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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广利定开债(005446)

鑫元广利定开债: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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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6月15日第 2 页 共6 页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
基金主代码
0054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广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广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年6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6月20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2.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含该日)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第 3 页 共6 页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第 4 页 共6 页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45 天 0.1%
Y≥45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赎回费率。
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第 5 页 共6 页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 号12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广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50%。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
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y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查询交易确认
情况。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第 6 页 共6 页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