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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一带一路A(001209)

前海一带一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 :2018 年 4 月 29 日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426 号文 注 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4 月29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其他风 险 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4 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8 年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 管 理人 .............................................................. 8 四、基金 托 管人 ............................................................. 17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 19 六、基金 的 募集 ............................................................. 38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40 九、基金 的 投资 ............................................................. 49 十、基金 的 财产 ............................................................. 61 十一、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 62 十二、基 金 的收益分 配 ....................................................... 66 十三、基 金 的费用与 税 收 ..................................................... 67 十四、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 69 十五、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 70 十六、风 险 揭示 ............................................................. 75 十七、基 金 的终止与 清 算 ..................................................... 79 十八、基 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 81 十九、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02 二十、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一、 其 他应披露 事 项 .................................................... 121 二十二、 招 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 123 二十三、 备 查文件 .......................................................... 12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或“基金” )的投资 目 标、策略 、 风险、费 率 等与投资 人 投资决策 有 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前 海开源 一带 一路主 题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前海 开源 一带一 路主 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 书:指 《前 海开源 一带 一路主 题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指《前 海开 源一带 一路 主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不时 修 订)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 定,运用 来 自境外的 人 民币资金 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机 构: 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4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前 海开源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 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 基金份 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53 、A 类基金 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 、C 类基金 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 、法定代表 人:王兆华 5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1751 号


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 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 、联系人: 傅成斌 10、注册资 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 限:持续经营 12、 股权结 构: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4 , 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1/4 ,北京 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4 ,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 1/4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分行信贷处处长, 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 总 裁助理, 开 源证券董 事 长、总经 理 、董事, 现 任 前海开源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长。 龚方雄先生, 荣誉董事长, 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 国籍: 中 国香 港。 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 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 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 席主管, 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 首席市场策略师、 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 中国综合 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 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 联席董事长,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副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自营负责人,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 执行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工程部总经理、 技术总监, 网上交易部总经理; 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 会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 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司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 经纪业务部主管、 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 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总经理,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 董事, 北京大学 DBA , 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 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 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现任北京中联国 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 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 独立董事 , 教授, 高 级经济师, 国籍: 中国 。 著名经济 学家、 国际 金 融 战 略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国际货币研究所理 事兼副所长、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 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 (OMFIF)顾问委员 会副 主席、 世界 经济论 坛(World Economic Forum) 国际货 币体 系改 革 分论坛咨询顾问, 曾任中 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 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非执 业会 员) ,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 (2003-2010) , 国籍: 中国。 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 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 生) ,独立董 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 国学学院院长、 教授, 西 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 重庆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农业大 学、 华中农业大学、 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 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 英 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 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 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 美国经济协会会 员;全 英专 业团体 联合 会副主 席; 《 经济研 究》 、 《西安 交通 大学学 报社 科版》 、 《 当 代中国 》 (英文) 等科学杂志的编委。 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 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 英国 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周新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学位, 经济学教授。 国籍: 中国。 历任陕西财经学 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工业经济系副主任、 研究生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 、 院长助 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 年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副主委。 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 特聘研究员。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国籍: 中国。 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匆先生, 联席监事会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香港。曾任职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华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经理 、 香港亨茂 投 资集团基 金 经理、韩 国 未来资产 环 球投资( 香 港) 有限公 司 高级基金 经 理、中国 股 票投资部 主 管、公司 首 席投资官 兼 亚太区投 资 部主管、 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 现任香港泽源资本创始人、 投资总监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 席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 监事, 美国 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曾 任职深圳市公 安局罗湖分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现 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福利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曾 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 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 总裁助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分行信贷处处长, 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 总 裁助理, 开 源证券董 事 长、总经 理 、董事, 现 任 前海开源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司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 经纪业务部主管、 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 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总经理,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 督察长, 硕 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件开发工程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执行总监 。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苏天杉先生,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商学院 MBA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硕士、美国注 册金融分析师(CFA)。 基 金从业经历 6 年。 历任美国领航基金(Vanguard Group)费城总部 投资 管理部投资分析师;英特尔(Intel) 全 球新兴市场情报分析经理、高级分析师。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 前海开源外向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 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苏天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曲扬, 联席投资总监兼研究部行 政负责人赵雪芹,联席投资总监侯燕琳、刘静、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 执行投资总监薛小波、王霞、谢屹。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不 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 证 券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 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具有 前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2 )内部控 制组织架构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察及风 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 )金融工程 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 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3 )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 销售和交易、 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 年 1 月26 日 ,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 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7 亿元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公募基金、 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 骨 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 产品核算及产品 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 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同时秉承公司 “忠诚、 包容、 创新、 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 科 学合理 、控 制严密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保持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 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使托 管业 务稳健 运行 和受托 资产 安全 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 改 进和完 善内 控机制 、体 制和各 项业 务制度 、流 程,提 高业 务运作 效率 和效 果。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 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 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 督可 以为事 中监 督和事 后监 督,主 要内 容包括 :1 、 对托管 资产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制进 行 监督;2 、 对 托管资产 的 核算估值 是 否符合相 关 法律法规 和 规范性文 件、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 议的约定 进 行监督;3 、 对托管资 产 的资金运 用 、计提和 支 付各类费 用等情况 进 行监督;4 、 对托管资 产 是否存在 透 支行为、 应 收款项是 否 及时足额 到 账进行监 督;5 、 对托 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6 、 其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 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 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 并 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 (0755)83181190 传真: (0755)83180622 (2 )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 、代销机构 : 代 码 代 销机构 销 售机构 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0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 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华 强北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大 街28 号富 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 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朝 外大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7 厦门市鑫 鼎盛 控股有限 公 司 厦门市鑫 鼎盛 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 建省厦门 市思 明区鹭江 道2 号厦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 门市思明 区鹭 江道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 上海挖财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挖财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浦 东新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 陆家 嘴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5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燕亮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 大河财富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大河财富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 贵州省 贵阳市南 明区 新华路110-134 号富 中国 际广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10 喜鹊财富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喜鹊财富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 藏拉萨市 柳梧 新区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 藏拉萨市 柳梧 新区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 陈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11 上海有鱼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有鱼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浦东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表 人: 林琼 客服电话 :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2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 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投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虹口 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北 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 罗湖区梨 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 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徐汇区宛 平南 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 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徐昳 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文 二西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翠 柏路7 号 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9 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顺义 区后 沙峪镇安 富 街6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安 苑路15-1 号邮 电 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0 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浦东新 区峨 山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1 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建 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 人: 朱剑林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2 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人姓名 :赵 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23 乾道盈泰 基金 销售(北 京) 有限公司 乾道盈泰 基金 销售(北 京)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德 胜门 外大街合 生财 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兴吉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4 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民 丰胡同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白 纸坊东 街2 号 经济日报 社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李婷 婷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5 宜信普泽 投资 顾问(北 京) 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楼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表 :戎 兵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6 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江 苏省 南京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7 北京格上 富信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北京格上 富信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 北路19 号楼 710 内09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表 人: 李悦章 联系人: 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8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 (北 京)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望 京东园四 区13 号楼 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望 京浦项中 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9 北京增财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增财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0 深圳腾元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深圳腾元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卓 越 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卓 越 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曾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 :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1 北京恒天 明泽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北京恒天 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20 号乐成中 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 梁越 联系人: 马鹏 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2 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熊小 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深圳盈信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深圳盈信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莲 花街 道商报东 路英 龙商务大 厦8 楼 A-1 (811-812 ) 法定代表 人: 苗宏升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34 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怀柔 区九 渡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朝 外大街 甲6 号万 通 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蒋煜 联系人: 曲哲 伦 电话:010-58170820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35 一路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 京)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 街9 号五 栋 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阜 成门外大 街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 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6 北京钱景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钱景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7 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 有 限公司 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区建 国门 外大街19 号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 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8 海银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银城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联系电话 :021-80133597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站 :www.fundhaiyin.com 39 北京植信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植信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区四 惠盛 世龙源10 号 法定代表 人: 于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公司网站 :www.zhixin-inv.com 40 北京广源 达信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北京广源 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 街口外大 街28 号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望 京东园四 区13 号楼 浦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 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41 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 路 58 号理想国 际大 厦 906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 路 58 号理想国 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 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 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2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中经北证 (北 京)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 街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车公 庄 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3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 (北 京)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东 三环 中路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4 上海万得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万得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浦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5 凤凰金信 (银 川)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 (银 川)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区紫 月 路 18 号院朝 来高科技 产业 园 18 号 楼 法定代表 人: 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6 扬州国信 嘉利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扬州国信 嘉利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广 陵产 业园创业 路7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浩 客服电话 :4000216088 47 深圳市锦 安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深圳市锦 安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鲤鱼门 街1 号前 海深港合 作区 管理局综 合办 公楼A 栋 201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 田路新世 界中 心4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学东 联系人: 柯冬 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48 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 公 司 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宁 区福 泉北路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9 泰诚财富 基金 销售(大 连) 有限公司 泰诚财富 基金 销售(大 连) 有限公司 地址:辽 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 区星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表 人: 林卓 联系人: 李春 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0 上海汇付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汇付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宜山 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业 园2 期 C5 栋汇 付天下总 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1 北京坤元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坤元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 内大街8 号中 粮广场B 座501 法定代表 人: 李雪松 客服电话 :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52 北京微动 利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微动 利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表 人: 梁洪军 联系人: 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3 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昆明路518 号北 美 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54 深圳前海 京西 票号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深圳前海 京西 票号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湖 区和 平路鸿隆 世纪 广场B 座 21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表 人: 吴永宏 联系人: 张媛 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话 :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5 北京虹点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虹点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董浩 联系人: 陈铭 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6 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 公 司 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福 田街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 圳市南山 区高 新南七 道 12 号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马力 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57 武汉市伯 嘉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武汉市伯 嘉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 陶捷 联系人: 徐淼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8 上海陆金 所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陆金 所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9 大泰金石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大泰金石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 京市建邺 区江 东中路359 号 国睿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宁 区虹 桥路1386 号文 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 宇 电话:1391722574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0 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 公 司 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 海市横琴 新区 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市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 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1 和耕传承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和耕传承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河 南自 贸试验区 郑州 片区(郑 东) 东风东路 东、 康宁 街北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 人: 王璇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2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 圳市南山 区海 德三道航 天科 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办公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 :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3 北京懒猫 金融 信息服务 有 限公司 北京懒猫 金融 信息服务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区呼 家楼 安联大 厦 715 法定代表 人: 许现良 客服电话 :400-6677098 网址:http://www.lanmao.com 64 北京肯特 瑞财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 瑞财 富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海 淀东三 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 个人业 务)、400-088-8816 ( 企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65 北京电盈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电盈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呼 家楼 (京广 中 心) 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城 区朝 阳门北大 街8 号富华大 厦F 座 12 层B 室 法定代表 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66 中民财富 基金 销售(上 海) 中民财富 基金 销售(上 海) 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黄浦 区中 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弭洪军 联系人: 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67 深圳市金 斧子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深圳市金 斧子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苑路 科兴科学 园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68 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 朝阳区阜 通东 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季 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69 深圳市华 融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深圳市华 融金 融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滨 河路5022 号联 合 广场 A 座裙 楼 A302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滨 河路5022 号联 合 广场 A 座裙 楼 A302 法定代表 人: 喻天柱 联系人: 王攀 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 :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70 深圳前海 凯恩 斯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 凯恩 斯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前 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 厦23A 法定代表 人: 高锋 联系人: 廖苑 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1 深圳市前 海排 排网基金 销 售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市前 海排 排网基金 销售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 强路4001 号 深圳市世 纪工 艺品文 化市场313 栋 E-40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表 人: 李春瑜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72 天津万家 财富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天津万家 财富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 厦A 座五层 法定代表 人: 李修辞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3 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磊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4 中衍期货 有限 公司 中衍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区东 四环 中路82 号金 长安大 厦B 座7 层 法人代表 :马 宏波 客服电话 :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75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朱雅 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76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7 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 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8 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 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 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9 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广东 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0 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1 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 汉市新华 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 汉市新华 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 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82 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3 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 庆市 江北区桥 北 苑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84 万联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85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 津市南开 区宾 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86 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 京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建邺 区江 东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87 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山 西省 太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8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 岛市市南 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 翔 广 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9 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90 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91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人: 胡永 君 电话:0755-8351628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2 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 静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健男 联系人: 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3 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 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 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4 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 同市城区 迎宾 街 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A 座 12 、 13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95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96 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 肥市政务 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 肥市蜀山 区南 二环路959 号 财智中心 华安 证券 B1 座0327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97 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西壮族自 治区 桂林市辅 星 路 13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办公地址 :广 西壮族自 治区 南宁市滨 湖 路 46 号国海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 :95563 电话委托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98 东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广 东省 东莞市莞 城区 可园南路 一号 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 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99 华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四 川省 成都市高 新区 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10 0 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 公 司 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许建平 联系人: 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 1 中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山 东省 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 2 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 州市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 州市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 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10 3 中国国际 金融 股份有限 公 司 中国国际 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建国门外 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27 、28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 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4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宛 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 :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0 5 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山 区科 技中一路 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莲 花街道益 田 路 6013 号江 苏大厦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10 6 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惠州 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 大厦 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为 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0 7 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 川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 8 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 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 9 爱建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 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 大道1600 号 陆家嘴商 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表 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 :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1 0 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中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中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 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1 1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朝 阳门北大 街18 号 中国人 保 寿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1 2 天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东 湖新技术 开发 区关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武 昌区中南 路99 号保 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1 3 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 连市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 连市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红光 联系人: 谢立 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82826601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1 4 开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 安市高新 区锦 业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 安市高新 区锦 业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伟 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1 联储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联储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5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 圣廷苑酒 店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沙常明 客户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 (0755)83180910 传真: (0755)83181121 (三)律 师 事务所和 经 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2 楼 负责人:麻云燕 经办律师:杨扬、胡云云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 (0755)88265537 (四)会 计 师事务所 和 经办注册 会 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 (010)88095588 传真: (010)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3 月25 日证监许可[2015]426 号文 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5 年 4 月 14 日 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共 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613,336,326.04 份 ,利息结转份额 616,052.25 份,合计 1,613,952,378.29 份,募集户 数为 32,661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 存续期内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八、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电子直销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 购 和赎回的 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7 月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 购 与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5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 购 与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 购 和赎回的 限 制 1 、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 直销交 易系统 和代销 机 构申购本 基 金的单笔 最 低限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 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但每 笔最 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 、当接受 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 购 和赎回的 价 格、费用 及 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5% 50 ≤ M <250 0.10% 250 ≤ M <500 0.06%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1.05% 1.20% 50≤ M <250 0.60% 0.70% 0.80% 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C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万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M <50 1.50% 50≤ M <250 1.00% 250≤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 详见基 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 =72979.3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 72979.38 份A 类基金 份额。 4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 (天) 赎回费率 D <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 ≥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 取 1.50% 的赎 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 天少于90 天 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 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 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366 天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366 天少 于 731 天 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 赎回费率 D <7 1.50% 7 ≤D <30 0.50% D ≥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对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3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10,880 元 赎回费用=10,880×0.50%=54.4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 天,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8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6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电子直销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拒 绝 或暂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 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暂 停 赎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赎 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巨 额 赎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 停 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和 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一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开 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6 月29 日 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 二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7 月1 日开通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6 月 29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 目标 本基金力图把握 “一带一路” 战略带来的投资机会, 通过主题精选和个股精选, 分享 “丝 绸之路” 经济带和 “海上丝绸之路” 建设所带来的长期投资价值。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 指期货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 资于一带一路主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1 、大类资产 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 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 结合对证券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 制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等权益类、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 根据经济 运行周期变动、 市场利率变化、 市场估值、 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 活调整。 在各类资产中, 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 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比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 在遵循本基金资产配 置比例限制前提下,确定基金在各类资产具体投资比例。 根据国家 “一带一路” 的相关规划和布局, 自上而下重点投资基建、 交运、 贸易、 旅游、 文化和金融等相关板块, 自下而上精选受益于 “一带一路” 主题的优质公司, 构建核心股票 池; 再通过本基金已有的个股筛选打分体系, 根据模拟组合的资产额度, 构建投资组合, 其 后根据资产额度的变化, 投资组合个股数量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以期追求超额收益, 分享 “一 带一路”的建设带来的投资价值。 (1 )选股策 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通过对 “一带一路” 主题所涉及的 基建、 交运、 贸易、 旅游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甄选, 精选其中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 资对象。 (2 )个股选 择方法 随着 “一带一路” 战略的推进, 中国的相关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本基金重点挖掘 “一带一路” 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持续 、 稳定增值。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一带一 路”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一带一路 ” 战略、 企业 成长能力、 估值水平的综合研究分析 和判断,以股票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结合市场热点,核心构建“一带一路”核心股票池。 2 )“一带一 路”股票精选方法 对于进入 “一带一路” 股票池的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 运用本基 金综合评价模型和打分体系, 从定性与定量两个角度进行打分, 最终筛选出具有较强竞争力 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估值水平的评估。 A 、定性分析 本基金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部分, 主要从公司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务成长性、 经营管 理能力、 商业模式、 主题相关性等几方面对备选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外 部报告以及研究员实地调研结果, 对备选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判断, 并以此作为本 基金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的分析结果。 B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定量因素主要归结为收益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市场地位几大类指标。 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关注度与认可度对各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打分判断。 本基金管理人将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综合评估, 根据综合评估打 分情况,选取综合评估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进入投资组合。 3 )股票组合 的构建与定期调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 “一带一路” 主题涉及的基建、 交运、 贸 易、 旅游和文化等领域为主 要投资方向, 以本基金综合评价模型的评价结果为基础, 同时参考如下因素进行股票组合的 构建: A 、个股持仓 量的政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投资, 杜绝违法、 违 规的现象。 B 、分散投资 和风险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 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 并将风险分解到各个 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风险最优化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 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 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 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 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 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 、权证投资 策略 在权证投资方面, 本基金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 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 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股指期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 资 决策依据 及 程序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公司 章程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为 决策 依据, 并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 部 根据自 身以 及其他 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构建 股票备 选库 、精选 库, 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投资 战略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 )投资决 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据决 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部执行。 (6 )交易部 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 绩 效评估 岗及 风险管 理岗 定期进 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 识别、 防范 、控制 基金 运作各 个环 节的风 险全 面负责 ,尤 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五 )业 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0% +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率×30% 。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 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 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 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约束, 设定 本基金 的基 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70% +中证全 债指数收益率×30% ,该 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投资于 一 带一路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 本基 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5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划款指令、 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 第(2 )、(12) 、(17)、 (18)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八 )基 金 管理人代 表 基金行使 股 东权利及 债 权人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 立 行使股东 权 利,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九 )基 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 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0,592,668.42 40.02 其中:股票 90,592,668.42 40.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517,537.94 59.86 8 其他资产 285,801.42 0.13 9 合计 226,396,007.7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 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 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业分 类 的境内股 票 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C 制造业 58,165,376.92 25.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73,644.62 0.5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5,723,001.88 11.4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54,402.00 0.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76,243.00 1.99 S 综合 - - 合计 90,592,668.42 40.30 2.2 报告期末 按 行业分类 的 港股 通 投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 名股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703 三安光电 372,800 8,697,424.00 3.87 2 600038 中直股份 171,976 8,315,039.60 3.70 3 002439 启明星辰 271,897 7,439,101.92 3.31 4 600588 用友网络 159,200 6,079,848.00 2.70 5 002179 中航光电 119,176 5,160,320.80 2.30 6 600570 恒生电子 83,600 4,997,608.00 2.22 7 603986 兆易创新 24,200 4,762,560.00 2.12 8 300308 中际旭创 60,106 4,589,093.10 2.04 9 600585 海螺水泥 140,400 4,516,668.00 2.01 10 600373 中文传媒 290,100 4,476,243.00 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4.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债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 名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贵金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 持 仓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 期 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 持 仓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 期 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 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本 期 没有出现 被 监管部门 立 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 年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形 。 11.2 基金投资 的 前十名股 票 没有超出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备选股 票 库。 11.3 其他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5,095.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085.7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5 应收申购款 51,620.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5,801.42 11.4 报告期末 持 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 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 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 受 限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 报 告附注的 其 他文字描 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29-2015.12.31 -4.20% 0.23% -12.68% 1.92% 8.48% -1.69% 2016.1.1-2016.12.31 5.01% 0.78% -7.02% 0.98% 12.03% -0.20% 2017.1.1-2017. 12.31 -14.91% 0.88% 14.79% 0.45% -29.70% 0.43% 2018.1.1-2018.3.31 -0.58% 1.76% -1.60% 0.82% 1.02% 0.94% 2015.4.29-2018.3.31 -14.90% 0.86% -8.29% 1.14% -6.61% -0.28%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16-2015.12.31 0.10% 0.05% 0.04% 1.13% 0.06% -1.08% 2016.1.1-2016.12.31 9.59% 0.80% -7.02% 0.98% 16.61% -0.18% 2017.1.1-2017. 12.31 -14.31% 0.89% 14.79% 0.45% -29.10% 0.4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2018.1.1-2018.3.31 -0.53% 1.77% -1.60% 0.82% 1.07% 0.95% 2015.11.16-2018.3.31 -6.50% 0.96% 5.08% 0.79% -11.58% 0.1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一、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市场实 行全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全价减去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 (算头算尾) 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全价减去上一起息日至估值 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 (算头算尾) 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 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 值 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 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二、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 可供分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任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 两 类基金 份额 在费用 收取 上不同 ,其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可能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配方案 的 确定、公 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 金 收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 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 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 费用计提 方 法、计提 标 准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 率计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 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 额 净 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 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 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六、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 险、 合规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市 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 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二)信 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 理 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 动 性风险 1 、我国证 券 市场作 为新 兴转轨 市场 ,市场 整体 流动性 风险 较高。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的股 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 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 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2 、本基金主 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 )在申 购 、赎回 安排 方面, 本基 金将加 强对 开放式 基金 申购环 节的 管理, 合理 控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 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基 金 拟投资 市场 主要为 证券 交易所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较 好的 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 币 市场工具 等) ,同时本 基 金基于分 散 投资的原 则 在行业和 个 券方面未 有 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在本 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 )本基 金 可能实 施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以 更好 地应对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2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 )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5 )暂停 基 金估值,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不 能 申购本产 品 、赎回申 请 不能确认 或 者赎回款 项 延迟到账 、 如持有期 限 少于7 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 作 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 规 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股指期 货 投 资风险 1 、基差风 险 。标的 股票 指数价 格与 股指期 货价 格之间 的价 差被称 为基 差。在 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 种 差异造 成的 风险。 合约 品种差 异造 成的风 险, 是指类 似的 合约品 种, 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 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 价格变动的 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 也构成了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 风 险。股 指期 货交易 中, 标的物 风险 是由于 投资 组合与 股指 期货的 标的 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 模 型风险 。本 基金在 构建 股指期 货组 合时, 可能 借助模 型进 行期货 合约 的选 择。 由于模型设计、 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 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 八 )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本基金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0%~95%,在投资 策略 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主要投资于一带一路主题相关行业证券。 因此, 本基金受 股票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 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此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一带一路主 题相关行业证券, 因此本基金在获取一带一路主题相关行业证券投资收益的同时, 须承受证 券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当一带一路主题相关行业证券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为非一带一路主题相关行业证券的基金。 ( 九) 本 法律 文件风险 收 益特征表 述 与销售机 构 基金风险 评 价可能不 一 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十 ) 其他风 险 1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可 能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4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七、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 一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 金 转换运作 方 式或者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 三 )基 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五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八 ) 基 金 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十八、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 合 同当事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必须提 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形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决 的 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 背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参 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则召集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时 间的三个 月 后、六个 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 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2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任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 两 类基金 份额 在费用 收取 上不同 ,其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可能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 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 财 产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券 等) 、资产支 持 证券、权 证 、货币市 场 工具、股 指期货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 资于一带一路主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投资于 一 带一路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 本基 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5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划款指令、 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 (2)、(12)、(17)、(18)项外,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 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市场实 行全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全价减去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 (算头算尾) 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全价减去上一起息日至估值 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 (算头算尾) 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 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 合 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三)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 的 处理和适 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 管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2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953725.875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 资于一带一路主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 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上 述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投资 于一 带一路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 本基 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5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划款指令、 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 第(2 )、(12) 、(17)、 (18)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15 条第(九)款基金 投 资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 人 通过事后 监 督方式对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 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 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1.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发 行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管理 工作方 面有 关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如果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报送 相关数 据或 者报送 了虚 假的 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7.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 中期票 据应 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4 、基金托 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 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克 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为本计划在指定的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资产账户, 用于存放本基金股指期货 保证金, 期货公司为本计划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资产托管人负责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期 货保证金银行结算专户的开立。 管理人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 申请交易编码, 资产托 管人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 应将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期货保证金银行结算专户指定为本基 金期货资产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 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 资产管理人不得变更 本计划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在资产托管人与该期货公司开展银期转账业务后, 本基金应变更为通过托管专户直接进 行银期转账。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票 据 营业中心 的 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市场实行 全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全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全 价减去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 (算头算尾) 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全价减去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 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 (算头算尾) 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 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7 )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 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 权 益登记日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权 益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 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 托 管协议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短 信 、邮件信 息 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 、手机短 信 服务可 提供 的定制 内容 包括基 金周 末净值 、基 金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 、电子邮 件 服务可 提供 的定制 内容 包括基 金周 末净值 、基 金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 、除发送 基 金投资 人定 制的上 述信 息外, 基金 管理人 会不 定期向 留有 手机号 码和 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 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 、手机短 信 依托于 外部 通讯服 务商 发送, 电子 邮件通 过互 联网进 行信 息传送 ,基 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 二 )客 户 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 客服热线服务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 三 )电 子 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 (网上查询系统和微信查询系统) 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 四 )投 诉 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 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 人 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 内 对基金投 资 人的投诉 做 出回复。 对 于非工作 日 提出的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 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 )电 子 直销交易 系 统开户与 交 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 微信交易系统与 APP 交易系统 )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 六 )定 期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 资计划,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公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事 项 (一)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的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源 资产 管理有限 公 司(以下 简 称“前海 开 源资管公 司 ”或“子 公 司” )兼任 董 事、监事 及 领薪情况 如下:


本公司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 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开 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17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8 年4 月29 日披 露的公告: 2018-04-23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8-04-20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华西证 券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继续 参与中国工 商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继续 参与交通银 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3-29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 2018-03-29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摘要 2018-03-24 关于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根据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修 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2018-03-20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03-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8-03-09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懒猫金 融为代销机 构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12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02-07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在利得基金 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投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8-02-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恒天明泽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8-01-22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有鱼基 金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18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8-01-0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12-30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继续 参与交通银 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告 2017-12-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关于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2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2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海银基 金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2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唐鼎耀 华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12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 要(2017 年第 2 号) 2017-12-06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嘉实财 富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7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11-04 前海开源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旗 下部分基 金 增加大河 财 富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3 前海开源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旗 下部分基 金 增加锦安 基 金为代销 机 构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31 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排排网 基金销售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十二、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 查文件 (一)备 查 文件包括 : 1 、中国证 监 会准予 注册 前海开 源一 带一路 主题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 《前海开 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前海开 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 查 文件的存 放 地点和投 资 人查阅方 式 :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海开源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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