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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国梦30(001163)

银华中国梦3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中 国梦 3 0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 0 18 年 第 1 号 )
基金 管理 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40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 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要 功能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
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份额初 始面值 1.00 元发 售,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的 影响下 ,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
运作风险、 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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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相关公告。
本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所披露 的投 资组合 为 2018 年第 1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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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4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6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7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8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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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 《银 华中国 梦 30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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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指 《 银华 中国梦 30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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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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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开放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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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票
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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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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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 亿元
人民 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 为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出资比 例 44.10%) 、第 一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6.10%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8.90%) 、山 西海鑫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0.90%) 、杭 州银华 聚义投 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3.57%)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 3.22%)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 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4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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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投资 管理部 、研究 部、市 场营销 部、机 构业务 部、养 老金业 务部、 交易管 理
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
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 、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深
圳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构 , 同
时下 设 “ 主动 型 A股投 资决策 、固定 收益投 资决策、 量化和 境外投 资决策 、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 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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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 党委副书
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 已从业20年。 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
基金管理公司。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 北京 )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理事 、香山 论坛发 起理事 、秘书长 、 《中 国证券 投资基 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 大
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 、 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所长, 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 。 现任第十三
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生院教授 、 博士生导
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 保监会
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北 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行政学院、 武汉大
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 博士 ,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 教育 )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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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 法律硕士, 律师。 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2000
年至2004 年9 月就 职于大 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法律部 , 2004 年10 月至 今历任 第一
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
杜永军先生: 监事 ,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和公司 总经理 助理职 务。现 任公司 副总经 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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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 时兼任 银华深 证 100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 证
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 基金基金经理
薄官辉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4年7月至2006年5月任职于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所, 任研究 员,从 事农业 、食品 饮料行 业研究 。 2006年 6月至 2009
年5月, 任职于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研究部 ,任高 级研究 员,从 事农业 、食品
饮料 行业研 究。 2009年 6月至 今,任 职于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部 ,历任 消
费组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 大宗商品组研究主管、 研究部总监助理 、 研究部副总
监, 自2015年4月29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11月7日起兼任银华高端
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组 合 经 理 等 职 。 2005 年 9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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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
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
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
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 理、 行业研究员 、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011 年 4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基 金经理 。现任 银华核 心价值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
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 、 总经理、 投资总监 、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 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013 年 8 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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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 星先 生,硕 士学位 , 20 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 职于 ABB(中 国)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运 营 发 展 部 运 营 顾 问 、 集 团 审 计 部 高 级 审 计 师 等 职 务 。 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 现任
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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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 / 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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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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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行为来 操纵和 扰乱市 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 持 有 5%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侵 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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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及其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 体包括 制定风 险管理 战略、 目标, 设置相 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与业 务流程 中存在 什么样 的风险 ,为什 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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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 控制措 施,分 析风险 发生的 可能性 及其引 起的
后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的高 低,既 有定性 的度量 手段, 也有定 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定 的标准 相对比 ,对于 那些级 别较低 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 风险管 理系统 要监视 及评价 其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 管理的 报告系 统,使 公司股 东、公 司董事 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 独立的 督察长 与监察 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 部风险 控制工 作必须 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的制定 ,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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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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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基 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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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 2
亿 元 , 增 幅 3.47%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720.93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100 余 项 重 要 奖 项 。 荣 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
“ 201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亚 洲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售银 行奖 ”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 最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016 年 “ 世 界 银 行 100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继 续 位 列 全 球 第 2 ; 在 美 国 《 财 富 》 2016 年 世 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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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督稽 核处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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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 连续 11 年获 得《全 球托管人 》 、 《财 资 》 、 《环
球金融》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管 应用监 督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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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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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 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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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om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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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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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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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 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400-88 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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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4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 )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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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4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8)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4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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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5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 胜门外大街 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5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 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 ;
400- 6666- 888
网址 w w w . c g w s .c om
(5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5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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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 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 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 明路 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 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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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13号楼A座9层908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6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 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 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 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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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5 网址 www.chtfund.com/
(7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 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7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7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 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8)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9)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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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8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 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22 号 奥 体 中 心 ( 西 便 门 ) 文 体
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8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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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8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 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 A428
室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8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 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9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 系 人 张 静 怡
客 服 电 话 400- 817- 5666 网 址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9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中国(上海)自 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 02 、 03
室
联 系 人 冷 飞
客 服 电 话 021- 50810673 网 址 w w w . w a c a i j i j i n.c om
(9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 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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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93)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强 路 4001 号 深 圳 市 世 纪 工 艺 品 文 化 市 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9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9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联 系 人 陈 孜 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9 2 1 - 7 7 5 5
网 址 w w w . l e a d b a n k . c o m . c n
(9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联 系 人 王 旋
客 服 电 话
9 5 1 7 7
网 址 w w w . s u n i n g . c o m
(9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联 系 人 徐 亚 丹
客 服 电 话
4 0 0 - 8 2 1 - 0 2 0 3
网 址 w w w . 5 2 0 f u n d . c o m . c n
(9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1 0 2 单 元
联 系 人 施 燕 华
客 服 电 话
0 2 1 - 2 0 2 9 2 0 3 1
网 址 h t t p s . / / w w w . w g . c o m . c 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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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及 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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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六、 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 402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 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结束募集, 募集期
净认 购金 额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份 2,660,777,422.23 份,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 37,870 户。
(二 )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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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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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八、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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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在 当日
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持有 份额登 记日期 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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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笔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 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仅对机 构投资 者办理 业务, 基金管 理人直 销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
导致 单个交 易账户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3.投 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当 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 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 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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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M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0 . 4 5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0 . 3 6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0 . 3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1 8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如下所示: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金 额 ( M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元 1 . 5 %
5 0 万 元 ≤ M < 1 0 0 万 元 1 . 2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1 . 0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6 %
M ≥ 5 0 0 万 元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等 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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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 Y ) 赎 回 费 率
Y < 7 天 1 . 5 0 %
7 天 ≤ Y < 3 0 天 0 . 7 5 %
3 0 天 ≤ Y < 1 年 0 . 5 0 %
1 年 ≤ Y < 2 年 0 . 2 5 %
Y ≥ 2 年 0 %
注: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 )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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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 某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2, 0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其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1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18%)=1,996,406.47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6,406.47=3,593.53 元
申购份额=1,996,406.47/1.060=1,883,402.33 份
即: 某养 老金客 户投 资 2,00 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 1,883,402.33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 : 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80 天, 其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 某持 有本基 金 180 天的 投资 人赎回 持有 的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假 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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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 者单日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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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2 、3 、6、 7、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且开放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时
间并予以公告。
(十 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 生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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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公告。
(3)在 本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不含 2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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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部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应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家 指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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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 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 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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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 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十 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
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二 十)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
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
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提 前 公
告。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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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 寻 找 由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调 整 和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转 型 而 带 来
的投资机会, 投资于引领和符合 这个转型过程、 有望在实现 “中国梦” 过程中成
长为中国经济未来蓝筹的优质公司,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 、
股指期货与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符合 “ 新战略 、 新模式、 新发展” 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运用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以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 精选经济转型中符合 “新战略、 新模
式、 新发展” 方向、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 、 具备可持续增长潜力和合理估值
水平的上市公司,通过集中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流动性状况及全球资金
流向综合分析, 并持续跟踪国内 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研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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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
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中国经济转型模式的分析研究, 采用 “自上而下” 和 “ 自下而
上” 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 选择符合 “新战略、 新模式 、 新发展” 的上市公司 ,
组 建 “ 中 国 梦 30 ” 的 基 础 股 票 组 合 , 精 选 具 备 可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和 估 值 水 平 相 对
合理的上市公司。
(1) “自上而下”精选“梦想”行业
中国经济增长模式正处于由 “投资驱动型” 向 “ 内需驱动型 ” 的转型过程中 ,
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越来越集中于消费服务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和高端制造业。
一批引领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先进企业、 顺应产业格局变化的优秀企业以及自主
革新的成熟企业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 也是符合 “ 梦想” 行业的选择标
准,这些企业必将成为资本市场上的未来蓝筹。
本基金将围绕符合经济发展转型中的 “ 新战略、 新模式、 新发展” 这三个方
面界定符合未来蓝筹特征的优质上市公司。
1)新 战略。 主要集 中在引 领中国 经济增 长模式 转型的 基础性 和前沿 性行业
中的先进企业, 这类企业一般是符合中国新经济转型方向、 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扶
持、 拥有先进的技术或者领先的 市场地位, 如节能环保、 新兴信息产业、 生物产
业、 新能源、 新能源汽车、 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行业 。 这些行业未来有望
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成功后的新支柱产业, 行业中的龙头公司具备成为未
来蓝筹的发展潜力。
2)新 模式。 主要集 中在将 新技术 应用于 传统产 业或者 创新性 应用等 顺应产
业格局变化的优秀企业。 这些企业的发展全方位地改变了人们的学习、 工作和生
活, 对传统产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 并且由此派生出了相关产业 , 其中的龙头
企业也有望在这种变革的大潮中迅速成长。 如手游、 网购、 互联网金融、 语音输
入、免税消费、体育消费等。
3)新 发展。 主要指 盈利能 力强的 成熟行 业,这 些行业 顺应宏 观经济 的发展
和产业结构的变化, 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进行产业能力升级, 有望在新的发展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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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再次取得新的成长。 如日常消费品、 文化娱乐消费、 中药现代化以及保健品
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方式挑选公司。 在 “自上而下” 选择的细分行
业中, 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 从定性的角度分
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 治理结构、 经营机制、 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
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 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 综
合来看,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 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
达到要求的公司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1)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 综合考评公司的治理
结构、 管理层工作能力等, 甄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 。 其中, 公司治理结
构评价包括:
A.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运作;
B.管理层工作能力评价包括考察开拓精神、 战略思维、 执行力 、 投资项目选
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绩等。
2)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进行考察。 本基
金将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公司的财务指标,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 。 具体
的分析指标如下:
盈 利能力 ROE,ROA,毛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
盈 利质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流量
运 营能力 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
负 债水平 资产负债率
3)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 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选择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经过以上步骤筛选的股票将进入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 基金经理按照本基金
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核心股票池
个股价值的评估和市场机会的判断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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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 一般不做
积极主动性资产配置。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
资产配置原则, 采取久期调整策 略、 类属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以兼
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 品种与类属选择 ,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 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 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90%+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10%
中 证 8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大 中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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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的 指 数 。 中 证 8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由 中 证 500 指 数 和 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 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中债总财富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
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符合 “ 新战略 、 新模式、 新发展” 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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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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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 (13 ) 、 ( 14) 、 (15)项 外,因 证券及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第 1-21 项进 行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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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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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 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8 2 9 , 4 7 2 , 6 9 7 . 8 1 8 3 . 5 1
其 中 : 股 票 8 2 9 , 4 7 2 , 6 9 7 . 8 1 8 3 . 5 1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6 2 , 8 6 2 , 6 2 2 . 6 3 1 6 . 4 0
8 其 他 资 产 9 2 8 , 4 7 4 . 9 4 0 . 0 9
9 合 计 9 9 3 , 2 6 3 , 7 9 5 . 3 8 1 0 0 . 0 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 . 1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6 1 9 , 6 3 9 , 9 1 6 . 2 7 6 9 . 8 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5 , 0 1 9 , 3 6 6 . 0 0 0 . 5 7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3 5 , 7 8 7 , 0 0 0 . 0 0 4 . 0 3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8 3 , 3 1 5 , 8 2 5 . 8 0 9 . 3 9
J 金 融 业 4 0 , 2 5 7 , 7 7 6 . 8 4 4 . 5 4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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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7 , 1 6 5 , 2 8 9 . 6 0 0 . 8 1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2 , 1 9 1 , 3 6 8 . 0 0 0 . 2 5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3 6 , 0 9 6 , 1 5 5 . 3 0 4 . 0 7
S 综 合 - -
合 计 8 2 9 , 4 7 2 , 6 9 7 . 8 1 9 3 . 5 1
2 .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港股 通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港 股 通 股 票 投 资 。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4 9 8 烽 火 通 信 1 , 8 5 2 , 5 0 0 5 3 , 2 0 3 , 8 0 0 . 0 0 6 . 0 0
2 0 0 0 5 6 8 泸 州 老 窖 9 0 8 , 7 5 9 5 1 , 5 7 2 , 0 7 3 . 2 5 5 . 8 1
3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6 8 3 , 6 6 3 4 5 , 3 6 7 , 8 7 6 . 6 8 5 . 1 1
4 3 0 0 0 5 9 东 方 财 富 2 , 5 9 3 , 7 7 6 4 3 , 9 1 2 , 6 2 7 . 6 8 4 . 9 5
5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6 0 , 7 6 9 4 1 , 5 4 2 , 9 0 3 . 7 8 4 . 6 8
6 6 0 0 6 9 0 青 岛 海 尔 2 , 3 2 1 , 7 9 2 4 0 , 9 0 9 , 9 7 5 . 0 4 4 . 6 1
7 0 0 2 0 3 5 华 帝 股 份 1 , 5 6 2 , 2 3 6 4 0 , 8 6 8 , 0 9 3 . 7 6 4 . 6 1
8 6 0 0 0 3 6 招 商 银 行 1 , 3 8 3 , 7 0 0 4 0 , 2 5 1 , 8 3 3 . 0 0 4 . 5 4
9 6 0 0 8 0 9 山 西 汾 酒 7 2 9 , 1 8 2 4 0 , 0 8 3 , 1 3 4 . 5 4 4 . 5 2
1 0 3 0 0 2 8 5 国 瓷 材 料 1 , 8 4 1 , 7 2 8 3 7 , 9 0 2 , 7 6 2 . 2 4 4 . 2 7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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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 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1. 1 本 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不存 在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 1. 2 本 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 情
形。
1 1 . 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6 3 4 , 7 6 9 . 9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7 , 3 8 6 . 8 1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6 6 , 3 1 8 . 1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9 2 8 , 4 7 4 . 9 4
1 1 . 4 报 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 . 5 报 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1 1 . 6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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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5 年 4 月 2 9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0 . 9 0 % 1 . 8 1 % - 1 4 . 9 5 % 2 . 5 1 % 1 5 . 8 5 % - 0 . 7 0 %
2 0 1 6 年 - 1 5 . 7 6 % 1 . 8 2 % - 1 1 . 6 8 % 1 . 3 7 % - 4 . 0 8 % 0 . 4 5 %
2 0 1 7 年 3 4 . 7 1 % 0 . 9 4 % 1 3 . 4 6 % 0 . 5 8 % 2 1 . 2 5 % 0 . 3 6 %
2 0 1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4 . 6 3 % 1 . 3 7 % - 2 . 4 5 % 1 . 0 7 % - 2 . 1 8 % 0 . 3 0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 0 1 5 年 4 月 2 9 日 ) 起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9 . 2 0 % 1 . 5 3 % - 1 6 . 8 6 % 1 . 5 2 % 2 6 . 0 6 % 0 . 0 1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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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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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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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按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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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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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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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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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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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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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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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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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基 金的会 计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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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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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其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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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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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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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 包括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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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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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 本基金 所投资 的权益 类和 /或 固 定收益 类相关 投资工 具的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
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 如果基金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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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一 方 到 期 无 法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致 使 本 基 金 遭 受 损 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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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代 理机构 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最低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80%以上,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
风险。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 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 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 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 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 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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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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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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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 / 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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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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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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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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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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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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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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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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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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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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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含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向大会 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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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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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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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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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执 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在 符合基 金法定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可 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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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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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中 ” 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五、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方向和 投资限 制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 寻 找 由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调 整 和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转 型 而 带 来
的投资机会, 投资于引领和符合 这个转型过程、 有望在实现 “中国梦” 过程中成
长为中国经济未来蓝筹的优质公司,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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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股票、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 、
股指期货与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符合 “ 新战略 、 新模式、 新发展” 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符合 “ 新战略 、 新模式、 新发展” 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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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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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 (13 ) 、 ( 14) 、 (15)项 外,因 证券及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第 1-21 项进 行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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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 财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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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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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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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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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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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含 中小板股票 、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 、
股指期货与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符合 “ 新战略、 新模式、 新发展” 的30只上市公司股票
的资 产占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其 中投资 于本基 金界定 的符 合 “新战 略、新 模式、 新发展 ” 的30只上
市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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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10%;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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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13)、 ( 14 )、 ( 15 )项 外,因 证券及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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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21项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个工 作日内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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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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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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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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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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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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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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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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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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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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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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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 述第 3 项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当采 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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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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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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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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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 向该季 度内有 交易的 持有人 寄送。 电子对 账单按 月度和 季度
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线 上 平 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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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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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 《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及调 整赎回 费的公告 》 ,修 订后的 《基金 合同》 自本公告 发布之 日
起生 效,但 为不影 响原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合同 》中 “本基 金对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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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 人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银华 中国 梦 3 0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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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