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12 月23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2016 】
3172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包括因政策、 经济周期 、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和信用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合规性风险,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以及 其 他 风 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中小微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5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89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9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01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5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4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0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1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添顺定期开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添顺定期开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海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海添顺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理办法》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5 、 封 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36 、 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
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 业 务 规 则 》 : 指《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城 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作区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10/15 、11/19 、06/17 合 作 区 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业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
公司) 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总公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皓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董事, 兼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
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爱德蒙罗斯柴尔德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期和II期主管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务院发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
WANG WEIDO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任Sidley Austin( 盛德律师 事 务 所)
芝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核、 党 办 主 任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所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司平湖生产项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计 财 部 岗 位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理、纪委副书记、合规总监。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执行总监、 营运总监、 第1 类和第9类受规管
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
(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IT部门客户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 项 目 经 理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 类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康铁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络部经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
2017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
理 ( 期间2017 年11月至2018 年3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7年9 月至今
任本公司董事, 2017年11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本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 月至2011 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
理,2014年5 月至2014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黄 乐 军 先 生 , 督 察 长 。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近 铁 运 通 运 输 有 限
公司厦门分 公 司 职 员 、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副 主 任 科 员 、 上 海 证 监 局 主 任 科 员 、 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 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作,2018 年3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 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 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年3 月至
2015年8月任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至2017
年6 月 任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6 月至今
任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5 月至今任中
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2月至今任中海
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至今任中海添顺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1 月至今任中海添瑞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彭海平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硕士。2009 年7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历任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 金融 工 程 分 析 师 、 金 融 工 程
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上 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至今任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4月至今任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12月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年4月至今任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
月至今任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 月至今
任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彭海平 2017年4 月27日- 至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夏春晖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投资副总监、
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蒋 佳 良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
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他职责。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 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 有 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
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托管业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析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
内基金623 只,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城 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秦湘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 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5)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文 化 创 新 工 场 四 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 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7)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39)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联系人: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n
(4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4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4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6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5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
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联系电话:13818223736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5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西裙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65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6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厦 18 楼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 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71)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7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7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8)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7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明 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8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 得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7)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8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89)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裘爱萍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www.998fund.com
(9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 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4)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9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6)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 榈 泉 国 际 中 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
楼 32 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谭佳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城 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总经理:杨皓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朱昀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 月23
日 证监许可 【2016】317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 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
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且 最 长 不 超 过 20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 金 份 额 。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规 则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 销 售 机构的销 售 网点向社
会公开募集。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认购费 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基金有效 认 购申请的 认 购费用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例: 某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0.80% ,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该投资者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80%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3.00 )/1.00=9,923.63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该 笔 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923.63 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 ) 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及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人民币10 元 (含认购费)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过其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追 加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币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十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1 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
止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一个工作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1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且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规 则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 易 市 场 、 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 限制
1 、 通过本基金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及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2 、 投资者将当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资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资者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 设 置 。 投 资
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非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如下所示: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18%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 日 0.75% 100%
30 日≤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Y <6 个月 0.50% 50%
Y ≥6 个月 0% 25%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为 1.00%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1 +1.0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0 =9,429.51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29.5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份额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5 日 ,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 0.7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0 =11,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 00.00×0.75% =82.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82.50 =10,917.5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5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10,917.5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购申请:
1 、 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
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 得 低于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如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仍 出 现
前述情形,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取得超越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70%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三 ) 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借鉴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中的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通 过 定 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根据市场的波
动来动态调整固收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
合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增强组
合收益的效果。本基金借鉴CPPI策 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步 骤 如 下 :
1 ) 确 定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投 资 金
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固收类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
值底线,,计算现时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值;
2 ) 确 定 权 益 类 资 产 。 将 相 当 于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值 特 定 倍 数 ( 风 险
乘 数 ) 的 资 金 规 模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 如 股 票 等 ) , 以 谋 求 本 基 金 高 于 最 低 目
标价值的收益。
3 )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以及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
系,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数量化研究对风险乘数上限进行定期的重新评估与
调整。
2 、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
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 、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票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
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
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其
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 结 合 投 研 团 队 的 综 合 判 断 , 构 造 股 票 投 资
组合。其间,本基金 也 将 积极关注当前已经 完成定向增发,且还处于锁定期
的上市公司,当二级市场股价跌 破 定 向 增 发 价 时 , 通 过 深入研究增发新股的
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 并 结合当前股价在技术面的情况,在其二级市场股价 达
到一定的破发幅度后择机买入,在定向增发股票解禁日逐渐临近或定向增发
股票解禁后择机卖出,以实现破 发 回 补 的 收 益 。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结合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
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与现货组合进行匹配,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定期
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
和基差等数据,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
率,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
价值投资的角度出发,将权证作为套利和锁定风险的工具,采用包括套利投
资策略、风险锁定策略和股票替代策略进行权证投资。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
动性,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寻找流动性
与基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8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在此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
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9 、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
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
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总量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 需 遵 守 下 述 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开放期内,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8)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2) 、
(12 ) 、 (18 ) 、 (19 ) 项约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动:
(1)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 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70%+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3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 制 发 布 、 表 征 A 股 市 场 走 势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的 权 威 指 数 。 该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 设 定 本 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70%+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30%”, 该基准能客观
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指
定媒介上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海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228,835,669.80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21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21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5,156,249.60 85.40
其中:债券
265,156,249.60 85.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1,159,182.46 13.26
8 其他资产
4,154,804.58 1.34
9 合计
310,470,236.64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155,894,249.60 68.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业存单 109,262,000.00 47.75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9 其他 - -
10 合计 265,156,249.60 115.87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820068
18 广发银
行 CD068
400,000 39,848,000.00 17.41
2 111807066
18 招商银
行 CD066
400,000 39,840,000.00 17.41
3 122394 15 中银债 150,000 14,967,000.00 6.54
4 122465
15 广越
01
120,870 12,015,686.70 5.25
5 122388
15 华泰
G1
120,000 11,965,200.00 5.23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98.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52,306.2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54,804.58
1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
2018 年3 月31 日)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7.4.27-2
017.12.31 3.88% 0.10% 5.22% 0.21% -1.34% -0.11%
2018.01.01-
2018.03.31 1.28% 0.02% 0.57% 0.35% 0.71% -0.33%
自基金成立
以来至今 5.21% 0.09% 5.82% 0.25% -0.61% -0.16%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现。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收益品种(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
定 予以公布。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 期货交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 四 ) 本 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 基金合同 》 生效公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封闭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 理 费 、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进 入 开 放 期 )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10、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1 、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主 要 由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组 成 ,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宏观政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 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动 , 进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章节。
2 、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上述资
产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正 常 情 况 下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发 生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及 时 启
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因 素 、 行 业 基 本 面 及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的 前 提 下 灵 活 地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 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严 格 控 制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和 非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券及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需 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本 基 金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关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 可 在 进 入 开
放 期 之 前 对 资 产 进 行 必 要 的 变 现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将
投资于 7 个 工 作 日 可 变 现 资 产 : 包 括 可 在 交 易 所 、 银 行 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同 业 存 单 ,7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7 个 工 作 日 内 能 够 确 认 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等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综 上 所 述 ,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当 发 生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及 时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权益。
3 、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内 部 决 策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 本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中“ ( 十 )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拒绝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中 “ (九)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的 相 关 内 容 。
(3 ) 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 暂停基金估值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 ) 摆动定价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的 时 间 也 可 能 晚 于 预 期 或 可 能 增 加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成本。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2 、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3 、 本基金可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风 险 , 本 公 司 将 本 着 谨 慎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原 则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关 注 包 括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导 致 的
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4 、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同 时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重大损失。
5 、 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
(1 )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并且每个开
放 期 的 起 始 日 和 终 止 日 所 对 应 的 日 历 日 期 可 能 不 同 , 因 此 , 投 资 人 需 关 注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公 告 , 避 免 因 错 过 开 放 期 而 无 法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下 一 开
放期方可赎回。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则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并 迫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抛 售 所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本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因 此 ,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
( 六 ) 其他风险
1 、 因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力,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2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 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4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5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6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 上 ( 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7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9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0
(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1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2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3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皓鹏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 基 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4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 存 款 )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30%,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70%。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5
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
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b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d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e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
f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h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j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k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6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l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m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需 遵 守 下 述 限 制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和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开
放期内,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30%;
n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
o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p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q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7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
或损失;
r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除上述第 b、i 、p 、q 项 外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i 项 约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复核。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提 示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示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8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9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的任何财产 。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 、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3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行账户进行 。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4 、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0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6 、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报备。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
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1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 复核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内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2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7 、 由于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 )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3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偿。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4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4
(3 )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5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6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7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8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1 、2017-11-0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 、 2017-12-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 2017-12-09
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4 、 2017-12-09
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2017 年第 1 号)
5 、 2017-12-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6 、 2017-12-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7 、2017-12-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海华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 、2017-12-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7-12-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产 品 实 施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告
10、 2018-01-19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11 、2018-03-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2 、 2018-03-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三 十 一 只 基金修订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9
13 、 2018-03-27
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订 后 的 基 金 合
同
14 、 2018-03-27
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订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15 、2018-03-29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
16 、2018-04-23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一季
度报告
17 、2018-04-24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18 、 2018-04-27
关 于 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第 一 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0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 添顺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海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2、《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中海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意
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