业务 部 主管、 电子 商务 部副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广州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 芊 先生, 董事, 北京 大学 DBA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员。 现 任 北京 中联 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 松 祚先 生, 独 立董 事, 教 授, 高级 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 著 名经 济学 家、 国 际 金融 战 略 专 家, 中 国人 民大 学博士 , 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国际 关 系学 院国 际事 务硕 士, 英国 剑桥 大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曾任 中国农 业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 。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务总 局特邀 监察员 (2003-2010 ),国籍 :中 国。历任西 安交通 大学助 教、讲师、 副 教授, 北京 师范 大学 副教 授、教 授。 Mr Shujie Yao(姚树 洁先 生),独立 董事,教 授, 国籍:英国 。英国 诺丁汉 大学当代 中国学 学院 院长 、 教授 , 西安交 通大 学特 聘讲 座教 授、 重庆 大学 、 华南 师范 大学 、 华 南农 业 大学、华 中农业大 学、渭 南师范学 院等大学 的特聘 教授、海 南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 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英 国 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美 国 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美国 经济 协会 会 员; 全英 专业 团体 联合会 副 主席; 《经 济研 究》 、 《西 安交 通大 学学 报社科 版》 、 《 当代 中国》 (英 文) 等 科学 杂志 的编委 。 曾 任华 南热 带农 业大学 助理 教授 , 英 国牛 津大学 研究 员 , 英国朴 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大 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 助 教、 讲 师、 副教 授、 教 授、 工业 经济 系副 主任、 研究 生部 主任 、MBA 中心 主 任、 院 长助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至 今任 民建陕 西 省委 员会 副 主 委。 曾 任第 十二 届全国 政 协委 员, 中 国工 业经济 学 会副 会长, 中共 陕西省 委 政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国籍 : 中国。 曾任 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 匆 先生, 联席 监事 会主席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博 士, 美 国哥 伦比 亚大学 公 共管 理 硕士,中 国注册会 计师, 国籍:中 国香港。 曾任职 华银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上 海证券营 业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籍 : 中 国。 曾 任职深 圳 市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 彤 女士,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 曾 任职 汉 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 资源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人力 资源 部主 管及 银泰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运 营 总监、 总裁 助理, 现任前 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 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 行 副行 长、 分 行信 贷处处 长, 华夏 证券 西安 营业部 总 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 董事,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蔡 颖 女士, 董事 、 公 司总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州 分 公司 营 业 部 电脑 部主 管、 经 纪业务 部 主管、 电子 商务 部副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广州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傅 成 斌先 生, 督 察长, 硕士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 历 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深圳 分行 科 技部软 件 开 发工 程师,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助 理、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执行 总监。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曲 扬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 国 籍: 中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基 金 经理 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 任南 方基 金香 港子 公 司投 资经 理 助 理、 投 资经 理。 现任前 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总 经理、 投资 部行政 负 责人、前 海 开源国 家比 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前海 开源 中国 稀缺资 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蓝 筹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 优 势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源 人工 智能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龙 头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 海开 源鼎裕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裕 和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景 气行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 沪港 深裕 瑞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沪港 深新 硬件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前海 开源医 疗健 康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强 国产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丰 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曲扬 先 生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情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联 席 主席曲 扬 , 联 席投 资总 监 兼研究 部行 政负责人 赵雪芹, 联席投 资总监侯 燕琳、刘 静、丁 骏、邱杰 、史程, 首席经 济学家杨 德龙 , 执行投 资总 监薛 小波 、王 霞、谢 屹。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销 售办 法》 、 《 运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法律法 规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公 司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己 ;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 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 权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 了科 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4)促 进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 内部 控制 体系 (1)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 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为 四 个层 面: 第 一个 层面是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门 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 体说 明; 第 四 个 层面 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工 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 对业务 各 个细 节、 流 程 进 行的 描述 和约 束。 它们 的 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 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 违背。 公司 重视 对制度 的 持续 检验, 结合 业务的 发 展、 法 规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1)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察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 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 控该 部门 的风险 , 负 责批 准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察 长 独 立 行使 督察 权利, 直接对 董 事会 负责; 按季 向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融 工程 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 本部 门的 风险 负全 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 的开 发、 执 行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 内部 控制 措施 (1)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在 业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司 授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立 严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 务 流程,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 研究 方法; 建立 投资产 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 究部门 根 据投 资产 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 制 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 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交 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制度, 投资指 令 通过 交易 部完 成; 建立 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 交易 反 馈系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 设施;交 易部应对 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建立 公平的 交易分配 制度 , 确 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 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 及时进 行 反馈、 核对 和存 档保管 ; 同 时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 于 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 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 建立了 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监 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 事 会授 权, 督 察长 可以列 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公 司 相关 档案, 就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况 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 察 稽核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检 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 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 类机构、券 商 资 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 齐 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 3 月31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 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原 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 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 展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 阅 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直 销柜 台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春东 方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胥阿 南 电话: (0755)83181190 传真: (0755)83180622 (2)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电 子直 销交 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销 机构 :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010)66107910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王 菁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 址 :北 京朝 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鹭江 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 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 江道2 号第 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 世纪 金融 广 场3 号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 区新华 路110-134 号富 中国 际 广场 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9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10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浦东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11 诺 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 明路508 号北 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 蚂 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余 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路1218 号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 公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 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人姓 名: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站:www.harvestwm.cn 21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 有限公 司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 门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2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 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公 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楼soho 现 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 表: 戎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4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苏宁 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5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19 号楼710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6 众 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 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 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8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9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1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8 楼 A-1 (811-812 )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32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曲 哲伦 电话:010-58170820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33 一 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楼C 座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4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5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tdyhfund.com 36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3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 盛世龙 源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38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3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理 想 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理想 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0 中 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1 济 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7 号北 京财 富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2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明路1500 号 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3 凤凰金 信 (银 川)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18 号 院朝 来高 科技 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4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 址 :广 陵产 业园 创业路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浩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45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1 号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 综合办 公 楼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中 心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人 :柯 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 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4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7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 有限公 司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李 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8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 地址: 上海 市宜 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 付天 下总 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chinapnr.com 49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街8 号中 粮广场B 座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50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 址 :上 海市 昆明路 518 号 北 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52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 场B 座21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张 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4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 01B、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12 号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5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淼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6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7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9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 州片区 (郑 东) 东风 东路 东、 康宁街 北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0 奕 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海 德 三道 航天 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办公电 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 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1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安联 大 厦715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6677098 网址:http://www.lanmao.com 62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 话:95118 (个 人业务 ) 、400-088-8816 (企 业业 务) 网址:http://fund.jd.com/ 63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64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 有限公 司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 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65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18 楼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粤 海 街道 科苑 路科 兴科 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66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67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5022 号联 合广 场A 座裙 楼A3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5022 号联 合广 场A 座裙 楼A302 法定代 表人 :喻 天柱 联系人 :王 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 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68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 驻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司 )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9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4001 号深 圳市 世纪工 艺 品 文 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服电 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70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 A 座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1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2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路 82 号金 长安 大厦B 座 7 层 法人代 表: 马宏 波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7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8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电 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83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座 18、19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8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8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7 中 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 公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东 海 西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9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胡 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3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om.cn 94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 (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95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96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环 路959 号财 智中 心华 安 证券 B1 座03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9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 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国海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 话:95563 电话委 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98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9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7954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0 0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服电 话: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10 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 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 3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10 4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 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0 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6013 号江苏 大 厦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0 8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2002 号 中广 核大厦 北 楼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为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0 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 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1 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1 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保 寿 险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1 3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427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11 4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 高 科大厦 4 楼 办 公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武 昌 区中 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1 5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1 号都 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1 6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B 座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客户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春东 方 大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83180910 传真: (0755)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 12 楼 负责人 :麻 云燕 经办律 师: 杨扬 、胡云 云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 (0755)88265537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永 定 门西 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红 霞 经办会 计师 :张富 根、郭红 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 会2015 年10 月30 日证监 许可[2015]2425 号文 注册 募 集。 募集期 自2016 年4 月5 日至 2016 年4 月29 日, 共募 集 有效 认购 份额 518,217,858.75 份,利 息结 转份 额81,136.35 份, 合计 518,298,995.10 份, 募集 户数 为4,275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5 月4 日 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 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 以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 基 金已于 2016 年5 月18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人不设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投 资人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 万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 (含 申 购费) 。投资 人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的 电子 直销交易 系统和代 销机构 申购本基 金的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0 元(含 申 购费) ,追加 申 购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但 每 笔最 低 赎 回份 额不 得低于 10 份 ;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10 份基 金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人在 销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售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0 份时 ,该 笔 赎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剩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赎回。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购 费率 (1)本基 金对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柜台申购 的投资 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投资人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5% 50 ≤ M <250 0.10% 250 ≤ M <500 0.06% M ≥500 每笔 1,000 元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M(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1.05% 1.20% 50≤ M <250 0.60% 0.70% 0.80% 250≤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3)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申 购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50% 50≤ M <250 1.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50≤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金 实行 优惠 费率 ,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告 ;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优 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代 销机 构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 理方 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 的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资8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 1.50%,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80 元, 则 可得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78,817.73=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72979.38 份 即 : 投资 人投资 8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80 元, 则 其可得 到72979.38 份基 金 份额。 4、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D (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人收取 1.50% 的赎 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7 天 少于 30 日 的 投资 人收取 0.75%的 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天 少于 90 天的 投资 人 收取 0.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90 天 少于 180 天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的投资 人收 取0.5% 的赎 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 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 大于 等于 180 天少 于366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0.5%的赎 回费 , 将赎 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于366 天 少于 731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0.25%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5、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计算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300 天,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8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1.088=10,88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50%=54.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为 300 天,假 设赎 回当 日本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8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0,825.6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或不定 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3、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其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未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未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份 额。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 金 管理 人已于2016 年5 月18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6 年5 月16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 前海 开源 人 工智能 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已于2016 年5 月18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定期定 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内 容详见2016 年 5 月 16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发 布 的《 前海 开源 人工 智能 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 (十五)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精选 投资 于人工 智能 主题 相关 证券 ,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基 金资产 良 好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 地方政府 债、可转 换债券 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 存 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投资 于人 工 智能 主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 所指 的人 工智 能主 题是指 模拟 、 延伸 和扩 展人 类智能 , 使客 观事 物智 能化 的理论 、 方法、技 术和应用,包括但 不限于大 数据、云 计算、 模式识别 、机器学 习、智 能芯片等 为 人 工智能 提供 基础 资源 、 技 术以及 应用 支持 的细 分领 域。 具体 的投 资方 向为 信 息采集 技术 及设 备、人 工智 能认 知技 术、 人工智 能基 础设 施以 及人 工智能 应用 支持 等领 域相 关的公 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的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六 方面 内容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在 大 类资 产配 置中, 本基金 综 合运 用定 性和 定量 的分 析 手段, 在对 宏观 经济因 素 进行 充 分 研 究的 基础 上, 判 断宏观 经 济周 期所 处阶 段。 本基 金 将依 据经 济周 期理 论, 结合 对证 券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基 金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对股 票等 权益 类、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时 监控 , 根 据经 济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运 行 周期 变动、 市场 利率变 化、 市场 估值 、 证 券市场 变 化等 因素 以及 基金 的风 险 评估 进行 灵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人 工智 能主 题的 界定 智能是感 知客观世 界、分 析客观世 界、适应 客观世 界的智慧 和能力, 包括逻 辑、语言 、 空 间、 运动、 内省 等方 面。 人工 智能 是模 拟、 延 伸和 扩 展人 类智 能, 使 客观事 物 智能 化的 理 论、 方法 、 技 术和 应用 。 智 能化的 技术 和产 品在 人类 生产和 生活 中的 应用 将越 来越广 泛 , 并 对企业 的生 产模 式和 运营 效率, 以及 人们 的生 活行 为和消 费习 惯带 来深 刻影 响和巨大 变化 。 具体的 , 本基 金所 指的 人 工智能 主题 包括 但不 限于 大数据 、 云计 算、 模式 识 别、 机器 学 习、 智能 芯片 等为 人工 智 能提供 基础 资源 、 技术 以 及应用 支持 的细 分领 域 。 基于前 述概 念的 界定, 本基 金将 主要 投资 于以下 几类 公司 : 1)信 息采 集技 术及 设备 提 供公司 在人工 智能 时代 , 首 先需 要 让机器 能够 采集 到和 人类 的感觉 器官 能够 采集 到的 一致的 外 界信息 , 计算 机才 能够 进 而对这 些信 息进 行 “拟 人 化” 的处 理并 作出 “拟 人 化” 的决 策。 因 此, 首先 需要 突破 的是 以 传感器 为代 表的 信息 搜集 环节的 技术 , 而掌 握这 类 技术的 公司 将成 为本基 金的 一个 重要 投资 方向。 2) 人工 智能 认知 技术 提供公 司 在人工 智能 时代 , 机器 必 须具备 和人 类接 近或 类似 的认知 能力 , 才能 够对 采 集到的 外界 信息进 行合 理的 分析 和决 策。 因此 , 信息 处理 环节 人 工智能 需要 突破 的是 以语 音和图 像识 别 为 代 表的 智能 认知 技术。 因 此, 以机 器学 习、 机 器视 觉、 人脸 识别、 语音 语义 识 别为 代表 的 认知技 术将 大放 异彩 。 本 基金将 从以 上方 向中 , 精 选为人 工智 能提 供前 沿技 术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3) 人工 智能 基础 设施 提供公 司 人工智能的 实现不 仅需要 认知技术等 软件支 持,也 需要云计算 中心、IDC、 交 换机、服 务器等 提供 硬件 支持 。为 了支撑 对计 算资 源消 耗极 大的人 工智 能应 用, 必须 要加大 对 IT 基 础设施 的投 资。 因此 ,以 大数据 、云 计算 、云 存储 等为代 表的 IT 基 础设 施投资 将 焕发 第二 春。本 基金 将从 以上 方向 中,精 选为 人工 智能 提供 基础设 施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4) 人工 智能 应用 支持 公司 随着机 器智 能化 水平 的提 高, 人工 智能 技术 将逐 渐 应用于 人类 生产 、 生活 当 中, 使人 类 社会更加 高效、智 能的同 时将产生 溢出效应 ,例如 无人驾驶 汽车、无 人飞机 、服务机 器人 、 智能家 居等 , 具有 广阔 市 场空间 。 智能 水平 的领 先 将为该 类公 司获 得相 对竞 争优势 并占 领市 场,为 人工 智能 提供 应用 支持的 公司 也将 成为 本基 金的重 要投 资方 向之 一。 (2)个 股投 资策 略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 将精 选具 有巨 大增 长潜力 、 与 人工 智能 主题 相 关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 合,投 资于 人工 智能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自 下 而上 ” 的 个股 选择 方法 , 对前述 人工 智能 主题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研究 , 形 成本 基金 的股 票 库。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 将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分析 方法 , 筛 选出估 值合 理、 基本 面良 好且具 有良 好成 长性 的股 票进行 投资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 观环 境 分析方 面 , 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 行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不 同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 微 观市 场定 价分 析方 面, 本基 金以 中长 期利 率趋势 分 析为 基础, 结合 经济趋 势、 货币 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 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 和信用 风险等因 素,重点 选择那 些流动性 较好 、 风 险 水平 合理、 到期 收益率 与 信用 质量 相对 较高 的债 券 品种。 具体 投资 策略有 收 益率 曲线 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在权证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 市 场 对股 票权 证的 非理 性定 价; 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发 行条 款的 分析、 违约概 率 和提 前偿 付比 率的 预估 , 借 用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 性 风险 。 6、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 险 收益 分析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因 素、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本 市 场因 素,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 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 等;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 作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的投资管 理的相关 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 投资管 理制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等 制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遵 从其 最新 规定 , 以 符合上 述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 决策 依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 决策 程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整 体 投资 战略 。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 理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 分 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 由交 易 部执行。 (6)交 易部按有 关交 易规则 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 基 金经 理。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提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3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300 只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其样本 覆 盖了 沪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 券 组成, 中证 指数 公司每 日 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 债的 收 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 券属 性 指标。 该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 价情 况下 使用 了 模型 价, 能更 为真 实地反 映 债券 的实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 的基准 为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率×7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3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协商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以后变 更业 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投资于人工 智能主 题相关 证券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期 票 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 总额 度的 10%, 并且 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第 (2)、( 12)、( 17)、( 18)项 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未 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25,869,351.37 92.37 其中: 股票 1,225,869,351.37 92.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25,111.44 0.10 其中: 债券 1,325,111.44 0.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3,484,234.89 7.04 8 其他资 产 6,431,044.33 0.48 9 合计 1,327,109,742.0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90,973,910.77 82.9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02.87 0.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G 交 通 运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659.62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4,832,378.11 10.2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25,869,351.37 93.2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机 制投 资港 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408 三环集 团 4,782,718 115,406,985. 34 8.78 2 002273 水晶光 电 5,622,972 113,359,115. 52 8.62 3 002185 华天科 技 14,206,140 109,245,216. 60 8.31 4 002384 东山精 密 4,467,959 108,705,442. 47 8.27 5 300054 鼎龙股 份 10,269,226 108,032,257. 52 8.21 6 300136 信维通 信 2,884,186 107,608,979. 66 8.18 7 002456 欧菲科 技 4,916,642 99,611,166.9 2 7.57 8 002410 广联达 3,405,850 86,406,414.5 0 6.57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9 002415 海康威 视 1,889,476 78,035,358.8 0 5.93 10 002475 立讯精 密 2,711,287 65,558,919.6 6 4.9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325,111.44 0.1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25,111.44 0.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8035 大族转 债 11,318 1,325,111.44 0.1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9,427.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022.04 5 应收申 购款 5,904,595.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431,044.3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384 东山精 密 108,705,442.4 7 8.27 重大资 产重 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仅存在以上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人 工智 能主 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5.04-2016.12.31 0.10% 0.76% 2.63% 0.59% -2.53% 0.17% 2017.1.1-2017.12.31 31.97% 1.16% 14.79% 0.45% 17.18% 0.71% 2018.1.1-2018.3.31 -3.26% 1.94% -1.60% 0.82% -1.66% 1.12% 2016.5.04-2018.3.31 27.80% 1.17% 15.93% 0.56% 11.87% 0.61%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0%+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30%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处理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 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包括 但不 限于 增加 收益分 配 次数、 提高 收益 分配比 例 等, 前 述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5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支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 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 披露 若 本 基金 投资 了股 指期 货,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信息 披露 若 本 基金 投资 了资 产支 持证 券,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在基 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12、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 基 金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 信用 风险、 管理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和 技术 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 期 货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 其他风 险及本 法 律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 降。 上 市公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通 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 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 票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难 度提 高, 买入 成本 或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难 , 加剧 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在申 购、赎回 安排方 面,本基 金将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申 购环节的 管理, 合理控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 审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基 金拟投资 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 型交易场 所,主要 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 同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3)在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实 施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具 体内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 (4)本基 金可能实 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地 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 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金管 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1 )延期 办理巨 额 赎回申请 ;2)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3 )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1.5%的赎 回费 ;5) 暂停 基金估 值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基金 估 值。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 不能 申购 本产 品 、 赎回申 请不 能确 认或 者赎 回款项 延迟 到账 、 如持 有 期限少 于7 日会 产 生 较高 的赎 回费 造成 收益 损 失等。 提示 投资 者了 解自 身 的流 动性 偏好、 合理 做好 投 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 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台 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 因 素的 影响 下, 价 格变动 不 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A. 价 格变 动的 方向 相反;B. 价 格变 动的 幅 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 格, 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 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也构 成 了合 约品 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主动 管理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基金 , 其 投资 风格和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 基金 具有如 下 特有风 险: 1、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0% ~95%, 在投 资 策略 上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主要 投资 于人 工 智能主 题相 关行 业证 券 , 因 此, 本基 金受 股票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 大, 可能 面临 较大 的投资 风 险。 此 外, 本基 金主要 投 资于 人工 智 能主题 相关 行业 证券 , 因 此本基 金在 获取 人工 智能 主题相 关行 业证 券投 资收 益的同 时 , 须 承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受证券 波动 带来 的行 业风 险。 当人 工智 能主 题相 关 行业证 券表 现较 差时 , 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可能 低于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非人 工智 能主 题相 关行 业证券 的基 金。 2、 其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决定 了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品种, 相应 的市 场波 动也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 的风险 。 ( 九)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 评价 , 不同 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期 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4)上 述 第(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则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 后、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4、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选 择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 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 内, 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有 效方 式向 会议 召集人 提交 相应 有效 的表 决票或 授权 委托 书。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监 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 将来法 律 法规、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 相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则 增加 新的 持有人 大 会机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 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包括 但不 限于 增加 收益分 配 次数、 提高 收益 分配比 例 等, 前 述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5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支付。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 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相 关 费用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 股指 期 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投资 于人 工 智能 主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 所指 的人 工智 能主 题是指 模拟 、 延伸 和扩 展人 类智能 , 使客 观事 物智 能化 的理论 、 方法、技 术和应用,包括但 不限于大 数据、云 计算、 模式识别 、机器学 习、智 能芯片等 为 人 工智能 提供 基础 资源 、 技 术以及 应用 支持 的细 分领 域。 具体 的投 资方 向为 信 息采集 技术 及设 备、人 工智 能认 知技 术、 人工智 能基 础设 施以 及人 工智能 应用 支持 等领 域相 关的公 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投资于人工 智能主 题相关 证券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期 票 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 总额 度的 10%, 并且 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23)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 比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第 (2)、(12) 、(17) 、(18)项 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为北 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8601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 贴现 ; 发 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 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 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 贷款; 国际 贵金 属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关 的 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 人工智能 主题相 关的股 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 政府 债、 可 转换 债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 股指 期 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投资 于人 工 智能 主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 所指 的人 工智 能主 题是指 模拟 、 延伸 和扩 展人 类智能 , 使客 观事 物智 能化 的理论 、 方法、技 术和应用,包括但 不限于大 数据、云 计算、 模式识别 、机器学 习、智 能芯片等 为 人 工智能 提供 基础 资源 、 技 术以及 应用 支持 的细 分领 域。 具体 的投 资方 向为 信 息采集 技术 及设 备、人 工智 能认 知技 术、 人工智 能基 础设 施以 及人 工智能 应用 支持 等领 域相 关的公 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投资于人工 智能主 题相关 证券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并承担 由于 不 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19 )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期 票 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 总额 度的 10%, 并且 不得 超 过基 金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的 10% ; (2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 时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 对 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23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2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管 理制度和 投资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产 投资证券 衍生品 种的具体比 例,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第 (2)、(12) 、(17) 、(18)项 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 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原 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无 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募集 备案条 件,《基 金合同》 未能生 效,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设、 使用 的, 按 照 有关 规定 办理;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比照 并遵 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手 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 复核,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含第 三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及 时进 行 公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除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另 有约定外 ,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本协 议的 约 定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利,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需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协 议约定 事项 如与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相冲 突的 ,应 以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为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应 当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 箱 地址 的基 金投 资人, 发 送 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产品 推 广等 信息。 若基 金投资 人 不需 要接 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 基金 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客服热 线 服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三)电子 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电子 查询 系统 ( 网上查 询 系统 和微 信查 询系 统) 完成 基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热 线或 以书 信、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对 基金管 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顺 延到下1 个 工作 日进 行回 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与 APP 交易 系统)进行 开 户与交 易 。适 用业务范 围包括 :基金账 户开户、 认购、 申购、赎 回、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期 投 资 计 划, 基 金投 资人 可以通 过 相关 渠道, 定期 申购基 金 份额。 定期 投资 计划业 务 规则 以公 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一)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的从 业人 员在 前海 开 源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7 年11 月4 日至 2018 年5 月4 日 披露 的 公告: 2018-04-23 前海开 源人 工 智能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04-2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华西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恒宇 天泽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续 参与 中国 工商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3-3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续 参与 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8-03-29 前海开 源人 工 智能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2018-03-29 前海开 源人 工 智能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 2018-03-24 关于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根据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修改 基金 合 同的公 告 2018-03-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信建 投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3-09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懒猫 金融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2-07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利 得基 金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投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2-0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恒 天明 泽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1-22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有鱼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018-01-18 前海开 源人 工 智能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01-02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7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2017-12-3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续 参与 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12-3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关于 基金 缴纳 增值 税的 公告 2017-12-2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2017-12-22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唐鼎 耀华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2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海银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18 前海开 源人 工 智能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12-0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1-09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及 开通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04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大河 财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18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国证 监会准予 注册前 海开源人 工智能主 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2、《前 海开 源人 工智 能主题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3、《前 海开 源人 工智 能主题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放地 点:《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阅 方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八年六月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