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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华(168106)

九泰锐华: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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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 金管理人 : 九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机构、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 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3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4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但 托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5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要求 必须 提供的情况除外, 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6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7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在封闭期 届满 后 ,本基 金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并 更名 为九 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份额接受场内、 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时转换 除外; (5)调整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8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 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 、规则进 行调整; (7)于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9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0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1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2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3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4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因依据 的法律法规取消或变更, 或 将来颁布了 其他涉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规定,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本基 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 于 1 次, 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5 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 红或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规 的 规定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6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C 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 前一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年 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7 H 为每日 C 类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在 月初 三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本基金 登 记机构, 并由 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 C 类份额销售机构。 若遇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8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股指 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封闭期届满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在 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19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封闭期内 ,本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在任何交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0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5)封闭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对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第 (2 ) 、 (11 ) 、 (16 ) 、 (17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 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 等 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 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2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以 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3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 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4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5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6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 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 证券/ 期货交易所 、 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的, 由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的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 基 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7 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九泰 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2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 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 户 账户以及 其他 相关账户 。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 基 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