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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周ETF联接(519032)

非周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海富通 上 证 非 周期 行 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 2011 年 2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1】268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4 月 27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 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 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 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 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具 有和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其它基 金 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5-1-1 第二节 释义...................................................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5-5-5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1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5-9-1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5-10-1 第十一 节 基金的财产.......................................... 5-11-1 第十二 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2-1 第十三 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6-1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20-1 第二十 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21-1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23-1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5-24-1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5-25-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1-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 通上证非 周期 行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合 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海 富通 上 证非 周期 行业 1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仅为 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文 件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2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 7 日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05 年7 月27 日发布并施行的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ETF 联接基金 是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指上证 非 周 期行 业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标的指数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上 证 非 周 期 行 业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指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 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3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 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销 售网点 场内























通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场外























通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 统外 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 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 构 为 海 富 通 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对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 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4 转 托 管、 分红 方式 设 置等 ) ,其 最终 处理 结果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5 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向销售机构提交申购、 赎 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6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开 放式基 金遭遇 大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2-7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 道支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 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2013 年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 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2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 银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 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分公司筹备负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 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 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Ligia Torres ( 陶 乐 斯 ) 女 士 , 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 士学位, 曾任 职于东 方 汇理银行 、渣 打银行 和 欧洲联合 银行 ,1996 年加入 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 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 公司董 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董事 ,法国 籍 ,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 务开发负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 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 独立董事 , 美国籍, 经济学硕士 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 佛 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 科技大学商学 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 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现 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Marc Bayot (巴约 特)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布 鲁塞尔 大 学金融学 荣誉 教授,EFAMA (欧洲 基金 和资产 管理协 会) 和比利时基金公会 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 经理、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立董 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 (米 兰, 都柏林, 卢森堡) 独立董事、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3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 委副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 司党委书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 众公用事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 生导师、 副院长兼系主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 仓兵 先生 , 监事长, 管理学学士。 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 长,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 经 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干部、 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 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 计划资金部 副总经理, 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 2015 年10 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 部总经理。 Bruno Weil ( 魏海 诺)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 亚负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 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先 生, 监事, 博士 ,CFA。 先后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部总监。 2012 年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虹女 士, 监事,法学 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 年7 月至2016 年 1 月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海南 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事、 监察稽核总监、 总经理助 理。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4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章 明女 士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 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 任上海 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 务部负责人,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 树方 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 究助理( 兼职) ,魁北 克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资 公司分 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 璎女 士 , 硕士 。 先后 任职于交通银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华安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上 证 180ETF 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中国 A 股增强 指数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 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及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及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接基金经理。 2012 年1 月起任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5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经理。 金 晓鸣 先生 , 经济学学 士。2008 年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在运营部和权益投资部任职。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接的基金经理助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5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 王智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 量化投资 部总监 ;王金 祥,研究 部总监 ;陈轶 平,固定 收益投 资副总 监;赵 赫, 年金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 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6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 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7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和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8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 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 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9 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 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 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 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 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 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 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 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 的 战略和 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 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 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 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 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 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 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 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 理制度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 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 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3-10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四 年获得香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 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3 核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 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4 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 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5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 部风 险控制 始 终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 一,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 等 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6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 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021-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021-33830161 2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8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1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1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3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9 (1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F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18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9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0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20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21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3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24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1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5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6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27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4008888777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29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2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0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 范坤 网址:http://www.hlzq.com (31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25 、24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32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mszq.com/ (34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3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36 ) 国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 虞哲维 网址: www.grzq.com.cn (37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73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38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 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3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4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4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 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联系人: 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李欣 网址: www.ydsc.com.cn (42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43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44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5 地址: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5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4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9554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4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或 40088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6 (49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网址 :www.95579.com (50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杨 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5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42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52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791-838118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335 或95335 联系人: 史江磊 网址:www.scstock.com (53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 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4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 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 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5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 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福建)或 4008896326(全国)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57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联系人: 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5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555 或010-66045777 或010-66045678 (基金) 联系人: 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59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60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9、10、11、16、17、1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http://www.xzsec.com/ (61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http://www.s10000.com/ (62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397 联系人: 唐昌田 网址:http://www.tpyzq.com/ (63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 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19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 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64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65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6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7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0 官网:http://www.tfzq.com (68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http://www.hxzq.cn (69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0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71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2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1 网址: 蚂蚁财富APP (73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74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5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76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7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2 联系人: 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8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7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80 ) 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


www.zscffund.com (81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82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 徐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3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4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http://www.zcvc.com.cn/ (85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6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 :朱翔宇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87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办 公楼二 期 46 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4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88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8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90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 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91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92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于婷婷 网址:www.jimubox.com (93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联系人: 赵明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94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95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6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97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6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98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99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0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1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7 (102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03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104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05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06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8 网址:http://fund.jd.com (107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08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09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0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11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2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2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3 )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114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5-30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王利民 经办律师: 秦悦民、 王利民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6-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1 年2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268 号文核 准,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止,共募集 380,846,897.86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3,751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7-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4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开放日 的开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在开 放日办 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2 5 、场内 申购 、赎回 需 遵守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 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 式备足申 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 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 另有约定 的, 从其约 定 ;场内单 笔申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100 元, 最高 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场 内 单 笔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且 不 能 超 过 99,999.99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 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 处理; 4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 金财产, 其他 情况 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归 基金财 产,75%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4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逐 级 递 减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 如下: 业务 类型 金





额 费率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100 万元 ≤ 申购金额 < 500 万元 0.8% 申购金额 < 100 万元 1.2% 3、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 类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7 日以下 1.5% 7 日 (含) 以上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以上,2 年以 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4、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5 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 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 者;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 费用=5,000 ×1.2%/(1+1.2%)=59.29 元 净 申购金额=5,000-59.29=4,940.71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4,380.06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6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 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7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场所 在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或 依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 金资 产规模 过 大,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申 请超 过基金 管 理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8)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相应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6 ) 及第(8) 、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 易所依 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8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赎 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 形;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款的 情形 时,对 已 接受的赎 回 申 请可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9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顺 延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请 ( 简称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期办理 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 :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予以 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适用 本 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规则;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 顺 延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司 网站或 销售 机 构的网 点 刊登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10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二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四 )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6 月 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 详见相关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8-11 ( 十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1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通过投 资于 上 证非 周期 行业 100ETF ,紧密 跟 踪标的 指数, 追求 跟踪 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其中投资于 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 的比例 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 投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为主要投资 对 象,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紧密跟踪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 ( 四) 投资策 略 1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上证非 周期行 业 100ETF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建仓完成后, 正常情况下投资于 上 证 非 周 期 行 业 100ETF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建仓 期结 束后,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 绝对值 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在目标 ETF 日均跟踪偏离度 符合其基 金合同所设定目标的前提下,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2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方式 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 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 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 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 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支持 :定量 研 究团队依 托基 金管理 人 整体研究 平台 ,整合 外 部 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 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 成分 股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 决策 :投资 决 策委员会 依据 定量研 究 团队提供 的研 究报告 , 定 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 构建 :根据 标 的指数情 况, 结合研 究 支持,基 金经 理构建 以 目 标ETF 为主的投资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3 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 交易执行: 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 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 管理部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 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 组合。 6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及标 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 基本面情况、 成分股及目标 ETF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 的指数。 基 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 五) 投资组 合管 理 1 .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及标的指 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通常情况下,投资于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确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目标 ETF 流动性、 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 步调 整:确 定 目标组合 及建 仓策略 后 ,基金经 理在 规定时 间 内 采用适当的方法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 .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对目标 ETF 二级 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制订目标 ETF 份额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4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配股、 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 中权重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进而进行组合 调整分析,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标的指数的跟 踪与分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分股临时调整、 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 跟踪效果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 并及时 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对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5)投 资组 合的调 整 :利用数 量化 分析等 方 法,寻找 将实 际组合 调 整 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3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将根据标 的指 数 的编 制 规则、备 选股 票的预 期 及 调整公告, 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 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根 据基 金合同 中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等的支 付要 求,及 时 检 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 、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 风险管理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 月末 ,基金 经 理根据评 估报 告分析 本 基金的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产生原因、 现金的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 以及成分股 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 六)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5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及 基 金合同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财产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 报 的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投 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 (3)本 基金 保留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


(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6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除 上述(3)、( 4)、( 5)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 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目标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或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的编制单 位变更或 停止 上证非 周 期行业 100 指数 的编 制及发布 、或 上证非 周 期行业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上证非周期 行业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或目标 ETF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 名称。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ETF 联接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 同时本 基金为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 具 有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7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十一 )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5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51,065.00 0.27 其中:股票 51,065.00 0.27 2 基金投资 17,070,695.68 90.88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8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654,735.04 8.81 8 其他资产 7,702.69 0.04 9 合计 18,784,198.41 100.00 2 期末 投资 目标基 金明细 序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 作 方 式 管 理 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上证 非周 期行 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型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7,070,69 5.68 91.5 0 3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3.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9 C 制造业 51,065.00 0.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1,065.00 0.27 3.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10 比 例 ( %) 1 60048 5 信威集 团 3,500 51,065.00 0.2 7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1.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11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2.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2.2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64.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5.30 5 应收申购款 5,793.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02.69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9-12 1 60048 5 信威 集团 51,065.00 0.27 重大资 产重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0-1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 一) 本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4) (1) - (3) (2) - (4) 2011 年 4 月 27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2011 年12 月 31 日 -25 .80 % 1.1 4% -28 .79 % 1.27 % 2.9 9% -0.1 3% 2012 年 1 月1 日 -2012 年12 月 31 日 -0. 13% 1.1 6% -0. 50% 1.22 % 0.3 7% -0.0 6% 2013 年 1 月1 日 -2013 年12 月 5.4 0% 1.1 9% 4.5 9% 1.22 % 0.8 1% -0.0 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0-2 31 日 2014 年 1 月1 日 -2014 年12 月 31 日 38. 16% 1.0 8% 37. 47% 1.10 % 0.6 9% -0.0 2% 2015 年 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 31 日 11. 68% 2.4 8% 14. 67% 2.64 % -2. 99% -0.1 6% 2016 年 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 31 日 -11 .62 % 1.4 1% -10 .28 % 1.50 % -1. 34% -0.0 9% 2017 年 1 月1 日 -2017 年12 月 31 日 14. 27% 0.5 8% 16. 74% 0.61 % -2. 47% -0.0 3% 2011 年 4 月 27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2018 年3 月 31 日 19. 10% 1.4 0% 20. 21% 1.48 % -1. 11% -0.0 8% ( 二) 本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2011 年4 月27 日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0-3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二) 投资 范围、 (六)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1-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标的 ETF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1-2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2-1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 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不 包括 本基金 所 投 资的目标 ETF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2-2 格。 (2)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 (3)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 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2-3 5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情 形时, 本 基金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2-4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 责任方 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 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 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 责 任方拒 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 金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 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 现差错 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 方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2-5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 错发生 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 据差 错处理 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差错 造成 的损失 进 行 评估; (3)根 据差 错处理 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差错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 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有 关 的证券交 易场 所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 值 时; 3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4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2-6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3-1 第十三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 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 下不同交易账 号对本 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3-2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4-1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扣除所 持有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的资产 净 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4-2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扣除所 持有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的资产 净 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 不 限 于验资费 、会 计师和 律 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4-3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5-1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6-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人 、 法人或者 其他 组织的 祝 贺性、恭 维性 或推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6-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6-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6-4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6-5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6-6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7-1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 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7-2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 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 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 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 ETF 基金、 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 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 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风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 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7-3 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八)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 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目标ETF 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 ) 本 基 金 有 投 资 成 本 、 各 种 费 用 及 税 收 , 而 指 数 编 制 不 考 虑 费 用 和 税收, 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3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在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由 于 投 资 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 或在面 临投资者 赎回 时无法 以 赎回价格 将目 标 ETF 份额和成 份股 及时地 转 化为现 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 在 本 基 金 实 行 指 数 化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指 数 基 金 的 管 理 能力,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 度。 5 、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 为支付现金赎回款, 相比目标 ETF,本 基金需要保留更 多的现金资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7-4 (2 ) 本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在 利 用 到 账 的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目 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 本 基 金 为 应 对 现 金 申 购 赎 回 而 进 行 的 证 券 交 易 需 支 付 一 定 的 手 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 九)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联接基金,以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 非周期行业100ETF 、 上证非周期行业10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其中投资于上证 非周期行业100ETF 的比例 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 投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根据《流动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 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 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 相匹配。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 及时调整组合持 仓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充分 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7-5 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请( 简称“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优先 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 简称“ 小 额 赎 回申 请人 ” ) 的 赎回 申 请:若 小 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予以 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 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规则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 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 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7-6 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 十) 其他风 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8-1 第十八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策 略(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8-2 站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8-3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 同终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 第十九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 (14)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 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认 为基金 销售 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3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 人 名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 或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 募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根 据托管协 议的 约定定 期 或 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5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6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基金参会份额和 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7 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 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8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策 略(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9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0 (4)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通 讯 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身份证明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利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1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网络、 电 话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2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网络、 电 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 召 集人对于 提案 涉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 召 集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 的 程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4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5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 少一家 指 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鉴于本基金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 额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目标 ETF 的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6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 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 下的不同基金交易账 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7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8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扣除所 持有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的资产 净 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扣除所 持有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的资产 净 值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8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19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 、会 计师和 律 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与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 上证非周期行业100 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其中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 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0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 投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 c、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1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


d、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 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e、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除上述 c、d、e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 金财产 净值 的估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不 包括 本基金 所 投 资的目标 ETF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2 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3)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 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 别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3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 申购或赎 回情 形时, 本 基金管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策 略(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4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 同终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19-26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 第二十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 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48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 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2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 算业 务(银 证转 账) ;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非周期行业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3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 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c、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e、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4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除 上述c、d、e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5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6 并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收到新名单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评估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 基金管 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 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本基金投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7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 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垫付,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核 心存款银行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 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8 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0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如 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同时,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1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2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3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目标 ETF )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 该日目标ETF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4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⑤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5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6 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7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8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0-19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1-1 第二十一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 购或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定制纸 质或电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由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 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 门将向本年度有交易 的或持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 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1-2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 和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 额计划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 定期定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 留言板和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咨 询、 投诉、 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定期进 行在线 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 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 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 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1-3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 诉直销机构和销售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海 富 通 基 金 网 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 方微 信 服务号 (fund_hft) 实 现网上 开 户 和交易 (包 括认购 、申 购、定 期定 额计划 、转 换、赎 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费 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 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 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2-1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 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册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 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 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 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 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 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 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 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时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业务 。 3.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2-2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 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3-1 第二十三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3-2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基金托管人; 4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3-3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4-1 第二十四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 可 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查 阅。 上 述备 查 的 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5-25-1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 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托管协议》 ( 四) 登记结算服务 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 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