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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禧混合A(004305)

长盛盛禧混合: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2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113 室
 公证员:彭祎、王悦
 电话:(010)58073517
 传真:(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
6235008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14 日,即在 2018 年 6 月 14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
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
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2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
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时,则本次通讯会议
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
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
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傅鹏、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9851、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 )62350088
 网站:www.cs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
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 
 附件二: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向受
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7 年 3 月 2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进入清算程序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并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豁免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具
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
产清算期限将相应顺延。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
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
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在出现《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
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
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长盛盛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
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
金财产清算的约定,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
产清算。该情形下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
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
务申请。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