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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价值精选股票(005267)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价值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9月22
日证监 许可[2017]1718 号 《 关于准予 嘉 实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注册 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11 月6 日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 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新 , 原
招募说 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一 致的 ,以 本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将 投 资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将承 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 的、 市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 等带来 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择 将部 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 港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然 投资 港股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者 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 有 可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00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5 月6 日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 未经审 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业绩 ............................................................................................................................. 6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十七、 风险 揭示 ............................................................................................................................. 8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 嘉实价 值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嘉实 价 值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价值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指 《 嘉实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价值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 价值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港 股通: 指内地 投资 者经由境 内证 券交易 所设 立的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 向香港 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合交易 所进 行申 报, 买卖 规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的 股票 的 交 易机 制, 或 有权 机构 对该交 易机 制的 修改 或调 整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6、 交 易日 : 在 境内、 香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 开 通港 股通 交易的 交 易日。 具体 交易 日安 排, 由两地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对 市场 公布 。 37、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46、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 州 、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 6 月4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1 只封 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142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 实货币 、 嘉 实沪 深300 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嘉 实主 题混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海外 中国 混合(QDII ) 、嘉实 研 究精 选混合 、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混合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 嘉 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 嘉 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 合、 嘉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嘉实 信用债 券、 嘉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货币 、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实中 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 接、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 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债 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 嘉实 纯债 债 券、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中 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 、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 嘉 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 嘉 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 嘉 实1 个 月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钱 包 货币 、 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 实薪金 宝货 币、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 产ETF 、 嘉 实 3 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嘉实 沪深 300 指数研 究增强、 嘉实 逆向策 略股 票、嘉实 企业 变革股 票、 嘉实新消 费股 票基金 、 嘉 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 嘉 实快线 货币 、 嘉 实新机遇 混合 发起式 、嘉 实低价策 略股 票、嘉 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新起点 灵活 配置混 合、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数 据股 票、 嘉实 环保 低碳股 票、 嘉实 创新 成长 混合、 嘉实 智能 汽车股 票、 嘉实 新起 航混 合、 嘉 实新 财富 混合 、 嘉 实稳祥 纯债 债券 、 嘉 实稳 瑞纯债 债券 、 嘉 实新常 态混 合、 嘉实 新优 选混合 、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新 思路 混合 、 嘉 实沪 港深精 选股 票、 嘉实稳 盛纯 债债 券、 嘉实 稳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益 混合、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嘉实 惠泽 混合 (LOF )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 、嘉 实主 题增强 混合 、 嘉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优势成 长混 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实 价值 增强 混合、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实现 金宝 货币 、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嘉实 丰安 6 个月 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 添程混 合、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券、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券 、嘉 实丰和 混合 、嘉实新 添华 定期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债 券、嘉实 现金 添利货 币、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 嘉 实原 油、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 嘉 实稳宏 债券 、 嘉 实中关 村A 股ETF 、 嘉 实稳 华纯债 、 嘉实6 个月 理财 债 券、 嘉 实稳 怡债 券、 嘉 实富 时中国A50ETF 联接 、 嘉 实富 时中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 实新 添泽定 期混 合、 嘉实创 业板 ETF 、 嘉 实合 润 双债两 年期 定期 债券 、 嘉 实 新添丰 定期 混合 、 嘉 实致 博 纯债债 券、 嘉实新 添辉 定期 混合 、 嘉 实价值 精选 股票 、 嘉 实领 航资产 配置 混合 (FOF)、 嘉实医 药健 康股 票、 嘉 实润 泽量 化定 期混 合、 嘉 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实润 和量 化定 期混 合、 嘉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嘉实 新添 荣定期 混合 。其中嘉 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健混 合、 嘉实债 券 3 只开放式 基金 属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 同时 , 管 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金 、 企 业年 金、 特定 客户资 产基 金投 资组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 MBA 教育 中心 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理 ; 光 大证 券公 司总 裁助理 、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 总部担 任研 究 投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 投资总 监及 资 产管理 中心 负责 人。 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机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投 资官 ,现 兼任 公司 固定收 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谭丽女 士 ,1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在北 京海问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及泰达 荷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职 务。2007 年9 月加 入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后任 研究 员、投资 经理 。2017 年4月11 日至今 任嘉 实新消 费股 票基金经 理。 2017 年6 月21日 至今 嘉实沪 港深回报 混合 基金经 理 。2017 年11 月14日 至今 任嘉实 价值优势 混 合基金 经理 。2017 年11月6 日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司总 经理 经雷 先生 ,股 票投资 业务 联席 CIO 兼研 究总监 陈少 平女 士, 助理 CIO 兼股 票投 资部总 监邵 秋涛 先生 , 人 工智能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生 , 资深 基金经 理胡 涛先生 、 张金 涛 先生和 谭丽 女士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 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 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 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 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 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 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 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9)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网址 http://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2)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3)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4)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15)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16)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17)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9)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20) 包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21)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22)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23)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 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24)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25)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81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 话 96008 (2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27)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2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2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3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3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元茂 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3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33) 嘉实财 富管 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3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35)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36)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3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38)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39)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40)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4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42)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4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4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45)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46) 中民财 富管 理(上海) 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47)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4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4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5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5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5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5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5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5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95523 (5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5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58)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5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18 、19、20、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6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6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6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6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6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6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68)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6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 街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70)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71)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7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73)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7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7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76)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77)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78)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79)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 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8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8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8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 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83)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8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85)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86) 国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8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8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89)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90)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91)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s://keterui.jd.com/ 客服电 话 400-088-8816 (二) 登记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刘佳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2017] 1718 号文 注 册 。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 、募 集期 限:2017 年 10 月30 日-2017 年 11 月 1 日2、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照认 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 正式 生效 , 自 该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等 ,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但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在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对本 基金 进行 清算 ,终止 基金 合同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视 为投 资人下 一开 放日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 并 按照下 一 个 开放日 的申 请 处 理。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被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遇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 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相 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销售 机构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投 资人 向销 售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购或 赎回 生效。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办 理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销售营业 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 无利 息)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元 ( 含申 购费) ;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中 心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含申 购费 )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 份 ( 如该 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万 元≤M <200 万元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200万 元≤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但中 国银 行长城 借记卡、 中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惠后费 率如 果低于0.6% ,则按0.6 %执 行 。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0.6% 时 , 按 实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费 率 执 行 。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 基金产 品的公 告》, 自 2018 年 1 月 8 日起 ,增加 开通本 基金在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的 后 端 收费模 式 ( 包括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业务 ) 、 并对通 过本公 司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 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费 率优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人收 取1.5% 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于7天 少于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0.7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大 于等 于90 天少于180 天的 投 资人 收 取0.5% 的赎回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持有 期大 于等于180天 少于365 天的 投资人收取0.5%的 赎 回 费,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大 于 等 于36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天少于7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25% 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 总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天≤T<30 天 0.75% 30天≤T<365 天 0.5% 365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4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 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 则其可 得到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基金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中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 , a ) 10,000 10,000 1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T T<7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 用 赎 回 费 率 (c) 1.5% 0.5% 0 赎 回 总 额 ( 元 ,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00 11,940.00 13,000.00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在出 现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赎回 申请 ( “ 大 额赎回 申请人”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 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优先 确认小 额赎 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在 仍可 接受赎 回申 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大额 赎回 申请 人未 予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部 确认 , 则 对全 部未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理 。 延 期办 理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的方 式办 理 ; 同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3 、巨额 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 办理申 购业 务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故 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 法 正常运 行。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6) 、 (8 )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 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 无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情况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 办 理赎 回业 务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6)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形 (第 (4) 、 (5)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上述 第 (5) 项除外 )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 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的 增 加次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 届 时可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 十)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自 2018 年 1 月 8 日 开始 在 代销 机构 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渠道 上开放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1、开通转换业务基 金明细 与本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 嘉 实货 币A/B 、 嘉 实 超短债 债 券、 嘉 实多 元债 券A/B 、 嘉 实安心 货币A/B 、 嘉实 快线 货币A 、 嘉实 信用 债券A/C 、 嘉实 纯债 债券A/C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 券、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A/C 、 嘉实 债券 、 嘉实 稳 宏债 券A/C 、 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成长收 益混 合A 、 嘉 实增 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优质 企业 混 合、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 实领先 成长 混合 、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 实优化红 利混 合、嘉 实研 究阿尔法 股票 、嘉实 泰和 混合、嘉 实沪 深300 指数研 究增强、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股 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动 股票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碳 股票 、 嘉 实腾 讯自 选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 实创 新成长 混合 、 嘉 实新常态混合A/C 、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A/C 、嘉 实 成长增 强混 合、 嘉实 优势 成长混 合、 嘉实 研究 增强 混合、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A/C 、嘉 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A/C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 实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 、 嘉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 嘉实 稳宏 债 券A/C 、 嘉实 稳 华纯债 债券 、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票A/C 、 嘉实 新添丰 定 期开放 混合 、 嘉 实新 添华 定期开 放混 合、 嘉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实 惠泽混 合 (LOF ) 、 嘉实深 证基本 面120ETF 联接、 嘉 实中创400ETF 联接A 、 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 联接、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联接A 、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A/C 、 嘉 实沪 深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 本面50指数(LOF) 。 2、基金 转换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模 式) 转 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取 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低 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费 用基 金 转换时, 每次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从高申 购费用 基金 向低申 购费用 基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 模式)


转出 基 金有赎回 费用的,收取该 基金的赎回 费用。从0申购 费用基金向 非0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 时,每次 按照非0申 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用 收取申购补 差费;非0 申购费用基金互 转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 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 后端” 模式 )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 =MAX (0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用 净转入 金额= 转出 基金 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 额=净转 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 回费用的, 收 取的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 注: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 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 实新 趋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配置 混合 、 嘉 实超 短债、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嘉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嘉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 嘉 实 快线货 币基 金A 、 嘉实 货 币、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实债 券有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的 累计 申购 (转 入) 限制,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暂 停 申 购和 转入 业务 , 具体 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载 的相 关公 告。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3 、其他与转换相关 的事项 (1)基金转换 的时间:投 资者需在转出 基金和转入 基金均有交易 的当日,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 ④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⑤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 新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间提 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 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 ) , 并在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 在T+2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 低转出 份额为1份基 金份额 。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约 定单笔 转换份 额最 低限额 并已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 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下 ,投 资者 自T +2日 起有权 赎回 转入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发生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转 入申 请: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入 申请 的措 施 ; (c ) 证券、期货 交易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办 理转 入业务 ; (d)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入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e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 形 ; (f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 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g)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h)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转 出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 (a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b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或 暂 停 接收基 金转 出申 请 的 措施 ; (c )证券、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办 理转出 业务 ; (d)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e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出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f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 转换 业务 的解 释权 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 费 率 水平 、 业 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 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 十 一)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向其 销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 有前 述约定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仍有 权决定 是否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A 股市 场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投 资的 特定 范围 内的 港股市 场 , 通过 跨 市场 资产 配置 , 精选 沪港深 三地 股票 市场 具备 估值优 势的 优质 蓝筹 和行 业龙头 公司 股 票,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括 : 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下 允 许 买 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 以 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股 指期货 、权 证, 债券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其 中 投 资于 本基金 定 义的价 值股 股票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的比例 占股票 资产的 0-5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股指 期货 、 权 证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方法 , 对 宏观 经济 因素进 行充 分研 究, 依据 经济周 期理 论, 判 断宏 观周 期所 处阶 段, 结 合对 证券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以 及未 来一 段时 间内各 大类 资产 风险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和风 险因素 , 确 定组 合中 沪深A 股、 港股、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按 照 预 期收益 、风 险和 置信 水平 相匹配 的方 法构 建基 金投 资组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2 、行 业筛 选策 略 中长期 角度 , 本 基金 在从 上至下 的行 业选 择上 会相 对均衡 , 本 基金 对于 行业 选择范 围相 对宽泛 , 将 把握 各个 行业 投资机 会; 短期 角度 ,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发 展态势 、 行 业发 展阶段 的判 断 , 结合 对各 行业产 业环 境 、 产业 政策 和竞争 格局 的分 析和 预测 , 进 行充 分的 行 业比较 ,分 析并 确定 各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确定 阶段性 的行 业配 置比 例。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随着沪 港通/深 港通 的开 通 ,以及 A 股供 给的 逐渐 放 开,中 国的 资本 市场 正在 进入一 个 新 的 时 代 , 产业 资 本 与 金融 资 本 深 度 参与 二 级 市 场, 追 求 的 不 再是 交 易 价 差, 而 是 产 业的 ROE ,这 无疑为 价值 投资提 供了肥沃 的土 壤,以 基本 面研究为 出发 ,注重 资产 内涵价值 ,注 重股价 的安 全边 际的 价值 投资将 会获 得丰 厚回 报。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理念 , 在投 资方 法上 坚守 基本 面研究 出发 , 依 托专 业的A 股、H 股 研究力 量, 通过 扎实 的基 本面研 究, 自下 而上 选择 两市真 正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优质 价值 蓝筹 和行业 龙头 企业 , 寻 求具 有 竞争 优势 的低 估值 股票 。 中 国经 济发 展到目 前阶 段, 很多 行业 寡 头竞争 的格 局逐 渐形 成, 企业核 心竞 争力 趋于 形成 , 本基 金将 会专 注挖 掘沪 港深三地 市 场中 低估值 、 高 壁垒 的公 司, 赚 取企业 持续 盈利 增长 驱动 的价值 增加 。 本 基金 所坚持的价值 投资 , 在某种 程度 上表 现为 低估 值投资 、 逆向 投资 , 本 基 金将不 断完 善投 资方 法论 , 使 其具 有可 持 续、可 复制 性, 不受 市场 风格波 动以 及资 金规 模大 小的影 响 。 本基金通 过市 盈率(P/E ) 、市净率 (P/B )两 个维度 构建价值 股股 票池, 将两 地市场 股 票(A 股和 港股 通股 票)分 别按市 盈率 和市 净率 排名 , 并 分别 在两 地市 场中 选 取各自 市场 市盈 率或者 市净 率排 名在 后 30% 的股 票 , 将 其纳 入备 选池 。 在确 定备 选池 后, 本 基 金将更 加关 注 资产负 债表 修复 带动 的损 益表改 善。 具体 财务 指标 上,本 基金 还将 关 注ROE 及其可 持续 性, 关注企 业的 现金 流状 况及 其分红 能力 。 本基金 更加 专注 投资 于低 估值的 股票 , 但 估值 并不 限制于 静态 指标 , 还 需要 深入研 究上 市公司 的业 绩增 长潜 力, 对公司 进行 动态 估值 , 并 结合动 态估 值指 标和 静态 估值 , 判 断股 票 估值的 合理 性, 更加 全面 的判断 企业 价值 ,实 现投 资增值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5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信 用评 级控 制, 通过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比 例限 制, 严格 控制 风险,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而引 起组 合整 体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 用风 险敞 口变 化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以 防 范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6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的 高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 等特 性, 通过 限量投 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2) 股指 期货 投资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基金 将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着 谨慎原 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 管理 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 期货 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 管理 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 析、投 资决 策、 交易 执行 及风险 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 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收益。 8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9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的有关 规定。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 投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本基 金将在 承受 适度 风险 的范 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公司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立 研究,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机 构 的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 根 据本 基金 投资目 标和 对市 场的 判断 决定 本计划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定 。


? 在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 下, 根 据分 析师 基本 面研 究成果 以及 定量 投资 模型 , 由基 金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 交易 执行 : 本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严格 的交 易制 度和实 时的 一线 监控 功能 , 保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 动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本 基金的 现金流 量情 况 ,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与 监控 , 并授权 风 险控制 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 出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 督 。 ( 四) 投资 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本 基金 定义的 价值 股股票 占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股票 资 产的0-50% )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 (12)、( 19)、( 20) 项)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 或变 更注 册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45% + 恒 生指 数收 益率 ×45% +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收 益 率×10%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 包含 上海 、 深圳 两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 模最大 的 300 只 A 股 为样 本的成 分股 指数 ,是 目前 中国证 券市 场中 市值 覆盖 率高、 代表 性 强、 流 动性 好,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 恒 生指 数是由 恒生 指数 服务 有限 公司编 制, 以香 港股 票市 场中的 50 家 上市 股票 为成 分股样 本, 以 其发行 量为 权数 的加 权平 均股价 指数 ,是 反映 香港 股市价 幅趋 势最 有影 响的 一种股 价指 数 。 中债综 合财 富指 数为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并发 布 。 该 指数 的样 本券包 括了 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业银行 债券 、 央 行票 据、 证 券公司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融资券 、 政 策性 银行 债券、 地方企 业债 、 中期票 据、 记账 式国 债、 国际机 构债 券、 非银 行金 融机构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央企 业债 等债 券, 综 合反 映了 债券 市场 整体价 格和 回报 情况 。 该 指数以 债券 托管 量市 值作 为样本 券的 权重 因子, 每日 计算 债券 市场 整体表 现,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为权 威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整体走 势的 基准 指数之 一,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券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 基 金将 投 资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将承 担 汇率风 险以 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资标 的、 市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 等带来 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254,968,083.69 91.61 其中: 股票


4,254,968,083.69 91.6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647,105.00 0.21 其中: 债券


9,647,105.00 0.2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297,252,104.83 6.40 8


其他资 产


82,853,621.78 1.78 9


合计


4,644,720,915.30 100.00 注: 通 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投资的 港股 公允 价值 为10,824,695.20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为0.24% ; 通过 深港 通交 易机制 投资 的港 股公 允价 值为 2,050,109,751.16 元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为45.46%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04,667,564.56 28.9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6,341,002.87 5.6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257,628,287.62 5.7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34,203.96 0.00 J


金融业


136,752,962.70 3.03 K


房地产 业


137,212,155.00 3.0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101,397,460.62 2.25 S


综合


- - 合计


2,194,033,637.33 48.6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非必需 消费 品


555,642,533.03


12.32


必需消 费品


65,754,268.77


1.46


能源


321,151,416.25


7.12


金融


779,537,042.43


17.28


医疗保 健


-


-


工业


184,919,045.25


4.10


信息技 术


-


-


原材料


-


-


房地产


153,930,140.63


3.41


电信服 务


-


-


公用事 业


-


-


合计


2,060,934,446.36


45.7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8,750,000 410,375,000.00 9.10 2


2333 HK


长城汽 车


57,366,000 361,740,674.03 8.02 3


1398 HK


工商银 行


60,300,000 325,162,473.75 7.21 4


601006


大秦铁 路


31,110,100 257,591,628.00 5.71 5


600585


海螺水 泥


7,998,645 257,316,409.65 5.71 6


000963


华东医 药


3,913,200 256,314,600.00 5.68 7


3968 HK


招商银 行


9,161,500 236,001,957.78 5.23 8


1088 HK


中国神 华


15,094,000 235,834,316.25 5.23 9


998 HK


中信银 行


50,847,000 218,372,610.90 4.84 10


600660


福耀玻 璃


7,838,105 194,149,860.85 4.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647,105.00 0.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647,105.00 0.2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647,105.00 0.2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8601


国开 1703


96,500 9,647,105.00 0.21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 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27,063.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3,106,452.7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7,056.98 5


应收申 购款


7,133,048.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853,621.7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11 月 6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3.24% 0.65% 2.50% 0.72% 0.74% -0.07%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图:嘉 实价 值精 选股 票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7 年 11 月6 日 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7 年11 月 6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本 报告 期处 于建仓 期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 务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该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 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 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或外汇 市 场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3)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 基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但本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应 缴纳 的增 值税等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缴纳的 税费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28)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港股 通 标 的股 票 交易 的相 关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定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占基 金总 资产的比 例,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所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在基 金季度 报告中 披露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其他基 金份 额所 投资 的债 券违约 ,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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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债 券、 股指 期货、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 上 述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运作 时间 长,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 运 作方式 规范 , 历 史流 动性 状况良 好 , 正常 情况 下能 够 及时 满足 基金 变现需 求, 保证 基金 按时 应对赎 回要 求。 极端 市场 情况下 ,上 述资 产可 能出 现流动 性不 足 , 导致基 金资 产无 法变 现, 从而影 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 赎回款 项 。 根 据过往 经验 统计 , 绝 大部 分 时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 遇 到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会按 照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及 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合 法 权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价值 投资 理念选 股 , 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本基金 定义 的价 值股 股票 占非现 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中 长期 角度 , 本 基金 在 从上至 下的 行业 选择 上会 相对均 衡 , 本 基金对 于行 业选 择范 围相 对宽泛 , 将把 握各个 行业 投资机 会 ; 短 期角度 ,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发展 态势 、 行 业发 展阶段 的判 断 , 结合 对各 行业产 业环 境 、 产业 政策 和竞争 格局 的 分 析和预 测 , 进 行充分 的行 业比较 , 分析 并确定 各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确定 阶段性 的行 业 配 置比例 。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不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较 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项 等,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况 良好。 2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在开放 期发 生了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有可能 采取 部分延 期赎 回或暂 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赎回 的 措施 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具 体措 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部 分“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因此 在巨 额赎回 情形发 生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存 在不能 及时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基 金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人 ,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4)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当 日参与 申购 和赎 回交 易的 投资者 存在 承担 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 易及其 他成 本的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市 场下 跌风险 本基金 是股票 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因 此股 市的 变化 将影 响到基 金业 绩表现 。 本基 金虽然 按照 风险收 益配 比原 则, 实行 动态的 资产 配置 , 但 并不 能完全 抵御 市 场 整体下 跌风 险 , 基金 净值 表现因 此会 可能 受到 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市 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究 , 持续 优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 定 风险。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3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港股通 业务 试点 期间 存在 每日额 度限 制。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有 限公 司开 市前 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 毕的 , 新 增的 买单申 报将 面临 失败 的风 险; 在联 交所 持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 用完毕 的, 当日 本基 金将 面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 进行 买入交 易的 风险 。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在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 并 不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 故 本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 汇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成 损失 。 5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 基金的 将通过 “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 市场进 入、 投资 额度 、 可 投资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有 一定 的限 制, 而且 此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 进入 或退出 当地 市场 造成 障碍 ,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2) 香港 市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内 地A 股市 场规 则, 此 外, 在 “ 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 互联互 通机 制” 下参 与香 港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特 殊风 险:


1 )港股 市场实 行T+0 回转 交易,且 对个 股不设 涨跌 幅限制, 港股 估价可 能表 现出比A 股 更为剧 烈的 股价 波动 ;


2 )只有 境内、 香港两 地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算 安排、开 通港 股通交 易的 交易日 才 为港股 通交 易日 , 在 内地 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 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 港 股不 能 及时卖 出, 可能 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可 能停 市,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 出 现 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的 交易 异 常情况 时, 内地 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将 可能 暂停 提供 部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暂停 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 港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4 )投资 者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 或者异 常情 况,所 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内 地证 券交 易 所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因 港股 通股票 权益 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形 取得 的联 交所 上市 股票的 认购 权 利在联 交所 上市 的, 可以 通过港 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行权;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转换 或者 上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 取得 的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可 以享有 相关 权益 , 但 不得 通过港 股通 买入 或卖出 。 5) 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 结算是 在汇 总投 资者 意愿 后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 结算对 投资 者设 定的 意愿 征集期 比香 港结 算的 征集 期稍早 结束 ; 投 票没 有权 益登记 日的 , 以 投票截 止日的 持有作 为计 算基准 ;投票 数量超 出持 有数量 的,按 照比例 分配 持有基 数。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给 本基 金投资 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 6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金融 工具 , 而 股指 期 货、 权 证属 于是 高风 险投 资 工具, 相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股 指期 货还有 可能 引发 如下 风险 : (1) 卖空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会采 用股 指期 货来剥 离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 将 来会 优选 做空 个股、 做空其 他 衍生工 具的 方式 来实 现投 资目标 。 同时 持有 多头 和空 头头寸 的方 式导 致本 基金 存在在 特定 市 场情况 下跑 不赢 普通 偏股 型基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 可能 导致持 有本 基金 在特 殊情 况下比 持有 普 通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 大损 失。 (2)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 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 要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期 货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基 金财 产可能 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致 的展 期风 险。 (3) 杠杆 风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4)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 算 价将基 金财 产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基 金财 产将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5) 对手 方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6)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追加 保 证 金, 以使基 金财 产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 市 场持 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 定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保 证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仓 ,甚 至已 缴付 的所 有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 损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7) 平仓 风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 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基 金财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8) 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9) 基金 资产 投资 特定 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


由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的变 化、 中金 所交 易规 则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 台等原 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能 面临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市场 利率 将随 宏观 经济环 境的 变化 而波 动, 利率波 动可 能会 影响 资产 支持证 券收 益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交 易对 手有限 的情 况下 , 资产 支持 证券持 有人 将面 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间 内 以公允 价格 出售 资产 支持 证券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还 款来 源为 基础资 产未 来 现金流 ,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于 对基 础资 产的 现金 流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息无法 按期 或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八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或变 更 注 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 按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 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并 确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 的 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并 确定 有关 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因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 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或 注销 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 或注 销 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期 货交 易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或有 权 机关另 有要 求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 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 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介发布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 为 本部 分“A. 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G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和 公 布 计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 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 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人士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 本部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变更 注册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 按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9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 管 辖。 (五)基 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 表签 字/签章 并在募 集结 束后经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 基金 托管 人(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 整 经 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作进行 监督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括 : 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依 法 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下 允 许 买 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 以 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股 指期货 、权 证, 债券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 单、 银行存 款 、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港股通标的股票库等 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 定义的价值股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 股票资产的 0-50% )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股指 期货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1 ) 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价值 股股票 占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股票 资 产的 0-50% )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3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除第 (2) 、 (12)、( 19)、( 20) 项)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 进行审 查。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执 行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规 定前 ,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 或变 更注 册 。 B.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C.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A 、B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本协 议约 定的 ,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E.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在 本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及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 行 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B.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 货结算 账户 及其他 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B.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并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募 集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未能 生效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C.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7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F. 债券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8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 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 ,未 经 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以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 6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含第 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 为基金 份 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及时 进行 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7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的 约定承 担责 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 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或 外汇市 场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 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 制进行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9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B.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 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 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就 相 关 情况 报 证 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内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1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A.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从 其解 释。 B.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市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 , 并 按其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 C.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变 更注册 。 本协 议 约定事 项如与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相 冲突 的,应 以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为准 。 B.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应 当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2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终止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账单 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账单 。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4 件、业 绩 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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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7 年10 月21 日首 次 披露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至2018 年5 月6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 告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增加 中国工 商银行 等为 嘉实价 值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10 月 30 日 2 关 于嘉实 价值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提 前 结束募 集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1 日 3 关 于增加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增加 中国农 业银行 为嘉 实价值 精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8 年1 月4 日 5 关 于嘉实 价值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1 月4 日 6 关 于增加 新时代 证券为 嘉实 价值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12 日 7 关 于增加 北京肯 特瑞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2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增加 深圳农 商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增加 浙江绍 兴瑞丰 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为 嘉实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 投 业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嘉 实价值 精 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参与 方正证 券和民 族 证券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嘉 实价 值精 选股 票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21 日 暂停 申赎 、转 换 及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2 月9 日 12 关 于增加 紫金农 商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嘉 实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3 月30 日至4 月7 日 暂 停申购 、 赎回 、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14 关 于增加 浙商银 行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4 月2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增加 国泰君 安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4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于嘉 实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4 月26 日至5 月1 日 暂 停申购 、 赎回 、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4 月 24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价 值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复 文 件。 2、《 嘉实 价 值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嘉实 价 值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 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