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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泰益债券A(006094)

永赢泰益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永赢 泰益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六月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4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5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 5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2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2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7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0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5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6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7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9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0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0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3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4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5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7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8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永 赢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永 赢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永赢泰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永赢 泰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 永赢 泰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永 赢泰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相应 术语具 有相 同的 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永赢泰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基 金合同 》的 “释义 部分 ”的 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央 行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中 期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次级债 、短 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政 府支 持债 券、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保 持现 金(不 含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以备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应该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 不含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1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2 )项 、第(9)项 、第 (12 )项 、第(13)项 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规定 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以上 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 4.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选择符 合条 件的 存款银 行,基 金托 管人 按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遵 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如果基金 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本 基金拟 购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等执 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相 关信 息进行 审核 ,如果 基金 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监督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7.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 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或双方 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 话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反 馈,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 财产 应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财产 的债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权、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不 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但 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验 资报告 需对发 起资 金提 供方及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行专 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 银 行存款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刻制、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3.本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银 行账 户的企 业网 上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交 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基 金托管 人 处开立 基金的 证券交 易 资金结 算的二 级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协 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法 律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有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 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及其 更改 负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 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传输及 确认不 及时 或账 户资金不 足,未 能留出 足够 的执 行时间 ,致使 指令 未能 及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导 致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将银 行间 市场 成交单 加盖预 留印 鉴后 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 对 于被 授权 人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授权 通知 ”规 定的方 法确认 指令 的有 效后, 方可执 行指 令。 指令执行 完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将 执行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仅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1 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 披露相关内容。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场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双 方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约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15:00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如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算 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基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日 进行 核对。 对外 披露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 当天所 有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如果 交易 记录 与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承 担。基金 管理人 每一交 易日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在当 日全 部交易 结束后 ,将 编制 的基金资 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每个 开放日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内 (包括当日) 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 划 至托管 账户。 如申 购净 额未能 如期到 账,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由 责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赎 回及 转换资 金的 划拨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2 日内 (包括当日) 将赎回金额 (包含 赎回产生的应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付费用 )划至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若赎回 金额未 能如 期划 拨,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责任 方承担 。基 金管 理人负责 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收益 分配方 案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收益分 配进 行账务 处理 并核对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 管理 人在下 达分 红款支 付指 令时, 应给 基金托 管人 留出必 需的 划款 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未发 生影响公 允价值 计量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发 生了影 响公 允价 值计量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 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方法估 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发现 方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本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四 位以内 (含 第四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 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2)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 或 超过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或 以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对于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更 新招 募说 明书等 定期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在上 述监 管部门 规定的 时间 内完 成编制 、复核 及公 告。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每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 类基金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均不能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基 金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则进 行调 整, 并及时公 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分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须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信 息披露 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 规定 进行 披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公开披 露前 的基 金信息 、从对 方获 得的 业务信 息及其 他不 宜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任 何第三 方泄 露。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以 及审计需 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0%。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产中一 次性 划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费 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 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 和保管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和准 确性 负责,保 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 金管 理人或 者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基金 法》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 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管 理人 员或 其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他 从业 人员不 得相 互兼职 。 ( 九)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运 作办 法》或 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遇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 人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则 而行 使或不 行使 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该永赢泰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会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盖 章,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 管协议 一式6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部 门2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分别持 有2 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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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8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页无正文,为《永赢 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_ 年___月___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___ 年___月___日