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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恒利纯债(005872)

太平恒利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太 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 年 五 月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 
太 平 恒 利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太平恒 利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 可【2017 】2067 号)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投资 者应当 认真阅 读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较低 预期 风险/ 收益 的产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当认 真、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基金 法 律文件 ,全 面了解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理性 判断 市
场, 谨 慎、 独立 做出 投资 决策,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并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认/ 申购和 赎回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资产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25 
九 、基 金的投 资 ................................................................................................................. 34 
十 、基 金的财 产 ................................................................................................................. 40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1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5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4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9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0 
十 六、 风险揭 示 ................................................................................................................. 56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61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4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二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87 
二 十一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8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90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91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太平 恒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 书”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和其 他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太 平 恒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太平 恒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策 略、 投资
风险、 相关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太 平恒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太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 指 《太 平恒 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该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太平 恒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太平 恒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太平恒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正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 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并 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投资额 度 , 运 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21. 投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 : 指 太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太 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金账 户 :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三
个月 
32.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然 数 
36.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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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 指 《太 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由基 金管理
人制定 并不 时修 订,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39.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3. 基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格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4.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55.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本 情况 
名称: 太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虹 口区 邯郸 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新区花 园石 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团大 厦 17 楼 17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汤 海涛 
成立日 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 亿 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韦佳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83.0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50% 
安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8.5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基本 情况 
汤海涛 先生 , 董事 长。 中 共党员 , 经济 及管 理学 硕 士。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从 业资格 。 现
任太平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 副 总经理 , 本 公司董 事长 。 曾任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哈尔滨 分行 核算 运行 中心 副主任 、 会 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大 庆分 行党
委书记 、 行 长; 太平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经 理、 北 方项 目事 业部 总经 理、 产 品开 发部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总经理 ;太 平养 老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等职 。 
邱宏斌 先生 , 董事 。 预 备 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具 有 证券投 资基 金从 业资 格 。 现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 曾 任大连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投资 经理 、 上 海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华东区 总经 理 ; 泰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 理 财顾 问部 总
经理;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投 资总监 ;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专 户投 资总 监; 太平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总 经理 、 产 品开 发部总 经理 、 投
资管理 中心 副总 经理 等职 。 
邓先虎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 硕 士。 现任 太平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助理
总经理 。 曾 任中 国太 平洋 人寿保 险股 份公 司个 人业 务部副 处长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集 团股 份公
司战略 管理 部资 深研 究员 ,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副总 经理 , 太平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创 新发 展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太平 石化 金融租 赁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宋小龙 先生 , 董事 。 北 京 大学计 算机 软件 硕士 。 具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资格 。 现 任本 公
司总经 理。 曾任 北大 青鸟 有限责 任公 司项 目经 理,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项 目经
理、 高 级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 基 金经 理兼 权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宋卫华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数 量经 济学 硕士 。 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从 业资 格。 现任 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曾任 河南 省驻马 店市 第三 中学 教师 , 东北 财经 大学 数量 经济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河南 财政 证券公 司期 货部业 务主 管 、 总经 理助 理兼投 资部 经理 , 中 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证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大 连西 路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所 副所长 等职 , 中 原英 石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Thomas Adam Shippey 先 生,董 事。 英国 阿斯 顿大 学国际 商务 和德 语学 士。 现任安 石
集团战 略发 展总 监兼 安石 集团财 务总 监。 曾任 普华 永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注 册会 计师, 瑞银 集团
任执行 董事 职务 。 
胡志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 党 员 , 金 融学 博士 。 现任国 家金 融与 发展 实验 室全球 经济
与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曾 任职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金 融研究 所、 国家 金融 与发 展实验 室。 
赵然女 士,独 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河南 省社科 院金 融财 贸 所负责 人、
副研究 员, 《河 南金 融发 展报告 暨河 南金 融蓝 皮书 》 副主 编。 曾任 职于 跨国 公司、 投资 银行
等相关 企业 。 
于春海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学院 国际 经济 系主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国家 发展 与战 略研究 院专 聘研 究员 、 中国 特色社 会主 义经 济建 设协 同创新 中心 研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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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员、 中信 改革 发展 研究 院资深 研究 员及 瞭望 智库 入驻专 家。 曾任 职于 中国 航天工 业总 公司
第三研 究院 第三 设计 部任 助理工 程师 。 
 
2 、 监事 会成 员基本 情况 
陈沫先 生 , 监 事长 。 民 革 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太平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曾任 职于 太平 人寿 保险公 司 , 曾 任太 平资 产运 营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保障 部副总 经理 、
信息技 术部 副总 经理 、运 营管理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曹燕萍 女士 ,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硕 士。 现任 太平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
曾任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 经理助 理 、 高 级研究 员 、 能源小 组组 长 , 海富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研 究员 、绝 对收 益组 基金经 理, 国金 证券 研究 所研究 总监 等职 。 
谢雪竹 女士 , 监事 。 中 共 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现 任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监 。 曾
任河南 财政 证券 公司 驻武 汉证券 交易 中心 及河 南证 券交易 中心 交易 员、 总经 理秘书 (公 司中
层)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督 察室 主任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郑 州商 城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董 事会秘 书、 首席 风险 官兼 合规管 理总 部 ( 法律 事务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 
白莉莉 女士 , 职工 监事 。 中共党 员 , 国 际贸 易学 硕 士。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从 业资格 。 现
任本公 司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监。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理财 经理 ,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渠 道经 理, 太平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金 融 市 场部 高级业 务副 总裁 等职 。 
陈吟绮 女士 , 职工 监事 。 中共党 员 , 法 学硕 士。 具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资格 。 现 任本 公
司 资深 合规 经理 。 曾 任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法 律稽 核专 员, 中原英 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务 稽核 经理 。 
张健先 生 , 职 工监 事。 金 融工程 硕士 。 具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从业 资格 。 现任 本 公司产 品管
理部副 总监 。 曾 任交 银施 罗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经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产
品经理 ,中 原英 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管理 部副 总监。 
3 、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汤海涛 先生 , 董事 长。 中 共党员 , 经济 及管 理学 硕 士。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从 业资格 。 曾
任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哈尔滨 分行 核算 运行 中心 副主任 、 会 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大 庆分 行党 委书记 、 行长 ; 太 平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经 理、 北方 项目 事
业部总 经理 、 产品开 发部 总经理 ; 太平 养老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等职 。 现 任太 平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总经 理, 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长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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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龙 先生 , 总经 理。 北 京大学 计算 机软 件硕 士 。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任 北
大青鸟 有限责 任公司 项目 经理,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项目 经理 、高级 研究员 、
基金经 理 、 基 金经理 兼权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本 基金 管
理人总 经理 。 
王健先 生, 督察 长。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从 业资格 。
曾任河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处 、 稽查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保全总 部 、 法 律事务 总部 、 合 规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 中原英 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筹备 组常 务副
组长, 中原 英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等职 。现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督察 长。 
邱宏斌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预备党 员 , 经 济学 硕士 。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任 大
连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投 资经理 、 上 海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 华东 区总 经理 ; 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员 、 理 财顾 问部 总经 理;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理 财部投 资总 监 ;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事业 部总 经理 、 产 品开发 部总 经理 、 投 资管 理中心 副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副总经 理。 
吴东先 生 , 副 总经 理。 中 共党员 , 政治 学理 论硕 士 , 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从 业 资格 、 仲 裁
员资格 、 律师 资格 。 曾 任 上海市 司法 局办 公室 副主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内控 合规 部总 经理 ; 中 国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宝山 支公 司总 经理; 太平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项目评审 部副总 经理 (部 门总经理 级)、 监察 部总 经理、风 险管
理及合 规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本 基金 管理 人副 总经 理。 
金芳女 士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具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任 中 国对外 贸易
信托投 资公司 项目经 理、 上海证 券自营 业务负 责人 ,中国 化工进 出口公 司总 裁办公 室秘书 ,
中宏人 寿投 资部 助理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太平 人寿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投 委会 秘书, 太平 资
管运营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 市场服 务部 总经 理、 金融 市场事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基金 管理 人 副
总经理 。 
宋卫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数 量经 济学 硕 士。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从 业资格 。 曾
任河南 省驻 马店 市第 三中 学教师 , 东 北财 经大 学数 量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河南 财政 证券
公司期 货部 业务 主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投资 部经 理,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大 连西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 研究所 副所 长等职 , 中原 英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副总经 理。 
4 、 本基 金拟 任基金 经理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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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莉女 士, 牛津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从 业资 格。2004 年 6 月起曾 就
职于东 京海 上日 动火 灾保 险株式 会社 非日 系部 、 英国 皇家太 阳联 合保 险公 司大 客户部 担任 核
保和客 服工作 ;中国 人保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历 任集 中交易 室交易 员、固 定收 益部投 资经理 ;
南通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历任 金融 市场 部固 收类投 资经 理、 投资 总监 。2018 年 2 月
加入本 公司 担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23 日 起担 任太 平日 日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太 平日 日鑫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本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姓 名及 职务 如下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副 总经理 邱宏 斌先 生 (代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 总 经理助 理兼
权益投 资部 总监 宋磊 先生 、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梁 鹏先 生 、 基 金经 理独 孤南薫 先生 、
量化投 资部 负责 人徐 磊先 生、 研 究发 展部 负责 人兼 基金经 理林 开盛 先生 、 资 深研究 员魏 志羽
先生。 
6 、 上述 人员 之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3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 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制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8 、 办理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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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 等 现行 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为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 其固 有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 意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 损同 行,以 抬高 自 己; 
(10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 基金 管理 人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和 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是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的 发
展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织 机制 , 运 用管 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控制 的 总体目 标是 :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 保基 金、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健全 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应 当包 括 公司 的 各 项业 务 、 各个 部 门或 机 构 和各 级 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 职 责应 当 保 持相 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 资 产、
自有资 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 益原 则 。 公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 理方 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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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管理 人制订 内部 控 制制度 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合 法合 规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控制 的 主要内 容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 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 信 息披 露控制 、 基 金销售 活动
控制、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监 察稽 核控制 等。 
(1 )投 资管 理业务 控制 
公司自觉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 务的性质 和特 点严格 制定 管理规章 、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信 息披 露控制 
公司按 照法 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 完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 证公开 披 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3 )基 金销 售活动 控制 
公司从事 基金 销售活 动, 自觉遵守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不得 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公 共利 益和 基金 投资 人的合 法权 益。 
(4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公司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 制定信 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 信息 技术 系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 国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工程 标准 的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时 , 设置保 密系 统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算 机系 统 的
可靠性 ;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5 )会 计系 统控制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会计法 》 、 财政 部 2006 年 颁布的 企业 会计 准则 及应 用指南 、
《金融 企业 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定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 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6 )监 察稽 核控制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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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
告、建 议职 能。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 经营 层负 责,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公司 保证 监察稽 核 部
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5 、 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 制度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制 度体 系分 为四个 层面 : 
(1 )公 司章 程; 
(2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容 ; 
(3 )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基本管理 制度 主要包 括风 险控制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 、
监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 ; 
(4 )部 门和 业务管 理制 度 
部门和 业务 管理 制度 是在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
位责任 等的 具体 说明 , 是 公司根 据部 门职 能开 展相 关业务 的相 关制 度, 是依 据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制 定的 具体 业务 管理 制度。 
6 、 基金 管理 人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承 诺将 根据 法 律法规 、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 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行 正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部设 在上 海 。 2005 年 6 月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 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 发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交 通银 行 一级资 本位 列第 11 位, 较 上年上 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发 布的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 营业收 入位 列 第 171 位。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 银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币 90382.54 亿元 。2017 年 1-12 月,交 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于 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702.23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 文简 称 “托 管 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高级 会计 师 。 彭先 生 2018 年 2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董 事长 、 执 行董 事。2013 年 11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执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交 通银 行 副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交 通银 行行 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国 投资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兼中 央汇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交 通银 行执行 董事 、 副 行长 ;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 交通银 行副 行长 ;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交通 银行 董事 、 行长助 理 ;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交 通银 行行 长助理 ;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交 通银 行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行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 州分行 行长 。 彭 先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 本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 理、 副 处长 ,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 石油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系, 获得学 士学 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 获 硕士学 位。 3 、 基金 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 投资基 金 335 只 。 此 外 , 交通银 行 还托管 了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客户 资产管 理计划 、银 行理 财 产品 、 信托计 划、 私募 投资 基金、 保险资 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保 障管 理基 金、 企业 年金基 金、 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 、R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 金 等产品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 内部 控制 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 面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 立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保证基 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 )制 衡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 )有 效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在岗 位 、业务 二级 部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 控制 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 益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目标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 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 括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险 管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理 ,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 务管 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交通 银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行 作为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 ,须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太平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虹 口区 邯郸 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新区花 园石 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团大 厦 17 楼 17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汤 海涛 联系人 :韦佳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560999 直销电 话:021-38556789 直销传 真:021-38556751 公司网 址:www.taipingfund.com.cn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太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虹 口区 邯郸 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新区花 园石 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团大 厦 17 楼 17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汤 海涛 联系人 :朱俊 联系电 话:021-3855662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海 华永 泰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华 阳 路 112 号 2 号楼 东虹 桥法 律服 务 园区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69 号裕 景国 际商 务广 场 A 楼 15 层 负责人 :张 诚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21-5877 3177 传真:021-5877 3268 经办律 师: 张兰 、梁 丽金 联系人 :张 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金诗涛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金 诗涛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11 月 14 日 证监许 可 [2017 ]2067 号 文注册 。 (二)基金类别、运 作方 式及存续期间 1 、 基金 类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 期 (三)募集概况 1 、 募集 方式 :本 基金 将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公 开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变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2 、 募集 期限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披露 。 3 、 募集 对象 :本 基金 的募 集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4 、 基金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的募集 份额 总额 应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应 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发 售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发售进 行规 模控 制, 具体 规定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除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任 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的 当事 人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 金份额 。 5 、 基金 的面 值、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为人民 币 1.00 元。 6 、 基金 的认 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认 购费 用。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 500 万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7 、 募集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有,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8 、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1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5 元,可 得 到 9,945.36 份基 金份 额( 含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9 、 基金 的认 购 (1 )募 集场 所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 可通 过直 销机 构等 销售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变 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2 )时 间安 排 在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在工 作时 间中 持续 办理本 基金 的认 购手 续。 具体时 间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 相关 销售机 构公 告。 (3 )基 本认 购程序 1 )投 资者 认购 本 基金 需首先 办 理开 户手 续, 已经 开立 基 金账 户的 客户 无需 重 新 开 户 。 2 ) 投资 者依 照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在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段 内提 出认 购申 请, 并办理 有 关手续 。 3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申 报方式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全 额缴纳 认 购款项 。 4 )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费用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5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生 的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4 )认 购限 额 1 ) 投资 人通 过本 基金 的直 销机构 单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认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认 购费 );通 过其 他 销售机 构单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认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认 购费) ,追 加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2 ) 基金 募集 期间基 金投 资 人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最 高金额 限制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对 认购 的金额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10 、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存入 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 得动 用。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的,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管 理人 或相 关销 售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或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 申购 、赎 回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 赎 回 ; 5 、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本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应 确保 账 户 内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赎 回申请 无效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3 、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未生 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理 人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可对上 述 程序和/ 或 规则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人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人通 过本 基金 的直 销机构 单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其 他 销售机 构单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追 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2 、 投 资人 可 多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资 人 累计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不 设 上限 限 制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笔赎 回的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当某 笔交 易类 业务 导 致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 1 份的 ,该 基金 份额余 额必 须 一同赎 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 申购 费率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 ≥ 50 0 万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注:M :申 购金 额; 单 位:元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期 间(D ) 赎回费 率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0≤D<7 天 1.5% 7 ≤D <180 天 0.10% D ≥18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于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赎回 费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在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 申购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 (1 )申 购费 用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2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0,000 元 ,对 应的本 次申 购费 率 为 0.80% ,该 投资 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4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375,781.63 份 基金 份 额。 例 3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投 资 6,0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其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6,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可得 到 5,680,871.21 份 基 金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 算公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4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为三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 告 。 5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生效 后 ,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生效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3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其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支 付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本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本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或 者 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发生上 述除 第 4 项之 外的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该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 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如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30% 以上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施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相 关规 定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 请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 提前 公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或 按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 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执 行。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 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 冻结 、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规 则规 定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九)其他 1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 ,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 当技 术条 件成 熟,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整 ,或者 按登 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转让、 过户 、质押 等业务 , 届时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但 需提 前公 告。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 程度 上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等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投资将主 要采取久期 策略,同时辅 之以信用利 差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 、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 息 差策 略、 债 券选 择策 略等 积极 投资策 略,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基 础上 , 力 求取得 超越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资产 配置方面,本 基金通 过对 宏观经济形势 、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利 率曲线变化 趋 势和信 用利 差变 化趋 势的 重点分 析 , 比 较未 来一 定时 间内不 同债 券品 种和 债券 市场的 相对 预 期收益 率 , 在 基金规 定的 投资比 例范 围内 对不 同久 期、 信用 特征 的券种 , 及 债券与 现金 类资 产之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将主要采取久 期策略,通 过自上而下的 组合久期管 理策略,以实 现对组合利 率 风险的 有效 控制 。 为 控制 风险, 本基 金采 用以 “目 标久期 ” 为 中心 的资 产配 置方式 。 目 标久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期的设 定划 分为 两个 层次 : 战略 性配 置和 战术 性配 置。 “ 目标 久期” 的战 略性 配置由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确 定 , 主要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和资 本市 场的 预测分 析决 定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 目标 久 期” 的战 术性 配置 由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 短期 因素 的影 响在战 略性 配置 预先 设定 的范围 内进 行 调整。 如果 预期 利率 下降 , 本基 金将 增加 组合 的久 期, 直 至接 近目 标久 期上 限, 以 较多 地获 得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反 之, 如果 预期 利率 上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直 至目 标久期 下限 ,以 减小 债券 价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3 、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 场整体走向的 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 、 中、 短期 债券 的搭 配 。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时采 用子 弹式 、 杠 铃或 梯 形策 略 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4 、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分 析,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 在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随 着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债 券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收 益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使 收益 率曲 线上 升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 一策 略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5 、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利用回购利 率低于债券 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 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 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6 、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信 用等 级、 流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赋 特点 等因 素, 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选择 定 价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7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入研究发 行人资信及 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承 销券商紧密 合 作, 合 理合 规合 格地 进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密切 监控债 券信 用等 级或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力求 规避 可能 存在 的债券 违约 ,并 获取 超额 收益。 8 、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将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 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 而下 投 资策略 指本 基金 在平 均久 期配置 策略 与期 限结 构配 置策略 基础 上 , 运 用数 量化 或定性 分析 方 法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提 前偿 付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溢价 、 税收 溢价 等因 素进行 分析 , 对收益 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进 行判 断 。 自 下而 上投 资策略 指本 公司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四)投资限制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2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本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3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4 ) 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同一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5 )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2 )、(10 ) 、(12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本基金 增加 投资 品种 , 投 资限制 以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为 准。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 止行 为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本 基金可 不 受相关 限制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进 行取 消或 变更的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 须提前 公告 。 (五)投资管理程序 为了使 大类 资产 配置 方案 得以顺 利贯 彻实 施, 并提 升配置 效率 , 本 基金 遵循 以下投 资决 策依据 以及 具体 的决 策程 序: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1 )须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2 )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 )国 内宏 观经济 发展 态 势、货 币市 场运 行环 境、 政策指 向及 全球 经济 因素 分析。 2 、 决策 程序 (1 )投 资研 究团 队为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包括 宏观经 济研 究、 行业 研究 、投资 品种 研究 报告 等;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对公 司所管 理基 金投资 中 的重大 问题 进行 决策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公司 投资研 究团 队提 交的 研究 报告 , 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市 场的走 势 做出分 析判 断, 并根 据现 行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制 定投 资策 略 、 投 资目 标和 总体计 划 , 决 定基金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等 , 对基 金经 理和投 资总 监做 出投 资授 权, 对超 出基 金 经理或 投资 总监 权限 的投 资项目 做出 决定 ,对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活动 进行 监督 和管理 ; (3 )投 资总 监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组织 安排投 资工 作 ,贯彻 落实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的各 项投 资决 策和 投资计 划 , 对工 作中 的问 题进行 协调 、 反 馈、 调整 、 评估 , 检 查监 督基金 经理 执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议 的情 况和 基金 经理的 日常 投资 运作 ; (4 )基 金经 理 遵 照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制 定的 基金 资产 配置方 案的 意见 ,确 定基 金投资 的 配置方 案, 寻求 最佳 的投 资机会 和选 择最 佳的 投资 对象, 将投 资指 令下 达至 交易部 的交 易员 执行。 (5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经 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后将 准确 及时地 予以 执行 , 并 及时 反馈情 况。 每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 基金会 计根 据交 易所 回馈 信息进 行基 金清 算。 (6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稽 核与风 控部 门监 督和 检查 投资决 策方 案的 制定 、实 施和执 行 的整个 投资 运作 流程 ,并 提出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和 风险控 制建 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动 趋势,测 算债券 投资回 报率水平 ,判断 债券供 求动向提 供了很 好的依 据。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 中国债券总指数通过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网站 www.chinabond.com.cn 对外公布。 若未 来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 市场 发 生变化 导致 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或本 业绩 比较 基准停 止发 布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适当 调整 业绩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较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交易 所市 场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 (3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用 第三方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3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责赔 付 。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估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 构发送 的 数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6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易 费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划 费用 ; 8 、 基金 的账 户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一 个月 内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 基金 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该 开户 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垫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担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 4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并 参照 行业惯 例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登载 媒 介、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绩 进行 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信息披露文本 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比例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7 、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2 )终 止《 基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4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了;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29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10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审 查并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 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可 能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地 转变 为现 金, 进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实现 ; 二是 在 本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使基 金以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 响。 (1 )基 金申 购、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章节。 (2 )拟 投资 市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市 的债 券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 额赎 回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 使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理 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 时 有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时 ,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 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面 保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 合规 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为 纯债债 券型 基金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该类 债 券的特 定 风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 券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政 府产业 政策 、 货 币政 策、 市场需 求变 化、 行业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 可能 存在 所选投 资标 的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不超 过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持 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而 不 能及时 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及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收 益; 2 ) 参与 分配 清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 依法 转让 或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2 、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5 ) 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相 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 金进 行 融资 、融 券及转 融 通业 务; 14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偿; 22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除 外; 8 )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 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 托管 协 议》 导致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 、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4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5 )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7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 变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以及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 的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调 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调低赎 回费 率、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等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 押等业 务规则 ; 7 )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 8 ) 调整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9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2 、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 定进行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 出席 会议 者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1 )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 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 的 基 金 份额 应 不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 上述 第(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具 表 决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参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规则 冲突 的前 提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授权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 、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 、 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况 。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 将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剩 余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不超 过 6 个 月 , 但 因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制 而 不能及 时变 现的 ,清 算期 限相应 顺延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太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虹 口区 邯郸 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新区花 园石 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团大 厦 17 楼 17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汤 海涛 设立日 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 亿 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560999 2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 政编 码: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 务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 人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等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 收 益 类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2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本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3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2 )、10)、12 )、13 )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或 按调 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本 基金 增加 投资品 种, 投资限 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行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和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 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加 强 对基 金 银 行存 款 业务 的 监 督与 核 查 ,严 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 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1 )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 为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仅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中流 通受 限的 债券 部分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上述 资料应包 括 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 例控制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 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 时 间进行审 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 以 书面或 其 他双 方认可的 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总 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已 持有流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 应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 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能导致 基金投 资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 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本 着审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针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制 定了相 关风 险控 制制 度及 决策 流 程, 以规 范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已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及决策 流程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基 金管理 人对 相关 制度 进行 修订, 应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据届时 有效 的制 度文件 及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进 行监督 。 如今后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无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以 上名 单发 生变化 的, 应及 时予 以更 新并通 知对 方。 (9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是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债 券托 管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 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等投 资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所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实 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6 ) 除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金 募集 资产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3 、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6 )基 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4 、 基金 证券 交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5 、 债券 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并在 备案 通过后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6 、 其他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同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及相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 交易 所市 场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 (3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用 第三方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3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以 约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由 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造成 的 损 失 以 及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责赔 付。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 、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 、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机 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20 年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除外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销售 办 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 止 事 项 。 3 、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 制作清 算报 告;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剩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 支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 缴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 清偿基 金债 务; ? 清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二 十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登记 机构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登 记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配 备电 脑系统 及 通讯系 统,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基 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 管 理、 托管 与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时 红利 的登 记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 的 清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收 等服 务。 (二) 资料 递送 服务 1 、 账 户资 料: 投 资者 开户 申请自 成 功 受理 之日 起 的 2 个 交易 日后, 相关 基金 账户的 开 户确认 信息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查询 和打 印。 2 、 交 易确 认单: 投资 者自 交易指 令成 功下 达之 日起 的 2 个交 易日 后, 可 通过 销售机 构 查询和 打印 交易 确认 单。 3 、 基金 对账 单:通 常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自 年度 结束 之日起 30 个 交易 日内 , 向所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 送年 度对 账单。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另有需 求,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心 调整 对账 单的递 送频 率。 4 、 其他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投资 者的 需求 ,不 定期递 送基 金管 理人 介绍 和产品 宣 传推介 材料 等。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递 送服务 原则 上以 电子 形式 为主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需 纸质资 料 , 可致电 客户 服务 中心 。 对 于纸质 资料 的递 送, 基金 管理人 不对 资料 的邮 寄送 达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证 ,也 不对 邮寄 过程 中所出 现的 遗漏 、泄 露而 导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赔偿 责任 。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24 小 时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进行 基金 账户余 额、 交易情 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 热线 咨询 服务 。 投资人 可 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电 话(021-61560999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 务投诉、信息 定制、 对账 单 递 送、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非人工 服务 时间 或线 路繁 忙时,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供 电话留 言功 能, 客户 服务 中心工 作人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员将根 据投 资者 留言 ,提 供后续 服务 。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taipingfund.com.cn ) , 或 拨 打客户 服 务中心 热线 电话 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信 、 电 子邮 件或 其他方 式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定 制提 供账 户余额 、 基金 信息 、 产品 净 值、 交易 确认 、 公司 活动 、 理财刊 物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业务需 要,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条件 、方 式和 内容 。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电 话 、 书信 、 电 子 邮件(services@taipingfund.com.cn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 的服务 进行 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过 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或 提出建 议。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 一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taipingfund.com.cn/ ) 查 阅 和 下载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准 予太 平 恒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 2 、 《太 平恒 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太 平恒 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 法律 意见 书; 5 、 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 基金 托管 人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免 费查 阅备 查文 件; 也 可 支付工 本费 后,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本 基金 备查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备 查文 件正 本为准 。 (以下 无正 文) 太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八 年五 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