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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至盛A(004110)

信诚至盛: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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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信诚 至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结果暨 决议生效 的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使用全称
或其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现将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
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 方 式 召开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2018 年6月11 日 ,在本 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 证 人员唐宋飞对表决 程序进行了公证,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表决的权益 登记日为2018年5月16日。本次表决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 (通讯方式) 的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效 基 金份额共50,000,000.00 份,占2018 年5 月16 日 权益登记日 信 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0,171,605.74份的99.66% 。 上述 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5 月11 日在《证券日 报》及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刊 登《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之附件 《 关于终止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 以下简称“本次议案”) ,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2 50,0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表示 同意 ;0 份 基金 份额表 示反 对;0份基 金份额表 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的100 %。同 意 本次会议 议 案的各份 额 类别基金 份 额已达到 参 加大会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本次大会表决的公证费、 大会表决 及后续基金清算程序的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情况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表决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表决通过了 《关 于终止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有关约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中信银行协商一致, 同意终止 《基金合同》 。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方 案 ,同 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 并根据 《关于 终止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 相 关内容对本基金财产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 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 及方案说 明 ,本基金 将 从2018 年6月12 日起 进 入清算期 。 基金管理 人 不再接收 投 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 进 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 查文件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盛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 : 《关于终 止信诚至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授权委托 书 (样本) 》 , 附件三: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附 件 四 : 《 关于 终止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盛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至盛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4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公证书》 公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9772 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委托代理人:赵婧文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5 开的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 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 申请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和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五月 十一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于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五月十五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终止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申请人向本 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 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宋飞 于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在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申 请人的办 公 场所对信 诚 至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 在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岿的监督下, 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派的代表赵婧文、 杜渡进行计票。 截至二○一八年六月十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 次大会 (通讯方式) 的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0,000,000.00 份, 占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权益登记日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0,171,605.74 份的99.66%,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终止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6 金份额表 示 反对;0 份 基金份额 表 示弃权,同 意本次议 案 的基金份 额 占参加本次 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达到法定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与 《信诚至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 兹证明本次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终止信诚至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