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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华(168106)

九泰锐华: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理人 :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八年 六 月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 序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 分


违约 责任 ............................................................................................................. 75 第二十三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76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77 第二十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 78 第二十六部 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9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1、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原则是 平等 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九泰锐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采用多种量化策略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 主要根据行业轮动模型和 多因子选股模型进行股票投资, 并结合风险控制模型调整仓位, 不依靠量化策略 进行短期频繁交易。 本基金 在运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 可能由于源数据 错误、 模型变动和 市场环境 变化 等原因, 导致 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 为正或 持续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存在一定的风险。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 九泰锐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九泰 锐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 九泰锐华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 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 25、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1、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 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2、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变更注册后的 《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期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40、 封闭期 : 本基金封闭期为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变更注册前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 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 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4、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 50、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1、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本基金 基金份额在转 换日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 53、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封闭期 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 币元 5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A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3、C 类份额 :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 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7、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或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和/或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8、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九泰锐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延续变更注册前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运作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 作, 封闭期起始之 日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 结束 之日 为 变更注册前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 本 基金 A 类 份额可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 满 后, 本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 并更 名 为九 泰 盈华量 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份额 接受场内、 场外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 本基金 C 类份额 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安排 C 类份额上市 交易,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模型方法, 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九 泰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变更 注册而来。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九泰锐 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120 号)准 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 九泰 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2018 年 5 月 2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期间 , 九泰锐华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九泰 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内容 包括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组合比 例 、 投资策略、 管理费率 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 并同意将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九泰锐 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根据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生效。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本基金在 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 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 时间 和地点 九泰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已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登记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 交易或上市。 当基金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 称变更为“九泰 锐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3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4 第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封闭期届满 之日起, 不超过 30 天开始 办理场内与 场外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5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处理原则仅适用于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的情况 。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场内 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 。 1、“ 未知价 ” 原则,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投资者在 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请 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将款项通过 销售机 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6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如 遇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 者 首 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 者 每 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 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5、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 内基金份额 的数量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7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 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数量限制 ,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进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8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 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9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当发生上述第 7 项 、 第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回 款项 ,以及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对于已接 受 的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场外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0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存在巨额赎回的情形 , 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的情况 。 具体的申购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 参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购赎回程序执行。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 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 回申请,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1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 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30% , 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 上述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或 最近 1 个工作日 (暂停 时间超 过 1 日 时适用)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和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2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 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3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 有 权 机 关 要求 及 登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但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提前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4 第 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65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限:2014 年 7 月 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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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25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机构、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6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已出具保密 承诺函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7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0 】89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8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但 托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 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 必须 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0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 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封闭期 届满 后 ,本基 金 自动 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并 更名 为九 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份额接受场内、 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时转换 除外;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 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 、规则进 行调整; (7)于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 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 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因依据的法律法规取消或变更, 或 将来颁布了 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规定 ,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0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 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1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 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2 第 十一部分


基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 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4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规定 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模型方法, 精选股票进行投 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股指 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股票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量化投资模型 , 指导构建 投资组合 , 强调 投资纪律, 切实贯彻量化投资策略, 力争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 期稳健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6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量化策略, 辅以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股票投资策略等。 (1)量化策略 本基金采用三类量化模型,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行业和股票构成投资 组合, 通过仓位控制规避可能的市场下跌风险, 并充分利用不同模型在不同市场 环境下的适应性及其互补优势, 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1)风险预测模型。 该模型使用股 票市场的多 维度要素进行量化建 模,预测 股票指数可能发生的系统性下跌风险, 在模型提示有下跌风险时, 通过降低组合 的股票仓位, 一定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净值安全。 该模型的多维度要素主要包括市 场情绪要素、基本面要素、资金面要素等。 2)行业轮动模型。 该模型采用多 因素打分的 框架,从公司数据、 行业数据 等出发, 建立量化模型, 评估行业的投资价值和预期收益; 同时, 综合考虑行业 风险度、 行业流动性等因素, 优化决定组合中 的行业权重配置。 该模型主要包括 微观变化模型、中观配置模型、宏观轮动模型等。 3)多因子选股模型 。该模型从上 市公司的各 项数据出发,对个股 进行建模 打分, 从多个维度甄选行业内的个股进行配置。 该模型主要包括价值因子、 成长 因子、质量因子、动量因子、市场情绪因子、分析师因子、资金 流因子等。 上述三个量化模型自上而下、 相互独立操作, 即风险预测模型确定组合的仓 位、 行业轮动模型确定组合的行业配置、 多因子 选股模型确定行业内的个股权重。 本基金通过充分利用三个量化模型, 及其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互补优势, 力争获 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同时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7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 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 PE 、PB 、PE/G 、PS 、股息率等) 、成 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毛利 率增长率、净利 润现金保 障倍数等) 、现金流 量指标和其他 财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 业估值 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 平,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 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 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 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8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封闭期届满 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在 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9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封闭期 内,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本 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对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1)、( 16)、( 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 通受限状态 等 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 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1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债总指数 (总值 ) 财 富 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300 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债总指数 (总值 ) 财富指 数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在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以 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4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5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6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7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 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 证券/ 期货交易所 、 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的, 由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8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9 第十 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C 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C 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 前一日 C 类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在 月初 三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给本基金 登 记机构,并由 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份额 销售机构。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1 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2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本基 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 于 1 次, 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 度 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的 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 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规 的 规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 内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费用 ,遵 循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 登记 机构 的 相关规定。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4 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5 第十 九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一、基金封闭期 结束 后基金的存续 形式 在封闭期届满 后,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自 动将 本 基金转 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 , 并更名 为九泰 盈华量化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 C 类份额 上市交 易。 本基金在 封闭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起,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 将九泰锐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A 类份额 等额转 换为 九泰盈华量化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A 类份额 ,将九泰 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C 类份额 等额转换为 九泰盈华量化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 C 类份额。 本基金 A 类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时 ,基金份额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开放申购 、赎回,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安排 C 类份额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 结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 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A 类份额 ,本基金 在 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 九泰盈华量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A 类份额 ;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对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C 类份额 ,本基金 在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照份额相等原则转换为 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的 C 类份额 ;无需支付转换基 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 A 、C 类份额 转换后 ,本基金 A 、C 类 基金总份额保持不变。 三、封闭期结束 后基金 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 封闭期届满 后,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会相应 发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6 生变化, 具体变化参见基金的投资章节 ;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 相关变化 符合混 合型 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四、封闭期结束 相关公告 (一)本 基金在封闭期 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 本 基金在封闭期 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行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 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 并将在临 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三) 本 基金在封闭期 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前三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进行 提示性公告 。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7 第 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封闭期 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9 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满 后,在开 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0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1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 28、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2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 注 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 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 基金 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5 第 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 市场交易规则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 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 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6 第二十 三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7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 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 章 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 五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8 第 二十五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9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机构、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0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1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2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但 托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3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 必须 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4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5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封闭期 届满 后 ,本基 金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并 更名 为九 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份额接受场内、 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时转换 除外;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6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 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 、规则进 行调整; (7)于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7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8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9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 之一)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0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1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2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因依据 的法律法规取消或变更, 或 将来颁布了 其他涉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规定,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3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本基 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 于 1 次, 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的 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规 的 规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5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C 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 前一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年 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在 月初 三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份额 销售机构。若遇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6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股指 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封闭期届满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7 (2)在 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8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封闭期内 ,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对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1)、( 16)、( 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 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 等 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 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0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以 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1 4、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2 1、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3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4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约 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 证券/ 期货交易所 、 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的, 由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5 七、 基金合 同的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 基 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6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 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 账户以及 其他相关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7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8 (本页无正 文,为九 泰锐华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