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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开债A(00425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汇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八 年 六 月 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重 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汇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2016 年7月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63 号 文注册。 
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日 发布 的《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施行 之 日起6 个月 内修 改基 金 合同并 公告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
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 年3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 证 本 招募说明书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 长期投 资工 具 , 其主要功 能 是分 散
投 资 , 降低投资 单 一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和 债 券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分享基 金投 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投资 运 作 过 程中可能面临 各 种风险,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 风险、合规 风 险 以及 本基 金特 有 风险 等。 巨 额 赎 回风险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上一工作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 二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金份额 。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依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 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业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与 基 金 净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4 月2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6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6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 48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 ....................................... 49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61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 7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估值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102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 103 
 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汇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与 《 民生加银汇
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基金管理
人解释。 本基 金 管理人 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载明 的
信 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 要条件。 投 资人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5-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汇 鑫一 年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汇 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汇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汇 鑫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5-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5-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封闭期:指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1 年(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 自每 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
1 年的期间。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38 、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开放
期,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以上,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9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9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0 、D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且
在指定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份额 



5-1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 路 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 厦 13 楼 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专户理财三部、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与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 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机构四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 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 总部、综合管理部。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 至2018 年4月25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48 只5-1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 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 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 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 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智造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5-1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 士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高级 经 理 , JP Morgan 资 产 管理 亚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理 的 首 席 执 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 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5-1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陈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四 川恩立德学院秘书,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牵头)、 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5-1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兼任 金融 工 程 与产品 部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教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法 律合 规部 总经 理、方 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2012 年 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8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在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在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2015 年 6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自 2015 年 7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平 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鑫 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7 年 3 月至今担 任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 汇鑫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自 2017 年 6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 担任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5-1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3 月担任民生 加银鑫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任民 生加银新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 任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9 月 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民生 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 担任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户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 成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 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1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 》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1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 限制等全 权处 理 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 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保证 基 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5-1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部控制制度由 公 司 章 程 、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 业务规则 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须 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 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适用 的内控 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1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 衡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 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5-2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授 权控 制是 内部控 制 活动 的基 本要 点,它 贯 穿于 公司 经营 活动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授 权 书须 明确 授权 内容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5-2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5-2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 理制 度, 在设 定的风 险 权限 额度 内进 行投资 决 策 。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5-2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2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应充 分 考虑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 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 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 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5-2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216,920.67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7,283.62 亿元, 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 欧 洲 货 币 》 “2016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 环 球 金 融 》 “2016 中 国 最 佳 消 费 者 银 行 ” 、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 动性管理银行 ” , 《机 构 投资者》 “人 民币国际 化服务钻石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金融机构 奖” 。本 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 产托管业务 部,下设 综 合处、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清 算 处、核算处、5-2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 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 托管业务 部 总经理,曾 先后在中 国 建设银行南 通分行、 总 行计划 财 务部、信贷经 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 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 务部、授 信审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 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 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 托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业部并担任 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 业务和集 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投 资 部、委 托 代理部、战略 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 服务、信 贷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 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 计 部,长 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 托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国际 业 务部, 长 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 业务管理、境 内外汇业 务管理、国外 金融机构 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 业银行,中 国建设银 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 务 品种不断增加 ,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 “ 中国最佳 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5-2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 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中 国 建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 法 规、行 业 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 管理与内 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 导。资产 托管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 统、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 系,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 法》及其 配 套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监督所 托管基金 的 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 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 一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 比例控 制 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 现投 资异常情 况,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 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5-2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基 金 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金 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3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5-3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网址:www.cib.com.cn (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408483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赵杨 电话:021-50979507


传真:021-50979507


5-3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网址:www.pingan.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8)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金融城6号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金融城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5-3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转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5-3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 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 一 期 ) 第 七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1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70 5-3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传真:025-52313068 网址:www.ftol.com.cn (1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空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2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5-3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黄欣欣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380-8010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电话:0755-82721106 5-3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26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2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5-3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29 )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牛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3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5-3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3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3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400 098 8511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3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刘昕霞


5-4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3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5-4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网址:www.gscaifu.com (3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3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传真:0755-86700688 网站:www.webank.com (41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5-4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客服电话:400-9655-365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4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5-4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4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4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7号美奂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 :400-0411-001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4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4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二、基金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5-4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经办 律 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陈颖华 四、 审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翠蓉5-4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经2016 年7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 1663 号文注册。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型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定期 开 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 方式 运作,其封闭期为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一 年(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 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开放期 间 为 5 至 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 在每一开放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内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的一年,以此类推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的相 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没 有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 在条 件 允 许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调整 基 金 申 购 赎 回方式及其他服务 功能 ,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在赎 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5-4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不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并 且 在指定 电子 交易 平台 办 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的 基金份 额,称为D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可 自行 选择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 之 间 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217,881,848.79 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 215,263,256.09 份,C类2,618,592.70 份。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23户。5-4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4 月25 日正式生 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 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4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 在指定电子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以定 期开放 的方 式运作 ,本 基金的 封闭 期为基 金管 理人事 先确 定的封闭 运 作 期 ,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开 放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业 务 , 亦 不 上 市 交 易 。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以 上,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 力 的 原 因 或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不 能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则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直 至 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开 始 办 理 。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始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 介上公布首个或下一封闭期的起始 日、终止日以及其他涉及基金运作的具体安排。 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为本 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 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2018 年 5 月 105-5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日15 :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及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开 放 期 内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是 , 在 开 放 期 内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在 业 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 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5-5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 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5-5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 万元 0.05% 200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 元 0.50% 200万元≤M<500万 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5-5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 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 的限制。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 并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A 类赎回费率 C 类赎回费率 D 类赎回费 率 0≤T<7 天 1.50% 1.50% 1.50%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后又赎回的份额 且 T ≥7 天 0.90% 0.90% 0.90% 认 购 或 在 某 一 开 放 期 申 购 并 在 下 一 开 放期赎回的份额 0 0 0 投 资 人 通 过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5-5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 基 金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 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适用的 申购费率为 0.80%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2.0000 元,则 该投 资人申购 可得到的 基金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可以得到49,603.18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本基金C 类/D 类 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T 日 本基金 C 类5-5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本基金 C 类的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50,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例: 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D 类基金份额, T 日本基金 D 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本基金 D 类的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D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50,000.00 份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 假 设 T ≥7 天),赎回费率 为 0.90%,T 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20,000 ×0.90%=18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180.00=19,8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某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 本基金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82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不收 入赎回费,T 日本基金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2.0000=2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某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 本基金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0,000.00 元。 5-5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5-5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5-5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 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对其余赎回 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依 法 在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 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3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在 当 日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30%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超出30% 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如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延 期 部 分 如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5-5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5-6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6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 合考虑基 金 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 、 流动性和严 格控制风 险 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 理,追求绝对 收益,力 争实现超过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 府债、可分离 交易债券 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 工具、现 金等金融工具 ,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 证券(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 接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 也不参与新 股申购或 增 发新股 。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不低于 80% ,在开 放期内,保持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 受 5%的 限制。 前述现 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 “自上而 下 ”和“自下 而上 ”相 结 合的主动式 投资管理 理 念,采 用 价值分析方法 ,在分析 和判断财政、 货币、利 率、通货膨胀 等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的 基础上,自上 而下确定 和动态调整大 类资产比 例和债券的组 合目标久 期、期限结构 配置及类属配 置;同时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 投资理念,在 研究分析 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供 求关系、 收益率水平、 税收水平 等因素基础上 ,自下而 上的精选个券 , 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 合国内外 宏 观经济环境 、货币财 政 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 走 势的综 合 分析,主动判 断市场时 机,着重分析 进行积极 的资产配置, 确定在不 同时期和阶 段5-6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在各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 例,以最 大限度地降低 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 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策 略 采用自上而 下进行分 析 ,从宏观经 济和货币 政 策等方面, 判断未来的利 率走势, 从而确定债券 资产的配 置策略;同时 ,在日常 的操作中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 宏观经济 及 政策形势分 析,对未 来 利率走势进 行判断, 在 充分保 证 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收益情况。本 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货 币政策面 等综合因素, 对收益率 曲线变化进行 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 上,本基 金 重点考虑个 券的流动 性 ,包括是否 可以进行 质 押融资 回 购等要素,还 将根据对 未来利率走势 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 率曲线估 值、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 评估个 券 的投资价值。 此外,对 于可转换债券 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还 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 剩 余 期 限 和 信 用 等 级 等 因 素 基 本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 司 基 本 面 良 好 , 具 备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与 潜 力 , 转 股 溢 价 率 合 理 、 有 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基 金管理人 将 根据审慎原 则,制定 严 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等各种风 险。本基 金将适时跟踪 和分析中 小企业私募债5-6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券发债主体的 财务状况 以及营业模式 对偿债能 力的影响,做 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 益率和流动性 等要素, 根据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 数据,对单个 债券进行估值 分析,选 择具有良好投 资价值的 私募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尽量选择有 担保或其他内 外部增信 措施来提高偿 债能力控 制风险的私募 债券,从 而降低资产管 理计划的风险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前 提 下,本基金 对资产支 持 证券从 以下 方面综合 定 价,选 择 低估的品种进 行投资。 主要包括信用 因素、流 动性因素、利 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 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 决策制度 和 投资管理流 程可以保 证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 团 队制,强调 团队合作 , 充分发挥集 体智慧。 本 基金管 理 人的行业研究 员、基金 经理等立足本 职工作, 充分发挥主观 能动性, 深入到投资研 究的关键环节 中,群策 群力,争取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中 长期稳定 的较高投资回 报。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主 要 依靠严格的 投资决策 委 员会制度来 开展工作 , 定期或 不 定期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 会,讨论基金 大类资产 、股票组合以 及重点个 股配置,审议 基金的绩效和 风险、资 产配置建议以 及基金经 理的基金投资 报告,监 督基金经理对 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 员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 理 负责制。本 基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 实行研究 支 持投资决策 机制,加 强 研究对投资 决策的支 持 工作, 防 止投资决策的 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基础 上,对其分工 的行业和上市 公司进行 综合研究、深 度分析, 广泛参考和利 用外部研 究成果,拜访 政府机构、行 业协会等 ,了解国家宏 观经济政 策及行业发展 状况,调 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应商 、终端销 售商,考察上 市公司真 实经营状况, 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5-6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经理定期 或不定期 撰写提供宏观 经济分析 报告、证券市 场行情报 告、行业分析 报告和 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定 期 分析投资研 究团队所 提 供的研究报 告,在充 分 讨论宏 观 经济、股票和 债券市场 的基础上,根 据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 度,确定 基金的总体投 资计划, 包括基金在股 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资 产投资比 例 等决议,参 考研究团 队 的研究 成 果,根据基金 合同,依 据专业经验进 行分析判 断,在授权范 围内构建 具体的投资组 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立 的 交易部,由 基金经理 根 据投资方案 的要求和 授 权以及 市 场的运行特点 ,作出投 资操作的相关 决定,向 交易部发出交 易委托。 交易部接到基 金经理的投资 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 对投资指 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 指令在合 法、合规的前 提下得到 高效的执行, 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 投资管理 策 略进行评估 ,出具自 我 评估报告。 金融工程 小 组就投 资 管理进行持续 评估,定 期提出评估报 告,如发 现原有的投资 分析和投 资决策同市场 情况有较大的 偏离,立 即向主管领导 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 。投资决 策委员会根据 基金经理和金 融工程小 组的评估报告 ,对于基 金业绩进行评 估。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组 合 计划的执行 过程进行 日 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 制 ,包括 投 资集中度、投 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 、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 ,风险控 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保证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 下,有权根 据投资需 要 和环境 变 化,对投资管 理的职责 分工和程序进 行调整, 并在本招募说 明书或其 更新中予以公5-6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告。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开 放 期 内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限制。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本基 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 (12 ) 开放期内,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3 )开放 期内,本 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 超过本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5-6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投资; (14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3)、( 14) 项外, 因 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6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 ”是指中国 人民银行 网 站上发布的 一年期“ 金 融机构 人 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 。 “ 同期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是指基金 封闭期内 按照每日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 率逐日累 计计算得出的 收益率, 遇到中国人民 银行调整 利率时,自调 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一年,因此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作 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能够使本 基金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 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 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 变化,或者 有其他代 表 性更强、更 科学客观 的 业绩比 较 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 中低风险品 种,其预 期 风险与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 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 本 投资组 合 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 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 投 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截 至 时 间 为2018 年3 月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5-6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4,024,418.00 92.86 其中:债券 244,024,418.00 92.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2,622,296.87 4.80 8 其他资产 6,132,989.14 2.33 9 合计 262,779,704.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3,973,418.00 45.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559,000.00 44.19 6 中期票据 20,206,000.00 8.8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286,000.00 8.48 9 其他 - - 10 合计 244,024,418.00 107.2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5-6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号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76107 9 17 中建投租 SCP007 200,000 20,082,000.00 8.83 1 04179000 1 17 中航租赁 CP003 200,000 20,082,000.00 8.83 2 136178 16 兆泰01 126,000 12,499,200.00 5.49 3 122329 14 伊泰01 120,210 12,237,378.00 5.38 4 136140 16 富力01 111,000 10,982,340.00 4.83 5 1382156 13 赣然气 MTN1 100,000 10,110,000.00 4.4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5-7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61.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29,927.5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32,989.1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7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 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民生加银汇鑫定开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2017 年4 月25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2.62% 0.03% 3.78% 0.02% -1.16% 0.01% 2018 年(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77% 0.03% 1.31% 0.02% 0.46%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8 年 3 月31 日) 4.44% 0.03% 5.14% 0.02% -0.70% 0.01%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民生加银汇鑫定开债券 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2017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2.41% 0.03% 3.78% 0.02% -1.37% 0.01% 2018 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1.70% 0.03% 1.31% 0.02% 0.39%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至今 (2018 年 3 月31 日) 4.15% 0.03% 5.14% 0.02% -0.99% 0.01%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民生加银汇鑫定开债券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5-7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准差② 收益率 ③ 率标准差 ④ 2017 年(2017 年 4 月25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0.00% 0.00% 3.78% 0.02% -3.78% -0.02% 2018 年(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0.00% 0.00% 1.31% 0.02% -1.31%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2018 年 3 月 31 日) 0.00% 0.00% 5.14% 0.02% -5.14% -0.02%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5-7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 应收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在交 易所市场 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 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证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 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如成本能 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 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 通知存款以 本金列示 , 按协议或合 同利率逐 日 确认利 息 收入。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7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数据。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5-7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5-7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 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5-7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响。


5-7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C 类和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8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和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或 D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G ×0.3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或 D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G 为 C 类或 D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3-7、9-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 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5-8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 润中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本 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5-8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8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8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 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5-8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 其 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 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 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其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5-8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 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 净值 产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5-8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 提 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 率 发生变更; 17、基 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8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5-8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 证券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 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券发 行 人未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5-9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整风险,主 要是指由 于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公司经营管 理等因素 发生不利变化 , 致使债券发行 人的财务 状况恶化,偿 债能力降 低,由此造成 债券信用 评级降低、价 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 险:指在 基 金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投 资 绩效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 险:指在 基 金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 不明晰、 交 易操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由 于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五)职 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公 司 员工不遵守 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 可能导 致 的损失。 四、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有可 能 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 理或运作 过 程中,违反 国家法律 、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 金 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六、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5-9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的投资者被迫 持有到期 的风险。市场 风险是未 来市场价格( 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 、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 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 债券的实际收 益率。这 些风险可能会 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资 产的投资中 将资产支 持 证券 纳入到 投资范围 当 中,可 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 。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资产支持证 券。资产 支 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 、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等。 1 ) 信 用 风 险 也 称 为 违 约 风 险 , 它 是 指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参 与 主 体 对 它 们 所 承 诺 的 各种合约的违 约所造成 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 义上讲,信用 风险表现 为证券化资产 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作 为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一 种 , 也 具 有 利 率 风 险 ,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是 指 若 合 同 约 定 债 务 人 有 权 在 产 品 到 期 前 偿 还 , 则 存 在 由 于 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9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相 关 各 方 在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起的风险。 6 ) 法 律 风 险 是 指 因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交 易 结 构 较 为 复 杂 、 参 与 方 较 多 、 交 易 文 件 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货 币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9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9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9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5-9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5-9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高效安全的基 金交易服 务、及时迅捷 的基金信 息和理财服务 。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5-9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提 供 各 种 资 料 、 业 务 表 单 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 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5-9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招 募说 明 书 。 5- 10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发布的公告: 公 告日 期 公 告名 称 公 告媒 体 2017 年11 月10 日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1 月22 日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2 月9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7 年第1 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2 月2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泰诚财富基金 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2 月2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2 月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 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2 月30 日 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 月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 月1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 月22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 月24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泰证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 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2 月5 日 关于网上直销系统开通快付通支付渠道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3 月1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3 月23 日 关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44 只基 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3 月23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3 月23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5- 10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协议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3 月29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3 月3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4 月20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4 月21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4 月25 日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和基金转换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5- 10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他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其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5-10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民生加银汇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募 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 《民生加银 汇 鑫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生加银 汇 鑫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六 月 九 日5-10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0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5-10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0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5-10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5-10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5-11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1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 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 式; (4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分 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5-11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 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 则;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5-11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等方式 或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5-11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 律 法 规 冲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11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5-11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5-11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5-11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5-11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 的 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住所。投资 者可登录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5-12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 B.4203-B 、42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5-121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债 、 金 融债券 、 中 央 银 行票据、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 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短期 融资券及超级 短期 融资券、 次级债、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 债、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部分、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 等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 证券(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接 买 入 股票、 权 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也 不 参 与 新股 申 购 或增发 新 股 。 同 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以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纯债部分除外)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 比 例不 低 于 80% ,在开放 期内,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 5% 的限 制。 前述现 金资产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在开放期 内,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122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 资产的 140% ; 封闭期 内,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11.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 2 、7、11 、12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123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 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和信用 风险、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 经董事会批准 ,5-124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 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5-125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 职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5-126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 或登记结 算机构扣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127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 人与基 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此 项 开 户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产品托管资金 账户中扣 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 立后,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将证券账户 开通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12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北京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 的金额。基 金份额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将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5-129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保存期不少 于 20 年。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少 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 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5-130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