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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券商ETF联接(006098)

华宝券商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宝 中证 全 指证 券 公司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 联接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8 年 6 月 5 日证监 许可 【2018】912 号文注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中 证 全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目标 ETF 为指数 型基 金 , 本基金 的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并且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 、 以 及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的 备案 ............................................................................................................................. 2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3 九、基 金的 投资 ............................................................................................................................. 32 十、基 金的 财产 ............................................................................................................................. 38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39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8 十六、 风险 揭示 ............................................................................................................................. 54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7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1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规定》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指 引 第 2 号 —— 基金中 基金 指引 》 、 其他 有 关规定 及 《 华宝 中证 全指 证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中证全 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宝 中证全 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 接 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华 宝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华 宝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华宝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 15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具体处 理原 则与 操 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16 、 目标 ETF : 指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ET F ” )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踪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目标 和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以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为 目标 ETF 17 、 ETF 联接基金: 指将 绝 大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ETF , 与目标 ETF 的投资 目标 类似 ,紧 密跟 踪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采 用开 放式 运 作 方式的 基金 18 、标 的 指 数: 指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的 中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及 其未来 可能 发 生 的变更 19 、发 起式 基金 :指 按照 《运作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募 集,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指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中依法 具有 基金 经 理 资格者 ,包 括但 不限 于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下 同) 承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 持有 一定期 限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 20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 员 或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参 与认 购本基 金的 资金 。 发 起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 资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低于 三年 21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 限 不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理 等人 员 22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3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4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5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自 然人 26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7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8、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3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31 、销 售机 构: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32、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 等 33、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4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8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 业务 规则》 : 指 《 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 共同 遵守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 4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7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8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9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0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5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2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53 、元 :指 人民 币元 5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9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孔祥 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 管、副 处长 , 宝 钢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宝都 鼎( 上海 ) 融 资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太 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 波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瑞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 现任美 国华 平投 资 集团全 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全球 金融 行业 负责 人、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DBRS 董 事、 美国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周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 投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融资 产管 理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 平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 本 科。 曾 在三九 集团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永亨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王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总 监兼 战 略 策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基 金公 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 经 理、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宝 钢 集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 公 室) 主 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 集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行政 人事 部总 经理、 党委 组织 部部 长, 党委办 公室 主任 、董 事会 秘书等 职务 。现 任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 在上 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究 所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总经 理/ 所长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 助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 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丰晨成 先生 , 取得CFA 从 业资格 。2009 年加 入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 担任助 理产 品经 理,数 量分 析师 ,投 资经 理助理 ,投 资经 理等 职务 。2015 年 11 月 起任 华宝 上证 180 价值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起 任上 证 18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8 月 起任 华宝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4 月 起 担任华 宝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高端制 造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未来主 导产 业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宝 智 慧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品质生 活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 资 源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价 值发 现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9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0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具 体 包括 制定 风 险管 理战略 、 目标 ,设 置 相应 的组织 机 构、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 引起 的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 度量 风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 ,也 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应的 级别 。定 量的 方法 则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 标, 测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 ) 处理 风险 。将 风险 水平 与 既定 的标 准 相对 比,对 于 那些 级别 较 低、 在公司 所 定标 准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 风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 准 备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的 风 险管 理系 统 进行 实时监 视 ,并 定期 评 价其 管理绩 效 ,在 必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 统, 使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会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必 须 在 精 简 高 效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充 分 满 足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部 门 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 运作, 独立 进行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1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 项 规定, 并在 此基 础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 例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普 遍适 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 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 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 建 立完 善的 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 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 时,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 经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 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整 改未达 到要 求的 ,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 负 责调查 、 评 价 公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2 司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资 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 较 上年 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 增 幅3.47% 。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银 行 实 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 1.30%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平 实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 先 后获得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 理 银行” , 《机 构投 资者 》 “ 人 民币国 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 银行 家》 “中 国最 佳 大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 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 。 中 国建 设银 行 在 英国 《 银行家 》2016 年 “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球 第 2 ;在 美国 《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4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部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其 拥有 八年 托 管 从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营 业 部并 担 任 副行长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战 略 客户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海 外 机 构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 外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 机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截 至2017 年二 季 度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 行 连续 11 年 获得 《全 球托 管 人》 、 《 财资 》 、 《 环球 金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 中国最 佳次 托管 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 奖项 , 并 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中 国建设 银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5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合 规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 合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 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 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 发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 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 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 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 纠 正,如 有重 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 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 希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的 认/ 申购 、赎 回、转 换 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 售机构 其它 销 售 机 构 情 况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关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联系人 :章 希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7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 外滩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 外滩 中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曾 顺福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 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吴凌志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8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 准予注 册 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8】912 号 准予注 册 日 期:2018 年 6 月 5 日 (一) 基金 的类 别、 运作 方式 、 存续 期 限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联系与 区别 1 、基金 的 类别 :ETF 联接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 开放 式 、 发起 式 3 、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4、目标 ETF :华宝中 证全 指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5、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联系与 区别 (1) 本基 金为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二 者既 有联 系也有 区别 : 1)在 投资 方法 方面 ,目 标 ETF 采取完全复 制法 , 直接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 的成 份股; 而本 基金 则采取 间接 的方 法 , 通 过 将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 标 ETF , 实现对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 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 样 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 标 ETF ,也可以按 照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要 求, 申赎目 标 ETF ; 而本基 金 则像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一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销售 机构 按“ 未知 价” 原则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2)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业绩表 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能引 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1)法 律法 规对 投资 比例 的 要求。 目标 ETF 作为一种 特殊的 基金 品种 ,可 将全 部或接 近全 部 的基 金 资产 ,用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 作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申 购赎 回的 影响 。目 标 ETF 采取按 照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要 求进 行申 赎的方 式, 申购 赎回 对基 金净值 影响 较小 ;而 本基 金采取 按照 未知 价法 进行 申赎的 方式 ,大 额 申 赎可能 会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一定冲 击。 (二)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或其 指定 的其 他方 式 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调整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9 (三) 募集 场所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及其 网上交 易系 统。 上述 销售机构 办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的城 市( 网点) 的具体 情况和联 系方法, 请参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及相 关公 告。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和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 五)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份 额总额 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本 基金 的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元 人 民币, 且持 有认 购份额 的期 限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少 于 3 年 ,期 间份额 不能 赎回 。认 购份 额的高 级管 理人 员 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在上 述期 限内离 职的 ,其 持有 期限 的承诺 不受 影响 。 ( 七)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 购费 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值 3 、 本 基金 采取 前 端收 费模式 收 取基 金 认购 费用 。 投资 者 如果 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表 如下 :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0.80%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50% 2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 由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承担 ,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 2)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上述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费 用、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 认购资 金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为 10.00 元,其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0.80%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80%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5+10.00 )/1.00=99,216.35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在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 利息 为 10.00 元, 则可得 到99,216.35 份基 金份额 。 ( 八)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手续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投资 者 在 T 日规 定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 起 到销售 机构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机构 查 询最 终成 交 确 认情况 和认 购份 额。 投资者 认购 前 , 应 认真 阅 读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一旦 选 择在某 销售 机构 提出认 购申 请, 即视 为 投 资者 已 完全 阅读 、理 解并 认可 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并 接受 该规 则 的 约束。 4、 认 购限 制 (1) 投资 者 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1 (2)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在其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e 网金每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费 ) ; 投 资者 在直 销柜 台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每笔 1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费 ) 。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购 买过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投资者 ,不 受直 销柜 台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各销 售机 构 对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 投资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 (4) 募集 期间 的单 个投资者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 ( 九)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 十)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 (十一 ) 发 起资 金的 认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 元,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不 少 于 3 年。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情 况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2 七 、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发起 资金 提 供方认 购基金 的 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 元人 民币且 承诺 持有 期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少 于3 年 的,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 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验资 机构 需在 验资报 告中 对发 起资 金提供 方及 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门 说明 。 基 金管 理人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起三 年 后 的对应 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 本基 金应 当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程序 进行 清算 并终 止,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若 届时 的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上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更 改或 补充 时, 则本 基金可 以参 照届 时 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执行 。 基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继续 存续的 , 基 金存 续期 内,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3 八 、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关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关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 效。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立,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上 述情形 消失 的 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 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的 确认 及办 理的 时间 和程序 进行 调整 ,并 提前 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 投资 者通过 其 他销 售机构 和直 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通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每笔 1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 通过直 销柜 台认购 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5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2 、 投资 者 可多次 申 购,除( 八)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 中另有 约定外, 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 持有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3 、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4 、 投资 者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 得 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某一 销售机 构 的 某一 交易 账户 内保留 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等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本 基金 总规 模限 额和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1.00% 大于等 于 100 万 , 小 于200 万 0.60% 2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于 6 个月 0.50% 大于等 于 6 个月 ,小 于1 年 0.25%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6 大于等 于1 年 0 注:此处 一 月按 30 日计算, 一年 按 365 日 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理 人将 其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 期长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的各 项销 售 费率 。 5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按舍 去尾 数方法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 , 对 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1.0% , 申购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861 元, 该 投 资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7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定 申购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1 元, 可 得到 91,160.94 份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 0×1 .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 用=11,615 ×0.25%=29.04 元 赎回金 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1,585.96 元。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 申请。 3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8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目 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8 、 目标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基 金申 购的情 形。 9 、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7、8、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 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时 ,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6 、目 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7 、 目标ETF 暂停 赎回、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基 金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9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若 发生巨 额赎 回 , 存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的 赎回 申 请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 日可 接受 赎回 的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 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0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法 公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四 )基金 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1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他 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 制 定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2 九 、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本基 金还可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非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 资 券、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银行 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股 指 期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ETF 联 接基 金, 主要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本 基金 力 争 将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控 制 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控 制 在4% 以内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每 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持 有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为 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 标 , 基金 还 可 投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 适当 调整 基金 资产 在各类 资产 上的 配置 比例 ,以保 证对 标 的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3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 2 、目 标ETF 投 资策 略 1 )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以 成份 股实 物形 式申购 及赎 回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也 可 以 通过券 商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将 根据 开放 日申 购赎 回情况 、综 合考 虑 流 动性、 成本 、效 率等 因素 ,决定 目 标ETF 的投 资方 式。通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以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本 基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申购 目 标ETF ; 当收 到净 赎回 时,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ETF 、 卖出股 票组 合。 对于 股票 停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 份股, 本基 金将 选 择 作为后 续实 物申 购目 标ETF 的基 础证 券或 者择 机在 二级市 场卖 出。 本基 金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是 出于 追求 基金充 分投 资、 减少 交易 成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2 )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 将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 而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的方 法进 行 日 常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购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从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利 率风 险、税 收因 素 和 提前还 款因 素等 方面 综合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品种, 选择 低估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交 易 活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 降低股 票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提高 投资 效率 ,从 而更好 地跟 踪标 的 指 数,实 现投 资目 标。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投 资组 合 进 行管理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必 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投 资、 减少 交易 成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 目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4 的,不 得应 用于 投机 交易 目的, 或用 作杆 杠工 具放 大基金 的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的 目标ETF 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3)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 ,应当 遵 守下 列要 求 :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5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制 。 除上述 第(2) 、(10 )、(15) 、(16)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 回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ETF 以外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6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 五)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指 数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指 数 收益率 ×95 %+ 人民 币银 行活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5% 由于本 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 , 与目标 ETF 具 有相似 的投 资目 标 , 因此 本基金 采用 上 述 业绩比 较基 准 。 如果目 标ETF 变 更标 的指 数,或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止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布或 授权 ,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原 标 的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部 分,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 投 资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变 更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基 准,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ETF 联 接基 金, 目标 ETF 为 指数 型基 金, 本基金 的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混 合 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并且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 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 七) 目标 ETF 发生 相关 变更情 形时 的处 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为直 接投 资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若届 时本 基金 管 理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7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本着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选取其 他合 适的 指数 作为 标的指 数。 相应 地 , 基金合 同中 将删 除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标 的指 数, 届时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 告 。 (1) 目标ETF 交易 方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 目标ETF 终止 上市 ; (3) 目标ETF 基金 合同 终 止; (4) 目标ETF 的基 金管 理 人发生 变更 (但 变更 后的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 基金 管理人 相同 的除 外)。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相 应变 更标 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于 该 目 标 ETF 。 但目 标 ETF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变更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 事 项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进行表 决,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变 更标 的指 数事 项的 ,本基 金可 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相 应变 更标 的指数 并仍 为该 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8 十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9 十一、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份 额、股票 、 股指 期货 合约 、权证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 银行 存 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目 标ETF 份 额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若当 日无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以目 标ETF 最 近公布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或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 格估 值;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成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 值,应 持续 评估 上述 做法 的适当 性, 并在 情 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及流 通 受限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 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0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 或 市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流通 受限 的股 票, 包 括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首次 公开发 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的 股票 等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行 未上 市、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4 、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价 估值 。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未 上市 期间 市 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 规定, 或者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 (3)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9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1 10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加 盖公章 的书 面说 明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2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 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3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 值; 5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等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4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费; 9 、 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目标 ETF 的交易 费用、 申 购赎回 费用 等)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后的 余额 的 0.5% 年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MAX (E ×0.5% ÷ 当年 天数,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基 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本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后的 余额 的 0.1% 的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6 H =MAX (E ×0.1% ÷ 当年 天数,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与基 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 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49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 经 理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 诺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 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者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1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 变 更目 标 ETF ;


(27) 本基 金 变 更标 的指 数 ;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30)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之 前, 若本基 金资 产规 模接 近或 低于 2 亿元 , 本 基金有 可能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程序 进行 清算 并终 止的, 为使 投资 者在 该对 应日之 前谨 慎作 出 投 资决策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该对应 日之 前发 布临 时公 告提示 投资 者本 基金 可能 终止的 风险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2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若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及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 应当设 立专 门章 节披 露所 持目 标 ETF 以下 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1) 投资 策略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净 值披 露时 间等; (2 ) 交 易及持 有目 标 ETF 产生的 费用 , 包括 申购 费 、 赎 回费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中应 当列 明计 算方法 并举 例说 明; (3) 持有 的目 标ETF 发 生 的重大 影响 事件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等。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2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4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 的 赎回申 请且 基金 组合 的市 场流动 性不 佳时 ,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者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详 细了解 本基 金的 申购 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以减 少 或 应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者 可能 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 被收 取 短 期赎回 费、 基金 估值 暂停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等风 险。投 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 的流动 性偏 好, 并 评 估是否 与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匹 配。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是一 只 ETF 联接 基 金, 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本 基 金的目 标ETF 为 华宝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标的指 数为 中证 全指 证券公 司 指 数, 该指 数 是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 发的 细分行 业指数 之一 , 综合 反映沪 深 A 股证 券 公 司行业 上市 公司 的整 体状 况 ,标 的指 数一 般情 况下 具有较 好的 流动 性。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标的 指数 成 份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5 股、 备 选成 份股 , 非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标的 资产 大部分 为标 准化 金融 工具 ,一般 情况 下具 有 较 好的流 动性 。同 时, 本基 金严格 控制 开放 期内 投资 于流动 受限 资产 和不 存在 活跃市 场需 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的投 资品种 的比 例。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历 史经验 和市 场情 况 动 态调整 基金 中高 流动 性资 产的比 例并 通过 组合 管理 、分散 投资 对各 类标 的资 产进行 合理 配置 , 以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内 部巨 额赎回 应对 机制 ,对 基金 巨额赎 回情 况进 行严 格的 事前监 测、 事 中 管控与 事后 评估 。当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需 要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流动 性评 估, 确 认 是否可 以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当 发现 现金 类资 产不 足以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需 充分评 估基 金组 合 资 产变现 能力 、投 资比 例变 动与基 金单 位份 额净 值波 动的基 础上 ,审 慎接 受、 确认赎 回申 请,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 合状况 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一定比 例以 上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其 采取 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基金 无法 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 期 办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暂 停基 金估 值 、 摆动定 价等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 于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使 用, 基金 管 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的 原则 ,及 时有 效地 对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前 经过 内部 审 批 程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可 能对投 资者 有以 下 潜 在影响 :投 资者 的部 分或 全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者完 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可能与 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不同 ;投 资者接 收赎 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能 比一 般正 常 情 形下有 所延 迟;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将被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 投资 者没 有可 供参 考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同时 赎回申 请可 能被 延期 办理 、或被 暂停 接受 、或 被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等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 基金 ,90% 以上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目标 ETF 。 因此 同目 标 ETF 一样 ,ETF 联接基 金也 具有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无法 规避 市场的 下跌 风险 。同 时, 由于不 高 于 10% 的 基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6 金资产 投资 于 其 他品 种, 可能会 导致 本基 金与 标的 指数之 间的 跟踪 误差 。 另 外, 作 为 开 放式 基金, 不断变 化的 现金 申购 和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 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目标 ETF 或股 票买 卖。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目标 ETF 或 指数 成分 股 ,或 者必 须付 出较 高成 本才能 买进 或 卖 出, 则会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 从 而影 响ETF 联接 基金 的跟 踪效果 和投 资业 绩。 (1)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 货,可 能面 临如 下风 险: 1 ) 杠杆 风险: 因股 指期 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 此产 生更大 的收 益波 动。 2 ) 基差 风险: 在利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市 场系 统风 险时 ,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股指 期货合 约与 标的 指数价 格变 动方 向不 一致 而承担 基差 风险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在股 指期 货合 约展期 操作 时, 基 金 资产可 能因 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价 差的 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期 风险 。 3 ) 股指 期货 展期 时的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指期货 头寸 需要 进行 展期 操作, 平仓 持 有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换 成其 它月份 股指 期货 合约 。当 股指期 货市 场流 动性 不佳 、交易 量不 足时 , 将 会导致 展期 操作 执行 难度 提高、 交易 成本 增加 ,从 而可能 对基 金资 产造 成不 利的影 响。 4 ) 期货 盯市 结算 制度 带来 的现金 管理 风险 : 股 指期 货采取 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资 金管理 要求 高。 当市 场持 续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 致期 货保证 金不 足, 如 果 未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超出 预期 的 损 失 。 5 ) 对 手方 风险 : 资 产管 理 人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时, 会尽 力选 择资 信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 期货 公司 作为经 纪商 ,但 不能 杜绝 在极端 情况 下,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 程 中存在 违法 、违 规经 营行 为或破 产清 算导 致基 金资 产遭受 损失 。 6 ) 连带 风险 : 为 基金 资产 进 行结算 的结 算会 员或 该结 算会员 下的 其他 投资 者出 现保证 金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对 该结 算会员 下的 经纪 账 户 强行平 仓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失 。 7 ) 到 期日 风险 : 指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基金 财产 如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中金 所将按 照交 割结 算价将 基金 财产 持有 的合 约进行 现金 交割 ,基 金财 产无法 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的风险 。 8 ) 未平 仓合 约不 能继 续持 有风险 : 由 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交易规 则的 修改 、紧 急措 施的出 台等 原因 ,基 金资 产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可能 无法继 续持 有, 基 金 资产必 须承 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2)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面临 价格 波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风险 。 价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7 格波动 风险 是指 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率和 价格 波动 。流 动性风 险是 指受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平 上进 行较 大 数 量的买 入或 卖出 ,从 而存 在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 指可 能因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债务 人违 约, 或 在 交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 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8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59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效 后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0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 等 业务 的业 务规 则; (17 )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 于 目标ETF 所产生 的权 利;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2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基于 谨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 保 证基 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3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4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5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标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对 目标ETF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使用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不少 于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6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鉴于本 基金 和目 标ETF 的 相 关性,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直接出 席目 标ETF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标ETF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在计 算参 会基 金份 额和表 决票 数时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参 会 基 金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目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本基 金持有 目标ETF 份额 的总数 乘以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 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本基 金折 算为 目标ETF 后 的每一 参 会 份额 和目 标ETF 的每一 参会 份额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代 表 本基金 的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以 目 标ETF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权 ,但 可接 受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委托 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标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须 先遵 照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由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ETF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但《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7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影 响的 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 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 对《 基金合 同 》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申 购、赎 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非 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 在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指 数 更 名等事 项) 的前 提下 ,变 更 标的 指数 或业 绩比 较基 准; 7) 增加、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8)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8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以 会议通 知 载明 的 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0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意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 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1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2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2日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后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3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4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通过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均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5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6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基金份 额、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本基 金还 可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非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 资 券、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 银行 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债 券回购 、货 币市 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 有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的 目标ETF 的比例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9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5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7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应 遵守 下列 要求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 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述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 事宜 另行签 署《 期货 投资 托管 操作三 方备 忘录 》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8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第 (2)、 (8 ) 、( 13) 、 (14 ) 项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 、 目 标ETF暂停 申 购 、 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 管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9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 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 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 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0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1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 等 。 9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2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开 户银 行 或交易/登 记结 算机 构扣收 交易 费、 结算 费和 账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 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 的支付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3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垫 付, 待托 管产 品 启始运 营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将代 垫开 户 费从本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中扣还 基金 管 理 人。 (4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协 议》 执行 。 (5) 账 户注 销时, 在遵 守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 的 相关规 定下,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确认主 要办 理人 。 账 户注 销期间 ,主 要办 理人 如需 另一方 提供 配合 的, 另一 方应予 以配 合。 (6)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 金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 (1) 在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时 ,如 果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 关 账户。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4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清 算所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双方约 定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5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如通过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均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 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6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7 二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 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8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 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 通 过销 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七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方 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89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90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91 二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 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华 宝中 证全 指证 券 公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宝中 证全 指证 券 公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6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