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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300(163407)

兴全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兴全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六月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0 年 8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8 号文核 准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 说明 书不一致的,以本 招募 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 说明书 等 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 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 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 等。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 业绩并 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8 年 5 月 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规定》 ” ) 以及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本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 规、地 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 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 指中华人 民 共和国,就 本基金合 同 而言,不包 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指 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 资管理 办 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 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基金投 资者:指 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 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基金 投 资者 23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的宣传 推介、认 购 、申购、赎 回、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 构: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 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 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 构。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为兴全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 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 32 、基金账 户:指注 册 登记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立的、记 录基金投 资 者通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达 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 到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35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 按照基 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 、基金募 集期限: 指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 间,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在基金 存 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卖 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上市交 易:基金 合 同生效后投 资者通过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以集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 50 、场外: 通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外 的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 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外 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1 、场内: 通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 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交易所 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 、基金转 换: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 的公告 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3 、转托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 变 更所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系统内 转托管: 投 资者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 为


55 、跨系统 转托管: 投 资者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 定 每期扣 款 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 回:本基 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 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 益:指基 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 其 他收入 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 、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 64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 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 、指定媒 体: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 《业务规则》 : 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7 、不可抗 力:指本 基 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 ,且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 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 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机构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名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 中国证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 会批复 (证 监许 可[2008]6 号) ,同意 全球 人 寿保险 国际 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公司股权并 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 公司完成股权转让、 变更注 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出 资占注册资本 的 51% ,全球人寿保 险国际公 司的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 49% 。 2008 年 7 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888 号) , 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 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截至 2018 年 5 月 1 日, 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兴全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全球视野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社会责任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 有机 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 合润 分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兴 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 投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 全添利宝货币 市场基金、兴全 新视野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稳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 天添 益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 稳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 全兴泰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恒 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 合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兴全祥泰定 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2 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在北京、 深圳、厦 门 、上 海 设有分公司, 并成立了全资子 公司—— 上海兴全睿众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公司 总部 下设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 会、综合管理部、 计划 财务部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理部、 运作保障部、 基金管理 部、专户投资 部、固定 收益部、研究 部、FOF 投资 与金融工 程部、交易 部 、 市场部 、渠道部、机构业 务部 、电子商务部、客 户服 务中心,随着 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 董事长、 法 定代表人, 1960 年生,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建设 银行投 资处干部,福建省 福兴 财务公司科长,兴 业银 行总行计划资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 金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 行证券业务部副总 经理 ,福建兴业证券公 司总 裁,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总裁,党委书记。 现任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法定 代表人。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 业证券交易业务 部干部 、交易业务部总经 理助 理、交易业务部负 责人 、证券投资部 副总经理、证券 投资部 总经理、投资总监 、副 总裁,兴业创新资 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 事、兴证国际金 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兴 证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 事,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先生,董事,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 中心总经理、投 行总部 总经理、客户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与 衍生产品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 收益事业总部总经 理等 职务。现任兴业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 万维德先生 (Marc van Weede) , 董事,1965 年生, 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士。 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财务经理,麦肯 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 (Bastiaan Van Buuren ) , 董事,1971 年生,荷兰国籍,经 济学硕士。 曾任荷兰国际集团 (ING ) 投资管 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人、 亚 太区机构业务负 责人、 新加坡公司首席执 行官 、亚洲固定收益投 资经 理等职务。现 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 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 (Sander Maatman ) , 董事,1969 年生, 荷兰国籍, 硕 士。 曾任 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 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 定收益经理及产 品发展部总监、 Aegon 银行财务总监、 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 现 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 首席财务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 融学博士和美国 杜兰大 学化学物理学博士 学位 。曾任雷曼兄弟公 司、 野村证券及瑞 士银行的董事总 经理。 曾被美国北卡大学 授予 终生教职和任美国 杜克 大学副教授。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 威尔士高等法院 律师资 格。曾任上海汇盛 律师 事务所律师,上 海 亚太 长城律师事务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 所律师,北京中 咨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合 伙人 。现任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 三菱信托银行职员, 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 现任 DAC 财 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副 总经理、风险管理 部总 经理,兴业期货有 限公 司总经理,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合 规法律部总经理、 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合规总监兼合 规与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兴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 首席风险官、 财务负责人。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 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 保险财务计划报 告助理 副总裁。现任同方 全球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 裁、首席财务 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风险 管理与 合规咨询服务部门 高级 经理、负责人,德 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 、 《南方 都市报》记者, 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部 总监助理。 现任兴全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部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概况) 冯晓莲女士, 督察长,1964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 兵团组 织部、新疆兵团驻 海南 办事处、海南国际 信托 公司,历任兴 业银行党办副科 长,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人 力资源部总经 理、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 总经理,兴全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现任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 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 理,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上 海凯业集团公 司总裁,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助理、 兴全商 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上 海兴全 睿众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执行董事、兴全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投资总 监。现 任兴全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兴全 趋势 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 ,1969 年生,EMBA 。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 业部财务部 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 理,运营管理部总 经理 兼上海分公司副总 经理 ,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总 经理,私人财富管 理总 部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现任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申庆先生, 工商管理 硕 士。历任兴 业证券研 究 发展中心研 究员;兴 全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兴全趋势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助理兼基金管 理部总监助理、 兴全全 球视野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2 日起至今) 、 兴全恒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20 日起至今)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 员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 理 负责制。公募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由 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傅鹏博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董承非





兴全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 经理 谢治宇





兴 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 投资总监兼兴全轻 资产 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兴 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兴全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 投资副总监兼兴全 商业 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5 (1)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 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相 互 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6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 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7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8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是 中国 金融 体系 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总行 设 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9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 点遍 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 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 领域最广,服务对 象最 多,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 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 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 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 覆盖全 国的分支机构、庞 大的 电子化网络和多元 化的 金融产品,致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 一批开展托 管业务的 国 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 务运 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 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 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 户四 部、风险合规部、 产品 研发与信息技 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 二部、市场营销部 、内 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 ,拥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14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 监管规 章和 行内 有关 管 理规定,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 责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工 作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风 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 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 位 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 核、审核、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 止投资 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 为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 针对不同情 况进行以 下 方式的 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1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58368869、021-58368915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 站、APP ) ( 目前已开通工商 银行直连、 农业银行直连、 建设银行直连、 招 商银行直连、 银联通 ( 工商银 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民生银行、 平安银行、 邮储银行、 兴 业银行、 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 浦发银行、 南京银行、 金华银行、 浙商银行、 温州银 行、 上海 农商 银 行) 、 通联 支付 (工 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中 国 银行、 交通银行、 建设银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民生银行、 招商银 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以及网上直销汇款交易)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 直销前置自助式平台 交易网址:https://www.yypt.com

















https://i.yypt.com/finance/org/home/homePage.do 2、代销机构 ? 银行 类 销售机 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2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3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65557013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0)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4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 (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pingan.com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明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1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5 传真: (010)57092611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1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1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 券商 类 销售机 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 (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公司网站:http:// www.cjsc.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传真:(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800820196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95573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男 联系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电话: (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0 公司网站:http:// www.ewww.com.cn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电话: (010)5832 8752 传真: (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hfzq.com.cn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建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62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电话: (0519)88157761 传真: (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2 (2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cs.ecitic.com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传真: (0532)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sd.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3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3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64408834 公司网站: http://www.lxzq.com.cn (3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http://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9)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4 网站:http:// www.s10000.com /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4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网站:http://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4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站: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95532 ? 其他销售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 (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 (021)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数米基金网:http://www.fund123.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公司网站:http://www.yingmi.cn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6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传


真: 021-22066653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网站:http://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1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网站:http://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18)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8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热线:400 098 8511 传真:89188000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站:http://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8598907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汪芳 联系人:汪芳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8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0]1068 号文 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股票型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募集 情况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0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8 号文 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2 日 起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募集期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955,476,122.49 份, 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939,192.75 份,募集户数为 72,112 户。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 定,申请本 基金的基 金 份额上 市 交易。基金上市 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1 本基金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 情 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 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 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 止 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 时,基金管 理人在接 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通知 后 ,应立 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 基金管理人 可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提 出恢复上 市 申请;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 , 可恢复本基金上 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上刊登恢复上 市公告。


七 、终 止上市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 时,由证券 交易所终 止 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 理 人报经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本 基金的上市,并在 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刊登终止上市 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2 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改,并按照 新规 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 金的场外申 购和赎回 业 务。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 统中的 基 金份额可直接办 理场外 申购与赎回等场外 基金 业务;登记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托管到注册 登记 系统中,再办 理场外申购与赎 回等场 外基金业务。选择 后端 收费模式的场外申 购基 金份额不能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业务 办理 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二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 请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 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若上海证 券交 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发生指数熔断且指 数熔 断至收市的,前述 具体 办理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在开始 日前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基 金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自 2011 年 1 月 7 日开始办理。 三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 进行处理,即先确 认的 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 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 时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 申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 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基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4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 不成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 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 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 过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 关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限 制 1、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除上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2、基金管理人规定最低赎回、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 交易账户中单只 基金份 额余额低于上述最 低赎 回份额,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请将账 户中该基金全部 份额赎 回时,不受上述最 低赎 回份额限制。当 某 笔赎 回申请导致单 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某笔 份额减 少类业务导致其单 个基 金账户内剩余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低于 10 份时,登记 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 业务指赎回、转 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具体种类 以中 登公司相关业 务规则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5 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 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 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 公告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 两种场外 申 购费用的支 付模式。 本 基金在申购 时收取的 认 购费用 称 为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收取的申购费 用称 为后端申购费用。 基金 投资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2% 5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5% 1≤Y <2 1.0% 2≤Y <3 0.6% Y ≥3 0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不 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注 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6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Y ) 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 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 时 收取。本基 金的赎回 费 用由赎 回 申请人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他情况下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行相关手续 后,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 对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低于柜 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场 外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 两种场外 申 购费用的支 付模式。 投 资者可以选 择前端收 费 模式, 即 在申购时支付申 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 收费 模式,即在赎回时 才支 付相应的申购 费用,该费用随 基金份 额的持有时间而递 减。 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的场 外申购基金份 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7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0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8,760.12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0=8,865.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计 算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 方 式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以 前端 收费 方式认 购 或申 购的 本基 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8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 额的计算 公 式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 如有变更, 以最新的 公 告或招 募 说明书为准。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 =28.7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0.8%=8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80=11,37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371.30 元。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 1.100 元,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 =28.70 元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9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0%=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0.00=11,34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41.3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四位, 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 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并 扣除相 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场 外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0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基金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 金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 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可支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投 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 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 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 40% 以上的 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为 :对于其 未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40% 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据上述“1 ) 全 额赎回”或“2 )部 分 顺延赎回”的 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 办理。若对于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 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4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 即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 回,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如该持有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其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对于场 内赎 回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 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 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 理继承、捐 赠、司法 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的 其它情况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 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 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其他情 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关 机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 额的冻 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 份额 所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 态时,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或其他相 关机构应 拒 绝该部 分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十部 分


基 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 金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位办 理的场内 申 购和赎 回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 业务。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 可直接办理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 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 份额转托管到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选择后端收 费模 式的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办 理场 所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且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 所 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会员单位。获得 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可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通过 场内申购 、 赎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开立的人民币普 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 户(账户开立的具 体事 项参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工 作 日为本基金 的场内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 日 。业务 办 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在基 金合 同约定时间外提交 的申 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 定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申 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 购、份额赎 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申购 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 需遵循深 圳 证券交易所 场内申购 赎 回相关业务 规则,在 开 放日的 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其账户内必 须有 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 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 交情况,否则,由 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 位对申购 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 业务办 理 单位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 不成功 ,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数额限制,参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 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违反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 调整上述限制。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 2 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的费 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2% 5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收取。本基 金的申购 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其他情 况下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 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 时 收取。本基 金的赎回 费 用由赎 回 申请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 他情况下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和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 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 八 、场 内申购 份额 和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 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 小 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 资 金返还 至 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 0.42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不 少于 7 日,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0 元, 则可 得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1,422.60 元。


九 、场 内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 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业 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若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 或暂停 申购、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及 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等请 参见 基金合同中关 于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并据此执行。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 认 购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 份 额登记 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 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申购或上市 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以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 、系 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 、跨 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投资人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指数复制 结 合相对增强 的投资策 略 ,即通过指 数复制的 方 法拟合 、 跟踪沪深 300 指数, 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 的组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日均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0.3 %,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采用 指数复制 法 进行指数化 投资,并 结 合相对增强 的投资策 略 ,追求 接 近或超越沪深 300 指数所代表的 A 股市场平均收益率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 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 投资工具,力争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 展的成果。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投资 于国内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债券、 权证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 融工具。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现金 、债券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0 金、应收申购款 等。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 定。 四 、标 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覆 盖了沪 深市场六成左右的 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 性。它是中国 第一条由权威机 构编制 、发布的全市场指 数, 流动性高,可投资 性强 ,综合反映了 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蓝筹股的整体状况,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 展趋势,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 出现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 合适 投资的指数作为本 基金 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在充 分考 虑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履行适当程 序后,更换本基 金的标 的指数;并依据市 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 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指数复制 结 合相对增强 的投资策 略 ,即通过指 数复制的 方 法拟合 、 跟踪沪深 300 指数, 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 的组合管理。指 数复制 法,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 成份股构成及其权 重构 建基金股票组 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进 行相应调整。如因 特殊 情况导致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 量的股 票时,基金管理人 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 方法 构建本基金的 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 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的表 现。在严格控制跟 踪误 差和下方跟踪 误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 还将采取相对增强 的投 资策略,通过基本 面分 析对指数成份 股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并辅以其他增强策略,以求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95% , 其 中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除非因分红或基 金持有人赎回或 申购等 原因,本基金将保 持相 对固定的股票投资 比例 ,通过结合公 司投研团队的基 本面研 究及数量化投资技 术, 控制与标的指数的 跟踪 误差和下方跟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1 踪误差,追求接近或超过标的指数的表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策略,即根据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的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 合,并根据成份股 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 调整;同时, 在严格控制跟踪 误差和 下方跟踪误差的前 提下 ,本基金将剔除或 低配 部分明显高估 的标的指数成份 股,并 辅以量化增强及其 他辅 助增强策略,以期 达到 增强投资的目 的。 (1)指数复制策略(Index Replication Strategy ) 本基金通过 指数复制 策 略进行指数 化投资。 通 常情况下, 指数复制 策 略是指 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来确定 成份 股的买卖数量。在 买卖 成份股的过程 中,尤其在基金建仓期间,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特殊情况 下,本基 金 可以选择其 他股票或 股 票组合用来 替换标的 指 数中的 股 票,这些情况包 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① 因法 律法规的限制或股 票停 牌等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能投 资相关 股票;② 因本基金 资产 规模过大,导致本 基金 持有股票比例 过高;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 进行替换遵 循的原则 如 下:① 从标 的指数成 份 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当 中 选择用 以 替换的股票;② 用以替 换的股票与被替换 的股 票属于同一行业; ③ 用 以替换的股票 具有较好的流动 性;④ 替换后,该成份股 所在 行业在基金股票资 产组 合中的权重与 标的指数中该行 业权重 基本一致;⑤ 用以 替换 的股票或股票组合 与被 替换的股票在 考察期内日收益 率序列 风险收益特征力争 高度 相关,能较好地代 表被 替代股票的收 益率波动情况; ⑥ 在同 一行业中,如无法 找到 用以替换的股票或 者买 不到足够用以 替换的股票,本 基金将 考虑跟踪误差和投 资者 利益等因素,从标 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 根据现有法 律法规, 本 基金不能投 资于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本 基 金将遵 循 以下原则对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进行替 换: ① 从其他银行股中 选择 用以替换的股 票或股票组合; ② 用以 替换的股票或股票 组合 与标的指数中被替 换股 票的权重基本 一致;③ 用以替 换的股 票或股票组合与被 替换 股票的风险收益特 征力 争高度相关, 能较好地代表基 金托管 人发行股票的收益 率波 动情况。若未来法 律法 规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可将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纳入投资范围。 (2)股票增强策略(Equity-based Enhancement Strategy )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2 本基金在控 制跟踪误 差 和下方跟踪 误差,加 强 风险管理的 基础上, 进 行适度 的 增强性投资。本 基金采 取基于基本面的个 股相 对增强投资策略, 即剔 除或低配部分 标的指数成份股 ,用其 他股票或股票组合 进行 替换,同时辅以其 他辅 助增强策略, 以求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增强性投资会加大投资组合相对于基准的偏离度, 因此本基金采用 “ 跟踪误差” 和“下方跟踪误 差”这 两类指标对投资组 合进 行监控与评估,进 而对 增强性投资加 以约束,以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日均下方跟 踪误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A 、基于基本面的增强(Fundamental-based Enhancement ) 鉴于中国股 票市场的 低 效性,存在 部分股票 估 值不合理的 现象,本 基 金将通 过 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 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 以达到增强组合 收益的 效果。具体而言, 本基 金将剔除或低配具 备以 下一项或多项 特征的股票: ①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②目前股价水平明显高于中长期估值水平, 在可比公司中, 股票相对估值偏高; ③股价涨幅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支持的股票; ④ 其他特殊 个股,例 如 预期将从指 数中剔除 的 个股、面临 重大的不 利 行政处 罚 或司法诉讼的个股、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作的个股等。 ⑤本基金还对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流动性指标进行评估,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剔除或低配流动性较差的个股。 为达到基金 投资比例 的 要求,本基 金将对上 述 被剔除或低 配的个股 进 行替换 , 该替换策略将遵循指数复制策略当中的替换原则。 B 、量化增强策略(Quantitative Enhancement ) 本基金采用 Alpha 多因子模型,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优化指数成分股权重,作为指数增强投资中的参考。 本基金选取价值、 成长、 盈利、 市场特征四大 类因子, 建立 Alpha 多 因子模型。 大类因子由一系列单因子组成, 其中价值因子主要是指股票的绝对和相对估值水平, 包括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EV/EBITDA 等指标; 成长因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现 金流、 净利润等指标的历 史增 长和预测增长;盈 利因 子主要包括上 市公司毛利率、 净利润 率、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 标的绝对和相对水 平; 市场特征因子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3 主要包括股票价格的动量/ 反转趋势、股票的规模因子以及其他风格因子。 通过 Alpha 多因子模型,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 评分结果,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对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 进行权重优化,作为指数增强投资中的参考。 C 、其他辅助增强(Other Enhancement ) 本基金还可采取以下辅助增强策略, 以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预 期将纳 入指数的个股,以 及新 股发行、增发或配 股在 内的具有重大 投资机会的股票,以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考虑权 证 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 关 系、交易制 度设计等 多 种因素 对 权证进行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部分 以 保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 、 提高基金投 资收益为 主 要目标 , 主要投资于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金融债等。 在法律法规 许可时, 本 基金可基于 谨慎原则 运 用其他相关 金融工具 , 对基金 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 5、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 规 则及调整公 告,本基 金 在指数成份 股调整生 效 前,分 析 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 的优 化调整,尽量减少 标的 指数成份股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 (2)不定期调整 A 、 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 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B 、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公司信息, 包括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停牌、复 牌,以 及其他重大信息, 分析 这些信息对指数的 影响 ,并根据这些 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每日交易策略。 C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制定交易策略以 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D 、 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和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 由此得到的股票将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4 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和将要成为成份股或备选股的除外。 E 、 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 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 跟 踪目标是: 力争使得 基 金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日平均下方跟 踪误差不超过 0.3% , 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每日对基金 组合与业绩比较基 准 的收益率偏离 度进行 跟踪,每月末、季 度末 定期分析基金跟踪 误差 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给出优 化跟踪 误差的基金管理方 案。 日均跟踪误差和日 均下 方跟踪误差的 计算公式如下: 日均跟踪误差 ( ) 1 1 2 ? ? = ∑ = n r r n i i ,其中 = i r 第 i 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第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r n i i ∑ = , n 为考察的天数。 日均下方跟踪误差 ( ) 1 1 2 ? ? = ∑ = n r r n i i ,其中 = i r Min (0,第i 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 n r r n i i ∑ = , n 为考察的天数。 年跟踪误差和年下方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跟踪误差= 日均跟踪误差 K × ,其中 K 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年下方跟踪误差= 日均下方跟踪误差 K × ,其中 K 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5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95% + 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 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 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 威 的、更 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本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此基 准进 行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 须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 益 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 基 金与货 币 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 数增强型基金,跟 踪标 的指数市场表现, 追求 接近或超越沪 深 300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八 、投 资决策 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③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研究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和走势; ④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变动情况。 九 、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90% 。现 金、债券 资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 中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 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因法 律法规限制或股票 停牌 等原因,导致本基 金不 能投资相关股 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况除外。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③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 同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符合 中国证监 会有关要求的 指数化投 资部分不计入该 等限制;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6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⑤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⑩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 其它金融衍 生工具时 , 投资比 例 遵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 上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如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第①项中“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及第⑧、 ⑩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7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 金投资 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农业银行 根 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投资 组合报告 , 保证复 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 据取自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8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596,688,322.88 93.12 其中:股票 1,596,688,322.88 93.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3,040,008.44 6.01 其中:债券 103,040,008.44 6.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78,792.32 0.51 8 其他资产 6,326,800.45 0.37 9 合计 1,714,733,924.09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1,361,184.80 0.08 B 采矿业 65,129,677.34 3.83 C 制造业 447,819,734.77 26.3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45,275,863.31 2.66 E 建筑业 47,429,490.38 2.79 F 批发和零售业 31,652,893.07 1.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424,072.72 2.3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1,487,473.30 3.03 J 金融业 670,219,642.52 39.40 K 房地产业 73,194,796.62 4.3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383,328.00 3.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65,635.00 0.2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9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484,583.00 0.56 S 综合 - - 合计 1,538,228,374.83 90.43 (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493,880.00 0.68 C 制造业 38,820,841.21 2.2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381,691.54 0.02 E 建筑业 97,133.79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817.48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4,054.15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06,891.23 0.12 J 金融业 246,357.8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74,371.90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6,915.65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33,312.18 0.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66,681.12 0.11 S 综合 - - 合计 58,459,948.05 3.44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1)期 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 量( 股)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858,000 121,345,980.00 7.13 2 601601 中国太保 2,459,900 83,464,407.00 4.91 3 601628 中国人寿 1,838,881 46,725,966.21 2.75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0 4 601328 交通银行 7,388,883 45,663,296.94 2.68 5 000895 双汇发展 1,588,912 40,676,147.20 2.39 6 601888 中国国旅 758,800 40,148,108.00 2.36 7 600036 招商银行 1,358,000 39,504,220.00 2.32 8 601997 贵阳银行 2,558,830 36,770,387.10 2.16 9 600741 华域汽车 1,500,865 36,365,958.95 2.14 10 600519 贵州茅台 51,091 34,926,829.42 2.05 (2)期 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 量( 股)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002821 凯莱英 121,418 8,984,977.00 0.53 2 601699 潞安环能 818,800 8,695,656.00 0.51 3 000800 一汽轿车 518,000 5,283,600.00 0.31 4 002228 合兴包装 1,144,164 4,599,539.28 0.27 5 600873 梅花生物 858,834 4,440,171.78 0.26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20,120,000.00 1.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276,725.60 3.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276,725.60 3.7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643,282.84 1.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040,008.44 6.06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券 名称 数 量( 张)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50317 15 进出 17 200,000 19,908,000.00 1.17 2 018002 国开 1302 128,000 13,068,800.00 0.77 3 132015 18 中油 EB 127,180 12,314,839.40 0.72 4 019323 13 国债 23 100,000 10,060,000.00 0.59 4 101323 国债 1323 100,000 10,060,000.00 0.59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1 5 130238 13 国开 38 100,000 10,045,000.00 0.59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343,986.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86,837.20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2 5 应收申购款 4,395,976.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26,800.4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1,133,616.00 0.07 2 110032 三一转债 391,612.00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②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821 凯莱英 7,346,500.00 0.43 大宗流通受限 2 002228 合兴包装 4,599,539.28 0.27 非公开发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 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 投 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 年 11 月 2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第 1 季度 -4.31% 1.17% -3.09% 1.12% -1.22% 0.05%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3 2017 年度 31.84% 0.64% 20.65% 0.60% 11.19% 0.04% 2016 年度 0.69% 1.28% -10.61% 1.33% 11.30% -0.05% 2015 年度 9.51% 2.44% 5.72% 2.36% 3.79% 0.08% 2014 年度 57.16% 1.20% 48.72% 1.15% 8.44% 0.05% 2013 年度 -4.64% 1.35% -7.14% 1.32% 2.50% 0.03% 2012 年度 9.40% 1.19% 7.30% 1.22% 2.10% -0.03% 2011 年度 -19.79% 1.14% -23.82% 1.23% 4.03% -0.09% 2010 年度 -3.80% 0.60% -9.42% 1.62% 5.62% -1.02%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75.98% 1.39% 12.97% 1.40% 63.01% -0.01% 注:2010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0 年 11 月 2 日 (基金合同成立之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 证券交 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4 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 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 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 抵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 客观、准确 地反映基 金 相关金融资 产的公允 价 值,并 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 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 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5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 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6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 券估值,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该权证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 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 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 估值方法、时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7 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公 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 构或代 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 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计 算 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 投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 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 他差错 , 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则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8 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 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 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向有责任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9 案;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会 计责 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份 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0 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当 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 、债券估 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估值 方 法的第(4 )项进行 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 润中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1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 利润指收益分 配基准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 ) 基金实施收 益分配的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 资者利益 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 日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 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 册登记机构可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2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 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 可与指数 许 可方签订书 面协议, 约 定指数使用 的费用及 支 付方式 。 指数使用费用包 括指数 许可使用固定费和 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 其中 ,指数许可使 用固定费是为获 取使用 指数开发基金而支 付的 一次性费用,不列 入基 金费用;每季 度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为 5 万元,在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4、 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 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本基金认购 费的费率 水 平、计算公 式、收取 方 式和使用方 式请详见 本 招募说 明 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中 “八、 基金的 面值、 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中的相 关 规定。 本基金的申 购费、赎 回 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 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 式请详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六、 场外申购和赎回 的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七 、基 金税收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4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5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6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 始日、赎回 开始日前 在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 公 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网站、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 的 比例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 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8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 内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 本基 金发生涉 及 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 , 或潜在影响 投资人赎 回 等重大 事 项;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 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 的 消息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 案,并 予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9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 露 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发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0 本基金为证 券投资基 金 ,证券市场 的变化将 影 响到基金的 业绩。因 此 ,宏观 和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 策、市场变动、行 业与 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者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 度等影 响证券市场的各种 因素 将影响到本基金业 绩, 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 变化,国家 经济、微 观 经济、行业 及上市公 司 的盈利 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 项政策, 如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 策等发 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 生变化和 波 动使得证券 价格和证 券 利息产生波 动,从而 影 响到基 金 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 人不能够 实 现发行时所 做出的承 诺 ,按时足额 还本付息 的 时候, 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要来自于发 行人 和担保人。一般认 为: 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 根据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 级确 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 的收益又 被 称做利息的 利息,这 一 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 的 市场利 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 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 化可 能会引起再投资收 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 收益将主 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 胀因素 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 产生 变化,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 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 基金预期收益产生 波动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1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 理水平、手 段和技术 等 因素,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 基金 整体的投资组合管 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 能达到 预期收益目标;也 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 选择 不能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 券市场不 断 发展,各种 国外的投 资 工具也将被 逐步引入 , 这些新 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 金资产 提供保值增值功能 的同 时,也会产生一些 新的 风险,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 货投资 风险,期权产品带 来的 定价风险等。同时 ,基 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 的流动性 风 险主要表现 在几个方 面 :建仓成本 控制不力 , 建仓时 效 不高;基金资产 变现能 力差,或变现成本 高; 在投资者大额赎回 时缺 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 价格、投资 群体等诸 多 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 状 况下, 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 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在 某些 时期成交活跃,流 动性 非常好,而在 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 交稀少,流动性差 。在 市场流动性出现问 题时 ,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 仓成本 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 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 资品种受 到 市场影响的 程度不同 , 即使在整体 市场流动 性 较好的 情 况下,一些单一 投资品 种仍可能出现流动 性问 题,这种情况的存 在使 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 出相 应数量的证券,或 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 大的影 响,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股 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基 金 合同“六、 基金份额 的 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 回 ”和本 招 募说明书“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 赎回”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2 内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 生流动性 风 险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 综合利用备 用的流动 性 风险管 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 金 的流动性风险, 投 资 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 被 暂停接受、 赎 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 票、债券、 权证以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批准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 开放期 内投资于流动受限 资产 的投资品种比例。 除此 之外,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历 史经验 和现实条件,制定 出现 金持有量的上下限 计划 ,在该限制范 围内进行现金比 例调控 或现金与证券的转 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 行标 的的分散化投 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b)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c)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 资 者得到公平 对待的前 提 下,可 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 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中 的“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 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的 部分或全部 赎回申请 可 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 人 完成基 金 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六、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申购与赎回”中 的“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 细 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3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中的 “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没 有可供参考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同时 赎回申请 可 能被延 期 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 表整个股票 市场。目 标 指数成份股 的平均回 报 率与整 个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 可能受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上 市公司经 营 状况、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 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 由于目标 指数调整 成 份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 , 使本基金在 相应的组 合 调整中 产 生跟踪误差。 ② 由于目标 指数成份 股 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 导致成份股 在目标指 数 中的权 重 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 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 、新股收益 将导致基 金 收益率超过 目标指数 收 益率, 产 生跟踪误差。 ④ 由于成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 本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 投 资组合 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 由于基金 应对日常 赎 回保留的少 量现金、 投 资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 成 本,以 及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 由于本基 金为指数 增 强型基金, 采用复制 目 标指数基础 上的有限 度 个股调 整 策略,因此对指 数跟踪 进行修正与适度增 强可 能会对本基金的收 益产 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4 ⑦ 其他因素 产生的跟 踪 误差。如未 来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况 下的卖空 、 对冲机 制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但 根 据基金合同 规定,如 出 现变更目标 指数的情 形 ,本基 金 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于 原目标指数的投资 政策 将会改变,投资组 合将 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 新的目标指数保持 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 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 购赎回无法按正常 时限 完成、注册登记系 统瘫 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 放式基金 , 基金规模将 随着投资 者 对基金单位 的申购与 赎 回而不 断 变化,若是由于 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申购而 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短期 内被 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 者的连 续大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 管理人被迫抛售所 持有 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 他原因而连 续出现巨 额 赎回,并导 致基金管 理 人的现 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 资者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 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 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 有遭受损失 的风险, 以 及证券 市 场、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代销机构可能因不 可抗 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5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基 金合 同变 更 内容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6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7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8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 务的规则,决定基 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 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 金财 产、其他基金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 国家有关 规 定,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前提下,以 基金的名 义 依法为 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9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 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 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0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基金 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1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2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履行其 义 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1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破 产或者由 接 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自依招募 说 明书、基金 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3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 基金合同为 依据,不 因 基金账 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授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4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5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达 意见的寄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并且条件成 熟的 前提下,召集人可 选择 提交书面表决 意见之外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如网络、电话等会议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6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托等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 况下,则召 集人可另 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 的 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参加 收取和统计书面表 决意 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7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 表 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 案(包括 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8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 程序及 注 意事项,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 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 主持。基金 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 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 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9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而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 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 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的监督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0 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 响计票效力及表决 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至 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 召集人,由召集人 邀请 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三 方担任监督计 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清算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1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 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2 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 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 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法 律 文件。 (一)本基 金合同经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加盖公章以 及双方法 定 代表人 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代理 人签字,在基金募 集结 束,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 完毕,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 效。基金合同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该基 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 金合同自 生 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 金合同正 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 关 监管部门两 份外,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 金合同可 印 制成册,供 基金投资 者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三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邮政编码:201204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 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 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电话银行 、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 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4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 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投 资于国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 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具。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现金 、债券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 定。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90% 。现 金、债券 资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 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 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符合 中国证监 会有关要求的 指数化投 资部分不计入该 等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的总成本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的总成本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1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 致; 12 、如果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 资其它金融 衍生工具 时 ,投资 比 例遵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 上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如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1 项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6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 第 9、11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 中,若属法 律法规的 强 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本 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 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关 联方进行 法 律法规 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 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 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 遵循了 监督流程仍无法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只 能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 则进行 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 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7 行结算。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失。如 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 的通知》等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 险控制预案等规章 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 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 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 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 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 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 据 、监管机构 的批准证 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 理 人与承 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款通知书、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 总成本、划款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8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 人的具体投资行为 可能 对基金财产造成较 大风 险,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说 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 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执 行其 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 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 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 题,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基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 人未能依据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9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0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 管理人应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1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 用的,按有关规定 开设 、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 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商议后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 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保 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托管人对托管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2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 额 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3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 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 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 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4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 第 1)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5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会 计责 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份 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 算 和核对,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 金 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采 取必要 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6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 人 独立地 设 置、记录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7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 制并对外提 供真实、 完 整的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月度 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 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 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 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 季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 数据和 编 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 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包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8 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 金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 注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并提 交 基金托 管 人保管。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 任意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 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9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0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 四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或 变更 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 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内容包括短 信账单、 电 子对账单等 服务。对 于 订制手 机 短信对账单的客 户,本 公司将每月向账单 期内 有份额余额的客户 发送 ,方便投资人 快速获得账户信 息。对 于订制电子对账单 的客 户,本基金管理人 将每 季度或每月通 过 E-MAIL 向账单期 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或季度基金交易对账 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 、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 、网 上交易 (手 机 APP ) 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已开通 个 人投资者网 上交易业 务 。个人投资 者通过基 金 管理人 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1 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 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 与赎回的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 与服务 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 、信 息定制 服务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 免费的手机 短信和电 子 邮件信息定 制服务。 通 过定制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 过手机短信收到我 公司 发送的基金净值、 短信 对账单,并可 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资讯。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 拨打基金 管 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 ,或通过本 公司网站 留 言的投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 的变化,有 权增加或 变 更服务 项 目。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 场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 件。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2 第二十 六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项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中国铝业)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7-11-18 2 关于增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2017-11-20 3 关于兴全恒益债券型基金在 直销渠道开通跨TA 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7-11-24 4 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5 关于微网站开通现金宝定期赎回转购功能的公告 2017-12-05 6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13 7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7-12-22 8 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29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8 倾心回馈” 基 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网银、 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11 关于旗下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7-12-29 12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宁波华翔 (002048) 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公告 2017-12-29 13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7-12-29 14 旗下各基金2017年12月31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8-01-01 15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万华化学)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01-06 16 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2018-01-10 17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鑫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25 18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德邦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29 19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泰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0 20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海通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0 21 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7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3 2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 (康得新和光环新网)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02-08 23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兴业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05 24 关于解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8-03-21 25 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3 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将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2018-03-23 27 关于继续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3-28 28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8-03-30 29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中国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2 30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华夏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2 31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银河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3 32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3 33 关于增加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8-04-19 34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证券(中兴通讯)调整估值价的公告 2018-04-19 第二十 七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申请募集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 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六、《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 )项备查 文 件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 的 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 存 放在基 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 所、营 业场所。基金投资 者在 营业时间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