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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惠享纯债(003286)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1 平 安大华 惠享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期 基 金管 理人: 平安 大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八 年四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 【 重要 提示 】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8 月 24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 关于 准予 平安大华 惠享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6]1926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正式 生效。 2、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 读基金 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 可交换债券 、 同业存单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7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 金初 始募集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在市场波 动因 素影响 下 ,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3 月31 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 目录 【重要提示】........................................................ 2 目录............................................................ 4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大 华 惠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大华 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平安大华 惠享 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大华 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 安大华 惠享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平 安大 华 惠享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平 安大 华 惠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平安大华惠享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银 行 保险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 24 、直销机构:指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 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 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 克服的 客 观 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 0755-226231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 客服电话: 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 生, 董事长 , 博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 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 安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券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 高 达香 港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 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3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 室 主 任 、 总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高 级 法 律 顾 问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 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 核监察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4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 生,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1966 年生 。曾任中 华全 国总工 会 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 事行政 部/培 训部总经 理、平 安保险 集团品牌 宣传部 总经理 、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生。 曾任中国 华润 总公司 进 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硕 士学 位。曾 任 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 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5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 西安财经学院学士,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 先后担任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部分析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项目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研究员、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资本 市场部高级副总监。2015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 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16 至今)”、“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0-16 至今) ” 、 “平安大华 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16 至 今) ” 、 “平 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16 至今) ” 、 “平安大华 惠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10-16 至今) ”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1 至今)” 基金经理。 3、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衍生品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 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 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6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 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7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8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基金法 》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9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0 (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风险,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性原则:各 种内部管理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威性,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墙原则: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 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1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2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 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 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 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简称 :平安 银 行,证 券代码000001 ) 。其前 身是深 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及 其子公 司合计 持有平安 银行58% 的股 份,为平安 银行的控 股股 东。截 至2017年末, 在职 员工32502 人,通 过全 国70 家 分行、1079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2017 年, 平安银行 收入、 利润、 规模保持稳健发展。 实现营业收入 1057.86 亿元 ( 还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1.67%) 、 净利润231.89 亿元 (同比增 长2.61% ) 、资产总额 32,484.7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99%) 、吸收存款余额 20,004.2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4.09%)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 17,042.30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5.4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 基金服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5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 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 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 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 合计 6.13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109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 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 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6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 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 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惠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7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 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金丰 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8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9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0 二、 登 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张宁 联系人: 张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募集申请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926 号 文准予募集 注册。 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金面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 202,278,617.76 份, 有效认购 户数为 396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3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4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者通 过代销 机构申 购,单个 基金帐 户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起点为1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 (含申购费) ,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 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以上金额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每笔 赎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 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 3、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 但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限 制 , 具 体 规 定 见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5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如 下: 表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6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 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 2 年 0% 注:1 年指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期长于 7 日 (含7 日) 的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7 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375,781.63 份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 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8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 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9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0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1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2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3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4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 持续增值, 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同业存单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 国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发债主体公司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 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 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 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息差策略、 现金头寸管理策 略等, 在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5 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 势、M2 的 绝对水 平和 增长率、 利率水 平与走 势等)、 债券市 场整体 收益率曲线 变化、 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 资产配置和债券类属配置 。 在此基础上, 通过严谨的风险评估, 确定资产在非信 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 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 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根据操作, 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并对 投资品种的 收益率、 市场流动性、 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进行研究 , 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 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 )个券选择策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6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 款、 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 选取具有较高 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 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 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 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7 定收益。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主要用途包括: 支付潜在赎回金 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 应对上市公司配股 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 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 理控制 现金头 寸:根据 对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务和 相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在法 律法规 或市场 条件允许 的前提 下,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8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1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9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0)、(17) 、 (18)项 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0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指数样 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 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来获取的收益, 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若未来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1 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84,726,500.00 97.38 其中: 债券


384,726,500.00 97.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89,874.92 0.60 8 其他资 产


7,943,301.06 2.01 9 合计





395,059,675.98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2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5,957,000.00 50.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6,665,000.00 24.6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33,323,500.00 42.8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95,446,000.00 30.70 9 其他 - - 10 合计 384,726,500.00 123.75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407 16 农发07 500,000 47,190,000.00 15.18 2 111712286 17 北 京银 行CD286 400,000 38,188,000.00 12.28 3 1722009 17 兴 业租 赁债 01 300,000 29,715,000.00 9.56 4 1726001 17 南 洋银 行债 01 300,000 29,577,000.00 9.51 5 101652031 16 新 希望 MTN001 300,000 28,323,000.00 9.11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3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10.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43,301.0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43,301.06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4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27-2016.12.31 0.03% 0.06% -2.31% 0.16% 2.34% -0.10% 2017.1.1-2017.6.30 1.37% 0.08% -0.20% 0.07% 1.57% 0.01% 2017.7.1-2017.12.31 0.04% 0.05% -0.14% 0.05% 0.18% 0.00% 2018.1.1-2018.3.31 2.09% 0.05% 2.14% 0.05% -0.05% 0.00% 自合同 成立 以来 3.56% 0.06% -0.55% 0.08% 4.11%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6 注: 1、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10 月27 日正式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 已满一年;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 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7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和 配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9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0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进行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1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2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3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5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 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 账户开 户费 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 开户费 用,由 基金管理 人于产 品成立 一个月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3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5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 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 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投资 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3 )巨 额赎回 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 理措施 、实施备 用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6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基金合 同“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的相 关内容 ,以及 招募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采取摆动定价; 5)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7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 金法律 文件风 险收益特 征表述 与销售 机构基金 风险评 价可能 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 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8、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 纯债 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债 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 定投资风险。 债券 的投资收益 会受到 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券价格表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 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8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0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1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3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4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5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6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7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8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9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0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 在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 在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前提下,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1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 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2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3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4 表决 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5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6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7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3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8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 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9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 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 立 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次级 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 、同 业存单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0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1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2 除上 述第 (2 ) 、 (10) 、 (17) 、 (18)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 定的品种外, 交易 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 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和 配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4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6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 持有流 通 受限 证券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未到期回 购、未 上市新 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7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 际仲裁院 , 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9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77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 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债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 、次级 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 同 业存单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0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1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2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 (10) 、 (17) 、 (18)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3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4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5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 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并 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具有 托管资 格 的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的 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规 定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 营业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 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7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 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8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种外 ,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9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证 券,估 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和配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 金管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0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1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2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 , 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3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 等) ,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 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账 户管理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基 金分红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 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 账单及 邮寄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要 寄送对 账单的明 确表示 下,将 发送对 电子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大华网站 定制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资料邮寄 服务原 则上采 取邮政平 信 —顺 丰快递 邮寄方 式, 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5 、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基 金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定 期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6 六 、网 络在线 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 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网上交易。 适用业务范围包括: 基金账户开户、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如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7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 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26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7年12月2日, 平 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 2、 2017年12月9日, 平 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期) 以及摘要 ; 3、2017年12 月30 日,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旗下 证券投 资 基金缴 纳增值税的公告 ; 4、 2018年1月9日, 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 赎回起点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 5、2018年1月19 日, 平 安大华惠 享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4季度 报告 ; 6、 2018年3月24日, 关 于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 7、 2018年3月26日,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赎回费的公告 ; 8、 2018年3月29日, 平 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 以及摘要 ; 9、2018年4月20 日, 平 安大华惠 享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1 季度报 告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7 年12 月9 日公布的 《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期》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 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一部分、 绪言”。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部分、释义” 。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10、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根据最新资料,更 新了“第二十 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7、 根据最新情况, 更新了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30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31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平安大华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平安大华 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平安大华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