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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荣享定开债(005871)

天弘荣享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天弘荣享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重要提 示 
天弘 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8
年1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6 号)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
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
方式发行,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 从
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并且,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 本基金 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招募说 明书 
5-2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 本 基 金 不 会 产 生 亏 损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招募说 明书 
5-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理人 ......................................... 10 
四、基 金托管人 ......................................... 20 
五、相 关 服务机构 ....................................... 24 
六、基 金的募集 ......................................... 2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1 
九、基 金的投资 ......................................... 41 
十、基 金的财产 ......................................... 5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 风险揭示 ......................................... 69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17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 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20 招募说 明书 
5-4 
一 、绪 言 
《天弘 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 天
弘 荣享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5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天弘 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荣享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天弘荣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弘 荣享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同年招募说 明书 5-6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 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 明书 5-7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招募说 明书 5-8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包括该日) 为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 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至 三个月 对日的前 一日( 包括该 日) ,以 此类推 。本基 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3、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 日 招募说 明书 5-9 54、 三个月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三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 若三个月期 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三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5、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 56、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 理人 (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招募说 明书 5-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客服 电话:95046 联系人 :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招募说 明书 5-11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 支付宝(中 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 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招募说 明书 5-12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 监事, 注册 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 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 责 任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 社 上 海 证 券 报 财 经 要 闻 部 记 者 、 本公司 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 女士, 监事, 硕 士 研究生。 历任本公司 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 专员、 合规专员、 高级合规经理、 部门主管。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 、资 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招募说 明书 5-13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 先生, 副总经 理 , 财政学博士 。历任 中央 教育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 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 ,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 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员,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8 月) 、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至 2018 年3 月)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 。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颐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天弘通 利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喜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金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天弘弘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5-14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 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 明书 5-15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勤 勉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 代表人 、受 雇他 人或 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 覆盖 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各招募说 明书 5-16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 性原 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 立在 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 固的 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根据 公司 总体 风险 控 制目标 ,分 配各 业务 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 管 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招募说 明书 5-17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 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 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 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5-18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 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 全内 控 体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评估 、报 告、 提 示程序 。公 司建 立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19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5-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兴 业 银 行 ” ) 住所:福州市 湖 东路154 号 办 公 地址:上 海 市江宁 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 建 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8 月2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 银 复【1988 】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 存续期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马 宁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 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 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 营收排名第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 先后 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 殊荣。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招募说 明书 5-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 、 稽核监察处、 运行 管理处、 、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兴业 银行内部 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 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 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资产 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资产 托管部 自身财 务与基 金财务严 格分开 ;托管 业务日招募说 明书 5-22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 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导 业务处 室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门 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 招募说 明书 5-23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 明书 5-24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 )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 薄贺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招募说 明书 5-25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5-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募集 , 已于2018年1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 136 号) 。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 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也不上市 交易; 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 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包括该日) 为止。 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 (包括 该日) , 进入首 个开放 期,下一 个封闭 期为首 个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括该 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 ,以此类推。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 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27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 各 销 售 网 点 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金额总额为1000 万元 ,不设募集上限。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 达到或者 超过50% ,本 基金不得 向个人 投资者 销售,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八) 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不含认购费用) , 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28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 金额=认购 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认购,净 认购 金额=认 购 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 费用=认购 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 机构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 ,对应 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 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 份额 =(99,403.58+50)/1.00 = 99,453.58份 认购金额、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招募说 明书 5-29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 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 应 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 )在募集期内,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本公司直销 中心 的 首 次 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含认购费 , 下同)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在基金公司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和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 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 明书 5-3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不少于 3 年 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 届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 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31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开放期内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包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开放期 内,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招募说 明书 5-32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开放期 内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 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招募说 明书 5-33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 怠于履 行该项 查询等各 项义务 ,致使 其相关权 益受损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 管理人 或登记 机构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 范 围内 ,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 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 额 不得 少于100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 额余额少于100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 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上限 ,具体 规定 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 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34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 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大于7 日 ( 含) 少于30 日的, 本基 金收取 0.5% 的 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5% Y≥30 天 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投 资人 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招募说 明书 5-35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 购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申 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机构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机构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招募说 明书 5-36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 月,其 赎回适用费率为0%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 -0.00=10,500.00 元 即: 机构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 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招募说 明书 5-37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招募说 明书 5-38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内 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 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 不得低 于前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 额的 20% ,其余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在 开放期 内,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针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 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 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39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招募说 明书 5-40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招募说 明书 5-4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 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及国债 期货等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招募说 明书 5-42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 市场、交 易所市 场等) 、不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 限(长 期、中期、 短期等) ,能够 很好地 反映中国 债券市 场总体 价格水平 和变动 趋势。 中债综合指 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 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五 )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 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基于此目标,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的宏观研究、 严谨的个券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 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 风险及 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 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 综合分析债 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 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 构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 )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招募说 明书 5-43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动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 即预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 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 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 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 凸性越大, 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 反之亦然。 本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 曲线的 拟合和 波动模拟 模型, 对未来 的收益率 曲线移 动进行 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 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 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 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 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 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信用利差扩大。 同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 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另外, 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 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债招募说 明书 5-44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 本基金将对不 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 抵押物质量、 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 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 素。本 基金将 从行业和 企业两 个层面 来衡量发 行主体 的偿债 能力。A) 行业层面 :包括 行业发 展趋势、 政策环 境和行 业运营竞 争状况 ;B) 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 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 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 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 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 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 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 理性和 可实施 性,随后 对发行 人履行 条款的情 况进行 动态跟 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 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 况是该 债券维持 高信用 等级的 重要因素 。本基 金关注 的公司治 理情况 包括持 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 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 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 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5-45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 多种因 素影响 。本基 金 将在基 本面分 析和债券 市场宏 观分析 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9 )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 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10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招募说 明书 5-46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 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 (OAS) 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 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 理人定 期召开 资产配置 会议, 讨论基 金的资产 组合以 及个券 配置 ,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 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 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招募说 明书 5-47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开放 期开始 前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的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 明书 5-48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7 )开 放期 内,基 金 总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8)-(21)的投资组合限制: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9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2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49 除上述第(2) 项、 第(7)项 、 第(14)项 、第(22)项 另有约定 外, 因证 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则 为准。 招募说 明书 5-50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5-51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招募说 明书 5-52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及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 等固定收益 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招募说 明书 5-53 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 值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招募说 明书 5-54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招募说 明书 5-55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在本 基金 开放期 内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招募说 明书 5-56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期 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遗 漏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5-57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5-5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5-59 十 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招募说 明书 5-60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 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招募说 明书 5-61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62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①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招募说 明书 5-63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③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招募说 明书 5-64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65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期内,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5-66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4、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招募说 明书 5-67 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 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6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69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二是国内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 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 理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 膨胀风 险。 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次级 债、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 债、 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招募说 明书 5-70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 的主要投资标的为 固定收益类证券, 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或 银行间市场 交易, 流动性较好, 可 以与本 基金定期开放式 的运作方式及相应的申购 赎回安排 相匹配。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时, 将综合考虑 标的证券的发行时间、 久期、 发行规 模、 评级等特点, 将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此外, 银行间市场及交易 所市场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流动性, 会因市场的环境转变及个券的规模而出现流动 性的改变 , 本基金将在两个市场设置合适的投资比重, 以提高整体组合的流动性。 本基金在 开放期 内可以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 ,根据《 基金合 同 》 , 本基金 在 开放期 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并且主动提高 现金类资产的 配置占比, 管理人 认为 以上投资策略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招募说 明书 5-71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招募说 明书 5-72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基金投资特定品种可能引起的风险 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基金资产可能由 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 证金风险。 同时, 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 另外, 国债期货 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 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3、短期 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非公 开 发行和 交易, 且限制投 资者数 量上限 ,潜在流 动性风 险相对 较大。若发 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 响或损失。 4、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73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存 在一定 的信用 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六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 3 个月开 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在 封闭期内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 期如果 出现较 大数额的 净赎回 申请, 则使基金 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基金 合同生 效 三年 后的对应 日,若 本基金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两亿 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二百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五千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止,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 原因是,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招募说 明书 5-74 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 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为 应对赎回, 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 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4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 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 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十) 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 “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 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 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 一)其它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75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系统公 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5-76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三年 后的对应 日,若 本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两 亿元,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 明书 5-7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7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 、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 明书 5-79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招募说 明书 5-80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 明书 5-81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招募说 明书 5-82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 明书 5-83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募说 明书 5-84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 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之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招募说 明书 5-85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本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在对 现有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调整收 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份额类别设 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 现有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 现有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以 上(含 百分之 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招募说 明书 5-86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之十以 上(含 百分之 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招募说 明书 5-87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含百分之五 十) 。 (2 )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 式 在表 决 截止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招募说 明书 5-88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含百分之五 十)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招募说 明书 5-89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之 五十 以 上(含 百 分之五 十 )通 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第 (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招募说 明书 5-90 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招募说 明书 5-91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招募说 明书 5-92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5-93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等 致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3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招募说 明书 5-9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及国债 期货等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但 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在封招募说 明书 5-95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但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6)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 的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在开 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招募说 明书 5-96 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7)开放 期内 ,基金 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140%;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 18)-21)的投资组合限制: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20)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项 、 第7)项 、 第14)项 、 第 22)项 另有约定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招募说 明书 5-97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招募说 明书 5-98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交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 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 3 对在交易 所市 场挂牌 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 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同业存 单 等固 定收益 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对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 2 对银行间 市场 未上市 , 且第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 本估 值。 5)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招募说 明书 5-99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 生效三 年后的对 应日, 若本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两亿元 ,本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招募说 明书 5-100 (4 )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并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 5-101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 明书 5-102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 管理、 开展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招募说 明书 5-103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同业存单、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及国债 期货等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增发, 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次 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招募说 明书 5-104 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开放 期开始 前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的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 明书 5-105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7)开 放期 内,基 金 总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8)-(21)的投资组合限制: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2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106 除上述第 (2) 项、 (7 )项、 (14 )项、( 22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 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招募说 明书 5-107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 。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 交易方式及其结算方式 等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 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招募说 明书 5-108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 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投 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 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 所述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提 及的流 动性受限 资产并 不完全 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招募说 明书 5-109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 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招募说 明书 5-110 承担相应责任。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招募说 明书 5-111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以 下或称 “中登公 司” 、 “中国结 算公司” ) 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发起资 金的认购 金额、 发起资 金提供 方及其承 诺的持 有期限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 等有 关规定后,招募说 明书 5-112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基金 托管专 户,也 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 实际情况 需要, 为本基 金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 户,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专 户 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 必须有 如下明 确条款: “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 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招募说 明书 5-113 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 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 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 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 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期货经纪商开 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 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具 体根据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开立和管理。 (八)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 明书 5-114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 复印 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复核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115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116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5-117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对账 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招募说 明书 5-118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 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 投 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 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以拨打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5-119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5-120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一)中 国证监 会 准予 天弘荣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注 册 的文件 (二)关 于申请 募集天弘 荣享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荣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天弘荣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